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讲目的——宗教是结社的一种原动力——强制不是统治的本质——政府的合法性条件:1.权力必须掌握在最配得上的人手中;2.被统治者的自由必须得到尊重——教会是一个社团而非门阀,满足了第一个条件——教会的各种任命和选举方法——它不满足第二个条件,因为权威的非法扩张以及滥用武力——教会内部的精神运动和精神自由——教会与君主的关系——精神权力的独立被确立为原则——教会篡夺世俗权力的借口和努力
我们已经研究了封建制度的本质和影响。我们现在要研究的是5—12世纪的基督教教会。我说的是“教会”,我已经强调过这一点,因为我要请你们注意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基督教,不是作为宗教的基督教,而是作为一个神学社会的教会,是基督教教士阶层。
在5世纪这个社会已经几乎完全成型。这并不是说它从那以后就再没经历许多重大变故,但我们可以说,在那个时候,作为一个社团,作为基督教民众的政府,教会已经获得了完整、独立的生命。
只需要扫一眼就足以让我们看到5世纪时教会所处状态和欧洲文明其他组成要素所处状态之间的巨大差异。我前面提到自治城市制度、封建制度、王权和教会是我们文明的基本组成要素。和罗马帝国残骸一样,5世纪的自治城市制度仅仅是一个没有生命或确定形式的阴影;封建制度还没有从大混乱中诞生;王权仅仅在名义上存在;现代社会的所有文明要素要么处于腐烂中,要么处于萌芽中。只有教会既年轻又初具雏形;只有它既拥有确定形式,又拥有年轻人的所有活力;只有它同时拥有运动和秩序、活力和规则,也就是说影响力的两大手段。我问你们,一种制度要想统治社会,不正是一方面依靠精神生活和内心运动,另一方面依靠秩序和纪律吗?此外,教会还探讨过人类感兴趣的所有重大问题;它潜心研究过关于人性的所有问题、关于命运的所有可能。因此,它对现代文明产生了非常重大的影响,其重大程度甚至超过了它最激烈的反对者和最热忱的捍卫者的想象。他们要么忙着服务它,要么忙着抗争它,都仅仅通过一个视角来看待它,因此,我觉得,既无法公平地评价它,也无法全面地衡量它。
在5世纪,基督教教会表现为一个独立、成型的社会,介于世界的两大主宰之间——一方是君主,世俗权力拥有者,另一方是人民,作为它们之间的纽带,影响了它们双方。
因此,要想全面地认识、理解它的行为,我们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它:首先,我们必须从它本身来考察它,研究它到底是什么,研究它的内部构成、支配它的各种原则,以及它的本质。然后,我们还必须从它与君主、国王、领主及其他世俗统治者的关系来考察它。最后,从它与人民的关系来考察它。当我们通过这三重考察,推导出关于教会、它的各种原则、它的地位,以及它必然产生的影响的全景后,我们将诉诸历史来验证自己的断言。我们将发现,5世纪到12世纪期间的那些严格意义上的事实和事件是否符合我们通过研究教会本质、它和世界主宰者及人民的关系所得出的结论。
首先,让我们研究一下教会本身,研究它的内部状况和它的本质。
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的第一个事实——也许是最重要的事实,就是它的存在,是它作为一个宗教政府、教士阶层、教职人士社团、全体牧师、僧侣形态的宗教的存在。
对于许多开明的人来说,这些词语本身——牧师团体、宗教政府,似乎已经说明了问题。他们认为,一门宗教如果以一个牧师团体、一个合法组织的教士阶层,总之,一个受到统治的宗教为结局,整体上来说必然是弊大于利的。在他们看来,宗教纯粹是个人和上帝之间的关系;一旦这种关系丧失这种性质,一旦有一个外部权威介入个人和宗教信仰的对象即上帝之间,宗教就变味了,社会就陷入了危险当中。
这个问题不容忽视。要想确定基督教教会的影响力到底是什么,我们必须知道,光从这种制度的本质来看,教会和教士阶层的影响力应该是什么。为了评估这种影响力,我们必须首先明确,宗教是否真的是纯个人的;除了每个人和上帝之间的私人关系外,它是否还会招致并产生其他什么东西;或者它是否必然会成为一种新的人际关系的源泉,从中必然会产生一个宗教社会以及这个社会的政府。
如果我们将宗教归结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宗教情感,一种非常真实的情感,虽然它的对象有点模糊和不确定,除了能说出它的名字外,我们几乎无法加以描述;这种情感时而沉醉于外部自然,时而专注于灵魂最深处;今天痴迷于诗歌,明日纠结于未来奥秘;总之,四处漫游、四处求索以满足自我,从不会束缚于任何地方——如果我们将宗教归结为这样一种情感,那么对我来说它显然应该是纯个人的。这样一种情感可以在人和人之间激发一种暂时关联;它能够甚至应当在同情中获得快乐,从而滋养并强化自身。但由于它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它拒绝成为一个稳定、广泛的社团的原则,拒绝适应任何具有戒律、仪式和形式的体系;总是,不会产生一个宗教社会和宗教政府。
但是,要么是我不可思议地误解了,要么是这种宗教情感并非人的宗教本质的完整表现。我觉得,宗教是一种不同的事物,绝非仅仅如此。
关于人类天性和命运,有这么一些问题,它们的答案超越了这个世界,与这个有形世界以外的事物有关,顽固地折磨着那些决心要解决这些问题的人的灵魂。这些问题的答案、包含这个答案的信条教义,或至少自以为包含这个答案的信条教义,构成了宗教的第一个对象和源泉。
还有一条将人引导至宗教的途径。对于你们当中那些曾经对哲学多少有所涉猎的人来说,我觉得,现在能足够明显地看到,道德独立于宗教思想而存在;和逻辑法则一样,明辨善恶和去恶趋善的法则存在于人的本性中,它们的原因存在于人自身,恰如它们被应用于人的实际生活。但这些事实得到明确后、道德独立性得到承认后,人类头脑中出现了一个问题——道德从何而来?走向何方?这种因其自身而存在的行善义务是一个既无创造者又无目标的孤立事实吗?它不正隐瞒或不如说是揭示了这个世界之外的一个命运?这是一个自发的、不可回避的问题。通过这个问题,道德迟早会引导人们到达宗教门口,使人们发现一个自己从未从中假借道德的领域。
就这样,一方面,在关于人类本性的问题中,另一方面,在为道德寻找认可、起源和目标的必要性中,我们发现了宗教的确定而丰富的源泉。与人们以往对它的描述不同,它以极其不同于单纯工具的面貌出现。它呈现为一个集合——首先是教义的集合,由人们在内心深处发现的问题引发,以及与这些教义一致、为这些天然道德赋予意义和认可的戒律集合;其次是承诺的集合,关于人类未来希望的承诺。这些东西真正构成了宗教,这才是宗教的本质,而不仅仅是一种感伤、一种天马行空的想象、一种诗歌。
通过这种方式将宗教归结至它的真实要素和本质后,它就不再表现为单纯个人的事,而是人们结社的强大和多产的原动力。将它看作是以下信条和教义的理论体系:真理不属于任何人;它是普遍的、绝对的;所有人必须追寻并承认它。考虑与教义关联的戒律:针对个人的强制戒律就是针对所有人的强制戒律,必须传播它,必须将所有人置于它的统治之下。宗教以其信条和戒律的名义许下的承诺也是如此:它们必须被广泛传播,所有人都负有采集它们果实的使命。于是你们看到,宗教社会从宗教的基本要素中诞生了。实际上,它从这个源头诞生是如此的绝对无疑,以至于人们在形容最热烈的社会情感、最迫切的传播观点和扩大社团的需要时,使用了“改信宗教”(proselytism)一词,这个词首先应用于宗教信仰,并且实际上几乎专用于宗教信仰。
一旦宗教社会诞生,当一定数量的人团结在共同的宗教信条、共同的宗教戒律法规以及共同的宗教希望下,这个社会就必须有一个政府。如果没有政府,没有一个社会能持续一个星期、一个小时。就在社会形成的那个时刻,甚至光凭它的形成这一事实,它就召唤一个政府,由它来宣布共同的真理、社会契约,并传播和支持源自这个真理的戒律。和任何社会一样,统治宗教社会的权利和政府的必要性隐含在该社会存在这个事实中。政府不仅是必须的,它还会自然形成。我不能再花时间解释政府在总体上是如何在社会中兴起并确立的。我只能说,当事物遵循自己的自然法则发展时,当没有外部力量干预它们时,权力总是会落到最能干、最优秀的人手中,落到那些将领导社会朝着目标前进的人的手中。在军事远征中最勇敢的人获得权力;如果一个社团的目标是调查研究或巧妙进取,最能干的人将成为其领袖。在所有事物中,如果世界遵循自己的自然路线发展,人和人之间的天然差异将得到自由表现,每个人将占据他适合的位置。对于宗教来说,人们在这方面的天赋、才干和力量和其他方面一样是有差异的。有人比其他人更擅长解释宗教教义,使其得到普遍接受;有人拥有更多权威来说服人们遵守宗教戒律;还有一些人最擅长在人的心灵中维持并激发宗教情感和希望。能力和影响力的差异在世俗社会中催生了权力,同样也能在宗教社会中催生权力。传教士也能像将军一样脱颖而出。就这样,一方面,宗教政府必然会因为宗教社会的本质而产生,另一方面,它仅凭人的才干及其差异性带来的结果就能自然而然地向前发展。因此,从宗教在人的内心诞生开始,宗教社会就开始发展;从宗教社会出现开始,它就催生了自己的政府。
但是现在出现了一种针锋相对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任何需要命令或强制的事物,不存在任何强制性事物。政府没有存在的空间,因为人们需要的是不受限制的自由。
有人认为政府完全甚至在根本上存在于武力中,以此使被统治者服从它的强制性要素,我认为这种关于政府的观点在总体上是一种非常愚昧和狭隘的观点。
我且离开宗教视角,探讨一下世俗政府。请你们和我一道沿着事实的简单进程向前走。社会这样存在着:有一些事情——不管是什么——要根据它的利益、以它的名义去完成:有一部法律要去制订、一项措施要去采取、一份判决要去宣布。同样,必然存在一个合适的方式去满足这些社会需要:一部好的法律可去制订、一项好的措施可去采取、一份好的判决可去宣布。不管要处理的事情是什么、要考虑的利益是什么,在任何情况下总会存在一个必须知道的真理,一个必然决定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的真理。
政府的第一个任务就是去寻找这条真理,去发现什么是公正的、合理的、适合社会的。当它找到时,它就宣告这条真理。随后它应当使以下观点深入人心:政府应当使自己被所有被统治者批准;它应当说服他们相信它的合理性。在这里面存在什么强制性吗?显然没有。现在假设,不管是什么事情,决定这件事的相关真理一旦被发现和宣告后,立刻得到所有人的确信,所有的意志都下定了决心,所有人都认可政府的合理性,自发地服从它。这里面依然没有任何强制性,没有运用武力的空间。是否政府就不存在呢?在所有这一切中是否就没有政府呢?显然存在一个政府,并且它完成了自己的任务。只有当发生了个体的抵抗,当政府的想法以及它采取的做法没有得到所有人的批准和自愿服从时,才会出现强制行动。此时政府会诉诸武力,使自己得到服从。这是人类不够完美的必然结果,这种不完美性既存在于统治权力中也存在于社会中。永远没有任何一种办法可以完全避免它。世俗政府总会有时被迫在一定程度上诉诸强制力。但政府显然不是由强制力组成的:只要能够避免,它们就会避免使用强制力,这样对所有人都有利。事实上,它们的最高理想就是避免使用强制力,将自己局限于纯精神手段,局限于寻求理解的做法。因此,政府越是避免使用强制力,就越忠实于它的真正本质,就越能完成自己的使命。它这样做并不像庸俗之辈所想的那样缩小了自己的权力;它仅仅是在用另一种方式,用另一种要普遍得多、强大得多的方式来行事。那些大量使用强制力的政府所获得的成功远远不如那些几乎从不使用强制力的政府。
致力于寻求理解、赢得人心、通过纯精神手段行事,政府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扩大并提升了自己,因此它才能完成更多、更伟大的事情。相反,如果它被迫不断使用强制力,它就会缩小并贬低自己,产生不了什么效果,能产生的也是极其不好的效果。
因此,政府的本质并不在于强制力、不在于运用武力。构成它的首先是一套手段和权力,用来发现各种情况下的合适做法,发现有权统治社会的真理,以便人类心灵能够向它敞开,自愿自由地接纳它。如果不需要使用强制力,甚至完全禁止使用强制力,政府的必要性和实际存在也完全是可想而知的。
宗教社会的政府就是这样的。无疑,对它来说强制力是禁止的;无疑,无论出于什么目的,使用武力都是不合法的,原因就一个,它的专属领土是人类良心。但它的存在并不因此而减少一分;它所完成的上述功绩也并不因此而减少一分。它必须明确什么宗教教义能够解决人类命运问题,如果已经存在一个能够解决这些问题的一般教义体系,它必须明确并展示这个体系在各种具体情况下的推论。它必须传播并维护符合教义的戒律;它必须宣扬并讲解它们,以便当社会偏离它们的时候使它迷途知返。决不可以有任何强制力;这个政府的职责是检查、宣扬和讲解宗教美德,并在必要时提出告诫和责难。你尽可能彻底地废止强制力,依然能看到与政府组织过程相关的各种重大问题不断产生并要求得到解答。例如,是否需要一个宗教官吏组织,或个人的宗教灵感能否得到信任(宗教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和贵格会之间争论过这个问题),这样的问题永远存在、永远需要讨论。同样,如果大家都赞成需要一个宗教官吏组织,应该采用一种具有不同权力级别的层级结构呢,还是应该优先考虑一种平等制度,一种宗教官员平起平坐、共同商议的制度?这个问题永远也不会终结,因为你已经禁止所有宗教官吏——不管他们是谁——使用强制力。因此,我们不应该为了拥有摧毁宗教政府的权利而去分解宗教社会,相反,我们必须承认宗教社会是自然形成的,宗教政府同样自然地诞生于宗教社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明确这个政府应该存在于什么条件之下,它的基础、原则和合法性条件是什么。和所有其他政府一样,这才是宗教政府的必然存在性所要求的真正研究。
宗教政府的合法性条件与其他任何政府的一样,它们可以被归结为两个:首先,权力应该交给并时刻保持在最优秀、最能干的人手中,至少在人类不完善性所允许的时间范围内;应该寻找那些散布在社会中的真正杰出人才,请他们出来阐述社会运行规则并行使权力。第二,合法组建的权力应当尊重被统治者的合法自由。所有的政府,不管是宗教政府还是世俗政府,其价值都在于这两个条件:一个形成和组织权力的良好制度、一个保障自由的良好制度。所有政府都应该根据这一标准加以评价。
因此,我们不应该去嘲笑教会或基督教世界政府的存在,而应该去研究它是如何组建的、它的原则是否符合所有良好政府的两个基本条件。让我们从这两个视角来考察教会。
关于教会权力的形成和传承,人们在说起基督教教士阶层时常常用到一个词,一个我希望抛弃的词,这个词就是“门阀”(1)。宗教官吏组织常常被人称为“门阀”。放眼全世界,看看任何一个产生过门阀的国家如印度或埃及。你们将看到在任何地方门阀在本质上都是世袭的。它是同一职位、同一权力从父亲到儿子的传承。没有继承行为就没有门阀,有的只是社团。社团精神固然有其不便利之处,但它与门阀精神截然不同。“门阀”这个词不适用于基督教教会。牧师们的独身生活使得基督教教会不可能变成一个门阀。
在一定程度上,你们已经看到了这一差异带来的结果。这种门阀制度、这种继承现象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垄断。这是由门阀一词的定义决定的。当同一职位、同一权力在同一家族中传承时,显然特权必然会随之归属于它,谁也无法摆脱自己的出身获得它们。事实上实际情况就是这样。一旦宗教政府落入门阀之手,它就变成了一种特权;除了属于这个门阀家族的人以外,任何人都无法进入。但在基督教教会中找不到任何与此类似的事;不仅找不到类似的事,教会还不断坚持平等原则,允许所有人不管出身如何都可以角逐它的职务和高位。神职工作向所有人开放,尤其是在5世纪到12世纪期间。教会从所有阶层——既包括下层阶层,也包括上流社会——招募人员;事实上更多地从下层阶层中招募。它周围一切都处于特权制度之下,只有它坚持平等和竞争的原则;只有它号召一切符合要求的杰出人士去掌权。这是它作为一个组织而非门阀所自然产生的第一个重要结果。
此外,在门阀中存在一种与生俱来的停滞不前精神。这一断言无需证据。考察任何一段历史,你们都将看到,在所有社会中,不管是政治性的还是宗教性的,凡是门阀制度占统治地位的地方,社会都打上了停滞不前精神的烙印。固然,在某些时期,在一定程度上,惧怕进步的精神被带入了基督教教会,但我们不能说它占据了统治地位,我们不能说基督教教会陷入了停滞和静止状态。在很长时期内它一直处于运动和进步中,有时候是被外部敌人的攻击所激发,有时候被内部的改革愿望和内在发展所推动。总体说来它是一个持续变化和向前发展的社会,拥有丰富多彩、不断进步的历史。毫无疑问,教会一视同仁地允许所有人竞争神职职位,根据平等原则不断招募人员,这大大有助于在教会内部保持并不断恢复活力和运动,防止停滞不前精神占据上风。
教会允许所有人角逐权力,它如何保障他们这种权利呢?它如何从社会当中发现那些将要分享统治权的合格人才并使他们上台呢?
教会主要采用两个原则:第一种是上级选择下级——选拔和任命;第二种是下级选举上级——也就是严格意义上的选举、我们当今所理解的这种做法。
例如,任命牧师的权力,即使一个人成为牧师的权力,仅仅属于上级。上级对下级行使选拔权。因此,在委任某些有俸圣职——与封建特许权有关的圣职等——的时候,是由上级——国王、教皇或领主——来任命下级;在其他一些情况下,采用的是严格意义上的选举原则。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一直到现在,主教往往由教士群体选举出来。有时候会众甚至还会介入。在修道院内部,院长由僧侣们选举出来。在罗马,教皇由枢机主教团选举出来,甚至有段时间罗马所有教士都参与教皇选举。因此,你们看到这两个原则——上级选拔下级和下级选举上级——在教会中得到承认和应用,尤其是在我们当前研究的这段时期。教会正是通过这两种方法来任命人员行使一部分教会权力。
这两大原则不仅是共存的,而且还因为本质不同而相互斗争。经过许多世纪、许多起伏后,上级任命下级的做法在基督教教会中赢得了主导地位。但总体上,在5—12世纪,占据上风的仍然是另一个原则,即下级选举上级的原则。不要对这两个如此不同的原则的共存感到惊奇。考虑整个社会、世界的自然历程和权力在其中的传递方式,你们将看到这种传递的实施所依据的不是这些原则中的这一个,就是那一个。教会并没有创造它们,它只是在上天对人类事务的统治中发现了它们,从中假借了它们。它们中的每一个都有其正确性和用途。它们的结合常常是发现合法权力的最好途径。在我看来,这两个原则中上级选择下级的原则在教会中赢得主导地位,这是一大不幸。第二个原则虽然从来没有完全获胜过,但仍以不同名义取得了或多或少的成功;在所有时代中、在所有事件中,它都被反复提出以表示抗议、打破陈规。
在我们所研究的这个时代里,基督教教会凭借对平等原则和合格优秀人才的尊重赢得了巨大的权力。它是最受欢迎、最容易进入的社会,它向一切天赋、一切雄心壮志敞开大门。它的权力由此产生,远远超过它通过财富或惯常使用的非法手段所获得的权力。
关于良好政府的第二个条件,即对自由的尊重,教会还有许多事情期待去做。
教会中出现了两个有害原则。一个是教会公开承认的,事实上已经融入了教会的教义中;另一个是被人性弱点带入教会的,并非教义的合理推论。
第一个有害原则是否定个人理性的权利,主张在整个宗教社会中自上而下地传播教义,任何人都无权自行评判。这一原则制订起来容易,真正盛行起来很难。信念无法进入人的理智,除非得到理智的允许;它必须使自己变成可接受的。不管它以什么形式呈现,不管它使人想起什么名义,理性总会衡量它。如果一条教义得到盛行,那是因为理性接受了它。因此,不管伪装成什么形式,这些试图强加于理性的思想总会受到个人理性的作用。固然,理性可能被阉割,它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自暴自弃,禁不起诱惑而滥用自己的才能,或没有充分施展自己有权使用的才能,事实上这都是被教会认可的这一有害原则带来的后果,但是,至于它的纯粹及完全的影响力,它从来没有也永远无法完全发挥出来。
第二个有害原则是教会僭取的强制权,这种权利背离了宗教社会的本质,背离了教会的本源和它的初始准则,曾经被许多最杰出的神父包括圣安布罗斯、圣希拉里、圣马丁等质疑过,但依然盛行并成为一种普遍事实。宣称有权强迫信仰——如果这两个词能并列的话,或通过体罚来改变信仰、迫害异端、藐视人类思想的合法自由,这是一种早在5世纪之前就已经传入了教会的错误,并使它付出了昂贵的代价。
因此,如果我们从它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来考察教会的话,我们能看出,与那些主导教会权力形成的原则相比,它在这方面的原则就没那么合法、那么有益了。然而,万万不可认为一个有害原则就会彻底败坏一个制度,或认为它是教会内部所有弊病的原因。没有什么比逻辑更能歪曲历史了:如果人的头脑执着于一个观点,它就会从中推导出所有可能的推论,使它产生它能够产生的所有结果,然后将它连同整个结果都投影到历史中。但是事情不是按照这种方式发展的,事态发展不会像人的大脑推导那样迅速。一切事物中都有善恶的交错混杂,这种混杂如此完全、如此不可战胜,以至于无论你深入至何处,无论是社会还是灵魂的最隐蔽要素,你都会发现这两类客观事实的规则在并行发展、相互斗争,但谁也消灭不了谁。无论是恶还是善,人的本性从不会走极端,它不停地在两个极端之间摇摆;看起来似乎就要倒下时它又站了起来;看起来走得最坚定时它却畏缩了。我们在这里将发现不一致性、多样性和冲突等特性,我曾将其评论为欧洲文明的根本特征。除此以外,还有一个普遍事实是教会政府特有的,有必要加以注意。
今天,当我们想到政府这个概念时,不管是什么,我们知道,除了人的外部活动——人们之间的民事关系——以外,再没有其他进行统治的理由了。政府承认自己的管辖范围到此为止。至于人的思想、良心和严格意义上的道德,至于个人意见和私人生活方式,它们并不干预;这些都属于自由的势力范围。
基督教教会所做的或希望做的恰恰与此相反;它试图统治自由、私人生活方式和个人意见。我们的法律仅仅定义那些在既在道德上该受谴责又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仅仅根据这两个性质来施加相应惩罚。教会则不然,它编了一个目录,列出所有在道德上该受谴责的行为,然后以罪恶之名统统加以惩罚,试图压制所有此类行为。简而言之,教会政府不像现代政府那样关心外在的人,关心人和人之间的纯民事关系;它关心内在的人,关心思想和良心,也就是说,关心人所有最为私密、最自由,并且最叛逆、最不愿受到束缚的一切。因此,由于它的事业的本质,以及它建立政府所依据的原则的本质,教会面临着成为暴政、使用非法武力的危险。但就在这个时候,这股力量遇到了一股它无法征服的阻力。不管留给它们的活动空间有多狭隘,人的思想和自由都在充满活力地反抗一切征服企图,时刻逼迫它们所忍受的暴政下台。这种事就在基督教教会内部发生了。你们看到异端被放逐、探索权受到谴责、个人理性受到藐视,以及必须遵循权威来传教的原则。然而,你们能找出哪个社会,其中个人理性的发展比在教会中更大胆?如果不是个人意见的结果,宗派和异端又是什么?宗派和异端、教会中的所有反对派,都是充斥其中的精神生命和活力的无可置疑的证据。这是一种激烈而又痛苦的生活,满布了危险、谬误和罪恶,但是高贵而强大,带来了思想和理智的最好发展。撇开反对派,深入考察教会政府自身,你将发现它组织和行事的方式与它的一些原则所表明的东西极其不同。它否定探索权,希望剥夺个人理性的自由,但它不断求助的却恰恰是理性,并且自由是它的统治性事实。它的制度和行动手段是什么?是省级议会、全国议会、全体议会,是持续不断的通信、持续不断地发表书信、各种训诫和著作。从来没有哪个政府能把讨论和共同商议推行到这种程度。我们简直以为自己置身于希腊哲学各流派中了。并且,待解决的不仅仅是讨论或寻找真理,它还涉及权威、采取措施、发布法令等问题,总之,一个政府的各种问题。然而,就在这个政府内部,精神生活的能量如此强大,以至它成为了主要的、普遍的事实,其他一切都为之让步;普照四方的是理性和自由的运用所发出的光芒。
我绝不是在暗示我所列举的那些坏原则,那些我认为存在于教会制度中的坏原则,停留于教会中却没有产生影响。在我们现在研究的这个时代里,它们已经结出了太苦的后果,并且注定在将来结出更苦的后果,但它们没有干尽它们能干的所有坏事,没有将同一块土地上的所有好作物全都芟除。这就是从自身、内部结构和本性视角来观察教会所得出的结论。接下来,我要探讨它与君主——世俗权力的主人——之间的关系。这是我答应用来考察它的第二个视角。
当帝国覆灭时,教会发现自己诞生于其中、兴起于其中,并与其拥有共同习俗和悠久联系的古罗马制度和政府不见了,自己面临的是这些在大陆上游荡或定居于城堡中的蛮族国王和首领,没有任何传统、信条或情感能够联接他们和它,它面临巨大危险,同样巨大的还有它的恐惧。
一个想法在教会中流行起来:那就是控制新来者,使他们转变信仰。教会与蛮族的早期来往除此以外几乎别无目的。要想影响蛮族,就必须求助于他们的感官和想象力。因此我们发现,在这个时期,礼拜仪式的数量、隆重程度和多样化程度都出现了巨大增长。历史文献证明这是教会影响蛮族的主要手段,它通过辉煌壮丽的景象使他们转变信仰。当他们定居下来并转变信仰后,当他们和教会之间已经存在一些联系后,它依然不停为他们冒险。蛮族的残忍和鲁莽是如此地根深蒂固,以至用来启发他们的新教义和情感几乎对他们没产生什么影响。暴力很快重占上风,和社会其他部分一样,教会成了它的受害者。为了自保,它宣布了一条制订于帝国统治时期的原则,不过更加模糊,这就是精神权力和世俗权力的分离以及相互独立。正是借助于这一原则,教会在与蛮族的来往中得以自由发展。它坚持说,武力不能作用于信条、希望和宗教承诺等体系;精神世界和世俗世界是泾渭分明、截然不同的。你立刻就能看出这一原则带来的好处。除了给教会带来现实利益外,它还带来了以下不可估量的影响:在权利的基础上,权力得到了分离和分别控制。并且,在维护整个精神世界彻底独立的同时,教会还为个人精神世界的独立即思想的独立铺平了道路。教会宣称,宗教信念体系不能受制于武力,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运用教会的语言。这种自由探索的原则、个人思想自由的原则和整个宗教权威独立于世俗权力的原则一模一样。
不幸的是,对自由的渴望很容易变成对统治权的觊觎。这种事就在教会内部发生了。由于野心和人类自负的自然发展,教会不仅企图确立精神权力的独立性,还企图确立它对世俗权力的统治权。但是,万不可认为这种意图除了人性弱点外就没有其他原因了;还有其他更重要的原因值得了解。
当自由支配精神世界,当思想和人类良心不受制于一个争夺它们的辩论和决定权或使用武力镇压它们的权力,当不存在任何有形的、组建完备的、宣称拥有并行使发号施令权利的宗教政府,那么,宗教世界统治世俗世界的想法就是不可能的。当今世界的状况便差不多如此。然而,如果存在,就像10世纪的确存在那样,一个宗教界的政府,当思想和良心受制于法律、制度和权力,被其僭取了支配和约束它们的权利时,总之,当宗教权力完成组建,凭借权利和权力实际控制了人类理性和良心时,很自然地,它将试图霸占世俗世界的统治权。它将说:“现在,我对人身上最高贵、最独立的那一部分,对他的思想、内心意志和良心都拥有权利和影响力,难道我对他的外在的、物质的和当前的利益还没有权利吗?我是正义和真理的解释者,难道我还不能根据正义和真理来管理世俗事务吗?”凭借这个理由,宗教界确实试图篡夺世俗世界的权力。当时宗教界囊括了人类思想的所有进展,从这一事实来看这一点更加确定无疑。当时只有一门科学,那就是神学;只有一个宗教界,那就是神学界;其他所有科学、修辞学、数学,甚至音乐,统统包含在神学中。
因此,当宗教权力发现自己处于人类一切思想活动的领先位置时,就很自然地僭取了世界的统治权。还有第二个原因同样有力地造成了这个结局——世俗世界的可怕状况、世俗社会政府中盛行的暴力和不公。
许多世纪以来,我们轻松地谈论世俗权力的各种权利,但在我们研究的这个时代,世俗权力仅仅是武力,是无法无天的强盗行为。而不管如何不够完美,教会的观念依然与道德及正义有关,远远优越于这样一种世俗政府。人民的呼声不断敦促它取而代之。当教皇或主教宣布没收一位君主的权利、解除其臣民的效忠誓言约束时,这种干预毫无疑问会受到各种辱骂,但在具体情况下,往往是合法的、有益的。一般而言,当自由让人类失望时,有责任取而代之的是宗教。在10世纪,人民无法保卫自己,没有可用的权利来对抗世俗暴力。宗教以上帝的名义进行了干预。这是帮助神权政治原则获胜的一个重要原因。
还有第三个原因,我认为很少有人提到过:教会首脑地位的复杂性、社会角色的多样性。一方面,他们是高级教士、宗教界的成员以及宗教权力的一部分,并凭此头衔保持独立;另一方面,他们还是封臣,因此受世俗封建制度约束。这还不是全部,除封臣外他们还是臣民,罗马皇帝与主教、教士之间的古老关系的一部分现在变成了教士和蛮族君主之间的关系。由于一系列过于冗长乏味而无法细说的原因,主教们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将蛮族君主看作罗马皇帝的继承人,将自己的所有特权归功于他们。因此,教士阶层的首脑拥有三重身份:神职人员身份,因此是一个独立的人;封建身份,受到特定职责约束,必须提供某些服务;最后是单纯的臣民身份,因此必须服从一位专制君主。现在注意结果。世俗君主们和主教们一样贪婪、野心勃勃,利用他们作为领主或君主的权利不断蚕食宗教独立性,抢夺圣职授予权、主教任命权等。另一方面,主教们常常固守自己的宗教独立性,逃避他们作为封臣和臣民的义务。因此,在任一方面都存在一种几乎不可避免的趋势,迫使君主们去摧毁宗教独立性,迫使教会首脑们将宗教独立性当成一种一统天下的手段。
其结果已经在众所周知的各种事实中显露出来:在关于圣职授予权的争吵中、在教会和君权的斗争中。教会首脑们的各种不同地位以及调和它们的困难,是这些权利主张的不确定性和斗争的真正根源。
最后,教会和君主还有第三种关系,这种关系对它最不利,对所有人都最不幸。它要求采取强制行动,要求拥有强制和惩罚异端的权利,但它没有做这些事的手段,它没有可供调遣的武力。当它给异端分子定罪后,它没有对其执行判罚的手段。它能做什么?它恳求所谓“世俗之手”的帮助;它借用世俗力量作为强制手段。因此,对于世俗力量,它将自己置于了仰人鼻息的位置。这是它由于采取了强制和迫害这一有害原则而使自己必然陷入的可悲境地。
我还有一件事要做,就是使你们了解教会和人民的关系,这里面盛行什么原则,对整个文明带来了什么结果。随后,我将通过历史、事实以及教会命运在5—12世纪期间的沧桑变化,来验证我们在这里通过教会制度和原则的性质得出的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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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译者注:英译者使用了caste一词,常被翻译为“种姓”,特指印度世袭的社会阶级,泛指具有排他性和限制性的社会或职业等级、特权阶级,类似中国历史上的“门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