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生产出来以后,必须在消费之前进行交换和分配。很明显,它们或者可以首先进行交换,然后以交换得来的东西再进行分配;或者可以在交换之前进行分配。由此看来,本文以何种顺序来论述交换与分配是无关紧要的。然而,由于在所有发达的社会中,职业的分离已确立之后,工业产品总是用来交换已经分配在各阶级成员之间的某种一般等价物,以代替原来的商品的,所以在这样的社会状态里,如果事先没有了解交换的一般理论,就想去探索财富分配的简单原理的作用,那将是不可能的。

那么,我就来开始论述这个问题。在此之前,我必须指出,通常还没有把交换列为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基本部分。一般说来,有时把它和生产混杂在一起,有时又把它与分配相混淆,尽管它在事实上与两者都有着本质的差别。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由于把交换与商业相混淆,有时便会对后者的性质产生错误的看法,它一直被草率地认为带有前者的一切性质。但把商品从一地运送到他地,同集中在一起互相交换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只有前者属于生产,而后者则完全不属于生产。说实话,如果妄言商业就是交换,那么说农业和工业是一回事也同样是正确的了。我充分意识到,人们通常喜欢使用这种含糊的语言。这样,在我们谈到商业的时候,我们是指某种生产性的职业。但当我们说到商业繁荣的时候,应理解为商品销路广,出售快,换句话说,交换或流通活跃。 [9]

交换也不同于分配。因为,比方说一个农场,在工人、农场主和地主之间分配产品,与不管在产品分配之前还是在分配之后把这部分产品交换成货币或其他商品,是完全分开的两桩事情。 [10]

但本学科的这一部分,不仅根本不同于其他部分,而且具有重要性;而其研究范围,事实上包括了与流通有关的每一个问题。这就足以证明,它具有独立的地位是完全正确的。它包括了货币和作为它的工具的信贷的全部理论,特别是通常所说的交换学说和银行原理。因此,完全可以肯定,它构成了这门科学的一个主要部分。我确信,这些理由将足以证实我的分类是准确的。

交换大致上可通过三种途径:

第一,通过物物交换;

第二,通过一种为社会全体成员乐意接受的一般商品的中介,这就是货币。流通媒介 这个词极好地反映了它的特殊作用;

第三,通过信用。

由于本论文的目的不是论述政治经济学的每一个部分,而是要特别论述分配,我只是对正确理解这门科学的各个部分而不是一个部分所必不可少的、本绪论中所提出的这些论题作一些附带的说明。因此,在本题中只有一点要在这里讨论的,而这一点是整个问题的基础,而且至今还是经济学作者的最大绊脚石,这就是非常重要的价值学说。在确定了本题这一部分的界限之后,现在我就着手仔细考察作为交换基础的价值。

如果没有以一物交换他物的便利,物质舒适品的增长显然就不会有多少进展。每个人或至多每个家庭必须通过他们独立的劳动,为他们自己取得生存和便利所急需的每一种物品。然而,一个要干许多活的人,做每件工作的技能是这样低,而在从一件工作过渡到另一种工作上所损失的时间又那么多。因此,用这种方式只能取得很小的财富,以致最必不可少的需要也只能得到很不充分的满足。毫无疑义,这样就出现了另一种选择。无论是谁也许都会同意建立一个分工的社会,把他们的全部劳动产品作为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或者在他们之间进行平均分配。然而,这种制度多半会有与公社财物相关的一切不便,也缺乏足够的刺激,即由无可争辩的、与个人不可分割的劳动产品所产生的那种刺激,以及不害怕迫在眉睫的贫穷,不久便使每个人日趋懈怠,比依靠他自己更多地依赖他的伙伴的努力来供给他生活必需品。这是因为我们天生地易于具有这种懈怠的倾向。

甚至在今天还有人试图建立这种制度,但我们完全可以设想,他们只能以失望而告终。因此,这种打算和原始的简单方式,都不能成功地把人类生活提高到远远高出于野蛮生活状态,也不可能提供哪怕是最普通的生活必需品来维持很少人的生活。在财产权建立以后,交换的产生比之任何其他原因对国民财富的发展作出了更多的贡献。它使每个人能够只专心从事一种工作或至多只做很少几种简单的工作。因为他确信可用自己的劳动产品来获得他所需要的其他产品。没有交换,绝不会出现分工。

一种商品与任何数量的另一种或多种商品,或者与任何数量的劳动一交换,用政治经济学的语言来说,在交换中,就具有了价值的性质,即交换价值。

价值的大小 是由该物品具有交换其他商品或劳动的整个数量的一般能力来估计或计量的,换句话说,是由它的一般购买能力来计量的。一定份额的物品 所能交换到的商品或劳动的整个数量越大,它的价值也就越大。因为在计算物体的比重时总要用相同的体积为前提,在估计物品的价值时也是如此,需要以相等的数量为前提。这门科学所说的数量,有时是指分量,有时是指重量。当我们把一匹绸缎的价值与一匹亚麻布的价值相比时,我们说一码绸缎值一码亚麻布的两倍或三倍,这里是以分量来计算的。而当我们断言一磅茶叶比一磅咖啡更值钱的时候,当然是以重量来计算的。于是在商品价值进行相比的一切场合,总是用我们所说的重量或分量来推算它们之间相等的数量的。

另一方面,正如计算比重时须以某一物体作为比较的标准一样(这种标准通常是水),在计算价值时也是这样,通常要用称之为货币的特殊商品作为标准。大家知道,在化学中由于一定体积的水并不总是具有相同的重量,其重量是按照温度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常需注意规定温度,一旦作了规定,在所有实验中就永远不再更动。对经济学家来说,不幸的是他们并没有一个标准,价值不像在一定温度下一定体积的水的重量那样不易变动。像最初看到的那样,恰当衡量价值的标准是一定份额的物品所换得的整个商品量或劳动量。但因这个数量在日常实践中是完全难于掌握的,于是确定某个商品作为衡量价值的标准就不可避免了。它必须是我们所能找到的商品中最不易起变化的一种商品,于是就选中了贵金属。这样,用金和银来计算的价值便是价格。 [11]

我在给财富下定义时曾说过,有一些物体不但非常有用,而且对人的生存是不可缺少的,但由于它们是由自然界无限丰富地自发提供给我们的,所以使我们免除了为获得它们而引起的一切麻烦,从而使它们不能成为实用科学的研究对象。因为这种科学的目的是要去增加缺乏的东西而不是去增加已经是过多了的东西,所以我们把这些东西排除在我们的财富定义之外。正是这些东西才没有交换价值,因为没有人愿意拿出任何东西来交换能白白得到的东西。

同样明显的是,有价值的东西必须具有某种效用,因为没有人会购买绝对无用的东西,这种东西不会以任何方式构成生活必需品、舒适品或者仅仅是一些奢侈品。因此,为了使一个物品具有价值,它必须:一、有效用;二、不是由自然界无限量地自发提供的。但是,价值与效用是否成比例呢?

我们已经看到,有些最有用的东西完全没有价值;另一些东西,例如宝石,虽有很大价值,却没有多少效用。因此,价值并不与效用成比例。那么任何商品的价值是与自然界自发提供的不足成比例的吗?如果没有办法来增加这种自发的供给,情况确实是这样。在这种情况下,价值将完全取决于稀缺。但如果技艺能减轻这种稀缺,如果人的努力能把追加的供给增加到无限的程度,那么这种物品的价值取决于生产它所需的牺牲。这种牺牲越大,产品的价值就越大。倘若不然,就会完全停止生产这种商品,或者至多只是少量地制造这种商品。其不可避免的后果是,或者完全得不到这种商品,或者即使能得到也得付出很高的价格。因此,为了发现是什么东西在调节价值,我们必须指出什么是生产所必要的牺牲。

我已在适当的地方对这些牺牲作了明确的规定, [12] 请读者去查阅一下已经说过的东西或许就足够了。但在谈到一个这样重要的问题时,我与其有可能不为人们所充分理解,倒不如不怕重复地再次阐明一下某些相同的理由。

我们已经知道,在财富的源泉中,劳动占着突出的地位。劳动是人为了取得那些他所需要的物质享用品而作出的最初的唯一牺牲。牺牲所有人都喜爱的安逸。如果没有获得补偿的希望,就没有人愿意放弃这种安逸。

但是,在此之后,通过劳动与自然力的结合,财富的创造和保存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正如我们所知,这件事本身可能有助于促进以后的生产,在这种情况下,财富便取得了资本这一名称。但如果它的所有者不从他自己的个人消费中抽出这部分财富,那么它就不能用做资本。他是在预期能获得足够收益的情况下牺牲这部分财富的。只有牺牲是肯定的,收益则是没有把握的。同样明白的是,不管碰巧获得了多大收益都必须事先承受这种牺牲。因此,人在生产过程中被迫作出的牺牲有两种:一、安逸的牺牲,二、一部分财富的牺牲。这就是说,劳动的耗费和资本的耗费。劳动与资本的耗费愈大,他预期的收益也愈大,换句话说,产品的价值就愈大。在通常的情况下,事情也应当是这样。由此可见,商品价值的大小必定由生产中花费的劳动量和资本的价值量来调节。但有人会说,倘若不借助于劳动,资本本身也就不可能被创造出来。如果产品是在没有资本参加的情况下仅仅是由劳动生产出来的,那么它的价值必将完全由劳动量来确定。这样,最初是劳动量调节着资本的价值,后来这个资本的价值又与追加的一部分劳动一起决定了制成品的价值,看来,价值最终 只是由劳动量决定的。如果前一个资本本身是由劳动与更前面的资本协作生产出来的,那么这种情况也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差别。因为在每种情况下追溯到财富的原始源泉时,我们将发现资本并没有包括在这一类财富里面。因此,最先创造出来的产品价值应该是由在它之前的东西来确定的,这种东西只可能是花费在产品上面的劳动量。劳动是最初的牺牲,即“为了取得一切东西而支付的买价”。

那么,从这种情况来看,劳动量似乎不只是调节着那些单单由它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值,而且还调节着那些在创造并结合了资本之后所生产或创造出来的商品的价值。总之,劳动是价值的唯一调节者。

但不管这个结论看来多么有理,它绝不是普遍正确的。固定资本的使用在很大程度上修改了价值取决于劳动量的原理。

因为有些花费了等量劳动的商品,在它们适合于消费之前所需的时间是很不相同的。但是,由于在这段时间内资本不能带来收益,而为了使该行业不至于比其他在较短时间内就能准备好产品以待售的行业赚钱少,因此在这种商品最后拿到市场上去的时候,必须把这一时期内受到阻碍的全部利润加到该商品的价值上去。这一事实最清楚地说明了资本是怎样在劳动之外独立地调节着价值的。我们就以酒这一商品为例,假定有两桶酒要出售,它们是同一批酿制的,用的又是同一个葡萄园的葡萄。一桶在酿成之后马上出售,而另一桶一连好几年都没有拿出去出售。在这段时期内,把它保存在地窖里以便使它完全变醇。现在,这桶酒便构成了固定资本。但这位商人要是不指望它的价值在这个时期结束的时候大大增加的话,他肯定不会把它保存得这么久。事实上,这桶酒的价值也许是另一桶价值的两倍或三倍, [13] 而花费在每一桶酒上的劳动量是完全相等的。要提出一个更有说服力的实例,来反驳劳动是价值的调节者这一原理的普遍性是不可能的。十分明显,资本是独立于劳动之外的价值源泉。我们可以设想,在这桶酒贮藏在商人地窖中之前,它的全部价值全靠种植葡萄和酿酒时所花费的劳动创造的,但其后来的价值是靠什么得来的呢?不是靠劳动。因为那里一点劳动也没有。除了靠留下来的资本之外,还能靠什么呢? [14]

现在,让我们观察一下从最初的原始时代以来财富的发展,以便追溯价值最初出现的各种原因。

在最初的社会状态里,不存在资本。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商品时所花费的劳动量,是使不同阶级的成员之间进行交换的唯一依据,他们力图为各自的商品交换到尽可能多的东西而进行竞争,并且通过竞争导致一个结果。正是通过竞争的中介,才能确定每个人所要交换的其他一切东西的量,或换句话说,确定商品的价值。毫无疑问,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即由于某一物品偶尔过剩,或者由于对它的需求强度意外地下降,也就是说,需求者为了取得它所能并愿意作出的牺牲意外地下降了,从而使这种物品的价值跌到花费了同等劳动量的其他商品的价值以下。但这种情况不可能长期持续下去,谁都不会永远同意他的操劳比别人实现得少些。于是这种物品不是完全停止生产,就是降低产量,直到供给的减少促使它的价值回升到一般水平为止。另一方面,由于供给的突然短缺,或者由于需求强度的增加,使物品上升到一般价格以上。这时,为巨大的收益所吸引,追加的劳动量就会马上转到这方面来,结果更多的供给使价值迅速降低到它的一般状态。因此,在资本产生以前,劳动量是决定价值的唯一依据,它按照各种情况,通过增加或减少供给来发挥这种作用。

后来,有些固定资本,例如工具和原材料,开始积累起来。人们自然会推测:最初,资本的所有者本人也是个劳动者,他身兼二职。他当然希望他的劳动与资本相结合的产品,将不但足以给他补偿前者,并且也足以替代全部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后者。但是,如果他这么做的结果还是一无所得,则没有人愿意从满足他的需要和享受物中牺牲他的一部分财物。如果资本仍按原状返回到他手中,那么情况就是这样。为了使他愿意从他个人的消费基金中把这部分财物分出来,他必须为财物增长的前景所引诱,即为利润所引诱。在通常情况下,他的劳动和他的资本共同生产的产品必须给他的劳动提供一个合适的报酬,即通常的报酬;又须在替换他的资本的损耗之后,在实物上有所增加,或者,如果产品与消耗的资本不是同一种东西,那么它的价值也必须比上述资本的价值还要大一些。在这种社会状态中,不同生产者在交换他们商品时一定会互相竞争,直到这些商品的价值稳定在不仅与花费的劳动量而且与消耗的固定资本的价值非常接近时为止。然而,由于固定资本本身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花费在它上面的劳动量,所以劳动量最终还是决定价值的主要依据。我说是主要 依据而不是唯一的依据。因为,我们已经知道,物品的价值部分地取决于在它们能够上市之前必须经过的时间长度。如果价值仅仅与所费劳动成比例,那么资本被占用的时间愈长,最终完成的产品价值偏离它应有的价值就愈远,因为在整个价值中利润部分必将愈大。

在最后也是最发达的社会状态中,资本,即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都开始积累在属于一个特定阶级人们的手中。这时,劳动者已不再为他自己劳动,而是受别人的雇用。在产品制成以后,他不再把它们看做是他劳苦所得的补偿,因为他是以另一种形式预先领到报酬的。让我们看一看这一新的情况是否会在调节价值的原因方面引起任何变化。

十分明显,现在能确定商品相对价值的唯一直接原因,或者是实际花费在商品上的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总价值,或者是还没有完全消耗掉仍然在生产中使用着的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总价值。对资本家来说,花了多少劳动量是无关紧要的,除非这种状况已影响到了他所需要的流动资本量。他所关心的一切是去收回资本的价值,以及取得尽可能大的利润。除此之外,他们就什么也不关心了。现在,全部或部分所用资本和所费资本的总价值,已成为使各个资本家之间的竞争导致一个结果的唯一依据。每个资本家力图为自己取得尽可能多的利润,而这种竞争将这样调节着价值,以致给每个资本家的预付资本额都提供相应的利润。

也许有人会说,尽管容许有这样的说法,即在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积累起来以后,产品的价值是直接 地、完全地由使用的这两种资本的总价值来调节的,可是资本的价值就其本身来说也是由劳动量来决定的。因此,归根结蒂,花费在商品上的全部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依据。根据我在论述生产成本时所说的那些话,读者可能早已有同样的想法。但本章已经表明,这完全是一种错误的见解。为了更好地证明这一点,让我们再一次更为精细地观察一下我们眼前的这一情况,即同时使用着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情况。

我以为,同时拿出两个毋容置辩的事实便可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所生产的商品价值并不是完全由劳动量来调节的。它们是:第一,倘若在相比的情况下两种资本同时完全被耗费掉,那么在使用着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场合,价值的唯一直接 因素是这两种耗费掉的资本的总价值。这一点已经证明过了。第二,流动资本所使用的劳动总量要多于先前用于它本身的劳动,因为如果它不能雇佣多于从前花费在它上面的劳动,那么所有者把它作为流动资本来使用还能得到什么好处呢?使用流动资本这件事情本身最明白地证明了从中可得到一些利润。如果确有利润,那么流动资本所能支配的劳动量就必定大于生产它的劳动量。 [15] 确定了这些原理之后,我们就来进一步考察讨论中的那个论点。

我们假定商品是由这两种资本的结合生产出来的。为了简单起见,假定固定资本的价值全都由花费在它上面的劳动量构成的。尽管我们从本章前一部分中已经看到,这绝不是一定正确的,但还是让我们姑且承认这一点吧。从而产品的价值部分地取决于间接的劳动,部分地取决于直接使用的劳动。直接使用的劳动是由流动资本维持的,而且我们已经知道它必定比从前花费在该流动资本上的劳动量还要多。但是,倘若情况正好与此相反,目前的这部分固定资本也是流动资本,很明显,它所维持的劳动也就一定多于原先在它上面所花费的劳动。因此,总的看来,与一部分资本是固定资本的情况相比,该产品应当是更多劳动量的产物。但是,正如假设的那样,在这两个假设中的资本都具有相同的价值,并且都在同一时间内完全耗费掉,所以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的制成品的价值应当是完全相等的。因此,价值并不完全取决于劳动量看来已经十分明显了。列举一两个例子将会使这一点变得更加清楚,让我们首先提出一个最有力的例征。

假定有两个相等价值的资本,每个资本都是由100人在一定时间内生产出来的。但是,其中一个完全是流动资本;而另一个则完全是固定资本,并且也许是由为了改进质地而保存着的酒所构成的。正如我们所知,这个由100人的劳动生产出来的流动资本将雇佣更多的人手,比如说150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来年年底的产品将是150人劳动的结果,但它的价值绝不会比在同一时期结束时酒的价值多一点,尽管在酒上仅使用了100个人的劳动。显然,这是一个极端的例子,而且是以最强有力的观点来说明价值可能在多大程度上背离劳动量的。

现在让我们再举另一个例子,它是更为经常发生的实例之一。

像上面一样,我们假定有两个价值相等的资本,每一个资本都是由100人的劳动在一定时间内生产出来的。在这两个相等的资本中,我们设想一个是由50人劳动所生产的固定资本和50人劳动所生产的流动资本构成的。另一个资本是由80人制造的固定资本和20人生产的流动资本构成的。由于这两个资本的价值相等,依据上述原理便可推断:假定固定资本都同时完全消耗掉,那么它们产品的价值也一定是相等的。但这些产品会不会是等量劳动的结果呢?像我们先前所看到的那样,流动资本,即50人劳动生产的食物和其他生活必需品,可雇佣50个以上的人手。我们假定它可雇佣75人。在这个例子中,固定资本为50人劳动的结果,因此用于完成该产品的全部直接和间接的劳动量为125人的劳动,其中流动资本占绝大部分。

另一个资本是由80人劳动所生产的固定资本和20人劳动所生产的流动资本所组成的。按上面的比率来计算,如果由50人生产的流动资本可雇佣75人,那么20人劳动生产的流动资本可维持30人。但80人的劳动是花费在固定资本上的,因此,从整体来看,该产品使用了110人的劳动,其中花费的流动资本只占较小的部分。我已说过,由于两个产品都是由相等价值的资本产生的,并假定它们都是在同一时间内完全耗费掉的,因此这两个产品必将具有相等的价值。但一个是由125人的劳动生产的,而另一个则是由110人的劳动生产的。这样,110人劳动的产品将可交换125人劳动的产品。

由此,我们已明白无误地证明了:依据在产品上所花费的固定资本的相同或不同比例,两个等价的物品可能是或可能不是等量劳动的结果。

除非断言流动资本雇佣的劳动量仅仅等于先前花费在它上面的劳动量,否则就无法回避这个结论。但我们已经知道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倘若果真如此,这种资本就不会产生利润了。事实上这等于说,所花费的资本价值等于产品的价值,这是根本不可能的。

如果后一个例子中的固定资本的比例更大一些,那就会证明价值将会更少地取决于劳动量。

我确信,现在我们将毫不犹豫地承认劳动量调节价值这个一般原理,是在很大程度上受着所使用的固定资本限制的。让我们来看一看关于流动资本是怎样一种情况吧。

为了弄清流动资本是否在限制这个一般原理方面有任何影响,就必须比较两种产品:一种是利用流动资本生产的,另一种则完全没有流动资本,即劳动者为自己生产的。后一种情况不仅仅是可能的,也不只是社会初期所特有的,而且目前在欧洲的许多国家里还实际存在着。在那里,许多土地是由小所有者耕种的,他们除了自己的家庭成员之外,没有任何人的帮助。这样的小所有者,在法国、瑞士和萨瓦非常普遍。毫无疑义,用这种方式生产的产品比在使用流动资本的条件下生产的产品具有较少的价值,因为为自己耕种土地的农民,并不把他个人消费掉的东西而仅仅把他的劳动看做他生产费用的一部分。他认为他个人所消费的东西只是直接满足他需要的基金,并不期望它带来收益。但雇佣劳动者的资本家不单单要把资本的价值收回,而且还要取得与其资本相应的利润,所以他不能像靠自己来劳动的人一样出售的那么便宜。例如,假定某一个国家的谷物是以上述方式来生产的,而制造业的产品则是通过流动资本的介入来生产的。假定100个乡下人100天的努力劳动能生产价值500镑的谷物。为了在100天的相同时间内,以同样的费用雇佣相同数量的制造业劳动者,资本家必须为此垫付一笔同样的金额。但如果他的产品所值不超过500镑,而这一数额恰好等于他的支出,他当然就不能获得任何利润。因此,他的商品必须具有比这一数额更大的价值,即在价值上要高于完全等量的劳动所生产的谷物。如果利润为10%,那么前者也将比后者高出这么多。因此,流动资本的使用,看来也影响着价值的一般原理。 [16]

但是,这里必须看到,在普遍使用流动资本的任何一个地方,人们并不会感到这种影响,因为对所有企业都有影响也就好像对谁都没有影响。为了在结果上使人感觉到任何不同,就得在先前应有所不同。举例来说,如果所有商品都是通过流动资本的媒介生产出来的,它们都提价10%,那么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就不会有任何变化。事实上它恰恰证明了普遍 提价这一假设是荒唐的。所以在那些一直使用这种资本的国家里,它作为限制更为一般的价值原理的一个原因的这种作用可能完全被忽视了。

总之,我们知道,在社会未产生和使用资本以前的最初阶段,价值完全是由劳动量调节的。

在某些固定资本积累在那些辛勤工作的人的手上以利于他们的生产活动之后,我们又进一步知道了价值开始部分地由直接使用的劳动量,部分地由资本的价值直接 决定的。我们也谈到了这种资本本身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 是由生产它的必要劳动量决定的,因此这一资本的产品的价值可最终 追溯到同一个来源。但与此同时,由于在产品完成以前固定资本被占用的时间不同,这一原理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无论如何,这样占用的资本最后必须连同利润一起被收回,而这种利河可能构成整个价值中一个不小的部分,结果是等价的产品所花费的劳动量可能有很大差别。关于这一点,我们已用窖藏年数不同的酒作为例子加以阐明了。这样,我们便可得出结论:资本是一个独立于劳动之外的价值源泉。

我们还进一步展示了,在流动资本也像固定资本一样积累在一个特殊阶级成员的手中、劳动者不再为自己而劳动之后,生产中使用的这两种资本的总价值便完全成了决定价值的唯一直接 原因。

各个资本的总价值相同,但构成它们的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比例不同,如果它们同时完全被耗费掉,则也会导致产品的价值相等而所费劳动量却有很大的差别。固定资本愈大,劳动就愈少。因此,又可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固定资本是一个与劳动截然不同的价值来源。

最后,我们考察了流动资本的情况。我们发现,与其他独立劳动者生产的产品相比,流动资本确实会提高那些用它来生产的商品的价值,但在普遍使用流动资本的情况下,它的作用变得难以觉察了。

但是,这些结论绝不能证明劳动量已不再是价值的一个来源。它们仅仅表明劳动量不是价值的唯一来源。正像我们已看到的那样,在发达的社会状态里,价值的直接来源是使用的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总价值。但这些资本的价值量是由什么来决定的呢?显然,生产所需的资本的总价值必须由两个东西来决定:所需固定资本的价值和必要的劳动量。在必要劳动量这一方面的任何增加或减少必然会扩大或缩小为此目的所必需的流动资本,并通过流动资本的媒介,必然相应地影响到产品的价值。此外,固定资本本身的价值至少在很大程度上必须取决于一切时间内花费在它上面的劳动量。因此,产品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 必将最终 由自始至终施加在该产品上的劳动总量来调节。

我们已经知道,资本的引入在三种特定的情况下限制着价值的这一最初来源。这三种特定情况是:

第一、单独使用固定资本,而等量资本的产品所需的完成时间有很大差别;

第二、资本也都相等,但组成它们的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比例不同;

第三、流动资本被用于国家的某些产业部门,而在另一些产业部门则不用流动资本。

在第二种情况下,与其自身所包含的劳动相比,流动资本总是可以维持更多的劳动,多就多在实现的全部利润。而固定资本则只能代表原先赋予它的劳动。但是,给它的所有者提供的补偿,必须像它被用来雇用比最初生产它时更多的人数所提供的补偿一样多。好像它已脱离了主人赐予它的固定形态而去雇用工人似的。

但是,第一种情况和第二种情况基本上是相同的。正如我们在前面所举的例子中所看到的那样,固定资本对流动资本的比例愈大,价值完全取决于劳动量的程度愈小,直到我们达到像为了使酒变醇而把它窖藏起来达许多年之久这样一种情况为止。在这种情况下,全部资本为固定资本,这里价值确实大大地背离了作为它调节者的劳动量。因此,主要由于固定资本——不能养活劳动者的资本,换言之,一部分从直接 满足人的需要中抽取出来的财富的存在(只有一种情况除外),才使劳动量不成其为价值的唯一来源。现在这部分暂时牺牲的财富必须给以报酬,即把一个与存在于固定资本形式中的一部分财富所占用的时间相一致的价值附加到该产品上去,否则资本家就绝不会作出这种牺牲。

可见,全部秘密是这样的:不论资本是否用来维持劳动,它必须把通常的报酬给予它的所有者。所以,如果资本以任何时候都不能用来直接 满足需要这样的形式,就像机器,或保存着以待改善的酒这样的商品形式,固定了好几年之后,它将提供一种产品,其大部分价值不是取决于劳动,而是取决于所有者长期放弃使用这么多本可用来雇佣劳动的财富所作出的牺牲。因为,如果用它来雇佣劳动,随后他便可逐步实现接连不断的利润。所以,他忍受的牺牲是由他本来可以用等量的资本,在同样长的时间内维持劳动者所实现的利润量来计量的。这样,结果还得把这部分利润给他补足。

由此可知,价值最后取决于:

1.自始至终花费在商品上的全部劳动量。

2.任何一部分作为固定资本的劳动产品存在的时间长度,即资本以一种虽然有助于生产未来的商品,但并不以维持劳动者的形式存在的时间长度。

但正如以前指出的那样,这些都正好是生产成本的要素。 [17] 因此,价值是由生产成本调节的。现在,大家都已知道生产成本的组成部分了。 [18]

可是,这个原理,即价值取决于生产成本,还有一个例外,这就是前面所说的第三种情况。在那里,我们把商品作了比较,一批是通过流动资本的媒介生产的,而另一批是由独立劳动者生产的,这里价值可能不完全相同。像先前已解释过的那样,尽管从全国范围来看,这两种情况下的生产成本应当是完全一样的。正如我们所知,因为只要在不涉及固定资本的场合,劳动便是生产成本的唯一要素。

然而,在所有这些场合,价值无论以何种程度背离劳动量,其原因都在于除非资本提供利润,否则它不能继续作为资本来使用。现在,这种利润须与资本的大小成正比,而不须与维持的劳动量成正比。即使在它完全与劳动量成比例的场合,商品的整个价值量也要高于独立劳动者生产的商品价值,因为独立劳动者只需得到工资而没有利润。

因此,如前所述,生产成本调节着商品的价值。但它是以何种方式来起这种作用的呢?是直接调节商品的价值,还是间接调节商品的价值呢?这个问题已在前面几页中作了回答。它是按各种情况导致供给的增加或减少来影响价值的,当价值超过了生产所需牺牲的一般报酬时,导致供给的增加;而在相反情况下,便导致供给的减少。那么生产成本只是间接的调节者,是决定价值的间接原因,而供给和需求之间的比例则是直接的调节者。但是,需求这个词是什么意思呢?影响价值的那种需求是什么呢?确定这一点具有重要意义。

显而易见,如果说这个用语的意思仅仅是指需求的数量,那么光是这一点决不能调节价值。因为如果一个很大的数量被消费掉,只是因为价格很低,那么价格一开始上升,需求量就下降,那时便不能维持原有的价值,价值必然立刻降低到它先前的水平。因而在特大丰收的年景,例如小麦的大丰收,消费也许按供给的比例大大增加,但价格非但没有上升,而且比通常情况还要低得多。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就在于人们之所以消费得更多,只因为谷物已经跌价,而如果价格稍有上升,他们就会以比较少的小麦来满足自己了。他们只愿意花从前同样多的钱而不是花更多的钱来买面包。因此,如果他们的钱能买到较多数量的面包,那再好也没有;如果不能,他们就只好买得少一点。只要这种心理倾向保持下去,这个国家的全部小麦就不会交换到比在通常年景或歉收年景所能交换到的更多的东西。在价格可能上升之前,购买者必须既能够又愿意买进比平常更多的数量,即使以高一点的价格也在所不惜。如果这种决心保持下去,那么他们的渴望必将使销售者能够提高他们的粮价。为此,必须考虑需求的强度。

刚才已经说明,像这样一种将会引起商品增加的需求,部分地取决于它的强度。同样肯定的是这种需求也部分地取决于需求的数量,因为这种情况大大影响着强度本身。因此,如果人们看到许许多多的人想要得到某种商品,这一事实本身就具有增加购买者愿意作出牺牲的趋势。因此,虽然需求强度是最终决定价值的唯一原因,但由于这个原因本身受到需求量的很大限制,所以这种情况也必须包括在我们调节商品价值的需求概念之中。于是需求是由两个要素组成的:大小和强度。 [19]

这里也许值得一提的是,当商品生产成本增加时,为了使价格上涨,不一定要减少上市量。毫无疑问,最初情况很可能会减少上市量,因为销售者发现购买者极其不愿意比平常多出一些价钱。但在后者发现他们不能用从前一样的价格买到商品之后,前者再拿出原有的商品数量也不致引起跌价。因为决心不接受低于合理利润的销售者的顽固将最终克服购买者的固执。一方有坚定的决心,而另一方则没有。因此在估计影响价格的供给时,我们应当不仅仅考虑上市量,而且还要考虑销售者卖掉他们产品的迫切程度。毫无疑问,前者影响到后者,但像我们刚才所看到的那样,并非永远如此。因为拿出的数量可能是一样的,但出售的渴望可能会少一些。所以,与需求的构成相对应的供给是由下列两个因素组成的:第一,供给量;第二,销售者不愿在一定的价格以下出售他们货物的坚决程度。生产成本方面的变化总是限制着后一个因素,即销售者的坚持性。必要时也限制着第一个因素。生产成本通过这些因素中的一种或者两种来调节价值。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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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们发现,在法语中同样存在着这类模棱两可的话,有时商业表示运输:但当商业被宣称为 Le commerce va bien(生意好——译者注)的时候,意思是指商品在手头留不长。

[2] 施托尔希先生在他非常令人钦佩的《政治经济学教程》中所作的分类,比其他人更为近似于我自己的分类。我承认它是一部很有教益的著作。虽然他是在分配的标题下论述流通的,但他注意到了用第二次分配的名称来把前者与后者区别开来,并分别加以论述。确实,穆勒先生把交换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可是在我看来,他并没有指出它的恰当界限。

[3] 马尔萨斯先生曾提议把劳动作为价值的最佳标准。我承认我不知道这一意见是否贴切。劳动本身远远不是不变的,在不同的国家里,它有着很大的差别。请比较一下,一个美国人用一天的劳动为他自己所能取得的东西和一个穷苦的爱尔兰人在他本国所能得到的东西,我们不难看到它们有多大的差别呀!可惜我们没有机会去注意到印度和中国的情况来证实这一点。

[4] 请参阅“生产”一章。

[5] 过去,我出去买一些白兰地。各种样品都摆在我面前,它们原先的质量和价格全都一样,即一法郎半瓶。但现在按照它们贮藏的年数,已分别涨到四、五法郎甚至六法郎半瓶了。

[6] 一位颇有声望的作者,试图用宣称在地窖里的那桶酒的劳动为发酵的劳动来把这种情况和他特别喜爱的原理调和起来!也许没有地方能够找得到比之强迫自然过程闯进钟爱的制度更为伟大而果断的例子了。可是,它对哲学家又是这般平常。只要说一下(如果真是值得一说的话,因其诡辩是这样明显)他的谬误就在于给了劳动这个词以完全不同于迄今为止的政治经济学家普遍接受的新含义。劳动,真的!除了上面提到的这位作者之外,所有作者都用这个词来指人的劳动而不是指酸和碱的劳动。在提到了这一点之后。我们难道不想再一次惊呼:唉!逻辑,你要飞到哪里去啦!

[7] 托伦斯先生在《论谷物的对外贸易》中,提出并运用了这一原理。

[8] 根据这里所说的情况来看,土地由小私有者耕种必定具有阻碍另一个阶级的成员——具有农事经验的资本家——经营农业的倾向。因为前者的售价可以比后者低。

[9] 见“生产”一章。

[10] 有关成本的更为详尽的论述,见“论毛利润”一章。

[11] 见马尔萨斯《政治经济学的定义》第六章。

[12] 有些作者把实际价值与相对价值区分开来,看来前者是指生产成本。但是把同一个词运用在原因和结果上究竟会带来什么益处,我承认,对我来说是费解的。这只能使一个已够复杂的问题变得更加混乱。另一种更好的分法是分为自然价值与市场价值。前者表示生产成本所决定的价值的通常状态。而后者的意思是指,无论何时何地,根据供给和需求的变化或多或少地不同子通常水平的商品实际价值。不过,商品的实际价值还是经常趋向于它的通常水平的。当然,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与自然价值和市场价值之间是相互关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