向国民征收的租税,或者是国民付给国家以抵补政府开支的赋税,是以人民的每年再生产财富为基础的。这种财富可以分成四类:
1.土地所出产的收入;
2.用作抵补恢复收入所必需的费用的财富;
3.工业生产的财富;
4.发行纸币的收入或元本的利息;出租房屋 [2] 或其他不动产和财产,所有主能从这些财产中得到收入,但同土地不同,租用者不能从这上面得到任何利润,而土地却能每年产生收入,由租地农场主付给土地所有者。严格地讲,上述各种收入完全不是财富,而是由于借钱或租屋而支付的每年的债务。虽然这些收入是从特种的元本中取得的,并不是在国内周转的财富的产物,但从取得这种收入的所有主的角度来看,这终究是收入(因为对他们说来,这是真正的收入)。因此,同其他的收入一样,对这种收入也要征税。只有以土地抵押借款的利息除外,但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把这种利息和土地生产的收入区别开来,因为它是建立在这种收入的基础上的 [3] 。
货币财富
我们这里不谈财富的其他形式,这些财富数量可能是很大的、可以看作用于每年再生产的部分货币财富。这种仿佛是向国家夺取的、被称作流动资金(finance circulante [4] )的财富,是积聚在国都的一种货币资金,有时甚至是采用国家证券的形式。它用于行情中差价的交易,或者用于通过一种元本和另一种元本对比来进行的证券买卖,同时在计算证券的时候,它给予持有大量货币资金进行这种交易的人很大的盈利。
大量的货币资金仿佛能证明国家的富裕,而实际上却说明了它的衰落和崩溃,因为这些资金会对农业、航运业、对外贸易、手工业和君主的收入造成损失。
它损害大量的生产性财富,并且逃避了课税,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认为它不是能促进君主收入的财富。然而假如征税按其性质来说对国家害处较少,假如农业稳固而本国的农产品又能自由贸易的话,那么上述货币资金会自然而然地回到总体系中来,因为这里所得的盈利,比行情差价的交易或几乎总是变成公债 [5] 的证券的买卖更有保证,更加稳当。
再生产财富
补偿支出的再生产财富不应当看作是新的财富,因为它只是抵补了为使土地生产满足人们经常需要的产品而预付的支出。为取得盈利而使用的财富,应当看作是能带来收获的种子,它必须从收获物中分取来,以便下一年再播种。分取的这些种子,并不是收获所提供的盈利的一部分,因为这些种子只是抵补了为取得收获而花掉的那些种子,因为它们必须重新播种到地里去,以便每年生产新的收获。
耕作者在耕种土地时所花的支出,也是如此。这些支出约等于收获的产品的三分之二,在收获庄稼时应当归还耕作者,以便他们能够把它重新用于耕种土地。因此上述的三分之二的收获绝对不是从收获中取得的盈利部分。很明显,对这种用于耕作的财富是不应当征税的,因为如果耕作者的这部分财富减少了,那么土地的产量也会因之而减少。
这种不正确的征税会逐渐地彻底破坏人民和君主的收入,使国家衰弱,最后完全崩溃。因此对耕作者用于耕作的财富,是不能征税的。
纯产品
从土地取得的盈利扣除了一切支出以后,所余的产品就是构成国家收入的每年创造的财富。
土地所有者不应当把纯产品保留起来
必须使取得这种盈利的土地所有者每年把盈利花费掉,这样就可以使这些盈利在全国分配。没有这种分配,国家是不可能维持下去的。假如土地所有者把这种盈利保留在自己手中,那就应当从他们手中夺下来。这种财富不仅是属于土地所有者的,同样也是属于国家的;土地所有者拥有这种财富,只能把它花费掉 [6] 。
土地所有者对国家的益处仅在于他们的消费:他们的收入使他们能够不参加劳动,他们什么也不生产。假如他们的收入不是在从事各种行业的人们之间分配,那么由于这些不公正的和残酷的土地所有者的吝啬,国家就会变得荒无人烟 [7] 。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采取法律措施,来反对这些把祖国的财富保留起来的、对社会无益的人。
因此,土地所有者从自己的土地上取得的盈利或收入,是国家真正的财富,是国君的财富,是国民的财富,是为国家的需要服务的财富,也就是说,税是从这些财富中征取的,政府把这些税用于必要的开支以及保卫国防。
工业收入
工业生产着能满足人们需要和使他们生活过得安适的各种物品。这些物品对购买它们的人说来就是财富。因此,购买这些物品的人要有支付的财富,不过这种财富必须是由土地提供的盈利或收入。只有土地的产品才是原始的、纯粹得到的、经常在更新的财富,人们可以用它来支付他们购买的一切物品。
人们制造的物品,需要生产者支出相等于这些制造品的价值的支出。这些支出像农业上用于维持农村工人生活的花费一样:赚到这些花费的人,把它们花在自己的需要上;支付这些花费的耕作者,从土地产品中取得它们。这些支出同时既是财富,又是支出。它是财富,因为它能维持赚到它的人的生活,它同时又是支出,因为它是从支付它的人那里取得的,而且又为赚得的人所消费,这种支出不可能自己产生。它是依靠人们的劳动而由土地产生的。不应当把产生这种支出的财富的源泉同人的劳动或者人们生产的制造品混同起来。在讨论这些财富的性质的时候,应当把在工业中周转的财富和作为农业支出的财富看作同样的东西:前者给予在城市工业中工作的人生活资料,后者给予农村中的工人生活资料;两者都是依靠农业生产而每年得到更新的。
在这个方面的比较是正确的,至于它们的作用,那么作为农业支出的财富同工业财富是有巨大区别的。前者能生产盈利,而后者生产的制造品,其价值仅能与所花的支出相等。生产布匹的工人购买原料,并且为满足自己在生产期间的需要而花费支出;他出售自己的制造品而取得的报酬,抵补他购买原料和满足其本身需要的支出。他靠劳动取得的进款,只能补偿他的支出,同时这种补偿使他能够靠自己的劳动而维持生活。希望得到这种进款的工人们的竞争,使这种补偿仅限于取得劳动报酬。因此,这种进款或支出的补偿并不和土地的收入一样,它不是原始财富或纯收入;即使这种进款超过支出,也只有依靠经常恢复的原始财富来支付工人的劳动,这种进款才能存在。工业劳动生产的财富,是在土地提供的收入的帮助下产生的,本身是非生产性财富,它只有在土地收入的帮助之下才能再生产。国家只有依靠消费和经常的再生产才能生存。维持国家生活的财富需要恢复,非生产性财富只能用于消费,而为这种消费所消灭。如果这种财富的再生产没有其他财富的帮助,那么它就不能保证不断地满足人们的需要和财富的不断恢复。
货币财富
我们这里不预备讨论货币财富。这种财富不是每年再生产的,它在国内只是辅助性的或潜在的、处在流通中的财富的基金,它在贸易中作为实物财富的代表。货币财富本身是不进行再生产的。货币本身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也不能产生货币。如果没有实物财富,货币财富只是非生产性的和无益的财富。但货币作为潜在财富,对人们是十分有用的,因为它能帮助人们获得实物财富,并且能作为潜在财富的价值来为各种实物财富规定比较的尺度。结果,在人们之间财富交换的现制度下,只要拥有货币财富就能随时取得其他财富;而且货币在流通中是不消耗的,也不进行再生产,而是用于交换只适合于消费的那些财富,以及只有依靠再生产才能不断存在的那些财富。管理经济的人必须考虑到两种财富之间的这种重大区别。所有的国家都应当经常努力去增加实物财富的数量,并且在实物财富的价格的帮助下把流通的财富吸取过来。但在实物财富中,应当把能提供收入的生产性财富同非生产性的消费财富,也就是满足人们需要的财富加以区别。工业或手工业制造品都属于后者,它们是靠收入来购买的,但本身不能产生收入。
对外贸易
可能有人会反对说,依靠工业品的贸易,一国的土地收入可以用作另一国工业劳动的报酬,通过这种贸易,后者可以为自己吸取一部分外国财富。但贸易通常是双方面的,因此,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购买商品而支付的报酬,会因前者向后者同样出售商品而回到前者手里;这样,相互的出售抵偿了用于购买的资金。所以这个国家出售工业品不能从国外吸取财富,这些制造品是靠本国的收入支付的。即使一国的贸易是出超的,这种结果仍然非常可疑,因为出售的工业品的价格总量并不就是从这上面取得的盈利总量;因为价格总量中不仅包括原料的价值,而且还包括工人和商人的支出和进款。
不过应当承认,这样的国家也是有的,它从土地得到的收入很少,它是依靠贸易和工业劳动赚到的工资创造自己的财富的。但是这些财富只有对城市或位置适宜于航运的小国才足够维持。在这种情况下,海洋和江河仿佛成了土地,向它们提供财富,以代替收入,但这与其说是依靠工业,不如说是依靠贸易的帮助。
有些大国位置同样适宜于航运,并且由于土地广大而能广泛地出售自己的产品,但这样的国家就不能像那些小国一样满足于这种财源,因为对于大国说来,那些小国的富裕程度是很不够的。阿姆斯特丹只是由于安特卫普遭到了破坏才能进行广泛的海外贸易。由此可见,这种贸易是这样的有限,甚至一个国家中不可能有两个城市同时进行。我国的生产奢侈品的工厂只是依靠特权才能在几个城市里维持下来, [8] 而它们的产品销售到外国的较少,在本国出售得较多。
在那些疆土辽阔的国家内,土地、江河、港埠和海洋在创造巨大收入方面互相竞争,这样的国家应当把注意力放在土地产品及其销售方面,以便从农业和农产品贸易中每年取得巨大的收入。这样的国家不应当去发展工业,因为工业的发展必须和国家的收入相适应,才能得到保证。一个国家的工厂主、手工业者和工人的人数总是和大批的耕作者相适应的。农业财富可以使土地变得肥沃,创造富裕的生活,保证本国产品的大量出售 [9] 。
在疆土辽阔而位置又有利于产品销售的国家里,土地所有者、君主、商人、工厂主、手工业者和工人的财富决定于耕作者的财富。如果国内有大量富裕的耕作者,那么整个国家也就会富裕。
把我国的农产品运往外国按好价出售的商人,应归并入耕作者之列,因为农产品销售的扩大和价格的增加能促进其生产的扩大。能从外国吸取资金的这些财富,同样是国家的财富的来源。应当对它们免于征税,因为它们是生产性的,能促进国家收入的增长。但不应当把这种商人同限于从事国内贸易的商人混为一谈,后者什么也不生产,他们为本国服务,并取得报酬。除此以外,应当指出,他们的盈利愈大,他们的财产增加得愈多,那么他们从用于生产的财富总量中取去的财富也愈多。那些为贸易辩护的人经常对国内贸易的繁荣和对外贸易的繁荣不加区别,这种错误的看法对人民是十分有害的。 [10]
对外贸易本身也很容易发生许多弊端,这些弊端对国家非常有害,而政府并没有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商人和他们的帮手从来不会考虑到国家的公共利益。他们在贸易中只关心自己的利益,经常钻政府的空子,以便在国家身上取得盈利,而不是从外国取得盈利。他们努力使别人相信,他们的贸易对国家的好处是同贸易的规模成比例的,六千万营业额的对外贸易对国家说来总是比四千万营业额的对外贸易更有利。这种关于贸易规模的议论,对那些对于这种贸易的实质没有足够知识的人起着影响。如果贸易从六千万降低到四千万,那么商人就会提出,必须降低国内农产品的价格,以便能够按照比其他同我们竞争的国家更低的价格向外国销售。他们会肯定地说,这样我国的贸易就会大大地发展,这也有利于农产品在国内销售,并引起农产品生产的扩大,这一切将导致国内物价的下降和产品的丰裕。我国的贸易将对其他国家的贸易占优势。它们的财富将会缩减,而我们的将会增长 [12] 。所有的城市将用同样的理由来取得特权,以利于自己的贸易而损害国内其他城市或省份。他们将证明,同一个贸易部门有大批商人进行竞争会把贸易搞垮,这种竞争会使农产品的价格保持在过高的水平上,而使国外的价格降低,这不可避免地会使对外贸易垮台。
这种理由似乎是很有说服力的,因此可能会注意不到,这些希望取得特权的人只是想通过专利使自己发财,而为国家造成损失。这些袒护对外贸易的人从来不想去理解这样的情况:他们想用低价购买的产品在国内是有基础价格 的 [13] ,这种基础价格是由生产它们所需的支出构成的,一旦出售这些产品的人得不到适当的价格和应有的盈利,那么产品的生产就会缩减。因此,可以根据经验很容易地证明,商人的特权愈多,国内农产品生产的保障就愈少,那些享有特权的商人经常是靠损害本国而不是损害外国人来发财致富的。他们按低价向自己的同胞购买的东西愈多,他们赚的钱就愈多,国家的损失也愈大;他们赚的钱愈多,他们的贸易就扩展得愈大,他们对国家和政府的影响也愈大。贸易担心竞争,而国家则担心享有特权的商人,他们会依靠自己的影响来为自己造成财产,并且通过专利来操纵他们购买的产品的价格。
英国的贸易
英国人比我们更了解对外贸易的好处,以及生产作为贸易对象的农产品所需的支出,他们在组织自己的贸易工作时并不忽视耕作者的开支和盈利。问题的这些方面是有密切联系的,因此不能认为,即使国家在农产品生产中受到损失,但却能在发展对外贸易中得到好处。英国在努力扩大其谷物出口,如果商人不是用二十利佛尔而是用十六利佛尔向耕作者买到谷物,那么它的确能大大地增加出口。然而一个明白事理的政府知道,没有农业的发展,贸易的成就是没有结果的。因此,为了同时对贸易和农业有利,它在谷物价格以外还对出口的每一夸脱谷物发给奖励金。
法国为了顾及享有特权的商人的利益,采取同上述相反的措施。在商人破坏了国内的大麻作物以后,印度公司在一七一九年向议会提出了一个关于恢复大麻种植的十分奇怪的方法:它请求给予它按每公担三十三利佛尔的价格收购大麻的特权,并规定由它以同样价格向船队供应大麻。议会的决定把这个特权授予它。但这个决定只能看作是在按每公担三十三利佛尔的价格把全部收获售给印度公司的条件下允许在国内种植大麻。耕作者从这个决定中什么也得不到,因为恢复大麻作物只是印度公司的一个借口;按照商人的传统,印度公司在自己的计算中并没有考虑这种作物所需要的支出。议会也不了解这个问题,因此整个方案在根本上就是有缺陷的;船队照旧向国外购买大麻,国内的大麻种植并没有恢复。
给予呢绒商的特权,对产毛的牲畜的增长并没有产生良好的结果,我国土地的肥力也并不由于有这个来源而加强。盲目地给予蚕丝商和棉布商的优惠,导致了我国牧畜业的急剧缩减。由此可见,对商人有利而不是对贸易有利,至少不是对有利于生产的贸易有利的特权,只会把我国生产的源泉以及国家和君主的收入彻底搞垮。
商人的手腕是非常灵活的,他们能从自己的庇护者那里得到很好的保护,正因为如此,他们能从对外贸易中取得预期的全部盈利。现在应当期待政府中这个重要部门的领导人采取更为合理的措施。
可以在无害于耕作者、商人和手工业者的情况下征税, [14] 但绝对不应当向耕作者和从事对外贸易的商人征税,不应当使他们的财富减少,因为他们在耕种土地和从事对外贸易时每年恢复着国家的财富。这些财富可以经常花费掉,因为耕作者和商人在不断地恢复它们。因此,不难明白,在国内每年创造的财富中哪一部分是可以征税的。不过更加重要的是要找到对国家负担最轻的征税形式。
早有人说过,对国家造成巨大危害的不是征税本身,而是征税的方式。这个真理被猜对了,但没有得到证实,也没有深入地理解。但终究提出过不少方案,以便用对国家负担最轻的方式来征税。不过所有这些方案实行起来都没有足够的根据。对私人财产和农产品贸易任意征税是最有害的征税形式,但这种征税自古以来都被认为是最恰当和最容易的征税方法,或者对于管理税收的人说来,毋宁是最隐秘和最方便的方法。
财富的计算
要实行按国民财产成比例地征税的形式,必须清楚地知道国家财富的来源。
的确,现在知道,土地、工业和手工业的产品构成国家每年恢复的财富。但不可能找到确定这些产品的数量和价值的尺度或计算标准。
土地税
从根本的来源来研究产品,我们得出结论,可以大致正确地确定土地的产量,并提出各种同个人的收入成比例的征税方法。但看到很难找到估计工业和手工业产量的确切方法,则又得出结论,应当把整个征税制度建立在对土地征税的基础上。有人认为,把这种征税法扩大到工业上根本是困难的。这种征税形式以土地税的名称在各省实行。但另外一些人认为,这种税使土地的负担过重,而工业生产是十分大的,也应当对它征税。瓦本想消除任意征税的现象,长久地、仔细地制定了王国的十分之一税制度,这种制度把上面这两个对象都包括了进去,然而结果对任何一个都不适合 [16] 。
为了更正确地征收为抵补国家开支所必需的赋税,并且使纳税者不至于负担过重,政府不限于向国民每年再生产财富的源泉征收土地税。它把税扩大到作为贸易对象和消费对象的农产品上,并且成立税务管理局,设置租税包征人,依靠许多代理人的帮助来征收这些赋税,所有这些使国家担负了比税本身重得多的负担。
然而同这种征税有关的舞弊现象和由此产生的不便,是大家都知道得很清楚的。大家还都知道,君主并没有从这种征税中得到大量的收入。
的确,很容易证明,向每年再生产财富的源泉征的税,或者从这种财富的一般消费中征的税,实际上会成为同一个元本的负担。还可以证明,在第一种场合征税比在第二种场合征税要简单得多,而且负担要轻些。但不管怎样征收,征税的开支更加重了它的负担。
间接税
对农产品和商品征税,在税的分配和其他一切细节方面有很大的困难,而且税的管理和征收是非常复杂的。整个这件事情需要大批的人力,分派到全国各地去,他们欺压人民,抑制贸易,而且只会领取国家津贴并暗中压迫人民以取得自己的盈利和财产。加在农产品上的这些过大的费用,造成了产品的人为价格,使它变得非常昂贵,对它的实际价格和消费带来很大的损害。这两种情况在同样程度上使国家收入和人民收入的根本源泉受到损害。
国家的收入是同农产品价格成比例的
国家的收入总是同农产品价格成比例的。如果这价格是它的实际价格,那么价格昂贵不会使消费减少,因为消费总是同个人的工资和收入相适应的 [17] 。但是如果这种价格的昂贵,是由于不能增加产品实际价值的开支所造成的虚拟价格引起的,那么它就会使实际价格、消费、生产和收入减少。这种价格昂贵会使农产品的实际价格减少,因为虚拟价格使它变得太贵了,如果不是用降低实际价格的方法使它变得便宜一些,就会妨碍销售。然而价格的昂贵仍然会被感觉到,因而它会使消费减少。收入也会减少,因为实际价格的降低和消费的减少结果会引起生产的缩减,而收入是取决于生产的;反之,收入的减少又会引起消费的减少,因为支出总是同收入相适应的。收入和消费的减少又会促使实际价格的减少,因为这两者都会促使销售减少,而产品的实际价格是靠销售维持的。
黎塞留红衣主教十分正确地指出 [18] ,“如果君主不能靠别的方法而只能依靠增加各种农产品的税来增加自己的收入,那么很明显,在这种情况下进款增加了,开支也会同样增加,因为以前价格便宜的东西现在要用较贵的价格去买。如果肉价贵了,如果布匹和其他一切东西涨价了,士兵就难以维持自己的生活,因此就必须提高他们的薪水,所有手工业者的工资也将比过去提高,因此开支的增长会向工资的增长靠近,这将对个别的人们造成很大的损失,而君主得到的好处是极小的。”
一位赞成很好地组织普遍租税包征制的作者,企图推翻这些理由,他说,“政府不明白,扩大租税包征制的必要性是同贸易的发展和人民富裕程度的提高相适应的” [19] 。
他说,“大量的税加在农产品上,会使农产品的价格提高。但如果这些税并不大,那么主要应当对那些次要的农产品征税。这有两个优点:第一,所有的消费者毫无例外地一律付税;第二,大部分税将落在最有钱的消费者身上。”(由于这种议论是同普遍的看法相符合的,因此尤其令人信服。)“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如果税具有普遍性,并且在较大的程度上落在富裕的消费者身上,那么在迫切需要的场合可以没有什么顾虑地实行这种税;我再补充一句,这种税将能固定下来,并加以扩大,而不应把它废除” [20] 。
然而这位作者同意,这些富裕的消费者将付出较多的钱,因为他说,大部分的税落在他们身上。实际上,由于用于征税的开支比税本身负担更重,因此他们付出的钱比穷人要多得多。关于这些富裕的消费者,作者指的是那些收入较多的人,因为消费是必须同收入相适应的。但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产品的价格昂贵会使他们的收入减少。这里指的不是产品的实际价格的提高,而是不会使收入增加的虚拟价格的提高。上面已经证明过,这种消费减少会对所有出售农产品的人造成损失,使生产这些产品的土地的收入以及工业工人的工资减少。这种工资和收入的减少会对土地所有者、商人、工厂主、手工业者和工人产生影响。因此,认为税或者用于征税的费用只会落在富裕的消费者身上,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显然,它会使工资、国家收入和君主收入的基础缩减。同时,这位作者设想,租税包征制的改善,贸易的发展和人民富裕程度的增长应当同时进行。但这种设想是很难理解的。我认为应当作下述说明:征税愈多,租税包征事业的发展就愈顺利,从相对的成本来说,它的管理费用就愈少;因为征收一埃扣税需要花费一埃扣的开支,但如果税增加一倍或两倍,开支却仍旧一样。租税包征事业的发展基础就在这里;这种租税包征制能使征税更为方便,能扩大贸易并提高人民的福利。因此“这种税应该巩固和扩大,而不应把它废除”。这位作者有根据地指出,黎塞留红衣主教不能解释这个秘密。
因此,如果租税包征事业组织得好,那么逐渐增加葡萄酒税是有利的;随着这种事业的发展,用于征税的开支将相对地减少,这就会提供好处,葡萄酒的消费会增加,将会有更多的人去从事葡萄酒的酿造。葡萄酒的贸易也会扩大,用作葡萄园的土地将提供更多的收入。由于这样,国家的赋税收入将能稳步增加,而人民的收入的提高也有保证!假如试验不符合作者预期的结果,他认为这是由于财政管理人员从租税包征中索取得过多。
用于征税的开支
然而不仅是财政管理人员的过多的利益,还有大量官吏的薪水的负担、不公平的情况和对贸易的限制,妨碍着作者预期的整个情况的改善。认为增加赋税能使极其有害的、巨大的征税费用缩减的看法,是不正确的,相反,赋税的增加只会导致它的负担的增加。租税包征制的确有很大的成就,这是黎塞留红衣主教所不知道的,然而这些成就能导致作者所预期的结果吗?关于这一点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来判断。
人们有根据地指出,对农产品征税的大批收税员本身就意味着使国家失去了许多人。所有这些人由国家付给工资,可是他们的劳动并不为国家生产任何财富,因此这些开支和这些人本身就是国家的纯损失。由于这种征税形式会产生走私行为,因此需要与之作斗争,这就在已有的困难上又增加了新的灾难,这既是对国家有害的,又是不人道的。
很明显,对农产品和商品的征税,会花费开支并造成损失,从而使君主的力量和财富遭到破坏和垮台。
真实的泉源
现在还要来看一下对国家每年再生产财富的泉源本身征税的可能性,以及这样征税的后果。
财富是每年由土地、工业和对外贸易创造的。
土地生产的财富本身决定于人的劳动,所以应当把使从土地生产财富的人们的劳动同在工厂里制造各种制造品的工人的劳动加以区别。在任何国家内,只有在农业使它变得富裕的程度上,制造品的制造才有保证,因为商人、工厂主、手工业者和工人的收入,是由耕作者的劳动创造的。土地所有者花费的费用维持着从事各种行业的人的生活,而土地所有者的财富是从土地耕作中取得的。
但不应当认为,土地所有者和君主的收入是单靠土地产品创造的。它还取决于这些产品的价格。税的大小应当根据对土地所有者的收入的估计来确定,这种估计只能从粮食产品的价格出发。要取得巨大的收入,单靠土地丰收是不够的。还必须使收割的庄稼能以好价出售。在最肥沃的土地的产品不值钱或者只能按极低的价格出售的国家里,土地所有者和君主几乎得不到什么收入。丰收而没有好价是会造成巨大损失的,因为耕作者不能补偿所花的支出。不能补偿支出的任何价格,都会造成亏本,因此这样的丰收并不表示富裕。在这种情况下征税是极其有害的。但在沿海的国家里发生农产品贬值的情况,经常是由于政府的错误造成的。不好的行政管理者企图增加君主的收入,结果却可能使它大大地减少。
如果政府不能使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国外的价格水平上,那么靠扩大农业生产来提高国家收入的一切努力都是白费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每年都将损失巨大的财富。除此以外,国家的人口数量总是同国家的收入和政府的英明措施相适应的。一个不好的政权使农产品价格低落,使贸易受到限制,人民受到压迫,结果由于农产品跌价而收入减少,农村居民贫困,并从农村中流亡出去,人口必然也会减少。只有知道国家管理者的才干,才能够判断赋税的合适性、国家的收入和人口密度。
由于战功而在军队中达到很高地位的苏理,在他领导国家经济以后,变得更加有名了。老实说,这样的伟大政治家要比伟大的统帅更不容易得到。但是在我们这样的文明国家里,难道现在不可能再产生一个新的苏理吗?
租地农场主的盈利和农场工作者的工资,应当同土地所有者每年的农业收入加以区别,因为只有支出和分成租地农场主的盈利才能够维持农业和取得收入。
只有依靠租地农场主创造的财富,土地才能得到改善。耕种土地需要很大的支出,这种支出愈大,土地就愈肥沃,它给予农业工人的工资、租地农场主的盈利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也愈大 [21] 。
因此不能对分成租地农场主的生产性财富征税,因为这意味着破坏国家每年再生产财富的源泉。
耕作者的财富及其大部分的盈利能保证土地很好地耕种。同时农村中将充满着牲畜,土地上将种满庄稼,农民都有工作做,他们的工资能得到保证,国家的收入也会增加。因此不应当妒忌他们和企图使他们的财富减少。应当对他们加以保护,因为他们是国家财富的根源。
管理经济必须遵循的最重要的、不可破坏的原则,是不要通过征税来使农业失去保障和破坏农业的成就。只有这样,受到政府保护的农业才会繁荣起来,并创造财富,对这种财富可以按照农业本身的指示用最恰当的、不成为人民负担的方法来征税。这样才能成功地对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征税,而不是对创造这些收入的耕作者的盈利征税。我说成功,是因为向土地所有者征税比对农业或农产品征税害处较少。
很容易证明,向土地所有者征税对他们本身说来也比对农业或租地农场主的资金征税害处较少,因为上面已经指出过,如果由于征税而使耕作者的资金减少,则收入也会随着减少。对同耕作无关的非农业收入征税,不会造成任何损失,因为农业给予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已能充分补偿对他们的收入所征的税。这个原理在《谷物论》这篇文章中有着详细的阐述和充分的证明。
同样很容易明白,为什么对土地所有者说来,对收入征税比对农产品或商品征税负担较轻。这是由于土地所有者在进行消费和花钱的时候,不仅是付了税,而且还付了农产品和商品征税工作的巨大支出。
土地税是根据租地农场主所付的租借费征收的,这种租借费是按照《谷物论》这篇文章中所述的规章而在租约中规定下来的;土地税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成比例,在征收时不需要花什么费用。它不会给租地农场主带来损失,因为他们在向土地所有者租地的时候,是知道它的数额的。租地农场主在这方面感到自己是有把握的,因此很安心地担负起饲养牲畜和很好地耕种土地所需要的一切支出。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永远保持着良好的状态,在每一次租借费更新时,他们都能得到同土地的良好状态相适应的收入。他们的这些收入是有保证的,因为土地的耕作是有保证的。租地农场主并不依靠土地所有者而得到盈利,但这种盈利是他们本身所花的支出的果实。在租借费更新时,租地农场主的竞争经常能使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同土地的产量相适应。同土地收入成比例的土地税,对土地所有者的状态什么也不会改变,因为它总是靠土地的产量来支付的。但租地农场主却能因此而摆脱任意征税的弊端。
这种弊端是非常大的,以致影响到租地农场主不敢把自己的财富向土地投资。他们或他们的子女会抛弃土地,去寻找别的工作。土地所有者会找不到能够很好地使用他们的土地的租地农场主。土地会变得荒废,分成小块。的确,法国的几乎所有的省份里,土地都处在这种可怜的状态中,这是农业的大衰落。这方面可以从收入来判断:大农制以每亚尔邦十利佛尔出租的土地,在小农制情况下只有十二或十三蒲华束,如果在征税时不去考虑这种恶化的情况,那么土地会完全荒废掉。在大农制情况下每亚尔邦土地值二百或三百利佛尔,而在小农制情况下只值二十或三十利佛尔;要不是对土地的投资使它产生价值,土地本身是不值什么的。
这些事实,同要我们相信农村居民应当过贫穷生活的投机商人的想法,是难以调和的!然而国家的富裕却正是决定于农村居民的富裕;他们贫穷了,收入就会减少,土地会失去价值。如果农村居民贫穷,那么谁将会富裕呢?可以回答说,那些促使他们破产的人将会富裕。但这些人的财富会创造什么呢?国家借了财富,但负了债,不能偿还。于是国家财富就会完全被毁灭。
从上面引录的文章中可以看到,现在付三千万左右土地税的谷物经济,如果依靠富裕的租地农场主的帮助而加以恢复,就可以付两亿左右。同时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和租地农场主的盈利会比现在增加四分之三以上。假如同时使土地所有者的支出免除租税包征人征收的税,那么土地税就可能增加,而且对土地所有者也是有利的。这是由于租地农场主本身也免除了这种税的负担,能够把租借费提高一些。
这两亿土地税只是对王国的财产和国民——葡萄园、牧场、房屋、一切其他的财产、商品、手工业者、工人等等——所征收的赋税的一部分。
对葡萄园征收的土地税
假如免去葡萄酒和苹果酒的税,那么可以对葡萄园和苹果园征收土地税,土地税将比需要花很大支出的酒税给予君主以更多的收入。上述酒税给予国库的收入还不到一千五百万。如果代之以收十利佛尔的税,也就是根据葡萄园土地的肥沃程度平均每亚尔邦征收十利佛尔的土地税,那么就能补偿本来收的酒税。但问题还不在于收入的多寡,而是在于把这个经济部门整顿好,对它进行正确的管理。
对葡萄园征收的每年一次的赋税,使处境困难的酿造葡萄酒的业主能够用出售葡萄酒的进款来付税。以前为了减轻他们支付土地税的负担,允许他们缓期两年或三年;由于这样,好的年成能帮助度过坏的年成,葡萄酒酿造师能够等待有利的时机出售葡萄酒,不必在不利的时候被迫出售,否则他们是会彻底破产的。在年成不好或酒价过低的时候,葡萄酒酿造业需要政府特殊的照顾。假如能免除对葡萄酒的一切赋税,它就能卖较高的价格,所得的进款完全能酬报葡萄酒酿造师所付的土地税。的确,很明显,对葡萄园所征的税既不落在葡萄酒酿造师的身上,甚至也不落在葡萄园上,因为这税自然而然地包括在葡萄酒的价格中,而由顾客支付。在对所有的葡萄园征税的情况下,在出售葡萄酒时,就能补偿所付的这种赋税,以及同葡萄酒酿造有关的一切其他支出,因为在平常的年份葡萄酒价是同所有这些支出相适应的。因此葡萄酒价也能根据酒的质量而同这种固定的赋税相适应。同时应当对每一个葡萄园单独规定税额。由于葡萄酒的价格到处都是同所征的税相适应的,所以葡萄酒酿造师所付的税自然而然会得到补偿。
当然,如果把赋税改成十分之一税,每省由规定的租地农场主自己收集,那么对葡萄酒酿造师说来负担就更轻了,因为这种用葡萄酒和苹果酒支付的十分之一税使他们对这部分产品免去了酒桶的支出,而在丰收而酒价低的年份,这种支出是很繁重的。用葡萄酒支付同在原预付以外另加支出比较起来,即使多付一半,他们的负担也比较轻。在把用作十分之一税的葡萄酒很快交出去的情况下,租地农场主可以雇佣较少的工人,并且能够等待有利的时机出售葡萄酒,从而得到好处。葡萄酒的十分之一税可以规定为十分之一或九分之一,在这种情况下,租地农场主给予君主的收入要比征收酒税所得的收入多,而国家也可以免去巨大的开支,这种开支会使葡萄酒价格猛涨,减少对它的消费,不利于葡萄酒的贸易,并且会造成很大的弊端。
葡萄酒的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如果更加活跃和广泛,葡萄园和葡萄酒酿造业提供的收入,到处都会扩大,由此会给予国家比包征酒税大得多的收入。这个农业部门会成为国家大量财富的源泉,使许多人获得生活资料。
葡萄园是法国的重要经济部门,因为这种宝贵的产品在另外一种气候条件下不能获得,而它又为国外所需要,依靠这种值钱的产品,使土地变得富饶起来,这对于国家是有重大意义的。因此不应当对这种产品本身征税,它是一种应当予以特别优待的商品,对它的贸易应给予方便,以便我国能够充分利用与别国不同的自然条件的优点。
担心葡萄园的土地不够是没有道理的,因为除了播种谷物的土地和现有的葡萄园以外,我们还有三千多万亚尔邦可以用于耕作的土地,其中一部分可以用于扩大葡萄园的面积 [22] 。
但应当注意到,在扩大葡萄园时应考虑到谷物播种面积的增加,因为随着谷物播种面积的增加,收割时需要的人力也要增加。除了有一批人固定地在播种谷物的土地上耕作以外,在收割庄稼的几个月内人力需要增加四倍或五倍。然而耕作者目前已经感到工人不足了。这经常会引起巨大的损失,因为他们不能利用有利的时机来收割庄稼。应当使农村中有大批从事其他工作的人,他们在收割庄稼的时候可以放下自己的工作而参加收割工作。葡萄园恰巧比农村中任何其他作物需要更多的人,而且在收割期间能为耕作者提供许多劳动力,因为葡萄园在这时候是不需要劳动力的。报酬很高的收割庄稼的工作,能帮助种植葡萄的工人解决在葡萄种植方面所需的预付。
谷物生产的增长能使收入增加,收入的增加能使城市的人口增长,这两者都有利于葡萄酒酿造业的发展,因为人口增长了,对葡萄酒的消费也会随着增长。因此,种植谷物同葡萄酒酿造业是相互帮助的,并且一起促进土地产品的增长。
扩大三百万亚尔邦土地的葡萄园,就能使一百万成年男人得到工作,同时也就能使一百万有关的妇女维持生活,他们所生的未成年的孩子还不算在内。因此,假如扩大三百万亚尔邦土地的葡萄园,就能使人口增加约二百五十万人,如果从消费的角度看,这些人需要六百万塞蒂以上的谷物,其他的生活必需品还不算在内,这将使农产品增加约一亿。他们的其他消费将在一亿以上,这也是由土地生产的。
假如现在我们从生产葡萄酒的角度,来考察扩大三百万亚尔邦土地的葡萄园,那么就能看到,对国家说来,把劳动力用于这个经济部门并不比用于谷物经济不利。当然,在同样的生产上葡萄园需要的人力要多两倍,而所得的产量只有三分之一,但在对外贸易方面它给予我们的利益要大得多,只要政府对这种贸易加以保护,并且不要对它征收对国家有害并会使君主的收入缩减的过重的税。其他国家很少购买谷物,而且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在出售谷物。英国人的对外贸易要比我国稳固得多,但由于缺乏买主,也仅能出口一百万塞蒂的谷物。我们的谷物对外贸易未必能更好些。
我国的谷物财富的增长决定于国内人口的增长,也就是人民消费的增长;我们已经证实过,种植葡萄是法国使人口增长的一个重要手段。上面指出,这种增长同样为扩大谷物播种面积所需要。如果限制葡萄种植业,这就会同样地限制谷物经济。然而葡萄酒酿造业并不同我们的消费发生关系。我们南方的所有邻国都不生产葡萄酒。由于我国的贸易领导得不好,他们不得不使用在他们的气候条件下是有害的饮料,例如啤酒,呼吸着潮湿空气的人们喝了啤酒,会发胖和变得虚弱。他们经常当作兴奋剂服用的烧酒,是对头脑和神经有害的毒品,会使人变得委靡不振,情绪忧郁。然而他们的邻国,却能向他们供应大量在他们的气候条件下有益的饮料。
我国同其他国家在双边贸易中的纷争,使双方都失去了本来可以得到的许多好处。竞争或理解得不正确的利益,使各国之间的双边贸易的发展受到阻碍,对双方都造成了损失。比较明智的国家应当自己在发展贸易关系的道路上扫除障碍。
我们应当取消危害我国对外贸易、不利于本国农产品倾销并使其生产缩减的赋税;这种有害的赋税的数额妨碍了贸易和农业的恢复;取消这种赋税的损失,可以从贸易和农业丰收中得到百倍的补偿。
为了要相信这一点,我们来仔细地分析一下葡萄种植业的产量,同时假定人口的增长至少能适应农业的发展。我们从扩大三百万亚尔邦土地的葡萄园出发看问题:用于葡萄酒酿造师的生活费、支架、酒桶和收割的支出,每亚尔邦需要一百利佛尔,三百万亚尔邦就需要三亿利佛尔的支出。这些支出可以由葡萄酒酿造业的产品来补偿,并且每年由土地的其他有关方面支付。这样,每年的实际产品为三亿利佛尔。除了这些支出以外,还需要每亚尔邦十利佛尔的地租,十利佛尔的土地税,以及葡萄酒酿造师的盈利十五利佛尔。因此很明白。三百万亚尔邦的总产值要达到四亿零五百万利佛尔。
在有一百万人在三百万亚尔邦土地的葡萄园中工作的情况下,他们每一个人生产四百零五利佛尔,除此以外,在收割庄稼时能赚到三十利佛尔的工资。总数是四亿三千五百万。妇女和孩子从事种植大麻,纺纱,看管家畜和家禽等工作,每天约能得到盈利十法郎,或每年二百利佛尔,因此总产值将是二亿;如果在四亿三千五百万利佛尔上再加这个数目,那么在不同年龄的男女人数增加到二百五十万人的情况下,这个部门每年生产的补充财富将达到六亿以上。
有些人主张在某些省份里禁止种植葡萄,并促使严格执行这种禁令,他们的想法是很难理解的。他们说,在葡萄园收成不好的年份葡萄酒酿造师生活很苦;那是因为他们现在不敢说,种植谷物的土地不够。因此现在他们只是为葡萄酒酿造师的命运担忧。当然,这种人道的感情同被征收繁重赋税的农民所受的压迫是很难调和的!的确,在收成不好的年份葡萄酒酿造师是非常困难的,但这是由于他们极端贫困和受到压迫的缘故。因此在他们还没有完全破产以前,应当去寻找另外的资源,而不要把他们彻底搞垮。我们暂且不论对他们的这种待遇的别的说明;但是在使用人力方面,当对国家的好处和人们本身的好处同样很明显的时候,人们比那些企图替他们决策的人更明白自己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想提出足以令人信服的借口,以便公然违反公共福利,那是很困难的。
幸而目前省行政管理者的观点和意图,都倾向于恢复为发展农业和贸易所必需的自由。他们在征收赋税方面努力确立正确的秩序,以便在政府实行全面改革、有效地复兴农村以前,赢得耕作者的信任。
在管理国家的时候经常要注意到,土地产品和人们工资的价值只有通过价格才能规定下来,没有合理的价格,国家就不可能富裕,君主的收入必须在这个基础上加以调整,一个贸易国家的商品流通只有在和外国发生联系的程度上实现。因此,在国内年产量减少的时候,政府的全部注意力始终应当用于不使农产品价格低于国外的普通价格。它只有竭力促进对外贸易才能在这方面作出成绩。任何国家的富裕状态完全取决于政府在这方面的行动。对输出和输入的一切赋税,阻碍对外贸易和国内贸易的一切禁令和一切规定,都会使国家的财富总量和君主的收入减少;对贸易和粮食生产会造成损失的一切赋税,都是极其有害的。
征税的时候,应当从可能的最大产量的总数出发,从它的各个部分的相互关系对价格、对人口增长、对农产品生产的影响出发;而不应当以每一种个别产品的价格和数量作为根据:应当研究它们相互之间的支持作用。
应当把葡萄酒酿造业看作是农业的一个辅助部门,它能起很大的作用,并且需要特别加以注意;饲养耕畜和能提供肥料的牲畜,也是如此。葡萄园是由于种植特种作物而获得价值的土地,从生产的葡萄酒的价格中扣除种植这种作物的支出,就能确定葡萄园所提供的收入。但要保持收入的水平,就必须维持补偿葡萄酒酿造支出的价格;征税应当从这个根据出发。如果所征的税是适当的,它将有助于栽种数量的分配;如果税太高了,结果种植面积就会缩小。这将使国家财富和君主遭到损失。
对房屋和其他财产征收的税,可以很容易地按照房租的比例来确定和规定。
经过上述说明以后,不难理解,同一切征税对象成比例的税是对全体人民有利的,这种税可以不通过投机商人的中介而为君主创造大量收入。此外还有其他好处,我们将在下面叙述。
集中生产手工制造品或商品的工业,较难征收按比例的税。但由此产生的不便,并不像对耕地任意征收的土地税那样带有破坏性,因为手工制造品生产并不像土地那样是财富的原始源泉。它不创造收入,只是补偿手工业者的劳动价格,而且是依靠土地收入维持的。手工业者的劳动正是靠这种收入支付的;国内的企业主、手工业者、商人和工人的人数,是同土地提供的收入相适应的。
我不打算讨论向国外销售他们的制造品的问题;因为除麻织品和毛织品以外,这事对一个大国说来实在太微不足道了。不过生产麻织品和毛织品并且与本国产品的贸易有关的工厂,不能同手工业制造,尤其是同奢侈品生产混为一谈,这种奢侈品的生产需要外国原料,特别是丝,丝在法国用得十分广泛,因而对我国的羊毛的贸易、牲畜的繁殖和土地的施肥造成损失。我国工业为本国的消费而生产的一切产品,不需要特别的保护;它是由人民自己付钱购买的。在农业能提供大量收入的国家里,这种生产永远能够繁荣,因为土地所有者拥有这些收入,能够支付工资,就会把企业主、手工业者、商人、工人和仆人吸引过来,并使他们留在那里。如果农业和农产品对外贸易能保持繁荣,那就不必担心不完全按比例的税会对这些职业造成损害,因为对手工业制造品和商品的需要经常能保证工厂主、手工业者、商人、工人和仆人的工作和盈利与国家的收入和支出相适应;付给他们的工资能补偿对他们所征的税。因为这税是从收入中支付的。对于这个经济部门,重要的是要使税的分配合理;这里应当注意的只是同征税工作有关的支出的大小,这些支出多少总是国家的负担,对君主和国家同样都是损失。
对这些经济部门征收的税,所花的支出较少,但对税作均匀的分配却很复杂。任意征税的坏处,在于它的不公平,而不是在于它对国家有害,因为生产我们的消费品的工业能够依靠国家的财富而维持下来;然而如果不能完全消除不公平的现象,那么也会使工业大大地衰落。有些城市要求把税在各个行会之间分配。在这种情况下,行会本身会把税分摊给自己的会员,采用这种征税形式的各地的纳税者,对这种形式都很满意。各城市都可以采用这种征税形式,不过应当让它们有自己选择的自由,因为对城市居民征税并不涉及农业,而只对城市本身有关系,所以应当让他们有可能自己决定,哪种形式对他们最方便。
商人和手工业者在农村中为数不多,对他们可以采用被称为“按地位征税”(taxe d'office)的征税形式,不过应当注意,这种征税不要使小商人负担过重。他们负担的税在君主的收入中并不是重要部分,因此不必严格征收。对限于同谷物、葡萄酒和牲畜做交易的实际贸易,也许应当根本免税,这种贸易应当加以保护;因为它对农业十分有益,这一点将在下面讨论贵族能从事的贸易形式时提到。
对农民、雇农或短工的征税也同样应当适度;重要的是对农村的下层阶级征的税不要过分,使他们对赋税的数额能够放心。如果任意征收不适度的税,他们就会对自己的工作不抱任何希望。他们甚至不敢工作,因为担心这工作所得的工资会引起赋税的增加。除此以外,他们甚至不相信能从自己的工作中得到任何好处;他们不知道是否能保持自己的被褥和其他生活用品;他们宁可过贫穷的日子而偷懒;这种无所作为的态度对国家非常有害。如果农民不可能吃很好的食物,穿很好的衣服和使用适合于他们地位的其他生活用品,如果他们不能达到他们的劳动和努力应得的富裕水平,如果他们不能安排自己子女的生活,那么他们就会失去勇气。他们会变成没有益处的人,他们几乎赚不到什么工资,什么也不生产,什么也不出售,什么也不购买;他们靠消费自己土地的粗劣产品而生活,因此他们既不以自己的开支,也不以自己的产品来促进国家财富的增长。这种损失对国家具有巨大的意义,因为大量的人购买必需品会大大地增加消费。因此,不应当靠增加税收来扩大君主的收入。
君主的巨大收入只能建立在恢复国家收入的基础上,换句话说,就是建立在恢复农业的基础上,而要达到这一点,只能通过使耕作者的财富增加的方法,并且用工资来刺激农民的劳动,使他们相信他们能得到工资。
从农业中收取的财富,只要当心地为农业保存着,一定会从城市重新回到农村,因为那些把财富用于土地耕作的人,会看到这样是对自己有利的,并且愿意永远从事这种工作。这就能促使国家财富每年恢复。手工业制造品的生产和对外贸易将同这些财产的增长成比例地发展。这样,不通过租税包征人的中介,税收总额给予君主的收入,已足以抵补政府开支,并维持国家的富强和王位的荣誉。
关于赋税落在哪些对象身上的问题,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它总是落在同一个元本上,因为总是靠土地收入来支付的。因此领导经济的人应当致力于使这种收入增长,和不断获得这种收入;与此有关的一切其他优点,本身就会显现出来,并促使获得更大的成就。
殖民地的产品
盐、烟草、我们的殖民地的商品以及其他的外国商品,也能促进国库收入;不过在对这些东西征税时应当避免巨大的开支,因为这种开支总是落在国家身上,并成为君主和人民的纯损失。盐、烟草、我们的殖民地生产而在法国消费的产品,可以在产地或进入王国的时候由一个专门的赋税管理局进行征税,这个管理局应当是不很大的,不需要很多的支出。这样以后,上述产品就能自由买卖。这种不需要花很大支出的征税,将不成为很大的负担,而且不会发生欺骗的事情。享有消费免税盐权利的地区,仍能按很低的价格来购买盐,因此它们不会对为了公共福利而对它们没有什么害处的这种措施感到不满。况且它们能够在取消其他赋税方面得到足够的补偿,这些赋税对它们说来比盐价的稍微上涨负担要大得多。
在免除土地税的城市里消费的殖民地产品,不应当免税,因为应当使这些城市的居民同付土地税的城市的居民一样,对这些产品的进口担负费用,这才是公平的。因为免除土地税的是一些大城市,居住在那里的是一些大土地所有者、食利者、富商和手工业者,他们也应当促进国库收入。取消这些城市的进口税,会促使更多的居民和财富集中在大城市里,而对农业区和小的省城造成损失。
十分之一税能提供约五千万利佛尔,在农业恢复的情况下能超过一亿。这个增长部分构成租地农场主的支出,在十分之一税的征收者还没有使用之前,其中一部分可以用于君主的利益。
假如有必要进一步增加君主的收入,那么可以保持人头税;由于人口随着国家财富的增长而增加,人头税的收入也会因之而增加。
这种征税形式能保证君主的巨大收入,它能大大地减轻人民的负担,并消除会造成国家破产的两种有害现象。由于用于征税的支出而使赋税过高;对国民收入的基础本身征税从而破坏国家财富的源泉。对获得收入来说,耕作者的耕作能力同土地本身一样重要。会促使耕作者贫穷的征税,同毁灭庄稼的冰雹起着相同的作用。如果一个国家拥有适宜于农业的土地,如果国家所处的位置有利于销售自己的产品,如果耕作者富裕,如果他们的财富由他们自己保存着并把它用于耕作,那么这样的国家一定能过富裕的生活。安排得正确的赋税不会促使国家贫穷,因为对国家来说,君主的收入同耕作者的收入是一样有益,耕作者的支出使国民能够得到工资,并促使他们的财富增加。
租税包征制
我不知道,这里是否应当回答一种反对意见,这种意见,只有见识肤浅的人们才觉得有说服力。有人说,不应当取消普遍的租税包征制,因为这样君主在急需资金的时候,就不可能利用财政人员向他提供的资金的巨大来源。在一个繁荣的国家里,是不会需要这种会促使国家破产的资金的;君主能乞助于一个更加富裕得多的源泉,即自己国民的财富,向他们征收临时的非常税,这种税不会引起国债的增加。例如,十分之一税能使他的收入比现在增加两倍,而国民的负担要比现在在租税包征制的情况下减轻一半。假如君主在非常的情况下仍然需要支出利息借债,那么依靠自己国民的财富他会很快地找到他所需要的资金。假如他需要预收赋税,那么上述的反对就变得没有根据了,因为要做这种足以使国家破产的工作,是随时能找到所需要的租税包征人的。从规定的赋税中取得好处是一件有利的事,因此总会有许多人愿意向国家预付资金,由于这样,经常要靠情面来取得承包的资格。不过应当希望,一个繁荣的国家永远不要乞助于这个危险的来源。
从事贸易的贵族
现在提出一个对国家很重要的问题:给予贵族自由从事贸易的可能,而不剥夺其贵族的权利。但过去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是非常一般性的和不明确的,引起了许多议论,有的赞成给予这种权利,有的反对,同时只笼统地谈贸易,没有任何的限制。赞成这种或那种观点的人引用了不同的理由来为自己辩护,因为整个对象本身提供了会引起对立意见的基础,这些意见都是值得注意的。
争论中指的主要是贫穷的贵族。因此所谓贸易并不是指批发贸易,这对他们来说是力不能及的,而是指适合于贫穷贵族的能力的零星贸易。他们需要赚一些钱,以便在他们服军役时能维持自己和家庭的生活,因为他们主要都是规定要服军役的。
看到国内有许多没有财产的贵族,不得不承认,他们需要从事某种能赚钱的体面的工作,以便取得收入。但同时也不能反对,商人或城市小商贩的职业对他们的地位是不相称的。这种工作对他们是有失体面和不方便的,这一切都已经清楚地指出过了,而且还有会造成国家巨大损失的其他一些条件。
没有任何必要来扩大城市商人的数量,那里商人已经太多了。所有的农村居民都竭力设法迁居到城市里,以致城市里的贸易分得过于零散,从事贸易的人过多了:许多小商贩的工作只要有一个人就足以应付。这种状态使国家的人力遭到巨大的损失,而且不能合理地使用他们的才能。
假如由于贵族从事贸易而使城市商贩的人数更加扩大,那么对国家的损失亦会增加。在农村中,贫穷的贵族不得不耕种他们拥有的少量土地。假如允许他们到城市来当商人或商贩,那么就会有许多人离开农村,这对农业是非常有害的。
然而最好使这一部分对国家重要的人口不要在贫苦中苟且度日,使他们有钱过体面的生活,甚至由此而变得对国家有益。
耕种土地对拥有土地的这个高贵阶级的地位总是相称的。然而如果他们本身工作中的这个条件不改变,他们只有极少的土地耕种,从这上面不能取得足够的钱,以维持自己家庭最起码的生活,那么他们仍然没有多大益处。
但如果在实行按比例地征收人头税而减轻其他农村居民的土地税的条件下,允许他们租赁土地,那么就能改善他们的经济状况,使他们能够雇佣仆人而不必亲自耕作。他们就能使农业重新有起色,这样,这种工作就不仅对他们本身有益,而且还对国家有益。
要把土地耕种得好,需要巨大的支出,丰富的收获是靠耕作者用财富创造的。贫穷的贵族不可能提供这样的支出,以致他们的努力会得不到结果;因此还应当使他们有取得必要的资金的可能,只有允许他们从事农产品的贸易,即出售谷物、牲畜、羊毛、干草和葡萄酒,才能达到这一点。
对农村贸易的任何协助都不会是过分的,因为它有利于农产品的销售。农村贸易愈活跃,它对作为国家收入的源泉的农业帮助愈大。在农村贸易得到发展的情况下,耕作者不会由于等待出售自己的产品而感到贫乏;在谷物价格过低的时候,他们不会被迫把谷物去喂牲口;他们经常能依靠销售自己的产品来补偿用于土地耕作的各种支出。
如果有许多富裕的商人在农村从事贸易,那么在大丰收的年份当耕作者和葡萄酒酿造师急于出售产品的时候,他们就能够购买这些产品。同时由于商人的竞争,价格始终保持在很高的水平上。对耕作者说来,这种贸易是出售自己产品的一种手段。商人会对全体人民带来好处:有些商人能够把产品和葡萄酒保藏起来,在歉收的年份出售,他们替国家保存了储备量,帮助国家度过困难的年份。
假如住在农村的贵族参加农村贸易,他们将能带来很大的好处;在这事情中并不有损他们的体面,因为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仆人进行贸易,而自己只需下命令指挥,并用自己的知识来协助他们。这样,就能使农村中的贵族赚到钱,过比较富裕的生活,并且能在军事工作和土地耕作上提供支出,他们能依靠保证他们过适合于其地位的生活的那种特权,来促使国家繁荣。
有人认为,只有当国内的农业得到恢复的时候,当土地税的收入比现在超过二三倍,足以补偿甚至超过君主在普遍租税包征制方面的损失的时候,才能取消普遍租税包征制。但在法国目前的农业状态下,对财产所征的税虽然很高,还不能代替普遍租税包征制的收入。因此,在农产品仍然还像目前那样有限以前,取消租税包征制是不可能的。
然而这些收入是由国家支付的,而国家还负担着由于征取这些收入而花费的巨大开支;毫无疑问,假如它只支付这些收入而不支付征税的开支,那么它的负担就要轻得多,而不会感到像目前那样的沉重。取消租税包征制以后税不会马上增加,相反,由于采用新的征税方法,它反而会减少;它将变得负担较轻,较少强制性,对消费、生产和农产品贸易的害处也要小得多。
普遍租税包征制给予君主一亿一千万利佛尔。烟草、盐、征税商品的进口税、农产品运入不付土地税的城市所征的税,总之,普遍租税包征人所征的一切形式的税,大致相当于普遍租税包征制现在付给君主的那个数目;但新的制度不需要像目前那样在全国设置这样多的工作人员,而且所征的税对居民说来不是那样沉重。因此在取消租税包征制以后,只是把一笔不大的补充数目在人们中间分摊,而他们目前却在付三倍大的税。目前由于葡萄酒要付间接税,负担最重的是种植葡萄的人,以及付土地税的城市,因为饮料的税要付出很大一笔款子。
葡萄园是按土地面积征税的,我们已经指出过,只要把土地税稍微提高一些,就能比在租税包征制下对葡萄酒征收间接税得到更多的收入,同时对国家也有很大的好处,因为目前征收间接税在管理上要花费非常巨大的开支。
假如这样以后还需要分配一笔数目,那么可以对应当征土地税的城市征收土地税或人头税,以及对不付土地税的城市征收进口税和人头税。非生活必需的农产品和商品的进口税可以稍微增加一些,对这些城市的富裕居民征收的人头税也可以稍微增加一些。同时对应当付土地税的城市征收的土地税可以适当地增加,并对这些城市的享受特权的居民规定人头税,而免除他们由租税包征人征收的税。我重复说一遍,这不会使城市所付的税增加,相反,城市所付的税要比目前轻得多。
在各城市之间这种税款的分配,是同对农村征税意义相同的,因为一切的税结果都是由土地收入担负的,而且因为土地所有者,特别是大土地所有者,几乎全部住在城市里。因此,虽然他们按照城市的征税法付税,而实际上是用他们在农村中的地产的收入来支付的。商人和城市手工业者的开支,也是用从土地所有者的收入中取得的款子来抵补的,同时他们的商品或制造品的价格会随着他们的开支和税款的增加而增加。结果城市的税的增加,一部分转移到土地所有者的收入上,一部分转移到向城市购买必需商品或制造品的农村居民的工资上。严格地说,商人、手工业者和工人只是预付了向他们征收的税款,因为他们通过价格把这税款转移到购买商品或制造品的顾客身上,或者在取得工资时得到补偿,因此结果总是对土地的产品征税。
取消对国家负担很重的租税包征制,而简单地把租税包征制给予君主的收入直接付给君主,会促使赋税大大地缩减。所有付税的人都从同一个来源,即土地收入中取得他们所需的数目,不过这部分收入是流入人和财富汇集的城市中的。政府推行这种不良的分配,是加重农村居民的赋税而照顾城市居民。由于实行这种政策,农村会失去耕作土地所需要的人和财富,国家的收入会减少。城市也会因此而受到损害,国内的人口会减少,国家会变得贫穷。结果国家只归结为几个大城市,靠市内的一些大土地所有者、财政人员和一部分富裕商人来维持。但是只能保证很小一部分居民过富裕生活的城市,对一个大国来说是极小的资源。由此可见,城市和农村之间赋税的不正确分配,从国库本身来看会对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把赋税的分配重新调整,采取负担较小的征税形式,绝对不向农业本身征税,而只是向农业提供的收入以及靠农业收入维持的各种工作征税,这是非常重要的。
这种向农村居民征收土地税的方法,不会触及用于农业的财富,值得予以重视,因为国家的繁荣就取决于这种措施的顺利推行。假如所有的土地都出租了,那么确定土地税数额的可靠而方便的方法,就是根据租约上规定的租借费按比例征收。根据目前土地税、人头税和其他各种税的数额,它大致上可以规定每一利佛尔租借费征收十苏,也就是土地税和人头税加起来等于租借费的一半。在行政当局监视着收税员必须遵守征税比例的地方,这个规则可以执行得相当好。
然而大部分土地是由分成租地农场主耕种的,他们同土地所有者平分收获,在这种情况下,耕作者仅以自己的劳动参加农业。大部分支出都由土地所有者负担,因此很难确定分成租地农场主得到的收入,也很难规定支出的大小。这时土地税就会从属于分成租地农场主的这一部分收获中征收。用这种方法耕种的土地生产很少;分成租地农场主得到的那一部分谷物几乎全部供他们和家庭消费。如果估计一下他们这部分的价值,那么很清楚,他们能够付的土地税和人头税不超过每利佛尔两苏或三苏,也就是他们的收获部分的六分之一或七分之一左右 [23] 。
如果永远保持这个数额,分成租地农场主是能够应付的,不过它只适用于生产谷物的分成租地农场主。有的分成租地农场主基本上经营牧场或畜牧业,谷物只占其经济中极小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它的产量以便按比例地征税就更加困难了,因为畜牧业要担很大的风险,因此在决定这个重要问题时要特别慎重。由于这个缘故,在某些省份里决定测量牧场和耕地的面积,根据其价值分成等级,然后在这个基础上规定实际的土地税。不过在这种场合应当消除把同一个征税对象重复计算两次的可能性。因为如果为耕地的役畜供给饲料的牧场是按其价值征税的,如果这些牧场的产品,同消费这些产品的役畜所耕种的土地的产品混合起来,那么同一个产品就征了两次税。因此应当弄明白,分成租地农场主是怎样使用牧场的产品的,以便确定它是否用于饲养不耕地的牲畜,然后确定它所提供的收入,这样才能定出公平的征税数额。
要仔细地实行这些手续是十分困难的,但在省里的那些内行的帮助下,这些困难是可以克服的。即使不能达到十分的成就,终究能接近于实行按比例地、固定地征税,这样土地所有者和分成租地农场主在管理自己的经济时,所花的农业支出总是能得到补偿,这个重大的成绩同任意地、不固定地征税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对土地的估价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巨大的变动。如果由大农经营改为小农经营,那么产量就会大大降低;相反,如果小农经营改为大农经营,那么产量就会增加一倍或两倍 [24] 。
因此在目前的农业状态下,不能用对土地进行估价的方法规定出同这些土地的产量成比例的、固定不变的征税基础。在耕作的质量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土地的产量会同现在的产量大不相同,土地的价值也会随着产量的改变而改变。在政府很容易在法国实行大农经营的时候,目前不能用对土地进行估价的方法规定出同产量成比例的、固定不变的土地税。应当找出一种方法,使君主的收入能随着农业的改进而不断增加。
国民关心的不仅是拥有自己的财富;并且还要君主用权力来加以保证和给予保障;但这个权力决定于君主的财富。结果是君主愈富,就愈能使国家的敌人感到害怕,因此应当使君主的收入同国民的财富成比例地增长 [25] ,这对国民来说也是很重要的。
对于使土地税收入能随农业的改进而增加的那种征税形式,必须详细谈一下。在目前状态下对土地的估价,不能成为确定土地税的固定不变的基础。由于农业的逐渐改善,经常需要进行局部的重新估价,这种估价要估计到各种详细情况,因此有许多不方便。更为简单和方便的方法,是根据土地的年产量来确定土地税,这样就能由土地的产品本身随时加以调整。这种产品甚至在对土地所有者有利的情况下也能使土地税增加六分之五,不过在土地税没有定出共同的和不变的规章以前,这种增加是得不到的。
在目前的混乱现象下,虽然每一个耕作者都知道,只有他们所花的支出和劳动才能够使生产增加,但同时又担心,生产的增加会引起对它任意加税,结果使他们破产。他们的谨慎使他们同本地区的所有其余的耕作者保持着同样的态度;因此,由于政府的过错,君主和国家损失了巨大的财富。
租借费为按生产比例规定赋税的数额提供了根据,因为土地所有者和租地农场主在订立契约时,在同样程度上考虑到自己的利益。
如果能够根据出租给租地农场主的土地的租借费来规定赋税,并且在对由土地所有者自己耕种的不出租土地的产品征税时,对两种不同的经营方式加以考虑,那么就能达到正确的结果。
大农经营不仅产量高,而且在所花的支出方面也较小农经营有利。因此前者所付的土地税要比后者多一倍或两倍。大农经营的土地几乎全部是租借的,因此租借费可以作为确定赋税的根据。至于由土地所有者自己耕种的不出租土地,则在每一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的价值,即按照该地区出租的土地的租借费,来确定其产品。
如果除了耕地以外,还有提供特殊收入的其他财产,那么应当用同样的方法按照它在当地的价值来确定税额。
可能要担心土地所有者和租地农场主进行欺骗,不确实地申报真实的租借费数额,但上面已经指出过,这是可以避免的 [26] 。
在大农经营占优势的那些地区,行政长官的确在努力实行按比例地征收土地税;在目前租地农场主在贩卖自己的农产品方面经常受到限制,税率每年在改变以及计件工资过高的条件下,他们在这方面取得的成就,已经可以算很大了。
小农经营所耕种的土地,可以不按照这样确切的税额,但上面已经指出,也应避免任意征税的弊端;对于这种土地,应当根据归分成租地农场主所得的收获部分按比例地征税。土地税要按照分成租地农场主土地的质量,根据该地区谷物的通常价格来规定。如果还有别的土地,如超过役畜饲料所需的牧场,则应当根据其价值估价并按比例征税。牧场和其他非耕地的价值,并不像耕地的价值那样决定于该地区通常采用的经营方式的性质,它们的价值不是经常变动的。因此,对于这种土地的估价,为实际地或按比例地征税提供了切实的根据。同时,在对耕地按比例地征税时,应当以经营的性质为依据,因为它是不会改变的;假如小农经营改成大农经营,那么可以根据土地提供的产品数量来征税,同时首先要估计到,作这种改变需要花很大的支出。
假如耕作者能够拿出必要的支出 [27] ,那么小农经营的产量能够接近大农经营。但正是由于他们无力负担这种支出,因此只得满足于自己的经营方式;结果小农经营永远处在不变的状态。如果在公共福利的要求的压力下,人们的、甚至行政当局的偏见,终于对谷物输出和各省之间的转运的必要性作了让步,或者如果王国破产的危险促使政府通过公共的、不可违反的法律来规定谷物能自由贸易,那么在预期的工资的刺激下,耕作者可能会使法国的农业提高。大农经营会得到普及,小农经营将得到改进。人造牧场能饲养牲畜,能全年在畜栏里喂养役畜,通过这种方法使收获提高。在农业产量显著提高的情况下,按比例征收的土地税也可能提高。但这必须进行得很慎重,以便不要使耕作者产生恐惧,因为他们已经习惯于这样的事,即在任意征收土地税的情况下,他们的劳动和所花的支出只会引起足以使他们破产的增税。不能单凭空口议论的方法来使他们相信:付较高的、同他们收获的增加相适应的土地税对他们也是有利的;而要使他们在切身经验中认识这一点。
因此按比例征收的土地税不应当跟着农业的成就而立刻增长。应当让耕作者深深地感到这种成就的好处,使他们认识到,按比例征收的土地税不会剥夺他们的盈利,他们虽然付较高的土地税,但是在大农经营的条件下,他们得到的收入还是比小农经营多。
还应当注意到,付款的增加或减少会完全取消按比例征税的意义和作用。这些付款阻碍着土地所有者和分成租地农场主之间关系的调整,因为价格的每年变动使付土地税的农民感到没有把握。
例如,租了九年土地的租地农场主不会有任何把握,认为自己是有力量支付地租和土地税的。由于赋税的可能提高,在租约生效的时期内他冒着破产的危险。由于租地农场主的地位是岌岌可危的,以致法国的租地农场主人数大量缩减,土地所有者几乎到处都只能把土地在小农经营的条件下出租。因此,为了使租地农场主对自己的事业有把握,为了使他们的人数增加,必须使征税的数额保持不变;这是增加君主收入的最正确的方法。任意增加土地税给予国家的收入并不多,而对农业却有极大的害处。
不过使土地税保持不变是不可能的,因为由于这一地区或那一地区发生冰雹或其他灾害,就不得不减少这些地区的税而增加另外一些地区的税。然而难道国家就不能把这种偶然的损失担当起来,而不去破坏征税的制度吗?类似的灾害是几乎每年在不同的地区都要发生的,因此,总起来它所造成的损失几乎是不变的。如果把土地税稍微提高一些,以补偿国家的损失,不是比用不固定的增加赋税来麻烦耕作者更好吗?因为这种增加赋税,是耕作者在自己同土地所有者的交易中不能预见到的。
国家为了自己的利益,应当使耕作者的地位安定和稳固,在他们遭到巨大灾害的时候给予他们可靠的帮助。如果实行按比例征税对行政当局说来过于复杂、困难和麻烦,那么可以不采用这种形式,而由各省分摊赋税的数额。各省应付这样的事情要比派代理人好。这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不能等闲视之,因为君主的力量、王位的荣誉、国家的繁荣和人民的幸福都决定于这个问题的解决 [28] 。
财政部长的重大任务在于很好地领导农业,保证它的稳固地位,因为它是整个国家经济的基础。苏理氏把自己的注意力放在大自然的产品上,另外一个人把自己的目光限制在手工业生产之内。前者注意的是树干,后者只抓住了它的桠枝。前者看到了一个大国的经济基础的本质,后者不能摆脱小的贸易国家工业发展的图景。前者引导国家走向富裕,后者会把它搞垮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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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赋税论》这篇文章是魁奈于一七五七年替《百科全书》写的,但当时没有发表。它初次由席莱发表在一九〇二年第二期的《经济社会学说史评论》(Revue d’histoire des doctrines économiques et sociales )上。译成俄文发表还是第一次。在统计方面这篇文章是很不完善的,也没有很好地校正。因此像《租地农场主论》、《谷物论》和《人口论》一样,翻译起来非常困难。杜尔哥为它写的一些注,有很大的意义。我们把这些注全部引录在这里。他指出,这篇文章的思想是从维克多·米拉波的《税的理论》和《农业哲学》这两篇文章发展而成的。这是确实的。维克多·米拉波是魁奈的基本思想的较为通俗的作者。(俄译本注)
[2] 我认为,城市里出租房屋的收入应当看作是真正的收入。的确,支付房租的人不能从其中取得任何好处,而且是用自己的其他收入来支付的。但同样确实的是,对房东说来,这是毫不费力的纯盈利,而且不是从生产性和创造性的经营中取得的。应当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对房屋征的税同对土地的全年收入征税加在一起,不成为双重的征税吗?这是可能的,但如果只在取消土地税的情况下才征收房屋税,那么这种双重的征税就不会发生了。在这种场合,与其说是双重征税,不如说是征收间接税。但这种间接税并不像从工业和农产品贸易中征收的间接税那样有许多不方便。它在简单划一方面有很大的优点。(杜尔哥注)
[3] 如果没有预付,即元本,就不可能从事农业和商业。因此国家必须拥有大量的货币财富,用于这种预付;由此,在拥有货币的人和需要货币以从事企业的人之间,必然会发生交易;所以货币的交易本身并不比任何其他的贸易差,不过它只是在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起中介作用,并且总是要依靠土地生产的收入来支付的,这是它与任何一种贸易相似的地方。只有当政府由于秩序混乱而不得不依靠贷款来满足其需要,同时当这种贷款变得形形色色,漫无限制的时候,货币交易才会变成坏事。在这种情况下,货币交易变成了赌博,那些在老实人身上打主意发财的坏蛋在这上面进行投机。但政府对这种投机行为给予的好处,并不比那些糊涂的年轻人给予高利贷者的好处更多。(杜尔哥注)
[4] finance circulante——流动资金,也就是做投机买卖的货币资本——是从约翰·劳时代起在法国非常普遍的现象,不过其规模不及十八世纪二十年代末和三十年代初那样大。(俄译本注)
[5] 十八世纪的法国确实是这样的,但英国和荷兰并不如此,在那里贸易广泛的大企业的有价证券同国家的有价证券一起在交易所进行买卖。(俄译本注)
[6] 因为这种财富只有不断花费才能拥有,因此不必担心土地所有者会停止花费。(杜尔哥注)
[7] 这是表明魁奈对土地所有者的看法的一个十分清楚和明确的意见。(俄译本注)
[8] 关于生产奢侈品的工厂没有特权就不可能维持下去的思想,是完全不真实的,并且成为企业主对政府施加压力的借口。相反,特权几乎总是它们竞争不过外国人的原因。虽然他们在支付较低的利息方面是很有利的,但是在积极的自由竞争的情况下,由于运费开支的节省,由于预先考虑到把这种工厂开设在劳动力便宜或易于销售的地方,这种有利条件就会消失;不过,如果工厂没有特权真的不能维持下去,那么魁奈认为维持它们是一件十分不利的事,这种思想是完全正确的。(杜尔哥注)
[9] 参阅《租地农场主论》和《谷物论》。(原注)
[10] 这里有一个误解:政府损害农业收入并不是由于过分地保护贸易,而是由于其他一些完全不同的原因。确切地说,它根本没有保护贸易,相反,它却用各种压制方式、订立规则、征税和专利来为贸易造成障碍,这些方式不仅对贸易有害,使它受到限制,而且对农业也有害,因为农业最终也由于间接税而遭受损失,间接税收得过多,会使纯产品消失,使耕作者的预付得不到结果。(杜尔哥注) [11]
[11] 这是魁奈和杜尔哥之间的又一个分歧之点。杜尔哥的纠正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魁奈的其他几篇文章中,也有类似的意见。(俄译本注)
[12] 这些愚蠢的话是同贸易的原则和正确管理经济的原则相矛盾的。但个别商人的私人利益对那些无知的行政人员发生影响的事,也是经常有的。(杜尔哥注)
[13] 关于基础价格,也就是生产费用,魁奈在《谷物论》中曾提到过。(俄译本注)
[14] 魁奈在这里作了一个更正:他知道,不论商人还是手工业者都不应当纳税,只有土地所有者才纳税。(杜尔哥注) [15]
[15] 这个更正同魁奈的意见并不矛盾,只是表达得更加明确了。(俄译本注)
[16] 参阅《谷物论》这篇文章和关于土地税的注。尽管有教会的十分之一税作为榜样,王国从谷物收获中征收十分之一税是不适合的。在引述的这篇文章中证明,从贫瘠的土地征收的十分之一税同从肥沃的土地征收的十分之一税相比,就成了加倍的征税。因此,在向不同的产量征税的情况下,从按比例的意义来说,对谷物征收十分之一税是不公平的。当然,它是与产量成比例的,然而与不同质量的土地上的支出和播种材料的价值却不成比例。葡萄酒酿造业的情况就不是如此,因为在生产得少的土地和生产得多的土地上葡萄酒的质量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虽然两者的支出几乎是相同的,但葡萄酒质量的差别,对产量少而能得到较好的葡萄酒的土地作了补偿。总之,从葡萄酒酿造业征收的十分之一税并不像从谷物征收的十分之一税那样不公平。(杜尔哥注)
[17] 参阅《谷物论》这篇文章中关于价格的意见。(原注)
[18] 黎塞留红衣主教的政治性遗教,第380页。保尔·海·莎斯特尔侯爵增补。(法文本注)
[19] 《财政家—公民》第一卷,第21页。(法文本注)
[20] 《财政家—公民》第一卷,第23页。(原注)
[21] 参阅《谷物论》这篇文章。(原注)
[22] 参阅《谷物论》和《租地农场主论》这两篇文章。(原注)
[23] 参阅《谷物论》这篇文章中关于土地税的注释。(原注)
[24] 参阅《租地农场主论》和《谷物论》。(原注)
[25] 对保证支付国家的债务来说,君主收入的增加是必需的。除此以外,军队的薪水过低会妨碍雇佣志愿兵,不得不增加招募,而这会逐渐地把农村搞垮,使国家的收入减少。然而除了促使国民的收入增长以外,政府没有别的办法来增加君主的收入,因为如果它增加赋税,那么就会造成危害,使国家遭到破坏。只是由于政府的缺点,法国才会发生这种衰败的现象。它依靠自己所处的地位,自己的河流和土地,在本国农产品自由贸易的条件下,应当成为一个最富强的国家。(原注)
[26] 参阅《谷物论》这篇文章中关于土地税的注释。(原注)
[27] 参阅《谷物论》这篇文章中关于土地税的注释。(原注)
[28] 参阅Mémoires sur les Étatsprovinciaux(par Mirabeau),《关于地方州会的记录》。(米拉波注)
[29] 参阅《租地农场主论》和《谷物论》(这里所说的“另外一个人”是指柯尔培尔)。(法文本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