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的自然降低是由于货币增加的结果。”(引文1)
“第二种经常提高自然利息的情况是:货币太少,与全国贸易情况不相适应。”(引文3)
“由于货币能够通过利息产生出这种年收入,它的自然价值就取决于和全国贸易总量(即一切商品的总销路)成比例的全国当时流通的货币总量。”(引文12)
由于这些观点中的第二种除包含在第三种当中的内容以外没有别的意思,所有这三种观点可以只当作一种观点来考察;但是,由于洛克先生提出了一国需要有能同它的贸易成一定比例的货币,因而我认为有必要分别考察这个问题。因为虽然可以说他规定了这个比例,但即使如此,我相信也没有人能由此知道多少货币足以经营这个国家或任何其他国家的贸易;因为按照他所提出的如下法则(引文7),不论200万镑、400万镑、800万镑还是1600万镑,都一样可以很好地做到这一点。
我们很难不认为要想经营任何国家的贸易,至少得有劳动者年工资的1/50、地主的年收入的1/4和经纪人的年收入的1/20的现钱;至少也不能少于上述数字的一半,否则就不能推动贸易的齿轮,使商业处于有生气和繁荣的状态,任何国家的现钱如果少于这种比例,那么,缺少得越多,它的贸易由于缺钱而受到的损害和阻碍就必然越大。
这些计算中的哪一种更接近真理,我不想加以推定,因为洛克先生本人也没有这样做,这也不是很重要的,但是,当必须决定其中一种的时候,我将选取前一种。
洛克先生的法则说,我们很难不认为要想经营任何国家的贸易,至少得有劳动者年工资的1/50、地主的年收入的1/4和经纪人的年收入的1/20的现钱;而由此作出的推断是,任何国家的现钱如果少于这种比例,那么,缺少得越多,它的贸易由于缺钱而受到的损害和阻碍就必然越大。
我倒想知道,劳动者的年工资的1/50、地主的年收入的1/4和经纪人的年收入的1/20是多少;因为他们合计成的货币量,必须是固定不变的金额,否则就不可能据以知道多少货币可以经营任何国家的贸易;因为如果它们像所有的人都知道的那样变动,则由它们决定的货币的比例也会变动;因而洛克先生的法则不能使人们知道多少货币可以满足贸易的需要。
劳动者的工资的1/50可能在一个时候是1先令3 便士,在另一个时候是2先令6便士,在第三个时候是5先令,而在第四个时候是10先令,地主和经纪人的收入也是这样;按照弗利特伍德主教在《珍贵的编年史》 [27] 一书中的记述,我国各个时期的情况正是如此,或接近于此;因此,如果我们按照洛克先生的法则,研究一下多少货币足以经营大不列颠的贸易,其答案当为,或者是200万镑、400万镑、800万镑货币,或者是1600万镑货币;假定当劳动者的工资的1/50是1先令3 便士的时候,国内流通的货币为200万镑,并假定国民人数和贸易额在不同时期都相同,那么,他应当同我一样同意这个答案,虽然事实不是这样。
一国的货币和贸易之间的均衡和不均衡,都是我们可以谈论的问题,但是议论这些没有多大意义:因为货币作为一种可以交换的商品,它的价值随同它的数量的变动而增减,当货币充裕的时候,较多的货币在劳动者的工资、地主的年收入的支付或经纪人的交易上将无所作为,而当货币短缺的时候,较少的货币也能应付;因而很难断定均衡在哪里终止,或不均衡在哪里开始。
如果金银可以被人吃或被人穿,则一定数量的金银就总是会被人们所需要;而假如其数量与所需数量不一致,就无可置疑地会出现不均衡;但是,金银既不能吃,也不能穿,作为货币(若充当货币,一定数量的金银是必不可少的)也没有多大用处;如今每蒲式耳小麦可以卖到4先令的农民以这一价格出售小麦获得的利益,不比生活在200年以前的农民以2先令的价格出售小麦得到的利益多(假定当时国内的货币很少,因而每蒲式耳只卖2先令),因为在那时,2先令在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地租或者向一个人提供肉类、饮料或衣服方面可以做到的同现在4先令可以做到的一样。因此,因为现在流通的货币比200年以前多一倍,就说目前不缺乏用以进行国家贸易的货币,是没有充分根据的;或者因为200年以前流通的货币仅为现在的一半,就说那时缺乏货币,也是没有充分根据的。实际情况是,那时这个岛的居民以800万镑货币经营或可以经营的国内贸易,同现在这个岛的居民以1600万镑所能经营的一样;不这样说,就是否认货币作为一种可以交换的商品,它的价值是由它的数量决定的。
至于对外贸易,在这种研究中几乎没有必要求助于它;因为,按照威廉·配第爵士的叙述 [28] ,我国的对外贸易仅占整个贸易的1/6;因而,可以说,对国内贸易来说是正确的东西,对于整个贸易也适用,因为它符合于整个贸易中的最大部分;而且,通过调查可以看到,我国只用800万镑货币就可以经营比1600万镑经营的要多的对外贸易;谁不这样认为,他就或许具有同样多的理由可以认为,使我国的各种商品便宜一些,不会增加国外对它们的需求。
要研究的另一个问题是,一国的自然利息率是否取决于当时在国内流通的全部货币数量同该国的全部贸易的比例;或者,换句话说,一国的利息是否会而且必然按照该国流通的货币数量相对于该国的贸易来说减少或增加的程度而提高或降低;因为实际上这是洛克先生在如下一段话(引文12)中谈到的,“但是那使借钱者利润增加的因素,是货币数量与贸易相比即与一切商品的总销路相比减少了,或后者与前者相比增加了。”而且他是把这一点作为固定的和普遍的规律提出来的,因为他在同一引文中说,“虽然某一个人对货币的需要或需求,可以使他为得到货币而付较高代价,但这只不过是一个特殊事例,它并不能改变这一固定的和普遍的规律。”
洛克先生用小麦的价格来推定一国的货币相对于该国的贸易来说是增加还是减少,我同意他的意见,认为这是最好的方法,这既是由于他列举出的一些原因(见引文11和引文13),同时也是由于从他所处的时代起就开始显露的另一原因,即各种赋税显著增加,它们大大提高了一般商品的价格,但对小麦价格的影响却较少,对小麦不征收任何直接税,小麦的价格也没有受到对其他各种商品征收的赋税的多大影响;因而小麦的价格最适于表明,我国的货币数量对国家的贸易来说已变动到什么程度;因为其他商品都不能像小麦(它的价格由于赋税而产生的变动很小)那样普遍利用。但不幸的是,没有像我所希望的那样将那么多年的小麦价格收集起来。
弗利特伍德主教提供了仅仅连续60年的小麦的真实市场价格,这60年开始于1646年,而结束于1705年;固然他提供了那一时期以前大约500年间不同时期的小麦价格,但我相信,任何人看到其间存在的巨大间断或变动,都会推断它们对于论证目前的论题殊少帮助:其中只有一部分可以可靠地加以引用,用小麦的价格来表明当时货币的价值;这便是关于1444年和1460年间大约10年的资料,在这期间货币既不很缺乏,也不很充裕;虽然约克王室和兰开斯特王室当时处于战争状态,并且在时间上有若干间断,可是由于它们是仅有的一些资料,我认为还是可以计及。
我搜集到了刚过去的大约20年间的小麦价格;它不像我所希望的那样准确,但是它接近于事实;因此,我们虽然不能从这些资料中看到过去300年间货币价值方面发生的一切连续变动,却可以由此了解五个不同时期的货币价值,而这就足够了,因为人们所知道的英格兰的自然利息率的一切变动都是在这一期间发生的。
根据弗利特伍德主教的计算,在1444年和1460年之间的10年中,每夸脱小麦的价格平均为6先令3 便士,当时这一金额的铸币的内在价值,按照马丁·福克斯先生的计算 [29] ,相当于我国现在的货币12先令1便士,在他的英国银币表中,他算定当时英镑的票面价值同目前英镑的票面价值之比为1.937 比1.000。
从1646年开始到1665年结束的20年间每夸脱小麦的价格,按当时的铸币计算平均为2镑17先令 便士,同我国目前的货币价值恰好相同;从伊丽莎白女王在位的第43年以来,英镑的票面价值没有发生变动。
从1666年开始到1685年为止的20年间的小麦价格,平均每夸脱2镑6先令 便士。
从1686年到1705年的第三个20年间的小麦价格,平均每夸脱为2镑5先令 便士。
而刚过去的20年间的小麦价格,平均每夸脱略低于1镑8先令6便士。
这些就是上述几个时期的小麦价格,我们根据它们可以取得国内流通的货币数量同国家的贸易之间的比例。
在 17 年间 1444 到 1460
20 1646 1665
20 1666 1685
20 1686 1705
20 1729 1748
在这几个时期利息率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洛克先生的法则,从下列的表中可以看得很清楚;我在表中列出了法定利息率,也列出了自然利息率,我假定自然利息率比法定利息率低1%,因为确切地确定自然利息率似乎是不可能的;即使在现在,私人支付的利息率之间的差别也非常大;而且过去有些时候的差别很可能更大,但有理由认为,由于许多人支付法定利息率(我指的是根据协议规定的利息率,而不是凭借法律力量规定的利息率),这些差别被拉平了,因此,如果我们一般地理解自然利息率,1%的差别该是接近于实际情况,因为法定利息率是仿照自然利息率订立的。在这个表中,我还列出了假如自然利息真是依照货币数量与贸易额之比而提高或降低,则应该出现的自然利息率。同时,我认为有必要在这里提到一项研究的结果,我进行这项研究是为了弄清货币与贸易之比的下降(小麦价格的下跌表明了这种下降)是否可以用任何其他商品来证实,这种商品也是经常而普遍地被人使用,而且很少受赋税的影响。我发现大麦的价格可以证实这一点,大麦的价格在刚过去的100年间已经降低,并且下降的比例和小麦相同;这连同洛克先生所说的那些话,使我具有足够的理由可以认为,小麦价格的下降至少主要(如果不是完全)是由于货币流通量与贸易之比降低造成的;无论其他人多么不愿意相信这一点,我都认为没有理由表示怀疑;因为如果小麦在几百年间以每夸脱3先令、6先令、9先令和12先令的价格出售(我从未听到任何人对此提出质疑),是由于国内只有很少的货币,则小麦在100年以前以高于过去的价格出售,必定是由于那时货币相对于贸易而言有所增加的缘故;否则货币作为一种可以交换的商品,其价值便不由其数量来决定;我相信没有人会这样认为,没有人说小麦和大麦的情况是这样,因为过去的经验已经表明,数百年来,随着货币的增加,这些商品和其他商品的售价在不断提高;而且应当记住,就小麦的价值取决于劳动和生活费用来说,它现在就应该比100年以前高,因为从那时以来赋税和时尚也提高了劳动者与农民的生活费用,其幅度超过了货币数量使生活费用上升的幅度。
利息率和小麦价格表
货币作为一种可以交换的商品时的价值,或它同贸易的比例,由小麦的价格决定 各个时期的法定利息率 各个时期的自然利息率 如果在刚过去的20年间货币同贸易之比是自然利息率之所以是4%的原因,则按照洛克先生的法则,自然利息率应当发生如下的变动
平均价格的起讫年份 现在的货币价格
镑 先令 便士 不由法律确定的 假定约为
1444 至1460 0 12 1 10%
1646 至1665 2 17
8 7 2
1666 至1685 2 6
6 5
1686 至1705 2 5
6 5
1729 至1748 1 8 6 5 4 4
由上表可见,如果在刚过去的20年间国内货币同贸易之间的比例是自然利息率之所以是4%的原因,那么,按照1666至1705年这40年间货币同贸易之间的比例,那一时期的自然利息率就应该只是21/2%,而实际上却比这一数目大一倍;同一法则,1646年至1665年的自然利息率应该只是2%,而实际上自然利息率却是7%左右。1444年至1460年自然科息率应为91/2%,距离假定的那一时期的自然利息率不超过0.5%,因为在亨利八世37年以前自然利息率从来不由法律调节,但是这并不能证明洛克先生的规则是正确的,即使我们承认10%或91/2%的利息是那个时期的实际利息率,因为如果那时利息率与这个法则相一致是那时货币与贸易之比必然产生的结果,利息率就绝不会像其他时期的利息率那样背离这个法则,在那些时期,利息率既不与这个法则相一致,也不同它保持任何形式的协调;而相反地在100年间逐年下降,其时货币同贸易的比例正在降低;现在的利息率非但不比100年以前高一倍,反而只是那时的大约一半,因此我认为,这无可争辩地证明了洛克先生的法则是错误的;如果他像论证货币作为一种可以交换的商品,它的价值取决于它的数量同贸易的比例那样,在他的论述中周详地论证他的法则,他就会发现,在他自己谈到的时期内货币和利息发生的变动同这一法则是抵触的,这个时期就是伊丽莎白女王在位时期和他写作期间;因为他说(引文16),流入英国的财富从来没有像伊丽莎白、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时代那样多;这三个朝代末期的小麦价格证实了这一点,因为以前小麦从来没有卖这么多钱;他还谈到他写作的时代缺乏货币,而那时小麦的价格表明,那时国内的货币相对于贸易来说少于50年以前。
再者,在这一时期,自然利息率下降了2%,因此,如果洛克先生考虑到这些事实,并且把他的法则同它们相比较,他也会发现他的法则是不正确的。还有一个方法可以用来检验这个法则,这个方法会给人们提供很大的余地来怀疑洛克先生法则的真实性,这就是考察一下,假如利息率取决于货币同贸易的比例,那么前几百年的利息率应当是多少;因为如果使20年间平均每夸脱小麦卖2镑17先令5便士的货币,使自然利息率达到7%,那么,当每夸脱小麦卖1镑8先令81/2便士的时候,自然利息率就应当是14%。当每夸脱小麦卖14先令41/4便士的时候,自然利息率应当是28%,当每夸脱小麦卖7先令2便士的时候,自然利息率应当是56%,而当每夸脱小麦卖3先令7 便士的时候,自然利息率就应当是112%;在1066年威廉征服英国以后,小麦是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的;可是任何人都无法想象有人会为借用100镑而一年偿付120镑的利息;或者利息率曾经高达56%或28%。
洛克先生是否会像我在这里做的那样应用这个法则,我不敢说,但是,我想不出有其他任何方法来应用这个法则,因为他说,利息率取决于流通的货币总量同贸易的比例;而如果这样,利息就应当随着这一比例的变化而变动;而利息如果发生变动,就应当像上面所说的那样同货币一起均等地变动;否则,如果这种变动是不均等的,我倒想知道,不均等到什么程度,又怎样查明,因为我目前看不出有任何理由可以相信利息的变动与货币是均等的或不均等的。不过这一点并不重要,因为经验已经表明,自然利息率既不与用于贸易的货币数量均等地或者不均等地变动,也毫不依存于一国的货币同该国居民彼此之间的债务的比例,因此,有必要找出除这些以外的其他一些法则来说明利息率,因为很明显,它们不决定利息率;而这就是现在我要努力去做的事情。
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
为了找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我认为有必要研究一下支付利息的原因是什么,因为在我看来,在目前的情况下这是最自然和最可靠的研究方法,如果我们知道据以确定利息的根据,我们就能更好地断定决定自然利息率的是什么。
首先,关于支付利息的原因。由于任何商品的所有者像他对这一商品本身具有权利一样,对该商品所能提供的一切利益也无可置疑地具有同样的权利,因而毫无疑问,他将这些利益中的任何一种转让给任何人,这个人就对他负有义务,恰像这个所有者将这些利益由以产生的商品给了他一样;因为各种物品的价值仅仅在于它们有用处,凡由于利用或占有某一物品而受益的人,均可以恰当地说得到了它的部分价值,因此而从该物品所有者那里得到了好处。
所以,如果某人向其邻人借取100镑货币,为期一年,而在这一年期间,将这笔钱用于贸易或其他方面,他的邻人本可以而且他也可以在补偿由此产生的一切辛劳和风险之外获得5镑利润,那么,此人便欠他的邻人105镑,就像他实陈上向邻人借了105镑,并在借到手以后又马上偿还那样;因为虽然在一种情况下他借了105镑,而在另一种情况下他只借了100镑,可是通过使用后一笔钱1年时间,他比应得的份额多挣了5镑,这实际上同他向邻人多借了5镑是一样的;因为这5镑是由于利用那100镑而挣得的,它同后者一样实际上属于他的邻人;因而不仅应偿还给邻人那100镑,而且那5镑也应偿还给邻人。
按照同一法则,如果彼得向詹姆斯借100夸脱小麦,为期一年,并将它用于贸易或其他方面,带来同上述一样的利益,那么到年底,他实际上就欠詹姆斯105夸脱小麦,就像另一个人欠他的邻人105镑,而这个人向他的邻人借的钱只有100镑那样;即使借主不可能靠借到的货币或小麦获得假定的利润,甚至完全不能靠它们得到任何利润,也不会使出借人对105镑货币或105夸脱小麦的要求权的合理性略有减少;因为出借人实际上有权要求得到这种利润,或者说,显而易见,按照他们的能力,他们至少可以靠这些商品获得5%的纯利,因而有权要求借主为借用它们而作出这种补偿,而借主如果得到超过5%的利润,既不会也不应当偿付比他们同意支付的数额更多的报酬,因而,尽管他们没有得到这么多的利润,他们也应当遵守协议。
以上就货币和小麦所作的表述,同样适用于通过消费、利用或占有能够给借主带来利润的其他一切商品;也适用于出于需要而借贷、没有任何牟利目的或意图的那些人;因为一个人需要货币或小麦供他挥霍,或者满足他目前的需要,并不能成为提供货币或小麦的人不为此收取利息的原因,正像并不能因此而不收回本金那样,因为出借人既有权收回本金,又有权索取利息,收取利息的合理性,不取决于借债人是否赚得利润,而取决于这些货币如果正确地加以使用,能够带来利润。因此,不难断定自然利息率直接取决于什么;因为,既然借债人为所借货币支付的利息,是所借货币能够带来的利润的一部分,那么,这个利息总是要由这个利润决定。
日常经验表明事实也是如此,因为每个人当他放债或借债的时候在内心产生的问题是,他靠所借出或借入的物品能够得到什么?如果能够得到很多东西,则理性会告诉他应当为利用该物品按较高的利息率收取或支付利息;如果能够得到的东西很少,他就应当只按较低的利息率收取或支付利息;而任何人这时悬而未决的问题可能是,在这个利润中,多大一部分归借债人,多大一部分归放债人才算合理呢?这一般地只有根据借贷双方的意见来决定。因为在这方面合理不合理,仅仅是大家同意的结果。洛克先生说(引文4),他们平分这个利润,我相信,这是一般情况;如果是这样,则就利用所借物品产生的利润而言,合理的分配就应该是,放债人得到一半,而借债人得到另一半。
可是,这一条利润分配规则,并不是对每一个放债人和借债人都适用,而只是对放债人和借债人总的来说适用;因为一个人对自己的业务异常熟练,以致他靠100镑借款能够得到比同一行业中的其他人所获得的多一倍的利润,不能成为他应当为此比其他人多付一倍利息的理由,而另一个人很不了解自己的业务,以致不能得到一半以上的普通利润,也不能成为他应按一般利息率的一半支付利息的理由;特大的利润和特小的利润是对业务熟练和业务不熟练的报酬,这是同放债人绝无关系的;因为他们既不会因业务不熟练而吃亏,也不会因业务熟练而得利。
我们就同一营业中单个人所说的情况,也适用于各种不同的营业;如果某一个营业部门的商人与制造业者可以用他们借来的货币,获得比本国其他的商人和制造业者所获得的普通利润更多的利润,那么,这种额外利润就属于他们自己,尽管这种额外利润的获得,只需要有普通的熟练和营业知识;这种额外利润不属于贷给他们货币的贷出者;我认为这是借债人的合理的和正当的所有物;因为贷出者把货币贷给某个营业部门时,是不会同意利息低于一般利息率的条件的,所以,不管用他们的货币获得多大的利益,他们都不应该得到更多的利息。
以上的考察表明,利息以利润为依据,而利润在贷出者和借债人之间的公平分配似乎是由大家的一致同意决定的,所以我认为如下说法可以有把握地作为一个法则规定下来,即:
自然利息率是由工商业企业的利润决定的。
我相信,在一切文明时代和文明国家都可以觉察到这一法则的存在;我之所以特别强调文明一词,是因为如果人们互不信任,借贷就不能存在,而如果没有宗教和法律的帮助,这种信任一般说来恐怕也会十分脆弱,至少必须假定法律具有适当的约束力,否则就只会有很少的借贷。那么,如果有人问,为什么英国100年以前的利息率是8%,而现在只是4%呢?或者问,为什么荷兰在这一时期的利息率以几乎与英国相同的比例降低呢?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是,一般地说,那时候英国和荷兰的商人和制造业者赚得的利润比现在多一倍。
或者,如果有人问,为什么一切商业国家现在的利息率不同英国一样都是4%左右,而是荷兰为3%,法国、德国和葡萄牙为5%—6%,西印度和东印度为7%—9%,而土耳其为10%—12%?对于所有这些情况,只要总的答复一下就够了,就是说,这些国家的商业利润和我国的商业利润不同,并且如此不同,以致产生了上述各种不同的利息率。
然而,我们不能到此止步,因为虽然这些是直接决定利息率的原因,但是还存在着一些决定利息率的更广泛的原因,我们接下来便要探讨这些原因是什么。
洛克先生说(引文12),“那使借钱者利润增加的因素,是货币数量与贸易相比即与一切商品的总销路相比减少了,或后者与前者相比增加了。”但是,我已用经验证明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虽然过去100年间英国的货币与贸易之比在降低,但商业利润却在减少,因而利润不可能是由货币与贸易之比决定的。
必然是由于除此以外的某种原因,100年以前商人和制造业者通过商业一般能得到16%的利润,而现在只能得到8%的利润;最有可能知道其中原因的人,是很早就经营商业并在变动中受到最大损失的那些人;因为当人们发现某种对他们不利的变动的时候,他们会千方百计去了解引起变动的原因。
那么,让我们向多年经营工商业的商人和制造业者打听一下,为什么他们现在的利润比他们最初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时候低,我相信他们当中所有的人或大多数人都会说,这是由于商人增加或贸易减少,或者由于商人彼此竞相压低自己商品的价格;这是这种变动的必然结果。一旦少数人将一种商品以低于通常利润的价格出售,无论是因为他们有必要把东西卖掉,还是因为他们利欲熏心想尽量多卖一些,经营这种商品的另一些人都不得不以同样的价格出售,否则便会失去他们的顾客,而这就会逐渐使商业利润发生巨大变动;大凡是自己创基立业而没有从长辈、老板或其他一些人那里继承事业的商人或制造业者,都必须想办法诱使人们优先惠顾,而想攫取较多贸易份额的人也必然如此;办法通常就是使他们经营的某些商品卖得比别人便宜一些。必然总是会有一些这种贪婪的人,而且一切贸易部门也必然会接连不断地有一些没有经验的生手参加进来,而其中许多人的唯一业务就是以廉价出售商品来牟利;因而很明显,这对于一般商业利润降到100年以前的一半必定起了很大作用;在商业利润降到最低点以前,这种作用是不会停止的。
一般商业利润不仅会由于商人的增加或变化而变动,而且还会由于贸易的减少而变动;因为如果贸易的减少使贸易规模和商人人数的比例发生变化,那也会使利润发生变动,正是贸易规模和商人人数的比例发生变化,而不是两者按相同比例增加或减少,使商业利润提高或降低。
在前述那段时间内贸易的减少对英国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利润的降低起到了多大作用,不能精确断定;但是,如果我们考虑到,100年以前欧洲的大部分对外贸易是由英国人和荷兰人经营,而现在它们在某些方面遇到了法国人、瑞典人和丹麦人等的竞争,我们对这个问题就只能作这样的推断,即利润的下降主要是那些国家参与对外贸易造成的;特别是,如果我们进一步考虑到,欧洲的大多数君主和国家由于英国与荷兰的势力与财富增加而认识到商业的重要性,已努力改进一切原来的贸易方法,力图减少对其他国家商品的需求,或者能够以对它们不那么不利的条件购买这些商品。
我认为以上这些便是致使过去100年间一般商业利润降低的主要原因;除了这些,还可以添上第三个原因,虽然它很不重要,可是我认为它对利润的变动也产生了某些影响;这就是东印度贸易,现在所进行的东印度贸易虽然对某些国家是有利的,但是我非常怀疑它对整个欧洲来说是否如此。因为如果由英国、荷兰和法国等国运到东印度的一切未加工的和完全制成的商品的价值(即成本和运费),不足以购买从那里带来的一切商品(这一点,从与东印度进行贸易的一切欧洲国家每年出口的大量白银,其价值远远超过运回的黄金看来,确是如此),那就可以肯定,尽管这些国家可以收回它们放弃的货币,可是欧洲人在同东印度人的总收支差额上还是亏损的一方;因为欧洲对亚洲的贸易所作的贡献,大于亚洲对欧洲的贸易所作的贡献;差额表现为欧洲从事贸易的人们损失了大量劳动,其中许多人还必然因此而成为其各自国家的负担,而且,所损失的劳动要用硬币向东印度偿付,从而使损失增加一倍;这样,西印度的财富由欧洲从事贸易的国家带给了东印度,而非但没有给欧洲的贸易带来任何好处,反而对它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为超过从欧洲运去的商品可以换得的数量而从东印度运来的每一匹丝绸或衣料,都会给一些欧洲国家的制造商带来相应的损失;因为不管你如何转移这种损失,它都肯定会落在某些制造商身上,因而必然会像前面所说的那样,通过减少贸易所占的比例而促使商业利润降低。
根据上面就这个题目所作的论述,可以得出以下的法则:
商业利润一般决定于商人数目同商业规模之比。
一般说来,这个法则已被过去100年间欧洲各商业国家利息的降低所证实,在这些国家,对外贸易和国内贸易的竞争者数目大为增加,并通过降低商业利润降低了利息率;而且如果我们观察一下欧洲各国的情况,就会发现它们现在的利息率,从而商业利润,是符合这一法则的,因为在适于经营商业的那些国家中其从事商业的人数在居民总数中所占比例最大的荷兰,利息最低;而在这方面最接近于荷兰的大不列颠,其利息率也最接近于荷兰的利息率;在法国、葡萄牙、德国和西班牙,从事商业的人数在人口总数中占的比例较小,因而利息比我们这里高;在土耳其,这种比例更低,因而利息比前面提到的任何国家都高。
至于在美洲的各个殖民地和新拓居地以及在东印度和西印度据以收付利息的利息率,我认为不宜于同已经谈到的那些相提并论;这不是因为它们同已经提出的法则相矛盾,而是因为它们一般高于欧洲的各个商业国家的利息率;它们为什么较高,并且可能永远会较高,我认为其原因在于,这些地方的贸易高度地依赖欧洲,因而其所伴有的海险或气候变化的风险(或者二者兼有),大于相互距离不那么远的国家之间的贸易,所以,它必须产生较大的利润,否则商人就不会从事这种贸易;但是,虽然出于上述理由,我认为那些殖民地和新拓居地的利息必须永远高于它们各自所属的欧洲国家同一时期的利息,然而由于人们致力经营欧洲的一般贸易,那些地方的利息已经降低,并将继续降低。
上面已证明,商业利润决定于商人数目同商业规模之比;接下来要弄清的是,什么决定商业同商人之间的比例,而这一点恐怕要通过考察贸易的动机是什么来做到。
贸易的第一个也是最大的动机是必要性;因为大自然把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分配得使任何人都不可能靠自己的劳动来获得他方便而愉快地生活所需要的那么多必需品和便利品;没有别人的帮助,就无法消除这种不方便,而得到别人的帮助,就可以做到这一点;彼得靠自己的勤劳可以获得某些有用的物品,詹姆斯靠自己的勤劳可以获得其他一些有用的物品,两人获得的有用物品都多于满足他们各自的需要所必需的数量:他们都能够通过交换他们所持有的那些物品的过剩部分,相互供应难以用自己的劳动取得的东西,以满足各自的需要;因而,无力依靠我们自己的劳动方便地生活下去,是贸易的第一个也是主要的动机。
但是,这不是人们不得不从事贸易的唯一动机;因为如果这是唯一的动机,每一个国家的商业规模同它的居民数目的比例,或者同它的天然丰饶或贫乏的比例,就应当相同,而实际情况远非如此;在一些国家,人的生活是一场持续不断的劳动,而在另一些国家,则除懒散和怠惰以外几乎没有别的东西,因此人们可能会认为,大自然使人类的一部分勤劳,而使人类的另一部分懒惰;然而这种差别产生于一较低级的本源,实际上是政治,而不是自然,把人们区别了开来:一些人只是为了眼前的需要而劳动,但是,在人们对未来给予关注的地方,劳动则是出于今后能享受他们目前勤劳的果实的期望,但并不是所有地方的人都能抱有这种期望;这也就是为什么某一国家的人很勤劳,另一国家的人很懒惰,而第三个国家的人则既不非常勤劳也不非常懒惰的原因。
所以,我们发现,在政治上享有自由、人们的私人权利也得到最好保护的大不列颠和荷兰,利息率较低,因而商人在这两个国家人口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大于法国、葡萄牙、德国和西班牙,或欧洲的任何其他国家,在这些国家,政治是专横的,私人财产也不那么安全。威廉·坦普尔爵士说得非常正确:“若对社会安全和个人安全缺乏信心,因而对政府的实力、智慧和公正缺乏信任,贸易就不能在极大的程度上增长或兴旺起来;而政府的实力、智慧和公正必然建立在君主的个人德行和品质之上,或建立在国家的法规和制度之上。”(《对荷兰的观察报告》,第190页 [30] 。)
那么,决定商业同商人之间比例的就是以下这些:
一、自然的必要性;
二、自由;
三、私人权利的保护;
四、社会安全。
一、 关于自然的必要性。必需而有用的自然产品如此不公平和不均匀地分布在不同的国家,以致令人十分怀疑,欧洲是否有两个国家能够以等量的劳动使一定人口同样方便地生活,如果限定它们只使用本国独有的产品,而不接受其他国家的任何帮助的话,我相信每个人都会同意这样的看法,即没有两个国家能够以等量的劳动耗费,同样丰富地提供数目相等的必要生活资料。人的需要的增减取决于人生活在其中的气候的严寒或温暖;所以不同国家的居民必须经营的商业的规模不能不有所差别,只有根据冷热的程度才能知道这种差别的程度。由此可以得出一个一般的结论:维持一定人口生活所需要的劳动量,在气候寒冷的地方最大,在气候炎热的地方最小,因为在寒冷的地方,不仅人需要较多的衣服,而且土地也必须耕作得更好,而在炎热的地方人只需要较少的衣服,并且往往可以说,他们穿衣多是出于体面和样式的考虑,而不是出于必需,而且在炎热的地方,大自然自动生产的物品很多,因而土地无须耕作得很好。例如,在欧洲南部生活的那些人能够以少于在欧洲中部居住的那些人所花费的劳动来维持自己的生活,而在欧洲中部居住的那些人则能够以少于欧洲北部的居民所花费的劳动来维持自己的生活。既然谈到必要性迫使某些人较多地从事贸易,其他一些人则较少地从事贸易,我就不能够略而不谈荷兰所独具的一种必要性,这种必要性是由国内人口过剩引起的;这种情况,再加上必须花费很多劳动去筑堤和排水,就使荷兰经营商业的必要性比世界上其他任何可以居住的地方都大。
二、 关于自由。享有自由对商业所起的作用,一般可以在地理位置适于经营商业、其贸易同居民数目之比最大的那些自由国家看到;但是,如果我们要了解自由的最大作用,就必须观察一下荷兰,从荷兰的土质处于自然状态、低洼,因而它的位置有损健康来看,它不是一个理想的国家;可是那里的自由却如此令人称心,以致人们宁愿选择这块自由的土地住下来,并甘愿忍受它的一切天然的不便和不利,而不到自然条件好但却没有自由的地方去。
三、 关于私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私人权利是自由的自然结果。因而似乎没有必要将它们区分开来,但在此处情况不是这样;因为有一些专制国家,其商业的规模远远大于必要性所要求具有的规模;这是它们的君主的个人品德或政策造成的;这些君主或者按照正义和人道的原则,或者为了自身利益,而运用自己的权力向臣民们提供保护(在自由国家,这种保护得自于法律),当它持续下去的时候,这对人们勤劳操业和从事贸易是一种鼓励;但是,君主的保护只是个人的保护,容易受其寿命的影响,而贸易则不能很快改变它的发展方向;他们的视野和保证也不像自由国家那样广泛,在自由国家,人们的私人权利和对劳动成果的享有,较之独断专行的君主变化无常的意愿具有更为可靠的保障;因而专制国家的贸易不可能像自由国家的贸易那样长期地兴旺发达。
四、 关于社会安全。我们就自由和私人权利的保护所说的那些话,在一定程度上也适用于社会安全:因为它们都是一棵树上的分枝,都有助于结出同一果实,即私人安全。凡是超过必要性而经商的人,都是因为对私人安全抱有某种信心,但是当强大的外部势力威胁要摧毁一切时,人们对私人安全抱有的信心,便丝毫也不会多于国内处于暴政之下或无政府状态时人们对私人安全抱有的信心。
从上面就导致人们从事贸易的动机所作的表述,我认为可以作出如下的论断,即:
一国的商人数目取决于必要性和对商业的鼓励程度。
上面我已说明了有关利息率的决定的一切(目前在我看来它们都是实质性的),我拟以简短地复述我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来结束本文,这些看法有如下述:
自然利息率决定于工商业企业的利润。
商业利润决定于商人数目同商业规模之比。
商人数目决定于必要性和对商业的鼓励程度。
这便是我对自然利息的看法;但是,如果人们能够提出得到事实充分支持的任何其他见解,则无论在什么时候提出,我都准备改变我的看法。
译者附记: 本书译文曾经朱泱同志校阅,谨在此表示深切的谢意。
* * *
[1] 这里引用的一些段落有一些词语上的小错误以及标点符号、大写字母和分段上的许多不准确之处。
[2] 《有关政治算术的几篇论文:其题目见随后几页》(伦敦,1699年)。
[3] 利息在公元1623年根据法律由10%降低到8%,1660年又由8%降低到6%。
[4] 《配第经济著作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76页。——译者
[5] 《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致英国下院议员的一封信》(伦敦,1692年)。
[6] 《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下同),第6页。——译者
[7] 《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第7页。——译者
[8] 同上书,第9页。——译者
[9] 同上书,第12页。——译者
[10] 同上书,第13页。——译者
[11] 贸易商。
[12] 同上书,第25—26页。——译者。
[13] 《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第29—30页。——译者
[14] 同上书,第30页。——译者
[15] 《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第32页。——译者
[16] 同上书,第33—34页。——译者
[17] 《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第38页。——译者
[18] 同上书,第43—44页。——译者
[19] 《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第44—45页。——译者
[20] 同上书,第49页。——译者
[21] 同上书,第51页。——译者
[22] 《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第64页。——译者
[23] 同上书,第74页。——译者
[24] 《论降低土地税》(伦敦,1749年),第31、51页。
[25] 那个觊觎王位的年轻人是1746年4 月16日在卡洛登被打败的。
[26] 东印度公司的债券可以凭(预先)6个月的通知兑付,而且人们可以把该公司债券当作现金,用来购买该公司出售的货物,并可得到6个月的利息。
[27] 《珍贵的编年史,或,关于过去600年间英国的货币、谷物和其他商品的价格的记述,录自致牛津大学一个学生的一封信》(伦敦,1707年)。第2版出版于1745年。
[28] 《政治算术》(伦敦,1690年),第85、112—113页;载《经济学著作集》(赫尔编,剑桥,1899年),第1卷,第297、311页。
[29] 《英国货币史,从1066年威廉征服英国起至现在;包括苏格兰的有关情况,从国王詹姆斯一世在位期间两个王国的合并开始。第2版,此版作了许多增补和改进,增添了有关金银币的一些表格以及6幅新的插图》(伦敦,1745年)。
[30] 《对荷兰联省的观察报告》,载《威廉·坦普尔爵士著作集》(爱丁堡,1754年),第1卷,第1—1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