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代的戏剧领域里,杂剧这一体制,已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失去戏剧重心的地位,而让位于由南戏衍变而来的传奇;逐渐由舞台艺术变为案头文学,到后来几乎完全失掉了舞台生命。

明代杂剧,一方面继承了元杂剧的传统和规模,一方面又受南戏从体制到音乐的影响而有所变化和发展,在元、明、清三代的杂剧发展过程中,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它仍然是我国戏剧史上和戏剧文学宝贵遗产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明代杂剧,约可分为两个时期,即自明洪武建国起至弘治、正德间(1368—1521)为第一期;自嘉靖至明末(1522—1644)为第二期。明杂剧作家,除无名氏外,在作品上署名的、有姓名或别号可考的约有三百个。但其中有很多是重复的,因为一个作家有时用本名,有时用一个或几个别号。例如:朱有燉一人,就有全阳子、全阳真人、全阳翁、全阳老人、老狂生、锦窠老人、诚斋等别号;叶宪祖就有槲(hú)园居士、斛园居士、槲园外史等别号,其他作家也大都喜用别号署名。因此,作家实际人数,远远低于这个数字,大约不过百人左右。作品总数约在五百本以上,现存的还有一百五十本左右。作家人数和作品数量,都略少于元代。

就其思想内容总的情况来看,五百多本作品,约有四分之一是神鬼故事(参见第十四章明杂剧剧目部分,虽不是全貌,但也可看出一些情况);也就是属于元杂剧十二科中的“神仙道化”和“神头鬼面”剧。其他如历史(包括历史传说)剧、男女爱情剧、风花雪月剧等,都各占相当数量。而以现实社会生活为题材,反映人民呼声、暴露社会黑暗和压迫的剧作,相形之下,就显得非常少。因而它的现实性、战斗性不像元杂剧那么强烈、显明;虽然其中也有一些较优秀的作品,还是值得我们一读。推究其原因,大约因为明初对于“搬做杂剧、戏文”的内容,限制非常严格,凡违令刊印或收藏的,“全家杀了” [1] !那么,胆敢违令撰写、上演的,后果就更不堪想象了。这对于剧作家们选择题材,无疑是起了很大的消极作用的。尽管元代统治者也曾有过类似的禁令,但那时兵荒马乱的情况多,执行禁令并不那么彻底,所以一些杰出的作家还敢于撰写一些剧本,反映现实生活。这是与明代的剧作家们所遭遇的环境略有不同的。

元杂剧的体制,一般讲,每本四折加楔子,演一个故事。末本则由“末”一种脚色唱到底,旦本则由“旦”一种脚色唱到底,剧中别的脚色只有白、科,而无唱。乐调全用北曲组成。剧本之末有“题目正名”。这些情况,已如前文所述。当时,除极少数的例外,一般作家,都比较严格遵守这种规范。

到了元末明初,尤其是由元入明的明代初期杂剧作家中,虽然多数人还严守元代体制,但有些人可能是受了南戏的影响,对于元杂剧的规范,有意无意之间,开始作了一些改变和突破,不再严守过去那种框框了。到了后期,剧作家们斗奇争胜,这种改变陈规的风尚愈来愈甚,愈演愈烈。再回过头和元杂剧一比较,虽不至面目全非,但有些作品的面貌,也不能不使人有点陌生之感。

对于折(或作“齣”、“出”)数,他们有了较大的变动。全剧有八折的(这还可以当作元杂剧的“两本”看待);有五折的(元杂剧中也偶有五折的);有每一折演一个独立的故事,几折合成为一本的;也有全剧仅一折的单折戏;还有一折当中只有宾白而无一句唱辞、颇有点像现代话剧的。真是五花八门,应有尽有。

在脚色主唱方面,也有较大的改变,不再拘泥于末、旦本由一种脚色唱到底的规定;而是由剧中上场的各种脚色或各唱,或接唱,或生旦合唱,或几种脚色同唱。这很可能是受了南戏的影响,较之元杂剧一种脚色唱到底的那种单调,有时甚至以剧情迁就脚色的毛病,就自由得多、丰富得多了。

至于乐调,也不像元杂剧那样,全用北曲组成,而是兼用南曲。有的采用南北合套,即用南曲、北曲合组成为一套的方式。也有采用南套、北套相间的方式。也有遵循元杂剧旧制,只用北曲的。还有不用北曲,而只用南曲的“南杂剧”。

关于题目正名,也有不少变化。元杂剧的题目正名的情形,颇为复杂,已如前文所述;不过,一般都放在全剧之末。可是,明杂剧中,除了遵守元杂剧规范的许多剧本之外,却另有不少新花样。有的放在第一折之前,剧末用一首诗收场。也偶有在第二折和末折之后都有题目正名,还加上“总关目”的名称。有的剧本上叫做“正目”,有的叫做“正名”。有的径用南戏的形式,由“副末开场”,念一首词和一首绝句。也有根本不用题目正名的。形式上,明杂剧也比较多样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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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详见明人顾起元客座赘语》“国初榜文”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