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兰各郡间的价值比例

爱尔兰各郡的价值或比例,似乎主要决定于各郡所包括的土地的多少。因此,并由于一些其他原因,在过去40年里,爱尔兰大部分土地都曾用测链和其他工具丈量过。例如,皇室各郡在1630年左右曾由约翰·博德利爵士 [108] (Sir John Bodly)丈量过;伦敦德里(Londonderry)郡,当伦敦市开始移殖工作时,曾由一位雷文先生 [109] (Mr.Raven)丈量过;康诺特和提拍雷利,在斯特拉福德伯爵(Earl of Strafford)时代,曾由好几个人 [110] 丈量过,这几个人有时是由威廉·吉尔伯特先生领导的。

在孟斯特尔、累姆斯特尔(Lemster)和阿尔斯特尔三省中,1641年属于天主教徒的土地,是由威廉·配第爵士测量的;这三省中属于新教徒的其他土地,为了规定捐税,是由土地所有者自己测量的。但是都是各搞一套,所以除了威廉·配第爵士所搜集的材料以外,没有什么可以说明这些地方情况的东西。威廉·配第爵士除了他根据协议交给测量总监公署的各教区地图之外,还自费绘制了各小邑、各郡(刻成铜版)、各省和全国的分图。所有这些地图,如果能把还没有测量的土地补充进去,就可以公之于世了。 [111]

至于这些土地的价值,1642年为冒险家们评估如下:在累姆斯特尔每亩12先令,在孟斯特尔每亩9先令,在康诺特每亩6先令,在阿尔斯特尔每由4先令; [112] 每年要从这样评估的每先令地价中向国王交纳一法辛的免役税,即:评估为12先令的累姆斯特尔土地每亩交纳3便士或12法辛,评估为9先令的孟斯特尔土地每亩交纳二又四分之一便士或9法辛,其余类推。森林、沼泽和山地也要计算在内。

后来,那些要按照这一估价来收回他们的欠饷的军士,不愿意这样随便地凭运气办事,在1653年把每省中各郡加以均等了,也就是说,在累姆斯特尔,某些地方按每亩1镑2先令计算,某些地方按1镑计算,等等。那些在1655年及其以后得到满足的人们,不仅把各郡均等了,而且把各小邑也均等了;在累姆斯特尔,某些小邑按每亩1镑4先令估价,某些小邑只按6先令估价,其他一些则在这两极之间,多少不等。虽然有这些差别,但根据当时法令,全省土地仍应按每亩12先令作价。至于这样均等化以后还余留下来的不平等情形,那就要靠抽阄儿来矫正了。 [113]

我在这里本来可以谈一谈这些问题的一切细节,但是觉得它们和我的目的没有什么关系,特别是因为它们都有档案可查, [114] 所以在这里不谈。下一个也是比以前都好的一个均等工作,是由各郡的有关人士做出的,为的是调整在国王陛下复辟以前、免役税尚未到期的时候要向篡夺者缴纳的沉重赋税。 [115]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不是像以前那样把各小邑加以均等,而是把各教区,甚至各个农场也都加以均等了。在这方面都做了些什么事情,没有公开的记载,只有一些好奇的人所搜集的材料,而且太多,不能在这里加以说明。只须注意:在做出这些评价时,有关各方都能通过他们的出席人、朋友、口才和热情说服对方;至于还有什么其他真正的、自然的基础,那我就不知道了。

在这一次评价以后,另一次评价是为了确定冒险家和军士们献给国王陛下的礼物而做出的。这一礼物要等于他们的全部土地在1659年(国王复辟的前一年)生产的年价值。1663年成立了一个委员会来查核并确定这种年价值。1667年又作了两次评价工作:一次是为了给那些把土地按均等的价值归还给无辜的爱尔兰人的人重新评价;另一次是为了确定各地的1659年的价值(无论它生产什么东西)。这两次评价,特别是后者,都有十分可靠的记载。此外,在1653年和1654年,曾研究过爱尔兰每一块土地1641年所生产的价值。还有一些在当时十分有力的法令,规定在某一笔应缴税款总额中,各郡应该分担的份额。例如,1657年有篡夺者的议会为此目的而颁布的法令; [116] 1662年有关于征集3万镑作为对奥尔蒙德公爵的献礼的法令; [117] 还有关于征集款项以供一些公共用途之用的法令;1672年有一项对全国所有土地和房屋每年均等征课3万镑的法令。此外还有关于在1661年作为特别税和人头税从各郡征课的税款的记载。所有这些对于打算用它们来解决问题的人可能是大有帮助的。但是我确信,无论这种种评价和考察是由谁、为什么目的和用什么方法做出的,总都得想出某种据以评估爱尔兰土地的价值并规定其比例的自然标准。我建议这种标准首先是:居住在任一乡村教区中的男、女和儿童的人数,不论土地的数量和质量如何,地租都大约是以这一人数乘15先令。 [118] 其次是:在16万所最坏的房屋中,平均每所5个人;在2.4万所房屋中,每所6个人;在所有其他房屋中,平均每所10个人。

附表 [119]

但是,要使这一工作接近于完善,最好是能知道每一教区的亩数,以及它在连续3年中所生产的奶油、奶酪、谷物和羊毛的数量;这样就可以知道土地的自然价值。通过居住在一墟日路程以内的居民人数以及他们的住房的价值,可以知道这些居民的性质和开支情况。我很希望能够知道上述商品的价值,从而在从其中减去工人的工资以后,可以知道土地的价值。这就使我考虑政治经济学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即如何使土地和劳动之间有一种等价和等式的关系,以便单独用土地或单独用劳动来表示任何一种东西的价值。为此目的,假定圈起两亩牧地,在里面放进一只已经断乳的小牛,我认为在一年之后,这只小牛身上的可吃的肉将增加一英担。这一英担肉可以做50天的食物,也是这只小牛的价值的利息;它就是这块土地的价值或年租。如果加上一个人一年的劳动,可以使这块土地生产出比60天的食物还多的牛肉或其他东西,那么,多出来的若干天的食物就是这个人的工资。在这里,工资和土地的价值都是用若干天的食物来表示的。有些人比另一些人吃得多,这并无关紧要,因为这里所说的一天的食物,指的是100个各种各样的、体格不同的人为了生存、劳动和传种接代而吃的东西的一百分之一。生产某一种一天的食物,比生产另一种一天的食物,可能需要更多的劳动,这也无关紧要,因为我们所说的是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最容易得到的食物。

例如,我假定一品脱麦片等于半品脱大米、或一夸特牛奶、或一磅面包、或一磅又四分之一鲜肉等等,每一种在各自的地方都是最容易得到的食物。但是,如果把大米从印度运到爱尔兰,或者把麦片从爱尔兰运往印度,那么,在印度,一品脱麦片由于有运费和运输的风险,一定要比半品脱大米贵,其余类推。对于美味可口来说,我不相信这些东西有什么天然的确定性和不变性;这是要为好奇心、对于优劣的评价以及别人的推荐等等所左右的。因此,一个成年人平均一天的食物,而不是一天的劳动,乃是衡量价值的共同尺度;它似乎是和纯银价值一样的稳定而不变的。例如,一盎司白银在秘鲁等于一天的食物,但在俄国,由于把白银从秘鲁运到俄国的运费和风险,一盎司白银就等于4天的食物;而且,在俄国,如果一个从事银业的工人由于人们重视和需要银器,而能够比他制造其他东西挣得更多,那么白银的价格还要多值几天的食物。所以,对于爱尔兰的小房子,我是根据修建它们的人在修建它们时所花费的食物的日数来评估它们的价值的。

同样,我们也必须使技术和简单劳动之间有一种等价和等式的关系。因为,假定我使用这种简单劳动,在1 000天里能够耕耘播种100亩土地;再假定我用了100天的时间来研究一种更省事的方法,并制造出一种省事的工具;在这100天里完全没有耕耘土地,可是在其余的900天里我却耕耘了200亩土地;那么我认为,这种只花费了100天时间的发明技术就永远值一个人的劳动;因为有了这种技术时一个人所做的工作,等于没有这种技术时两个人所做的工作。

同样,我们要在技术和公众评价之间建立一种等式关系。例如,如果一个画家以每张画5镑的价钱给人作画,以后发现很多人都愿意按照这一价钱雇用他,使他没有足够的时间来满足他们的需要,那么,这位艺术家一定会考虑:要是把画提高到6镑一张,在那些按每张5镑的价钱来请他作画的人们中间,是不是还会有足够多的人来雇用他的全部作画时间。他将根据这一考虑来调整他的作品的价格。

同样,在辛苦的劳动和善意、交情、利害关系、朋友、口才、名誉、权力、权威等等之间,也可以建立一种等式关系。我认为不妨把这看作是和在土地与劳动之间寻找一种等式关系一样;不过所有这些对于爱尔兰各郡之间的比例来说是关系不大的。

所以回到我们正在讨论的问题上,我认为,生产出来的商品的数量和 的数量,可以说明土地的效能;而居住在这块土地上面的人数以及他们的住房的质量,可以说明商品的价值;因为一天的精美食物的价值可能等于10天普通食物的价值,而现在人们饮食的好坏,是可以从他们开支的表面部分——即住房——上看出的。但是,我现在还不能提供这种有助于了解土地的价值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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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约西亚斯(不是约翰)·博德利爵士是博德利图书馆创办人之幼弟,生于1550年左右,1600年以前曾在爱尔兰服军役,1605年从事孟斯特尔的筑城工作。1609年,和几个别人一起担负阿尔斯特尔(Ulster)移民区的测量工作,工作完成得很出色。他大约是在1618年1月间死的。

[2] 1616年,奥尔德曼·普罗比(Alderman Proby)和马提亚斯·斯普林汉姆(Mattias Springham)从伦敦被派往德里了解当地情况,“继雷文先生之后又作了两年测量员,担负起雷文所作的为测量德里和库尔摩尔(Culmore)城堡所必须的工作”。(《伦敦德里郡的军事测量》,第1卷,第40页。)1617年,雷文据此领导了伦敦德里的筑城工作。(黑姆普顿〔Hempton〕:《伦敦德里的围攻及其历史》,第327页。)

[3] 参阅配第:《山区测量的历史》,第54—62、325—327、346、393页;哈尔丁(Hardinge):《从1640年到1688年的爱尔兰各种测量图稿》,见《爱尔兰皇家学会会报》,第24卷,古代,第3—118页。

[4] 关于配第的测量和地图,参阅《威廉·配第爵士经济论文集》导言和第6页脚注;并参阅配第:《山区测量的历史》,哈尔丁的上述著作,以及菲滋摩利斯:《配第传》第11章。

[5] 根据查理一世17年第34号法令。斯考贝尔(H.Scobell):《法令汇编》,第1卷,第26页。

[6] 可能是根据1653年第12号法令。斯考贝尔:《法令汇编》,第2卷,第240、242页。

[7] 1711年埃塞克斯街会议厅失火,许多档案被烧掉了。见《1810—1815年关于爱尔兰公共档案的委员报告》,第400、541页及其他各处。

[8] 可能是指1654年第32号法令,这一法令规定爱尔兰除了和英格兰一样缴纳国内消费税和关税以外,每月要缴纳1万镑附加税,并暂时豁免给予冒险家和军士的土地的免役税。斯考贝尔:《法令汇编》,第2卷,第313页。

[9] 1656年第25号法令,规定自1657年6月24日起,每月对爱尔兰征课赋税9 000镑,为期3年。斯考贝尔:《法令汇编》,第2卷,第491页;《爱尔兰各郡的评价》,第496—497页。

[10] 查理二世14和15年第16号法令,爱尔兰。

[11] 柯克斯说,“按每一居民15先令来计算土地价值的办法是十分奇怪的,既不确切,也不可靠。例如,提拍雷利的居民不到卡贝利(Carbury)地方的两倍,可是它的年价值却为这样计算出来的价值的40倍;它的大部分都用于养羊,所以居民稀少。”

[12] 这个附表可能在原稿中就被删掉了;手抄本的抄写者没有给它留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