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精神分析理论中,我们毫不犹豫地认为,心理活动发生的过程是受唯乐原则(pleasure principle)自动调节。也就是说,我们相信,这些心理活动的过程必然是由一种不愉快的紧张所引起的,而且这个过程沿着这样的方向发展,其最终结果会与那种紧张的减缓一致,也就是说,避免不愉快或者产生愉快。为了在思考我们研究的主题——心理过程时把上述过程也考虑在内,我们正在把“经济学的”观点加入到我们的研究工作中。如果在描述心理过程时,我们试图估计除了“地形的”和“动力学的”因素之外的“经济学的”因素,那我认为,我们大概能得到当今对这个过程最为完整的描述,而且当得起以“心理玄学的”这一术语来区分开来。
在这点与唯乐原则的假说的联系上,要问我们在多大程度上接近和采纳了任何特殊的、历史上存在的哲学体系,那是毫无意义的。我们已经通过试图描述和解释我们研究领域的日常观察获得了这些思辨性的假设。优先和原创性并不是精神分析工作的目标,而且作为唯乐原则的假设之基础的那些印象是如此深刻以至于我们无法去忽视。另一方面,对于任何可以使我们了解如此强制地影响着我们的愉快和不愉快情感的意义的哲学或心理学理论,我们都愿意表达谢意。但是,在这一点上,我们没有为我们的目的找到任何东西(来支撑)。这是心理学中最模糊、最令人费解的区域,既然我们无法避免接触到它,那么,对我来说,最不死板的假说似乎会是最好的。我们已经决定将愉快和不愉快与一定量的存在于心理中但不受任何方式“约束”的兴奋联系起来,联系的方式是这样的:不愉快与兴奋的量的增加相一致,而愉快则是与兴奋的量的减少相一致。我们进行这种联系并不是暗示愉快和不愉快情感的程度与兴奋的量的相应变化之间的简单关系,因为就我们所受的生理心理学教育来说,我们不建议任何正比例关系:决定情感的因素可能是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兴奋的量增加或减少的数量。在这里,实验可能会发挥作用,但是只要没有十分确切的观察来指导,那么不建议分析家更深入地研究这个问题。
然而,当我们发现一位具有深刻洞察力的研究者费希纳(G. T. Fechnerr)在愉快和不愉快这个主题上所持的观点几乎与我们被精神分析所强加的观点完全一致时,我们不能无动于衷了。费希纳的论述可以在一本小的著述中找到,即《对有机组织产生和发展的几点想法》(Einige Ideen zur Schöpfung-sund Entwicklungsgeschichte der Organismen)。他说:“至于意识冲动一直与愉快和不愉快有着一些联系,愉快和不愉快也可被认为与稳定和不稳定状态有着一种生理心理学上的联系。这为我计划在其他方面做更为详细研究的假说提供了基础。按照这个假说,每一种产生于意识阈(threshold of consciousness)以上的心理物理运动,当它超过了某一限度并接近完全的稳定时,就产生愉快;当它超过某一限度并背离完全的稳定时,就产生不愉快;然而在我们描述为愉快和不愉快的质的阈的两种限度之间,有着某种审美冷漠的地带……”
那些让我们相信唯乐原则支配心理生活的事实同样也可以用这样的假说来解释:心理器官努力使其自身存在的兴奋的量尽可能维持在最低水平上,或者至少使这种量保持不变。这种假说仅仅是唯乐原则的另一种表述方式。因为,如果心理器官的作用是要将兴奋的量维持在低水平上,那么,任何打算增加这种量的东西都会被视为与心理器官功能相悖的东西,也就是不愉快的东西。从恒常性原则(principle of constancy)出发,必然会得出唯乐原则:其实恒常性原则是从那些迫使我们采纳唯乐原则的事实中推论出来的。而且,一个更为详细的讨论将会表明,我们归因于心理器官的这种倾向可以作为费希纳的“趋向稳定性”原则的一个特例。他已经将这个原则同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联系起来了。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严格来讲,认为唯乐原则支配心理活动的过程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如果这种支配地位存在的话,那么我们绝大多数的心理活动都会伴随着愉快或者会引起愉快,但是普遍经验与这一结论完全相矛盾。因此,最合适的说法是在心理中存在着一种趋向于唯乐原则的强烈倾向,但是这一倾向受到某些外力或环境因素的抵抗,所以导致最终的结果并不总是产生愉快。我们可以比较费希纳对类似观点的评论:“趋向于实现目标并不意味着目标已经实现,一般来说,目标只能接近于实现……”
如果现在我们转而研究哪些环境因素可以阻碍唯乐原则发挥作用的话,我们会发现自己处于一种更为安全和习惯的境地。在组织答案时,我们有丰富的分析经验可供使用。第一个表明唯乐原则以这种方式受到阻碍的例子为人熟知且经常发生。我们知道,唯乐原则是心理器官工作的一种基本方式,然而,从处于外部世界困难之中的有机体的自我保存角度来看,唯乐原则一开始就是没有效率的,甚至是很危险的。在自我的自我保存的本能的影响下,现实原则(reality principle)代替了唯乐原则。现实原则并不是要放弃最终获得愉快的目的,而是要求和实行暂缓这种满足,要放弃许多实现这种满足的可能性,暂时容忍不愉快的存在,以此作为通向获得愉快的漫长而曲折的道路上的一个步骤。但是,作为性本能的活动方式,唯乐原则是长期存在的,而性本能是极难“教育”的,所以,从这些本能开始,或者在自我本身中,唯乐原则常常战胜了现实原则,从整体上损害有机体。
然而,毫无疑问,用现实原则来代替唯乐原则只能解释一小部分的而且不是最强烈的不愉快的体验。在自我向更高度复合的组织发展的过程中,在心理器官内部发生的冲突和矛盾中还发现另一种也是经常出现的不愉快情感疏泄的情形。几乎心理器官具有的全部能量都来自其先天的本能冲动,但并不是所有的本能冲动都可以达到相同的发展阶段。在这个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个别的或部分的本能在其要求和目的方面与另一些能联合进入自我的包容性统一体内的本能不协调,于是前一类本能通过压抑过程脱离了这个统一体,停留在较为低级的精神发展阶段上,因而一开始就失去了获得满足的可能性。若这些本能后来通过挣扎,经过曲折的途径,成功地得到了某种直接的或替代的满足,被压抑的本能很容易发生这类情况。那么,这个在其他案例中本来会是一个获得愉快的机会的事件,在自我的感觉中,却是一种不愉快。由于旧的冲突以压抑而结束,一种新的违背唯乐原则的情况就在某些本能依据这个原则力图寻求新的愉快时出现了。对于压抑使一种获得愉快的可能变成某种不愉快的根源的那个过程的详细情况,人们还没有明确的理解,或者说人们还不能给出清晰的表述。不过毫无疑问,所有神经症的不愉快都属于这一类的愉快,即无法感到愉快的愉快。(1)
以上我指出的两种不愉快形成的根源还远远不足以用来概括我们感受到的大多数的不愉快经历。但就其余的那些经历而言,我们可以断言,它们的存在并不与唯乐原则的支配地位相矛盾。我们所经历的大多数不愉快都是知觉的不愉快。它可能是对未得到满足的本能所引起的压力的知觉,也可能是一种或者其本身就是痛苦的或者会在心理器官中激起不愉快期待的外部知觉。这种不愉快的期待即是指被心理器官所认识到的“危险”。对这些本能要求的反应构成了心理器官的实际活动,因而就能得到唯乐原则或对唯乐原则有所改变的现实原则的正确指导。这样似乎就没有必要对唯乐原则做任何深远的限制。然而,研究对外部危险所做的心理反应,恰恰可以给我们目前讨论的问题提供一些有关的新材料和提出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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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毫无疑问,基本的观点是,作为意识情感,愉快和不愉快都附属于自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