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论述革命和法律时,力求从具体事件说起,然后才讲到一般原则和趋势。我们知道 “历史的统一性在于,任何人试图叙述它的一小段,必定会感到第一句便扯破了一面无缝的大网。”波洛克和梅特兰告诫我们的话,一直在指导、甚至警告我们。本书描述欧洲资产阶级政权的崛起并探索它反抗敌视它的法律制度的斗争。我们更一般性地论证:法律变革乃是社会各阶级之间冲突的产物,这些阶级谋求把社会控制制度转变到适合于自己的目的,并将某种具体体制强加于社会关系之上以及予以维护。 

对我们来说,研究法律史 ——或者更确切地说是研究法理学史——最重要的任务是理解种种相互竞争的法学思想的内容,以及产生这些思想的利害关系,辩明一些彼此间思想冲突会导致革命性变革的不同集团,并阐述这类冲突怎样体现在日常生活之中。 

我们证明,法理学本身的任务乃是对受国家权力支持而支配我们生活的法规发生根本性变革的机制作出解释。我们若能完成此项任务,就可理解目前的法律体制,而且还会理解这体制如何必然并且行将为它现时面临的种种革命性挑战所改变。任何这类理解都必然会多少承认,今天的法规,乃是渊源于它们为之服务的一个阶级的革命性社会斗争。 

本书的由来相当容易追述。我们二人中一人数年前写过一篇书评,讨论目前国家权力结构所遇到的种种革命性挑战,文内杜撰了 “报复法理学”这个名词。这篇书评成为一篇对今天社会变革运动进行分析的较长论文的基础,该文以《造反法理学》( “ Jurisprudence

of Insurgency ” )为题,呈交加利福尼亚大学圣巴巴拉分校民主制度研究中心。随后又有一篇文章,即《社会主义的法律和法制》,讨论苏联、中国和古巴的革命派对法律思想的十分不同的运用。 

但是,讲授法律的一些经验使我们理解到,上述著作和思想遗漏了关于今天法律体制中的某些基本问题。我们中的一人曾在1965年所写的一篇论文中,简略估量西欧历史上的动乱及其对法律变革的影响。但是,我们需要仔细考察西欧的资产阶级革命,才能检验我们提出的关于法理学和造反的理论,并且说明我们今天生活中的种种法律规范,如何能够追溯到资产阶级崛起夺权的那些具体社会斗争,这样的法律史尚未有人用英文写过,因此我们便在前面提及致谢的各位帮助下着手撰写本书。 

我们原本设想,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主要部分,曾在英国和法国的革命中出现,因此应该主要集中研究17世纪和18世纪。我们在英国和美国许多原始资料和第二手资料中摸索了一阵之后才懂得,资产阶级走向最后胜利的斗争实际上是在更早几个世纪开始的,即始于11世纪的城市起义。那些起义的故事不仅构成人类解放斗争一段激动人心的篇章,而且改变了我们对法律与革命之间关系的看法。 

我们在较早著作中曾把极大重要性归于公开革命对尚存法律思想挑战的阶段。我们后来在探索长达几个世纪的资产阶级斗争时,对于实质上是改良主义的种种倡议所起的作用,开始有较深理解,从而认识到其作用在于暂时改善一个持不同意见集团的处境,弄明白哪些是带有根本性的冲突,并将它们与较不重要的冲突区别开来;以及最后加重国家权力的某个现有执掌者与将要推翻它的集团之间的斗争这一焦点。 

然而,我们并非力图证明,法律变革,或者说法律思想的变化, 引起 了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的过渡。任何一种社会体制,都要保存和维护自身而抵御敌人,并通过权力 ——说到底,也就是通过武力和武力威胁——来调整它的内部事务。它的正式法规基于这样一种前提:谁若不服从国家——亦即具有某种公共武力而被专门指定强制执行法律和命令的机构——发布的命令,他迟早不是受到武力强制服从,就是要因不服从而受到惩罚。任何集团要对社会进行激烈的变革——早期的商人就希望有这样的变革——总是首先要测验一下现存权力机构,看看它们会在多大程度上屈服,然后直接对国家权力机构发动攻击,建立自己的公共武力机关,制订出旨在确保本身利益的新法律和命令。 

因此,了解历史的一个方法是,对各种法律体制及其附加暴力工具的兴起、维护、变革和倾覆进行探索。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切莫从这类研究中得出过多的匆忙结论。13世纪时,在握有政治实权的上层贵族以及教会和王室眼里天下已经大乱,造反不断发生。大批隐修僧侣破衣跣足,走出富庶的教堂和修道院,鼓动僧俗人等反对罗马教会,失业武士进行高级抢劫勾当,逃亡奴隶与之结成强盗团伙,农民到地主家抢夺财物,而商人、城市居民或者说资产阶级 ——随便你怎么称呼他们——则已通过公开革命、颠覆破坏,以及经济欺诈等还不为社会上层理解的活动而大步前进了。所有这四个集团,不是处于法外,就是反抗法律的。 

我们通观8个世纪的情况之后,希望确实指出,是哪些力量和事件使得当时僧侣的运动必然要失败,使得那些趁火打劫的人只能够被贴上匪徒的标签,又使得资产阶级革命家终于获得胜利。 

我们相信,研究资产阶级对封建制度的造反,对于了解今天的法律至关重要,而且并非仅对法学家、法官和法学研究者是如此。我们还相信,并在本书第六部分反映出这种信念,我们这个时代的许多斗争在性质上也同样是革命性的,而且只有运用我们用来研究资产阶级革命的那些原则和分析方法,才能得到理解。 

我们在第一部分中,对资产阶级崛起执政和资产阶级法律的纲要,作了一个概论。从第二部分一直到第五部分,我们摸索了封建法律意识形态和资产阶级法律意识形态之间的斗争,从11世纪城市居民的起义开始,以迄英、法两国的革命为止。在第六部分,我们论证,只有通过 “造反法理学”才能够解释和分析社会斗争在法律规范中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