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节 狩猎和渔业

一、 狞猎民族和渔业民族的一般特征

一般说来,渔业较之狩猎更为简单,但由于渔业民族具有定居的性质而且靠近海滨,它较之狩猎民族自然易于早一点进化到一定程度的文化阶段。人们常常兼做这两项工作,夏季从事渔业,冬季则从事狩猎。狩猎需要很大的努力和机智,更常常需要勇气。真正的分工还未完全出现。收入非常不正常。民族的理智很差,也不考虑将来,很少考虑到剩余产品的节用,当然也很少考虑到资本。各方面部极其鲁钝不灵。与这个时期如此极端单调相类似的例子还未见过。狩猎民族在生活上需要广大的土地,因此他们形成小规模的群居,集中在一起生活。由于他们在粮食来源的节约或增加方面不采取任何措施,因而兽类的头数总的说来必然要减少,而且民族的人口从历史上看来只有日益减少。国家生活非常散漫而不统一。复仇。财产共有。这类野蛮人互相争夺猎区,差不多永久在斗争中生活。他们还彼此为捕人而斗争。嗜好人肉。这样的情况是自然状态下的事情,但在哲学家的梦想中它被描绘成美好的境界。

狩猎民族与文明的国民接触,它就受到压迫。例如与北美印第安人作战时杰克逊的战法。 [1] 北美的脱拉勃族可以看做是文明生活与狩猎生活之间的中间阶段。

〔参考文献〕罗伯逊:《美洲史》,1777年,第4卷。施托尔希:《俄国的历史统计图解》(1797—1803),第2卷。还有亨特和卡特林的北美印第安旅行记。

二、 高度文化发展阶段的狩猎和渔业

国民经济越发达,狩猎及淡水渔业的作用就越不振。当初那种最主要的生产活动也衰落成为单纯的娱乐。人口逐渐增加,不仅直接地而且也间接地缩小森林地的面积,使兽类数目趋向根绝。因此为保护这种狩猎行业完全不受损失,就必须限制这方面的权利,即对土地所有者、领主、诸侯的本来属于他们自由的游猎活动加以限制。

狩猎的特权。高级及低级的狩猎。狩猎高等权利。狩猎规则。对野兽为害的防御制度。渔业者规则。

阿格西兹 [2] 关于繁殖德国鱼类的建议。狩猎和渔业只是在文化水平低的国家才具有重要的国民经济意义。北美及西伯利亚的毛皮兽类。伏尔加河及里海的捕鲛工作。

相反地,海洋渔业则随文化的提高而发展。现代最有力的商业国家经常重视这一事业。捕 业。捕鲸业。这两种渔业对发展海员有重大意义。南北极的远征。

第十九节 牧畜

一、 游牧民族的一般特征

从狩猎向畜牧的转变。在游牧民族中资本开始形成,因此出现贫富差别。在这里,被征服者成为奴隶。游牧民族的空闲时期开始有手工业的萌芽。只是由于人口稀薄,分工决不可能广泛发展,加之他们主要的牧畜事业需要他们不断流浪,就更其如此。因此,只要一个民族还处于游牧状态,他们之间差不多不会有什么变化。对内商业在这里难以形成,但是他们的游牧生活却适宜于中介商业。从游牧向农业的转变。

关于蒙古高原及阿拉伯、北非洲的沙漠地方情况的叙述。居民的生活方式及畜牲财富。他们的生活虽然简单,但却是高尚的。游牧民族具有强烈的宗教信仰。从政治上看,在这里他们根据地形条件选择一样的位置,只过小规模的群居生活。在他们的群居生活中实行父权制的组织。在那里人格自由的精神极其强烈。由于生活方式是平均的,所以在自由民之间并没有任何阶级的差别。游牧民族已经利用有利的地理条件防备外患。例如达莱幽斯族和斯鸠登族之间的战争(波斯,公元前514年)。

在中世纪的初期阶段,游牧民族的世界可以肯定仍然一如过去。例如一般可以看到的复仇权及掠夺行业。

有一些有能力的酋长,曾将各个游牧民族长期地纠集起来侵入邻近的文明国家,并作为征服者而君临于他们之上。例如:基罗斯(波斯)、阿尔萨克斯(帕尔夏)、阿蒂拉(匈奴)、穆罕默德(撒拉逊)、成吉思汗(蒙古)、达迈尔兰(鞑靼)。看来,这大概是游牧民之间所易于出现的人口过剩,迫使他们从事这种民族的向外扩张。

由于所有的民族都经过游牧时期,这就成了在规定世界史的依据中的一种主要线索。它提示了各个民族的适当的居住地,并且它还是探索所谓在老树上接新枝而重获新生的一种线索。

游牧生活的惊人的强大战斗力。游牧民族的战法,它虽然难以对抗有训练的武装齐备的军队,但同基础尚未巩固或已经老朽的文明民族战斗却是容易取胜的。(国境城墙。军事界线。)

在游牧民族的经济特征中,可以说这含有解释东方各国历史的钥匙。

〔参考文献〕参照《旧约圣经》及赫罗多特第4卷。此外还有阿拉伯的年代史家爱尔玛金和阿布尔菲达的13、14世纪的蒙古旅行记。巴哈杜尔:《鞑靼民族的史谱》。布尔克哈德:《关于包乌因斯与维埃布斯的记闻》,1830年。

二、 高级文化阶段的牧畜

在高级文化阶段,牧畜经常完全成为农业的附属。但也有某些地方由于土地高峻,不适于农业,仍持续地从事牧畜。在这些地方,人口和经济的文明早已达到极限。通常这些地方的居民有强烈的移居国外的倾向。低级文化阶段的各种缺点也与它的各种优点相结合。

北部沿岸低地及匈牙利的牧畜。

〔参考文献〕邦斯泰登:《瑞士牧畜地区的通讯》,1782年。卡斯特霍费尔:《南阿尔卑斯旅行记》、《布留列的阿尔卑斯旅行记》。施泰因米勒:《瑞士高山经济的记录》,1802年。

农业

农业的一般的政治特征,它的促进文明和阻碍文明的各种特点。农业的贵族的、保守的性质。

〔一般农政参考书目〕杨格:《政治算术》,1779年。约弗拉诺斯:《对马德里农业经济社会的农业法规草案的意见》,1816年。朔普夫:《奥地利各邦的农业经济》,1835年,3卷。登尼格斯:《普鲁士农地耕作法规》,1843年,3卷。黑林:《普鲁士农业立法》,1837年。哈特豪森:《普鲁士帝国各邦的农业制度》,第1卷(东西普鲁士),1839年。克洛森:《巴伐利亚耕地法的批判的综合》,1818年。戈尔德曼:《关于土地所有权解放的赫逊大公的立法》,1831年。伏尔奈尔:《法国农业法》,2卷。辛克莱:《农业法规》,1821年。

第二十节 国家权力的发展与小法人团体之间的矛盾

在国家形成的初期,各个成员受到整体的约束、即受到国家的要求和国家机能的影响还是很少的。国家的目的随着文化的发展而愈益广泛。在低级文化阶段,大部分政治上的要求可以由与国家对立的自治小团体来满足。如家族、组合、公共团体、等级、州等。不久国家即与这些小团体发生纠纷。国家要剥夺它们的政治机能,使家族仅仅成为单纯追求个人利益的存在,公共团体和州只是地方的行政区划单位,组合和等级只是警察的、法律的制度。随着各个成员对这些团体的需要程度的降低,各个成员也就更少需要通过它们来结合,同时也必然是在更小的规模上被结合了。

在国民的繁荣期,这些小团体都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并且出现在其活动力还持续的场合。在这种场合,统一、多重秩序与自由处于最完整的均衡状态。但是发展到下一个阶段,国家就将小法人团体全部融合在一起。因此,如果一个国民仅仅当作彼此没有联系的个人而与中央集权相对立,则这个国民可以说不过是一粒微尘,它的生活是落后的,一旦遭受暴风骤雨的袭击,就会立即崩溃。上述的这种均衡在英国最早、最踏实地得到实现。

第二十一节 农民阶级的历史

一、 日耳曼人最老的等级关系

从德意志历史的最古时代到卡罗林伽王朝(约在8、9世纪)在末期,我国国民可以分为两大阶级,即自由民与非自由民。前者又分为贵族与平民;后者分为依附民与奴隶民。

只有自由民 才有复仇权,有在法院中作证、诉讼和陪审的资格,并在群众大会上有发言权。只有他们获准有正当的所有,不需要缴付未经他们承认的赋税。赔偿金及连带保证。 [3]

担任国家的官吏好像主要是贵族 的权利。贵族所特有的强有力的一点是,他有大面积的土地,因而比其他自由民拥有更多的依附民,可以集合所谓侍从家臣。贵族的赔偿金非常高。这些特权是世袭的。起先贵族是与王位结合在一起的。

所谓非自由民,在德国也像在其他地方所能看到的那样,通常是由于征服而形成的。奴隶。(奴隶作为一个阶层时称为奴隶民。)奴隶民 完全被看成是物品——比奴隶民高一级的是依附民 。庄园的家奴、从仆。这两种人对东家有从事各种劳役的义务。他们被授予很多采地,东家从那里征收实物地租。以上的这些非自由民不能参加国家的裁判。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在这里也形成了一种习惯法,即所谓庄园法。所谓庄园法是规定非自由民与东家的关系和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国家的裁判与庄园的裁判之间存在着平行关系。

二、贵族政治——骑士制度的兴起、农民等级的压迫

这种情况的变化主要是下面三种因素引起的。

一、曾促进民族移动、成为新日耳曼王朝基础的家臣 日益重要起来。早在7世纪时恩赐封邑已不容易从领受者的手中夺过来。宫廷大臣取代了王位。这一发展加强了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差别,却削弱了平民与依附民之间的差别。

二、身居高位的帝国的官吏 逐渐成为世袭的等级而独立起来。随之出现的是郡县集会的衰灭和帝国议会的出现。所有的自由和人格的自由都归地方的守护官掌管。这在卡尔大帝(768年)继位以后尤为显著。

自从与诺尔曼人和匈牙利战争时代以后,战法 有了变化。由于骑士服兵役和筑城的流行,小领地所有主不能独立了。在卡尔大帝治世时这一变化最为显著。以平等身份的战士和僧侣为基础的平民国家一变而为以阶级的骑士和教主为基础的封建国家。

旧贵族放弃了他们担任官吏的权利,从而获得了附属于世袭的私有地和封地的各种权利,现在他们成了领主。帝国直辖和帝国贵族的形成。领主土地上的居民从属于领主并受其保护。

与上述情况相对立,过去的平民和非自由民结合起来,形成了三个新的阶层。在他们形成时,其决定的因素并不在于他们过去的门第如何,而在于他们现在的实际力量。(一)首先,那些弱小的非自由民和弱小的平民是不可能从事任何骑士的勤务的。但代替这种勤务,在战争的时候对领主有承担劳役和纳税的义务,因之他们就逐渐形成为农民阶层 。(二)强大的普通自由民,他们虽然失去了帝国直辖的地位,但仍然是佩带武器、承袭自由权利的平民。有陪审资格的自由民。陪臣(即帝国直属的诸侯之臣)。这些平民与属于领主的强大的依附民一起,逐渐形成为骑士阶层 。早在12世纪这些阶层就形成了。为了征服异教徒(十字军——1096-1270),西欧各国全部结成一体,因而骑士阶层与教会一样,在整个西欧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罗马教皇与皇帝成了这一观念支配的基督教徒王国的领导者。贵族政治与教会的结合是常例。诸侯与国王都以自己曾是骑士为荣。骑士教团。上级和下级的贵族(贵族和士族)。(三)最后,自12世纪以后,都市中的作为自由民的都市贵族与依附民中的手工业者结合起来,形成了市民阶级 。

只在由于地形关系完全不允许筑城和骑士服役的少数地方,农民维持了他们过去的人身自由。帝国纹章〔指直接由帝国规定的封地的资格〕。

三、 绝对君主政治

到了14、15世纪,欧洲基督教徒联盟的理想失去了它的力量,骑士教团也丧失了它已获得的地位。由于都市的兴起产生了一个阶级,它们在教养与财富方面与骑士相当,在巩固的团结方面又不比它们差。各个大学的设立。罗马法的继承。同时,封建军队逐渐丧失能力,因此更多的雇佣兵被使用,尤其是在火药发明以后,战法技术逐渐发生了变化。步兵和炮兵的作用提高了。

这些情况被壮大了的王侯权力所利用。在这一时期,在德国是诸侯、而在其他欧洲各国则是国王获得利益的一些理由。

在这一时期支配整个欧洲的是集权化与闭关封锁的国民国家的精神,这种精神将国家从封建制度下的松弛和虚弱的状态,提高到绝对君主专政的强大的统一状态。一群大诸侯实践了这个精神。

西班牙 及其邻邦——斐尔特朗特和伊萨拜拉(1479年西班牙王国的建立)、克西迈莱(斐尔特朗特王的丞相)、卡尔五世(1519年)、菲力浦二世(1556年)。

法国 ——路易十一世(1161年)、法兰西一世(1515年)、宗教战争(法兰西一世与卡尔五世之争)。亨利四世(1589年)、黎希留(路易十三世的宰相,1624年)、玛萨林(路易十三世及十四世的宰相,1642年)、路易十四世(1643年)——“朕即国家”。官廷贵族。

最好的发展的例子是英国 的阶级关系。在英国农奴制度和依附民制度并不那样显著。伊丽莎自(1558年)解放了王室的最后的奴隶。自由租地人、登记租地人的形成。英国的贵族们在使比他们弱小的近邻成为帝国的陪臣方面,一直没有获得充分的成功。下级贵族经常有出席帝国议会的资格,在议会里他们与都市牢固地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下议院。蔷薇战争(1455—1485年)。与其他国家一样,在英国斯图亚特王朝(1485年以后)绝对君主统治大约延续了一世纪之久。但是不久以后,土地所有者的上层社会与工商业者的中层社会充分强大,与斯图亚特王朝(1603年以后)进行了90年的抗争,因而在18世纪得以维持近代史上最自由最有秩序的社会组织。英国的贵族虽然立足于最强有力的贵族政治,但它决不是排他的。在这里,人们清楚地认识到集体主义思想归根结底远比利己心高尚而且对自己有利。

德意志 下级贵族的特征。学者贵族和新封贵族。14世纪的骑士同盟与都市同盟。为什么在德国骑士与都市相结合而不能形成德国的下议院呢?

16世纪初,骑士放弃了维持一般国内治安的工作是一种失败。宗教改革。随着都市繁荣,农民阶级抬头。农民战争(1524年,及其他)。随后农民阶级没落,他们的全部力量由于长期的宗教纠纷而遭到破坏。由于罗马法占统治地位,法律家在判断自由农民的地位时,使他们处于更为不利的境地。三十年战争(1618—1648年)使无数农民的土地荒芜了。多数领主的贫困使从属于他们的农民状况更加恶化。

17世纪初以来,差不多所有地方的贵族都想与国王和解,归顺宫廷。骑兵制代替了骑士制。当时比武和修养的思想只限于旧的贵族之间。

四、 民主主义运动——农奴阶级的解放

各国宫廷贵族占据国家要职的要求,逐渐为第三阶级所嫌忌。由于宫廷贵族除长子以外也袭用贵族的名称,因而贵族人数更为增加,而宫廷生活由于领地的分割,日益穷困。18世纪的法国贵族更加极端侈华。当时欧洲各国的上流社会,道德极端颓废。16世纪的绝对君主专政所怀抱的远大理想,已经连一点痕迹也没有了。自从路易十四世时代以来,那些被宗教神圣化了的、由艺术和学问所美化了的高尚纯洁的光彩也完全消失了。这种上层社会的新的生活方式不可避免地也要影响到下层社会,当然要更加有力地为革命准备条件,使革命激烈化。当时,贵族们过去的各种特权,失去它们的合法根据究竟到了什么样的程度呢?从这里我们可以明白在中世纪产生和支持贵族的舆论,到了18世纪却愈益与他们对立起来的理由。它的证明。

腓特烈·威廉一世(1713年)、腓特烈大帝(1740年)。七年战争(1756-1763年) [4] ,一般认为这是新思潮同旧思潮的斗争。

凡是由国王自己去解放农奴阶级、或强令贵族解放农奴的国家,各处贵族现在还维持着他们完整的势力。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是:第一,削弱中间势力的中央集权的发展;第二,国民财富状况的恢复和繁荣;最后,所谓仁爱主义。最初追求这种仁爱主义新时代倾向的力量是玛丽亚·泰莱沙(1740年)、彭巴尔侯(葡,1782年殁)和阿朗达(西班牙,1799年殁),由于他们的暴虐,大部分未能善终。丹麦的解放政策确是获得了成功。约瑟夫二世(奥国,1765年)的过激的错误的各种改革。

为推翻法国的阶级关系和所有关系而进行的革命。这种情况与其说是法律的滥用,勿宁说实际上是法律遭到了忽视。法国的各个占领国。

由于民主主义运动受到了摧残的普鲁士,经过贤明妥善的施政而获得恢复。施泰因和哈登贝格的改革(1807—1811年)。德意志的宪法结构。

维也纳会议后(1815年),对民主主义运动的反动。国王、贵族和教会重新结合。

五、 结论性的考察

对希腊、罗马和斯拉夫等民族中相当于上述发展阶段的情况作简单的说明。

贵族政治、君主政治、民主政治的精神。

第二十二节 耕作制度的理论和历史

一、 耕作制度的种别

任何一块耕地都必须使用一定的资本和劳动。在国民经济学上,耕作制度的区别是根据资本和劳动的使用量的多少决定的。

从前的维尔几利亚州(北美)、巴西、斯堪的纳维亚等地的开垦农法。巴拉斯所介绍的南部西伯利亚的农法。

所谓分圃农法 是将农地分为二部分:将住宅附近的土地用作耕地,其他则永久作为牧地来利用。耕地通常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种冬季谷,第二部分种夏季谷,其余部分休耕。对休耕地的整理与施肥。三圃法、四圃法、五圃法。

区域交替耕作农法 :任何一块土地都不用来作为永久的牧地,而轮流进行耕种。交替耕种的土地耕种作物数次以后几年就作为牧地,在这期间利用粪肥和腐草的绿肥使土地恢复肥力。第三年度休耕制。

谷物轮种农法 的特点是没有纯粹的休耕地。谷物类和苜蓿类轮流种植。这一农法如得到充分发展,厩舍饲养的牧畜就会随之存在。莱茵地区、英国、伦巴第、法兰泰因的农法。

整个阶段的最后的方法是园艺农耕法 。

更 集约的耕作法可以从同一面积的土地获得更多的收获,但它需要更多 的资本,需要更多 的劳动量、技术和自由。

〔参考文献〕施韦尔兹:《实用耕作法入门》,3卷,1823年。屠能:《孤立国》(1826年,1842年再版)。

二、 屠能的法则

农业耕作越是需要花费人工,就越要以总产品的更高的价格作为前提。因此,在低级的文化阶段,实行粗放的耕作法较为有利;在高级的文化阶段,则实行集约的耕作法较为有利。一个完全“孤立国”的假设——即这个国家是圆形的,其土地肥沃程度到处都一样,没有可航的河流,中央只有一个都市。在这个国家,产地的谷物价格形成一种同心圆,并且像阶梯那样一层一层向下降落;距离园心愈远,人们愈是采用粗放的耕作方法。这就是:园艺和酪农的农业经营地带、森林地带、轮耕地带、交替耕作农法地带,分圃农法地带,最后,由于距离远,到都市的运费与都市谷物价格一样的那些地方,只能当作放牧地带,它的外层只能专供渔业和狩猎之用。

上述构想在现实中的各种变化。更为 集约的耕作方法目前只适用于位置好的农场,也适用于土地肥沃的农场。从空间上看到的屠能所构想的各个土地农耕地带,如从时间上看,也就是各国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在各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正如其所固有的各个国家组织是最好的一样,各有其固有的农耕方法。农耕方法与国家组织的情况一样,从一种方法过渡到另一种方法是困难的,模仿外国的先例也同样是危险的。

〔参考文献〕古代——迪克逊:《古代的农业》,2卷。德国——安东:《德国农业经济史》,3卷,1799年。伦格尔克:《德意志联邦的农业经济统计》,1840年,3卷。同著者:《梅克伦堡农业概说》,1816年。施韦尔兹:《下埃尔萨斯农业概说》,1816年。同著者:《威斯特发伦与莱茵普鲁士农业概说》,1836年。劳:《莱茵州的农业》。〔比利时〕——施韦尔兹:《比利时农业知识入门》,1807年,3卷。〔法国〕——柯尔迪埃:《法国费兰德农业的记要》,1823年。德拉贝格内:《法国农业史》,1815年。杨格:《法国、西班牙等国旅行记》,2卷,1792年。〔意大利〕——西斯蒙第:《杜斯卡尼农业表》,1801年。布格尔:《农业,上意大利旅行记》,1831年。鲁莫尔:《伦巴第东部联邦旅行记》,1838年。〔西班牙〕——帕沙:《西班牙灌溉调查旅行记》,1823年,2卷。〔英国〕——泰尔:《英国农业知识入门》,1798年。马歇尔的下列各地农业经济论〔诺福克(1787年)、约克郡(1788年)、格罗斯特郡(1789年)、中部诸郡(1790年)、西部英格兰(1796年)、南部诸郡(1798年)〕。还有杨格的英国诸郡旅行记:《英格兰南部各郡及威尔士六周旅行记》,1768年;《北部英格兰六个月旅行记》,1770年;《一个农民东部英格兰旅行记》,1771年。杨格:《爱尔兰旅行记》,2卷,1780年。〔拉脱维亚〕——杜罗斯:《库尔兰的农业》。

第二十三节 土地所有关系

一、 土地所有的让渡与分割

在古代 的日耳曼人中间,自由分割私有地不仅是当时所有者的权利,而且是全家族的权利,这可由下面的事情得到说明。第一,遗嘱制度在最古的德意志法律中还完全没有出现;第二,为了尽可能永久地将土地财产保存在全家族手中,在氏族继承中普遍把女姓除外;第三,对于一切不动产,如果它的转让或处置不是出于不得已的情况,或者没有经过承认即加以处理,它的最近的继承人有权取消。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只用他的遗产中的动产部分偿付。关于各种取消权。

挪威的奥达尔法。 [5] 英国的关于一切不动产的长子继承权。

中世纪后半期,大部分土地成为封建制 的所有。这种情况下的忠诚的相互关系是爱护与服从。授予者有收回权和同意权;承受者则应服役与纳税。采地在最初任何时候都可以收回,10世纪以后逐渐成为世袭的了。特别是伦巴第王国采地法的实行加强了这种倾向,一般说来它与所有权更为接近了。但在这时,即使有了遗嘱也决不能改变严格的采地继承关系,而且当时女姓一般是没有继承权的。虽然当时的所有者的转让行为束缚了直接继承人,但除法律规定的所谓采地债务的场合外,对于氏族、共同承受者和领主,如果没有他们的同意,就没有任何束缚力。各种取消权。骑士领地的所有只限于骑士出身的人。

到中世纪末期,出现了分割制度与长子继承权。贵族(还有许多地方的士族)在家法中对此作出了规定。恩赐地继承权。长子继承和年长者继承的经济特征。贵族世袭财产 的统计。这对维持强大而有为的贵族是必要的。然而这种制度,结果对长子以外的人,仅在肯定其能为国家、主家或教会等贡献劳务的时候才成立。否则,长子以外的人多数会有生命危险。各种革命的立法禁止了财产世袭。但在其他各点,由于所有党派都重视这种制度,很长期间国家政权几乎到处予以同意。这种承认有其特殊的政治理由。

所有农民的保有地 ,自中世纪以后,从所有权方面来看,可分为下面几类:第一类是从一开始就是自由民完全所有的土地,他们只对诸侯为了报答其管理而承担服役和纳税的义务。第二类是从领主那里得来的,多数属于依附民的土地,有时也有属于自由民的土地。例如乡长的采地。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依附民的世袭权——它自16世纪以后受到了国家法律的种种保护。这种世袭在低级文化阶段是没有必要的,在高级的发展阶段则是必要的。第三类是非世袭的农民保有地,这是在通知、定期、终身等条件下的租地。

中世纪的农地法规完全是限制个人而维护家族和郡主的,这从农民所有地一般不允许分割这一点来看就很清楚。农民保有地的继承人的份地、分家弟兄的份地、幼年继承人的委托管理、养老的份地。对保有地继承人有各种规定:年长主义、年幼主义。分家分出去的份地逐渐成为世袭的继承份地。农民对保有地的处置权,在他将其保有地拿去作抵押时,要受到领主的各种限制。如未经许可而擅自处理,农地即被收回。移住权也受到了封建制度的限制。

这许多制度在低级经济发展阶段不仅在政治上可以理解,而且在经济上也是合适的。但在实行集约的农法,土地的分割和质押变得更为自由的高级阶段,这些制度逐渐令人憎恶。采地的私有化,农民保有地的独立化。国王复辟后的英国的立法、革命时期法国的立法和埃那陷落(1806年)后德国的立法,这些立法使土地流动化了。于是到处出现显著的大量生产和地方人口的激增。除了这些经济理由,民主主义和金权寡头政治的党派也经常要求土地完全自由转让。前者的目的在于打破贵族的土地制度,废除长子的特权;后者的目的是无限地扩展其投机的欲望。

但是,如果土地的分割越过了这一点,即超越了足以维持一定程度的饲养牲畜的能力、施肥的能力和足以保持适当的分工的这一点,不仅生产要下降,而且农民阶级的道德也要败坏。不能认为土地的一切无条件的自由转让或分割都是有利的,这有其纯物质方面的理由。如果允许无限制的分割和抵押,则小土地所有者终将不能活下去,他的土地必然要为大农地所有者兼并和收买。那么这些小土地所有者势必沦为定期的佃农或日工,生活陷于贫困。这种极端的现象,在走向繁荣的都市工商业的发达还没有达到能吸收地方过剩人口的程度的时候,表现得最早。大农地所有引起了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堕落。如果想通过立法使农民阶级,即作为一国基础的阶级获得自由,并进而保障其自由,则立法必须规定不允许分割超过的最小限度。规定这种限度时,如以耕作面积或使用家畜作标准,或委任地方监督官署自由裁决,是不妥当的。这种最小限度的规定最好以经过适当调查的地租为基础。在限制分割的同时需要有轮换地,都市的土地应完全自由。

在以色列、斯巴达、雅典、罗马、近代意大利等国家,同样的发展规律在起作用。

现代欧洲的土地分割的统计。我们到处可以看到的是,在文化向上发展的场合,土地的流动性增大,而在国民的繁荣期之后,土地不适当地分裂,结果是向相反的极端(兼并)恶化。

〔参考文献〕芬克:《论土地所有之无限制分割所产生的缺陷》,1839年。派桂尔翰:《耕作法》,第1卷,1841年。同著者:《普鲁士教会区土地问题》,1841年。哈克斯特豪森:《北部德意志农法状况及其当前纠纷》,1829年。许茨:《土地所有的分配对人民和国家生活的影响》,1836年。科泽加尔滕:《对土地所有的让渡及分割的考察》,1842年。鲁莫尔:《托斯卡纳移民无产阶级化的根源》,1830年。模拉托内:《意大利古代文化论》,30卷(中世纪意大利的风俗习惯,1733—1738)。

二、 农场的规模及其调整

在农业耕作上愈是采用集约方法,农场的规模就必然要为适应这种耕作而愈益缩小。因此文化的发达含有缩小农场规模的趋势。俄罗斯、东部德意志、英国、法兰特的农场的规模。

农场规模之大、中、小 的概念是相对的,使这些农场适当结合,在经济上和政治上是最理想的状态。大农场经营的利益在于它能促进分工、节约房屋和搬运工具等,并且便于大资本的投入;而小农场经营在人口稠密的情况下,通常可以在同一面积投下更多的劳动和资本。一般地说,大农场的纯收获量特别大,而小农场的总收获量特别大。过小农场经营是绝对有害的。农场过小,产品价格必然高昂(因为在多数场合这种产品特别需要投入更多的劳动力),因而它显得极为落后。工资劳动者为取得副业收入而耕种的土地属于过小经营。

分割地分散在 远离住宅地的地方,或各块分割地分散在各处,这在高度的经济发展阶段将愈益成为一种障碍。这对投入资本和劳动、对交通和地界等都有不便。在三圃农业经营的场合,联合共同所有是必要的。

到了后来,土地的收获不必追加任何劳动和资本,而通过土地的调整无限增加。土地调整的障碍及其促进的手段。耕地整理法。

村落地制度和住宅地制度。 [6] 在低级文化阶段,前者远为有利。它既对领主有利,也有利于增加生产上的稳定性,提供分工上的便利。在文化发展的高级阶段,则是后者有利。村落地制度的成立。对这种情况的统计。匈牙利的村落地的耕作方法是一种极端。各种土地本身有其最好的形式。

〔参考文献〕泰尔:《英国农业经营知识入门》,2卷。《Julins耕作年报》,1806年。劳:《国民经济的考察》,1821年,第7节。哈齐:《论土地的调整》(获奖论文)。李斯特:《耕地形式、过小经营与移民问题》(柯泰季刊,1842年第4卷)。

三、 公有地

任何一国财政都是从庞大的官有地开始的,同样,私人团体与公共团体的财政也是从庞大的公有地开始的。在文化的低级阶段这并无害处。特别是公共牧场,在分圃农法的条件下,必然为任何人所冀求。中世纪初期的“玛尔克公社”。

在农业耕作采用更为集约的方法、一切土地都交替耕种的时候,公有地成为极不方便的东西。在全面的分割不能实现的地方,采取了各种各样的缓和对策。对使用共有地所进行的各种改革。 [7]

对公有地的分割 ,一般的与特殊的。公有地的统计。第一,应该由谁来决定分割?全体一致还是多数通过?最好希望做到各人分到的土地不发生相互交错的情况。第二,应该根据什么标准进行分割?这在利用权未明确规定的时候,会发生问题。平均的分割、按对公共团体纳税的负担额大小进行分割、按照住宅地的大小和优劣的标准进行分割、按照过冬的程度(即在所有地内能够过冬的家畜头数的多寡)进行分割。根据拥有家畜头数的多寡进行分割的办法最好。但在这种场合应当采取平均方法,或利用其他标准加以调节。混合标准。对一切 公有地都加以分割是受到责难的。公有地分割的监督机构及其处理法规。

在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寺院所有地的所有当然已属不利。但在低级阶段,捐献附有土地的永久建筑物(不仅是寺院,而且包括学校)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对文化有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勒夫:《论玛尔克公社》,1829年。迈尔:《论公有地的分割》,3卷,1801年。布格尔和沙赫尔迈埃尔:关于公共牧场的分割的应征论文。克勒贝:《论公有地分割的原理》,1821年。

第二十四节 大农场经营方法

一、依附农民 的农业经营,领主靠依附农民的贡纳生活,不亲自参与农耕的指导。古老日耳曼及俄罗斯内地的农业状况。这些是非常低级文化的原因和结果。

二、下一阶段是庄园农场 ,它与依附农民的农场分离,利用依附农民的徭役进行耕作。俄罗斯东海岸各州、民族法时代以后的德意志。

三、分益农业经营 ,领主与农民之间各得收获之一半,前者提供资本,后者仅提供劳力。这在苏格兰高原及革命前的法国极为普遍。这种方法在经济上的不利。

四、随着地租的增长,领主懂得了自己直接经营 更为有利。所有者自己经营有更大的利益。大土地所有的管理人。各国对直接耕作的兴趣有差别。

五、佃耕制度 的发生,只有在地租已经显著存在、同时具有管理大规模农业的充分知识和资本的中产阶级形成了的地方才有可能。当佃农阶级的地位获得尊重、尤其是得到保证时,农业就愈益改善,佃租就愈益增加。而且更为集约化的农业耕作,就已有使租佃期间长期化的趋势。英国租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

六、分佃租 或再佃租 。租佃的条件渐渐对佃租农民不利,这些条件使劳动工资的最低必要限度更加下降,而使资本利润的最低必要限度更加提高。在分佃租的场合,由于希望租佃者之间的竞争极其激烈,因而领主能借机使他的农场规模缩小到集约农业经营所必要的程度以上。这样,佃农阶级当然要崩溃。爱尔兰、葡萄牙的租佃制度。在上部和中部意大利,经过上述过程,差不多又到处陷入悲惨的分益农式的经营。东印度的农场主和农夫。 [8]

〔参考文献〕加斯帕伦:《分益农法纪要》,1832年。肯尼迪及格伦盖尔:《大英国土地租佃的现状》,2卷,1828年。费兰及奥梭立文:《爱尔兰州实例摘要》,1826年。

第二十五节 农民的负担

一、 农奴制度

农奴制度形成的最重要的原因是征服和贫困。在最低的文化阶段,土地是各个人糊口所不可缺少的手段,但如不去实际耕种就没有价值。由于资本还处于贫乏状态,在这种阶段,一切的需要驱使众多的贫苦人不得不用他们的身体去做质押或转让。在这里,农奴制度对于下层阶级是绝对不可避免的,对于上层阶级也是在任何地方实行分工所不可或缺的。另一方面,对于被征服者本人说来,农奴制度至少是一种压迫。文化教养愈低,对自由的要求愈少。

后来,当工资劳动形成的时候,各个人依靠工资生活更为容易。同时,从某一点来看,农奴制度是分工的最大阻碍。奴隶劳动是低劣的。因而在高度发展的国民经济中,奴隶劳动早已不够,自由劳动者则更为有利。而且随着生活的扩大和发展,农奴制度对于农奴本人也愈益成为压迫他们的枷锁。这样,民主政治终于极其强烈地要求解放农奴。日耳曼各个民族逐渐实行农奴解放的简史。关于现代农奴制度情况的统计。

在古代各民族中也重复着下述规律:即发展了的经济文化使对农奴的态度日益缓和,并且频繁地要求把他们解放出来。雅典、斯巴达、罗马的农奴制度。

到了各国民发展的末期,每当他们的经济和政治都趋于没落,下层阶级的农奴制度又常常主要由于贫困而重新出现。罗马的农奴。 [9]

〔参考文献〕赖特迈尔:《希腊的奴隶和农奴制度的历史和状况》,1789年。萨维尼:《罗马的农奴问题》(柏林科学院),1822—1823年。金德林格:《德意志依附农民的历史》,1819年。帕托吉赛尔:《论农奴阶级》,1736年。阿恩德:《波美拉尼亚和鲁根的农奴制度史》,1803年。埃格斯:《梅克伦堡的农奴制度的现状》,1784年。雅可布:《自由农与农奴的劳动》,1815年。

二、 中世纪的徭役及实物缴纳

古代德国的村落玛尔克,对自由民和非自由民都同样按照正式农民保有地的数目进行分配,这叫做份地或其他名称。它又被细分为半份地给予农民。只有这些农民才有对公有地的固有的分配权。在这些农民之外,还有更小的耕作农民,他们大概是后来移居到这里来的人,如茅篷贫农、日工和新来户。还有不从事耕作的住户,他们或是偷偷地利用公有地,或是从事手工业或日工以维持生活。茅篷户、草房户以至纯粹的借住户和闲居食客。

一切农民的负担不是由于私有权的 起源而产生,就是由于国家权力的 起源而产生。前者多半带有佃租或其他代价的性质,后者则带有租税的性质。由于私有权而产生的缴纳大都称为租金或地租。由私有权而产生的徭役,往往正像它的各种名称所表示的那样,其中同经济目的有关的相当多。(耕作徭役、工事徭役、搬运徭役。)由于国家权力而产生的实物缴纳,称为课税、国库款、税款等等,这些都是租税的同义语。就徭役而言,其名称用国家或服从这类字样来表现时,可以推察它的产生多少是由于国家权力的原因。了解这些法律关系的资料,有自15世纪以来就差不多到处都已制定的田亩册。

由于私有权而产生的负担,不是农奴制度的结果,就是自由民之间借贷关系或租佃关系的结果。(A)农奴制度逐渐摆脱农奴的全部时间和全部收获都属于自己主家的原始状态。家务徭役、强制服役、手工徭役。在与主家的农场分开以后出现了耕作徭役。此外还有杂役、马夫役、跑腿役。从不固定的徭役转变为固定的徭役。(B)租金、炉灶租金。起初,如果所有人死亡,保有全部动产的继承权和整个农场的没收权;最后遗留下来的是征收部分遗产和征收部分让渡财产。献纳家禽。批准费、批准费的意义。签名费。初夜权。(C)管理人制度的形成。管理人的权利后来成为世袭的。

由于国家权力而产生的实物缴纳,其中有的是从伽罗林王朝的租税关系中引导出来的。由于地方权力强大,这些缴纳逐渐失去其租税性质而成为诸侯领地的附属物。同时,由于诸侯的保护和军备又出现了新的缴纳和徭役。对领主的徭役。在宗教改革时期这类负担显著增加。

〔参考文献〕雷塞尔:《农业法》,1698年。克林格尔:《村落及农民法汇编》,1749年,4卷。斯特卢本:《农庄法》,1720年。格泽纽斯:《管理人法》,1801年,2卷。哈格曼:《农业经营》,1807年。许尔曼:《土地依附农民的自然徭役的历史研究》,1803年。维甘德:《徭役、它的形成、性质、形式和命运》,1828年。斯蒂维:《汉诺威王朝下土地所有的负担》,1829年。隆策尔:《符腾堡的农民负担》,1832年。

在一切实物缴纳中最重要的是什一税 。在早就由罗马人统治的地方,大多是由私权关系而发生的,但在纯粹日耳曼的欧洲,则大多是由于国家权力的关系而产生的。缪赛尔和比恩鲍姆之间的对立意见。

什一税的历史和它的种类。

〔参考文献〕塞尔登:《什一税的历史》,1618年。比恩鲍姆:《什一税的法律性质》,1831年。屈伦塔尔:《德国什一税的历史》,1837年。

在中世纪,这些负担中的多数不仅完全是合法的,而且是废除农奴制度、缓和苛酷的租佃关系的最好手段。在低级的文化阶段,除去实物缴纳和徭役以外不可能有其他东西。在只由土地和劳动力构成财产的情况下,租税必须专靠利用这些手段来征收。对领主来说这些缴纳是不可少的。在粗放的农业经营条件下,固定数额的缴纳是易于实行的。在文化低的地方,有不要货币而喜欢实物缴纳和徭役的现代实例。

〔参考文献〕缪勒:《与耕作相结合的工业政策》,1824年。阿雷廷:《巴俟尔领主法,公共幸福的主要支柱》,1819年。

三、 近代的徭役及实物缴纳

在由于国家权力而产生的实物负担的法律基础已被真正推翻的同一时代,由于私权而产生的实物负担的法律基础,在国民的思想上至少已成为模糊不清的东西。由于国家权力而产生的实物负担的基础,特别因为租税征收制度而遭到破坏。

在全体国民辛勤坚毅的努力的场合,徭役制度成为有害的东西。在领主的裁判权被废除的时候,这种危害性更为增大。在高级的文化发展阶段,领主可以用日工来替代服徭役的农民。但在徭役制度组织得更好的场合,则不能全部废除。

随着文化的提高,实物缴纳本身变成了何等沉重的重压啊!尤其是定额实物缴纳已直接和间接成为一切集约的农业经营的障碍,不顾生产成本而按总收益规定负担,更是如此。“征收部分遗产”及“征收部分让渡财产”对于高级文化阶段是不利的。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对义务承担者的损害都远远大于权利获得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克伦克:《什一税的害处》,1819年。

因此,什一税的免除早就开始实行。中世纪的许多不固定的负担被固定下来。16世纪英国什一税的免除。荷兰和北意大利的例子。什一磅税、承包什一税。 [10] 农民解放战争之后的大反动。在18世纪后半叶,什一税的免除重新风行于欧洲大陆。首先是奥地利、巴登、丹麦。其次是由于法国革命而实行的免除。1807年以后的普鲁士的法制。为什么任何一种免除,特别是完全正当地决定的免除,对一国贵族政治的构成产生不利的影响?

“免除条例”一般是通过下述过程、分阶段地实现其目的的。第一,将时期和价值不固定的缴纳首先固定起来;其次,将一切实物缴纳改为货币缴纳;最后,连货币缴纳也准备赎买回来。(A)应当根据什么人的建议加以免除?有关双方的建议权,只有承担义务者方面有建议权。巴登及普鲁士的原则的特点,轮番徭役与什一税必须将纳税人的多数表决与少数反对者完全结合。(B)应当根据什么标准来免除?要对权利者赔偿他现在所失去的那部分东西。在没收遗产、征收部分让渡财产、征收部分遗产以及固定租金的场合,必须了解权利的大小。在什一税的场合,情况更为复杂。必须核定其庞大的负担额和征税费用等等,根据这个核定向什一税领主赔偿这部分收入的保证。对徭役的价值计算(按收入计算或按自由劳动场合下的费用计算)。对于过去实物缴纳中比较不公正的部分,是否需要加以合理的减少呢?为了赎买,将实物缴纳的负担按照普通利率予以资本化,但小额收入的场合属于例外。(C)赔偿的种类:固定的实物年金和货币年金的支付、采地的割让、定期年金的支付、利用资本的购买。这种赔偿的条件和结果。利率会因免除而受到影响吗?(D)国家对实行免除的干预。免除的法规必须极为稳定。免除监督官署。免除的信用机构。

在各种革命的法规中规定实物缴纳不能超过地价的一定比例。由于国家权力而产生的负担,显然应利用国库实行免除,但这样做在负担由于私权而产生的场合,纳税义务人就要受到过分的重压。

古代也如此。处于低级文化阶段时采用实物缴纳,在高级文化发展阶段采用货币缴纳。在以农民阶级为基础的各民族当中,实物缴纳自然又要占支配地位。

〔参考文献〕迈尔:《领主贡纳及其废除》,1803年。福格尔曼:《巴登的什一税免除》,1838年。明希:《论地租的出售》,1823年。克伦克:《论什一税的废除、免除和变形》,1831年。巴博和劳:《论什一税的免除》,1831年。

四、 牧地使用权(牧地的征用)

收割后的牧场及休耕地牧场。春季和秋季的牧场、森林地牧场。这些权利在耕作的低级阶段是完全有利的,但是以后对集约的农业却是很大的障碍。高级文化发展阶段的牧场使用权是不利的。免除的种类。英国的圈地运动。西班牙的牧羊地所有者组合。 [11] 牧羊地权及羊栏权。

第二十六节 对物信用

农业信用制度的完成是与土地投资的增加以及土地所有的让渡和分割的增加,相平行并互为因果的。

债权者如欲获得充分保证,必须了解下述情况:(1)抵押的土地确实属于债务人而不存在任何优先处置权;(2)如已存在优先处置权,究竟有什么以前的债务对他的债权具有优先权;(3)以后的参与债权的人都处在他后面的位置。

私人的和公共的抵押。一般的和特殊的抵押。

一、 旧的抵押制度

由土地抵押而产生的债务,在任何一国的中世纪时期当然是少见的。因为可以贷放的资本和借债的动机都不存在。在最古的日耳曼人中间只有“占有抵押”和“人身抵押”。后来有所谓“附有赎回条件的抵押”或“付息抵押”,这是在债务人死亡后仍可保证其债权的唯一方法。裁判上的手续。即充分实行特定主义及公告主义原则。

在古代的罗马法中,可以看到与它相类似的关系。即最初只是对人信任,以后有相当于付息抵押(Rentenkauf)的所谓信托买卖,仍然是在公家的监督下进行的。抵押期满法。古代希腊的质权。

〔参考文献〕帖艾尔巴哈著作(书名不详)。穆赖尔:《质权民法史》,1814年。

二、 农业信用危机

为什么罗马的抵押制度,自从它开始统治世界以后,没有得到充分发展?其理由如何?逐渐出现了许多默许的和带有特权性质的抵押权。它对信用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这种抵押制度同其他法律一样是罗马法的继承。

对土地的贷放更加频繁了。在发生一般混乱的场合,或当作流通手段的货币价值显著变动的时候,农业信用受到很大的冲击,如果没有特殊的救济办法,地主阶级几乎不可避免要破产。对最近各种战争所引起的农业信用恐慌的说明。土地投机买卖。

恐慌的对策:(1)由国家对穷困的土地所有者给予金钱补助 。腓特烈大帝在七年战争后对骑士领主的补助。丹麦的信用金库(1814年)。(2)延期支付 ,特殊的及一般的。特殊的延期支付是危险的。在一般的延期支付的场合,下述情况将成为问题。即:土地所有者阶级应为资本家阶级的利益而牺牲呢?还是相反,资本家阶级应为土地所有者阶级的利益而牺牲呢?(3)信用组合:一定地区的农场联合起来成立一种组合,担任每个组合成员和他们的债权者之间的唯一中间人。这种组合从事债务证券、支付利息、支付资本等等业务。为了使组合有保证,各农场受到作为抵押关系或连带关系的法律约束。对土地价格的核定,对延迟支付者的没收。这种组合对于债权者以及债务者是有利的。债务的归还。一般真正强有力的保证非组合所能提供。组合对信用的不利作用都不是它所固有的东西。如何使农民也达到同样的效果?

〔参考文献〕雷克:《德国的信用制度及抵押制度》,1830年。青默尔曼:《论梅克伦堡的信用关系》,1804年。米特迈尔:《论延期支付》。施特鲁恩泽:《论国民经济学的主要对象》,1800年,第1卷。博斯:《古代与现代麦克登骑士阶级的信用机关》,1835年。一普鲁士人著:《巴埃伦土地所有者的信用组合的建立》(纽伦堡,1825年)。

三、 最近的抵押登记

18世纪初期以来的改革的历史。古代德意志的两大原则:即特定主义 与公告主义 的再兴。所谓特定主义,即一切抵押权必须附着于特定的客体;所谓公告主义,即为了发生效力,必须进行登记。梅克伦堡及荷兰的抵押登记制度以及向什一税、使用权、永佃权等方面的发展。价格核定制度的各种危险。抵押监督官署。

反对新抵押制度的不仅来自法律家方面,而且来自贵族政治的立场和市民的自由立场方面。来自贵族政治立场方面的反对,是因为这种制度显然要促进土地转手;来自市民的自由立场方面的反对,是因为这种制度会促使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国家权力,以极其危险的程度增大。总生产额的上升、利息的下降。德国的抵押制度结果不好。

〔参考文献〕米特迈尔:《论抵押制度》(《内务年鉴》第18卷以后)。

四、 〔附〕保险

保险是将各个个人的一种巨大损失,分摊给多数人来负担的办法。它一方面有很大的刺激节约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打击那些属于过失的破坏或完全出于恶意的破坏。冰雹灾害保险等属于例外。保险措施在国民经济中的效用在于它极大地保证了信用。

保险的历史。中世纪的保险与现代的保险的不同。从前的火灾保险是由国家来安排的,最近则一般允许民间的竞争。在动产的火灾保险方面情况更是如此。强制加入。相互保险和再保险。

为了使火灾保险的保险费做到合理,需要划分许多等级。不仅要看建筑物的种类、环境和它的用途,而且要看它的空间大小以及该地区的文化发展状况。文化程度愈高,危险的程度愈小。有关这一制度的注意事项。

雹害、家畜、船舶保险。

〔参考文献〕劳主编的《政治经济学杂志》,第3卷。布吕格曼:《普鲁士的动产保险》,1838年。

第二十七节 谷物贸易及谷物政策

一、 谷物贸易

大量的谷物进口只有到了国民经济的高级阶段才有可能。相反,处于低级的经济阶段的各国才有可能持续地出口谷物。但在各种不同的文化发展阶段的国家之间也逐渐发生谷物贸易。谷物贸易有其本身的困难和危险。

古代和中世纪的谷物进口国家和出口国家的概况。荷兰的谷物贸易。关于地中海和北欧的现代谷物贸易的统计。

谷物是不可或缺的东西——即使它延迟几天也要引起灾难,而且谷物的消耗量极其庞大,用通常的贸易方法不足以满足需求。加之谷物的容积很大,即使是短距离的运输也要使价格加倍增长。

〔参考文献〕雅可布:《关于国外谷物贸易的报告》,1826、1828年。奥西安德尔:《欧洲各国商业运输问题》,第1卷,1840年。

二、谷价腾贵

收成的不同。同一年内不同季节的谷价变动。

〔参考文献〕翁格尔:《谷物价格条例》,1752年。为什么在各国的中世纪初期,灾荒最为频繁,也最为可怕?到中世纪后期,大量的粮仓 (积谷仓)多少救济了穷困,这是因为国内治安不好,到处有此必要。这类积谷仓制度以后由封建领主的管账房继续维持下来。它的设备,损失。腓特烈大帝统治下的积谷仓制度收效良好。

在高级文化阶段,由谷物商人 阶级来代理经营是最合适的。国民对谷物商人的嫌恶是极其深刻的。防止谷物暴利的政策和手段,只有在中等的文化阶段有效,在高级阶段绝对有害。国民经济是否充分发达到须有完全自由的谷物商人?国家和公共团体的谷仓是否还有必要?这些问题可以从谷物价格的稳定程度来判断。

灾荒 对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的种种影响。最高价格和禁止出售都有弊害。在什么情况下禁止出口谷物是必要的呢?对于灾荒的各种姑息手段是有害的。只有在过大的都市、在文化高度发达的场合,国家才应采取直接的对策。

马铃薯的移植 。马铃薯与谷物营养价值的比较。遭灾的国家之所以由于马铃薯而得到救济,是因为马铃薯对于下层阶级只是用来作副食品。如因种植马铃薯而使谷物的食用受到抑制,则反而有害。

〔参考文献〕赖马鲁斯:《论谷物贸易的自由》,1791年。诺尔曼:《谷物贸易的自由》,1802年。佐登:《关于粮食的立法》,1828年。赫伯特:《论谷物政策》,1755年。加里安尼:《谷物贸易问答》,1770年。尼克尔:《谷物立法与谷物贸易》,1775年。

三、 谷物关税

谷物的出口税使国内谷价下降,进口税则使它上涨。禁止出口或禁止进口当然要提高其幅度。其实际结果主要存在于下述情况:即在限制出口时,将使资本和劳动中的一定数量人为地从农业转移到商业方面;在限制进口时则起相反的作用。限制进口通常暂时有损于经济,但是在政治上它带来的利益可以说是长久的。限制谷物出口只能增进都市居民和工业人口的利益,如限制谷物进口则只增进农民阶级的利益。

所以在中世纪一般都禁止谷物出口。中世纪存在的地方割据。在最发达的经济阶段会出现彻底的通商自由。以后由于都市人口和工业占了显著优势,而国内的农业不能维持同文化低的外国一样的价格,国家为了生存必须对谷物加以人为的保护。英国谷物法简史。1689年、1815年、1828和1842年的各种条例。

废除关税所产生的可以推测的各种影响:从长远看,对土地所有者不利,而对资本家有利。对劳动者只是暂时有利。这对整个国家组织以及在战时对每一个人都是危险的。

根据谷价变动的关税伸缩率。法国和荷兰对谷物的保护以及意大利和中国运用别的方法实行的对谷物的保护。

〔参考文献〕迪罗姆:《关于大英帝国的谷物条例及谷物贸易的研究》,1796年。雅可布:《关于保护英国农业的若干考察》,1819年。李嘉图:《论保护农业》,1822年。托伦斯:《论对外谷物贸易对一国财富的生产和消费的影响》,1820年。

四、 〔附〕开垦

在哪种情况下才应当从事开垦呢?国家逐渐以提供资金方便和征用土地加以支援。排水、灌溉、筑堤。特别是荷兰和腓特烈大帝时代的实例。庞廷(Pontin.罗马郊外康帕尼亚)沼泽地区。这种事业可以由所有者来担任,或者由其他私人或国家来进行。

〔参考文献〕林登:《哈莱梅沼泽地的陆地化问题》,1821年。——《关于沼泽地区的行政管理及其耕地化的报告》,1787年。勃戎尼:《庞廷沼泽地的历史及其水路学的说明》,1822年。劳:《关于林特的排水工程劳动的考察》,1825年。

第二十八节 林业

一、 林业的经济特征

木材资本这一用语的不精确。

森林地租完全是地租中一种特殊的东西。林业区别于农业的各种特征如下:

(一)非常明显,它的产品仅仅是天然状态的产物。它很少需要资本和劳动的帮助。这种情况对木材价格的构成有影响。(二)林产物较之谷物,从价值的比率来看它的容积是大的。因此极少签订远距离运送的契约。屠能的法则在林业方面的应用。(三)林业与谷物耕种相比较,平均起来说需要土地很少,所以随着国家财富增长日益被限定在劣等土地上。(四)农产品的充分成长只需要几个星期,林产品则通常需要好几年。

对木材需要的不同——不仅同气候、人口和代用品的数量有关,而且同一国的道德风尚有关。俄罗斯的木材浪费。节约木材的方法。林业统计概览。

〔参考文献〕哈尔蒂希、戈塔、劳罗普等人所写的教科书。普法伊尔:《国民经济和国家财政相结合的林业经济原理》,2卷,1822年。鲍尔:《德意志联邦森林统计》,2卷,1842年。发梭-拉房奴:《法国森林的调查统计》,1829年。比特纳:《论木材节约》,1830年。

二、 林政的历史

原始林。原始林的采伐对国土的气候有良好影响。将森林地编入国有林。这样一来,过去的森林共有者的权利就成了单纯的林地使用权。采伐权。捡木材、倒塌树木、木梢、折树木、其他采伐等。砍树采伐、削取树干、切割草坪、割草、扫聚树叶、林地食品、森林地牧场、其他等等。

高级文化阶段的乱伐森林是很危险的。这不仅对木材的需要有危险,对灌溉、气候及所谓永久森林地区也是危险的。对森林的特殊权力是在16世纪以后逐渐显著发展、终于完成的。例如,1669年路易十四的法令。德意志各州的指定权。 [12]

现在木材价格腾贵与木材缺乏这两件事应该加以区别。木材价格腾贵在高级经济文化阶段是难以避免的,只有运用人为的手段才能防止。对森林以集约方法加以改良比粗放的扩展要好。

林地使用权的取消。多数使用权应限制在适当的使用范围内。总之,在任何场合,(一)取消林地使用权与取消农地使用权一样,只在高级文化发展阶段才是妥当的。要警惕森林学者的偏见。(二)林地使用权,它的权利者属于最低阶层,而它的义务者则属于最高阶层,这一点与耕地使用权者有所不同。(三)取消林地使用权时,必须注意不要损害一般人所必要的木材需要。盗窃木材的危害。木材暴利。

〔参考文献〕布林肯:《比亚沃维扎帝国森林的记事录》,1828年。琼莱:《森林地区自然状态下产品变化的调查》,1825年。斯迪塞尔:《德国森林和狩猎的历史》,1754年。弗立希:《狩猎森林法规》,1675年。米伦坎普夫:《不同国家森林状态概观》,1791年。普法伊尔:《德法森林法规》,1834年。斯密德林:《符腾堡森林法规手册》,1822年。1827年的森林法(特别是由福奥克斯和弗利克斯编辑的版本,2卷)。洪德斯哈根:《森林政策》,1831年。普法伊尔:《森林使用权消失的概况》,1828年。

三、 林业的各种制度

任何集约的林业制度都可以保证有巨大利益,但需要花费巨大费用,所以只适用于高级文化阶段。林园式的植林法,即不划分林地,将林地作为一个整体来经营,从老树开始逐渐砍伐。划地植林法,即按树龄将林地分成几块,每次采伐从树龄最老的划区开始,采伐后植上新树。林园法。 [13]

树林可按树木的循环年限分为下列几类:高林 ,即所有树木都达到充分的高度和硬度;低林 ,即不等到树木充分成长就进行采伐,让它从锯口重新成长,并将枯树换掉。中林 ,即总的说来在低林的基础上植林,使其中一部分充分成长。

有关高林的法规,如果树木的循环年限不失之过长,对木材生产是极为理想的。对于一般的所有者,循环的年限越短越有利。但这也有一定的限度。因此,私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就发生了矛盾。劳说这种矛盾是表面的矛盾。由于有这种矛盾,所以必须有国家的监督。

由于高级经济文化阶段的森林更被限制在劣等土地上,所以从各方面看来,在低级文化阶段采取与耕地上所实施的方法相一致的经营方法是最适当的,即采取大农地、官有地及共有地、直接管理等经营方法是最适当的。

第二十九节 矿业

一、 矿业的经济特征

矿业同狩猎、渔业一样都属于占有产业,但矿业在下述这一点上与其他二者有本质区别。在矿业中资本的费用是低廉的,劳动的功效是奇巧的,因而通常由于自然的作用就可以避免高昂的费用。矿业同农业一样产生地租。矿山的自然的质量差别。矿业与工业、尤其是与高度发达的工业有某种共通的性质。资本特别是大资本在矿业中有显著作用。对矿产品的加工精制较之 农产品一般需要更多 的人工劳动。由于它具有这种类似工厂的性质,所以许多矿业必须由国家、富裕商人或股份有限公司等来经营。如从劳动者的立场来看,矿业接近于工场手工业。为避免滥事开采的危害,需要有国家的严格监督。

〔参考文献〕赖特迈尔:《古代矿业史》,1785年。施奈德:《古代金属历史选录》,1788年。格梅林:《德国矿业史论》,1783年。维优福斯:《矿藏的财富》,1810年。洪堡:各种旅行记及《新西班牙政治论》,1809年。豪斯曼:《斯堪的纳维亚旅行记》,第5卷,1811年。同著者:《汉诺威群山的现状及重要性》,1832年。魏森巴赫:《萨克森的矿业》,1933年。哈塞;《从国民经济的历史观点看德国铁矿生产》,1936年。

二、 矿业组织

早在德意志帝同的初期矿山特权 就在习惯上形成了。这种特权授给了各地诸侯。金印敕书。 [14] 结果这种矿山特权成为诸侯大权的构成要素之一。

矿业的自由宣言 主要是16世纪以后的事情。矿业的自由采掘制度——试掘准许证书。矿山的第一发现者(这种权利如不在一定期间申请即行丧失)。采掘的申请能确定矿脉所在地的露出程度。特别租借。根据矿业权的租借区。作为确定权利根据的借区簿及其清册。按矿区、表层及深度作出决定。矿业经营——个人经营的矿山、集体经营的矿山。检查人、矿山监督者、矿坑长。矿业的经营状况有:收支不相抵的矿山、收支可以相抵的矿山、资本呆滞的矿山、有收益的矿山。地主及世袭矿坑所有者的报酬。

国家的影响,主要根据矿业法规进行警察的和经济上的监督。在德意志,国家通常参与经营。矿山所固有的特权及其所固有的租税负担。国家的优先购买权。矿山的什一税。四季税。

〔参考文献〕弗赖斯勒本:《国家与矿业》,1839年。瓦格纳:《矿业法》,1791年。康克伦、哈克以及卡斯滕的矿业法。迈尔:《中世纪哈尔兹矿业史》,1817年。施密特:《奥地利矿山法按年分类汇编》,2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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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据罗雪尔在其《国民经济学体系》,第2卷,第9节,注6,系指新英格兰将军杰克逊命令军队乔装成印第安人进行奇袭。——日译者

[2] 据罗雪尔:《国民经济学体系》,第2卷,第175节,注3:阿格西兹主张贩卖繁殖期的鱼类,他是当时的地质学家、生物学家。——日译者

[3] 赔偿金指受到损害时有要求赔偿的权利;连带保证,指氏族成员具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日译者

[4] 七年战争系腓特烈大帝与奥、法、俄、瑞典等国对普鲁士同盟国之战。——日译者

[5] 指六代世袭的自由保有土地的权利。——日译者

[6] 所谓村落地制度是耕地在杂居的情况下集中,在这种场合一般实行混合耕种和强制耕种。而在住宅地制度下,住宅地集中在中央,农耕地是适当调整过的。——日译者

[7] 据罗雪尔:《国民经济学体系》,第2卷,第84节,共有地是皇室土地的相对语,仍是一种共有的公地。——日译者

[8] 据 Pa1grave 《经济学辞典》的解释,东印度的农场主是对英国政府缴纳租税的农场主。英国的殖民政策最初是发展大农场主而忽视农夫的利益,破坏了原始村落共产社会组织。——日译者

[9] 据罗雪尔:《国民经济学体系》,第1卷,第75节及注 13,这种农奴多少受到一点法律保护。——日译者

[10] 据罗雪尔:《国民经济学体系》,第2卷,第117节,所谓什一磅税(Zehntpfunde或 Zehntschillinge)是在观念上规定价值单位,但纳税的东西则不规定,听任自由;所谓承包什一税(Sackzehnten或 Pactum)是由有纳税义务的公共团体承包此税。——日译者

[11] 据罗雪尔:《国民经济学体系》,第2卷,第185节注 8,这种组合是 1556年以后实行的,它根据季节变迁将牧羊地转移到山地或平地,在转移途中有权使用任何牧地。——日译者

[12] 据罗雪尔:《国民经济学体系》,第2卷,第193节,指16、7世纪在德意志各地实施的指定权,即只限于林政官所指定的森林才能采伐。——日译者

[13] 林园法包括为各种树木选择合适的地质,扩大每株树的间隔距离等各种特殊措施。——日译者

[14] 据罗雪尔:《国民经济学体系》,第3卷,第180章注 5,“金印敕书”意指卡尔四世在 1356年将恩赐地中的矿山采掘权由皇帝之手转移到各个选举侯手中。——日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