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节 租税的基础理论

一、 税源

任何租税都是个人享乐的牺牲。因之必须警惕那些忽视这一事实的征税立法者。在这种情况下,政治财富将为物质财富所收买。政治财富的购买的利弊得失与国家的命运有关。

租税不应从财产中而应从收入中征收这一原理,只在税额已达到极大程度时,才具有实际意义。检验全体国民或国民中各个阶级的负担超过到什么程度,它的标志是:任何一种租税只能从纯收入中征收,也就是从扣除所有生产者以及地主和资本家的必要生活费用后的剩余收入中征收。为什么工资的纳税能力,即令金额完全一样,也低于地租和利息的纳税能力呢?(工资中很少有这里所指的纯收入部分。)

所以最好的租税是所得税。不过国民经济越发展,对所得的管理就越困难;同时,租税的负担越大,逃税的可能也越大。因此将租税分配到众所周知的三个所得部门,不过是能够更加近似地进行计算而已。

直接税和间接税——前者是对人的或物的财富所有的一种课税,后者是对一种行为、即对营利行为或享乐行为的课税。人们可以从上述二者对纳税义务人的所得作出判断。

租税的转嫁。卡纳尔对转嫁关系的错误意见。 [6]

二、 租税对商品价格的影响

(a) 对土地所有的租税 。如果这种租税不是根据纯收益或总收益,而是根据土地面积、工人人数或所有者的身份等进行征课的话,那些并不产生地租而为整个消费所不可缺少的土地也会被课税。这种情况必然要引起土地产品价格的上涨。消费者因价格上涨而多支付的金额,只有一部分归于国家,大部分则归于走好运的地主。不考虑生产成本而对总收益课税,如果消费情况不变,会引起剧烈的转嫁,使总产品价格上涨。反之,如果租税是纯地租中的一定部分,则租税将不影响生活资料的价格,而完全落在地主头上。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要使税收清册臻于完善,并使与土地密切结合的资本分离出来,显然是不可能的,而且已耕种的土地虽不产生地租,但将它完全放弃也不容易;所以在对地租征课的租税中,常常含有几分纯粹对总收益课税的性质。反之,由于农业资本转投于其他事业是最困难的。对农业资本的课税常常也含有几分地租的性质。

(b) 对工资 的课税。对工资的绝对的或相对的课税、直接的或间接的课税。凡是引起生活资料价格上涨的课税都要间接地落到工资上面。如果工资很高,在扣除租税后尚可充分满足工人的一般需要,那么工人就应当自己担负租税。但如工资已被压到最低程度,即令在经济危机深刻的情况下,对它的课税也必然要转嫁到雇主身上。为什么由于这种原因对劳动的需要总的说来会减少呢?(缩小生产。)凡是由于对劳动课税而发生的一切转嫁都落在资本家身上。

(c) 对资本利息 的课税。由于资本利息已在很多的土地课税和劳动课税中间接地承担税负,所以再对资本利息直接进行课税就不妥当了,何况这也是非常困难的。如果对每一种投资都要课税,那么这些投资就要等到利息增长了的时候才投下去,这就会导致资本缺乏。如果对全部资本都课税,资金就会通过对外国贷款形式外流,从而引起利率高涨。就固定资本而言,情况将会怎样呢?

对货币的课税,由于货币处于不断流通状态,无法作出规定。只是利用债权证书的贷款,还算一个问题。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公债进行课税,将有害于国家的信用。如属私人债务,将产生这样的结果,即资本家自己使用他的资本,直到资本的利率提高时为止。

一切租税的转嫁都要看国民的意志如何。这就是说,租税虽然增加了,但它的转嫁只在消费不变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当然它要受一般福利、生产部门的增减、时尚等各种条件的限制。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转嫁不可能完全实现,课税的一部分仍由纳税人负担。并且对产品的课税,对一起生产、共同享受的一切人都发生影响,影响的程度同他们参加这些活动的情况成比例。谷物关税和铁矿关税等发生的影响是广泛的。一切课税开始实行时,由于必将引起巨大损失的转嫁,总是受到极其激烈的抵制。

李嘉图的法则——租税高的国家,物价自然高昂。在这里,流通手段的价格变动对各种物价的影响是极不一致的;而在没有课税的国家中,它对所有物价的影响是一致的。

〔参考文献〕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第8—17节。

将所有租税统一为一种租税的提案。伏邦关于皇室什一税的提案。重农主义者的土地租税。佐登的对生产者的课税。

〔参考文献〕泽格:《优良税收制度的物价表》,1811年。伏邦:《皇室什一税方案》,1707年。

三、 优良税收的几个原理

(a) 应与各人的财力成比例 。克伦克、雅可布、罗泰克等人倡导的享乐原则,这一原则与能力原则。享乐原则是一种最基本的原则,在实际生活中无法实行。能力原则与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理有联系,这是从等量的财产对每个人都具有同等大小的价值这一观点出发的。但这种比例关系一般只能是近似的。缺乏这种比例关系的有:免除租税、销售税、罗马的营业税等等。另一方面,对巨额税负须采用累进税法。

(b) 对税款、支付时期、方法应作出法律规定 。决不允许税务官胡作非为。一般国民厌恶税务官尤其是他的下级人员——苛敛诛求。税率、间接税的税率表、直接税的税收登记。缺乏法律规定的原则的税收有:对整个地方的派税、连带负担等。汉诺威(1816年)的对地租的连带负担。

(c) 课税不应使纳税人承担超出他们向国家缴纳的税额的损失。因此,必须尽量减少征税费用 ——税务人员的人数,由于强制执行而造成的国民的损失。收税次数,过多或过少。苏里对这一点的改革。必须尽可能选择适当的时期 ——对下层阶级的直接税应分成较短时期征收;对间接税的征收应在真正消费之前进行。必须尽可能选择没有害处的方法 ——要考虑到国家和国民的特点。必须避免由于管理税收而过分妨碍交易或道德上的不利影响。但所有的租税都不免带有这些缺点,尽善尽美的极少。对滞纳的处理。

新税开始时特别要采取间接的渐进的方法,而后逐步提高,这样做是有利的。

〔参考文献〕布罗吉亚:《租税论》(意大利古典文库,第4卷)。克伦克:《税收制度的性质及其作用》,1804年;《租税管理细则》,2卷,1810年;《正确的税收原理》,1819年。哈尔:《税务管理手册》,2卷,1814年。克雷尔:《根据国家法和国民经济原理实行的税收制度》,1816年。克雷默尔:《税收制度分析》,2卷,1821年。荷根道尔勃:《关于公共繁荣问题的书简》,2卷,1830年。穆尔哈德:《税收的理论和政策》,1834年。霍夫曼:《租税论,特别论述普鲁士国家》,1840年。普里特维茨:《租税和关税理论,特别论述普鲁士及德意志关税同盟》,1842年。鸠力韦:《论累进税》,1793年。

第四十九节 租税的历史

税收是在国家财政与私人经济相结合、二者的相互利益发展到最高点的地方产生的。

一、 租税外史

日耳曼民族的传统原则是:自由民除在战时服兵役,从事公共团体分配的义务劳动和缴纳实物外,在其他方面应完全根据各人的自由意志纳税。古代法兰克时代的根据自由意志贡纳实物。代替服兵役的“Beden”税,它的种类。特别“Beden”税。 [7]

〔参考文献〕森斯贝格:《古代租税及课赋的起源与形成的研究》,1823年。艾根布罗特:《论税赋的性质》,1826年。

〔议会对税收的议决权的发展过程如下。〕

德国地方州议会 最初起源于伽罗林格王朝的地方贵族评议会。封建国家时代,陪臣的各种集会是它的雏形。早在后来的州议会成立之前,一切地方居民的权利,在与诸侯相对抗中,已得到充分保证。即在他们面临危急存亡之际,他们能够自卫并取得皇帝的庇护。

其后,封建领地越是独立发展,地方居民特别是教主、骑士、城市等等,为了对抗诸侯的侵害,就越是紧密地团结起来。这是中世纪的普遍的对统一的要求。这种团结的机会,多半是14世纪初期以来诸侯的继承契约和继承纠纷等问题造成的,其中特别重要的是诸侯对税收的苛敛诛求。在这里,依靠团结的力量逐渐产生了多数表决的方法。后来在会议上也偶尔实行多数表决的方法了。这种情况的发展与农民阶级的关系。

随着地方各邦需要的增大,税收形成有规则的东西。由此产生了保证地方自由、申请赔偿损失以及其他各种地方权利的要求。于是地方的州议会逐渐发展成为全州的代表机构。例如奥斯那布力克大公国,但这时州议会尚未真正具有就别人的行为作出决议的权利,只是对已提出的负担要求进行讨论,看它是否符合一国的现实需要。对税收的“可否、数额和对象”等加以讨论。当时免除特定阶级的租税负担是十分合理的,因为当时的情况是,即使是骑士领地的租地人,只要担负修筑一座桥的费用,即可获得正式国家公民的资格。

通过对税收的议决权,早在宗教改革以前,地方州议会就差不多到处都获得了下列各种权利:(1)没有他们的同意不能对土地进行分割、转让或削减。(2)发生继承纠纷时,可参与监护人的管理组织等。(3)对战争及结盟的同意权,非经他们同意,不承担提供任何补助的义务。(4)参与管理经过他们同意的税收和借款。议会中的关于这方面的全院委员会和后来成立的委员会,在许多州里使议会本身堕落了,国库被分成两部分:属于诸侯的领地及其特权的部分;属于州议会的税收的部分。前者常常被用于日常的支出,后者则只用于契约所规定的支出,特别是战时支出。(5)除普通的集会结社权外,还有招集本来意义的州议会的权利。

地方州议会同时也是诸侯的主要咨询机关。因此,如果双方对于应制定的法律意见一致,一般只有帝国才可以反对。

宗教改革开始打破这种在当时尚可与帝国议会并肩存在的地方州议会的假象。在新教各邦中,教主会议和教会对诸侯一般仍处于十分依存的地位,在各天主教国家中,大主教和僧侣阶级也必须与诸侯保持极亲密的关系。骑士阶级一般丧失了他们的复仇权,并且在很多天主教的地方受到当地新教派势力的压迫。城市也后退了。国内治安的维持,使地方的州议会失去了它过去的大部分作用。适应时势的新的趋向,由于各特权阶级的存在和自私心而遭到阻碍。过去的免除租税的特权虽已丧失它的基础,但仍继续存在。

由于上述这些情况,地方州议会必然要经常受到舆论的指责。在政治学者有关议会权力的意见中,这种情况尤为明显。如鲁道尔夫·胡果、霍恩、托马修斯等人。由于当时皇帝的地位日益削弱,而且出现了一种学说:国家权力的所有部分是属于诸侯的权利,这是值得怀疑的。但是由于这些权利大部分才开始形成,议会对诸侯一点也不能表示书面抗议。有学识的官僚集团还把地方的州议会排挤在一边,甚至州议会对租税的议决权也遭到反对。皇帝腓尔迪朗特二世(1619年)曾禁止波埃门州议会议论不属于它的范围的事项。事实上,租税越来越重要,因而将它交给处于上述状态的州议会任意作出决定也越来越不可能。直接的帝国国税与经地方诸侯或州议会同意的帝国国税的发展。1670年的帝国意见书企图完全取消州议会的课税权,但未获皇帝批准。另一方面,由于威斯特发伦条约(1648年)的签订,诸侯的势力扩大了。及至17世纪后半叶,常备军比过去重要了,因而税收的大部分日益从州议会手中分离出来。大选举诸侯与州议会之间发生纠纷。普鲁士的战时财政与领地财政的历来的分离,对发达的国家财政日益发生干扰作用。德国许多地方的州议会逐渐衰落。符腾堡贵族的各种情况。德国的许多王室受到外国国王的影响。

由于德意志帝国的衰落,根据帝国裁判对州议会实行的最后的积极的保护被放弃。1803年帝国委员会决议的结果。 [8] 在莱茵同盟时代(1806年莱茵地方十六个州成立了莱茵同盟——日译者),大诸侯们相信以他们新获得的统治权,可以完全废除地方的州议会。各种组织。仿效法国先例的威斯特发伦的宪法。这种变化产生了一种效果:排除了那些不应再予维持的、有害的中世纪残余中的某些东西,特别是排除了各种免税特权。过去曾获得免税特权的人们能提出什么样的补偿要求呢?

德意志联邦条例(1815年)第十三条:“各联邦国家可组织州议会”。这一条文通过外交途径成立的过程及其最初的含义。奥地利帝国的请求议会。1823年以后,普鲁士的州议会。最近由腓特烈·威廉四世(1840年)完成的情况。

在德意志的各立宪国家中,州议会对租税的管理权大部分被废止。另一方面,对整个国家财政的议决权和监督权却扩大了。以后,州议会对租税的管理权受到各种限制,因此任何州议会组织对诸侯等的联邦执行任务均无妨害(1820年);州议会也不否认为适应联邦要求和地方宪法而采取的由政府实行的必要措施。他们的对税收的议决权由于实施了其他各种建议也直接或间接地受到限制(1832年)。由于这种情况和联邦的最高立法权,维也纳会议的决议条例的规定,有效地使一切国家权力集中在统治者手中,并且统治者只在执行一定范围内的权利时,才需要取得议会的赞助。

州议会性质的旧组织与多少带有代议制性质的新组织之间的差别,可以归结为下述几种对立的情况:(1)特权、取消权及其他——根本法。(2)常常附有抗议条款的、有条件的忠诚——王侯的神圣不可侵犯,宰相的责任。(3)对与既得权益无关的法规,只提出忠告,参与各方面的管理——对法规有同意权,对管理只提出忠告或其他。(4)国库分别管理但税收部分共同管理——国库的合并以及对整个国家财政的管理。(5)各人自己或各人所委托的代表,得全权根据训令提出对领主的议案——整个国家的代表;根据讨论结果进行自由投票;对选举人不负直接责任,因此应采取公开方式。

〔参考文献〕皮特尔:《论德意志国家和君主的法权》,第1卷,第6节。路德哈尔特:《巴埃伦议会史》,2卷,1816年。弗赖贝格:《巴埃伦议会及其议事录史》,2卷,1828年。施皮特勒:《符腾堡特别委员会简史》(第二汇编的若干记事)。普法伊尔:《库尔赫士议会宪法史》,1834年。博普:《黑森—达姆施塔特议会制度史》,1833年。达尔曼:《对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议会的税收议决权的议事记录的分析》,1819年。密开尔逊:《关于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的前代议制》,1831年。

英国 和法国 的州议会发展情况的比较。英国最初也只承认特种租税。例如最初因国防需要而征收的一种宅地税等。因此,凡是被认为不是迫切需要的一切租税,都被认为是暴政。在爱德华一世(1272年)时代,承认人民对一切补助税和租税有议决的权利。教皇波立发鸠斯八世(1302年为法国腓力四世所禁锢)以后,开始对僧侣阶级课税。随着议会已有的对租税的管理权和议会的立法权的普遍扩大,议会背离了它只能在短期内议决通过税收的原则。15、16世纪的强制捐献。邱杜亚家族(1485年)虽有无限势力,但由于教皇领地已显著世俗化以及诸侯领地的出卖和垄断,未能侵害议会对租税的管理权。在财政上英国的统治几乎是不稳定的,但在政治上却产生了立宪的根本法。上院和下院具有不同的对租税的议决权。永久税与摊派税。在最高的经济发展阶段,片刻也不能缺少租税,在这里,实际掌握对租税的议决权的团体,就真正掌握了国家权力,它的最显著的标志就是具有任命大臣的权力。

法国的十字军税。路易九世(1226年)及腓力浦六世(1328年)在形式上承认了州议会对租税的议决权。这是因为当时一般的州议会只议决各种永久性的税收,所以极少召集议会。而且国家直接管理租税的尝试失败了。腓力浦六世以后的常备舰队、夏尔七世(1422年)以后的常备军。财政法规只能由议会制订的习惯逐渐形成。这与德国的官吏处于优势地位时的情况迥然不同。1614年以后,帝国的州议会成为似有似无的东西。

〔参考文献〕哈赖姆:《中世纪的欧洲国家》,2卷;《自亨利七世即位至乔治二世驾崩的英国宪法史》,2卷,1827年(第2版)。

为什么新兴国家的情况与古老国家不同,在那里租税制度形成一切政治斗争的中心?

二、租税本史

一般说来,实物徭役和实物课税早于货币课税,不固定的课税早于固定的课税,但在募捐制度向征收制度过渡的时期有例外。

最早的租税一般是财产税,在低级经济发展阶段,财产与土地所有几乎是同一种东西。所以财产税自然主要与地租相交错。使国民中某一阶级总括地接受一定的税额,而后再分派到每一个人身上。例如城市的临时财产税。英国和法国所得税的历史特别悠久。免除租税和课税义务的对象逐渐从私人的财产转移到一定的物体。在德国,特别是17世纪后半叶以后,开始根据一定格式的征税清册征收地租 ,同时开始了清册的调查工作。英国最初的人丁税 出现在爱德华三世(1327年)时代,后来逐渐由所得税或等级税代替。亨利四世(1399年)以后出现了薪金所得税。亨利六世(1422年)时代开始对所得税实行最初的累进税法。德国的帝国租税在中世末期是人丁税和财产税的一种混合物。

一般说来,间接税 获得重要意义的时期最晚,因为交易和资本发展得最晚;消费税尤其是这样,因为对外贸易的发展早于国内商业。中世纪各城市的消费税(例如营业税、交通税等)。英国消费税简史。在路德时代德意志帝国提出了国界关税的议案。一国重视农业的程度越是超过工商业,间接税就越是多于直接税。英国废止了对人的课税,取消了地租,所得税也只在非常必要的情况下征收。

古代各国经历了同样的发展过程。在罗马和雅典的繁荣时代,自由民之间根本不存在普通的直接税。但与某些情况一样,在古代不固定的实物租税比之现代存在的时间更长。例如雅典的朝拜钱等。

本来意义的税收制度 ,各地都发展得极其迟缓,首先从目前最不可缺少的对象开始,而后才考虑到利用税收的多样性替换那些不好的课税。新的简单制度的优点。在由不同的构成部分结合起来的国家中,各邦之间税收制度的差别只能逐渐消除。对各地的租税负担能力进行比较的标准是必要的,但极难实行。

各种征税 方法中最老的是:

(a)分摊征收。这是以低级文化阶段强有力的公共团体、邦和贵族等为前提的。

(b) 直接管理,即由国家官吏征收,通常施行于直接税方面。

(c) 包税。在实行间接税的初期,为了对抗承包人无孔不入的私人打算,维护纳税人的个人利益,实行这种方法并不是不适当的。但归根结底这种方法只在金权寡头政治统治的国家中实施。由于承包申请人容易相互妥协,所以在他们之间很少竞争。在这种情况下,真正的私人企业没有任何活动余地,所以那些承包者常常希求侥幸。也有粗暴地加紧征税的。雅典、罗马、法国的总包税人。

从直接管理向包税制度过渡的中间形式是富豪的预缴义务。实例。但预缴者利用这种制度避免缴税,因而它极容易被破坏。在实行直接管理的场合,在征税人的手续费方面也有类似情况。

〔参考文献〕萨维尼:《皇帝统治下的罗马税收制度》(柏林科学院论文集,1822年)。普菲芬格尔:《Vilriariuo illustrstus》,3卷,第383页以下。朗格:《德意志税收制度的历史发展》,1793年。拜耳赖勃希:《卡伦贝大公国和哥廷根大公国的财政租税制度史》,2卷,1799年。施密特:《普鲁士州税总览》,2卷,1825年。克勒维茨:《马格德堡大公国的税收制度》,2卷,1799年。施米德林:《符腾堡税收法规手册》,1835年。扎托里乌斯:《汉诺威大公国土地分割的均一税》,1815年。泰叶尔:《赫森大公国的税收》,1814年。斯蒂芬斯:《租税史》。肯林格姆:《税收史》,1778年。马笃斯:《财政史》。马尔丁:《英帝国的租税》,1833年。《税收及税法纪要》,巴黎,1768年,第2卷至第4卷,并参阅第211页以下所列详细书目。

第五十节 直接税

一、 所得税与财产税

这些税收在理论上是最完备的,但在具体课税上却最困难。公共团体成员之间彼此提出反证相互评价的方法。纳税义务者自己申报的方法。它对严重舞弊有诱惑作用。防止逃税的方法有:以很低的估价强制收购财产,在逃税者是企业经营者的情况下对检举保守秘密等等。现在这些税只是为了弥补其他税收的不足,在必要时才征收。

英国的庇特的所得税以及最近庇尔的所得税。汉诺威(1817年)王朝的所得税。

财产税根据对财产价值的估价而不是根据收益课税,因而存在着对经营资本过高课税的缺点。雅典的财产税。1812年普鲁士的财产税。

应注意,属于财产税的还有继承税 及迁移财产附加税 。征收继承税虽然容易,但具有不公平的性质,对国民的节约更有不良影响。也有根据亲疏关系分步骤实施的。迁移财产附加税简史。它已由近代各国订立条约予以废除。这对负债额大的国家是不适当的,因为离乡的人由此可免除一部分债务。与这种税应有区别的是对外国人遗产的取得权。

〔参考文献〕利普斯:《论唯一现实的单一税》,1812年。瓦尔特:《从祖国法律史说明免税特权制度》,1775年。博德曼:《德国实施迁移财产附加税法的历史,特别论述美茵茨省》,1791年。

二、 地租

地租在很多国家中一般是最重要的租税。地租的统计。租额通常在纯收益的百分之五和百分之六之间。征收这种税愈困难,愈要在充分调查真正的地租后课征,因此必须有正确的征税帐册 。波斯、罗马的征税账册、英国的土地丈量册、布朗登堡的土地清册、意大利的“Libro del dolore”、17、18、19世纪德意志土地账册的勘查。

土地清册的基础是土地丈量 。这对国家实现其他目的也是必要的。因此要十分准确地进行此项工作。三角测量、全面图、地方国、郡县图、耕地图。一地的分地愈益增多,耕地图的标准必须随之愈益加大。参谋本部的丈量。

评定土地 的等级有四种方法:(1)根据总收益。这种方法最简单,不花钱,但最不准确。但如比照土地面积来运用,在租额不大的情况下,这种方法大体够用。(2)根据卖价。实行这种方法,需找出适当的平均时期,避免引起卖价变动的偶然因素。(3)根据地租的大小。应注意租地人用以从事副业或举办大农场,竞争不多的情况。(4)根据纯收益。即确定总收益后,从中扣除耕种费用,余额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对极特殊的产业产生的不同收益,为避免经常变动,不予加算。以上各种方法的实现都需要很长的时间和巨大的费用。农地愈分割,费用愈多。图斯卡那、隆巴蒂、莱茵普鲁士、法国等的土地清册。有必要采取适当增加新变化的方法。

根据上述四种方法,可以个别地处理每一块土地,也可以分为几种标准地,分别作出评价。前者很难避免调查不充分。耕地申报人、评价人、上级监督人。纳税人提出异议、调查委员会。公共团体、地方、国家等的土地清册。

扎托里乌斯与穆尔哈德等人的见解。他们反驳了那种认为固定不变的地租只损害最初的纳税者的看法,反驳了那种认为土地价格的下降只降低资本化了的租税部分的看法。因为这只在有害的租税制度下,即资本逃光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

由于土地改良提高了土地价值,对地租是否应加考虑?这样做是公平的。但是为了奖励耕作,仍以承认它在一定的年限内可以免税为好。

抵押债务应否从土地的价值中扣除?归根结底怎样做都好。因为债权人由于利率下降,虽非直接但也间接地承担了税负。

以农民的土地为基础的实物缴纳,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对权利人课税。奥地利的例外。课税方法之一是,先由义务人预付租税,而后从实物缴纳中予以扣除,在这种情况下当然要有简便的法律手续。还有一种方法,即先在清册上减去实物缴纳,对权利人加课土地收益税 。实行后一种方法,应注意实物缴纳的征收费用和基本缴纳的各种义务。

〔参考文献〕本岑贝格:《论土地清册》,2卷,1818年。格赖韦尔:《地租及土地清册》,1821年。施佩特:《根据纯收益和总收益的地租》,1818年。格罗斯:《根据以丈量、评定土地等级和征税土地清册为基础的税收管理细则,对土地所有的纯收益所作的评价》,1828年。弗洛托:《为了修订地租,根据等级评价土地的方法》,1820年。加尔立:《米兰州的土地清册》(现代意大利古典文库),第14册。《法国关于土地清册的法规、法令、规章、训令和决定等形式的汇编》,1811年。《歌埃他大公国纪要》。

三、 人丁税与劳动税

实行最容易而在理论上最不完备的是人丁税 (对每一人进行无差别的课税)。这只在财产不平衡现象很少的地方才有效益。一旦财产不平衡的程度有所增加,它将转变为等级税 。土耳其的“Charadsch”税(一种免除兵役税)也有类似情况。俄罗斯的人丁税的最近变化。在后期的罗马,同样,在近代的法国、奥地利等国,人们认为对最下层阶级也应进行若干课税,但人丁税显然已丧失它的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对那些老年人及年幼者必须免征。普鲁士的等级税(1811年),在小城市和低洼地区,分为四个等级,后来,特别是在莱茵地区,分成了更多的等级。最下层阶级由于人数多,差不多负担了总数的一半。汉诺威的人丁税的历史。

将单纯的劳动工资 当作终身年金加以课税的例子,到处都有。甚至那些当日工的劳动者有时也被当作课税对象。

薪金税 一般是否应该许可?的确对处于官吏地位的人,可以区别其作为官吏与作为公民的二重人格。对官吏完全免税有这样一种害处:特别是在一切外表的威信仍以官僚方式来维持的情况下,租税对于人民将被认为是一种凌辱。课税时应注意避免逃税和转嫁。薪金税的最老的例子——古代法兰克帝国的官职税。

〔参考文献〕西恩霍尔德:《普鲁士州的等级税制度》,1831年。

四、 资本税

房屋税 一部分属于资本税,一部分属于地租。房屋收益中包含的土地地租,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比之建筑利息更容易发生激烈的变动。其征税清册的调查核定,在大城市里是根据房租来进行的。但在小城市或地方上,必须使用以买卖价格或建筑价格为基准的分类法。对官宅以及尚未租出的出租房屋应否课税,应予考虑。应从清册的征税资本中扣除修缮、维持和改良等项费用。经济阶段愈发展,每一个居住者所占的房屋资本一般就愈多。汉诺威的房屋税与营业税的关系。英国的门户税(户口税)及窗户税。对可以出租的营业用建筑物,同时课以地租和营业税是不适当的。

利息税 调查核定其征税清册时可供参考的是公债登记簿、抵押登记账等,以及慈善捐款或未成年者等有无国家的保护监督。其他则一般根据所有者的申报,对此,可利用人们惧怕更详细的调查或死后暴露的心理,以及对检举保守秘密的方法,加以促进。也有使债务人纳税的,但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对债权人会先作扣除。对慈善性的捐款以及全部小额资本应加斟酌。在已课征利息税的场合,不问情况如何,对抵押以及为营业而借用的资本,都必须免征地租、房屋税、营业税等等。

〔参考文献〕赞成利息税的,有雅可布、罗泰克和劳等。斯特瑙:《众议院关于拜埃伦工业法规草案的委员会报告》,1828年。反对利息税的,有克雷默尔、马尔库斯和穆尔哈德等。穆尔哈德的《租税的理论和政策》(第405页以下)。

五、 营业税

这是劳动税和资本税的混合物,近似间接税。征收清册的调查核定,按下列准则进行:(a)根据固定资本额的大小;或(b)根据流动资本即库存商品、使用人数或间接税的支付额等;(c)根据销售额的大小——在这种情况下,调查当地居民人数的多少,是找出地方营业的平均销售额的一条很好的线索。上述这些准则,运用于不同种类的营业,一般并不比运用于同种营业的不同经营者更为有效。考虑经营人员的表面的富裕程度,是为了在管理上加以利用。

普鲁士的营业税——应该划分地区,确定各部门各个营业的平均销售额,由每个营业者个别地纳税。但这些都有一定的最低限度。汉诺威的营业税,赫森大公国的营业税。法国的特许营业税是不利的。符腾堡及巴登的制度,即对工资和利息另作较低的评价。对同一人从事多种营业的处理方法。对贫民实行的免税。

一切营业税主要是为了对营业收益中包含的工资正确地进行课税而产生的。对资本利息课税过多或过少,很快会由于利息平均化的倾向而获得平衡。由于课税对象变化激剧,更需委托熟悉当地情况的评价人。营业统计的发展。对农业经营者同时课以营业税是否合适?

〔参考文献〕施佩特:《论营业税征收问题》,1822年,西恩霍尔德:《普鲁士州的营业税制度》,1831年。

第五十一节 间接税

一、 一般性质

根据第四十八节三(优良税收的几个原理)对间接税作一般的考察:(1)它具有比例性 。间接税立足于这样一种见解:它将使每个人力求他的享乐适应于自己的能力。对生活必需品课税有危险性。(2)它具有法律的稳定性 。这是间接税的一大特点,因而在尊重自由的国家里,间接税比之直接税更容易被接受。缴纳租税的时间和金额以纳税义务人的意志为转移。(3)它具有其他一般的无害 性。间接税有可以分期小额缴纳、避免滞纳等优点,同时也存在征税费用巨大的缺点。工商业愈发展,征税费用相对地愈少。间接税非常容易引起逃税活动。走私者对税关人员和法规会进行反抗,但如税收很低,不值得冒险,就不致如此。即使与近邻各国签订了协定,也难以完全避免走私。走私商人的组织及其通常的手法。间接税的这些弊害能否利用着眼于统计的总数得到避免?如果间接税的组织已经成立了相当长的时间,国家可以同直接税一样正确地计算间接税。间接税具有随同一国财富的增长而自然增加的优点,它是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一般的适当的晴雨计。

降低税率,比较地说极少减少税收总额;相反,降低税率常常使消费量增加,使逃税减少,从而使税收总额增加。绥夫特的九九表。 [9]

间接课税的几个主要原则:(1)最多的收入有待于中等阶级的消费,如对高级奢侈品课税,就要耗用过多的管理费。对一般生活必需品课税,压力过大,因为它不可能有任何节减。(2)总的说来,任何租税都必须尽可能在消费前征收。这样做可以使生产较之在财政紧迫情况下所要求的缩减得少。(3)正像征收直接税可以使那些带永久性的有目共睹的所有承担较高的税负一样,征收间接税也只使那些隐蔽困难、中止经营对经营者有害的行业承担较高的税负。

〔参考文献〕埃申迈尔:《论消费税》,1813年。乌尔门施泰因:《论间接税的优点与缺点》,1831年。维德尔霍尔德:《间接税文献和历史手册》,1820年,菲利皮:《新普鲁士间接税法全集汇编》,1830年。黑斯:《巴登关税、消费税法规和规章全集汇编》,1827年。马林可斯基:《奥地利的一般消费税》,1839年。埃力斯:《关税和消费税法和税收》,1823年。阿古尔:《间接税和消费税法》,1817年。《彻底揭露走私,对这一最不义行为实行一个有效对策的建议》,1763年。

二、 消费税

对上一世纪荷兰的消费税制度的说明。对1830年以前的英国的消费税制度的说明,在英国这种课税获得了高度的发展。

(1) 谷物税 和肉类税 。以前一般是采取门户捐的形式征收的。其不利之处。普鲁士的筵席捐和屠宰税,在地方上和小城市征收这种税有很大困难,所以代之以直接税。汉诺威的营业专利税的情况也是这样。最合理的是只对进口过多的部分课税。这时要规定在一定地区内不许从事谷物和肉类的交易。屠宰税可根据重量或牲畜头数征收。对制面包用的燕麦等要采取低税率。对制粉业者和屠宰业者的管理方法。

(2) 饮料税 。征收这种税在财政和道德方面的影响很好。对火酒课税要照顾农业用的小酿造厂。蒸馏罐税废止以来,火酒税不是附加在麦芽税中一起征收,就是在火酒还贮藏在酒窖中的时候征收,基干警察方面的理由,啤酒税的税率更低。它与面粉税同时从麦子中征收,或在麦子投入磨坊以前,或按照酿造中的桶数,或根据酒厂情况,或根据其中任何一种情况征课。葡萄酒税,如向葡萄栽培者征收是不利的。对一切消费用贮藏课税更为合适,在这种情况下,对批发商不征税,但必须经常检查其仓库,监督其出售。瓶口税。葡萄酒税的收入有很大变化。

(3) 直接征收的直接消费税 。这是对长期持续消费的东西征收的一种税,是在生产者不能预先缴纳的情况下实行的。马车捐及车捐,奢侈性的养狗捐。对养狗捐还另有为了治安的意图。对金银食具器皿课税是不适当的。实行累进的住宅税也是不适当的,住宅税最好按出租价格征收。在这种情况下,对大城市和单身汉(对负有赡养家属义务的户主)要给予特殊考虑。法国的家具税,征课有困难。

〔参考文献〕福尔施蒂希:《消费税的历史》,3卷,1781年。

三、 国境关税

关税是从道路税和护送费中逐渐分离出来的。国内关税被废止,国境关税制度得到发展。柯尔贝的各种改革。保护关税与租税关税的区别(参阅第三十二节,保护制度)。

出口税 的征收一般早于进口税。中世纪大多有这样一种意图,即想使国内的商品过剩。以后则是为了禁止出口,或是为了对外国人征税。后一想法,只有在国内现实的自然的垄断条件下才能实现它的目的,这种观念是很有害的。

转口税 容易破坏有利的转口贸易,所以这种税不应高于因转口而增加税关人员的必要事务费用。

在文化高度发展的阶段,广泛实行进口税 。通常它并不转嫁给外国。在实行保护关税的情况下,保护、禁止的目的愈能实现,财政的目的就愈难达到。根据这个理由,收入最多的是对殖民地产品和外国葡萄酒课征的关税,但在文化发展程度低的国家,却是对外国工厂产品课征的关税,这种关税具有完全消费税的性质。只是它不是由国内商业而是由外国商业来负担。通过设立关税可以对好几种对象分别作出规定。因此,组织完备的大国,乐于选择关税这样的税收。关税的范围越大,越不会出现偏向;国境的警备越好,收税额就越大。因此各国之间的关税同盟,无论从国家的以及国民经济的立场,还是从财政的立场来看,都是本质上的进步。

德意志关税同盟 的成立。1818年普鲁士的关税制度。南部德意志莱拜留斯等人的努力。普鲁士与黑森—达姆施塔特大公国的联合,巴埃伦与符腾堡的联合,1828年。库尔赫森加入普鲁士关税同盟,1831年。巴埃伦、符腾堡、撒克逊及图林根的参加,1833年。巴登、拉索的加入,1835年。布戎希发叶希的加入,1841年。上述各国赞成与反对合并的主要理由。关税法规、关税税率、相互统制、关税会议。根据人口数分配纯收益的办法,其例外。在消费税制度有差别的情况下,促进其划一的课税工作。关税国境及其警备费用大大减少。同盟在德国工业繁荣中所起的作用,过去德国工业在各邦进行关税竞争的情况下,完全不可能得到发展。关税同盟对德国国民性的影响。关税制度的历史反映了德国的统一性与政权的历史。对德国舰队及德国移民制度的展望。

在奥地利参加的同时,还反对了许多特权。奥地利所处的文化阶段与关税同盟各国有本质上的不同,从消费的观点来看,尤其是这样。匈牙利的独立、精神上的孤立有必要通过国家机构来解决。但是否应该考虑减轻国境的警备费用,削弱对外的共同制度呢?

汉诺威南北二州与关税同盟处于不同的地位。对汉诺威工业说来,是坚决排除英国的产业更为有利呢?还是与德国产业进行自由竞争将招致更大的损失呢?间接租税的提高。汉诺威对殖民地产品的消费,是否比关税同盟国家更多呢?

麦克伦堡的整个财政制度,由于参加关税同盟而发生变化。现在的地方州议会的组织是有危险的。英国的谷物税法对这一问题的影响。

汉萨同盟城市的中介商业,一旦失去它的自由港性质,无疑会招致损失,但由于德国实行差别关税,它可以得到更好的补偿。它们目前的地位,在发生海战以至对抗外国商业压迫的情况下,都是十分不利的。汉萨城市所固有的使命是充当德意志商业的主要机关和先驱者。汉萨城市畏惧官吏的退缩思想。

〔参考文献〕林德奈尔:《关于普鲁士、巴伐利亚等商业同盟之间贸易的考察》,1829年。莱拜留斯:《德国关税同盟》,1835年。莱拜留斯在1838年《哥德季刊》上发表的文章。屈恩:《论德国关税同盟》,1836年。劳:《论巴登加入关税同盟》(年报第2卷及第3卷)。赫夫肯:《形成中的德意志关税同盟》,1842年。李斯特,《关税同盟杂志》,1843年以后。参阅第三十二节四所列参考文献。

关税税率 。从价税是不利的,因为指定价格的制度早被废除,官方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又只能部分地防止过低申报价格。按原包装计算重量的从量税,会使粗制品的税负重于精制品。但这很符合保护、禁止的目的,管理也极容易。低廉的税率表。

税关 。关税的道路及其辅助道路。主要税关及分设税关。武装的税关人员。对海岸和河岸的警卫最为容易,对山地、森林地区或人口特别稠密的地区的警卫则最为困难。申报、改正、计算、遗漏和误算。身体抄查。国境地区及国内。在国内,对课税极高的商品必须加以管理。

减轻课税 。对小额的越境交易、在大集市贸易中卖剩下来的商品,以及暂时出口并已付关税的商品,都要考虑减税。〔保留关税方面:〕货物存放处及仓库。在大商人非常可靠的情况下,这可使发货人免于预缴关税,并可避免不良的委托行为,给转口商业提供方便。仓库内货物的铅封及出口许可证。

自由港和自由区对那些经营能动商业而关税又很高的国家是无益的,但对更多经营受动商业的国家以及孤立的转口商业重要地区却是有利的。

退税 。这很容易产生逃税的危险。

差别关税 。它的目的是欢迎生产国或直接消费国的船舶进口,从而奖励国内航运。这些都可以用与保护关税一样的方法来判断。

〔参考文献〕乌尔门施泰因:《德国关税实证史》,1798年。舍恩布罗特:《德意志联盟国家之间的工业、商业及关税关系总览》,1834年。法斯克尔:《税关法规的分析提要》,1836年。弗里德伦德尔:《论英国关税制度》。克诺林:《威尼斯自由港》,1838年。

四、 〔附〕印花税

有许多税利用印花税的形式来征收,如财产税、消费税、关税,以至手续费和邮税。印花税在16世纪就出现了。在瑞士和荷兰,在一般经济高度发达阶段,它具有很大的意义。

印花用纸。规定不同等级和不同种类的印花纸。法国的有大有小的印花纸。普鲁士的制度:送给官厅的文件和官厅的复文,不管范围如何,一律要贴固定的印花;对诉讼的判决结束时,要按目的物件的大小贴印花,这就是印花税收入。证明文件也要贴印花。印花税形式的罚款。法国的登录税制度(定额税和比例税)、巴登的营业税、瑞士的财产转让税。交易上的这种税,如税额超过手续费,对交易就有很大的妨碍。

〔参考文献〕伦敦诺:《登录税法》,1810年。

* * *

[1] 据著者《国民经济学体系》第 4卷第38节注4,卡纳尔在其《政治经济学原理》(1802年)中认为:租税将随时间的推移而分布到全体国民之间,他轻视转嫁的事实。——日译者

[2] 据罗雪尔:《国民经济学体系》,第4卷,第55节注3,“Beden”税是介于私权性质的缴纳与本来意义的税收之间的一种税。——日译者

[3] 这是在拿破仑进攻奥地利以后通过的关于赔偿案的决议,曾引起德意志帝国内部的大分裂。——日译者

[4] 绥夫特是《伽立佛旅行记》一书的著者。这里的意思是指二二不等于四,有时会等于五。——日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