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交换手段、支付手段与货币

某种实物的交换对象,在下述情况下可被称为交换手段,亦即:其收受者在进行交换时,依典型方式主要考虑到长期间(即可见的未来)有机会将它们——在符合切身利益的交换关系下——换取其他物品,不管是能换取到任何物品(一般交换手段),或仅能换取特定物品(特殊交换手段)。交换手段因为和其他(特别指定的)物品有一种可估算的交换关系而被接受的机会,称之为交换手段的实质效力(materiale Geltung),相对的,光是使用本身,则称为形式效力(formale Geltung)。

某一种典型的对象可被称为支付手段,若它的给予可满足约定或强制的给付义务,且其效力受到习俗或法律的保障(此为支付手段的形式效力,同时亦可意指作为交换手段的形式效力)。

某些交换手段或支付手段可称为钞券(Chartal)[1],当它们是人造品,且基于被赋予的形式而在一群人或一地区中有着习俗的、法律的、约定的、强制的、不同形式的效力,同时可被定额等分,亦即分成特定的名目价值(Nennbeträge),或此价值的数倍或部分,使得纯粹机械地计算它们是可能的。

货币是同时亦为交换手段的钞券式支付手段。

某一团体可称为交换手段团体、支付手段团体或货币团体,当此团体相关于交换手段、支付手段和货币,并在其秩序规章有效的范围内,强制使其相当程度地发挥习俗上或法律上(形式的)效力,此即内部货币(Binnengeld),或内部的交换手段、内部的支付手段。与非团体成员进行交换时所使用的交换手段,称之为外部交换手段(Auβen-Tauschmittel)。

自然的交换手段或支付手段,是指那些非钞券式的交换手段或支付手段,可根据下述方法来分类:

a)技术性的:

1. 根据其为实物(Naturalgut)的性质,特别是饰物、衣物、必需品和器具;

2. 根据其是否以秤量的形式来使用;

b)经济性的:根据其用途

1. 主要是在于交换目的或在于身份上的目的(坐拥此种手段的威望),

2. 主要作为内部或外部的交换手段与支付手段。

交换手段与支付手段或货币,当其除了作为交换手段或支付手段来使用之外,主要并不具有(通常是不再具有)本身的价值时,即为名目表征性的(zeichenmäβig);另一方面,若其实质上的评价会受到其可作为实物使用的影响,或有受此影响的可能,那么即为物质材料性的(stoffmäβig)。

货币要不是a)铸币,即硬币,就是b)纸币(notal Geld)[2],即证券。纸币在其形式上往往契合于铸币本位的面额,或在名目价值上和此类铸币有历史关联。

铸币的形式可分为:

1. “自由货币”或“流通货币”:货币发行处将任何铸币材料拥有者的自动供应,转铸为不拘数量的“硬币”形式,因此,货币的发行实质上端视交换当事者的支付需求而定。

2. “限定货币”或“管理货币”:将质料转铸为钞券的形态,在形式上是自由的,实质上主要是以团体的行政管理当局之支付需求为归依,因此,货币的发行完全取决于行政管理当局的意思。

3. “规制货币”:转铸虽受到限定,但(铸币的)发行在形态和规模上则受到一定规范的有效规制。

所谓流通手段(Umlaufsmittel),是指一种具纸币机能的证券,当其于正常情况下被当作“暂时的”货币而接受时,可预期在任何时候都能兑换成“确定的”货币,亦即铸币或一定重量的金属交换手段;当其受到规制而要求具有全额的铸币准备或金属准备时,则称为凭证(Zertifikat)。

所谓交换手段或支付手段的尺度,是指在一个团体内部,各个实物的交换手段和支付手段在惯例上或法律规定上的相互兑换率(Tarifierung)。

无限制通货(Kurantgeld)[3]是指由一货币团体在种类及数量上皆保证无限制通用的货币式支付手段;货币材料(Geldmaterial)指货币的制造材料;本位金属(Währungsmetall)指流通货币的此种材料;货币兑换率(Geldtarifierung)指对不同材质的纸币或铸币式管理货币加以评价,据此而决定面额划分和面额大小的基准;本位关系(Währungsrelation)指材质不同的流通货币之间的这种兑换率。

本位之间的支付手段(intervalutarisches Zahlungsmittel)乃不同货币团体之间为平衡支付差额而最终使用的手段——若非通过宽限而准予延期支付的话[4]。

团体秩序在货币制度上的任何改革都必然要顾虑到以下事实,亦即:一定的支付手段已被用来偿付债务。新秩序的设定要不是满足于此种支付手段之法制化为新的支付手段,就是创设新的支付手段,也就是将以往实物的、秤量的或钞券的单位,以新的单位来换算(此亦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所谓“历史定义”的原则;至于此一定义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回溯到货币——作为换取财货之支付手段——的交换关系,我们无法在此详加讨论)。

这里要郑重声明:此处并非打算介绍“货币理论”,而只是对下面常常会用到的一些专门术语作最为简洁的定义。此外,这里首先是关系到货币使用上某些最基本的社会学结论。对我而言,最可以接受的实质货币理论是冯·米塞斯(L. von Mises)的主张[5]。科纳普的《国家货币论》(Staatliche Theorie des Geldes)[6]是此领域中最具规模的著作,以独树一帜的方式精彩地解决了形式上的课题,不过对实质的货币问题而言却有所不足,这点我们下文会谈到。至于其良有贡献且在专门术语上颇具价值的决疑分判,此处姑且不予讨论。

1. 在历史上,交换手段与支付手段尽管相当一致,但并非总是如此,尤其是在原始阶段。诸如赠礼、纳贡、义务性献礼、罚金和杀人偿金等的支付手段,通常有惯例上或法律上的明文规定,然而却不计及实际流通的交换手段。冯·米塞斯在《货币与流通手段理论》一书中的主张,只有在货币经济的团体家计的情况下是正确的,亦即:即使国家也企图使支付手段仅止于是交换手段。当某种支付手段的拥有主要是作为身份性象征时,此一主张即不适用。关于这点,参见舒兹的《货币成立史概要》[7]。从国家有其货币政策开始,支付手段即为法律概念,而交换手段为经济概念。

2. 乍看之下,一项仅仅因为着眼于其未来的出售机会而被购买的“商品”,与一项“交换手段”之间的分界,似乎是模糊不清的。然而实际上,即使在较原始的情况下,特定的这类东西往往会倾向于独占其作为交换手段的功能,以致其作为交换手段的地位毋庸置疑。(在主观意念上,“期货小麦”意味着终会找到一个最终的买主,因此既非一种“支付手段”或“交换手段”,也绝非“货币”)。

3. 只要是在钞券尚未出现的情况下,交换手段的种类主要是决定于交换伙伴彼此同意采纳的习俗、利害状态和形形色色的因袭惯例。至于这些特定物为何会被选取为交换手段的主要理由,分歧实在相当多端,此处无法一一细述,不过总和交换的类型有着重大关联。并非任何交换手段都必然(即使是在采用此种交换手段的人群内部)可以普遍地通用于各个种类的交换(例如“贝币”就不是用来换取女人和牛只的特定交换手段)。

4. 那些并非一般“交换手段”的“支付手段”,在货币取得其特殊地位的发展上,扮演了显眼的角色。如科纳普指出的,债务存在的这个“事实”,诸如纳贡的债务、嫁妆与买卖婚姻的债务、惯例上献给国王的献礼债务或国王彼此间的馈赠债务、杀人偿金债务等,以及这些债务经常(并非一向如此)以特定典型的财货种类偿付(有其惯例上或法律强制的理由),使得这些财货种类(常因其特殊加工的形式)有了特殊地位。

5. “货币”(就目前对这个术语的用法)可以是指在巴比伦文献中出现过的“五分之一钱”,其上有着商家店号的印记,但前提是曾经用作交换手段。相反的,以“秤量的”方式使用、而非分铸的金属条块,在此不称为“货币”,而称为秤量的交换与支付手段。不过,可秤量性对于“可计算性”(Rechenhaftigkeit)的发展确实极具重大意义。两者间的过渡现象(诸如只依重量来接受铸币等)自然是不一而足。

6. “钞券”是科纳普在其《货币的国家理论》中所用的语汇。凡经法规或协定而保证通用、且经分铸而印有面额大小的所有货币种类,不管金属或非金属,皆属之。不过令人费解的是,为何他只强调国家的约束力,而不将惯例上或实际上的强制接受方式也包括在此一概念之内。此外,只要有决定货币形式的规范存在时,货币的制造是否以国营方式或在政治权力的控制之下(中国曾好几度完全缺乏此种条件,欧洲中世纪也十分有限),自然不是关键所在。相信科纳普也会同意这点。在政治团体的权力领域之内,支付手段的效力,以及流通上作为交换手段的正式用途,都可以经由法律秩序来加以强制。下面会谈到。

7. 实物的交换手段与支付手段,有时主要用作交换手段,有时主要用作支付手段,有时多半用于内部,有时多半用于对外交易。细节的分辨且不在此处理。关于货币之实质的效力问题,暂且留待稍后再论。

8. 同样的,与价格有关的实质货币理论也不适合在此提及(假定这还可以算是经济社会学的主题的话)。这里的首要任务只在于确认货币使用(就其最重要的几种形态)的事实,因为这样一种由经济观点看来纯粹是形式而已的事实,却有其相当普遍性的社会学结果。目前我们所能肯定的只是:“货币”从未只是一种无伤大雅的“凭证”,或只是一种光具名目意义的“计算单位”。既为货币,其价值(即使在极为复杂的形式下)也总是凭着“稀少性”来评估(或在“通货膨胀”下则是以过剩来评估);这在今日尤为如此,过去的任何时候亦莫不如是。

社会主义当局为偿付一定量的(被承认为有用的)“劳动”而发行某种得以购置特定财货的“凭证”,是可以成为积聚或交换的对象,但这终究是依循着实物交换的规则(尽管可能是间接的方式)。

9. 工艺性货币素材之货币或非货币使用之间的关系,在经济上所造成的广泛影响,我们可以在中国的货币史上得到最显著的例证,因为中国所采取的是铜本位制,不但(铜币的)制造成本高,而且本位材料(铜)的开采亦十分不稳定,这样的条件下所突显出的问题再明确不过[8]。

七 典型的货币使用之初步结果;信用

典型的货币使用有下列初步结果:

1. 作为消费者满足需求所采用的所谓“间接手段”。换言之,借着货币的使用,等待换出的特定财货与被期待换得的财货之间,有可能在a)空间上,b)时间上,c)人和人之间,以及很重要的一点:d)数量上,分隔开来,从而使得既有的交换可能性大大地提高。

2. 对于延迟支付的劳务,尤其是因交换而产生的相对义务(即债务),可以用货币数额来计算。这当然与第1点密切相关。

3. 所谓的“价值储藏”,意即:将货币以现金或随时可以获得给付的债权形式保存,作为一种手段以确保未来对于交换机会的处分权。

4. 以自由处分货币数额的能力来增益经济机会的变迁。

5. 对货币、货币债权或货币收益机会具有处分权者的需求满足在质的方面日趋个人化,并借此而间接地扩大此种需求满足的范围。换言之,可以用货币来取得任何的财货和劳务。

6. 因应着种种货币数额的边际效用而创造出效用来,成为现今的典型取向。此时,企业经营者认为:在他所洞见的未来里,大有可能将此种创造出来的效用置于自己的处分权之下。

7. 从而产生追求任何可能机会的营利取向,亦即追求那些经由时、地、人、事而大量激增的交换可能性(见第1点)所提供的机会。以上各点莫不是基于下面这个原则上最重要的契机,亦即:

8. 所有被考虑换出或换入的财货与劳务,一切皆以货币来评价的可能性,此即货币计算。

实质上,货币计算首先意味着:财货并不只是依其此时、此地或在某人手上的效用而被评价有多少重要性。而是同时要考虑到:财货被使用于各种用途时(不论是当作消费手段或生产手段),将来被利用和评价的所有机会,这包括不特定的许多第三者为其本身的目的对财货所作的利用和评价,同时也表现于财货处分权拥有者可能到手的货币交换机会。这在典型的货币计算中所呈现的形式便是:市场状态。

以上所述不过是关于“货币”的论述中最简要且众所周知的基本要素,所以没有特别加以诠释的必要。至于“市场”社会学,我们还不想在此讨论(关于其形式概念,见第八节和第十节)。

“信用”的最普遍意涵,是指现在的财货拥有者承诺将来会把处分权让渡给他人的任何一种交换。信用的提供首先意味着,以此种未来的让渡确实会实现的机会为取向。在此意义上,信用主要是指某一经济单位将目前对财货或货币有所不足的、但预期将来会生出剩余的处分权,拿来和别人现有但不自己利用的一定处分权进行交换。在理性的情况下,双方都相信,比起目前尚未进行交换的分配状况来,这样的交换会给自己带来更有利的机会。

1. 现下考量的机会并不必然是经济机会。信用可以为了一切能够想到的目的(诸如慈善或军事)而提供和接受。

2. 信用可以以实物形式或货币形式来提供和接受;无论何种形式皆可以实物给付或货币给付来担保。不过若以货币的形式,则意味着信用授予和信用领受的一切结果皆以货币计算为基准。

3. 同时,信用的此种定义亦与一般通用的相一致。信用存在于各式各样的团体之间,尤其是存在于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团体之间,乃是不证自明之事(许多在经济上无法自给自足的此种团体共存的情况下,此种信用更是不可避免的)。当然,在完全缺乏货币使用的情况下,理性的计算基础是否可能,还是个问题[9]。因为,即以“实物交易”之为可能的这个简单(且不容置疑的)事实而言,特别是在长期信用的情况下,交易双方根本未触及各种被保证的条件之合理性的问题。情形或许就像过去的庄宅经济(Oikenwirtschaft,见后文)[10]那样,双方将剩余物资拿来交换所需的物品。不同的是,现今存在着庞大的群众利益,长期看来,对那些生活贫困的大众而言,立即的需求满足的边际效用特别地高。换言之,被急切需求的财货,不利于交换的可能性大增。

4. 信用可能为了满足(目前尚未获得充分供应的)生活需求的目的而发生(消费信用)。在经济理性的情况下,此种信用只有在当事人认为这有好处时才会成立。然而(就消费信用,尤其是急困信用的历史起源而言)这并非原初的情况——起初毋宁是诉诸兄弟爱的义务(参见第五章关于邻人团体的论述)[11]。

5. 有偿性的实物信用或货币信用之最常见的基础是:信用提供者比信用的领受者有较佳的生活条件(不过要注意到这是个相对的问题),因此,其未来期望的边际效用也高于后者。

八 市场状态、市场性、市场自由与市场规制

交换对象的市场状态(Marktlage)是指,对于以价格斗争和竞争斗争为取向的交换当事人而言,所能够认知到的、以金钱来换出与换入的机会整体。

市场性(Marktgängigkeit)是指任一物品成为市场中之交换对象的规律性程度。

市场自由(Marktfreiheit)是指个别的交换当事人在价格与竞争斗争中自主性的程度。

市场规制(Marktregulierung)与前者相反,是指市场性(对可能的交换对象而言)或市场自由(对可能的交换当事人而言)、实质上受到秩序之有效限制的情形。市场规制可于种种条件下成立,包括:

1. 传统的规制:习惯上接受前人传袭下来的交换限制或交换条件;

2. 因袭性的规制:社会否认某些特定效用的市场性,或否认某些交换物品或某些特定的人际圈子里的价格与竞争斗争;

3. 法律的规制:对于交换本身或对价格斗争与竞争斗争的自由,加以有效的法律限制,无论其为一般性的,或针对特定的人群团体或特定的交换对象物。这样的交换规制旨在:影响交换对象物的市场状态(价格规制),或者限制特定人际圈子对财货处分权的拥有、取得与交换(受法律保障的独占,或经济行动自由的法律管制);

4. 自发的规制:借着利害状态的权衡,在形式的市场自由下进行实质的市场规制。此种规制的发生通常是在:特定的利害当事人基于其事实上完全或几近完全占有对特定效用之处分权的拥有或取得机会(独占状态),而借着实际上切断他人之市场自由来影响市场状态。尤其是,这些利害当事人可能为此目的而彼此或(有时并行不悖地)与典型的交换伙伴订定出规制市场的协定(自发性的独占与价格卡特尔)。

1. 为了方便起见(而不是非得如此),我们仅就货币交换的场合来谈论市场状态,因为惟有这样才可能有统一的数量表示。实物的“交换机会”也借此才能较清楚地显示出来。各式各样的交换物品,即使是在典型的货币交换存在的情况下,也有其市场性——过去是,现在也是,此处无法一一详论——只是其市场性的程度极为多样且浮动。一般而言,大量生产且大量消费的物品,市场性最高;偶尔有需求的个别物品,市场性最低;使用期限长且耐久的消费手段,以及使用期限长且收益也费时的生产手段,尤其是农业用或林业用的不动产,比起日常所需的消费性成品和消耗得快或只能使用一回或收益快的生产手段来,市场性就要小很多。

2. 带有经济理性意味的市场规制,在历史上乃是随着形式的市场自由之增长与市场性之普遍扩大而发展起来的。原始的市场规制受到形形色色的制约,诸如:传统与巫术的、氏族支配的、身份性的、军事性的、社会政策的,以及最后,来自团体之支配者所要求的各种制约。但是,无论是在上述哪一种情况下,支配性的利害取向往往都不在于极大化市场中、利害当事人基于纯粹目的理性、且符合市场要求的营利机会与财货供给机会,情形毋宁是恰好相反。此种原始的市场规制有以下各种形态:(1)将某些特定的对象物永久或暂时地排除于市场性之外,诸如巫术性规制下的禁忌品、氏族支配规制下的世袭财产、身份性规制下的骑士采邑,即被永久地排除于市场交易之外,而饥馑时的政策性规制则将谷物交易暂时地排除出去。或者,对这些特定物品的贩售加以种种限制,诸如限定优先顺序(给近亲、身份团体或同业公会的成员、市民同胞等)、最高价格(如战时价格管制)、最低价格(如付与巫师、律师、医师的身份性报酬)。(2)将一定范围的人群(如贵族、农民,有时是手工业者)排除于一般或针对特定物品的营利性市场活动之外。(3)通过消费规制(如身份性的消费秩序、战时经济或饥馑对策的配给制度)来限制消费者的市场自由。(4)为了特定身份者(例如自由业者)或基于消费政策、营利政策或社会政策(譬如“工会保护政策”)的理由,而对相互竞争的业者之市场自由加以限制。(5)将某些经济机会的利用保留给政治权力(王权独占)或由政治权力授予许可者(典型的是早期资本主义的独占)。

在这些市场规制的形态当中,第5项的市场合理性最高,第1项最低。换言之,第5种市场规制能够促进各阶层——在市场的财货买卖上具有利害关系的各个阶层——的经济行动以市场状态为取向,而其他四种市场规制则对此种取向有所妨害,妨害程度从4到1依次升高。面对这些市场规制,举凡在财货的市场性达到最大程度时,必定有有利可图的交换当事人(无论其为买方或卖方),即为市场自由的利害关心者。自发性的市场规制,只有在营利性利害极高度发展时,才会出现且持续下去。自发性的市场规制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才会成为独占性的利益,亦即(1)规制贩卖与购买机会(其典型是广泛可见的商业独占),(2)掌控运输的营利机会(海运和铁路独占),(3)控制财货的生产(生产者独占),(4)掌握信用认可和金融(银行条件的独占)。后两种情况多半意味着以团体形式来进行独占,不过,与原始而非理性的市场规制相反的,这也意味着经济的规制愈来愈是有计划地以市场状态为取向。本质上,自发性市场规制的出发点通常是基于:某些利害关系者,他们事实上压倒性地一手掌握着生产手段的处分权,因而想利用形式的市场自由径行独占。相反地,消费者的自发性团体(例如消费者团体、购买协会等),则通常是从经济上的弱势者出发,因此特别以减省参与者的费用为关照点,不过,就其为有效的市场规制而言,也只限于地方上和个别案例。

九 经济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

所谓经济行动的形式理性(formale Rationalität),在此是指经济行动中,不仅技术上可能且实际上真正运用的计算程度。反之,所谓实质理性(materiale Rationalität),是指一定的群体(不论范围多小)通过经济取向的社会行动所进行的种种财货供给总是(将是或应该是)从某种价值判准(wertender Postulate,无论其性质为何)的观点出发,且受此一判准检验。这里头包含着极为分歧的涵义。

1. 上述的表述方式只不过是想让“理性的”这个语汇在此问题领域中用法更为明确,而这也不过是更加精确地表达我们关于“社会化”、“货币”计算与“实物”计算等一再成为问题焦点的讨论。

2. 一项经济行动之所以是形式理性的,乃在于其能够以计量的、“可计算的”权衡思虑,表现出任何理性经济固有的“事前准备”,并且实际上如此表现出来的程度(首先,这与此种计算在技术上的外形完全无关,换言之,无论这是用货币计量或是用实物计量来达成的)。至少就以下这点而言,亦即货币形态表现出形式的可计算性之极致,此一概念是清楚明确的(当然,这也是相对而言,其他事情不也都是如此?)

3. 相反,实质理性的概念就显得相当含混不清。此一概念不过是表达这样的通性,亦即:光是考察纯粹形式上(相对而言)明确无误的事实——目的理性的、在技术上最为适切的方法,的确已被计算在内——是不够的,另外还得设定诸如伦理的、政治的、功利主义的、快乐主义的、身份的、平等主义的和其他不管怎样的一种要求,并且借此来衡量经济行动的结果(无论其于形式上是多么“理性的”,换言之“可计算的”)是否为价值理性的(wertrational)或实质目的理性的。在此意义下,理性的价值判准原则上无可限量,即使本身亦不明确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价值判准(但在某种程度上总是伦理的、平等主义的),自然也只是其中之一罢了(其他诸如身份顺位、政治权力的成就,特别是战争目的实际的达成,以及所有能够想象到的其他观点,在此意义上都是“实质的”)。不过,除了针对经济行动的结果所做的这种实质的批判之外,还必须认真考虑到另一种独立的可能性存在,亦即针对经济行动的信念(Wirtschaftsgesinnung)与经济行动的手段所做的伦理的、禁欲的、美学的批判。对所有这些取径而言,货币计算这种“光是形式上的”做法,可能不过是次要的,或者根本就是与其判准相敌对的(更别说是近代特有的计算方式所造成的结果)。此处并不是要做出结论,而只是要确定与界定何谓“形式的”。所谓“实质的”,在此也可说是一种“形式的”,意思是一种抽象的类型的概念(Gattungsbegriff)。

十 货币计算的理性

纯就技术观点而言,货币是“最完美的”经济计算手段,亦即,在经济行动的取向中形式上最为理性的手段。

因此,货币计算而非实际的货币使用,才是目的理性的生产经济之固有手段。不过,在完全符合理性的情况下,所谓货币计算主要是指:

1. 为了某种生产目的,按照(当时或被期待的)市场状况,对一切的效用或生产手段以及所有相关的经济机会进行评估。换言之,所评估的包括现在或将来被视为必要的、实际上可处分或有可能加以处分的、或可经由他人的处分权而生产出来的、会遭受损耗或毁坏的一切效用、生产手段和经济机会;

2. 计量地调查(a)任何意图下的经济行为的机会,以及(b)任何已完成之经济行为的事后计算成果。其方式是以货币计算“成本”与“收益”来比较检讨其中种种的可能性,并且借着此种计算而比较测试种种可能的做法下所预估的“净收益”;

3. 将某一经济期间所能处分的财货与机会总额,和期间之始所能处分者,做出比较——前后计算皆以货币为准;

4. 事前评估与事后确定哪些以货币形式呈现或可以货币估算的收入与支出。在维持住所有可能处分的手段(上述第3项)之货币估算总额的情况下,经济体即有机会在一定期间内使用此项收支总额;

5. 需求满足以这些(1—4项)数据为取向,意思是:借着使用计算期间内所能处分的货币(如第4项之规定),在边际效用的原则下,取得所需要的效用。

为了(1)本身的生计,或为了(2)取得他人财货以供自身使用的目的,而持续地使用与取得财货(无论是通过生产或交换),我们称此为家计(Haushalt)[12]。在理性的情况下,无论是为了个人,或为了以家计为经济取向的群体,家计的基础在于家计预算(Haushatsplan)。此项预算中表明了:一定的家计期间里,预料中的需求(对效用的需求,或对本身必须使用的生产手段的需求)是以何种方式而能够被预期中的收入所满足。

家计的收入是指以货币估算的财货总额,而此项总额不外乎是:依前述第4项的原则,理性地计算出前期收支可供此一经济体处分的总额,或者,就着这项处分可能性,此经济体有机会为现今或下一期进行理性估算的总额。

在家计的处分力当中,一般而言被持续且直接使用或成为收入来源的财货(依第3项市场机会来估算的)总额,称为家计的资产(Vermögen)。

纯粹的货币家计计算的前提是:收入和资产是以货币构成,或者以财货构成、但(原则上)任何时候皆可通过交换而变成货币,换言之,其财货具有绝对高度的市场性。

家计与(理性情况下的)家计预算亦有可能在实物计算的情况下达成(关于实物计算下面还会详谈)[13]。在实物计算的情况下,既没有用货币来估算的所谓统一的“资产”,也不见统一的(亦即货币估算的)“收入”。其计算方式毋宁是,实物财货的“拥有”和(仅限于以和平方式营运来获取)具体的“收益”——代价是耗费可处分的实物财货与劳动力,而这些财货与劳动力则是被当作获取需求满足之最适切可能的手段来加以管理。在需求既定固有的情况下,此种运作方式不过是一种相对而言简单纯粹的技术性问题,只要生计状态并不要求精确地计算出效用的最适值,亦即去比较各个极为异质性的需求满足手段之运用所能产生的最佳效用值。否则的话,即使是自给自足的单纯家计也得面对几乎不可能以(形式上精确的)计算来解决的难题,而实际上的解决方式通常不外乎依循传统或依凭相当粗略的估算;就其相对典型且一目了然的需求与筹措条件而言,这样做当然也就十分足够了。倘若所谓的“拥有”是由异质性的财货所构成(自给自足的经济行动必然是如此)的,那么若要对某一家计期间的开始和末尾的财产,做出会计上形式精确的比较,或者同样地要对收益机会做出比较,则只有在同质性的财货范围内方有可能。此时,典型的结果是汇整出一份实物的总资产,并且开列出实物消费与实物给付(Deputate)的项目,假定这样做并不会使这些资产有所减损而可供持续不断的处分。生计状态的任何变化(譬如收获量减少),或需求的任何变化,皆会引发新的处置办法,因为边际效用也随着这些变化而有所推移。在情况单纯且易于了解的情形下,适应是不难达成的。否则,技术上就会比采行纯粹货币计算的情况更加困难。因为若采行货币计算,价格机会的任何变动(原则上)只会影响到要靠最终货币所得单位来满足的边际需求的紧急程度。

除此之外,当实物计算完全合理时(也就是不再受到传统的束缚),边际效用的计算便陷入极为复杂的状态;反之,当经济体所处分的是货币资产与货币收入时,边际效用的计算由于仅凭需求的紧急程度而定,故而相对而言较为简单。使用货币时,浮现的仅止于“边际”的问题,换言之,只需考虑到是否投入更多的劳动,或者是否因其他某种(或许多)需求而满足或牺牲某项需求(因为在纯粹的货币家计里,边际问题最终不过就是“成本”问题)。在实物家计的情况下,除了需求的紧急程度外,还必须考虑到以下这些问题:(1)生产手段——包括至今被投入的整体劳动量在内——的种种用途,亦即,因应种种不同的用途,需求满足与财货耗费之间(可变的)关系;因此,(2)为了获得新的收益,家计当事者即有必要重新衡量新的劳动量与劳动方式;以及(3)实物原料的种种不同用途,如果财货生产将具多样形态的话。对这些问题的各种可能的合理解决办法进行分析,毋宁是经济理论的最重要课题之一,同样地,对于实物家计在各个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实际上是以什么样的办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做一番通史性的探察,亦为经济史的一大课题。基本上,我们可以说:(1)形式理性的程度实际上(一般而言)尚未达到现实经验中可能的水准,更不用说理论上的要求,绝大多数的实物家计计算仍然得紧紧地依持着传统的解决办法;因此,(2)在大型家计里[14],正因为并没有出现日常需求之扩大与精练的情形,家计的剩余便易于落入非日常性的(尤其是艺术的)用途(此乃实物经济时代之艺术的、样式化的文化的基础)。

1. “资产”所涵盖的当然不止物财,而是包括所有的经济机会,家计单位对这些机会握有十足受到保障的处分权,而无论此种保障是来自习俗、利害状态、法律或其他任何可以信赖的力量(营利经营——无论其为医师、律师或小卖业主的经营——的“主顾关系”亦属于业主的“资产”,如果此种关系不论基于什么理由而处于稳定情况的话;设若资产是被合法地占有,那么根据上一章(即《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前言》)第十节的定义[15],亦可被视为“财产”)。

2. 货币计算也可以发生在没有实际使用货币的情况下,或货币使用仅限于交换双方无法以实物来偿付多出的交换余额时;这样的货币计算可以典型地见之于埃及与巴比伦的文献。以货币计算作为实物偿付的衡量标准,典型的例子诸如汉谟拉比法典和通俗的罗马法与中世纪早期的法律中,允许债务人偿付一笔以货币计算的金额,“无论用什么方法皆可”(in quo potuerit)。此时,只能够在传统的或法定的境内价格的基础上进行换算。

3. 除此,本文的陈述不过如寻常所见的仅在于将理性的“家计”这个概念,与理性的营利经济(这个我们即将讨论到的)对立概念相比对,使之清楚无误地呈现出来。目的不外乎明白地指出:二者皆能采取理性的形态,“需求满足”(在理性的情况下)并不比“营利”来得“幼稚”,“资产”也不必然就是比“资本”更“原始”的一个概念,而“收入”也不比“收益”来得落伍。无论如何,不论就历史观之,或就经济领域里过去曾占优势的形式而言,“家计”毕竟是走在前头的。

4. 无论谁为“家计”的担纲者,都无关紧要。国家的“家计预算”(Haushaltsplan)和劳动者的家计“预算”(Budget),皆同属一个范畴。

5. 家计与营利之间并非排他性的选择。例如“消费者团体”的经营(通常)是在于家计的维持,而不是家计的经营,但若就其活动的形态而言,则是一种不带实质营利目的的营利经营。在个人的行动中,家计与营利如此地纠结在一起(而这也是过去的典型情况),因此惟有最终的举措(或是贩售,或是消费),才能够判定其行动的意义(小农尤其是这种典型)。家计性的交换(换入消费财,换出消费剩余)亦是家计的一部分。(王侯或庄园领主的)家计也包括以下诸节论述意义上的营利经营,并且也是过去的典型方式:所有的工业莫不是庄园领主、修道院或王侯等利用自己的森林和耕地的产物来营运的他治性与他律性“兼业经营”。现今,各式各样的“经营”已构成地方自治体,甚或国家的家计的一部分。能够算是“收入”的,当然只有这些经营在理性计算下可供家计处分的“净利”。反之,营利经营也可以,譬如说为了旗下奴隶或薪资劳动者的给养,而将零碎的他律性“家计”(诸如“福利设施”、住家、食堂等)收编进来。所谓“净利”是指(参照第2点)扣除所有货币成本后的货币剩余。

6. 关于实物计算对于一般文化发展的意义,此处所能提供的不过是最基本的一些提示。

十一 营利的概念与形态,资本计算

倘若行动的取向在于争取机会以获得(某次或一而再有规律的、持续不断的)对财货的新处分权,此即营利(Erwerb),而活动倘若至少部分而言是以营利机会为取向,则称为营利活动。所谓经济性的营利,指的是以和平的机会为取向的营利,而市场性的营利则是指以市场状态为取向。举凡对经济性的营利有用的财货与机会,称为营利手段,为了营利目的而以市场状态为取向所进行的换入或换出,称为营利交换,相对于为了需求满足的目的所进行的交换(家计性的交换)。为了获取对营利手段之处分权而被授予或收受的信用,称为营利信用。

理性的经济性营利所特有的一种货币计算形式是资本计算。所谓资本计算,是指对营利机会与营利损益所作的估算与监控,换言之,个别的营利企业在决算之际,将开始时的全部营利财货(实物或货币)与结尾时(尚在手边和新产生的)营利财货,以货币估算总额的方式做出比较,倘若是永续经营的营利企业,则是比较其某段会计期间里,期初与期末的资产负债表。而所谓资本,是指企业营运目的下所能处分的营利手段、在资本计算时为了资产负债的决算而切结出来的货币估算总额。对照期初的资产负债表,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中所呈现的估算总额之多余或不足额,即为利得或损失,而资本风险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中出现损失的机率。所谓经济事业(Unternehmen),乃是自动以资本计算为取向的行动,而此种取向则是借由计算(Kalkulation)而产生,换言之,对于以适当方法预料的风险与利得加以事前计算,继之则事后计算以掌控实际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结果。收益性意指(在合理性的情况下):(1)在企业家的策略运作下想要致力达成、并经由事前计算而经算出的可能利得;或者,(2)经由事后计算,实际上所获致的利得,也就是在无损于未来之收益机会的情况下,企业家的家计所能处分的当期利得;收益性通常是对照资产负债表上的期初资本而以比率(现今以百分比)表示出来。

以资本计算为基础的企业营运,可以是以市场营利机会为取向,也可以是以其他的营利机会为取向,例如通过权力关系而来的包税和官方买办等。

理性的企业所采取的一切个别策略,莫不是以计算估量下的收益性结果为取向。在市场性的营利里,资本计算是以以下数端为前提的:1. 营利企业所生产出来的财货存在着十分宽广且确实的、可以经由计算评估出来的销售机会,亦即(通常说来)存在着市场性;2. 同样地,营利手段也是如此,换言之,物材的生产手段和劳动力相当确实,并且能够以计算评估出来的“成本”在市场上购得;最后,3. 从生产手段到最终销售的过程里所采取的措施(运输、加工、贮藏等)之技术条件与法律条件,原则上皆可归之于可供计算的(货币)成本。作为最适的资本计算之基础,最适的可计算性(Berechenbarkeit)所具有的极端重大意涵,是我们在研讨经济之社会学条件时所要一再面对的课题。此处非但不仅只限于考量经济的要因,而毋宁是要探讨种种极为不同的外在与内在的障碍之导致资本计算——作为经济计算的基本形式——仅于西方形成的问题。

在市场上活动的企业家的资本计算和其他种种计算,与家计计算相反,并不是以“边际效用”为取向,而是以收益性为取向。收益性本身最终是取决于收入的情况,并且借此而受到边际效用之配置的制约,换言之,受制于消费财之最终消费者所能处分的货币收入(亦即我们普通所说的对该项商品的“购买力”)的边际效用配置情形。不过,就技术上而言,营利企业的计算与家计计算是根本不同的,其根本差异性正如前者之目的在于营利,而有别于后者所追求的需求满足。在经济理论上,边际消费者被视为生产方向的领航员。现实中,就权力的实际运作而言,上述理论在现代仅具有限效力,因为消费者的需求在很大的程度上是被“企业家”所“唤起”与“带领”——虽然他们尽可处于购买的立脚点上。

在市场性的营利里,任何理性的货币计算,因此特别是任何的资本计算,无不以价格机会为取向,而价格机会则是借着利害斗争(价格斗争与竞争斗争)和利害妥协而于市场上形成。在收益性计算当中,这会特别清楚地呈现在簿记形式上——(截至目前)技术上最高度发展的形式,亦即所谓的“复式”簿记;换言之,通过一种会计制度来制造出这样的假象,亦即企业里的不同部门或独立的各运算单位彼此之间进行着交换事宜,因而据此出现一种可能性,亦即在技术上最完美地统御任何个别策略运作的收益性。故而,资本计算在其形式上最为理性的形态下是以人与人之间的斗争为前提。况且,这又牵涉到一个极为特殊的前提条件。没有任何经济体系能够将主观上的“需求感”直接化为有效的需求,亦即,化为可以经由财货生产来满足的、纳入计算当中的需求。因为,主观的欲求是否得到满足,一方面取决于其紧急的程度,另一方面取决于若要满足此种欲求、估计尚属可能处分的(手头上的,或一般而言可说是才要生产的)财货。欲求是有可能得不到满足的,倘若此一需求满足所需的效用被转移到其他更具紧急性的需求上,或者一来根本无法生产出来,二来惟有牺牲劳动力或物财来生产,以至于将来更紧急的(而现在就能评估出来的)需求无法获得满足。对任何消费性经济而言,实情莫非如此,即使是共产主义的经济也没有两样。

在运用资本计算的经济里,也就是在个别经济主体专有生产手段的经济里,换言之,在“私有”经济里(参见《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前言》第十节)[16],上述实情意味着:收益性乃是取决于“消费者”(相应于其收入而依据货币的边际效用)所能和所愿支付的价格。生产若要有收益性,那么只能为那些(同样依上述原则)拥有相当收入的消费者而生产。需求无法获得满足的情况,不只发生在个人(自己)有较为紧急的需求时,也发生在(他人)有强大的购买力出现时(为了一切可能的需求)。人与人之间在市场上的斗争,作为理性的货币计算之存在条件,有个绝对的前提,亦即,经济运作的结果是决定性地受到以下这两种可能性的影响:1. 货币收入丰沛的消费者,比他人高价买入货品的能力;2. 财货生产上占有有利地位的——尤其是对于重要的生产财货或者货币拥有充沛处分权的——生产者,比他人低价售出货品的能力。而这又要以有效的价格与有效的货币为前提:价格之所以为有效的,是以其并非习惯上纯粹为了技术的目的而虚拟的价格;而所谓有效的货币,是指作为必要的交换手段而流通的货币,而不只是为了技术上企业决算目的的符号。因此,以货币价格机会和收益性为行动取向,尚有以下两大条件,亦即(1)只要生产是在营利的目的下进行,个别购置者拥有财产(货币或可在市场上交换的财货)的不同程度,便成为决定财货生产方向的关键所在,因为惟有“具购买力的”需求才会且有可能获得满足;因此,(2)哪些需求该通过财货生产来满足的问题,全然取决于财货生产的收益性,但收益性本身在形式上确实是个理性的范畴,故而并不在乎实质的要求,如果这些要求无法在市场上以十足的购买力显现出来的话。

资本财(Kapitalgüter),与光是财产的拥有或部分资产的占有相反,是指在以资本计算为取向的情况下所能处分的一切财货。资本利息(Kapitalzins),与各种可能形态的赁贷利息相反,是指:1. 在收益性的计算里,物质性的营利手段在正常结算下的最低收益性机会;2. 营利企业为筹措货币或资本财而发生的利息。

以上所述不过是用较为精确点的方式提出一些不证自明的道理。关于资本计算的技术面问题,请参考一般的会计学教科书,其中也有些是出色的作品,例如赖特纳(Leitner)、薛尔(Schär)等人的著作。

1. 为了符合我们此处的目的起见,资本的概念在此是严格地参照私人经济与“会计”运作的模式来定义。比起一般学术书上经常使用而又非常不统一的语汇来,这些术语和日常用语的距离是小得多了。为了检验如今又再度广为学术所用的、严谨界定的私人经济日常用语的有用性,我们只需问问以下这些简单的问题:1)当某个公司具有百万“资本额”(本金,Grundkapital)时,2)当这些资本额被“贬低”,3)当法律规定可以用什么,以及要如何来“填补”时,这都是些什么意思?答案是:(1)在进行利润分配时,财产清单上“资产”比“负债”多出的总额,经一定程序的货币估算,超过一百万,超出的部分在账面上被记为“利润”而分配给股东任意使用(若在个人企业里,这些余额则可供家计消费),此时称公司具有百万资本额。(2)在遭受巨大损失时,不等再获利润并累积(或许要经历数年)到超过百万,而宁愿在较低的总额下分配“利润”,为此则必须“贬低”资本额,而这也就是操作的目的。(3)关于资本额如何通过填入而“补足”,以及何时与如何来“减资”或“增资”的法律规定,目的在于给予债权人和股东保证:利润分配会按照理性的经营计算规则而“正确地”进行,换言之,保证(a)收益性会长期维持,(b)债权人的权利不会受到损害。对于“填补”的规定,总之不外乎是对作为“资本”的对象加以“勘定”。(4)当我们说“资本(因低收益而)转向其他投资”时,是什么意思?此时,指的或者是“资产”,因为“投资”是个资产管理的范畴,而不是营利经营的范畴;或者(较少)是指资本财有时通过被像废铁或旧货卖掉那样,失去其作为资本的性质,有时则变个样又重新获得这种性质。(5)当我们说到“资本力”时,指的又是什么?我们是指对于(营利经营中被当作资本财来使用的)营利手段与经济机会拥有处分权者,由于此种处分权,并且由于经济行动是以资本主义的营利计算原则为取向,所以相较于他人而占有一种独特的权力地位。

早在理性的营利行动最初开始的阶段时,资本(当时还不是这么称呼)即以货币计算总额的姿态出现,譬如在康曼达(Commenda)里的情形[17]:各式各样的商品委托给行商带到国外市场去贩卖,时而也为国内市场之所需而购买当地的商品回来,其间的利润与损失则由行商与提供资本的业主依一定的比率来均分。不过,要做到这点,财货就必须以货币来估算,换言之,必须做出企业在期初与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康曼达(或海上贸易公司)的“资本”,就是此项估算总额,仅仅供当事者间的决算目的之用,别无其他。

当我们说到“资本市场”时,又是什么意思?这是指财货,尤其是货币,成为需求对象,以其可作为资本财来使用,并且存在着这样的营利企业(尤其是特定形态的“银行”),为了此种目的而以营利的方式来筹措这些财货(特别是货币),以赚取利润。所谓“借贷资本”是指交付货币而后可收回同样金额,不论是否附加“利息”,此时,惟有当此项借贷成为营利经营的对象时,方才称作“资本”,否则只能称为“贷款”。日常用语中说到“资本”时,总是指要付“利息”的情况,因为利息通常是被算作总金额的一部分,换言之,正是由于此种计算上的功能,贷款或借款的金额才被称为“资本”。当然,这倒真是这个用语的来源:(在拉丁文中)capitale意指赁贷的总额,口头上(但无法证明的)表示家畜借贷契约中的“头数”。不过,这无关紧要。早在历史之初,实物财货的收授即以货币计算总额来换算,并以此计算出利息,故而自此之后“资本财”与“资本计算”即以典型方式彼此密切相关联。仅作为资产管理当中之一环的单纯的贷款,若只供家计之用,那么就贷方而言并不构成所谓“借贷资本”。当然,在贷款收受人一方亦是如此。

“企业”的概念与日常用语所指并无二致,只不过以资本计算为取向这点——多半被视为理所当然的前提——特别凸显出来,为的是借此表明:并非任何营利的企求都可称为“企业活动”,而是惟有当其能够以资本计算(无论是大资本或“零细”资本)为取向时,方可称为“企业”。至于此种资本计算是否切实理性地被执行,以及是否依循理性原则所进行计算,都无关紧要。同样地,“利润”与“损失”的概念也只能在资本计算取向的企业活动里才适用。无资本的营利行为(诸如作家、医师、律师、官吏、教授、职员、技术人员、工人等),我们当然称之为“营利”(Erwerb),但其所得就不能称为“利润”(日常用语也不这么说)。“收益性”的概念则适用于:任何借着商业计算技术的运用而能够自主进行计算的营利行为(诸如一定劳动者的雇用、一定机械的装设、休息时间的设定等)。

以附带条件的贷款利息为出发点来界定资本利息的概念,并不是个合宜的做法。倘若有人愿意以谷物种子来帮助一个农人,但要求归还时要多附加一些,或者,以同样的条件发生在某个家计需求货币时,我们恐怕还不至于称此为“资本主义的”过程。归还附加(即“利息”)——在理性行动的情况下,成为条件的理由在于:就贷款的领受者而言,相较于放弃此项贷款所预见的生计状态,他期待运用此项贷款来改善其生活机会的利益高于其所付出的利息;另一方面,贷款的授予者深知此种状态,并着眼于此而善加利用,亦即,针对所贷出的财货,其现有之处分力的边际效用,会被将来附加利息归还时预估的边际效用所超越。这里关系到的是家计与资产管理的范畴,而与资本计算的范畴无涉。即使有人因自身需求的目的而从“高利贷者”(Geldjuden)那里取得紧急贷款,我们都无法说他是“支付”(此一术语所意味的)“资本利息”,贷予者所收到的也不是“资本利息”,而无非是贷款的清偿罢了。经营贷款活动的人(在理性的经济行动下)本身会将其营业资本的“利息”也计算在内,并且,要将贷款回收时没有达到此一收益率的情况算作营业的“损失”。此种利息即为我们所说的“资本利息”,而前面提及的那些单只是“利息”。就此术语的意涵而言,资本利息所指的总是从资本而来的利息,而不是为资本所付的利息,往往与货币计算相联结,因此也与这样的社会学事实相关联,亦即,对于营利手段(无论其是否公开于市场)的处分力,掌握在“私人”手中,也就是说被占有。若非如此,“资本”计算,因而连同“利息”计算,都是无可想象的。

在理性的营利经营里,簿记的借方中被记作“资本”所应付的利息,就是收益性的最低限额,是否达到这一最低限额,便成为评量当时使用资本财的方式是否得宜的基准(是否“得宜”当然是就营利的观点,亦即收益性的观点而言)。此种收益性最低限度的机率,如众所知,只不过差不多等于是当时信用在“资本市场”上能够获取利息的机会;当然,资本市场的存在仍旧是采用此种基准来计算的原因所在,正如同市场交换的存在成为运用簿记来计算的原因所在一样。资本主义经济的基本现象之一,就是企业家总是愿意一再地为清偿“借贷资本”而支付利息。要了解这样的现象,惟有通过以下问题的解答,换言之,为什么企业家一般而言总是能够不断地这么期待:在支付这种贷款清偿之余,还会有收益性存在?或者,在哪些一般条件下,以现在的100来交换将来的100+x,被视为平常合理的事?

对此问题,经济理论是以未来相较于现在的财货的边际效用关系来作答。好!那么,社会学家可要进一步关心:这样的一种关系将表现在人类的哪些行动上,换言之,是否拿这些(前后期财货之)不同估算的结果,以“利息”的形式,来作为其运作的基准。因为这绝非无论何时何地皆然的事。事实上,众所周知,这只发生在营利经济里。不过,这里头的关键在于:一方是营利企业,另一方是家计——家计不但消费被提供的财货,同时也提供某种生产手段(尤其是劳动)——这两者之间,经济的权力分配状态(Machtlage)。惟有当“资本利息”的最低限度让人可以指望时,企业经营才得以建立,并永续地(资本主义地)经营下去。(本身可以是极为多样化的)经济理论很可以这么说:权力状态的那种榨取利用——生产手段与生产品私有化的结果——惟有这样一类的经济行动者才做得到,也就是说,他们“以利息为准”来采取经济行动。

2. 资产管理与营利经营从表面上看来可能类似到被视为一体的地步。事实上,前者惟有在经济行动之具体的终极意义上,才和后者有所区分,换言之,一方是在于提高与维持企业的收益性和在市场上的权力地位,另一方则在于确保与提高资产和收入。然而,在真实的情况里,此种终极的意义所指并非总是要排他性地区隔为这个或那个方向,或者根本无法做此区分。譬如某个经营管理者的资产与其对经营手段的处分力完全重叠,而其收入也与企业的利得全无二致,在此情况下,资产管理和营利经营看起来似乎是完全携手并进的。然而,各式各样的私人关系都可能使得经营管理者将经营之道引到(从经营的合理性取向来看)非理性的方向上去。尤其,资产与对经营的处分力往往并不一致。再说,诸如拥有者个人的债务、他对高于目前收入的个人需求、遗产的分配等,经常会对经营管理产生(从经营的角度来看)极为非理性的影响。的确,这往往导引出种种措施,以一举扫除此种影响(譬如家族企业的公司化)。

这种将家计与经营区分开来的倾向并不是偶然的。以下情形亦造成此种结果,亦即:资产及其命运,从经营的观点上看来,是非理性的,而拥有者对其当下收入的关怀,从收益性的观点看来,亦是非理性的。经营的收益性计算和个人——无论其作为劳动者或消费者——的生计机会之间,很少有什么一致性,同样地,对于经营具有处分力的个人或团体之资产和收入的相关利害,也未必和经营的最适收益或市场的权力状态之永续运作,走在同一个方向上(当然,当营利经营是在一个“生产者法人团体”的处分控制下时,并且往往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实情便是如此)。近代的理性经营管理实际的(sachlich)利害,和处分力的所有者(们)的个人的(persönlich)利害,不仅绝非一致,而且往往恰相对立。此一事实意味着“家计”与“经营”之原则性的区别,即使两者在处分权的拥有者及其处分对象上是一致的。

“家计”与“营利经营”的区别,不论就目的而言,或在用语上,都必须要明确地坚守贯彻。坐食者(Rentner)为了享受货币利得的目的而购入有价证券,这并不是一种“资本”投资,而是资产投资。私人为了赚取利息的目的而贷款给他人,与银行贷款给同一个人,从贷出者的观点看来,是不同的;贷款给一个消费者,和贷款给一个企业家(作营利之用),从借款者的观点看来,也是不同的。前一种情形是银行的资本投资,后一种情形是企业家的资本借贷。不过,在前一种情形里,贷出者的资本投资可能只是借方作为家计之用的款项,而后一种情形里,借方所得的资本借贷也不过是贷出者的“资产投资”罢了。确立资产与资本、家计与营利经营之间的区别,不可谓不重要,因为若无此清楚分疏,则特别是古代的发展状况以及资本主义在当时的发展限制,就无法获得了解。关于这点,罗德贝图斯(Rodbertus)的著名论文,尽管多有错误且不完全,仍是重要的,并且尚可参照毕赫(Bücher)的阐述[18]。

3. 绝非所有进行资本计算的营利经营都是“双重”市场取向的,意思是不但在市场上购入生产手段,也在市场上出售生产品(或最终劳务)。包税和各式各样的金融都是以货币计算来运行,但并没有产品出售。这有着非常重要的结果,将在后面讨论。那是一种资本主义取向的、而非市场取向的营利。

4. 为了论述的目的,在此我们区分开营利活动(Erwerbstätig-keit)与营利经营(Erwerbsbetrieb)。营利活动指的是以某种方式、至少是用来获取现在尚未拥有的财货(货币或实物财货)的任何活动。因此,企业家的活动固然是营利活动,而官吏与劳动者的活动亦不稍逊。然而,市场的营利经营则是特指某一种营利活动,此种活动持续性地以市场机会为取向,并且在市场上利用财货来作为营利手段,以达到:a)借着生产与销售被需求的财货,或b)借着提供被需求的劳务,来交换货币。而交换的形态,如前面第十节所提示的各种情形,不论其为自由的交换,或是利用所占有的机会来榨取。任何一种坐拥财产的坐食者,无论其如何理性地“营运”其财产,都不能算是我们此处用语上所谓的“营利活动”。

5. 财货生产—营利经营的收益性方向,乃取决于最终消费者根据收入所做成的边际效用评估,这在经济理论上自然是确立不移的定论,不过,在社会学上,亦不可忽略了以下事实,亦即:资本主义的需求满足,a)“唤起”了新的需求而听任旧有需求凋萎;b)借着掳掠人心的广告,大大影响了消费者之需求满足的方式与程度。这确实是资本主义经济的根本特质。不错,这里头牵涉到的需求多半不是那紧急程度最高者,但在资本主义经济里,即使是饮食与居住的方式,都大半决定于生产销售者。

十二 实物计算与实物经济

实物计算可以以极为不同的组合出现。当我们说到货币经济时,意思是指一种以货币使用为典型、并且因而是以货币估算的市场状态为取向的经济;而实物经济则是指没有货币使用情形的经济。因此,出现在历史上的各种经济形态,可依其货币经济程度强或实物经济程度强的办法来加以区分。

实物经济其实并不是个定义明确的概念,而是可以具有相当不同的结构。它可以意指:

a)绝对没有交换的经济;

b)进行实物交换,但并不使用货币来作为交换手段。

在a)的情况下,有可能是个:

(α)完完全全共产主义的,或者伙伴团体的(genossenschaftlich,计算持份的)经济行动主体;无论是前者或后者,其个别组成部分完全不具自主性或自治性,我们称此为封闭性的家内经济(geschlossene Hauswirtschaft)。

(β)具有自主性和自治性的许多不同个别经济主体的组合,而每个个别经济皆对一个(因应支配之需要或伙伴团体之需要而成立的)中央经济主体负有实物给付的义务,我们称此为实物给付经济(Naturalleistungswirtschaft)——“庄宅”(Oikos),或严格的赋役政治团体。

在a)的以上这两种情形下,如果类型纯粹(或达到类型的程度),那么惟有实物计算存在其中。

在b)的情况下,有可能是:

(α)伴有纯粹实物交换的实物经济,但无货币使用,也无货币计算;此即纯粹的实物交换经济。

(β)伴有(偶然或典型的)货币计算的实物交换经济(典型见于古代东方,但亦散见各地)。

对于实物计算的问题,值得注意的只有a—α)的两种形态,以及赋役是在理性的经营单位中进行的a—β)的形态,正如在所谓“完全社会主义化”的经济里,近代技术的维持之不可或缺一样。

一切的实物计算,就其最内在本质而言,是以消费,亦即需求满足,为取向。当然,在此基础上出现某些完全对应于“营利”的事物也是有可能的。这可能是:a)在没有交换的实物经济的情况下:将可供处分的实物生产手段与劳动力,有计划地用来生产财货或运送财货,但总是基于以下这样的计算,换言之,必须判断,以此方式来达成的需求满足状态,相较于不利用这些生产手段与劳动力,或以其他方式来加以利用所达成的状态,何者对于家计较为有利;b)在实物交换经济的情况下:借着严格的实物交换(有时是不断地换入换出),有计划地致力于财货的供给,这和未采取此种措施的先前状态相较之下,被评价为一种较为充裕的需求供给。不过,此时惟有对同样的财货做过质方面的区分后,才可以正确无误地达成数字上的比较而避免全然主观的评断。当然,这也可以用来构成典型的消费财—实物报酬(Deputate)体系,正如其为(尤其是东方的)实物薪给与实物俸禄体制之基础(正如我们的国家债券也可以成为交换买卖的对象一样)。极具同质性的典型财货(例如尼罗河谷的谷物)以票据交换的办法来贮运(如在埃及),在技术上是可能的,正如在银行本位的情况下使用银块一样[19]。更重要的是,用数字来表明某一特定生产过程的技术成果,并且与另外一种技术过程相比较,同样也是可能的。要做到这点,在最终产品相同的情况下,必须比较生产手段之需求的种类与数量,或者,在生产手段相同的情况下,比较(经由不同生产过程所产生的)各种不同产品。以此,在重要的一些(部分而非全面的)问题上,进行数字的比较,往往(虽非必然)是可能的。然而,若要将不同种类的生产手段及其各式各样的使用方式,以及不同素质的最终产品等因素统统考虑进去,那么所谓单纯的“计算”就大成问题了。

无论如何,所有的资本主义企业总是不断在操演着实物计算的作业,诸如:若投入某种构造的纺织机,该会有怎样品质的纺织品,同时也要确定若在某种机械效率、某种空气湿度、某种煤炭、润滑油、加工材料等使用量的配备下,每小时每个劳动者的生产量,尤其是个别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尽其所能可获致的生产量。同样地,会产生典型的废物或副产品的产业,其生产量亦不以任何的货币计算来算定,并且实际上就这么算定。此外,在一定的条件下,企业(就其技术生产力的衡量)目前对于原料正常的年需求量有多少,建筑物与机械的耐用期限为何,因老旧或其他损耗而导致的典型损失和原料损失又是如何,也同样可以实物计算的方式来确定,并且确实如此。然而,若要将不同种类的生产过程和不同种类的生产手段及各式各样的用途相互比较,则现代的经营里就得依据货币成本来做出收益性的计算,因为实物计算在此面临了无法做到“客观”的难题。况且——尽管表面上看来似乎没有必要——现代的企业经营即使在未面临此种难题的情况下,事实上也于其资本计算当中采用了货币计算。不过,至少部分而言,这并非纯属偶然。譬如在“折旧”(Abschreibung)的情况下就得运用货币计算,因为此乃为企业生产的未来条件做事前考虑的方式,依此,最大的弹性适应自由度便会与最大的确实性结合在一起(若无此管制手段,则自由调适在任何实际的库存储备或其他纯粹实物的事前准备措施上,便会显得非理性而大受打压)。在实物计算里,很难看出没有明列细节的“预备”要怎么呈现出来。进一步,企业内部总是面临着这样的问题,亦即:若纯就技术—实物的观点而言,是否有非理性运作(=没有收益性)的部门在其中,是哪个部门,又是为什么?换言之,哪些部分的实物耗损(在资本计算中即为“成本”),若就目的而言是可以减省的,或者,更可说是能够移为其他合理用途的?以货币额来事后计算出簿记上的“利益”与“成本”关系——会计上的资本利息负担亦是其指标之一——是比较容易且确实的,但是若要以实物计算来弄清楚同样的事情就极为困难,即使行得通也不过非常地粗浅疏陋。

(此处所牵涉到的可能已不只是偶尔借着计算方法的“改进”所能解决的难题,而是任何企图实际上进行正确的实物计算都要遭遇到的根本限制。这当然还有争论的余地,更不用说是出自泰勒系统(Taylor System)的议论,或者关于不借货币使用而通过任何一种奖金或点数计算就能达到“进步”的可能性的议论。问题毋宁是在于:要怎样才能发现,如何适时地将这类方法引进企业的哪个部门才好,因为正是在这个部门里存在着必须去除的非理性。换言之,这也就是要去确切地查明,实物计算所遭遇到的——但在货币计算的事后计算里却不会发生的——困难所在。)

在企业经营里采用实物计算作为计算的基础(此处所想的是一种计划经济式的财货生产管理里的他律的、他治的经营),必将在归属问题(Zurechnungsproblem)上发现其理性的限制[20]。对实物计算而言,归属问题确实无法采取簿记上之事后计算的单纯形式,而是要采取“边际效用论”所引起的高度争议性的形式。为了使生产手段能够合理地持续运作下去,实物计算必得为各个对象找出“价值指标”,而以此指标来担负起现代会计中“决算价格”的功能。然而,一方面,各个企业(依其各自立场)各有不同的价值指标;另一方面,在将“社会性效用”,换言之,将(现在以及未来的)消费者需求纳入考量后又会有个统一的价值指标出现。此事若未能分辨清楚,那么上述那样的指标究竟如何方能发展出来?并且,又如何才能被加以掌控?

若假定:只要坚决地掌握住非货币经济的问题,那么某种计算体系“即已存在”或者就会被发明出来,这是一点也无济于事的。因为此乃一切“完全的社会化”所具有的根本问题。并且,倘若在所有那些关键点上,找不到任何手段足以筹算出纯粹理性的“计划”,那么无论如何也说不上是一种理性的“计划经济”。

实物计算的困难会更加显著,如果必须对下面这些问题有所抉择的话,亦即:拥有具体生产方针的某特定企业,到底是该以这个地方为合理的地点呢,还是——通常从某特定人群团体的需求满足观点来看——选择另外的可能地点?此外,某个特定的实物经济团体,若从其可能处分的劳动力与原料之最理性利用的观点看来,到底是该以和其他企业进行“实物交易”来获得某特定产品为适当呢,还是自行生产较为适当?当然,决定地点的根本判准自属纯粹自然的考量,而其最单纯的原则亦可依自然的既存事实而被表述出来(关于这点,参见阿尔弗雷德·韦伯的著作)[21]。然而,相应于其特定地点的适切环境,产业该是有既定的生产方针好呢,还是该将生产方针做这样那样的修正才算是合理的呢?就具体的决断而言——除了因独占性的原料产地而造成绝对的地点限制之外——在实物计算的情况下,只能以极为粗略的估算来应付,不过若采用货币计算,则计算上的问题——尽管存在着不得不将未知的条件计入的困难——原则上总是可以解决的。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亦即针对各式各样特定的财货种类——不管哪一种,在既有的条件下都同样可能自行生产或交换取得——的重要性,换言之,需求度,做种种比较的问题。这样的问题在任何个别的经营计算里最终都要做出结论来。若用货币计算,则一概取决于收益性,并依此定出企业经营之财货生产的方针,但在实物计算的情况下,原则上只能采取两种办法来解决:要不是遵照传统,就是借着独裁式的命令来管制消费(不管是按身份等差或一律平等)、并且要求令出必从。不过,如此一来,仍旧存在着这样的一个事实,亦即:关于经营的整体供给如何诉诸各别“要素”与策略的问题,实物计算并无法以货币的收益性计算已经应付得了的方式来加以解决,也因此,现今通过大型经营来进行的大量供给,会极力地拒斥实物计算。

1. 实物计算的问题,由于最近的“社会化”倾向,特别是诺伊拉特(Otto Neurath)为数甚丰的著作[22],而引起活络的讨论。对所谓“完全的社会化”(Vollsozialisierung)而言,亦即预想有效价格的消失,实际上始终是以实物计算的问题为中心点。(显而易见,此一问题之无法获得合理的解决,只说明了采取这样一种社会化所必须付出的一切——包括纯粹经济层面的——“代价”,然而却无法“反驳”此种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的“道理”——只要此种努力并不是基于技术性的判准,而是像所有的信念型社会主义[Gesinnungs-Sozialismus]一样立基于伦理的或其他绝对的判准上。做这样的“反驳”,非科学之力所能及。不过,若纯就技术观点而言,以下这种可能性必须纳入考量,亦即:设若某个地区只有在精确计算的基础上方能维持一定的人口密度,那么社会化在形态和范围上的可能程度就会因有效价格的维持而受到限制。当然,这不是我们此处所要探讨的问题。不过,还是得注意到:“社会主义”与“社会改革”在概念上的区别,如果有的话,正是要在此澄清的。)

2. 如下的指陈自然是完全正确的:“光是”货币计算,无论其所指涉的是个别企业或大多数企业,甚或所有的企业,甚至连同以货币来表现的种种无所不包的商品流通统计在内,根本一点也没有透露出,某个人群团体是如何被供给其终极所需的物品(也就是“实物财货”);此外,被谈论很多的、以货币额进行的“国富”(Volksvermögen)估算,只有当其为财政目的效劳时(也就是在其确定可资课税的资产时),才有重要性可言。对于以货币额来表示的所得统计而言,亦是如此,然而若财货的货币价格在统计上是已知的情况下,那么从实物的财货供给观点上看来,上述的指陈就不是那么妥当了。只不过,如此一来,也就失去了在实质理性观点下进行规制的可能性。此外,正如希斯蒙第(Sismondi)和桑巴特(W. Sombart)在罗马的坎佩尼亚(Campagna)的例子上所做的精彩论证[23],所谓高收益性(例如坎佩尼亚的粗放农业对于其所有成员而言即是收益性最高的),从既有的财货生产手段之最佳利用的观点来看,多半和满足某一人群团体之财货需求的经济形态一点关系也没有;况且,种种形态的占有(Appropriation),特别是土地的占有——在这点上不得不对奥本海默(F. Oppenheimer)有所感谢[24],尽管事实上当然不只这一点——导致各式各样的收益与利得机会,而这类机会可能会对生产手段在技术上的最适利用造成长久的发展阻碍(无论如何,这和资本主义的固有特色还距离相当遥远,特别是为了收益性之故而径行生产限制的这种屡屡被提及的现象,正全面性地支配了中世纪的经济体制,而现代的劳动阶级之扩张权力地位亦可能导致类似的现象。不过,无可反驳,这样的事实的确存在于资本主义里)。货币流通的统计或以货币来估算的事实,如某些人引经据典所相信的,并未妨碍到实物统计的发展,然而总还是有人要从理念上的判准来批判此种发展的现状与实绩。我们的统计十分之九以上都不是货币统计,而是实物统计。过去一整个世代的著作无非全都是在批判经济——为了支持实物的财货供给——的纯粹收益性取向。所谓“讲坛社会主义者”(Kathedersozialisten)的著作最后莫不着落于此,而且还是相当有意识地[25]。只不过,他们毕竟只是把社会政策——意指相对反于实物计算经济,而以有效价格持续运作的经济——取向的社会改革看做是价值判断的基准,而不是以完全的社会化为目标,并且视那样的社会改革为(不管是现在或某个特定时代的)大量生产经济里惟一可能的改革。论者自然可以认为此种立场不过是“半吊子”,但是,立场本身却不尽然是荒谬的。事实毋宁是:实物经济的问题,尤其是理性地进行实物计算之可能性的问题,并没有引起太多人的注意;一般而言,人们总是将之视为历史的问题来处理,而不认为那是个现实的问题。然而,第一次大战——就像过去所有的战争一样——却强将此一问题卷入战时战后的经济问题里。(无疑地,我们要归功于诺伊拉特,因为他早早就处理了这个问题,并且还相当透彻,尽管他的分析无论在细节处或原则上的确都有待商榷。“学界”对他的论述没什么回应,并不足为奇,因为截至目前为止,他所提供的不过是极为诱人但属天马行空的预测,难以据之进行认真的“分析”。当其[至今]公开的议论截止处,问题才开始。)

3. 战时经济的成果与方法,只有在极为小心谨慎的情况下方能用来作为经济制度之实质理性的判准。战时经济(原则上)是以单一的明确目的为取向,并且处于利用绝对权力的状态,此种绝对权力在承平时期的经济里,惟有当“子民”是“隶属于国家”的情况下方能行使。再者,战时经济就其最内在本质而言,不过就是一种“破产者经济”:专注于至高无上的目的,而几乎完全无视战后经济的顾虑。计算惟有在技术上是精准的,但在经济上,一切无惧于消耗殆尽的物资以及劳动力,只经粗略地估算。因此,计算主要是(而非全然)带着技术的性格;只要是计算带着经济的性格,换言之,考虑到各种目的的竞争,而不只是考虑某一种目的的手段,那么此时的计算(从任何精确的货币计算的观点看来),也仅限于依据边际效用原则而做的相当初步的考量与估计,在类型上属于“家计”计算之流,并且丝毫也不意味着保证劳动与生产手段之选择分配合乎理性且持续下去。因此,尽管战时经济与战后经济对于认识经济的“可能性”而言,极具启发性,但若从适合于战时战后的实物计算形态出发,就遽下推断说其亦适于承平时期的永续性经济,那就很值得怀疑了。

我们无疑得承认:(1)在生产手段没有任何市场价格的情况下(这特别是在农业会计里所常见的),即使是货币计算也必须做出恣意的假定;(2)程度稍弱,但差不多类似的情形,特别是在多角经营的企业里,关于“一般杂费”在计算时的摊派上亦是如此;(3)任何一种卡特尔的形成,无论是多么理性(亦即以市场机会为取向)的一种,马上会将奠基于资本计算的精确计算的诱因压低下去,因为精确的计算惟有在其必要性显现出来的情况下才会进行。但是,若为实物计算,那么(1)所描述的情形是普遍成立的;在(2)方面,“一般杂费”的任何精确计算都是不可能的(而资本计算总算是进行着);(3)任何带动精确计算的诱因都被排除,而必须借着效果可疑的手段人为地制造出那样的诱因来(如上述)。有人曾这么想:可以将从事计算业务的大量“商业白领阶层”员工转换为从事一般统计业务的职员;因此,相信商业计算与实物计算之间的转换是可行的。然而,此种想法不仅未看清“统计”与“计算”之间在诱因上的根本不同,同时也没有分清楚两者之根本不同的功能。其间的差距犹如官僚与企业家之不同。

4. 实物计算与货币计算两者皆为理性的技术。然而二者绝非瓜分完了一切经济行动的整体。除了二者之外,的确还存在着事实上是以经济为取向但不知有所谓计算的行动。经济行动可以是以传统为取向的,也可以是取决于感情的。人类早期的一切食物探索行动,和动物受制于本能的食物探索行动相去不远。即使是完全有意识的行动,但奠基于宗教皈依、军事冲动、恭顺之情或类似的感情性取向的行动,在计算可能性的程度上都少有发展。“兄弟间”(无论是亲族、行会或信仰的兄弟间),是不会讨价还价的,家族、同僚和门人之间也没有所谓计算,顶多是在紧急的情况下采取极为融通的“配给”——可谓初现端倪的计算。关于计算方式之渗透到原始的家族共产主义里的过程,参见第五章[26]。不论何处,货币皆为计算的担纲者,而这也说明了,实物计算在实际的技术层面上比起其本质上所被要求做到的还要落后许多(在这点上,诺伊拉特毋宁是对的)。

本文付印期间,米塞斯(L. Mises)发表了有关此一问题的论文《社会主义共同体里的经济计算》(“Die Wirtschaftsrechnung im sozialistischen Gemeinwesen”,Archiv für Sozialwissenschaft,vol. 47,1920),另参见其著作《共同体经济》第二部第三章(Die Gemeinwirtschaft,2. Aufl. 1932,S. 91 ff.)及附录(S. 480 ff.)。

十三 货币计算的形式理性的条件

货币计算的形式“理性”,事实上是和极为特殊的实质条件联结在一起的。这些条件即为我们此处的社会学关心所在,尤其是:

1. 自律的(至少相对而言)经济行动间的市场斗争。货币价格乃斗争与妥协的产物,因此也就是权势配置下的结果。价格原就背负着人与人之间的斗争所打造出来的性格,而“货币”绝不是无害的“不确定效用的指示器”——不在原则上斩断价格的这种性格就能随人任意改变。“货币”毋宁是斗争手段与斗争价格,虽然作为计算手段,但也不过是利害的斗争机会在计量的估算上的表现形态。

2. 作为经济行动在计算上的指标手段,货币计算,在资本计算的形态下,达到理性的最高点,此时,其实质的前提条件是彻底的市场自由,亦即没有独占的情形,无论其为上面强制的、经济非理性的独占,或是自发的、经济理性的(换言之,以市场机会为取向的)独占。与此相联结的,为了贩售产品的竞争斗争,造成莫大的支出,特别是在销售组织及广告宣传上(最广义而言),若无此种斗争(也就是在计划经济或理性的完全独占的情况下),便无从发生这样的支出。此外,严密的资本计算根本上是和“经营纪律”以及物资性生产手段的占有,亦即支配关系的成立,这样的社会条件相关联的。

3. 并非“需求”本身,而是对于效用的有效需求,通过资本计算的媒介,实质地规制着营利企业的财货生产。然而,财货的生产方向乃是依据当时的财产分配形态,而最终由所得阶层的边际效用配置所决定,此一阶层对于一定的效用具有典型的购买力与购买性向。资本计算在形式上最完全的理性——于市场充分自由的情况下——对于一切特定的实质要求是绝对一律等同视之的,然而潜藏于货币计算本质当中的此种性质,却造成其理性的根本限制。毕竟,这正是纯粹形式的性格。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无论其价值取向为何),原则上总是分道扬镳的,尽管在许多个别情况下(就理论上的,亦即在极为非现实的前提下所构成的可能性而言,甚至是所有的情况下),两者在经验上是一致的。因为货币计算的形式理性本身,对于实物财货的实质分配方式,未尝有丝毫的指陈。这两者往往必须分别加以论述。然而,若从以最小限度的物资供给最大多数的人来作为理性指标的这个观点看来,根据最近数十年来的经验,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具有相对高度的一致性,其原因在于诱因的种类:此种诱因促成了以经济为取向的社会行动、采取只适合于货币计算的方式。无论如何,事实毋宁是:形式理性惟有在与所得分配的形态相联结时,才会对实物供应的状态有所说明。

十四 流通经济与计划经济

所谓“流通经济的”需求满足,是指纯粹基于利害状态而一切以交换机会为取向,并且只因交换而伴生的经济性需求满足。“计划经济的”需求满足则是指在一个团体内部,有体系地以法律所制定的、根据契约或上面强制下来的、实质的秩序为取向的所有需求满足。

流通经济的需求满足通常并且在理性的情况下,是以货币计算为前提,若在资本计算的情形下,则是以家计和经营在经济上的分离为前提。计划经济的需求满足,究终而言,是以实物计算(相应于其规模而有各种不同的意涵和种种程度)为经济的实质取向之基础,但是在形式上,经济主体此时是按计划经济所不可或缺的行政干部之指令而活动。在流通经济里,自律性的个别经济主体的行动是自主性的,亦即:家计是以自己所持有的货币或预期中的货币所得的边际效用为基准,投资业者是以市场机会为取向,而营利企业则是以资本计算为判准。在计划经济里,所有的经济行动——只要是计划被贯彻到底的话——全都带有严格的家计性质,并且他律性地取决于被要求的指令或禁令,或者视报偿与制裁而定。在计划经济里,倘若特别的收益机会被用来作为唤起自利心的手段,那么因此而被奖偿的行动,至少在其方式和方向上,是实质地受到他律性的规范。同样的事情确实也可能发生在流通经济里,只不过形式上是自动自发的。换言之,举凡财产、特别是资本财分配不均之处,无产者为了获取因他们所提供的效用而可能被回报的任何一点酬劳,而被迫不得不服从他人的指令的情况下,事实即是如此,无论这指令是从富有资产的家长而来,或是从一个以资本计算为取向的资本财拥有者而来(或被委托运用其资本财的管理者)。此即纯粹资本主义企业经济里,全体劳动者阶层的宿命。

在流通经济的条件下,一切经济行动的决定性诱因通常不外乎以下这些:(1)对无产者而言,强制性因素来自:a. 他们冒着完全丧失衣食之道的危险,包括他们自己的衣食,以及他们典型负有供养责任的个人“亲属”(子女、妻子,有时包括父母);b. 他们在不同程度上发自内心地将经济性的营利劳动视为生活方式。(2)对那些因拥有资产或教育(亦是以资产为背景)而事实上享有特权的人而言:a. 因营利而获得高收入的机会;b. 名利心;c. 将高尚的(心智的、艺术的、专门技术的)劳动价值评断为“天职”的心态。(3)对参与营利企业机会的人而言:a. 自身的资本风险和利得机会;b. 对理性的营利所抱持的“职业”心态,并将之视为a)自身成就的“证明”,b)对那些依自己指令而动的人,自身所行使的自主性支配形态,c)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在文化上或生活上实属重要的)生计机会所行使的支配形态,要言之,权力。

以需求满足为取向的计划经济在激进贯彻的情况下至少必须将此种因害怕丧失衣食之道而被迫从事劳动的诱因减弱下来,因为,在供给乃依实质理性而进行的情况下,不可能听任劳动者的亲属去承受劳动者遭到不足待遇时的一切可能损失。此外,计划经济,在同样激进贯彻的情况下,必然大幅地(最终,完全地)排除生产经营管理上的自律性,举凡资本的风险、通过形式上自主的命令而展示的证明,以及对从业者和生活上重要的生计机会所进行的自主性处分,一概都不存在,或者即使存在也极为有限。因此,计划经济除了(视情况而定)制造出纯粹物质性的利得机会外,同时也要求一种本质上理念性的、(最广义之)“利他”性格的动机,为的是在计划经济的需求满足之道上,获得相当于流通经济所撷取的成果,后者是在营利经营当中,以营利机会为其自主的取向,且针对财货的有效需求进行生产所达成的。以此,计划经济,在激进贯彻的情况下,也就不得不忍受形式上计算合理性的降低,正如(在此情况下)无可避免地要废弃货币计算和资本计算一样。实质理性与(精确计算意味下的)形式理性,终究是无可避免地要分道扬镳。此种根本的、毕竟无以摆脱的经济非理性,乃是一切“社会”问题,尤其是一切“社会主义”问题的根源。

以下是十三节与十四节的注解:

1. 以上所述显然都是众所周知的事,只不过稍加明确地指陈出来(见第十四第二章第四节的结论部分)。流通经济是以“利害状态”为取向的、典型且普遍的一切社会行动中最重要的一种类型。以需求满足为目的的这种经济行动,乃是经济理论的研究对象,此处原则上是以对它已有所认知为前提。使用“计划经济”这个词汇,当然一点也不意味着承认德国前经济部长所提出来的著名方案[27]。然而此处之所以选用这个名称,是因为其本身并不拗口,且自官方使用以来,已广被接受(因而取代诺伊拉特原来也不错的用语“管理经济”)。

2. 举凡以营利机会为取向的所有经济团体或经济规制团体(无论其为行会、卡特尔或信托单位)的经济行动,都不包括在此意义上的“计划经济”概念中。其中毋宁只包括以需求满足为取向的经济团体的经济行动。以营利机会为取向的经济行动,无论是受到严密规制,或在处于一个团体干部的统制之下,不管正式与否,皆以有效“价格”为前提(在泛卡特尔制的边际情况下,价格是依卡特尔之间的妥协而定,或依“劳动共同体”所协商出来的薪资标准而定),因此也就是以资本计算和资本计算取向为前提。“完全的社会化”——意指纯粹家计性的计划经济,和仍然维持资本计算的部分社会化(各生产部门的社会化),尽管目标一致,也尽管有许多混合形态,但在技术层面原则上是走向不同的方向。家计性计划经济的前阶段,是消费财的配给制,或采取措施以影响财货之实物分配为首要目的之处。财货生产的有计划统制,不管是通过自发性或强制性的卡特尔,或是由国家来进行,首先都必须是以生产手段和劳动力的理性利用为第一目的,因此不能欠缺价格,至少(就其本义而言)还不能。因此,“配给制”社会主义与“经营协会”社会主义很能够两相契合,亦不足为怪。(后者违反其理性社会主义倡导者的意志,不免要与劳动者的占有欲相结合)[28]。

3. 关于卡特尔、公会、行会之类的经济团体的成长过程,亦即关于营利机会的规制或独占式利用的过程——无论是强制性的或经过协定的(一般而言,即使有正式的协定,也通常是出之于强制的办法),在此无法一一详述。参见《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前言》第十节(极为提纲挈领)的讨论[29],以及本章里关于经济机会之占有的讨论(第十九节以下)。演化论式的、以生产问题为取向的社会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式的社会主义,相对于以分配问题为核心、现今再度被称为“共产主义的”、理性的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两种形态的彼此对立,在马克思发表《哲学的穷困》(Misère de la philosophie,尤其是《国际丛书》德文普及版第38页,及前后文)后,至今尚未止息。俄国社会主义内部的对立,特别是显现于普列汉诺夫(Plekhanov)与列宁之间颇为激烈的论争,终究而言,仍旧是要归结到这个问题上。社会主义现今的分裂状态,根本在于领导权之争(以及俸禄之争),然而在此背后,原因还是在于同样的问题点上。此外,(一次大战的)战时经济一方面有利于计划经济思想的扩张,另一方面却又促进了占有性利益的发展。

是否应该采用“计划经济”(无论其意涵与范围为何)的问题,在此形态下,自然不是科学的问题。依科学的标准,我们只能问:计划经济(在既有的形态下)比较可能产生什么样的结果,也就是,倘若此事得以实现,那么必须承受什么代价。此时,保持公正是绝对必要的,亦即所有的方面都必须观照到,不只是某些已知的因素要加以考虑,部分未知的要素也同样要善加思量。此处实在无法依此方式对此一问题的细节做出什么实质的定论,而只能在几个要点上做片断的处理,并且也只限于和团体形态(尤其是国家)有所关联的部分。因此本文也只不过是就初步的技术问题简短地(也不得不如此简短)做个讨论。关于被规制的流通经济现象,由于本节开头所陈述的理由,此处尚未论及。

4. 将经济行动于流通经济的模式下组织起来的先决条件,一则为效用之物资来源的占有,一则为市场自由的存在。市场自由的程度,随着(1)物质性效用来源的占有,特别是筹措手段(生产手段与运输手段)的占有程度之升高而升高。因为,市场性的极致,意味着经济行动极高度地以市场状态为取向。但是,市场自由程度的提升,亦取决于(2)占有被限制在物质性效用来源上的程度。举凡人的占有(奴隶、农奴)或经济机会的占有(主顾关系的独占),都会限制住以市场状态为取向的人类行动。费希特在其《封闭性的商业国家》里[30],将“财产”的概念限制在物质资源上(同时亦伴随着所有权当中处分力之自主性成分的扩张),并视之为现代流通经济里财产秩序的特征,毋宁是对的。市场中的利害当事者无不欢迎这样的所有权形态,因为这有利于他们随意地针对市场状态所给与的利得机会采取行动,因而此种财产秩序的发展,毋宁是要归功于他们的影响。

5. 一般常用的“共同经济”(Gemeinwirtschaft)一词,我们在此刻意避免使用,因为其中假装“共同利益”或“共同体感情”的存在是正常的事,这在概念上实无必要。换言之,相对于流通经济,无论是赋役制领主或大王(如埃及“新王朝”法老王那样)的经济,就像家族的家计式经济,实属同一范畴。

6. 对于“流通经济”的概念而言,经济行动是否为“资本主义的”,亦即是否以资本计算为取向,或者达到何种程度,全都无关。况且,货币经济式的需求满足亦属流通经济的正常类型。倘若假定,资本主义经济必定随货币经济式的需求满足之增长而等比例地发展出来,那就错了,更谬误的是,假定此一发展必定朝向它在西方开展的相同路线。事实刚好相反。货币经济范围的扩大,可以与(1)因王侯的庄宅而独占巨大利得机会的情形,携手并进,例如托勒密王朝时代的埃及,货币经济即有相当广泛的发展(可证之于保存至今的家计簿),然而这也还是家计式的货币计算,而不是资本计算;货币经济范围的扩大,也可以随着(2)财政机会的“俸禄化”而展现出来,此乃经济因传统主义式的固定化所造成(例如中国的情形,将在他处别有所论);(3)货币资产的资本主义式利用可以在这样的营利机会当中得其端倪,此种营利机会既不以自由的财货市场之交换机会为取向,亦不以财货生产为取向。(基于下文将论及的理由,上述情况几乎遍及于近代西方经济圈之外的所有地区)。

* * *

[1]“Chartal”这个字是科纳普(G. F. Knapp)所造,并非一般用语。由于科纳普一直强调货币乃是在国家保证下通用的一种“记号”,故而从拉丁文中意指“记号”的Charta一词,而创造出“Chartal”这个字。——译注

[2]Notalgeld或notal Geld亦是科纳普所造的字。帕森斯原本译为paper meoney,后来Roth和Wittich重编《经济与社会》时改译为note (document) money,日译者认为前者的译法并不足以涵盖韦伯所意指的内容,所以译note为“券”,因而称此为“券货”。此处权译为“纸币”,但读者可由下文的内容得知其内容泛指“证明票券”,而不只是一般所称的纸币。——译注

[3]此为第三二节的主题。

[4]详见第三二节。

[5]Theorie des Geldes und der Umlaufsmittel(München,1912)。英译本见:The Theory of Money and Credit,trsl. H. E. Batson (London,1934;2nd rev. ed.,New Haven,1953)。——译注

[6]英文节译本为:The State Theroy of Money,trsl. H. M. Lucas & J. Bonar,publ. for the Royal Economic Society (London,1924)。——译注

[7]H. Schurtz,Grundriβeiner Entstehungsgeschichte des Geldes,1898.

[8]韦伯关于中国货币的研究,参见《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第一章。此外,本书第三二节的货币论中,亦谈及中国的货币史。——译注

[9]这样的情况就像上一节的第8点注译所说的,在完全的社会主义经济下,货币消失了,只有换取一定财货的“凭证”存在。

韦伯跟当时许多人一样(包括俄国共产革命的领导人),都认为所谓的“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即是不使用货币,譬如说,不以货币计价、不以货币计薪等等。然而,我们晓得,共产国家尽管没有真正的自由市场存在,在许多情况下却也还是得以货币作为计价的手段,其原因乃在于:为了国内的经济交换,以及(尤其是)与其他共产国家交换物资时,能计算出一个合理的价格。——译注

[10]“Oikos”在希腊文里是指“家”的意思,亦是“经济”一词的字源:Oikonomia(家计的管理)→Economy。

[11]见本书第二篇第三章第二节。

[12]“家计”与“营利”(Erwerb)在韦伯的词汇里是两个对立的概念,“家计”在韦伯的定义里(基本上与亚里士多德一致),即为“家的经营管理”。——译注

[13]见第十二节。

[14]所谓大型家计是指诸如庄园领主或王侯所拥有的“庄宅”。

[15]见《社会学的基本概念》,82页。

[16]见《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页80。

[17]韦伯在《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一书里,对“康曼达”与“海外贸易公司”(Societas maris)有如下简短的叙述:“外出营商者(Tractator)负责将本地货物运到东地中海沿岸地区的市场销售,至于购买本地货物与海运的资金则全部(或部分)由当地资本家提供(外出经商者当然也有可能是空船而往的),用销售所得再采购东方货物回本地贩卖,最后的经营所得则由外出商人与资本家依契约条款分享(8页)。”简而言之,即由资本家提供资金,经营者(出海者)执行业务(有时也提供部分资金),最后再根据所定比率来分享利润的一种契约。中世纪时流行于地中海一带。一般而言,“康曼达”指的是经营者完全不出资的一种契约,如果他出部分资本,则称之为“海外贸易公司”,实际上的用法却没有如此严格区分。——译注

[18]Johann Karl Rodbertus,“Untersuchungen auf dem Gebiete der Nationalö-konomie des klassischen Altertums,” Jahrbücher für Nationalökonomie undStatistik,vols. Ⅳ,Ⅴ,Ⅷ,(1865—1869);Karl Bücher,Entstehung der Volkswirtschaft,1893。尤其后者有关交换形态之发展阶段的论述。——译注

[19]银行本位,参见Economic History,189 f.,Egyptian “grain deposit banks”,ibid. p. 59。

[20]此处所谓归属问题即下文明确说出的:关于经营的整体供给如何诉诸各别“要素”与策略的问题。

[21]Alfred Weber,in Grundriss der Sozialökonomik,Part Ⅳ,英译本:The Theroy of Location,trsl. C. J. Friedrich,Chicago,1929。——译注

[22]此处指的主要是诺伊拉特所著的《社会化的本质与方法》(Otto Neurath,Wessen und Weg der Sozialisierung,München,1919)一书中诸篇论稿。诺伊拉特(1882—1945,生于维也纳,是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哲学家,1934年移民荷兰,1943年移民英国),其他著作尚有:Bayerische Sozialisierungserfahrungen(Vienna,1920);id.,Vollsozialisierung. Von der Nächsten u. übernächsten Zukunft(Deutsche Gemeinwirtschaft,vol. 15;Jena,1920);以及Modern Man in the Making(1939)。基于第一次大战中计划经济的经验,诺伊拉特认为中央政府可以不靠货币计算而以实物计算为基础来实行经济计划,并且坚持全面废除货币以实现“完全社会化”的可能性。在一战后的1919年春天,德国南部巴伐利亚革命政权的议会共和(Räterepublik)及“苏维埃”运动期间,诺伊拉特曾任主导社会化计划的单位“中央经济局”(Zentralwirtschaftsamt)的领导人。尽管韦伯并不赞同诺伊拉特的经济主张(这在本文中是相当明显的),但当革命被弭平后,韦伯仍在法庭上力证诺伊拉特的政治清白。相关事件,参见Marianne Weber,Max Weber(Tübingen,1926),pp. 673,677;Ernst Niekisch,Gewagtes Leben(Köln,1958);A. Mitchell,Revolution in Bavaria 1918-1919(princeton,1965)。——译注

[23]J. C. L. Simonde de Sismondi,“De la condition des cultivateurs dans la Campagne de Rome”,Études sur l’Économie Politique,vol. Ⅱ(Paris,1838);W. Sombart,Die römische Campagna(Leipzig,1888).

坎佩尼亚是意大利南部那布勒斯港所在的大平原。——译注

[24]奥本海默在土地的占有上看到资本主义的终极基础,他本人亦是某个“土地解放”运动的创建者。——译注

[25]所谓“讲坛社会主义者”是指史摩勒(Gustav von Schmoller,1838—1917)和布伦塔诺(Lujo Brentano,1844—1931)等主张实行种种社会改良主义以解决劳动问题的著名社会经济学者;他们于1872年之后创建“社会政策学会”(Vereinfür Sozialpolitik)以大力倡导社会改革,与其敌对的自由主义经济学者遂给他们奉上带有责难意味的绰号“讲坛社会主义者”。虽然各有各的社会改革张本,但其共同的主张则为:国家乃实现“分配之正义”的社会改革的主体,借由国家掌控的“社会政策”方能达成上述目标。以此,“讲坛社会主义者”认为以利润为取向的私人企业乃是“恶”的,而经济学则理应成为克服此种“恶”的、“伦理的”科学。韦伯著名的“价值中立”学说,即表明对此种“伦理的”社会科学观的强烈质疑。——译注

[26]《经济与社会》的第一部第五章最后并没有写成,不过关于此一论题可参见第二篇第三章,家计共同体之渐增的“计算性”部分。——译注

[27]第一次大战后,德国为了抑止通货膨胀所引起的经济混乱与调整贫富不均的现象,由社会民主党的经济部长维塞尔(Rudolf Wissell)和次长默伦多夫(W. von Möllendorff)于1918年开始提出“计划经济”方案。根据此一方案,先由资本、劳动、消费者和一般大众的代表组成委员会,然后再由这个委员会来拟定生产的基本路线,生产过程虽仍由原来的经营者负责,但他必须听从委员会的命令。由于此一方案实际上有其实行的困难,所以在通货膨胀的情况稍获疏解后,即失去效力。维塞尔亦于1919年夏季辞职,另一个截然不同的方案随后登场。参见Authur Rosenberg,A History of the German Republic,trsl. I. F. D. Morrow and M. Sieveking(London,1936),108 ff.。方案的文本包含在维塞尔为其职位所作的证词中:Praktische Wirtschaftspolitik. Unterlagen zur beurteilung einer fünfmonatlichen Wirtschaftsführung (Berlin,1919),部分亦刊载于Deutsche Gemeinwirtschaft,vols. 9,10(Jena,1919)。——译注

[28]“经营协会”(Betriebsrat)是一战后魏玛体制下法制化的劳动者参与经营的机构。此一制度是根据1920年国会所通过的“经营协会法”而施行,规定员工在20人以上的企业皆有义务设置经营协会。协会是由员工票选出来的经营协会委员所构成,委员人数根据企业员工数依比例定于3人(50人以下的企业)到30人(15 000人以上的企业)之间。协会的职能在于就以下事项和经营者进行协议,换言之,1. 关于促进效率和引进新机器的问题,2. 促使劳资关系的和谐,3. 督促经营者实行团体的决议,4. 若经营者违反上述事项则上诉调停委员会,5. 和工厂主管协力防止事故和改善卫生状态,6. 提升员工的福利。在经营协会法里,仍将有关经营事项的最终决定权保留给经营者,故而此一制度实乃劳资协议制,而非劳资合议制,这点和二战后所制定的“共同决定法”(Mitbestimmungsrecht)相异。经营协会法随着魏玛政权的崩溃而失效,在二战前不过施行了十年。韦伯将“经营协会”制的社会主义和“配给制”的社会主义相提并论,是因为两者皆限制了市场的自由,换言之,若彻底施行经营协会制,则得以在劳动市场的机制之外进行劳动机会的分配,若彻底施行配给制,则得以在消费财市场的机制之外进行消费机会的分配。——译注

[29]译文见《开放关系和封闭关系》,《社会学的基本概念》第十节,81—86页。——译注

[30]Fichte,Der geschlossene Handelsstaat(Tübingen,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