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说的原始设定和结局的动机必须可信,必须由合理环境下合理的人做出的合理的事情组成。要记住,“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风格。满足了这个要求,那些唬人的结局和大量所谓“闭环”的故事就不可能出现——在这些故事里,那些最不可能成为罪犯的人被迫犯了罪,简直毫无说服力可言。类似克里斯蒂的《加莱车厢谋杀案》[1]那样精巧的舞台式布局也将无处容身:犯罪情节设置全由一系列巧合组成,怎么看也不像真的。

2.谋杀手段和侦破方法从技术层面上来说都必须能够自圆其说。不能出现万能的毒药或是不合理的药物效用,比如剂量不足以致命却害死了人之类。左轮手枪不能安消音器(根本不管用),铃绳上也不可能总盘着一条蛇(《花斑带之谜》[2])。一读到这些东西,故事立刻就从根儿上毁了。如果侦探是受过训练的警察,就必须有个警察的样子,而且要有合乎工作要求的心智和体魄。倘若他是一名私家侦探或是业余侦探,至少也应该了解必备的刑侦手法,否则只会显得自己像头蠢驴。假使像夏洛克·福尔摩斯系列故事里写的那样总把警察当傻子戏弄,不仅会让侦探取得的成就大打折扣,而且还会让读者怀疑作者在这一领域的知识水平。柯南·道尔和爱伦·坡[3]是这种艺术形式的开山鼻祖,他们和最优秀的现代作家之间的关系就好比乔托[4]之于达·芬奇。但是当代侦探小说已经不能像他们那样写了,他们作品中显示出来的蒙昧无知也不再为当今社会所容忍。而且,警察文学这种艺术形式在他们那个时候仅处于萌芽状态。《一封失窃的信》[5]只能糊弄现在的警察4分钟。柯南·道尔看起来也对苏格兰警场[6]的各个组织一无所知。克里斯蒂在我们这个时代还会干同样的蠢事,但时间的推移并不意味着能把错误洗白。奥斯汀·弗里曼[7]则恰恰与之相反,在他那部有关伪造指纹的小说[8]面世10年之后,警方才意识到,小说里写的可以成为事实。

3.必须对读者诚实。这虽是老生常谈,但人们却始终不解其意。重要的事实不仅决不应该被隐瞒,也同样不应该对其虚假强调,造成曲解。无关紧要的事实则不应该将其蓄意夸大,虚张声势。(这是典型的好莱坞悬疑影片常玩的把戏,利用特效摄像机的作用和剧烈的情绪变化转移观众注意力,造成虚假的恐吓效果。)根据事实做出推论是侦探的拿手好戏,但他也应该放出足够的事实,好让读者的脑筋跟着转起来。有一种说法似乎有些道理,虽然尚无定论:凭借某种特定知识(比如桑戴克医师[9])作出的推论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在耍赖皮,因为所有好的悬疑小说都会遵守一个基础理论,那就是在故事中的某个阶段要供给读者足以找出问题答案的素材,而且这个阶段不能来得太晚。如果理解事实真相需要某种特定的科学知识,那么除非读者恰好也了解这些知识,否则就无法自行解决问题。或许奥斯汀·弗里曼也有同感,因此才开创了“倒叙推理小说”这种文体,让读者一开始就知道了问题的答案,然后就可以饶有兴味地看着侦探一步步顺藤摸瓜了。

4.人物、布景和氛围都必须真实可信,像是真实世界里的真人真事。推理小说作家能写好人物的不多,但并不代表不需要这种能力——让人一读再读难以忘怀的作品和扫了几眼便抛诸脑后的作品,区别就在这里。至于瓦伦丁·威廉姆斯[10]之流,宣称“问题大于一切”,只不过是为了掩饰自己对人物塑造的无能罢了。

5.即使去掉推理相关的部分,也必须无损故事的价值。也就是说,办案经过本身也应该是值得一读的冒险经历。

6.要达到这种效果,小说必须具有某种悬念,哪怕需要花点儿脑筋。这并不是指威胁,尤其不是指侦探必须受到严重的人身安全威胁。后者简直成了一种潮流,就像所有的潮流一样,因为彼此间的过度模仿而显出一副疲态。读者并不需要总是紧张得坐立难安。故事情节安排过犹不及,震惊太多只会让人麻木。然而矛盾冲突是必要的,无论是肢体上、伦理道德上还是情感上,而且必须在字里行间始终弥漫着某种危险的元素。

7.小说必须色彩斑斓,鼓舞人心,还要适度地扣人心弦。如果风格太过沉闷,就要用大量的技术手段去弥补,然而也不是没有先例,尤其是在英国。

8.在需要的时候,小说必须能简明而又轻松把一件事情解释清楚(这也许是所有条律中最不容易遵守的一条)。最理想的结尾是:电光火石间一切真相大白于天下。而这实属难得,因为好点子太过罕见。解释过程不必求短(在银幕上除外),而且往往根本短不了,但是必须生动有趣,让读者迫不及待要看个究竟,而不能是为了摆平某个过于复杂的情节而新编一个故事,再牵扯进一堆新角色。解释过程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它并不仅仅是冗长的细枝末节的组合,因为这些东西没有任何一个普通读者能记得住。把对答案的寻找寄托在这些东西上面对读者而言是不公平的,因为这实际上又已经超越了他们对答案的控制范围。让读者记下上千个枝节,再从中选出三种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其不公平程度不啻于希望读者对化学、冶金术或是巴塔哥尼亚食蚁兽的交配习性烂熟于胸。

9.小说必须能唬得住还算有点脑子的读者。这可就出了一个大难题。有些最棒的侦探小说(比如奥斯汀·弗里曼的作品)也无法从头到尾蒙住聪明的读者,但就是让人猜不透全部的答案,也没办法自行作出逻辑论证。读者的脑筋千差万别,有些能猜出深藏不露的凶手,而有些却会被最显而易见的情节糊弄(《红发俱乐部》[11]放到今天,还能骗得过读者吗?)。不过,也没必要非得把一个推理小说的狂热爱好者愚弄到家门都不认识的地步;当然了,这也不太可能。如果推理小说就是为了坚持骗过这些人,而且对这一目的不加掩饰,那么在普通爱好者看来就会显得不知所云,连小说到底写了点儿什么都搞不清楚。但是,有些重要的故事元素又必须让最犀利的读者也无法参破。

10.答案一旦揭晓,就一定要显得是必然结果。这是一部好的推理小说中最容易被忽视的要素,但却是所有小说最重要的元素之一。光是愚弄读者、唬住读者,或是逃避读者,都是不够的。必须让读者既拍着脑袋懊悔不迭,又对“对手”心生敬意。

11.切忌贪多求全。如果这个故事是一桩谜案,氛围既冷静又理智,那它就不可能是暴力探险故事或是激情罗曼史。恐怖的氛围会摧毁逻辑思维能力——如果小说写的明显是普通人因为无法承受错综复杂的心理压力而犯下了杀人罪,那么就别再想笔锋突转到警方调查员的冷静分析上去。侦探不可能同一时间既是英雄又是祸害,杀人犯也不会既是饱受折磨的命运牺牲品,又是个五大三粗的流氓。

12.不管方式如何,罪犯必须受到惩治,虽然不一定藉由执法完成。和当下流行的(以及来自约翰斯顿办公室[12]的)观点恰恰相反,这个要求无关道德,而只是侦查逻辑的一部分。如果案件无法告破,故事悬而未决,一定会引起众怒的。

附录

1.完美的侦探小说是写不出来的。能解决完美问题的脑袋瓜子对写作这种艺术工作是无能为力的。能让达希尔·哈米特和奥斯汀·弗里曼共处一册固然好,但绝无可能。哈米特没有耐心慢条斯理,而弗里曼的叙事缺少激情。两个人捏不到一块儿去。即使是取中庸之道的多萝西·塞耶斯,如果把她的两种写法拆开来看,也根本不能和那两位作家分庭抗礼。

2.要想把一个简单的推理过程隐藏起来,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把它藏在另一个推理过程中。这是文学“戏法”中的一种。你不能光靠把线索藏起来或是假造诸如“克里斯蒂”之类的人物来愚弄读者,而是要误导他去解决错误的问题。

3.有一种说法是“没人关心尸体”。一派胡言。简直就是抛弃了一个有价值的元素。这就像是说,对你而言,你的姨妈被害就跟城市里你从未去过的地方死了一个陌生人一样。

4.油滑的对白并不是机智。

5.连载推理故事并不能成就好的推理小说。因为只有当你不能立刻读到下一章的时候,小说中的“幕布”才能起作用。如果以整本书的形式呈现,这些“幕布”只会带来虚假的悬念,招人反感。杂志已经开始意识到这一点了。

6.谈情说爱几乎总是会削弱一部推理小说,因为爱情会营造一种与主题不相容的悬念,对于侦探费尽心机破解难题于事无补。出现在悬疑小说里的爱情要想行得通,就得既能给侦探找麻烦、让问题复杂化,而与此同时你又会本能地感觉到这种情感撑不到最后。真正的好侦探永远不会结婚。婚姻会让他失去超脱的气质,而这种气质正是他魅力的一部分。

7.虽然爱情元素在畅销杂志和银幕上被大加渲染已成事实,但并不能使之成为艺术。杂志小说和电影的目标受众应当是女性。杂志才不屑于把推理作品当作艺术。任何类型的写作都不会被杂志当成艺术。

8.推理小说中的主角是侦探。一切都要紧扣他的个性。如果他的个性并不鲜明,你也就写不出什么东西来,也就更不用提写出好的悬疑小说来了。这是自然而然的。

9.罪犯不能当侦探。这是老规矩了,虽然偶尔会遭到违背,但依然和以前一样颠扑不破。原因如下:根据传统和规定,侦探是真相的追寻者。如果他已经知道了事实真相,还如何追寻?对读者而言,侦探的诚实可信是一种不言而喻的保证。

10.同样的说法也适用于第一人称叙述者是罪犯的故事。对此我还要多说两句。在我看来,第一人称叙事总是显得有些不诚实,它看似坦率,而且明明白白地记录下了侦探的一言一行,但却恰好掩盖了他的心理活动。这就引出了一个更为广义的问题:在这种语境中,诚实究竟是什么?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我认为,诚实永远是相对的。尽管第一人称叙事看似坦率,但总有侦探心意已决却并没有跟读者吐露的时候。他总要留些念想到大结局或是跟读者解释原委的时候。他说出了实情,却不会袒露心迹。这是不是一种约定俗成可以接受的欺骗手法呢?一定是。否则讲述自己的故事的侦探就不能抢在结局到来之前解决问题。像《长眠不醒》[13]那样几乎毫无保留的小说可谓千载难逢:收尾只用了一个动作,读者和侦探同时看见,推理过程旋即跟上。小说只在马洛侦探在油井边递给卡门的枪上的是空包弹这一点上暂时有所隐瞒,但是就连这一点也对读者早有暗示,因为马洛说:“如果她打不中盒子——那是想当然的——她的枪子儿多半会打在车轮上,子弹绝不会弹跳到远处去。然而,她连这个也打不中了。”他没有解释原因,但是接下来的动作转瞬间就发生了,因此读者并不会感觉到侦探真的对自己有所隐瞒。

11.谋杀犯必不能是个疯子。谋杀犯只有在法律意义上触犯了谋杀罪才能被称之为谋杀犯[14]。

12.正如我之前所说,绝对完美的推理小说是写不出来的。何出此言?原因有二,其一我在附录第一条已经说过了。其二就是读者自己的态度。读者的类型千差万别,文化背景参差不齐。比方说,解谜爱好者会把读小说看成是作者和自己之间的一场竞赛,如果他猜到了答案,他就赢了,尽管他并不能为自己的猜想提供证明,也没有坚实、正当的理论基础。所有读者都存在这样那样的竞争心理,但是一心关注竞争的读者除了“猜答案”这个游戏之外,对小说其他的价值视而不见。还有些读者,全部的兴趣之所在就是感官刺激:虐待、酷刑、鲜血和死亡元素。当然我们每个人或多或少都对这些东西感兴趣,但是如果满脑子都是这些玩意儿,就会对所谓的“推理故事”毫不感冒,不管故事写得多么细腻入微。第三类读者对故事人物有操不完的心,问题的答案并不是她关注的重点,最让她难过的是傻乎乎的小女主角就快要在旋梯上被扭断脖子了。还有第四类,也是最重要的,那就是富有知识素养的读者。他们喜欢读推理作品,是因为这几乎是唯一一种不摆架子的小说。这种读者会细细品咂行文风格、人物刻画和曲折的情节这些写作技艺的精湛之处,而不会只是纠缠于问题的答案。没有一部小说能让所有读者皆大欢喜,因为各人的喜好是相互矛盾的。我本人作为读者来说,几乎从不会去猜测一桩谜案的答案如何,也并不觉得作者和我之间的较量有什么重要之处。老实说,我觉得这些都是低级趣味。

13.正如我以上所说,所有的小说都有赖于某种形式的悬念。但是对“恐吓”这种极端类型的技术研究揭示出了读者或是观众奇妙的心理双重性:一方面,他们会对隐藏在门背后的东西产生恐惧;而与此同时,他们一旦发现被害对象是女主角或女主角的扮演者,心里就明白她绝对不可能被害死。即使克劳德特·科尔伯特[15]所饰角色命悬一线,我们也深知科尔伯特小姐绝不可能出事,原因很简单——因为她是科尔伯特小姐。既然观众对这些心知肚明,为什么还会被恐惧攫住?可能的原因有很多,我在这里说两点。首先,人们对视觉影像和声音的反应,以及被描写唤起的感觉,是独立于理性思考之外的。原始的恐惧元素从未远离我们思维的表层,任何带有这些元素的东西都会在短时间内战胜理性。因此“恐吓”唤起的其实是一种古老的、非理性的情感。很少有人能无视它的影响。我想说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对于任何情节紧张的文学作品或是心理投射式作品而言,部分是大于整体的。出现在眼前的场景占据了观众的思想,没有一个普通人会试图将这个场景与整个故事结构结合起来看,而只会为眼前这一幕所左右。只有当你读完了一本书的时候,才也许会——不过也未必——把它当作一个整体来看待,由此才会对小说产生记忆。但是在阅读过程中,各个章节才是占据着主导地位的要素。情感想象带来的景象虽然转瞬即逝,但是却十分扣人心弦。

[1]《东方快车谋杀案》(MurderontheOrientExpress)在美出版时曾用名《加莱车厢谋杀案》(MurderontheCalaisCoach),为阿加莎·克里斯蒂代表作之一。

[2]《花斑带之谜》(TheSpeckledBand)为英国侦探小说家柯南·道尔创作的福尔摩斯探案故事系列中的一部。

[3]埃德加·爱伦·坡(EdgarAllanPoe,1809-1849),美国诗人、小说家、文学评论家,以神秘故事和恐怖小说闻名于世。他是美国短篇故事的先驱者之一,又被尊为推理小说的开山鼻祖,进而也被誉为后世科幻小说的始祖。

[4]乔托·迪·邦多纳(GiottodiBondone,1266-1336),意大利雕刻家、画家和建筑师,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开创者和先驱者,被誉为“欧洲绘画之父”。

[5]《一封失窃的信》(ThePurloinedLetter)为美国作家埃德加·爱伦·坡的短篇小说代表作。

[6]苏格兰警场(ScotlandYard)指英国伦敦警务处总部。1829年间,英国首都警务处位于伦敦旧苏格兰王室宫殿,因此得名。

[7]理查德·奥斯汀·弗里曼(RichardAustinFreeman,1862-1943),英国著名作家,早年从事医务工作,转行后创作了以约翰·埃文林·桑戴克为主角的系列侦探故事。

[8]应为小说《血红指印》(TheRedThumbMark),奥斯汀·弗里曼创作的“桑戴克医师”侦探系列第一部。

[9]约翰·埃文林·桑戴克医师(Dr.JohnEvelynThorndyke)是奥斯汀·弗里曼笔下的神探,擅长科学办案,因而树立了“科学侦探”的最佳典范。以他为主角的系列小说开创了“倒叙推理”这一新文体。

[10]瓦伦丁·威廉姆斯(ValentineWilliams,1883-1946),英国记者、通俗小说作家。

[11]《红发俱乐部》(TheRed-HeadedLeague)是柯南·道尔创作的福尔摩斯案件中的一个短篇,讲述夏洛克·福尔摩斯从一份红发俱乐部的广告开始破获一个犯罪团伙的过程。

[12]约翰斯顿办公室(JohnstonOffice)代指美国电影协会(MotionPictureAssociationofAmerica),1922年创立伊始被称作“美国电影制片人及发行商联合会”(MotionPictureProducersandDistributorsofAmerica),由前邮政总长威尔·H.海斯(WillHHays)担任主席,并颁布“海斯法典”等针对电影作品的高压法令。埃里克·约翰斯顿(EricJohnston)为其第三任总审查长,其在任时期的1945-1963年该协会也被称为“约翰斯顿办公室”。

[13]《长眠不醒》(TheBigSleep)是本文作者雷蒙德·钱德勒的第一部长篇小说,出版于1939年。

[14]精神失常者谋杀罪名不成立。

[15]克劳德特·科尔伯特(ClaudetteColbert,1903-1996),出生于法国巴黎的美国女演员,代表作《一夜爱情》、《名士殉情记》、《红楼春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