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丁一万六千八百二十丁。外加康熙三十、三十五、四十、四十五、五十等年编审增出人丁二千七丁,共人丁一万八千八百二十七丁(每丁征银则例载在各「厅县」),共征银八千八九百六十一两六钱五分二厘。续于乾隆元年「钦奉上谕事」案内,奉旨:『台湾人丁悉照内地之例,每丁征银二钱,以乾隆元年为始,永为定例。钦遵』;饬行遵照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