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经济的本质,经济共同体、从事经济行动的共同体、经济规制共同体

绝大多数的共同体关系都与经济有所关联。此处,所谓经济,并不是指所有目的理性规制下的行为。这样的用法,将不合我们的题旨。谨遵某种宗教教义而目的明确地祈求内在“(宗教)财”的行为,对我们而言,绝不是一种经济行动。同样的,依循俭约的原则而活动造作,也不是。不只在概念形成之际如此自觉运作的思维经济化,算不上是经济行动,即使是美学上“手段的经济”原则之实行,也与经济行动无关——那样的实行,亦即一再不断更新以求单纯化的制作劳动,就收益性的尺度而言,往往是极为不经济的产物。同样的,固守“最适条件”的技术格言——以最少的花费取得相对上最丰硕的成果——也还不是经济行为,而是目的理性取向的技术。至少,我们此处所谓的经济,毋宁只是:某种需求或需求整体,比起满足需求的可能行为或手段上的准备,依行为者的估算,相对而言较为稀少,而此种稀少性的事实正是行为者特别加以估量后采取行动的原因。就此种目的理性的行动而言,决定性的关键自然在于:此种稀少性是出于主观的认定,而行动亦以此前提为取向。所有更细部的决疑论断或术语,此处即不予讨论。

人们可以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上从事经济行为。其一是为了满足自己现有的需求。这可能是任何可以想见的需求,从饮食之类一直到宗教信仰,而情况是财货和可能的服务比起需求量要来得稀少。谈到经济,我们习惯上是褊狭地只考虑到日常需求的满足,亦即所谓的物质性的需求。事实上,祈祷与弥撒同样可能是经济的对象,如果有资格主持这些仪式的人不够,因而只有在付钱才能得到的情况下,就像日常面包一样。常被认为具有高度艺术价值的(南非洲)布西门族(Bushmen)的图案,并非经济对象,就经济意义而言,甚至连劳务产品都算不上,然而有些评价远为不如的艺术产品,仅因其相对于需求的稀少性,却可视为经济对象。相对于为了自身需求满足的经济,还有第二类经济行动,那就是为了营利的经济,亦即:在特殊的经济情况下,利用被需求财货的稀少性,亦即借着处分这些财货而从中求取利润。

社会行动有可能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而与经济产生关联。

结合体行动(Gesellschaftshandeln),依其参与者的主观认定,有可能导向纯粹经济的结果——需求满足或营利。以此,即可建构起经济共同体(Wirtschaftsgemeischaft)。或者,将经济行动当作是达成其所欲之其他目标的手段,此时,我们称之为从事经济行动的共同体(wertschaftende Gemeischaft)。或者,共同体行动的遂行当中,有时也会出现经济之外的成果与经济结果相结合的情形。最后,也可能不属于上面任何一种情形。最前面提到的那两个范畴,其间的界限并不怎么分明。严格说来,最先提到的那种情形只出现在致力于利用特殊的经济情境以图利得的共同体,也就是营利经济共同体。因为,无论何种需求,凡以需求满足为其取向的共同体,惟有在供求关系紧张而必要时,才会采取经济行动以应急。以此,举凡家族、慈善基金、军事行政、为共同开垦山林或共同狩猎而组成的结合体关系等,其经济活动在这一点上并无不同。然而其间似乎自有其相异之处:有的共同体行动之所以存在,本质上是为回应特殊经济情况下需求满足的必要,譬如山林的开发就是个例子;或者主要是为了其他的目的(例如军事训练),但仅仅由于匮乏之故,而必须采取经济行动。事实上,其间的区别极为模糊,且仅在无任何匮乏——亦即能够对事实上毫无限制的财货准备和任何可能行动的准备进行处理分配的情形——而共同体行动的性质仍然不变的情况下,两者才能有个明白的分殊界定。

不过,既非构成经济共同体、亦非构成从事经济共同体的共同体行动,在其生成、存续的过程中与结构的样式上,可能也会受到(溯源于经济匮乏状态的)经济因素的某些制约,因而在此一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反之,共同体行动本身也可能成为经济行动在样式和过程上极为重要的形成契机,换言之,具有经济的作用。多半的情况是两者交互发生、彼此影响。既非构成经济共同体、亦非构成从事经济共同体的共同体行动,绝非罕见。一起散步即为一例。与经济无关的共同体行动,同样也不在少数。然而,在与经济相关联的共同体当中,有一种类型较为特殊,但其本身绝非“经济共同体”,换言之,其组织并非通过固有的协作、或通过具体的指令、命令、禁令而持续地决定着经济的过程,然而其秩序规范却约制着参与者的经济行为,我们称之为“经济规制共同体”(wirtschaftsregulierende Gemeischaft)。所有类型的政治共同体、许多的宗教共同体,以及不胜枚举的其他共同体皆属之,譬如专为经济规制的目的而组合起来的渔民合作社或马克体等。

如前所述,无论如何也不受经济所制约的共同体,可谓绝无仅有。反之,各种共同体取决于经济的程度,也有着极大的差异,毕竟,共同体行动并非一以经济契机为基准而纯然由经济所决定,这和所谓唯物史观的假设恰好相反。在经济分析里应该被视为“常数”的各种现象,往往可以相容并蓄地与各式各样的共同体相结合,尽管这些包含各种现象或与各种现象并存的共同体(诸如经济共同体或从事经济行动的共同体),从社会学观点言之,有着相当显著的结构性差异。因此,认为社会结构与经济有“功能性”相关联的看法,并不妥当,即使假定两者间有一明确的相互依存关系,此一观点亦无法视为历史通则。因为,正如我们将会一再见识到的,共同体行动的结构形式自有其“固有法则性”(Eigengesetzlichkeit),即使撇开这点不论,其总体形态在一定情况下也总是会受到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所共同制约。虽然如此,经济状态,对于几乎所有的共同体尤其是那些“具有文化意义的”共同体的结构而言,无论从哪一方面看来,都有着因果关系上的重要性,甚至往往是决定性的;反之,经济通常也会受到其所置身的共同体行动的自律性结构所影响。此种情况何时及如何发生,无法归纳出有意义的通则来。不过,共同体行动的具体结构形式和经济的具体形式之间,存在着何等选择性亲和力的程度,则是可以归纳出来的,换言之,一般说来他们彼此之间究竟是互益、互阻或互斥,亦即,究竟其彼此是“相配”或“不相配”?我们此后得经常检讨此种配合的关系。再者,至少我们可以归纳出一些经济利益促成某种共同体行动的方式。

二 “开放的”经济关系与“封闭的”经济关系

在所有的共同体形式里,相当常见的一个经济决定因素是经济机会的竞争,诸如:官职、主顾关系、优先的利得机会或劳动机会等等。当竞争者的数目相对于营求空间有所增长时,参与竞争者便会在利益的驱使下,想办法限制住这种趋势。通常的方式是:一群竞争者会以其他(实际或潜在的)竞争者外在可见的特征——种族、语言、宗派、地方或社会出身、血统、住区等——作为排斥的借口。在个别情况下,究竟选择何种特征并不重要,最容易达成的即可。以此而形成的共同体行动,可能会激起受制的对手采取相对应的行动。

共同体行动的竞争者,尽管彼此间仍继续竞争,但对外而言如今则变成是个“利益共同体”(Interessentengemeinschaft),以此,更有进一步朝向以合理的秩序形成“结合体关系”(Vergesellschaftung)的倾向,如果独占的利益继续下去,那么此一结合体本身,或者其中的利害关系者所能影响的其他共同体(例如政治共同体),便会借由正式的垄断建立起限制竞争的秩序,从此,某些人士即充任保护独占的“机构”,必要时并得使用暴力。如此一来,该利益共同体就变成一个“法制性特权共同体”(Rechtsgemeischaft),而参与者则成为“特权伙伴”(Rechtsgenossen)。共同体的这种“封闭化”(如我们一般通称者)的过程,典型地一再重演,并且是土地“所有权”和所有行会及其他团体独占的起源。

在迈向独占化——独占某些特定机会,而且通常是经济机会——的趋势当中,扮演着推动力角色者,正是“伙伴团体式的组织”(genossenschaftliche Organisation),此种组织总是意味着对外封闭的独占者的结合,诸如:特定水域里依出身地来区分的渔捞利益组合,或者,试图排挤没有学位者而强行为其成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独占某些特定位置的“工学士团体”(Verband der Diplomingenieure)[1],或者如村落之排除外人拥有村里的耕地、牧草地、共有地的持分,或者商店职员的“爱国”组织[2],某地区出身的家士(Ministerialen)、骑士、学士、工匠文官候补者等等——他们起先是采取共同体行动,后来干脆发展成结合体关系。这种独占的倾向,目的在于抵制他人的竞争,亦即在某种范围内牢牢封闭住外围竞争者的社会与经济机会,而其手段则是借着他人可资辨识的集体特征,无论此种特征为正面的或负面的。此种封闭性一旦确立,结果亦可能有极为不同面貌。特别是当被独占的机会确实是可以分配给各个参与者时——尽管程度有所不同——情况尤其如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切机会有可能是对独占特权圈子内部的人全面“开放”的,以此,他们得以进一步自由竞争。譬如机会是限定给具有一定教养资格者的情况:考试合格的任官候补者竞争官职,师傅考试合格的工匠竞争顾客和徒弟。然而,机会亦有可能是对圈内人“封闭”的,方法不一而足,诸如:1. “轮替”的方式:多数官职俸禄保有者的短期任命,就其目的而言,即属之;2. 个别机会惟有基于撤销才授予个人的情况,譬如在“严密的”耕作共同体里(如俄国的密尔),耕地处分权之授予个人;3. 权益的终身授予:所有的俸禄、官职、工匠师傅的独占、共有公地权等等形态所通见的方式,尤其见于早期大多数耕作共同体的村落内部的耕地分配形态;4. 权益永远授予个人及其子孙,而各个继承者的处分权或者完全不许让渡给他人,或者只准许让渡给共同体伙伴的圈内人:例如古代的战争俸禄[3]、家士的服务采邑、世袭官职和世袭手工业的独占等皆属之;5. 最后,惟有权益的数量是受到封闭的情况:例如股份公司的持股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股份而毋须通知其他成员或得到他们的允许。这些在共同体内部所发生的、较为明确的封闭性或较为不稳定的封闭性的各个阶段,我们称之为共同体所独占的社会经济机会的占有阶段。

被占有的独占机会若完全对外开放交易,亦即走向完全“自由的”私有制(Eigentum),这自然是意味着旧有的独占性共同体关系的解体。如此一来,被占有的处分力——不过是解体后的残骸——在财货交易里便成为“既得权利”而掌握在个人的手中。在历史上,实物财货的“私有”,毫无例外地全都源于被独占的伙伴持份之逐渐的占有化,而占有的对象,和现今不同,不只是具体的实物,而是包括所有想象得到的各种社会与经济机会。当然,占有的程度与方式,以及共同体内部推行占有化过程的难易度,依对象与机会的技术性质而有极大差异,可能适于占有的程度亦大为不同。例如,在特定的耕作区域里耕作以获得生计用或营利用的财货的机会,是受到可明白无误地划定的物质对象所约制,亦即被限制在无法增加的具体耕作地上。这和“主顾关系”的情形有所不同[4]。另一方面,若是对象本身只有经过改良方能带来收获,亦即在某种意味上可说是利用者的“劳动产品”,那么并不能导致占有。被取得的“主顾关系”,则在另一种方式上更加是如此。纯就技术而言,“主顾关系”并不是像一块地产那样容易——比方说——“登记”的。以此,占有的程度自然是极为不同的。虽然如此,可以确定的是:所谓占有,意即被独占的社会与经济机会之“封闭”,即使对内、亦即对团体伙伴也是如此。此一过程,原则上不管在哪一种情形里都同样贯彻,差别只在于推进之际的难易程度。要言之,共同体是在各种不同的程度上,对外与对内“开放”或“封闭”。

三 共同体的形态与经济利益

当共同体是由一群具备共同特质的人所组成,而此特质又是经由教育、传授与训练才能获得时,以上这种独占的倾向便会呈现出特殊的形态。这些可资与他人有所区别的特征,譬如:得以从事某种经济活动的资格、担任相同或类似的官职、采取骑士的或禁欲的或某种独特的生活方式等等。倘若共同体行动本身产生出某种结合体关系时,“行会”的形态通常便因应而生。具有完全资格的那个圈子,会将独占处分该种理念上、社会上和经济上的资源、义务与生活地位,作为其“职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才准许无碍地从事此项职业,亦即:1. 以规定的预备教育为目的的修业期(Noviziat)修满者;2. 证明自己已够资格者;3. 有时得经历待用期且符合其他要求者。从少年同学会、骑士同盟、手工业行会,一直到近代官员及雇员的资格要求,都在在依循典型的模式发展。在此情形下,确保素质良好的利害关心,也都普遍地扮演着一定的角色,因此,所有参与者,尽管彼此间可能持续不断竞争,但对于确保素质良好这点,无论在理念上或物质上都有着共同的关怀,例如:地方性的手工业者在意其商品的名声,特定同盟下的家士与骑士在意其技艺的评价——当然,最为关切的端在于军事上的安全;禁欲共同体所关切的,莫过于避免因错误的做法而招致鬼神迁怒于所有的参与者(例如在几乎所有的“原始民族”里,凡是歌舞祭典里唱错歌者,早期皆马上处死以赎罪)[5]。不过,一般而言,除此之外还要加上对候补者——期望获得伴随该种职业地位而来的俸禄与荣誉者——的员额加以限制的利害关心。修业期和待业期,正如同“杰出作品”和其他要求(特别是团体伙伴间阔绰的社交往来)一样,对于候补者而言,经济上的要求比起原来的资格要求,往往更加重大。

历史上,此种独占化的倾向及与其类似的经济考量,在阻碍共同体之扩张一事上,往往扮演着显要的角色。例如,雅典的民主制之采行公民权政策,亦即设法逐渐缩小能够分享市民权的圈子,因此也限制了其政治势力的扩展。与此有别、但究极而言是相类似的、经济上的利益安排,导致教友派的传道陷于停顿。伊斯兰教的传教热诚,原本是宗教命令,最后也因身为征服者的武士阶层希望能有一些非伊斯兰教徒——因此不具完全资格——的人口,以便能负担贡纳与劳役来供养他们这些资格具足的伊斯兰教徒而受到限制。这是许多类似现象的一个典型。

另一方面,还有下面的这种典型。有些人“借着”利益代表的职位[6],或以其他方式,“借着”共同体的存在,在理念上或者连同经济上维持其生计。其结果是共同体行动之对外扩张、继续保持、进而发展成结合体关系——若无这些人,则情况或许就不会发生。理念上,此种利害关心可能基于极为不同的各种理由,例如:浪漫主义的观念论者及其追随者,在十九世纪时唤醒了无数“具有利害关系的”民族之业已衰微的语言共同体,开始自觉地保存其本身的语言。德国的文科中学教师及大学教授即曾帮助弱小的斯拉夫语言共同体以免其衰亡,他们不仅热心参与,并感到理念有必要写书来讨论它们。然而,共同体的这种纯粹观念上的“存活”,显然并没有经济利害关心那样强的推动力。特别是,当一个人群团体支付某人,令其有计划地随时(像“机关”那样)准备好维护所有的共同利益,或者当这样的利益代表在其他方式下直接或间接地接获报酬,那么结合体关系就得以成立,并且以此,共同体行动的持续进展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会得到强而有力的保障。不管要对外宣扬的是(遮遮掩掩的或明白赤裸的)性别利益[7],或其他“理念上的”利益,或者最后,经济利益(工会、雇主团体和类似的组织),这宣扬的工作都是有报酬给付的,因此,总是会有一批人“职业性地”关注着现有成员的维持和新进成员的招揽,至于报酬的给付是采取按工计酬的演讲人形态或固定支薪的“书记”形态,都无关紧要。有计划且理性的“经营”,取代了间歇且非理性的投机行为,即使参与者原先对于其理念的狂热已渐次消散,此种经营仍将持续运作不已[8]。

纯粹“资本家的”利害关心,可以所有可能的不同方式关注于某一定共同体行动的宣扬上。例如,德意志帝国时,德文“哥特”式铅字版的所有人就专注于此种“国族的”字母之继续使用(而不肯用拉丁字体)。又如,旅馆主人尽管在军队的杯葛下,仍然提供场地给社会民主党的集会使用,他所关心的是党员人数的多寡。对任何一种共同体行动而言,这样的类型多得不胜枚举,例子信手可得。

此种经济的利害关系性,不管是雇员这一边或是资本家权力的这一边,所有的案例皆具共同的特点,亦即:对成员之共同理念的“内涵”的利害关心,必然退居于对共同体之存续与扩张的利害关心之后,无论其行动的内涵为何。明显的一个例子是美国政党意识形态内涵的消失,不过,其中最受人瞩目的自然莫过于长久以来资本家的利益与政治共同体的扩张两者之间的典型结合。一方面这些共同体能够对经济生活发挥极大的影响力,另一方面,资本家则借着强制力获取巨大的收益来源及其处分力,或间接通过共同体而生财致富,直接的方式是承接有偿的劳务或用收益来源抵押贷款,间接方面则是剥削政治性占取的对象。古代与近代初期,资本家的营利重心即在于这种与政治权力相联结所获取的“帝国主义式的”利得,而如今又再次朝着此一方向渐进。此时,政治共同体权势领域的任何扩张,无不带给相关利害关系者更大的利得机会[9]。

有利于共同体之扩张的这种经济利益,有时候会遭遇到其他利害关系的对抗——除了先前所说的独占性倾向之外,还有因为共同体之封闭化与排他化所导致的利害关心。我们前面已概括论断过,任何依自由意愿而加入的目的团体,一旦超越当初结合体行动所致力的成果,那么通常会在参与者之间建立起某种关系,这种关系有时候会成为目标完全不同的共同体行动之基础,这往往是一个与结合体关系相联结的、“包含性的”共同体关系(übergreifende Vergemeinschaftung)。当然,这也只不过是在结合体关系的一部分里,其中的共同体行动则是以某种并非纯粹业务性的、而是“个人性的”社会接触为其前提。譬如“股东”资格的取得,既无需顾虑个人人格的特质,一般也不待共同参与者的会知与同意,纯粹只靠股票的经济性交换行为即可。类似的方针也通行于那些纯粹依据形式条件或成就而非考验个人特质来决定其成员资格的所有结合体关系里。特别是常见于某些纯粹的经济共同体,以及纯粹以政治为目的的团体,并且一般而言,无论何处,结合的目的愈是理性与专门化,通常此种形态的结合体关系就更为明显。

然而,有许多结合体关系,一方面明示或暗喻许可加入是以某种专门资格为前提,另一方面通常又具有包含性的共同体关系。当任何新成员的加入皆需经由共同体成员加以测试且同意才会被接纳时,则自然更显露出这种结合体关系的特性。以此,各个参与者一般而言至少不但要就其功能与其对团体所致力的外在目的能够有多少贡献能力来接受检验,同时连同其“存在”(Sein),亦即其他成员对其整体人格的评价,也要被检验一番。

至于按照此种筛选契机的作用有多强或多弱来对个别的结合体关系加以分类,则不是此处所要做的。总之,这确实是存在于极为不同种类的结合体当中。不仅是宗教教派,就连社交团体,如老兵协会,甚至保龄球俱乐部,通常是不会让那些整体人格不为其他成员所接受的人加入的。这个事实对于“正当化”新进成员之面对外部第三者的重要性,远超过团体目标所要求的才能。通过共同体行动的参与,同时也会给参与者带来远超过团体特殊目标范围外的有利关系(“门路”,Konnexionen)。因此,我们便日常惯见有些人加入某个宗教团体或学生团体或政治之类的团体,然而一点也不关心团体的利害关怀所在,只是一味地追求会员资格所带来的那种经济上可资利用的“正当性”与“门路”。尽管此种动机似乎包含有促使人加入的强烈诱因,而且也似乎可以因此而促进共同体的扩张,然而实际上却会将参与者的利害关心导引到完全相反的途径上,亦即为了独占成为会员的好处以及扩大此种经济的效用价值,而将与会资格限制在尽可能缩小和排外的圈子里。圈圈愈小且愈排外,会员资格所带来的直接效用价值就愈大,因而社会声望也就更水涨船高了。

最后,还有一种经济与共同体行动间常见的关系必须简短讨论一下,亦即:基本上并非经济性的共同体,为了自身的存续与扩张,有意识地许诺具体的经济利益。当几个相近似的共同体互相争取成员时,此一情况尤其常见。特别是政党与宗教共同体。例如美国的各教派即通过安排艺术和其他活动及包括体育在内的各种娱乐而相互竞争,并且降低离婚者获得再婚祝福的条件(此种无止境降低再婚祝福条件的情况,直到最近才借着正规的“卡特尔”运作而扼止住)。除了郊游和类似的活动之外,宗教与政治党派还创办各种“青年会”、“妇女会”等,四处热切地参与纯地方自治的事务或其他本质上并非政治性的事业,并借此而有机会竞相给予地方的利害关系者经济上的好处。这类政治、宗教和其他团体之入侵自治体或伙伴团体或其他共同体,在极大程度上全然直接地受到经济的制约,换言之,这样的入侵可以使(入侵的)共同体的职员直接受到官职俸禄的供养和享有社会声望,同时借此而将自身的经营成本转嫁到其他的共同体上。合于此一目的的对象包括:自治体或伙伴团体或消费团体的职位,以及疾病医疗基金会、工会和类似组织里的职位。更大范围的话,自然算得上政治的官职与俸禄,以及其他经由政治权力所赋予的社会地位或被评价为生计机会的种种地位,包括大学教授一职在内。在“议会”政体里,各式各样的共同体,如果成员数目够大的话,皆有机会像政党那样,为其领导人和成员取得这样的供养手段,而这本来就是政党一般的本质。

就我们此处的脉络而言,目前特别要指陈出来的一个普通事实是:非经济性的共同体,特别是为了扩张的目的,也会直接成立经济性组织。近代的宗教共同体所从事的慈善经营,有很大一部分是为了此一目的。“基督教的”、“自由主义的”、“社会主义的”、“爱国的”工会与抚恤基金之成立,储蓄与保险机构之存在,更是为此。再扩大来看,还有消费团体和合作社组织的设立,譬如意大利的某些合作社组织里,在雇用工人之前,要求其提供表白信仰的证书。1918年以前在德国的波兰人即前所未有地大规模发展出信用、抵押与移民的组织,而俄国在革命时期(1905—1906)的各党各派也立刻有系统地走上类似的、极为现代的路途。营利的经营体,诸如银行、旅馆(像社会党在奥斯坦德的“人民旅社”)[10]的设立,甚至工业生产经营体(在比利时)的设立,也都出现了。在政治共同体当中那些掌握权力的集团,因此特别是官职阶层,为了保有自己的权力地位,通常会走上同样的路线,从筹组经济上有利可图的各种“爱国”结社与活动,到创设官僚体系所统制的信用基金(普鲁士银行)等等。至于有关此种宣传扩张手段的技术枝节问题,此处不拟深论。

在所有可能出现的各种共同体当中,都可看到一方是往扩张的方向发展、另一方是往独占方向发展的经济利益在相互牵引和彼此对立,我们在此只想概括地陈述出来,并以某些典型的例子加以阐明。至于个案的检讨,则不得不放弃,因为这必须以所有类型的结合体关系之各别研究为前提。

四 “从事经济行动的”共同体满足其需求的类型与经济形态

我们仍有必要对共同体行动与“经济”之间最紧密联结的样式做个简要的讨论,亦即:事实上,为数极多的共同体乃是“从事经济行动的”共同体。一般说来,要成为这样的共同体,条件是本身已达到某种合理性的结合体关系的程度。不过,这也未必如此,像我们后面所要谈到的、从家共同体所发展出来的种种形态,便不具备合理性的结合体关系。然而,普通还是以此一要件为准。

当共同体行动朝向合理性的“结合体关系”发展时,若必须为结合体行动筹措足够的经济财货与劳务,则必得有个成文法规足以遵循。原则上,筹措的方式不外乎以下五种“纯粹”类型(我们尽量借用政治共同体生活当中的例子,因为政治共同体具备了筹措这些资源最为发达的体系):

1. 纯粹集体经济与纯粹实物经济的“庄宅”(Oikos)型:共同体成员按照确定的规则直接付出个人劳动力,这可能是全体一般的(有战斗能力者“共同”负担防卫义务)、或专业性的(“庄宅手工业者”担负专业化的军事义务),并以固定的义务实物贡纳方式分摊物质性的需求用品(例如提供领主的餐桌所需或军事管理上的必需品)。其运作形态是非为市场销售而劳动的一种集体经济形态,而这也是共同体行动的一部分(例如纯粹自给自足的庄园领主或王侯的家计——“庄宅”的纯粹典型;或者,特殊事例如全然仰赖体能劳役和实物贡纳的军事管理秩序,类似古埃及那样)。

2. (特别是市场导向型的)贡纳:共同体成员有义务按特定规则以货币方式缴纳租税、(定期)规费或因特定事由而来的临机税赋,用以筹措需求满足手段,以便到市场上购买物质性的经营手段,雇用劳工、官吏与士兵。贡纳也因此而带有摊付费(Kontribution)的性格。符合下列条件的所有人,包括那些并未参与共同体行动者,皆得分摊此种费用:a)蒙受共同体所提供的某些好处和权益,特别是得利于共同体所创设的社会机构(如土地登记所或其他“官厅”)或经济财货(由共同体建造的公路)所带来的便利者,原则是针对特殊的便利付出相对的代价(技术上来讲,就是使用费);b)纯粹只因身处共同体实际的权力领域内者(领内居民本身的贡纳,通过支配领土的人和物所缴的关税)。

3. 营利经济型:本身是共同体行动一部分的经营体,将其产品或效用拿到市场上贩卖,并将利润提供为团体目的所用。这可以是没有形式上独占保障的“自由的”经营(普鲁士的海外贸易公司,沙特勒兹酒)[11],也可以是个独占性的经营,无论过去或现在都不胜枚举(如邮局)。

显然上述这三种概念上最为一贯的类型间,各种的结合方式皆有可能。譬如,实物给付可以被货币形态所“消解”,天然产物可以在市场上转化为货币,营利经营用的财货可以直接通过实物贡纳来筹措,或在市场上使用货币贡纳所征集的手段来筹措。事实上这三种类型的构成要素通常都彼此混合。

4. 赞助型(Mäzenatisch):经济上有能力者,或者对于共同体的目的有着物质上或理念上的利害关心者,纯粹自发性地提供经援,而不论这些赞助者是否为共同体的参与者(宗教共同体和政党因应需求满足的典型方式:为了宗教目的的捐献、大金主对政党的资助;此外,托钵修道会、早期历史上对王侯的“乐捐”亦可算上)。这里头并没有固定的规则与义务,捐献和参与其他的共同体行动之间也没有什么关联——赞助者可以完全置身于参与者的圈子之外。

5. 特权化的负担分配:这可分为优势特权与劣势特权两种。

a)优势特权的负担分配:不只是、但主要是发生在特定的经济独占和社会独占受到保障的情况下,此时,某些特权阶层或独占的集团,非但说不上分摊负担,反而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贡纳。贡纳和劳务因此并不是依一般的原则来课征,亦即按个人的财产和收入程度,或(原则上至少)按自由流通的产业种类和营利种类来课征;反之,是根据共同体所赋予个人或团体的某些特殊经济、政治或其他权力地位与独占的种类来决定(骑士领地产业、行会和身份团体的租税特权和特别捐)。更精确地说,贡纳与劳务不过是作为这些特权化的保障与独占的“连带品”或“代价”。以此,需求满足的方式,在各个阶层的社会与经济机会皆“封闭化”的基础上,造作出或固定住共同体参与者之间的一种独占性的顺序。

一个重要的特殊案例,在概念上亦属于这种需求满足形态,亦即:“封建的”或“家产制的”需求满足方式,用以满足政治权力手段相关的需求——为了遂行结合体行动,政治当局有必要以权力地位的占有来交换。此种方式本身可以极为不同的各种形态表现出来(在身份制的组织体里,原则上就连王侯也必须从其家产制的财产中拨出政治共同体行动所需的费用,同样,政治权势或家产制权势与社会荣誉的封建分享者,如封臣与家士,也必须以自己的手段来支应战斗上和官职上的需求)。

此种需求满足方式所牵涉的,多半是实物的贡纳与劳务(身份——实物的特权化需求满足)。然而,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亦可能出现完全类似的特权化需求满足的过程:例如政治权力以明示或间接的方式保障某个企业家集团某种独占,以此而向他们直接或以贡纳的方式课征摊付费。在“重商主义”时代通行的这种基于特权的负担分配方式,如今(1914年以前)又再度逐渐浮上台面(如德国的烈酒税)[12]。

b)劣势特权的负担分配:经由劣势特权以满足需求的方式,称为赋役制(Liturgie)。当经济上耗资巨大的特殊负担是与一定水准以上的财产相联结,而这些财产所有者并未拥有任何独占的特权,最多只能轮流负担的情况下,我们称之为阶级赋役制(Klassenleiturgie),例如雅典的trierarchoi[13]与choregoi[14],以及大希腊化时代各国的强制义务性包税者。如果经济上耗资巨大的特殊负担是与特定的独占共同体联结在一起,并且为了社会的需求满足之故,义务负担者不许单方面离开此一独占共同体,而是被(连带责任地)系缚于其中。此种情形我们称之为身份赋役制(Standesleiturgie)。古埃及与西洋古代后期的强制性行会;在俄国,被课以租税连带责任的村落共同体之于农民的世袭性束缚;历史上各时代的部曲与农民惯见的土地束缚(尽管系缚性或大或小),以及其社群对于租税和(有时)征兵的连带责任制;古罗马的市镇议员(decuriones)对于贡纳之征集所负的连带责任制[15],以上皆为例证。

最后(第五项)所举的这种共同体需求的征集样式,就其本质而言,通常只限于带有机构性质的强制共同体(尤其是政治共同体)。

五 共同体满足需求和分配负担的影响,经济规制的秩序

需求满足的种种样式,通常都是利害斗争的结果,并且往往会产生超越其直接目的的深远影响。因为,需求满足的方式可能导致相当程度的“经济规制的”秩序(尤以上面最后一种方式为然),并且,即使并非直接出现此种情况,也还是会非常强烈地影响到经济行动的发展与方向。例如,身份赋役制极有助于社会与经济机会的“闭锁”、身份架构的固定,并因此而消除私人营利资本的形成。进而,举凡包罗全体的公有经济的需求满足、营利经济的需求满足或独占所形成的需求满足等种种样式,莫不如此。前面两种方式总是会往消除私人营利资本的方向推动,而后一种则视各种极为不同的状况而游移在刺激或阻碍私人资本的利得机会之间。全赖国家所支持的独占主义之程度、样式和方向而定。罗马帝国逐步走向身份赋役制的(以及部分而言公有经济的)需求满足路线,从而扼杀了古代的资本主义。

现今,自治体和国家的营利经济经营,部分是直趋资本主义,部分则排除之:德国证券交易所自从铁路国有化后,即不再报价铁路股票,此一事实不但对其地位,并且对财产形成的方式皆甚为重要[16]。与国家课征摊付费相联结的独占(像德国的烈酒税之类),愈是得到助长和稳定化,资本主义的扩展便愈是受到限制(例如纯属产业性质的烈酒蒸炼厂之设置)。反之,中古时期和近代初期的商业独占和殖民地独占,起先是有助于资本主义之兴起的——因为在当时条件下,惟有通过独占方能保证资本主义企业有充分的利润幅度。不过,接下来(例如英国是在十七世纪),这样的独占却反而和追求最适投资机会的资本之收益性利害相抵牾,因此招来严厉的抨击而终至废除。由此观之,取决于租税的独占特权化所起的作用,常是双关的。反之,纯粹以贡纳为本位并以市场的方式来满足需求,则无疑是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其最极端的样式是,包括行政在内的一切可能的需求皆取之于自由市场的满足方式。譬如甚至连军队的招募和“训练”全都委托给私人的企业家(就像近代初期的佣兵队长),而所有的手段则全赖货币租税来征集。当然,此一体系的前提条件在于:发展成熟的货币经济,并且进而,纯就行政技术而言,一个极为理性且精确运作的、亦即“官僚体制的”行政管理系统。

这对于“动产”的课税而言,尤其如此。无论何处,特别是在“民主体制”下,对动产的课税,无疑是个难题。我们必须在此简短讨论一下,因为在欧洲文明的既有条件下,此一难题深切影响到近代特有的资本主义之发展。就算在无产者掌握支配力之处,只要有产者有自由脱离共同体的可能,个人动产的课税就会受到某种限制。此种可能性的程度,不只取决于有产者之为此一共同体成员的不可或缺性到底有多强,同时也取决于因财产的性质而在经济上被共同体所束缚的程度有多大。在带有机构性质的强制共同体里,尤其是政治共同体,财产的利用深受土地资产的限制,故而其产生利得的任何方式大都动弹不得,这恰巧相对反于“动产”,亦即:货币形态的财产,或极易于转换成货币且不受场域之限制的财产。有产者阶层脱离共同体且一走了之,不仅让仍然留在共同体里的人贡纳负担大为增加,并且也会使得奠基于市场交换、特别是劳动市场交换的共同体里的无产者在直接的营利机会上(特别是其劳动机会)蒙受极大的损失。针对此一直接的影响,共同体不得不放弃鲁莽地强迫有产者加入共同体负担的任何企图,甚而全然有意地给予特权。至于此种情况是否真会发生,端视该共同体的经济结构而定。在民主制的雅典,向有产者直接课征摊付费的强烈冲动,超乎上述的动机与顾虑之上,盖因雅典城邦主要是赖臣民的贡纳而活,并且在其经济体制内,(现代意义上的)劳动市场也还未发展到能决定大众的阶级状况的程度。

在近代,事情却多半相反。在无产者发挥决定性影响力的共同体里,常见他们对有产者采取相当宽大的措施。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党派掌权的自治体里,例如卡塔尼亚市(Catania),制造业者即被赋予广泛的特权,因为支持社会主义的大众对更大的劳动机会和直接改善其阶级状况的兴趣,要超过对“公道地”分配财富和课税的兴趣。同理,尽管在个别情况下存在着各种利害冲突,然而举凡房屋出租者、建地所有者、零售业者、乃至于各类工匠,通常倾向于优先考虑他们切身的、直接由阶级状况所制约的利益,因此,在所有类型的共同体中,各式各样的“重商主义”皆为惯见现象,尽管其间有甚大差异。那些关切自身在共同体内相对(于其他共同体)的权力地位的人,也强烈关注自己的共同体内部之“缴税能力”的保持,和足以提供他们信用贷款的大量财富之存在,因此不得不对一切的“动产”采取类似的措施。以此,即使是在无产者掌权之处,“动产”不只经常拥有直接的“重商主义的”特权,而且更是被广泛地豁免赋役的或贡纳的负担,如果有许多共同体为了使动产选择其为投注对象而彼此竞争,那么上述拥有特权和豁免负担的机会就更上一层。美国各州即为一例:其分离主义的独立性,正是所有真正想要把日常消费取向的资本主义利益统合起来的企图终归挫败的根本原因。或者,情形较为有限,但仍能让人感受到上述此种状态的是:一国内的各自治体,或相互间全然独立并存的各政治体。

至于负担分配的方式,自然是极端取决于共同体内各个不同团体的相对权力地位,以及经济秩序的种类。实物经济的需求满足方式愈是繁盛和占优势,就愈是走向赋役制。因此,埃及的赋役制起自法老时代,而仿自埃及的晚期罗马赋役制国家,则是因为新征服的内陆地区带有强烈的实物经济的性格,以及资本主义阶层所具的意义与重要性相对式微;而这些阶层之所以式微,乃在于罗马帝国的支配结构和行政管理的转变,排除了包税者和(高利贷资本对)臣民的剥削。

反之,若是“动产”的影响力占优势,则不论何处都将会使依赖有产者负担的赋役制满足方式遭到废除,从而转变成由大众来负担的劳役——贡纳体系。在罗马,原先是按照财产定出赋役制等级、责成有产市民自备武装来担负起防卫义务,后来,被评断为有产骑士阶层者事实上从兵役中解放出来[17],而代之以由国家装备的无产阶级军队,其他地区则代之以佣兵队,其费用则来自一般大众的税捐。中世纪时,原先是借着财产税与无息的强制借贷来应付非常的需求,亦即,以有产者的赋役责任来担保共同体经济的紧急需求,后来到处都出现了以付息贷款、土地抵押、关税和其他贡纳来应付需求的方式,亦即,利用有产者为利得与租税的来源以应付共同体经济的紧急需求。此种情况有时候几乎使得城市的行政管理及其赋税能力,带有护卫国家债权人制度的性格。热那亚有一段时期就是这样。

最后,在近代初期,卷入权力斗争的各个政治组织,由于政治原因和货币经济的扩大,需要更多的资金,结果导致新兴国家与被追求且具特权的资本家之间令人侧目地结盟。此乃近代资本主义发展最为重要的接生婆,因此,为此一时代的政治冠上“重商主义”的名号,至为妥当。尽管,我们也已了解到,无论古代或近代,许多独立并存的强制组织,借着提升本身成员的赋税能力和具有提供信用能力的资本力而彼此竞争,这种对“动产”给予事实上的保护和特权的“重商主义”,从来就不缺,且于今犹存。近代初期的这种“重商主义”之所以有其特殊性格且产生特殊的作用,原因部分在于当时相互竞争的政治组织之支配结构及其共同体经济的特性(此点容后再述),部分在于逐渐出现的近代资本主义不同于古代资本主义的异质结构,特别是长期受到特权的庇护而为古代所不知的近代产业资本主义的发展。无论如何,从那时起,大体上实力相当的纯粹政治性组织(近代国家),展开了大规模的竞争性斗争,这种向外扩张的政治势力,如我们所知的,实为资本主义对特权保护的最重要的、一股特殊的推动力。当时形成的这种情势,至今仍以不同的形式延续着。无论就其起源或其经过,若不了解欧洲各国之间近五百年来的这种相当独特的政治竞争和“均势”状态(兰克在其处女作中即直指此一独特状态乃欧洲在世界史上展现的特异性)[18],即无从了解近代国家的贸易政策与金融政策,亦即,最与现今的经济形态之核心利益息息相关的、经济政策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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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是指技术学院出身的工学士所组成的校友会。他们的出身比不上古老的综合大学毕业的工学士,故而一直努力向上抵挡这些拥有综合大学学位的工程师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努力向下与其他专科毕业而没有学士学位的工程师清楚划分开来。韦伯使用Verband der Diplomingeieur一词来指称这个努力固守门户的校友会时,无不隐含着某种讽刺的意味。——译注

[2]“商店职员爱国总会”乃白领雇员的工会,他们借着鲜明的国家主义以强调自己与劳动阶级的社会距离。该总会于魏玛共和国时期仍为著名的右翼组织。——译注

[3]此即古希腊称为“克里娄”(Kleros)的战士持份地。——译注

[4]“主顾关系”(jajmani)一词来自印度,对此韦伯有一简单的描述:“然而顾客保障的原则,换言之,主顾关系的确保,还不止于此,现今仍有许多手工业种姓坚决地贯彻这个措施。我们在婆罗门那儿已看到这个原则,从字义上(jajmani=Opfergeber,供物奉献者)可以了解此一概念源自与婆罗门种姓的关系,而且或许还可以把它译成‘个人的管区’。在婆罗门,此种关系是靠身份礼节来保障,在其他许多种姓则是靠着种姓组织,以及特别是——印度惯见的——世袭性(氏族卡理斯玛)。制革的种姓代代从某些家族收受死亡的牛只,并且代代提供这些家族皮靴及其他皮制品,同时他们的妻子也代代成为这些顾客的产婆。乞丐种姓有其一定的乞食区域,类似我们的烟囱扫除人(只不过前者是世袭的);Nei种姓是其世袭顾客的理发师、修指甲师、修趾甲师、沐浴师与牙医师;Bhangi是一定区域的清道夫。根据报导,某些种姓——例如Dom(家仆、乞丐)——的顾客是可以被转让的,并且往往是嫁妆的一部分。凡在主顾关系实行之处,侵害到别人的顾客权至今仍是被破门逐出的一个原因。”(《印度的宗教》,台北:远流出版社,1996,158页)——译注

[5]韦伯在《经济与社会》第八章第一节里亦提及此事(参见康乐、简惠美译,《宗教社会学》,9页),认为此乃美洲印第安人的习俗。Fischoff 的英译本则译为“印度”。在此,《经济与社会》的英译编纂者提出另一学者Ralph Linton的说法,认为此习俗乃来自波利尼西亚,参见The Tree of Culture(New York:Knopf,1955),p.192。——译注

[6]Interessenvertretung,在此应该是指:一个组织中的某些成员(即“代表”)的行动,对其他成员(被代表者)具有约束力,或为其他成员视为正当的及义务的,而加以接受。参见《支配的类型》第十一章,及《社会学的基本概念》,86页。——译注

[7]韦伯此处提到的可能是当时的事件。鼓吹自由恋爱与私生子权利的女性宣传者和主张“性共产主义”的弗洛伊德派精神病学者,都出现在海德堡并激怒了韦伯。不过,韦伯绝非反女性主义者。当他的妻子玛丽安娜(Marianne Weber)于1910年在海德堡组织“德国妇女联会”(Bund deutscher Frauenvereine)会议时,某教授在报纸为文抨击此会议为老处女、寡妇、犹太女人和不孕妇女之大杂烩,最后一类显然是把玛利安娜都骂进去。韦伯替他的妻子写公开答辩,不过这又导致人家批评他只会躲在玛利安娜背后,却不敢为她挺身而战,结果又是另一场官司。此外,韦伯亦曾帮助他的第一位博士班女学生Else von Richthofen成为巴登邦的第一位女性工厂监督,该学生的姊妹即为著名小说家D. H. Lawrence的妻子。参见Marianne Weber,Max Weber,pp. 429—430。——译注

[8]参见本书第一篇第六章第四十节《经济对团体形成的影响》。——译注

[9]参见本书第一篇第四章第三一节《“资本主义的”营利取向之典型方向》与第六章第三七节《政治团体对经济所具的非货币意义》。——译注

[10]“Hôtellerie du Peuple” in Ostende,奥斯坦德是位于比利时西北部的一个小港都。——译注

[11]Grande Chartreuse,以阿尔卑斯山所产的芳香植物为原料所制成的酒,有绿、黄、白三种成色,是法国境内最高级的烈酒。由于是在沙特勒兹修道院所制造出来,故得其名。沙特勒兹修道院乃中世纪圣伯纳所创。——译注

[12]1909年所制定的烈酒税(Branntweinsteuer),是帝国会议里自由派与保守派结束其联合阵线并导致首相Bülow辞职的主要因素。争论的要点在于税制改革,希望借此改革可以筹措到遽增的军费,并使社会各阶层的税赋更公平。——译注

[13]trierarchoi(trierarchy)是古代雅典人为了建立海军的一种制度。为了建造三层桨的战舰(trireme),雅典人从公元前第五世纪初开始,每年自富裕的市民中挑选若干人,责成他们建造战舰、招募桨手,并负担此一战舰的一切开销,包括桨手的费用、船舰的修补等等,出钱的人即成为此一战舰的“司令官”(trierarch),而此制度即称为“trierarchy”(于公元前四世纪末废止)。参见Oxford Classical Dictionary,p. 1094。——译注

[14]choregoi(choregia)也是古雅典人为了提供酒神Dionysia祭典的娱乐节目而推行的制度。为了提供祭典所需的合唱团、悲剧与喜剧节目的演出,自公元前五世纪开始,每年自富裕的市民中挑选若干人,责成他们负担一切的开销。参见Oxford Classical Dictionary,pp.230—231。——译注

[15]decuriones是指古罗马时期地方自治市镇的“议员”。各自治市镇依其大小选出若干名额的终身职议员,选取的标准相当严格,主要来自当地富有的望族。他们的权力相当大,例如协助当地首长(Magistrate)处理公务,负责与中央或省区总督交涉,因此实际上控制了当地社区的一切公共事务,此外,他们也负责税收,不足时得负责补足(这是为何需要富人充任的缘故)。早期罗马帝国强盛时,各自治市镇皆相当繁荣,出任“议员”是非常荣耀之事,等到帝国晚期,内乱外患频仍,人民负担过重,不得不流亡他乡,赋役的短缺日形严重,“议员”的负担也就日益加重,最后罗马皇帝索性下令“议员”世袭,以便巩固政府赋役的来源,“议员”一职遂由荣耀转变成义务,从一个统治阶级下降为负责税收的阶级,自治市镇的制度亦告崩溃。参见Oxford Classical Dictionary,p.318。——译注

[16]到1875年止,迅速发展的德国铁路,还有一半控制在私人手中。在1873年的大恐慌以前,铁路股票始终是投机的主要对象。普鲁士自1847年开始建筑铁路,1878年以后即考虑大规模收归国有。不过,国有化的主要考量,与其说是为了防止股票投机,毋宁说是为了军事目的。——译注

[17]在罗马,骑士阶层原先是由拥有社会——政治特权的地主和官僚贵族所独占,随着对外的征服,“有志于政治的”资本家也跟着加入这个行列。后来,提比留(Tiberius)为了打压地主与官僚贵族的势力,禁止元老院的议员成为骑士,以此,“骑士”遂尽失其与军制相对应的意义,转而意指资本家阶层,亦即此处所说的“被评断为有产骑士阶层者”(Leute vom Ritterzensus)。——译注

[18]Leopold von Ranke,Histories of the Latin and Teuton Nations:1495—1514(London,1909)。兰克(1795—1886)出版于1824年的这本处女作,以其严密的史料批判而奠立了近代史学,深植历史主义的立场。——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