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商品和交换价值 。商品经济的社会合作性质。交换价值和价格。商品经济的拜物教。二、 资本与剩余价值 。资本作为经济的逻辑范畴和历史范畴。剩余价值。资本的不同类型。资本占有他人劳动。资本主义经济的定义。马克思的价值理论。马克思的价值概念的内在矛盾。认清价值和耗费价值两范畴具有独立性才能调解这个矛盾。
一、 商品和交换价值 根据上述认识论原理,政治经济学主要研究交换经济。在交换经济中,单个经济人生产用于交换的物品而彼此服务。为出售而生产、并通过交换转入消费者手中的产品,叫做商品 [71] 。产品以商品为主的经济,叫做商品 经济,在商品经济中,也和在没有交换关系的经济中一样,一些生产者为另一些生产者劳动。
如果我们以印度人的原始公社为例,则会看到公社内部有一定的分工,因为公社不仅仅有从事农业的人,而且还有许多许多从事其他劳动行业的人,如铁匠、陶器匠、木匠、牧人,等等。 [72] 我们设想,如果存在社会主义的社会经济制度,那么,同样也会有许多从事各种劳动并相互服务的工人。但是,在商品经济中,单个生产者之间的联系是通过交换建立起来的,因而社会合作是以买卖劳动产品——商品的形式实现的。
一种商品同另一种商品交换的关系,决定于商品的交换价值 ,交换价值是指在交换中,用一种商品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其他商品的抽象可能性。交换价值的具体表现,是商品的价格 ,即为得到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所需要(或实际上已交付)的一定数量的其他商品。例如,1俄担谷物的交换价值,是1俄担谷物换取一定数量的印花布、铁、银、肉类、牛奶等的抽象可能性。例如,1俄担谷物的价格是5俄尺印花布(假如拿5俄尺印花布能换取1俄担谷物)或者是1俄担铁(假如用这些铁能换取同量的谷物),等等;等等。通常用来表示商品价格的,是作为通用交换手段的商品,即货币。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般公式:商品的价格是商品交换价值的货币表现 。 [73]
在商品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社会的经济关系、一些生产者为另一些生产者进行的劳动,都被交换关系或者说商品关系掩盖起来了。在这个基础上产生了马克思所阐述的并称之为商品经济拜物教 的那种商品经济制度的现象。所谓商品经济拜物教,是指在这种制度下,出现的一种迷惑人的经济现象:似乎不是人们支配商品关系,而是商品支配人们的关系。这种错觉非常强烈,往往在我们所有言谈中,有时甚至连经济理论家的思想也都充满了这种错觉。我们经常谈到商品,就像谈一个有生命的东西。例如,我们一谈到商品的价格,就谈它的涨、落和波动,似乎它的变动就是商品本身内在力量作用的结果。这不仅仅是纯属于术语不确切。其实是商品价格的性质本身就具有这样一些特点,它们必然会引起商品价格不依赖人而独立存在的错觉。
问题在于商品价格的运动并不以单个商品生产者的意志为转移。价格在市场上是按它的特殊规律确定的,根本不考虑商品生产者或其他居民集团的利益。由于某些原因,价格往往被确定在对该商品生产者集团极端不利的水平上,可见,价格毕竟不是生产者集团的努力所能改变的。例如,我们这里多年来家庭手工业产品的价格一直在下跌,这已成为家庭手工业者极端贫困的根源。但是,不论是家庭手工业者,还是其他社会集团或社会政权,都无力阻止或者哪怕能延缓一下价格下跌的速度。
在这些场合,现代社会也都非常明显地无力支配商品价格的变动。由此产生一种观念,认为商品本身含有决定商品价格的力量。
但是,当然这种观念无非是一种不可靠的错觉。商品本身没有任何价格。物质本身没有价格,正如野蛮人的木制偶像没有神的属性。因此,如果对商品生产者来说,物品就是价值,而对野蛮人来说,木制偶像就是神,那么,这仅仅是因为在商品生产者(绝不是在物品)中间存在着由价值范畴所体现的关系,在野蛮人(而不是在木制偶像)中间存在着迫使他们把一块木头奉为神明的条件。商品生产者在意识中把商品视为神物,与野蛮人把死物视为神物相似,正是这种情况才促使马克思谈到了商品经济拜物教 。
商品的价格,是在商品经济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是,由于这些关系不是社会政权有意识地有计划地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果,而是单个经济自发地无意识地互相作用的结果,所以,商品经济拜物教也反映了这种经济体系极其深刻的特点,即:商品经济现象是不以个别和全体商品生产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对社会中发生的经济过程失去支配权,并把商品视为神物,从而完全正确地表明它对商品运动的支配是软弱无力的。因此,商品拜物教尽管是一种错觉,但却是商品经济必然产生的错觉。
经济科学揭开了商品拜物教的秘密,并指出它是在商品基础上产生的错觉,但却不可能消除这种错觉。例如,月亮在地平线上,比在天上看起来要大得多。可是我们知道,这是一种错觉,不应受感觉欺骗。但是我们的知识却无力消除错觉和改变视觉产生的假象。同样,我们甚至明白了商品的本性,但是谈到商品价格的变动,仍然把它当作不以我们为转移的独立过程。
商品拜物教,最明显不过地表现在商品世界中居于统治地位的商品即货币上。金钱看来是商品世界的真正主宰。无怪,最早的商品经济理论家——重商主义者承认黄金是唯一的绝对的财富形式。货币价值的基础是什么呢?这似乎是一个不解之谜,但是有货币就能得到想要的一切,却是有目共睹的事实。由此而产生商品生产者的心理特点——贪得无厌的金钱欲望。“货币拜物教的谜就是商品拜物教的谜,只不过变得明显了、 耀眼了。” [74]
可见,只要产生拜物教的社会关系的形式还存在,商品拜物教就是不可避免的。
“只有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的时候,它才会把自己的神秘的纱幕揭掉。但是,这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存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的自然产物。” [75]
二、 资本与剩余价值 商品经济的最后阶段是资本主义 经济。在简单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各类经济物品都是商品。在资本主义经济的条件下,人类本身的劳动力就成为商品。资本 和剩余价值 ,是这个经济制度特有的范畴。
资本的概念也和其他许多政治经济学概念一样,有几个不同的含义。一个含义,是把资本理解为某种逻辑 范畴;另一个含义,是把资本理解为历史 的经济范畴。就第一个含义来说,资本是指用劳动创造 的并用于继续生产的物品 。这些物品有一部分在一次生产过程中全部消费掉,构成所谓流动 资本(例如,用于加工的原料和辅助材料,包括燃料、润滑油、油漆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一次消耗掉的全部物品);另一部分则在生产过程中,经过一次次生产活动,一部分一部分地损耗掉,构成所谓固定 资本(厂房、机器、工具、耕畜等等,这些物品的效用不能在一次生产活动中全部丧失掉)。
资本作为历史的 经济范畴,仅仅是指一定的、历史上暂存的经济制度。我们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来谈资本主义 经济和非资本主义经济的,但是,不论哪一种经济,没有劳动工具,或者说,没有作为逻辑的经济范畴的资本,就不可能有经济活动。
究竟什么是属于历史上暂存的资本主义经济这一特殊范畴的资本呢?
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们彼此进行产品交换,但是,产品的交换价值在交换过程中绝不会增加。产品只有当它获得独立创造新价值的能力时,才会变为(在历史的经济范畴意义上的)资本。换句话说,产品只有当它的价值由于某些社会关系而获得自身增殖的能力时 ,才是上述含义的资本。这种新产生的额外价值,马克思称之为剩余价值 (Mehrwert),而产生剩余价值的基本价值,也就是资本。
这种剩余价值的存在,最明显地表现在借贷利息即债务人向债权人所付的利息上。债权人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投入流通,经过一段时间之后,这些货币不仅如数而且加上利息又回到他的手里。
这些利息是从哪里来的呢?资本本身是否像鸡生蛋或者像苹果树结苹果那样孳生利息?
价值具有货币金属的自然属性,创造利息的能力则也具有借贷资本的属性。神秘的外壳把借贷资本中利息的社会内容完全掩盖起来了。
有一些经济学家,为借贷资本产生利息的神奇能力所迷惑,在计算资本自行增长的能力时,有时竟达到荒谬绝伦的地步。这里不妨提一下十八世纪经济学家理查·普莱斯。他断言:只要长期贷放为数寥寥的资本并用复利使它增长,那它就会达到骇人听闻的数字。普莱斯推论说:“一个便士,在耶稣降生那一年以5%的复利放出,到现在会增长成一个比1亿5千万个纯金地球还要大的数目。” [76] 普莱斯用这个观点拟制了清偿英国国债的计划。只要给资本自行增长能力提供充分发展的余地,那么,困难再大的财政问题也会迎刃而解。
资本拜物教、产金蛋、孳生利息的资本,最鲜明、最清楚地表现在借贷资本上。但是,要了解利息的秘密,要识破资本主义的幻景,就必须研究其他的资本形式。
借贷 资本或高利贷 资本,是历史上最古老的资本形式之一。商业 资本也同样古老,或者更古老些。商人和高利贷者一样,也要获取剩余价值,盘算怎样增加他的资本价值。但是,只要资本仅仅以商业资本或高利贷资本的形式出现,只要资本在社会经济中不起主导作用,整个社会经济就不是资本主义经济 。一旦资本主义关系也把产品生产领域包括在内,而且资本以生产 资本的形式出现时,我们就有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 。
在这种情况下,资本表现为属支配生产过程的资本家所有的一定数量的产品——生产资料和工人消费品。这些产品在生产中耗费掉,并转化为新的产品,而新产品的价值大于所耗费的价值。由此而产生了支配生产的资本家的收入,而这种收入,也和高利贷者或者商人的收入一样,都是剩余价值。
那么,归资本家所有的剩余价值又是从哪里来的呢?不难作出回答。剩余价值是产品价值的一部分。产品,正如上一章所述,只能是人类劳动生产出来的,因为劳动工具以及用来加工的材料,都不过是消极的劳动条件,而绝不是独立的、积极的生产活动者。可见,剩余产品,或者说,构成剩余价值的那一部分产品,也是用人的劳动创造的。究竟是什么人的劳动创造的呢?资本家本人是不参加生产劳动的,也就是说,剩余产品是从事生产的工人的劳动创造的,因此,资本家获取剩余价值 ,无非是资本家占有他人劳动的产品 。
但是,为了使资本家有可能占有他人劳动的产品,就得使工人必须把自己的剩余产品让给资本家。另一方面,为了使资本主义生产存在下去,就要求这种对他人劳动产品的占有不能像奴隶主占有奴隶劳动产品或地主占有农奴劳动产品那样采取赤裸裸的形式,而要伪装成物品,伪装成似乎资本也能自行创造剩余价值。当工人还没有人身自由、还是别人的私有财产的时候,其主人所取得的剩余产品,就没有资本产品的外衣。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资本主义生产只有具备下述两个条件才能实现:(一)工人有人身自由,因而能向资本占有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二)工人没有生产资料,只有出卖劳动力才能得到生存的条件。
资本家不同于奴隶主或封建主,他在法律上同工人完全平等。工人不是非得为资本家工作不可。在劳动市场上,工人和资本家都是法律上平等的订约人,工人也像其他一切商品占有者一样,出卖自己的商品——劳动力。但是,在法律平等的背后,却隐藏着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和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工人在经济上的不平等。在工人可以任意出卖劳动力的法律自由的背后,隐藏着工人非得把自己出卖给资本家的经济上的必然性。
可见,资本主义经济是这样一种经济 :在这种经济条件下 ,一部分社会成员占有另一部分社会成员用劳动创造的剩余产品的社会关系 ,被资本创造剩余价值这种物的商品伪装掩盖起来 。占有他人劳动的产品,是一切资本主义收入的潜在来源,而并不问这种收入是采取借贷利息的形式(如在高利贷资本的条件下)、商品利润的形式(如在商业资本的条件下)还是工业利润的形式(如在生产资本的条件下)。
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物、人类产品,都被奉若神明,并开始过独立的生活。在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人和物地位更加颠倒了,不仅物从人的支配下解放出来,而且从事劳动的人也变成了简单的商品,变成了物,变成了资本家手中活的生产资料。物,死的资本,彻底战胜了人,并把人降为它的奴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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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种价值理论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的理论。这个理论区别于其他一切价值理论的特点,就在于它的基础是价值概念和价格概念的截然对立。
马克思认为,某种有用物的价值量仅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该物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含有等量劳动或能在同样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来的商品,具有同样的价值量。一种商品的价值同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的比例,就是生产前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同生产后者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 [77] 可见,商品的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时间。正如李嘉图指出的,人类劳动不是影响价值大小的最主要的要素。但是这不对,正是劳动构成了价值的本质,价值的实体。
但是,正如劳动产品有各种各样,人的具体劳动也是不一样的。靴匠的劳动,就其具体形式来说,同农夫的劳动有着某种差别。正如不同消费形式的劳动产品不能进行比较一样,各种不同的具体劳动相互也不能进行比较。但是,如果我们抽去各种劳动的具体形式,并把它们看做是人类抽象劳动的简单表现,看做是一般人类劳动力的耗费,那么,各种各样的劳动就完全可以进行比较了。
复杂的、熟练的劳动要求工人受过一定的教育,它本身包含压缩了的、多倍的简单劳动量。就这个意义来说,各种各样的劳动都可以进行比较,并且可以用抽象形式的人类劳动的同一个单位来表示。正是这种抽象的人类劳动,摆脱了它的具体表现形式,构成了价值实体。
可见,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至于说交换价值,马克思把它解释为被交换的商品的劳动价值比例。问题很清楚,在马克思看来,再没有比关于自然参加创造交换价值的问题更荒谬的了,他说:“既然交换价值是表示消耗在物上的劳动的一定社会方式,它就像汇率一样并不包含自然物质。” [78] [79]
但是,价值并不单纯是人类劳动。经济劳动是必不可少的经济的基础,并不取决于其历史形态如何。价值则是一定的历史的经济形态——商品经济所固有的历史的、过渡的经济范畴。
价值的经济范畴,是以如下两个因素为前提的:1. 生产该经济产品的人类劳动的耗费;2. 这个耗费不是直接表现在劳动时间上,而是间接地表现在用来交换该劳动产品的另一种劳动产品上。例如,我们不妨设想:社会不是由互相交换自己或他人劳动产品的商品生产者组成的,而是由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一切消费品的社会主义村社构成的。在这样的社会中,“一件产品中所包含的劳动量,可以不必采用迂回的途径(交换)加以确定。日常的经验就直接显示这件产品需要多少数量的社会劳动。社会可以简单地计算出:一台蒸汽机,一百公升小麦,一百平方米棉布包含着多少工作小时。任何人不会想到用相对的、动摇不定的、不充分的尺度即用别的产品,而不是用自然的、相当的、绝对的劳动尺度——时间来直接表现产品中包含的劳动量……。诚然,社会也必须知道每一种消费品的生产需要多少劳动。它必须按照各种必需品的效用和生产它们所必需的劳动量,来安排总的生产计划。但是,人们可以非常简单地做到这一切,而不需要著名的‘价值’插手其间。因此,价值概念是商品生产的经济条件的最一般的和最广泛的表现。” [80] [81]
可见,劳动产品的交换,是价值的经济范畴产生的必要条件。我们这就明白了价值范畴与劳动耗费范畴有什么区别。劳动耗费是普遍的事实,与该经济的某一形式的历史特点无关,而价值则是历史的事实。为了把劳动耗费转化为价值,社会制度就必须使人们只能用迂回的途径,用一种劳动产品与另一种劳动产品相比较的途径来表示劳动消耗。
我们就拿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来说吧。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经济人都能直接知道,生产他所消费的产品,需要耗费多少劳动。对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村社来说,情况也是这样。但是,在商品经济中,生产者消费的不是自己的劳动产品,而是他人的劳动产品,故而无法直接知道这种产品含有多少劳动。换句话说,无法直接知道商品经济中的劳动耗费,这是商品经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所造成的后果。商品经济是由许许多多互不依赖、彼此隔绝的单个经济组成的。但是,劳动耗费依然是任何一个单个经济的基础。不过,它在商品中不是直接表现在一个劳动量与另一个劳动量的相等上,而是间接表现在一种劳动产品与另一种劳动产品的相等上,即表现在劳动在商品价值 中的具体体现上。因此,尽管人类劳动构成价值实体,但它只有凝结在商品的物化形式中才成为价值。当然,“人类劳动形成价值,但本身不是价值。它在凝固的状态中,在物化的形式上才成为价值。” [82]
这就是价值和交换价值。那么,什么是价格呢?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确定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 [83] 即采取了对价值和价格比例的一般观点。但是,马克思在其以后的叙述中,特别是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又立足于迥然不同的价格观点。
例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指出,没有价值的东西可以具有价格,如土地和处女林。马克思称这种价格是“虚幻的”和“不合理的”,因为它与任何价值都不相符。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详尽地阐述了他的价格理论。这种理论在所有基本点上,都与李嘉图及其学派的价格理论一致。这个理论的中心点,是下述论题:商品的平均价格(马克思称做“生产价格”,Pruduktion-spreise)不是用劳动耗费、而是用资本耗费、生产费用(生产费用对确定价格的作用,将在价格一章叙述)来调节的。马克思完全接受了李嘉图的理论,根据李嘉图理论,劳动耗费只是价格的一个最重要、但绝不是唯一的客观要素。
可见,价值不外乎是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交换价值是劳动价值的比例,而价格则除劳动外,还决定于其他要素。因此,根据马克思的观点,交换价值与价格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范畴,价格不是 抽象的交换价值概念的具体表现。这也正是上面提到的马克思价值论的特点:它把所有经济学家都认为是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交换价值和价格完全区分开来了。
正因为如此,通常人们对马克思理论的批评,只指出商品价格与劳动耗费不一致这一点,是没有击中要害的。马克思绝不认为,商品的平均价格同劳动耗费成正比或者力求达到这种比例关系。因此,不能认为,价格 常常同劳动耗费不一致这一点跟他的劳动交换价值 论是没有任何矛盾的。
只有揭露马克思所形成的不以价格为转移的交换价值概念的内在矛盾或空洞内容,才能证明他的价值论是站不住脚的。而且事实上,马克思创立了两个互不依赖、互不协调的交换价值与价格理论之后,也已陷入了致命的必须作出抉择的窘境,二者必居其一:要么交换价值是由决定商品价格的那些要素决定的,——这时,交换价值的实体就不可能是劳动,因为劳动不是价格实体;要么商品价格由不同于决定交换价值的其他要素决定的,——这时,交换价值的概念就失去任何确定的内容,因为交换价值无非是价格的基础。
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马克思的价值学说看来是错的;在第二种情况下,该学说与商品交换的现实事实失去了任何关系,它成了空洞的学说。事实上,怎么可以设想有同商品交换关系不相一致的交换 价值呢?马克思就是在承认交换价值是劳动耗费的表现,而商品的交换关系又与劳动耗费不相一致之后,才得出与交换关系不相一致的交换价值的概念。在这两种情况下,马克思创立的交换价值概念,都不适于用作科学研究的工具。马克思模糊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但是他之所以经常存在这些矛盾,原因就是他不能为自己的理论体系找到一条满意的出路,来摆脱面临抉择的窘境。马克思在其三卷本的《资本论》中,总是徘徊于两个互相排斥的观点之间:承认还是否认劳动决定商品价格的属性。马克思出于论据的需要,时而主张第一种观点,时而主张第二种观点。因此,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基本上认为,似乎价格是直接由劳动耗费支配的;而在第三卷谈到商品价格的形成时,他又否认了这一点。因此,使人感到第三卷的价值学说同第一卷价值学说是互相矛盾的。事实上,矛盾的根子要深得多,它来自不决定商品价格的劳动交换价值的概念本身,而且还反映在商品的交换关系上。
所有这一切使《资本论》的许多经济论点打上荒诞的印记。马克思断然声明,价格不依靠 劳动耗费,竭力把一个公式套进另一个公式,把一批又一批繁琐的东西纳入自己的体系,依据一个混乱的定理建立另一个混乱的定理,从而使自己奥妙的和极端人为的理论结构更加模糊不清。其实这个理论结构是以默认价格依靠 劳动耗费为基础的。
归根到底,马克思之所以需要劳动交换价值(它以某种方式在交换关系中表现出来,因而是交换价值 ,但又与平均价格不相一致)这一矛盾的概念,不过是因为他试图把两个不同的、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对立的经济概念——价值和耗费价值囊括在一个共同概念内。在上一章,已经谈过如何严格区别这两个概念。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实质上不外是劳动耗费价值。但是,马克思的错误,不是术语性质的错误。马克思不仅把社会必要生产劳动称为商品价值,而且总是力求把商品的交换关系归结为劳动。不管交换关系或者说商品价格是由什么决定的,只要承认劳动耗费在经济范畴序列里有其独立的意义,我们就可以使劳动观点在经济科学中成为无懈可击的。只要我们把价值和耗费价值的概念完全分开,就可以创立逻辑上正确的和切合实际的价值和耗费价值的理论。商品的交换关系属于交换价值领域。在交换价值(交换价值是指抽象的价格基础)中,不仅劳动耗费具体化了,而且多种多样的政权关系和从属于交换行为的依存关系全都具体化了。根据上一章所阐述的价值理论,我们认为,土地也和人类劳动物品一样具有价值,而土地的价格,则与马克思的论断相反,绝不是什么“虚幻的”或“不合理的”现象。土地价格,也和任何一种人类劳动产品的价格一样,是一种现实的和合乎规律的经济现象,尽管在土地价格上所体现的不是劳动耗费,而是其他经济关系。与此相反,属于劳动耗费价值的领域的是直接生产的世界。在这里,工人与自然相对立,并在人同自然的斗争中,工人和生产资料占有者之间形成了多种多样的社会关系。既然马克思的主要任务在于揭示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关系,并撕下了它们的物的伪装,那么,显而易见,马克思就要选择劳动耗费的范畴作为研究的出发点。马克思的错误,就在于他不懂得这个范畴的独立意义,并企图把它同价格理论联系起来,因而把劳动耗费称做价值,而不是称做耗费价值。我提出的耗费价值和价值是两个独立范畴的理论,有可能保存马克思价值论的社会内容之一,而摒弃马克思由于错误地混同了价值和耗费价值的概念而得出的那些错误的经济结论。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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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巴维克:《资本与利润》,第1卷,杜冈-巴拉诺夫斯基编译,1897年;《马克思的学说及其批判》,П. И. 格奥尔吉耶夫斯基编译,18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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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马克思主义批判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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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毕歇尔认为,进入交换的产品并不都是商品,只有通过中间商人转卖的产品才是商品。(参见毕歇尔:《国民经济的发生》,第1版,第82页。)因此,根据毕歇尔的观点,手工业者出卖给消费者的产品不是商品,因为它没有经过商业渠道。本文遵循马克思提出的关于商品的观点,即:“要成为商品,产品必须通过交换,转到把它当做有使用价值使用的人的手里。”(《资本论》,第1卷,俄译本,司徒卢威审订,第6页。〔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54页。〕)
[2] 根据H. 西贝尔的论述,在某些印度公社中,有不下数十种从事各类行业的人。参见《原始经济文化论文集》,1899年,第2版,第540—541页。
[3] 关于“价值”和“价格”术语的不同含义,请参见诺伊曼:《经济原理》(载于舍恩贝尔格编《政治经济学手册》,第4版,1896年)。诺伊曼关于价格概念提出了不同于本书的定义。对本书提出的定义,可补充一点:所谓商品价值 ,我们通常是指用作获得另一种商品的手段的某种商品;所谓商品价格 ,是指为获得该商品所需要的其他某种商品。因此,我们说被出卖土地的价值 和为购买土地所付出的价格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它(商品)用生命的代价 取得了荣誉”。)换句话说,当谈到价值 时,我们坚持卖者的观点;当谈到价格 时,我们坚持买者的观点。
[4]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111页。
[5] 同上,第97页。
[6]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5卷,第444页。
[7]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52、53页。
[8] 同上,第99页。
[9] 此处俄译文为:“交换价值就像汇率一样包含自然物质”,与上引中文版文意有出入。——译者
[10] 恩格斯:《反杜林论》,第3版,1894年,第335—336页。
[11] 这一段引文与中文版出入较大,现转引如下,供参考:“一件产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可以不必首先采用迂回的途径加以确定;日常的经验就直接显示出这件产品平均需要多少数量的社会劳动。社会可以简单地计算出:在一台蒸汽机中,在一百公升的最近收获的小麦中,在一百平方米的一定质量的棉布中,包含着多少工作小时。因此,到那时,由于产品中包含的劳动量社会可以直接地和绝对地知道,它就不会想到还继续用相对的、动摇不定的、不充分的、以前出于无奈而不得不采用的尺度来表现这些劳动量,就是说,用第三种产品,而不是用它们的自然的、相当的、绝对的尺度——时间 来表现这些劳动量。……诚然,就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也必须知道,每一种消费品的生产需要多少劳动。它必须按照生产资料,其中特别是劳动力,来安排生产计划。各种消费品的效用(它们被相互衡量并和制造它们所必需的劳动量相比较)最后决定这一计划。人们可以非常简单地处理这一切,而不需要著名的‘价值’插手其间。价值概念是商品生产的经济条件的最一般的、因而也是最广泛的表现。”(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0卷,第334—335页。)——译者
[12]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65页。
[13] “价格是物化在商品内的劳动的货币名称。”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1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