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以上论述可知,无论是银行券的发行额,还是利率或贴现率(就利率迄今为止的变化程度而言),都不会对商品的价格产生直接影响;商品价格的波动(商品的性质所必然引起的那些波动除外),即使不是全部可归因于,也是大部分可归因于信用的扩张和收缩,而信用的这种扩张和收缩是受商人或投机者对市场前景过于乐观或过于悲观的看法影响的。

信用,最简单地说,就是信任,这种信任不管有没有充分的根据,都会使一个人以货币的形式或商品(其价值按事先约定的货币价值计算)的形式,把一定数量的资本托付给另一个人,并且无论在哪种情况下,都要在规定的到期日予以偿还。在以货币(不论是银行券、信用放款还是代理银行汇票)的形式贷放资本的情况下,必须在要偿还的数额之上加上使用资本应该支付的利息(按每百镑计算)。在以商品贷放资本的情况(商品的价值按约定的货币价值计算,实际上就是出售这些商品)下,所规定的偿还数额,包含有直至约定的偿还日为使用资本而必须支付的报酬和为贷放资本所冒的风险而必须支付的报酬。这类信用大部伴随有规定偿还日的书面契约。由于这种契约或期票到期后是可以转让的,因而如果放款人需要在他们持有的票据到期之前使用资本(无论是以货币的形式还是以商品的形式),他们大都通过背书转让票据来加强自己的信用,从而能以较低的条件借入资本或购入商品。我国批发商之间的大部分巨额交易,都是靠信用进行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信用关系在开始时都是简单而直接的,然而随后就变得错综复杂了。

显而易见,商人之间(包括批发商、制造商和农场主)的信用,不管有时多么容易被滥用,都无法通过立法机关的干预来加以管理。但人们却指责我国目前的银行制度,说它即使没有引起,也大大加重了我国商业活动中时常发生的剧烈信用变动。在某种程度上,必须接受这种指责。毫无疑问,银行,无论是个人的还是合股的,如果管理不善的话,都可能促成信用过度扩张,诱发各种投机活动,如商品投机活动,进出口贸易中的投机活动,建筑业中的投机活动,或采矿业中的投机活动;而且这并非很罕见,在一些情况下,甚至非常严重,致使银行倒闭,而那些利用银行资产搞投机活动的人最终也没有捞到好处。这种情况虽然是不幸的,但却是十分真实的。

根据建立在通货理论基础之上的一般观点,此处提出的这种责难,即使不是完全针对着发钞银行,也是主要针对着发钞银行的。下院似乎完全被这种观点左右了。当它任命一个委员会调查银行问题时,竟把发钞银行定为该委员会的调查对象。因此,我现在提议探究的问题是,这种观点在什么程度上可以被认为是有根据的。

前面我已摘录了一些人于1841年就地方银行的作用问题向发钞银行委员会提供的证词。我认为,根据这些证词中的观点是不可能否定下述结论的。这个结论是:在某一地区流通的银行券数量是严格地被该地区的需求所决定和限定的,因而增加该地区公众手中银行券的总量,不是某一家银行或多家银行或者全体银行力所能及的;除非用英格兰银行券或硬币取代地方银行券,否则,直接 [1] 减少地方银行券的数量,也不是某一家银行或多家银行或全体银行力所能及的。如果这一结论是正确的,如果这一结论像我所认为的那样依据的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和推理方法,那么,通货理论对发钞银行和非发钞银行所作的那种区分就是没有道理的。通货理论认为,发钞银行有能力影响和干扰流通数量,而非发钞银行则没有这种能力。

下面摘引的诺曼先生致C.伍德先生的信中的一段话,详尽阐述了他所想象的以下两种银行的区别。一种银行(相当于非发钞银行)在只流通金属货币的情况下有动机,也有能力提供贷款,从而影响物价;另一种银行则有能力创造(这是他选用的词)纸币,为自己的其他业务活动提供帮助。

十分明显,过度发行金属货币绝不会给任何人带来利益 ,因为硬币所能换得的商品数量,绝不会多于铸造硬币的金属所耗费的商品数量外加铸币税,因而如果取消铸币税,硬币在正常情况下就不会产生利润 。银行券的情况则与此大不相同;它们可以产生十分可观的利润,因而保持尽可能大的流通数量 ,便是银行券发行者的利益所在。所以银行券是过度发行 的一个危险根源。另一个危险根源是发行银行券的机构。在我国,英格兰和爱尔兰的银行,无论是合股的还是个人的,都不仅是货币的创造者 ,而且还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家、兑换商人 ,处于这种地位,它们受到强有力的引诱 去利用它们作为发行人所拥有的特权,做有利于它们其它业务活动的事。当物价上涨时,或者当采取措施防止物价下跌时,银行家的主顾们通常会要求他提供更多的帮助,对此,他很难加以拒绝,与此同时,如果利率也上升,则利润增加的前景也会进一步诱使他增加放款,诱使他通过扩大发行额来增加其银行资金 。因而物价上涨经常是在不利的兑换率状况之前,并常常伴随着同物价的下跌和利率的上升作斗争。这样,我们便能看到,在金银输出的最初阶段,银行券往往会增加,而在只流通金属货币的情况下,金银的输出必然伴随着流通额的减少,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输出的硬币都取自于流通领域。因而在像我国这样既流通金属货币又流通银行券的情况下,汇率不利时的事态正好与只流通硬币时的情况相反。汇率有利时,也是如此。而且,在只流通金属货币的情况下,输入的黄金会增加流通额 ,同时在目前这种状况下,物价会下跌,利率通常会较低,贷款会得到偿还,垫款会被付清,这样,纸币流通额将缩减。最近几年的经验提供了大量事实,证实了这一理论观点是正确的。” [2]

在所摘录的这段话中,凡带着重号的语句,我认为都有词义模糊、推理不正确的毛病。开头一句话中提出的那个命题是站不住脚的。毫无疑问,过度发行金属货币,有时会给那些仅仅从事金属货币交易的银行家带来利益,不论是真正的利益,还是想象的利益。假设一个银行家所收到的全部存款都是硬币,那么,在当前保存现金和应付储户支取要付出辛劳的情况下,他难道不会把他根据经验知道储户不会立即提取的那部分存款用于放款或贴现吗?难道不会把这当作自己的业务活动吗?那又怎么可以说在正常情况下发行金属货币不产生利润呢?又怎么能认为他不会过度发行金属货币呢?他不是正和发钞银行家一样,也受到主顾的纠缠,不好拒绝他们提出的借款或贴现要求吗?不是正和发钞银行家一样,也受到高利率的引诱吗?他难道不会受到引诱严重占用存款,以致有可能无法满足储户的提款要求吗?这难道不是过度发行金属货币吗?只流通金属货币情况下的银行家,究竟在哪些方面与现今伦敦的银行家有所不同?他不是货币的创造者,不能利用货币发行者的特权来帮助自己的其他业务活动,然而,伦敦的一些银行家却可悲地过度发行货币。

不过,这种理论认为,保持尽可能大的流通额,是银行券发行者的利益所在,假定是这样,但他们愿意并能够在任何给定的时间增加公众手中银行券的数量,从而“通过扩大发行额来增加其银行资金吗?”正如前面说过的,谁假定银行券的发行者有这样的能力,谁也就不知不觉地把发行 可兑换的纸币和发行 不可兑换的纸币混淆在了一起。就不可兑换的纸币而言,发行权可以达到使这种纸币完全丧失价值的限度;而就严格可兑换的纸币而言,发行权正像我们无可辩驳地证明的那样,则被限定在狭窄的、无法逾越的、完全不受外汇影响的范围之内。我承认(虽然是有条件地承认),事实上“物价上涨经常是在不利的兑换率状态之前,并常常伴随着同物价的下跌和利率的上升作斗争,同时,在金银输出的最初阶段,银行券往往会增加”。但我不仅不准备承认,“在只流通金属货币的情况下,金银的输出必然伴随着流通额的减少,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输出的硬币都取自于流通领域”;而且我毫不犹豫地认为:在只流通金属货币的情况下,在物价上涨的初始阶段,尽管开始输出金块,但硬币的流通额在有限的一段时间内却会增加。 [3] 金块的这种输出不一定、也不可能“完全取自于流通领域中的硬币”;“在只流通金属货币的情况下”,汇率有利时“输入的金块”也不会比现在更多地增加流通额。我完全不相信:“最近几年的经验提供了大量事实,证实了上面摘录的理论观点是正确的。”我承认某些事实,但绝不承认所假设的那种差异,而诺曼先生的理论就建立在这种差异之上。

为了证实我在这点上的观点,我要借重一位很有成就的作家的权威地位,该作家既有进行哲学和科学表述的难得能力,又具有银行家的实际经验;我指的是那部很有价值的著作《论舆论……的形成》的作者。他在题为《为合股银行和地方发行辩护》的小册子的第85页写道:

“如果地方银行犯有错误的话,那不是作为发钞银行犯有的错误,而是作为贴现和放款银行犯有的错误;后者与前者是完全不同的事情,立法机关与此毫无关系,就像立法机关与鲁莽的谷物和棉花投机活动,或盲目向中国和澳大利亚运送货物的活动毫无关系那样。

“这两件事情常常混淆起来,许多祸害被认为是发行的管理不善、不适当的和过度的扩张和收缩造成的,实际上却是不适当的贴现和放款造成的——无论在什么样的银行制度之下,都会发生这种情况,这种祸害只有依靠智力的进步才能消除。确实,在有关某一家发钞银行或多家发钞银行的重大问题上,能否作出明智的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正确理解并记住这一区别。

“没有一个人会疯狂到要干预银行的借款和放款活动的地步,但说银行作为借款和放款机构对于社会的重要性远比其他机构大得多,却不为过;而且还可以说,只要它们的纸币是可兑换的,它们通过管理贷款所产生的影响就远比它们作为发钞银行具有的影响力广泛得多。因而无论对通货采取什么样的安排,银行制度带来福祸的主要根源都将继续存在下去。

“即使禁止地方银行发行纸币,只允许英格兰银行发行纸币,地方银行也仍然可以随意发放它们认为合适的贷款。除了那些完全由地方纸币造成的影响外,银行制度对地方商业活动的所有影响,不论是好的还是坏的,都将继续存在。管理得当的银行将像现在那样,仍对商业活动有很大的用处,而管理不善的银行,仍会对没有前途的企业进行过度的和不正当的预付,仍会随意购买有风险或没有价值的证券,从而给它们自己和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正像掌握在拙劣的管理者手中的任何其他商业机构所做的那样。

“因此,为了就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得出正确的结论,一定不要把借入资本和贷出资本带来的好处和害处同发行期票所产生的影响混淆起来。”

虽然他清楚地看到了地方银行的放款和贴现业务同发行业务的区别,但在谈到英格兰银行的管理时,他却似乎没有看到这种区别。他对照比较英格兰银行和地方银行的性质和地位时说(第62页):“前者要多发行一定数量的纸币,只需购买与那一数量相等的证券即可,而后者却无法直接扩大发行。”我相信,我已令人信服地证明,在这方面英格兰银行并不比地方银行更能直接 扩大发行额。

主张发钞银行和非发钞银行在过度发行货币 (正确地说是“过度预付资本”)方面存在着差别的论点有许多,但我所见到的似乎站得住脚的唯一论点是,新发钞银行相互竞争,力图占有现有流通额的一部分,老发钞银行也相互竞争,力图增加自己的份额,减少邻近发钞银行的份额,于是,它们为了把自己的银行券发行出去,便往往在担保品不足的情况下过度放款。我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承认这就是事实;在这一程度内也许有充足的理由制定各种规章防止银行营私舞弊,特别是严格防止发钞银行营私舞弊。但是我所承认的这种程度的区别,并不影响通货原理问题。

根据通货原理,发钞银行可以在保证自由兑换的限度内,随意发行纸币即银行券,也就是说,可以超过其财力而向客户放款。非但情况不是这样,即,发钞银行利用了发行权来增加其财力,实际情况反而是,在所有臭名昭著的管理不善的实例中,发钞银行都是利用其财力即存款和股东或合伙人的资本,努力占有现有流通额的一个份额,而不是增加现有的流通额,因为那是不可能的。退一步说,过度放款的较为突出的例子,究竟能否归因于银行有能力增加流通额,是值得怀疑的。

“北部和中部银行”就是一管理不善的突出例子。该银行的债务据说超过1 600 000镑,然其发行额却少于300 000镑。因而可以作这样的推测:虽然该银行的放款无疑大大地过度了,但其发行额,即在市面上流通的该银行的银行券却不过度;即没有超过流通所需的数额;或换句话说,没有超过假如在那里仅仅流通英格兰银行券而可能流通的数额。支持这一推测的强有力的证据是,“北部和中部银行”的全部银行券,在丧失信用而被收回后,似乎被同等数额的英格兰银行券所取代了。1836年12月1日,英格兰银行决定帮助“北部和中部银行”,作出的安排的一部分是取代后者发行的银行券。英格兰银行的发行状况为:

伦敦地方 1836年11月29日 1837年1月3日

13 556 000镑 13 023 000镑

3 733 000镑 4 074 000镑

17 289 000镑 17 097 000镑

可以看出,英格兰银行的地方发行额正好是在该银行干预“北部和中部银行”时增加的,这无比有力地证明,肯定是英格兰银行增发的银行券,取代了“北部和中部银行”被收回的银行券。

此外,根据这里提出的看法还有这样很重要的一点,那就是,通货理论的鼓吹者认为现有制度造成了一种反常现象,即:当英格兰银行缩减其发行额时,地方发行额有时却扩大(他们特别谈到了这里提到的那一时期),从而削弱了英格兰银行调整汇率的努力;可是从上面所列的数字可以看出,实际情况是,英格兰银行的地方发行额 (政府公报中未作这样的区分)增加了340 000镑,而伦敦的发行额却减少了500 000镑以上!

因此,不是北部和中部银行的(银行券)发行额 过度了,而是该银行的放款额 大大过度了。我毫不怀疑,如果进行调查的话,这必定是每一家破产的发钞银行的状况。如果一家银行的(银行券)发行额,不管多么小,证明超过了发行者见票即付的能力,那么只要根据这一标准,发现这些银行券无法履行赋予它们价值的发行条件,它们实际上就是过度发行的银行券。但只要它们仍给人以能够严格自由兑换的印象,继续享有信用(不管是多么不该享有),继续流通,其数量就不可能是过度的。它们的质量 也许很差(尽管未受到持有者的怀疑),可它们的数量 也许并未超过达到便利目的所需的数额,因为人们仅仅为了便利才需要纸币或通货。

在与非发钞银行相对比讨论发钞银行时,务必要记住联合股份银行和私人银行之间的一种区别,那就是,就我的记忆所及,尚没有一家大一点的联合股份银行倒闭而无力兑付其发行的银行券。

我的印象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不说是在所有情况下的话),公众手中联合股份银行的银行券都立即得到了兑付,无论如何最终都得到了清偿。联合股份银行最初只是拖延满足储户的提款要求,而损失则像所应当的那样,最终落在股东身上。就破产的私人发钞银行而言,情况与此大不相同,银行券持有者和储户所遭受的损失是相等的。但是,虽然私人发钞银行(也包括联合股份银行)在最近二三年间经常破产,令人不胜悲痛,可公众手中私人发钞银行券和联合股份银行券的总量,虽说不上微不足道,也是很有限的。它们的数量确实很有限,以致通货原理的鼓吹者根本不能以此为理由主张变革我国的纸币发行制度,即用一个发钞银行取代所有其他发钞银行。

我愿意承认,私人发钞银行的破产如果是由这里所谈到的原因引起的,即银行券持有者与储户一道挤兑,那么这种破产造成的危害要大于非发钞银行或联合股份发钞银行的破产所造成的危害。

但是,虽然我承认私人发钞银行由此造成的危害要大于非发钞银行或联合股份发钞银行造成的危害,可是现在这种危害的严重性却要比当年全国都流通5镑以下的地方银行券时小得多。5镑以下的地方银行券现在仅在苏格兰和爱尔兰流通。暂停兑付面额为1英镑的地方银行券和暂停兑付面额为5英镑以上的地方银行券,这两者造成的困苦是有天壤之别的。在发行较小面额的银行券,即1镑银行券的地方,这种银行券在工人阶级中流通。因此,每当发行1镑银行券的银行破产时,损失总是沉重地落在那些领取工资的技术工人和处境较好的操作工人身上。我并未忽视发钞银行破产时这种银行券造成的危害,这可以从我1826年1月发表的一本名为《论通货的状况》的小册子中摘引的下面一段话中看出来。

“无论决定采取什么样的临时措施为地方银行发行的全部银行券提供额外的担保,我们都不能再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条件容忍地方银行发行的一部分银行券了。我指的是5镑以下的银行券。无论从哪一种观点看,这种银行券都是最要不得的交换媒介。暂且不考虑这种通货的价值波动,当前迫切需要保护下层阶级,使他们免遭由于持有小面额银行券而在发行这种银行券的银行破产时经常遭受的那种损失。说下层阶级有权拒绝接受地方银行券,这等于什么也没说,因为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没有、也不可能有这种选择权。如果说赋予各国政府铸造货币的特权有一最为重要的目的,那么这个目的就是保护下层阶层,使他们在接受规定的工资和其他支付时免遭损失,在这方面,他们几乎无力保护自己。也就是说,发行硬币的国家要履行这样的职能,即向每一社会成员证明货币的重量和成色,当一个人有权得到货币时,向他提供正当的保护,以最严厉的惩罚保证他的私人利益不受侵害。但与此完全矛盾的是,政府如此小心地竭力使社会免遭不足值金属货币的损害,却听任每一个想从事银行家职业的冒险家发行伪造的纸币,这种纸币既没有内在的价值,对最终的兑换也没有任何充分的担保,在很多情况下简直就是欺诈,遭受欺诈的往往是人数最多而又孤弱无援的阶级以及那些最不堪承受损失的人。”——《论通货的状况》,1826年,第127、128页。

写这些话的时候,在英格兰和爱尔兰流通的1英镑银行券的数额,估计超过5 000 000镑。因此,当时大批发钞银行破产,停止兑付银行券,造成了巨大危害,这充分证明政府和立法机关对此进行干预是正当的,或更为确切地说,这要求政府和立法机关进行干预,以挽救局面,禁止发行这种招人讨厌的银行券,最为有效地做到这一点。目前,由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私人银行发行的5镑和5镑以上的银行券,其流通总额几乎没有超过1826年以前1镑银行券的单独流通额。私人地方银行券的持有者,现在持有的是5镑和5镑以上面额的银行券,发钞银行的破产偶尔也会使他们受到损失,无论这是多么令人遗憾,也很难坚持认为,他们的情况是那么重要,他们同储户以及由于银行破产而遭受损失的其他受害者的区别是那么明显,以至为了保护他们,就有理由改变联合王国的整个发行制度。

但是,无论联合股份发钞银行与私人发钞银行相比,在其他方面可能具有什么优点,一个最大的优点似乎是,联合股份银行发行的纸币要安全可靠得多,因而若想用前者发行的纸币取代后者发行的纸币,则最少给公众带来不便而又不损害现存利益的方式,便是不向尚未拥有发行特权的私人银行授予发钞权。由此,联合股份银行和英格兰银行的各分支机构发行的纸币将逐渐取代私人银行发行的纸币,这样,就消除了当前发行制度中带来麻烦的一个根源。

上面,我相当详尽地讨论了私人银行券的不安全性,因为人们一直利用这一点主张只允许一个银行发行纸币。根据已经说明的理由,我认为这一点对于那种主张来说毫无重要意义可言。

因此,接下来我将进一步根据我所想到的,讨论把通货原理应用于我国银行制度的问题,而暂不考虑私人发钞银行很容易破产的问题,让那些认为这一点很重要的人去单独讨论这一问题。

* * *

[1] 我使用“直接”这个词,是因为如果在一段时期内金融市场受到压力,银行都缩减贷款,那么紧接着就会出现疲软状态(正像安德森先生在其证词的第 50页所说的),伴之以交易量的减少,结果便是银行券数量的减少。因而,另一方面,如果在一段时期年低利率以及信心的恢复和信用的扩张在起作用,那么随后交易活动的增加就可能使公众手中银行券的数量也增加。我之所以说“可能”,而不说“必然”,是因为1835年尽管信心大增,信用扩大,但流通银行券的数量非但没有增加,反而可能减少了。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银行券都是结果而不是原因。

[2] 并参阅 S.J.劳埃德所著的《……考察》第 45页及随后各页。

[3] 如果有人问增加的硬币来自何处,则回答是,它们来自银行家的储备;如果银行家不能满足储户的全部提款要求,他们就必须停止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