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唐劉知幾謂洛陽伽藍記定彼榛楛,列為子注,斯言已逾千嵗,而世行本皆刊於明代,子注已雜入正文,無復分別,亦竟無人為料理出之,此書遂不可讀矣。近者之江吳氏創始為之畫分段落,正文與注甫得眉目,然究嫌其限域未清,混淆不免,雖少勝於舊編,猶未盡夫塵障。鄙人索居海上,偶展此書,覺有會於心,乃信手鉤乙數則,以後迎刃而解,都已盡卷,未敢謂足揆原編,然較各本則有間矣。錄而存之,以備一家之說云爾。嗟乎!衒之良史才也。彼蓋身丁元魏之季,見夫胡后貪權,廢長立少,諸王酣豢,縱欲養驕,大臣無元良之佐,宦寺逞城社之威,文士優柔,武夫跋扈,遂以釀成河陰之禍,故此書於爾朱之亂三致意焉。逮夫鑾輅西行,邦圻遷鄴,元氏之局告終,渤海之基方肇,而衒之又所目覩,黍離之悲無可寄慨,乃於洛陽伽藍託其懷舊之思焉,豈真為彼教之助乎?宜其寥寥一篇,孤行殆將千二百年而莫之能廢也。殺青既竟,更為條例,敘之左方。
古人箸書,必有一定體裁。北魏人箸述在者,惟此暨水經注耳。故今刊定此書,全用水經注體裁。
書記伽藍,自應以寺為主,而時事輔之。故凡涉及寺事,例高一格書,而餘文坿之。
名稱洛陽,則凡市里亦概入正文,高一格書之,官寺亦然。
凡涉及時人第宅,亦高一格,然必由里及居,不復特出。
此外坿注,概為低一格書。若坿注之外,有楊氏案語,則作夾行書,所謂注中有注也。
此書誤字極多,有可考訂,則再三斟酌而從其一。若竟無可從,而灼見其為某字,間有以意定之者,然必以△別之。
此書各本互有不同,吳氏別為考異。今仿阮氏刻經疏例,凡遇考訂之字,旁以圈別之。
楊氏此書,意在借伽藍而存時事,故於元氏諸王及公卿多述其行事,而河陰一役,言之尤詳。今搜採魏書及北史,凡書中人物,皆略注其大概,而它有足以引證此書者亦坿焉。
吳氏書有圖一紙,而小有未合,今改訂而仍以冠於其首焉。
乙卯春二月漯川居士唐晏敘於海上飛塵小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