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用知府、候补同知调补淡水县,为造送事。谨将卑邑所辖各社应收通、土口粮租榖并应支、应减、应裁各项用款数目,逐社开具四柱册式,呈送察核。
计开:
芝兰一堡毛少翁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芝兰三堡小鸡笼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雷朗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南崁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坑仔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圭北屯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八里坌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武朥湾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奎泵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峰峙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锡口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霄里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摆接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龟仑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里族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塔塔攸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内北投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芝兰一堡毛少翁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九百一十石零五斗二升五合。
前件系绅册开报之数。新充番头目册造榖九百零七石八斗六升五合,计少榖二石六斗六升。今以绅册数目为准。理合登明。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九百一十石零五斗二升五合;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纳粮三百六十四石二斗一升外,实收榖五百四十六石三斗一升五合。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一百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二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二石。
一、除番丁二十名每名口粮榖一十三石,共榖二百六十石。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榖四十石。
一、除清明、中元、中秋各节神福祭费榖二十四石。
——共除榖四百四十八石。
实在
一、应存榖九十八石零二斗一升五合。
前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九十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余榖,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遇鹿厅卯费榖六十石。
一、鹿厅年缴社费榖六十石。
一、淡县板费、牛兔单费榖一十二石。
前三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年完番丁榖一十七石。
前件向系应支之款。今因清丈〔设〕改章程应完钱粮改归小租户完纳,是以议裁。理合登明。
芝兰三堡小鸡笼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六百五十四石一斗八升三合。
前件系绅册开报之数。新充番头目册造榖六百一十五石四斗七升七合,计少榖二十八石七斗零六合。今以绅册数目为准。理合登明。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六百五十四石一斗八升三合;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二百六十一石七升三合外,实收榖三百九十二石五斗一升。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一百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番丁六名每名口粮榖二十八石,共榖一百六十八名。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榖二十石。
一、除七月中元、四月初八暨二月初二、八月十五各节神祭费榖二十石。
前件查原册开列三款,共支榖三十三石六斗,未免过多;相应核减,并支榖前数。理合登明。
——共除榖三百二十八石。
实在
一、应存榖六十四石五斗一升。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六十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余榖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遇鹿厅点卯费银四十三元。
一、鹿厅年缴社费银一十七元。
一、鹿厅吏房册费银四元。
一、鹿、淡皂快差费银一十七元。
一、淡县户总册费银四元。
一、淡县年贴牛兔银四元。
一、五庄各庙演戏神福费榖一十二石九斗。
前七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年完番丁榖一十七石。
前件应裁缘由,已于前社条下声叙。理合登明。
雷朗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一千一百七十六石四斗三升。又,应收社课银三十两零二分。又,单尾银四元。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一千一百七十六石四斗三升;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四百七十石五斗七升二合外,实收榖七百零五石八斗五升八合。
又,收社课银三十四两零二分;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银一十三两六钱一分外,实收银二十两零四钱一分,一四折番银二十八元五角七办四尖。
又,收单尾银四元。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六十石。
一、除永丰庄管事收租辛金榖三十六石。
一、除内埔庄管事收租辛金榖二十四石。
前二件查原册共开支榖一百石,殊属浮多;相应核减,准支榖各前数。理合登明。
一、除土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屯丁二十二石每名口粮榖五石六斗四升,共榖一百二十四石零八升。
前件查原册每名开支榖一十石;兹查绅册仅开榖前数,相应更正。理合登明。
一、除番丁一十五名共给功恩榖一百五十石。
一、除永丰庄赶租工食榖一十石。
一、除内埔庄赶租工食榖一十石。
一、除永丰、内埔、枋寮三处正、七、八、十等月六处神福祭费榖二十石。
一、除杂项费用榖二十石。
一、除学海书院膏伙榖一百二十石。
一、除生员潘宗陈育才榖十石。
——共除榖六百三十四石零八升。
实在
一、应存榖七十一石七斗七升八合。
又,银三十二元五角七办四尖,折榖三十二石五斗七升四合。
——共存榖一百零四石三斗五升二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八十五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余榖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遇鹿厅点卯费银九十八元。
一、鹿厅点卯路费银一十二元。
一、遇永丰庄清醮应当斗灯首该银六十元。
一、鹿厅差费银六十四元。
一、淡县年贴牛兔银四元。
一、淡县差费银三十元。
一、生员潘宗陈经理社中各项祭祀榖四十石。
前七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牛兔番丁榖一十六石。
前件应裁缘由,已于首社条下声叙。理合登明。
南崁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应裁各款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九百一十六石四斗零二合。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九百一十六石四斗零二合;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五百六十六石五斗六升一合外,实收榖五百四十九石八斗四升一合。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六十石。
一、除管事辛金榖四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二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二石。
前二件原册开支榖二十石,未免浮多;相应核减,准支榖如前数。理合登明。
一、除番差工食榖一十石。
前件原册开支二十石,未免浮多;相应核减,准支如前数。理合登明。
一、除屯丁一十六名每名口粮榖一十八石,共榖二百八十八石。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榖二十石。
一、除延师教读束金榖三十石。
一、除中元、中秋神福祭费榖一十二石。
前件原册开支榖三十石,未免浮多;相应核减,准支榖前数。理合登明。
——共除榖四百八十四石。
实在
一、应存榖六十五石八斗四升一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六十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余榖石,并准该头目开销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鹿厅社费榖四十石。
一、正月演戏神福猪羊杂费榖四十石。
一、八月祭祖猪羊杂费榖四十石。
一、淡县社费榖三十三石。
前四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牛兔番丁榖一十七石。
坑仔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应裁各款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三百一十四石三斗。
前件系绅册开报之数。新充番头目册造榖三百零八石九斗,计少榖五石三斗五升。今以绅册数目为准。理合登明。
又,应收租银八十三元五角。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三百一十四石三斗;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一百二十五石七斗外,实收榖一百八十八石五斗八升。
又,收租银八十五元五角;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银三十四元二角外,实收银五十一元五角,折榖五十二石三斗。
——共榖二百三十九石八斗八升。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四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八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八石。
一、除番差工食榖八石。
一、除屯丁一十六名每名口粮榖五石,共榖八十石。
一、除出庄赶租工食榖五石。
一、除催收小租工食榖一十石。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榖二十石。
一、除生员蓝燠章育才榖一十石。
一、除春、秋并中元各节神福祭费榖一十石。
——共除榖一百九十九石。
实在
一、应存榖四十石八斗八升。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三十五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余榖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遇鹿厅点卯并路费银二十四元。
一、淡县年贴牛兔银二元。
一、淡县社费银五元。
一、三处香灯榖二十六石。
一、正月众番牙祭并春、秋祀榖一十五石。
一、七月祭祖并普施榖一十五石。
一、坑仔内外庄及山鼻仔庄演戏费榖六石。
前七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年完番丁银五元。
前件应裁缘由,已于首社条下声叙。理合登明。
圭北屯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六百四十八石四斗七升七合。
前件系绅册开报之数。新充番头目册造榖六百二十六石七斗二升四合,计少榖二十一石七斗五升三合。今以绅册数目为准。理合登明。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六百四十八石四斗七升七合;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二百五十九石三斗九升一合外,实收榖三百八十九石零八升六合。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六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屯丁一十一名每名口粮榖二十二石,共榖二百四十二石。
一、除义塾延师费用榖二十石。
一、除七月神福祭费榖一十石。
——共除榖三百五十二石。
实在
一、应存榖三十七石零八升六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三十五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以后,除发杂用榖二十石外,余榖无几;连同现余榖石,并准该头目开销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鹿厅册费榖二十石。
一、各庄捐缘榖一十石。
一、二月祭祖榖二十石。
前三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公馆费改作杂用榖二十石。
前件因所收租榖入不敷出,只得暂停。候七年之后,再准开支。理合登明。
八里坌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应裁各款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三百九十一石三斗三升七合。
又,应收租银八元四角三辨。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三百九十一石三斗三升七合;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一百五十六石五斗三升外,实收榖一百三十四石八斗零二合。
又,收租银八元四角五办;内除贴小租户四成完粮银三元三角七办外,实收银五元零六办,折榖五石零六升。
——共榖二百三十九石八斗六升二合。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五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屯丁一十名每名口粮榖一十石,共榖一百石。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榖二十石。
一、除中元、中秋神福祭费榖一十石。
前件查原册开支榖三十石,未免浮多;相应核减,准支榖前数。理合登明。
——共除榖二百石。
实在
一、应存榖三十九石八斗六升三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三十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改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以后,照数提公用。此外尚余榖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鹿厅完社费榖三十六石。
一、各庄神福捐缘榖八石。
前二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武朥湾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应裁各款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一千七百五十九石一斗四升七合。
前件系绅册开报之数。新充番头目册造榖一千六百六十四石九斗八升二合,计少榖九十四石一斗六升五合。今以绅册数目为准。理合登明。
又,应征地饷银七十七元。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一千七百五十九石一斗四升七合;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七百零三石六斗五升九合外,实收榖一千零五十五石四斗八升八合。
又,收地饷银七十七元;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银三十元八角,实收银四十六元二角,折榖四十六石二斗。
——共榖一千零一石六斗八升一合。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一百二十石。
一、除管事收租辛金榖四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二十石。
一、除番差辛金榖一十六石。
一、除屯丁三十二名每名口粮榖六石,共榖一百九十二石。
前件查原册每名开支榖一十二石。兹核绅册仅开榖前数,□应更正。理合登明。
一、除番丁二十三名共给功劳榖三百六十石。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榖五十石。
一、头二重庄、新旧塭庄设立收租馆费榖三十石。
一、除中秋、中元各节神福祭费榖二十四石。
前件原册分款开支榖四十石,未免浮多;相应核减,支榖前数。理合登明。
一、除义塾延师教读榖五十石。
——共榖九百二十二石。
实在
一、应存榖一百七十九石六斗八升八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一百六十五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余榖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鹿厅年贴社费六十石。
一、淡县年贴社费六十石。
一、淡县年贴形杖板费银四元。
一、淡县差带牛兔单费银一十二元。
一、各处演戏捐缘六石、又银一十二元。
一、福德神福做尾、牙费榖一十二石。
一、付办辛金榖六十石。
前七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年完番丁一十八元。
前件应裁缘由,已于首社条下声叙。理合登明。
奎泵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应裁各款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一千一百九十七石九斗二升三合。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一千一百九十七石九斗二升三合;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四百七十九石一斗六升九合外,实收榖七百一十八石七斗五升四合。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一百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屯丁一十五名每名口粮榖五石,共榖七十五石。
一、除番丁二十五名全年口粮共榖二百六十七石三斗二升。
一、除番丁三名全年功恩榖五十石。
前三件查原册开列番丁三十二名共支口粮榖四百九十二石八斗。兹核绅册分款支榖如前数,相应更正。理合登明。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榖三十石。
一、除生员陈骏高育才榖三十石。
一、除清明、中元、中秋各节神福祭费榖二十四石。
前件原册开支三十石,未免浮多;相应核减,准支榖前数。理合登明。
——共除榖五百九十六石三斗二升。
实在
一、应存榖一百二十二石四斗三升四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一百一十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余榖石,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淡县年贴牛兔社费、□票板费共榖一十六石。
一、业户马天良辛金口粮榖一百石。
一、八庄内神福捐缘榖二十四石。
前三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年完正供榖九十一石四斗一升二合。又,完缴番丁榖一十二石。
前二件本应开支之款,今因清丈改章,应完钱粮改归小租户完纳;是以议裁。理合登明。
峰峙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六百九十七石零三升。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六百九十七石零三升;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二百七十八石八斗一升二合外,实收榖四百一十八石二斗一分八合。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六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屯番二十四名每名口粮榖多寡不等,共给榖二百四十九石。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榖二十石。
一、除社后收租工食榖六名。
一、除收租船工费榖四石。
一、除春、秋祭并中元神福费榖一十二石。
前件原册开支榖二十石。相应核减,支榖前数。理合登明。
——共除榖三百六十一石。
实在
一、应存榖五十七石二斗一升八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五十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余榖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锡口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应裁一款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三百六十七石七斗九升。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三百六十七石七十九升;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一百四十七石一斗一升六合外,实收榖一百二十石零六斗七升四合。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六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屯丁二十名每名口粮榖二石五斗,共榖五十石。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榖二十石。
一、除中元并二、八两月神福祭费榖二十石。
前件原册分款开支榖四十八石,殊属浮多;相应核减,并款支榖前数。理合登明。
——共除榖一百七十石。
实在
一、应存榖五十石六斗七升四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四十四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余榖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一款
一、各庄演戏捐缘榖一十五石。
前件应行裁册。理合登明。
霄里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应裁各款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三百二十石零四斗一升三合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三百二十石零四斗一升三合;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一百二十八石一斗六升五合外,实收榖一百九十二石二斗四升八合。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五十石。
一、除屯丁二十名每名口粮榖三石,共榖六十石。
一、除二月初二、十二月十六众番走田及福德祀费共榖三十石。
一、除杂项费用榖一十石。
一、除七月十五、二十九、中秋各节神福祭费榖三十石。
前件查原册分作三款,共开支榖一百二十石,殊属浮多;相应核减,并款准支榖前数。理合登明。
——共除榖一百七十石。
实在
一、应存榖二十二石二斗四升八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二十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余榖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鹿厅年完社费榖三十石。
一、各庄演戏费榖二十石。
前二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年完番丁银一十二元。
前件应裁缘由,已于首社条下声叙。理合登明。
摆接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应裁各款
旧管
一、年额收大租榖八百九十一石四斗五升六合。
又,应收租银一百六十五元八角三办、又银二十四两五钱六分,一四伸番三十四元三角八办;共银二百零零二角一办。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八百九十一石四斗五升六合;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三百五十六石五斗八升二合外,实收榖五百三十四石八斗七升四合。
又,收租银二百元零零二角一办;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银八十元零八办外,实收银一百二十元零一角三办,折榖一百二十石零一斗三升。
——共收榖六百五十五石零零四合。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一百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二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二石。
一、除屯丁一十九名每名口粮榖一十三石,共榖二百四十七石。
一、除杂项费用榖三十石。
一、除赶租工食榖一十石。
一、除上、中、下元神福祭费榖一十二石。
前件原册开支榖五十四石,殊属浮多;相应核减,准支榖前数。理合登明。
一、除枋桥大观社膏伙榖一百石。
一、除生员潘相逢育才榖三十石。
——共除榖五百五十五石。
实在
一、应存榖一百零二石零零四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九十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之大观社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余榖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隘丁粟■〈赤欠〉下坡塘大墓公榖三十石。
一、各庄捐缘银一十四元。
一、鹿厅年贴社费银六十二元。
一、鹿厅草票册费银一十六元。
一、鹿厅点卯费银四十八元。
一、土目往鹿港快差带戳共费银一十二元。
一、淡县皂费银三十元。
一、淡县仓塾铺司贴银一十二元。
一、淡县形杖板费银四元。
一、淡县屯差辛劳银一十二元。
一、淡县差带草粟牛兔费银一十二元。
前十一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完缴屯租公项银一百零八元。
一、淡县完缴番丁银一十八元。
前二件本应开支之款,今因清丈改章,应完钱粮改归小租户完纳,于以议裁。理合登明。
龟仑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应裁各款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一千一百二十石零四斗七升六合。
又,应收社课榖一百五十二石。
又,应收山租银四十二元八角八办。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一千一百二十石零四斗七升六合;内除贴小租户四成完粮榖四百四十八石一斗九升外,实收榖六百七十二石二斗八升六合。
又,收社课榖一百五十二石;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六十石零八斗外,实收榖九十一石二斗。
又,收山租银四十二元八角八办,折榖四十二石八斗八升。
——共收榖八百零六石三斗六升六合。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八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赶租工食榖一十石。
前件原册开支银二十元,未免浮多;相应核减,准支榖前数。理合登明。
一、除屯丁二十六名每名口粮榖二十四石,共六百二十四石。
前件原册每名开支榖二十九石二斗,本应照给。因所收额租除贴小租户完粮外,不敷开销;是以每名酌减榖五石二斗,准支榖前数。理合登明。
一、除延师教读束金榖四十石。
一、除杂项费用榖二十石。
前件查原册开支本社、公馆两处神位油香,春秋祭祀、普施共榖三十石,相应改作杂费开支榖前数。理合登明。
一、除中元、中秋各节神福祭费榖一十二石。
——共除榖八百零六石。
实在
一、应存榖三斗六升六合。
前件存榖无几,上年包办汉人原本无可提还;惟查核包办兼办别社不少,所有该社原本已于别社内酌量多提以资弥补。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鹿厅五皂社费银四十元。
一、单票差费银一十元。
一、淡县年贴牛兔银四元。
一、各庄捐缘银九元。
一、众屯丁中元祭祖榖银一十五元。
一、寿山岩七月十六日当主普施榖三十石。
一、九月演戏费银二十元。
前七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完缴番丁银一十元。
前件应裁缘由,已于首社条下声叙。理合登明。
里族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应裁一款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三百五十四石一斗一升。
又,应收社课榖一百零七石九斗七升。
前件据新充番头目造送册内声登:典出林成祖户租榖五十石。理合登明。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三百五十四石一斗一升;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一百四十一石六斗四升四合外,实收榖二百一十二石四斗六升六合。
又,收社课榖一百零七石九斗四升,内除典出林成祖户租榖五十石外,应收榖五十七石九斗四升;再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二十三石一斗七升六合外,实收榖三十四石七斗六升四合。
——共收榖二百四十七石二斗三升。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七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二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二石。
一、除屯丁一十四名每名口粮榖二石,共榖二十八石。
一、除管事收租工食榖二十石。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榖二十石。
一、除本社番耆闽永元、闽西发养赡榖二十石。
——共除榖一百九十二石。
实在
一、应存榖五十五石二斗三升。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四十五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余榖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一款
一、淡县年完屯租榖三十九石三斗九升九合一勺。
前件本应开支之款;今因清丈改章,钱粮改归小租户完纳,是以议裁。理合登明。
塔塔攸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应裁各款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四百零八石三斗三升七合。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四百零八石五斗三升七合;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一百六十三石四斗一升五合外,实收榖二百四十五石一斗二升二合。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五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屯丁一十六名每名口粮榖五石三斗,共榖八十四石八斗。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榖二十石。
一、除潘远生功劳榖一十石。
一、除番耆潘水成、潘漳益养赡榖一十二石。
一、除中元、中秋神福祭费榖一十二石。
前件原册开支榖一十六石;相应核减,准支榖前数。理合登明。
——共除榖二百零八石八斗。
实在
一、应存榖六十六石三斗二升二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三十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七年为止。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余榖石,并准该头目开销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小差七名口粮榖一十九石六斗。
一、鹿厅年贴社费榖五十石。
一、各庄捐缘榖八石。
前三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内北投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应裁各款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七百零二石七斗七升。
前件系绅册开报之数。新充番头目册造榖五百六十九石一斗八升,计少榖一百三十三石五斗九升。今以绅册数目为准。理合登明。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七百零二石七斗七升;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二百八十一石一斗零八合外,实收榖四百二十一石六斗六升二合。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一百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番丁五十八名每名口粮榖二石六斗,共榖一百五十石零八斗。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榖三十石。
前件原册开支馆费榖四十石,未免浮多;相应改作杂用,准支榖前数。理合登明。
一、除中元、中秋各节神福祭费榖一十二石。
前件原册开支四十石;相应核减,准支榖前数。理合登明。
实在
一、应存榖一百零八石八斗六升二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八十五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余榖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鹿厅年贴社费榖四十石。
一、鹿厅点卯费榖四十石。
一、各庄捐缘并单票牛兔榖一十二石。
一、本社各处神福费榖一十石。
前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年完番丁榖一十五石。
前件应裁缘由,已于首社条下声叙。理合登明。
光绪十四年五月□□日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