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门与婆罗门的禁欲婆罗门垄断不了个人性的神秘救赎追求,正如其无法垄断哲学与知识一般。不过,他们硬是如此主张。理由是:神秘的救赎追求者,特别是隐遁者,在印度和其他各处一样,被认为是神圣卡理斯玛的担纲者,并且被尊崇为圣者与奇迹制造者,这使得婆罗门不得不去为自己垄断这样的权力地位。直到如今,官方理论都还认为,在所有的“sādhu”(修道僧)当中[1],唯有sannyāsin(进入第四生活期,亦即遁世期的婆罗门),换言之(就其早先的词义而言),脱出婆罗门种姓而过着修道僧生活者[2],才是真正的“沙门”(śramana,samana)。正统教义总是一再严正地支持婆罗门的这种垄断。当然,针对下面的阶层时更是摆出最为严厉的态度。《罗摩衍那》中有着这么一则故事:有个身怀大奇迹力量的苦行者被勇士砍了头[3],原因是他只不过是个首陀罗而居然敢僭取这样的超人力量。然而,这则故事也告诉我们:在史诗时代的正统义理中,即使是首陀罗也可以靠着苦行而练成神奇的巫术力量。
从来未被官方所放弃的那些独占要求[4],也从来没有被真正彻底实行过。再者,见于后世的那种特有的修道院(Math)组织,到底是婆罗门的沙门所创始的,还是模仿被引进的异端制度的结果,至今也从未有过定论。前者当然不无可能,因为婆罗门隐者一旦获得“Yati”(完全的苦行者)的资格,素来不是成为教师就是成为巫术性的救苦救难者,有着一群弟子或俗世的仰慕者簇拥着他。但问题在于:在怎样的一个程度上,我们称之为前佛教时代的“修道僧”与“修道院”?若据古老的传统,除了年老的苦行者之外,确实还有隐士与孤立的职业苦行者存在。同样的,“学校”——作为一个共同体,后来称为“parisad”(集会)——当然也是存在的,否则某些学说的创建便无可能;根据后期印度教所制定的规则,学校应该要有21名受教的婆罗门才算数,但在早期却往往只有3至5名。按照传统,教导高贵门阀子弟的史诗时代的导师(Guru)只教5个学生[5]。尽管这在当时可能不再是个通例,然而却可显示出前佛教时代的婆罗门阶层离群众布教到底有多远。哲学思辨与知识学问的发展就靠着:1. 隐士与世俗祭司及他们的学生,2. 那些在形式上已组织化的学校,为担纲者。后来的“修道院”(Math),作为有系统地扩大的群众现象,直到教派竞争与职业修道僧阶层的时代才出现。就梵行者古来的禁欲苦行观之,从哲学学校到修道院的转变过程是摆荡不定的,至少,那想必相当古老的教学传统假设真的是采取一种寄宿学校的形态的话。
依靠捐献喜舍来维持的学校或修道院式的组织,主要是确保婆罗门能够有机会在衣食无虞的情况下维续其吠陀知识。后来,在有俸禄可资处分的情况下,(世袭地)属于古老学校或修道院俸禄阶层的身份,往往便成为属于完全婆罗门阶层之种姓或次种姓成员的前提条件,所谓完全的婆罗门阶层,一方面是指有资格执行仪式礼节,另一方面,与之相应的,有资格接受礼物与捐献者。除此而外即为俗人,不能享有完全种姓成员的这种极其重要的特权[6]。
后来的正式僧院组织及僧侣阶层的样式[7],似乎也同样显示出:那种在形式上相当自由的学校共同体——教师、弟子连同那些试图以供养和捐助共同体的方式来为自己求得此世与彼世之利益的俗人追随者——构成历史的出发点。显然地,这样的共同体里尚欠缺具备固定“规则”的体系性组织。只要有这么一个共同体存在,纯粹的个人关系便是结合的基础。如后文所见的,原始佛教本身确实就显示出此种家父长结构的痕迹来。将这样一个神圣的导师、灵魂司牧者(“Guru”或“Gosain”)[8]和其弟子及关注灵魂的俗众追随者结合起来的恭顺纽带,在印度教伦理中是如此异常的强韧,以至于此种关系得以且必然成为几乎所有的宗教组织的基础。
对于弟子,任何导师都享有一种高于父权的权威[9]。当他过着沙门的生活时,他便是俗人之圣徒崇拜的对象。因为,根据毫无疑问的教理,正确的知识会带来巫术的力量,婆罗门若具有正确的吠陀知识,他的咒术就会发生效用,必要的时候,他会愿意诉诸神判(火占)来证明这点。神圣的灵知使他具有行奇迹的能力。以施行奇迹著称的导师,自然一向是根据氏族卡理斯玛的原则,让他自己作为尊师的威信世袭下去,或者由他来指定继承者,唯有不得已时,才会诉诸“选举”的方式,换言之,由弟子们来确认那具备卡理斯玛资质者并加以欢呼赞同。唯有从导师那儿才能学得真正的智慧,这至少是《奥义书》时代就已确立的自明之理。由于许多有姓名可征的哲学派别及教派的创立者身后留传下教权制的世系,所以其灵知的义理与技术往往便得以历数百年而更加充实完备。现存于印度为数极多的(大抵是小的)僧院与僧院式的共同体,倘若彼此之间有着组织关系,那么多半是相应于卡理斯玛原理而按照系谱原则建构起来的[10],一如西方中世纪的修道院直到西妥教团时代的情形[11]。印度教的僧侣阶层是从游历四方的巫师与诡辩家发展出来的[12]。不管什么时候,总有为数甚伙的游方托钵僧阶层存在。形式上,僧侣通常可以自由地完全退出僧院,并且原则上随时都可以[13]。因此,僧院院长(Mathenat)的纪律与僧院的秩序往往是——虽然并非总是——松弛并且相对而言不拘形式[14]。
若依印度教——不论其为正统派还是异端派——的救赎之道的性质,是不会有什么僧侣的劳动义务存在的。没有僧侣“劳动”过。关于僧侣生活样式的戒律,在内容上[15],若非纯粹的秩序规则,诸如禁止在雨季里出游及剃发之类的外在事项,即为婆罗门日常禁欲的强调:有时候仅止于禁欲的程度,有时则包括方式与意义。后者视其与(《梵书》和《奥义书》中发展出来的)婆罗门救赎理论的关联而定。
守贞、回避甜食、仅限于食用已掉落的果子、完全无产化(禁止积蓄财货并托钵维生——后来大抵仅限于接受施主吃剩的食物)等戒律,以及游方的戒律(后来往往更严格规定只能在一个村庄里过一夜,甚至不得过夜),非不得已才披衣上身等,都只不过是日常禁欲的强调[16]。相反的,被后来的救赎宗教强调到极点、而前此已出现在古典的婆罗门禁欲者身上(只不过宽严程度有所不同)的“不杀生”戒律——无条件地爱惜一切生物的性命——并不只是反狂迷的素食主义在量上的强化,也并不只是限定只有祭司才可吃献祭牲肉的结果[17]。此处,万物一体的宗教哲学信念显然扮演了决定性的角色,同此联结的是对某一种动物之尊崇的普遍化:在此,牛被尊崇为绝对“洁净”的动物,是不可侵犯的。动物亦在轮回与业的范围里,它们也各依其种属而有自己的法,并且能够各按其特有的方式来“做善行”[18]。倘若类似自我克制——控制眼与口——之类被推荐的办法,在本质上只具有纪律的性格,那么诸如不为自身之肉体或精神的幸福有任何作为的戒律,自然是超乎这些小道之外,而由禁欲——作为救赎之道——的一般哲学观念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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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其他许多通称圣者和苦行者的语一样,这个词现在是指北印度一个恰似西方教友派的小教派。
[2]实际上这个名称现在通常没什么分别地用来指称所有的冥思者(特别是所有湿婆派的冥思者)。
[3]这个勇士即罗摩,《罗摩衍那》一书的主角。——译注
[4]譬如最高等种姓的婆罗门即使至今也只教导“再生族”的学生,或甚至仅止于婆罗门种姓。
[5]史诗当中记载着:有个婆罗门想多收学生,他的弟子与之争论不休。
[6]有些这类的次种姓,换言之,为不净的种姓服务者,也被视为不净的。
[7]后来以及至今,修道僧(连同婆罗门僧侣)的典型名称是bhikshu。
[8]“Gosain”是指“支配自己的意念者”。许多教派的世袭导师都冠有这样的头衔,也因此如今为某些大婆罗门家族所世袭。
[9]《摩奴法典》(Ⅱ, 233)便这么明确表示。
[10]这在碑文里早有记载,例如Epigraphia Indica, Ⅲ, 263(10世纪)。
[11]西妥教团为罗伯特(Robert, 1029—1111)于1098年在法国的西妥(Citeaux)一地所组成的修道团体。罗伯特原为圣本笃修会的修道士,曾任毛列姆修道院院长,但对于素来的修道院生活深感不满,后来受到克鲁尼(Cluny)改革的精神鼓舞,与志同道合者20人开始新生活,以严格遵守圣本笃修道会清规为目标,其主要内容为:1. 要求彻底的清贫;2. 废止庄园领主式的土地所有,采用依靠本身劳动的自营方式;3. 全面放弃司牧的任务。此为西妥教团之始。不过后来的发展惊人,靠着圣伯纳的声望,12世纪时属于西妥教团的修道院数目已达300,至13世纪时更高达1800之多。一直到乞食教团出现后,其声势方才逐渐衰退。——译注
[12]若纯就外在而言,最早可比之为犬儒学派。
[13]至今,孟加拉的Sannyāsin(遁世期的婆罗门)僧侣仍是如此,不过这也是一般的通例。
[14]另一方面,中世纪时也有纪律极端严明的修道院。例如在南印度的一块碑文中就记载着那儿的僧院院长对僧院居留者握有生杀予夺的大权。不过,一般而言,较早期的印度教僧侣都是游方僧,除了在雨季时偶尔待在僧院,唯有年老之时才长久住在僧院里。僧院院长是从最年长的住院弟子(Chela)中选出,或者是世袭的,有时候也采用轮流领衔的方式。在系谱中最为古老的修道院的院长便成为有着系谱关系的诸僧院的首长。从僧院创立者的一些文书中,我们可以看出想要维持最可能严格的纪律的努力,然而修道院的建立,在此处和在拜占庭及伊斯兰教东方的“Vakuf”一样,也都典型地含带着完全超乎宗教范围之外的一种独特的目的。换言之,通过僧院的设立,可以永久确保创立者为自己及其家族保留地租,而那些捐献给僧院的土地,也可以获得免于政治权势支配的权利,因为,没收土地或对土地课以过重的租税是亵渎神圣的。此即家族世袭财产的信托捐献(Fideikommiβstiftung)。此等事例,参照Champbell Oman, The Mystics, Ascetics and Saints of India, 1903。其中特别是剩余资产的“管理”,尤其是因兴建寺庙或僧院而可能获得的土地与地租,以及日常的托钵行脚(包括秘而不宣的商业行径)的利得,创立者可自其中分得一份利润;至于经营的权利,则是世袭且不可分割的,而继承权则由法规来加以确定。这种手段,在私人权利并未获得充分形式保障的家产官僚制——特别是神权政治——的国家秩序里,是典型的:僧院的土地(多半不会很大,每年有几百卢比的收租算是好的)不用纳税。出现在许许多多印度教僧院(不论其为正统派还是异端派,包括佛教僧院在内)进一步的发展中的,是典型的俸禄化过程:修道僧娶妻,使自己的地位世袭下去。结果,譬如现今的(高贵)Deschaschth婆罗门即多样地存在于修道僧(Bhikkschu)种姓和俗人种姓里,其间的分别仅在于:唯有真正的修道僧才具有祭司阶层的资格。
在中世纪时,对于伊斯兰教清真寺的捐献或类似的献金,被称为“Vakuf”(《支配社会学》则用“Wakuf”,不知何者为是)。根据韦伯的说法:“在当时,具有(货币)增值潜力的标的物——建筑用地、有租赁潜力的作坊——都是捐赠的物品……财产的神圣化,虽然并非绝对的安全,却也为排除世俗官吏层之任意干涉提供了最佳的保障。……贝克(C.H.Becker)认为以‘Wakuf’的形式来累积财产所导致持续性的固定化,对近东的经济发展极具重要性,此一说法可能是正确的。”(《支配社会学》,pp.194—195)——译注
[15]法典上如是说,特别是Baudhayana Ⅱ, 6, 11 ff. , 更是清楚。
[16]佛教里的“头陀行”大抵就是这样的一种戒律。“头陀”意为摆脱、清除,即摆脱烦恼,清除贪著。共有如下十二行持:一、着粪扫衣;二、但着三衣;三、常行乞食;四、不作余食;五、日中一食;六、节粮食;七、住寂静处;八、住坟墓处;九、住于树下;十、住于露天;十一、随处住;十二、常坐不卧。——译注
[17]将费用视为此种限定的关键理由,如霍普金斯(E. W. Hopkins)当时所抱持的见解,似乎已经站不住脚,因为后来也进行肉食狂迷的正是那些低下阶层。
[18]此一根本信念特别是在原始佛教里(当然不只是在那儿),以一种令人讶异的方式表现出来。根据一段碑文的记载,有个国王在胜利之后释放他的象群,大象则“眼中含泪”地再度奔回森林寻找自己的同伴。根据中国朝圣者玄奘(7世纪)的描述(St. Juliens的翻译),克什米尔的大象“施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