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论防御开支
一个统治者的首要职责就是保护主权社会不受其他主权的暴力侵犯,这要凭借军事力量来实现。这种军事力量的开支,在和平时期和动用这种力量的战争时期,根据军事力量发展的不同阶段,社会发展的不同形态,而有所不同。
游猎民族构成的社会形态是最基本的最原始的。比如,北美的一个部落中,族群中每个成员既是猎人,也是战士。参战时,不管是保护自己的团体,还是就其他族群的侵犯进行报复,每个成员都要像在日常生活中一样,自己花力气来维持身体状况。他所处的族群,在这种状态下是没有统治者或者社会的概念的,不管是准备作战,还是进行战争维护,都不会有任何开支。
在文明国家用军事力量维系防御时,每时随刻都有被野蛮的邻国征服的危险。鞑靼人频繁征服亚洲文明国家的实例充分说明了野蛮国家的军事力量在自然属性上优于文明国家。一支训练有素的常备军队优于任何军事力量。富饶而文明的国家可以组织这样一支军队,完全可以防御来自贫穷和野蛮的近邻的侵略。因此,为了让国家的文明得以延续,并在任何时期都得到保存,一支常备军队是必不可少的。
一支训练有素的军队是保证一个文明国家有效防御的唯一途径,同理,也是一个野蛮国家迅速通往文明的唯一可行途径。常备军队是不可抗拒的力量,有了它,强大的帝国可以在国家最边远的土地上建立主权统治;没有它,弱小的国家完全无法维系一定程度的政府管理。认真审视彼得大帝给沙俄帝国带来的进步,就会发现,俄国人十分热衷于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的常备军队。这是他执行和维系其他规则的工具。正是由于这支军队,帝国从此永享太平。
有共和倾向的人把常备军队看作对自由的威胁。在国家宪法没有把将军和主要将官的利益结合起来的情况下,的确如此。恺撒的军队摧毁了罗马共和,克伦威尔的军队把国会扫地出门。但如果军队的将军是统治者本人,军队的主要将官是显赫的贵族和绅士,如果军队指挥权所有者在行政当局享有最大利益的话,常备军队就不会对自由构成威胁。相反,在某种情况下还会对自由有利。统治者有了常备军的护持,他就无需像近代一些共和国那样,监视人民的细微行动,时时猜疑人民会扰乱和平。如果一国行政长官,尽管国内的大部分人民愿予以支持,但群众的每一处不满,都会使他感到安全受威胁,或者,如果哪怕是一点儿小小的纷扰,也有可能不到几小时就掀起大的革命,那么为防微杜渐,政府就不得不使用权力,来镇压一切对自己表示不满的力量。反之,一国统治者如果感到支持自己的,不但有可靠的贵族,且有精练的常备军,那么即使是最粗暴,最无稽,最放肆的抗议,也不至于引起他的不安。他可以平心静气地宽恕这些抗议,甚至可以置之不理。并且,他既然意识到了自己地位的稳固,他就会自然而然地倾向于这样做。所以,几乎没有限制的自由,只有在统治者有精练的常备军作保障的国家,才可见到,也只有在这种国家,才无需因公共安全而赋予统治者压抑任何放肆自由的绝对权力。
总之,统治者的第一职责,就是本国社会的安全,防止受到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这种职责实行的代价,势必随社会文明的进步而逐渐增大。原本无论在和平时期还是在战争时期都无需统治者支出费用来维持社会的兵力,随着社会的进步,最开始在战时就需要统治者出钱维持,渐渐地在和平时期也要统治者出钱维持了。
火器发明后,战争艺术起了很大变化,导致平时训练维持兵力的费用,以及战时投入使用兵力的费用,都进一步增加。军队所使用的武器与弹药都比以前更贵。与矛及弓箭相比,短枪更贵,与弩炮或石炮比较,大炮或臼炮更贵。近代阅兵所消耗的弹药,发射出去就没法回收,这就更需要巨额的费用了。至于往日,阅兵所投的矛和所放的箭,均很容易收回,并且其价值极微。与弩炮和石炮比较,大炮和臼炮不仅是昂贵的机械,而且是非常笨重的机械。这笨重机械制造起来要较大的费用,制成后运往战场也要较大的费用。此外,近代大炮的作战效力,非往昔的石弩可比,所以要给一个都市设防来抵御这种大炮的攻击,哪怕只抵抗几个星期,也是相当困难的,因而,城防费用也浩大得多。近代,国防费用日益增大有很多原因。其中,事物自然的发展趋势是不可避免的,而战争艺术上的革命对这种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引起这个大革命的,似乎不过是一个偶然事件,即火药的发明。
近代战争火药费用的浩大,显然给能够负担此浩大费用的国家提供了优势,因而文明富饶的国家比野蛮贫穷的国家更有优势。在古代,富裕文明国家很难防御贫穷野蛮国家的侵略;在近代,则恰恰相反。火器的发明,一开始看起来,似乎是弊大于利。但实际上,对文明的延续和扩张是有帮助的。
第二节 论司法经费
统治者的第二个义务,是尽可能保护社会中的成员不受其他成员的欺侮或压迫,换言之,就是设立一个严正的司法行政机构。同样的,这种义务的实行,也是根据社会各时期的不同而有费用大小的差异。
然而,认真说来,无论哪个国家,都不能说审判是免费的。至少,诉讼当事人总不能不付律师和辩护人的报酬,否则,他们执行职务就会比实际情况还要令人不满意。每年付给律师和辩护人的手续费,就各法庭总计起来,恐怕要比审判官的薪俸多得多。审判官的薪俸,虽然由国王支付,但在任何地方,诉讼案件的必要花费都没有大减。不过,禁止审判官向诉讼当事人收受礼物或手续费,与其说是为了减少费用,不如说是为了防止腐败。
审判官是一个享有高尚名誉的官职,报酬即便再少,想干的人依旧多。比审判官职位较低的治安官,他们的工作是异常麻烦的,而报酬是少得可怜的,然而大多数的乡绅却要想方设法地把这个职位弄到手。大大小小的一切司法人员的薪俸以及司法行政的一切费用,即使处理不很妥善,也不过占国家全部费用的极小一部分。这情况不限于哪一国,各文明国家都是如此。
此外,也不难从法院手续费里支付全部司法经费。这种办法,不会使司法行政陷于实际的腐败,而国家收入却可省去一笔——虽然是小小的一笔开支。可是,法院手续费,如有一部分要划归权力极大,诸如统治者这类的人,而且是构成他收入的相当大部分,那么这种手续费就很难有效地规定了。但如果享有这手续费的主要人物,不是统治者,而是审判官,那就极其容易了。法律虽不能常常叫统治者遵守某种规定,但对于审判官,却不难使其遵守规定的章程。法院手续费如果管理规定得很严格,并在一定的诉讼期间,全部缴入出纳机构,待诉讼决定之后而不在决定之前,才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审判官,那么,和废止这种手续费相比,征收这种手续费,也就同样不会有任何腐败的危险了。这种手续费,可能完全足够开销全部司法费用而又不至于使诉讼费用显著增加。不到一个案件判决终了,审判官不得支取这手续费,这在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上,可激励全体法院人员的勤勉。在审判官员非常多的法院,如果每人应分的手续费的份额以他们各人在法院或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所花的时间及日数为标准,这更可激励各个审判官的勤勉的判案。公家的事务,办好才给酬,并且按勤勉的程度决定报酬的多寡,这样才能办好。
由各法院对受理的诉讼案件收印花税,用以维持该院法官及其他人员,这种办法也足以提供司法行政费用,且不会对社会的一般收入增加负担。不过,审判官在这一场合,可能为了要尽量增加印花税收入,而在各案件上增加各种不必要的手续。近代欧洲的习惯,大都是以辩护人及法院书记所写的公文用纸的页数决定他们的报酬,而每页的行数,每行的字数,又都有规定。所以,辩护人及法院书记,为增加报酬,往往故意增加许多不必要的语句。我相信,其结果就是欧洲一切法院公文的文字都变得陈腐不堪。同样的诱惑说不定会使诉讼的手续形式发生同样的腐化。
第三节 论公共工程和公共机关的费用
统治者或国家的第三种,也是最后一种义务就是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这类机关和工程,对于一个大社会当然是有很大益处的,但就其性质而言,如果由个人或少数人办理,那所得利润决不能偿其所费。所以这种事业,不能期望个人或少数人出来创办或维持。并且,随着社会发展时期的不同,执行这种义务所需的费用的大小也非常不同。
除上述国防及司法行政两方面所必需的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外,与其性质相同的其他设施和工程,主要为便利社会商业,促进人民教育的公共设施和工程。教育上的设施,可大致分为两种:一是关于青年教育的设施;二是关于一切年龄人民的教育的设施。凡这种种设施和工程所需的费用,该如何最为妥善地支付,在本章这一节分作以下三项研究。
为便利一般商业所需的公共工程和设施
一国商业的发达,全赖有良好的道路、桥梁、运河、港湾等公共工程。显然,这类工程的建造和维护费用,在社会不同时期也极不相同。一国公路的建设费和维护费,显然必随其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增加而增加,换言之,必随公路上所搬运货物的数量及重量的增加而增加。桥梁的支持力,一定要适应桥上车辆的数量和重量。运河的深度及水量,一定要适应货船的数量及吨位。港湾的大小,一定要与停泊的船的数量成比例。
这类公共工程的费用,似乎不必由通常所谓的国家收入来开支。在许多国家,国家收入的征收和动用都是委之于行政当局的。这类工程的大部分可以如此管理,使它们自身提供足以支付自己费用的特别收入,而无需增加社会的负担。
例如,在大多数的场合,公路、桥梁、运河的建筑费和维护费,都可通过对车船收取小额的通行税来获得;港湾的建筑费和维护费,都可通过对装卸货物所收的小额港口税来获得。此外,为便利商业而铸造货币的设施,在许多国家,不但能开支自己的费用,而且能对统治者贡献一笔小收入,即铸币税。另一设施,即邮政局,几乎在一切国家,除提供本身的开支外,还给统治者带来一项极大的收入。
车辆通过公路或桥梁,船舶通过运河或港口,如果按照其重量或吨数的比例缴纳通行税,那么,它们就可以说是恰恰按照其所加于各项公共工程的损耗的比例支付其维持费。似乎这是维持这些公共工程的最公平的办法了。况且,这通行税虽由贩运者支付,他只不过暂时垫支,结果仍是转嫁在货物价格上,由消费者负担。同时,因为有了这类公共工程,货物的运输费大大减少了,消费者虽然担负了这通行税,却比在没有这类公共工程时,能购得较便宜的货物,因为货物价格由通行税抬高的程度,究竟不及其由运费低廉而降低的程度。所以,最终支付这种税的人,所得的利益多于所受的损失。实际上,他不过是舍弃了所得的一部分。似乎再没有一种更公平的征税方法了。
就车辆而论,如果以重量为标准,对极尽奢华的车辆和对四轮大马车、驿递马车等所征的通行税,略高于对不可缺少的车辆,如两轮运货马车、四轮马车等所征的税,那就可毫无困难地使懒惰与虚荣的富人对贫民的救济作出贡献,换言之,使运往国内各地的笨重货物的运费减低若干。
公路、桥梁、运河等如果按照这种方式,由利用它们的商业来建造和维持,那么,这种工程就只能在商业需要它们的地方兴建。此外,建造的费用,建造的华丽规模,也必须与该商业的负担能力相称。宏伟的大道,断不能在无商业可言的荒凉国家内建造,也断不能单为通达州长或州长所要献媚的某些大领主的乡村别墅而建造。同样的,不能在无人通过的地方或单为增益附近宫殿凭窗眺望的景致,而在河上架设大桥。这类事情,在公共工程建设费不由该工程本身提供的费用而由其他收入开支的国家,有时亦有发生。
欧洲许多地方的运河通行税或水闸税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这些人为保持这种利益,自然竭力维护这运河。如果不加以相当的修理,航行必然会停止,而他们由通行税所获的全部利益,也就将跟着消失。如果运河的通行税,交给那些没有利害关系的管理人员去征收,他们对于这项工程的维持,一定不会像个人那样在意。兰格多克运河,是由法国国王及兰格多克州拿出一千三百万利弗建造的;一千三百万利弗,按上世纪末每马克银合二十八利弗的法国货币价值计算,约合九十万英镑。这个大工程完成时,人们觉得最妥善的维护方法,就是把这运河的全部通行税,赠给设计并监督这项工程的技师里格。这项通行税现已成了里格后代子孙的一大宗收入。因此他们非常注意这条运河的修理。假使当时没有想出这妥善的方法,而把通行税交给一帮利不关己的管理人员,那么这通行税全部恐怕都要消费在装饰性的不必要的用途上了,而这工程最重要的部分则任其塌毁。
维护公路的通行税,却不能随便赠予个人,作为他个人的收入。因为,运河不加修理,会变得完全不能通航,但公路不加修理,却不会完全不能通行。因此,收取公路通行税者,尽管全不修理这道路,这道路却依然可以一分不少地给他提供通行税。所以,维持这类工程的通行税,应当交由管理人员或保管人员去管理。
一项公共工程,如不能由其自身的收入维持,而其便利又只限于某特定地方或某特定区域,那么,把它放在国家行政当局管理之下,由国家收入来维持,就不如把它放在地方行政当局管理之下,由地方收入来维持,这样更为妥当。比如,伦敦市的照明与铺路费用,如由国库开支,那街上所点的灯所铺的石,能做到现在这样完善,其费用能像现在这样节省吗?况且,这费用如非取自伦敦各特定街坊、教区及市区的居民所缴纳的地方税,那势必要从国家的收入项下开支,其结果是国家中不能受到这街灯利益的大部分居民,就要无端分摊这些费用了。
地方政府和州政府管理各自的收入,固然有时不免发生弊病,但是,这种弊病与大帝国收入管理时发生的弊病相比,实在算不了什么。况且,与后者所生的弊病比较,前者的弊病,容易矫正得多。在英国,在地方或州治安官的管理之下,乡下人民为修葺公路,每年需提供的六日劳役,这种劳役在使用上也许并不得当,但从没有发生虐待和压迫的行为。在法国,此项劳役归州长管理,但不一定比英国用得适当,而强征勒索的举动,往往极尽惨酷暴戾之能事。法国人所谓的强迫劳役制,成了官吏鱼肉人民的主要工具,如果某教区或某村社不幸为官吏所嫉恶,便往往借此施以惩罚。
便利特殊商业的公共工程和设施
上述公共设施和公共工程,其目的在于便利一般商业。对于某些特殊商业的便利,则有待于特别的设施,又要求有特别的支出。
与野蛮未开化国家通商,常需要特别保护。普通仓库和客栈的设备,决不能保障非洲西部海岸贸易商人的货物。为防止地方土人的劫夺,对于积货场所,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建筑防御工事。印度人本来是温顺和善,但因印度政府漫无秩序,所以,欧洲人与其贸易,亦有做同样警戒的必要。英法两国的东印度公司在印度所拥有的几个最早堡垒,就是借口防备暴力,保护生命财产而获准修建的。一国有了强有力的政府,自不容外人在本国领土内建筑堡垒,在这种场合,就有互派大使、公使或领事的必要。自己国民间发生争执,公使或领事可依从本国习惯予以处决;自己国民与当地人之间发生争执,他可凭外交官的资格,比任何私人更有权力出来干涉,给予国人更多的保护。国家常常专为商业上的利益,需要在外国派驻使馆,本来无论就战争还是同盟关系说,都不需在这些外国设立使馆的。英国在君士坦丁堡首派大使的原因,是土耳其公司的商业。英国派驻俄罗斯的最早的大使馆,完全是起因于商业上的利益。欧洲各国人民因商业利害关系不断发生的冲突,恐怕就是欧洲各国即便在和平时期也在一切邻国永久派驻公使的原因。这个前所未闻的制度,其开始发生,似乎不过是在十五世纪末或十六世纪初,也就是说,不会早于商业贸易开始扩展到欧洲大部分国家,欧洲各国开始注意到商业利益的时候。
国家为保护某一商业部门而开支的特别费用,如通过向该商业部门征收适当的税来弥补,当不失为公允。例如,在商人开始营业时,征以小额的营业税,或更公平的是,对商人从特定国家输入或向特定国家输出的货物,抽若干成特定的税。据说,最初建立关税制度,就是为了支付保护一般贸易免受海盗抢劫的费用的。但是,如果认为保护一般贸易用去的费用,理应取自征收在一般贸易上的税,那么,为保护特殊贸易用去的特别费用,照理也应取自对该贸易所征的特殊税收。
保护一般贸易,常被视为国防的重要工作,因而也就成了行政当局一部分必尽的义务。结果,一般关税的征收及应用,就往往委托行政当局。特殊贸易的保护,既是一般贸易保护的一部分,也是行政当局应尽义务的一部分。如果国家的行动总是前后一致的,则为保护特殊贸易而征收的特殊税收,自当同样交付行政当局管辖。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无论从哪方面说,各个国家的行动常是矛盾的。欧洲大部分商业国家,就有若干商人集团,说服了立法机构,把行政当局这方面的义务,以及必然与这义务相关联的一切权力,统统交给他们执行。
这些公司自担费用来创办政府部门不敢贸然尝试的某些商业部门,它们对该部门商业的创建或许是有所帮助的。但最终它们全无例外地或成为累赘或成为无用,它们对贸易经营不当,而且经营范围狭窄。
合组公司就是不以联合资本进行贸易,凡具有相当资格的人,都可缴纳若干入伙金,加入组织,并遵守公司章程,但各自的资本由各自经营,贸易危险亦由各自负担。当他们以共同资本进行贸易时,各股员对于贸易上的利润或损失,都按其股份比例分摊。这种公司,称为合股公司。这些合组公司或合股公司,有时拥有专营的特权,有时又不拥有这种特权。
一批商人自出费用,自冒风险,与某个遥远的蛮国建立新的贸易关系,政府允许其组成股份公司,并在其经营得成功时,给予若干年的贸易垄断权,那没有什么不合理的。说实在的,政府要犒劳这种出钱又费力而且以后会造福大众的实验性贸易,也只有这种最容易最自然的方法了。像这样一种暂时的垄断权,和给予新机器发明者对这机器的专利权,给予新著述的著作者对该著述的出版权,可依同一原理加以辩护。不过,期限一到,垄断权就应该取消。设置的堡垒和要塞如果仍有维持的必要,自应移归政府,由政府做相应的补偿,当地贸易则应向全国人民公开。公司长久的垄断,其结果无异于对全国其他人民加以不合理的负担。这负担有两种:第一,自由贸易下,有关货物的价格必廉,垄断经营,则这些货物的价格必贵。第二,对大多数人民可能是便于经营利于经营的一种事业,现在却被排除在外。他们受这负担,乃是为着最没有价值的目的,即不过使某公司能维持其怠慢、浪费乃至侵吞公款的雇员罢了。由于这些人员的胡乱行为,公司分派的股息,很少超过自由贸易的普通利润率,甚至差很多。但是,用以往的经验推断,股份公司如未取得垄断权,恐怕是无法长久经营任何国外贸易的。在一个地方购入货物,运往另一地方出售图利,而在这两个地方都有许多竞争者,这样就不但需要时刻留心注意需求的变动,而且需要时刻留心注意竞争情况或需求所从满足的供给情况的大得多也频繁得多的变动;运用巧妙的手腕和正确的判断力,使各色货物的数量都能适应需求、供给和竞争各方面的变动情况,这是一场不断变化的战争,要不断注意着警惕着,才能成功。然而股份公司的董事先生们,我们哪儿能期望他们有这种持久力呢?所以,东印度公司,当债款既已偿却,专营特权亦取消时,议会虽制定法案,允许其仍以股份公司资格在东印度与其他商人共同竞争,但在这种情形下,私人冒险者的警惕与注意,可能不久就会使他们厌倦这种贸易了。
莫雷勒修道院院长为法国有名著作家,对经济学很有研究。他曾列举1600年以后,在欧洲各地设立的国外贸易股份公司,一共有五十五家。据他说这些公司都取得专营特权,但都因管理失当,失败了。他举出的这五十五家中有两三家被他弄错了,它们不是股份公司,而且未遭失败。还有几个失败了的股份公司,他没有列出。
一个股份公司没有取得专营特权而能经营成功的贸易,似乎只有这种性质的贸易,即所有营业活动都可简化为常规,或者说,方法千篇一律,很少变化或毫无变化。这类行业,计有四种:第一,银行业;第二,水、火、兵灾保险业;第三,建修通航河道或运河;第四,大城市的供水行业。
银行业的原理虽看起来有些深奥,但其实际业务却可以归结为一些规则。贪图眼前厚利,大胆投机,置成规于不顾,总是极其危险,而且往往陷银行于无可挽救的境地。股份公司比私人合伙的公司更能遵守成规。因此,股份公司就似乎很适于银行的营业,所以欧洲主要银行,都是股份公司的性质。在这些公司当中,有许多并未取得专营特权,但却经营得非常成功。英格兰银行,也没有任何特权可言,只是议会限定其他银行的股东不得超过六人以上。爱丁堡两家银行全为股份公司,并无任何垄断权利。
由火灾、水灾乃至战祸发生的危险,其价值虽不能很正确地计算出来,但可大概地估计出来,因而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制定出严密规则和一定方法。所以,没有特权的股份公司,有可能成功地经营保险业,如伦敦保险公司、皇家贸易保险公司,都是没有取得任何特权的。
通航河道或运河一旦建成,管理起来就非常简单容易了,可制定出严密的规则与方法,甚至修造河道也可以订立严格的合同。修一英里多少钱,建一个水闸多少钱,都可与承包人订立合同规定。修造引导清水供给城市的运河、水槽或大水管,也可用此方法。这些行业由股份公司出来经营,即使未取得特权,也可大获其利,而实际也往往如此。
但是,设立股份公司,只因为这样能经营成功,或者说,让一群特定商人享受其邻人享受不到的权利,只因为这样他们能够繁荣,那是绝对不合理的。要使股份公司设立完全合理化,除了所经营的产业可以定出严密规则及方法外,同时还附有其他两个条件:第一,那种产业的效用必显然比大部分的一般商业更大和更普及;第二,其所需资本,必大于私人合伙公司所能筹集的数额。凡是不用大资本就能创办的产业,纵使其效用特大,也不能成为设立股份公司的充分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那种企业所产出的东西的需要,可很容易由私人企业者出来供给。就上述四种事业说,这两个条件都同时具备。
银行业若经营得当,它巨大和一般的效用在本书第二章已详细说明了。但如果一家公共银行的设立,其目的在于维持国家信用,即当国家有特别急需时,为政府垫付某一税收的全部税款,其数也许达数百万镑,而该税收又需一两年后才能收回,这种银行所需资本,当然不是私人合伙公司所能筹集得来的。
保险业能给予个人财产很大的保障。一种损失也许足以使人破产,但有了保险业,这损失就可分配给许多人,叫全社会分担起来毫不费力。不过,保险业者要想给人以保障,他自己就必须有很大的资本。据说,伦敦两家保险股份公司设立以前,检察长处有一份名单,开列出数年之内失败的一百五十个私人保险业者的姓名。
很明显,通航水道、运河以及供给城市自来水的各种必要工程,不仅有很大、很普遍的效用,同时,其所需巨大费用,亦非个人财力所及。
股份公司的设立,必具上述三个条件,才可算为合理。具有这三个条件的行业,除上述四者外,我再也不能想出其他的来。就说伦敦的英国铜业公司、熔铅公司以及玻璃公司吧,就其效用,并不见得怎样大,怎样特别,就其费用,也并不是许多个人的财力难以举办。至于这些公司所经营的业务,我不知道他们是否能制定出严密的法则及方法,使其适用于股份公司的管理,也不知道他们是否有他们自己所称的可获厚利的理由。矿山企业公司早就破产了。爱丁堡英国麻布公司的股票,近来虽没有从前低落得那么厉害,但较其票面价格,却是相差太远。我们再说说基于国家公益目的而促进某特殊制造业而设立的股份公司吧,这种公司往往因为经营失当,以致减少社会总资本,而在其他各方面,同样是利少害多。他们的董事由于企业创办人的误导和欺骗,使他们对某些特定的制造业特别偏爱,尽管他们的动机是最正直的,但必定会妨害其他制造业,必定会使在其他情况下必会存在的适当产业与利润间的自然比例多少受到破坏,而这一自然比例,乃是对一般产业最大也是最有效的奖励。
青年教育机构也能以同样的方式应付自身的开支。学生付给教师的学金或谢礼,自然构成这类收入。
即使教师的报酬不全取自这些自然收入,那也不一定就要由社会的一般收入来开支。在许多国家,行政当局有对这些收入的征集和运用之权。在欧洲大部分地区,普通学校及专门大学的基金,并不依赖或非常少地依赖于社会一般收入。教育经费都是主要来自地方收入,来自某项地产的租金,或来自指定专作这项用途的专款的利息。这专款或由统治者自己拨给,或由私人捐助,交由保管人管理。
对各种年龄段人民的教育设施,主要是宗教教育的设施。这种教育,其目的与其说是使人民成为今世的优良公民,倒不如说是为人民来生进入一个更好世界作准备。这种教师的生活费,也同其他普通教师一样,有的专靠听讲者的捐助,有的则来自经国家法律认可的某些财源,如地产、什一税、土地税、薪水等。他们的努力,他们的热心和勤勉,在前一场合,似乎比后一场合要大得多。就这一点来说,新教的教师们,要攻击成立悠久的古旧体系,往往占有不少的便宜。因为,旧教牧师可以依靠圣俸生活,他们往往就不大注意维持大众的信仰和皈依的热情;他们懒惰惯了,甚至不能奋发起来保护他们自身的教会。
第四节 论维持统治者尊严的费用
一国统治者,除了履行种种职责所必要的费用以外,为维持其尊严,也需有一定的费用。这费用的大小,随社会发达时期的不同而不同,随政体形态的不同而不同。
在富裕而发达的社会中,各阶层人民的房屋、家具、食品、服装以及车马用具,都由质朴而转向奢华,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要求统治者抵制这种风尚。因此,在这些方面,统治者所费也必日益加多。因为不是这样,就不能维持他的尊严。
就尊严来说,专制君主对于他的臣民,比共和国元首对于其同胞市民,更要高不可攀,所以为了维持这较高的尊严,势必要较大的费用。我们自然能聊到,国王的宫廷肯定比总督或市长的官邸更加富丽堂皇。
结论
防御社会的和维持统治者尊严的费用,都是由社会的共同利益来支出的。因此,照正当道理,这两者应当来自全社会一般的收入,而社会各个人的贡献,又需尽可能与他们各自能力相称。
司法行政的费用,亦无疑是由全社会的一般利益而支出的。这种费用,由全社会一般的利益来开支,并无不当。不过,国家之所以有支出此项费用的必要,乃是因为社会有些人的不公正行为,使得他人非向法院寻求救济和保护不可;而最直接从这项开支受益的,又是那些由法院恢复其权利或保护其权利的人。因此,司法行政费用,如按照特殊情形,由他们双方或其中一方支付,即由法院手续费开支,最为妥当。除非罪犯自身无财产资金支付此手续费,否则,这项费用是无需由社会全体负担的。
为了当地利益所做的地方费用或各州的费用(例如为特定城市或特定地区支出的治安费),当由地方收入或各州收入开支,而不应由社会一般收入开支。为了社会局部的利益而增加社会全体的负担,那是不公平的。
维持良好的道路及交通设施,无疑是有利于社会全体的,所以,其费用由全社会的一般收入开支,并无不妥。不过,最直接享受这些利益的人,乃是往来各处转运货物的商人,以及购用那种货物的消费者。所以,英国的道路通行税,欧洲其他各国所谓路桥费,完全由这两种人负担;这样一来,社会一般人的负担就要减轻许多了。
一个国家的教育设施及宗教设施,无疑是对社会有益的,其费用由社会的一般收入开支并无不妥。可是,这费用如由那些直接受到教育利益或宗教利益的人来支付,或者由自以为有受到教育利益或宗教利益的必要的人自发地出资支付,恐怕是同样妥当,说不定还有某些好处。
凡有利于全社会的各种设施或土木工程,如不能全由那些最直接的受益人来维持,或不全是由他们维持,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足之数,就必须由全社会一般的收入来弥补。因此,社会的一般收入,除开支国防费及统治者的花费外,还需补充许多特别收入部门的不足。这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源泉,我将在下一章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