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论述了毛利润,也论述了资本的纯利润之后,我们现在只需研究企业利润的特性和决定它的原因,便可结束本题的这一部分了。 [36] 由于英国的作者一般不把它从资本和企业共同所得的全部利润中区分开来,因此进一步论述毛利润和资本的纯利润也许就更有必要了。可是,法国的经济学家萨伊和俄国的经济学者施托尔希并没有这样疏忽,他们对“企业家的利润”与“资本家的利润”细致地加以区别。事实上,这种区分不仅仅关系到哲学上的精确性,而且确实把所有领导生产性企业的人都带进了我们的视野。他们把雇主在现行货币利息之外所赚到的钱只公正地看成是他们的收益或利润。因为,假如他们拥有资本,他们就不需要为了享有相当于这种利息的收入而去自找烦恼,放弃他们的安闲,施展他们智力上的本领以及招惹失败的风险了。如果资本并不属于使用它的人,那么他们总是把资本的利息看做是他们的一部分支出。所以,在这两种情况下,他们都把超过货币利息之上的那部分余额,或者换句话说,扣除了资本的纯利润之后的余额,只认为是他们的勤劳应得的收益,是他们所承担的风险和操劳的唯一补偿。因此单独地研究这一盈余是十分必要的。

在开始探讨这一问题时,我必须在此谈一谈这种收入所具有的双重性质。与劳动者的收入不同,它不完全是从劳动中得来的。确实,不管雇主在他职务上付出了什么样的劳苦,与其说是手的劳动,倒不如说是脑的劳神。因为,尽管有很多企业的领导人亲自动手干活,但是在他们这样做的时候,他们在那个时候已停止作为雇主而成为操作者。他与劳动者的情况不同,无论是利润量还是收益量都与他付出的操劳量与技术水平完全不成比例。因为,尽管一个勤奋和聪明的雇主必定胜过在这些方面不如他的人,从而他的收益额也更大些,但是这只能对资本的缺乏有一点小小的补益。同一个资金比较少的最能干和最积极的个人相比,一个具有巨额资本而其才干和谨慎均属一般的人总是能获得比较多的利润。因此,绝大部分的企业利润与使用的资本成正比,而且像计算毛利润和资本的纯利润一样,人们也总是用这种方法来计算企业利润的。尽管如此,企业利润还是不完全取决于资本的数量,而是为发挥个人的才干和勤奋留下了相当大的余地,而且肯定会得到相应的报酬。因此,虽然一个使用着价值5,000镑资本的人,不能靠他在知识、智力和活动能力方面的优势来实现像另一个有10,000镑资本的人那么多的利润,除非这种利润是在某种确实出乎意外的投机中得到的,而这是完全无法预测的,并且罕有到不值一提的程度。但是,一个非常能干的、通晓他业务的雇主,也许可以用5,000镑赚到别人要用6,000镑甚至7,000镑才能赚到的钱。因此,企业利润是一种具有两重性的收入,即主要取决于资本量并且随资本量的变化而变化,但与此同时,又按照运用资本的那些人在智力和精神素质方面的不同,可以在一定限度内上升或者下降。由此可见,我们可以十分恰当地认为,企业利润部分地是这些精神素质的自然报酬,部分地是从一定时间内对资本使用的支配能力中得到的收入。而资本的纯利润则完全是从资本所有权 中取得的收入。

然而,上面所说的那种精神上的素质是不可能计量的,因此企业利润总是以它在使用资本中所占的比例来计算的。

谈一谈现在所研究的这部分收入的性质 ,看来是非常必要的。在我们开始论述不同行业中毛利润的差别时,在这一点上的正确看法对于我们有着实质性的帮助。但是我们首先需要探索的是决定一般企业利润率的原因。

在探讨了毛利润以及资本的纯利润这些问题之后,目前的这个问题可以很快得到解决。显然像资本的利润一样,企业利润率部分取决于毛利润率,部分取决于毛利润在资本家与雇主之间分配的比例。在补偿了生产所需的一切开支之后,留待分配的全部余额愈大,它的每一个部分也就可能愈大。这件事非常明显,无需详述。

到目前为止,决定企业利润率的原因与我们考察过的调节毛利润率的原因是相同的。但毛利润的分配比例是由什么原因确定的呢?这个问题在我们论及资本的利润时也已作了解答。我们知道它取决于所有贷款人与所有提供可靠担保的借款人之间的比例,以及取决于借款人之间竞争的激烈程度。既然这两个原因决定了衡量资本纯利润的一般利息率,它也就必然决定企业利润在毛利润中所占的份额。当然,在扣除了前者之后所留下的余额必然就成了后者。

从这一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到决定上述比例的原因直接影响着资本的利润,并且通过它来影响企业利润。因此,后者是从属于前者的。然而,也许要在这里提一下,而且事实上萨伊也已经提出了这样一个论点:雇主或法国人称之为企业家的利润,是由一方面对于他的特种劳动量的需求与另一方面它的供给量之间的比例来决定的。根据这种假设,必然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决定毛利润分配比例的原因, [37] 直接影响企业利润而不是资本的利润。这一论点同我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是正好相反的,而且在我看来是十分错误的。

利息率,即资本的纯利润率,是由借贷资本的供应量与提供可靠担保的借款人的需求量之间的比例来决定的,这一命题是如此明白,看来是无法否定的,萨伊自己也没有否认这一点。至于他的观点我刚才已提到过了。但是,我不十分懂得的是,企业利润会像上面所说的是受竞争调节的这一说法。因为谁需要雇主的劳动呢?据我所知,没有人需要。如果说有什么人需要这种劳动的话,那么大概就是有资本要贷出的人了。但是他并不寻求人们去使用他的资金,而只是寻求那些他能赖以取得按期付息的人。在抵押品和利息率相同的条件下,他是把钱贷给生产性企业的雇主、贷给土地所有者作抵押借款还是贷给政府,对他来说是完全无关紧要的。因此,我们就不能说有谁需求雇主的劳动。

另外,当雇主到市场上去借钱的时候,他们并不陈述他们在业务上的才干以及他们的勤劳与积极,而是提出他们的担保,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因此他们并不提供他们的劳动。所以,在雇主与普通劳动者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相似之处,因为劳动者希望得到与他所具备的熟练程度和刻苦习惯相称的报酬。由此可见,企业主的劳动,如果我们也这样来称呼它的话,既没有人需求也没有谁来供给。从他这种地位的真正性质来看,他总是为自己工作的。如果他的企业的全部利润不完全属于他自己的话,那么这并不是由于他给别人提供了他的劳务而对方则给他一些津贴;而是因为他借进了资金,他必须为使用这种资金支付一定的报酬。因此从他利润中扣除的数额必定完全取决于他已商定的补偿额,即取决于议定的利息率。这样,我们又得到了我们上面的那个结论,即企业利润取决于资本的纯利润,而不是后者取决于前者 。

如果有哪一类劳动者可以同雇主相比的话,那一定是雇用来监督各方面都需要关心的工作的工头或监工。他们的劳动不属于体力劳动,如果并非完全是也至少主要是一种指导方面的劳动,属于脑力劳动甚于体力劳动,而且与其说需要肢体方面的灵巧,倒不如说需要专门的知识、头脑的积极活动和正直。但正是这种情况有助于向我们表明雇主的地位多么不同于劳动者,哪怕是最高层的劳动者的地位了。

工头从他雇主那里得到固定的薪金,它并不取决于营业情况的变化,它并不随着利润的上升而上升,也并不随着它的下降而下降。另外,这种只需进行各方面关心的人的薪金,虽然比普通劳动者的工资高,但当它被放在雇主利润旁边的时候,它却是无足轻重的。决定其数额的原因与调节普通劳动工资的那些原因是完全相似的,即它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比例,尽管这种职业所需要的相当高的技能总是使这种人的供给非常短缺,从而使监工的劳务得以确保很不错的报酬。

商人所雇用的、在国外各个商埠经营业务的代理人或代理商,为他们做买卖,简言之,履行商业上的一切事务,他们的状况更接近于雇主,因为对一种人所需要的脑力上的素质,对另一种人说来也同样需要。但是这些人毕竟还是仆人,领取规定的薪金,或者领取固定的薪金,或者按商定的办法领取一种随着他们为雇主实现的利润而浮动的薪金。但是,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他们的薪金同利润相比只占一个微薄的部分,他们也不会有失去资本的危险。如果他们是以按利润多寡而升降的方式来取得报酬的话,那么他们所害怕的最坏情况不过是他们的收入有所减少而已。

雇主的基本特性就在于,要具备经营任何一个企业所必要的一切条件,以及支配不论是否属于他自己的资本的能力。这种身份所带来的特殊有利条件是,通过他的勤奋所赚到的除利息之外的利润不管有多大,都完全属于他自己;而其不利条件则在于,他经常有不仅失去他的收入而且有失去其资本的可能,因为一切生产性行业都伴随着或多或少的不稳定。经营任何企业所带来的风险和麻烦,所需要的多方面才能和知识以及必须拿出足够的担保,常常限制着对生产性使用的资本创造有效需求的人数。

由于这些原因,就压低了借入资金的利息。因此,在支付了利息之后,仍然还留下一个很大的余额作为雇主的特殊利润。如前所述,要是没有非生产的借款人、政府及其他借款者,那么这一余额必定更大些,因为这些人的竞争势必使利息率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上。然而,在比较安全的国家中,利息在通常情况下大概不致吞没毛利润的一半以上,至少另一半可构成雇主的份额。

我认为,注意到作为企业领导人主要特征的上述这些条件具有重要意义,这些条件对生产性借款造成需求的人来说,是使他们的人数受到限制的一个原因。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能解释为什么雇主虽没有他自己的资本,没有他自己的土地,也不要从事体力劳动,但仍能在每年的国民收入中获得那么大的一个份额。首先,雇主的地位需要具备好几种精神上的和智力上的素质:活动能力、谨慎、知识以及至少在某个产业部门中的下级职位上长期的实践经验;熟悉最有利的购销行情、善于察觉欺诈和诡计、也善于发现诚意和开诚布公的交易,因而他具有深入人类本性的实际洞察力。那些不具备这些素质以及我们很容易设想到的其他这一类条件的人着手经营,他们迟早是要破产的,从而不再造成对资本的需求,以继续经营他们的行业。其次,尽管雇主并不用手来劳动,但是他的头脑必须经常工作,他的时间和精力必须主要用于关心他的经营管理上,如果没有他的监督,企业必定很快破产,所以他常常会有精神上的忧虑。在一切勤劳之中这种勤劳之所以有价值得多,部分地因为它是最难于具备的一种擅长,部分地由于企业的全部成功有赖于雇主的管理能力。雇佣劳动者的福利、贷出资金的资本家的利息,以及给别人使用其土地的所有者的地租全都有赖于雇主的操劳。这样,不仅雇主自己的财产而且各种生产源泉的所有者的财产,都取决于他的事业的兴旺发达。所以,给这种烦劳和责任支付这样高的报酬就不足为奇了。

第三,不论经营企业多么谨慎和能干,一切生产性行业都会有某种程度的风险。不可预见的灾祸常常向管理得最好的企业突然袭来,不仅给雇主带来财产上的损失,甚至使他们名誉扫地。因为,在这类雇主中间,不管遭到了多么不应有的破产,它总是伴随着某种耻辱。在事业失败的时候,往往有许多自杀的实例。这种行为主要是由于他们不能忍受他们认为自己所陷入的那种落魄处境。我确信,人们主要是在巨商中发现这些实例的。

最后,为了使用并不属于雇主自己的资本,他必须拿出充分的担保,仅仅这种情况就把大部分人排除在与他竞争的范围之外。

如前所述,所有这些情况大大限制了能够并且愿意借进资本以便把它投入某个生产性行业的人数,从而使雇主能够从毛利润中保留一大部分作为企业利润。

但是,我们必须认为雇主还有另一种特性,而且是一种最重要的特性。他们是国民收入的总分配者,是把年收入中属于所有不同财富源泉所有者的份额支付给他们的人:他给工人支付工资,给资本家支付利息,给地主支付地租。所有这些阶级的收入,在那些有权利花费它们的人收到之前,都要经过雇主的手。由此可见,他在社会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他们的利益,的确可以把所有那些在生产事务中共同起作用的人分为两大类:一方面是雇主,另一方面是劳动者、资本家和地主。这两大类人相互之间的利益是完全对立的。雇主租赁劳动、资本和土地,当然设法以尽可能低的费用来使用它们,而这些财富源泉的所有者则尽力以他们所能达到的高价来出租它们。

目前,仅仅简略地提一下这种分类就足够了,因为在总结分配理论时,我还将回到这个问题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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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们也可能使用“雇主的利润”,但企业利润不仅更加简明,而且也不易引起误解。

[2] 参见萨伊的著作第二卷第七章:“他们(指企业家)劳动的价格是与对他们劳动的需求量及投入流通的供应量之间的比例相平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