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知县顾奎光撰
桓、宣继弑而书即位者,外援既定,内位既固,从容成礼,无复危疑畏惮之心,可以见乱贼之得志也。
桓公元年三月,公会郑伯于垂,即书郑伯以璧假许田,所以结郑也。宣公元年夏,书公会齐侯于平州,公子遂如齐,即书齐人取济西田,所以赂齐也。此与会于稷以成宋乱,取郜大鼎于宋,皆同。盖乱贼所畏不在强大,而在无欲。
晋赵盾帅师救陈,下书宋公、陈侯、卫侯、曹伯会晋师于棐林伐郑。言伐郑,故书会晋师,而赵盾已见于上文,不必复书赵盾,文自简明谨礼。于会诸说俱可不必。晋虽大国,独当一楚,犹或不敌,复加以秦,则晋不支矣。故晋与秦合而楚败,楚与秦合而晋败。殽之后,秦晋报复纷然,自是晋之全力在秦,而不在楚。至楚人灭庸,而秦楚之交合矣。赵穿侵崇求成,益为失策,不能合秦以拒楚,而怒秦以资楚,舛矣。
经不书师败绩而书获其君与将者,韩原之获晋侯,郑获蔡公子燮,盖君与将虽见获,而师徒不至大崩也。其书败其师而获君与将者,以蔡侯献舞归,获莒挐,获宋华元,获陈夏啮,获齐国书,皆师先败而君将复见获者也。或疑岂有君将见获而师徒不至大崩者?不知韩之战,晋戎马还泞而止,是以见获,而秦伯亦几为晋止,为庆郑所误耳,是晋侯虽获而师未动也。传叙城濮之战,楚惟中军不败;邲之战,晋惟下军获全,始书败绩,则知书败与否,皆据实而言,但君将见获,败亦可想见矣。赵盾舍灵公而欲立公子雍,秉国者如此,便是大事糊涂。令狐以后,秦晋之构兵,盾为之也。其执政偏颇,绝无执守,内不得于君,而外不竞于敌。三传所纪,如鉏麑、弥明、灵辄等事,人艳称之,吾谓厚施养士,使君侧左右皆为之死党,后来游侠气习已开于此。桃园之贼,即赵氏羽翼,穿特为之首耳。
盾于赵穿,曲徇其意,正欲得其死力。如求成于秦,而反伐其与国,秦非畏晋者,安得成?盾非不知此,以穿欲得兵柄,故遂使之。侵郑之役,合诸侯之师,力非不足,而去之,亦缘君臣相图,意不在郑,弑械于此成矣。其亡也,以君委穿而已,且中立不成,则奔;成,则复。穿愚而盾巧矣。亡不越境,而非谓越境讨贼,遂可免罪。即使盾归罪于穿,执而戮之,终无以自解。刘氏【敞】谓盾之免与不免,在乎讨与不讨,而不在越与不越,此未是。司马昭即斩贾充,亦何以谢天下,何况成济?
鲁宣继弑,齐惠亦继弑,故宣之立,不事晋而事齐。郑襄继弑,晋成亦继弑,故襄之立,不附楚而附晋。所谓同恶相济。
齐侯止公以叔姬免【五年春】,晋侯止公以赂免,鲁本望国,至是辱甚矣【黑壤之盟在七年冬】。
仲遂之卒,上书公子,下书氏及名,互详之也。春秋未尝贬,曷为不贬?遂之恶无待于贬也。
弑君大恶,天地所不容载,非文字间贬斥得蔽其辜。故文姜、哀姜犹称夫人、小君,庆父、仲遂犹称公子,正欲天下后世见其为夫人、公子,罪乃益重,若不书,与常人等耳。文姜孙齐,不书姜氏;哀姜丧归,不书姜,恐是遗阙,姑为说之耳。
葬我小君敬嬴,雨不克葬。胡传曰:“着咎征焉。” 此说为胜。潦车载蓑笠,士犹备之,岂有葬君母而无备者?宣公亲母,且由以得立,未必苟简从事,不克葬,则雨甚矣。弑君逐嫡,而居然正夫人之位,生荣死哀,岂复有天道乎?雨甚水至,逾时淹日,不能成礼,亦足觇天人之理矣。宣公三年,楚侵郑书人;四年,伐郑书爵。胡氏曰:“与之也。” 归生有可讨之罪,而楚非讨罪之师,春秋安得与之乎?五年,伐郑书人;九年,伐郑又书爵。胡氏曰:“下书晋郤缺帅师救郑,则知其非与之。” 然则四年伐郑果可为与乎?吾谓楚之伐郑,皆非予词,君行则书爵,大夫行则称人耳。若晋郤缺帅师救郑,与阳处父帅师伐楚以救江同意,有救之名,无救之实力,不足畏,德不足怀,救江而江灭,救郑而郑叛,犹之弗救而已。春秋愤楚之凭陵而书救,以解嘲耳,故十年,楚伐郑,士会之救遂不书,盖谓晋救不足为有无也。
楚人杀陈夏征舒,予楚也。合下入陈、纳孔宁、仪行父二事观之,固未尝以讨贼予楚。盖自征舒言之,则弑君之贼,虽蛮夷戎狄,亦得明正其罪,而又伤王法之不申,伯威之不竞,此书杀征舒意也。自楚言之,则既有利心,复纳乱臣以间之,若正本清源,二人当与征舒同辟,一杀一纳,于义何居?书入、书纳,可见楚之非伯讨矣。
左氏叙邲之战,说楚之所以胜,在晋人口中叙出;晋之所以败,在楚人口中叙出。其叙楚之胜,在楚之不欲战处见之;叙晋之败,在晋之或欲战或不欲战处见之,不必看到交锋接刃,己自胜负了然。
晋杀其大夫先縠,不正其邲之罪,而加以召狄者何也?桓子请死,而士贞子救之,若赵穿、魏锜皆无讨焉,则无辞以诛縠,故置邲事不问,而以召狄中之,可见縠之刚愎,不容于晋矣。
宋人及楚人平【宣十五年夏】。左传言华元夜入楚师,登子反之床而起之,子反惧,与之盟,而告王。公羊言司马子反乘堙而窥宋城,宋华元亦乘堙而出见之,二传不同,公羊语为可信。子反为大将军,中守备防卫必然严 密,何以夜入登床如无人焉?果尔,则必如后世剑侠之术也,异矣。
春秋书饥、书有年,重民命也。桓、宣书有年,说者【胡氏、孙氏】以为不宜有,夫其君是恶其民何罪?此正见天心之仁爱耳,复何异乎?汪氏【克宽】曰:“幸其仅有年也。” 得之矣。亲戚间财帛交际,若我贫彼富,不可不分明;我富彼贫,又太分明,不得锱铢计较,纵是分所应得,亦能致怨。
宣十四年秋九月,楚子围宋,至十五年五月而后宋及楚平,其服宋也,可谓难矣。宋人告急,晋安得不救?而伯宗之言曰:“天方授楚,未可与争。” 虽晋之强,能违天乎?谚曰:“高下在心,川泽纳污,山薮藏疾,瑾瑜匿瑕,国君含垢。” 君其待之。晋本畏楚,而伯宗复以此言佐之,晋益不振矣。楚虽强,而顿兵坚城之下,已逾半载,师老财匮,势如弩末,使晋救之,未必不退,而包羞忍耻,不敢出师,顺天者存,果如是乎?书宋人及楚人平,所以伤中夏之无盟主,而讥晋也。说春秋者乃以专政擅名罪华元、子反,岂识轻重哉?
楚围宋而晋不救,于是宋未下而鲁先降矣【十五年春,公孙归父会楚子于宋】。使晋能救宋,鲁犹有所恃也。
孟献子谋鲁,荐贿以求免,其恇懦无策,与伯宗同,而一则以礼意文之,一则以天意诿之,故谋国者论时势,不容以盛衰强弱委之天意,而不知自强;论道理,又不可将珠玉皮币之事视为以小事大之礼,后世若汉唐之和亲,宋之岁币,孟献子之故智也。宋之偏安,伯宗之故智也。二人言皆可听,而误国不小。
断道之盟【宣十七年】,五国之君皆在,故书爵,非予之而贵之也。外楚既无事实,谋齐亦出私愤,何予之而贵之有【予之赵氏鹏飞说,贵之家氏铉翁说】。
宣公即位以来,事齐甚至,末年乃谋伐之,必不堪其诛求也。依人自立者,必受其敝,以力服人者,必反为仇。石晋之于契丹,亦犹是矣。
宣公弑立,而叔肸非之,织屦而食,终身不食宣公之禄。与之财,则曰:“我足矣。”《谷梁》以为通恩,胡氏以为明亲亲、厉不轨,其贤于《春秋》宜也。书字必赐氏也,胡氏以不用事不见经为疑,非也。不食其食矣,其不用事可知也。赐氏自是宣公之恩,叔肸有不得而辞者,未有君不赐氏,《春秋》贤之而特加以字者也。叔肸以加字为贤,则仲遂当去字为贬,遂不可去字,则肸亦不可加,故断其为宣公赐也。
鲁肸、卫鱄皆公弟之贤者,卫献无信,故去之;鲁宣有恩,故留之,所遇异也。杨氏【士勋】以《春秋》字肸而名鱄,强分优劣,非是。然则仲遂亦字,谓遂贤于鱄,可乎?
楚子旅书卒,不书葬。《公羊》以为辟其号,是也。孙氏【复】曰:“贬之也。”《春秋》于列国之君,不备礼不书葬,不往会不书葬,皆非贬词。如贬之,则于吴、楚并不书卒可矣,何独不书其葬哉?
宣公薨,而归父逐。《谷梁》曰:“捐殡而奔其父之使者,是亦奔父也。” 胡氏曰:“罪成公君臣,死君而忘父,逐之亟也。” 论固正矣,然使旧主耄昏,奸权擅柄,新君嗣政,大憝不除,而执三年无改之说,袭其秕政,用其私人,因循而莫敢动,何以明赏罚而新号令?若归父,则固不必逐,而逐之若是亟者,以欲去三桓之怨也。行父始不能治仲遂之恶而比之,继不能忍归父之怨而逐之,则是为死君而已矣。
鞌之战【成公二年】,四卿并将,扫境兴师,大夫气焰赫然而公室卑矣。然亦不独鲁也,战鞌之后,即为袁娄之盟,征伐者大夫,会盟者亦大夫,虽其来有渐,而是役实一大关目也。
自鞌以后,六年侵宋,则仲孙蔑、叔孙侨如;昭公十年伐莒,则季孙意如、叔弓、仲孙貜;定公八年侵卫,则季孙斯、仲孙何忌;哀公二年伐邾,则季孙斯、叔孙州仇、仲孙何忌,而鞍之役尚有臧孙许、公孙婴齐,伐莒之役尚有叔弓,余则无非三家者。故大夫擅兵,自翚帅师而已,然若兵柄悉属三家,则自此始耳。
成公以前,民犹公家之民,兵犹公家之兵,故师则命帅,将必属卿。至是则各自为帅,有专属而无兼统,故分则独出,合则并出。然三家之中,季孙为主,后此书并将,无有不合季孙者,惟六年侵宋不预耳。
阳桥之役,王卒尽行,楚以众胜,而晋亦避之,故侵卫书师,盟蜀书人,皆著其众也。人楚,故并列国之卿,人之又以见服从楚者众也。中云公会楚公子婴齐于蜀,见侵卫、盟蜀者为婴齐也,非贬词,盖不待贬耳。三年伐郑,晋、宋、卫、曹并书爵,则以其君自行,亦非予词。夫冬盟蜀,则即楚而背晋【在十一月】;春伐郑,则即背楚而即晋【正月】,反覆无常,二三其德,难乎其立国矣。屡书公而不讳,亦危之也。郯伯姬来归,杞叔姬来归,皆见出也,虽未审其事,然为不安于国则同。叔姬之归,杞伯先来朝,而后复逆其丧者,杞素畏鲁,故未敢决绝耳,未见叔姬之优于伯姬也。虫牢之盟,《左氏》曰:“郑服也。” 郑以讼许不胜,急而求合,非力屈而服,非心悦而服,虽汲汲为此盟,而必不能固矣。吴伐郯【成公七年春】,家氏【铉翁】曰:“贵郯而贱吴也。” 夫吴为太伯之后,而周章武王所封,何贱焉?孙氏【复】曰:“恶其僭号也。” 是时楚僭王号,方主夏盟,《春秋》书子、书卒,业已与诸夏同,何独恶吴之僭号?其书国者,始通上国,犹略之之词,逮盟会渐数,故至襄五年于戚,则书吴人;襄十年书吴子卒,则详之矣。楚见于经,始亦称荆【庄公十年九月书荆败蔡师于莘】,至庄公二十三年书荆人,僖元年书楚人,四年书楚屈完,二十一年书楚子,亦渐详也。蛮夷渐盛,交于诸夏,而无攘却之者,圣人忧而伤之则有之矣。若曰书国、书人皆为恶斥之词,则其强盛之时,尤当痛绝,不应严于前而恕于后也。以书国为贱,以书爵为贵,则盂之会、黄池之会,可谓贵之乎?
吴与楚敌已久,蛮夷自相攻伐,圣人弗责也。至是则兵连上国矣,故以伐郯始,犹楚之见经以败蔡师于莘始也。
《易》首乾坤,《诗》始《关雎》,《书》重厘降,《礼》谨大昏,《春秋》为国史,于男女夫妇之间,未尝不反覆致意,以其为人伦之始也。故于纳币、亲迎、致女、逆女、来媵、来归,苟非得礼,为常事莫不悉书,于大美大恶,则尤言重词,不嫌其详。于文姜,则详之【如会禚、享祝丘之类】,志淫也;于哀姜,则详之【如纳币、观社、遇谷、盟扈之类】,志乱也。内女之贤,详书之者,纪叔姬媵也,而书归、书卒、书葬;宋伯姬尤详,凡七见经,皆以其守贞而全义也。此不特见史法详略之宜,而圣人重男女夫妇之节,亦显然矣。
孔氏【颖达】云:“史称有屠岸贾者,有宠于灵公,此时为司寇,追论赵盾弑君之事,诛赵氏,杀赵朔、赵同、赵括而灭其族。案三年传,栾书将下军,则于时朔已死矣,同、括为庄姬所谮,此年见杀【成公八年】,赵朔不得与同、括俱死也。于时晋君明,诸臣强,无容有屠岸贾辄厕其间,得如此专恣。” 又说云:“公孙杵臼取他儿代武死,程婴匿武于山中,居十五年,因晋侯有疾,韩厥乃请立武为赵氏后。” 与《左传》背违,马迁妄说,不可从也。汪【克宽】氏曰:“《史记》称屠岸贾诛赵氏,杀赵朔、赵同、赵括、赵婴皆灭其族,而《春秋》止书杀同、括,不书杀朔、婴,则不惟与传抵牾,亦且与经相戾。” 此据经驳史,尤无可疑。《左氏》于赵氏事,如鉏麑、提弥明、灵辄辈皆记之,岂有杵臼、程婴所为略不一及,而其事又非寻常,不容泯泯反覆核之,史所言恐无稽也。
使召伯来锡公命,称天子,益知天王之称王非贬词也。孔氏【颖达】曰:“称天王者二十五,称王者六,称天子者一,王称并行,传无异说,故知天子、天王、王者之通称也。生而赐氏者三:季友、仲遂、叔肸也;以父字为氏者一:仲婴齐也。皆变礼,故书之。”
晋侯执曹伯归之于京师,书爵者,书其归京师为天讨也。虽伯主必能尊王而后可以讨罪,晋侯是举能正己矣。负刍弑立,稽三载而执之,则缓;列之会而执之,则谲。《春秋》善善从长,无不足之词,盖初时诸侯请讨,晋以伐秦为劳,请俟他年,此与之会,负刍不敢不至,因而执之,则不兴师旅,罪人斯得,皆有息民之意焉,此《春秋》之所恕也。
公如京师【成十三年三月】,因伐秦也。不书朝王,必其不成朝王之礼也。宣伯欲赐,请先使王以行人之礼礼焉,孟献子从王,以为介,而重贿之。是时凌替已甚,更不如河阳、践土时矣。王待诸侯之臣若此,则诸侯可知,当时局景,岂特下堂而已。若使朝王成礼,虽以他事至,而存之二百四十年,以志饩羊之意,未必非《春秋》所乐书也。故传言朝王,而经不书。
子鱼让宋襄,公子西让楚昭,子良让郑襄,子臧让负刍,季札让僚及光,皆能敝屣千乘者,而子臧、季札尤称其贤。然较争夺、篡弑之人,虽过百倍,而反使争夺、篡弑者偃然得志,君父大仇不复关念,惟知归洁其身,非圣贤所许也。晋人执负刍,将见子臧于王而立之,其将亡也,国人皆将从之,外为大国所与,内为国人所归,而不能正负刍之罪,是其守节适以成就乱贼而已。鲁两婴齐,仲婴齐,仲遂之子也;公孙婴齐,叔肸之子也。叔老、叔弓、叔辄、叔鞅,始以叔为氏,而婴齐称公孙,故知以王父字为氏者正也,仲婴齐其变也。
钟离之会,通吴以牵楚也。
范文子,其大臣乎!忧深而虑远,伐郑之役【成十六年】,则曰:“若逞吾愿,诸侯皆叛晋,可以逞;若惟郑叛,晋国之忧可立俟也。” 盖逆知必有楚师矣。及战于鄢陵,则曰:“夫合诸侯非吾所能也,以遗能者;我若群臣辑睦,以事君多矣。” 又曰:“惟圣人内外无患,自非圣人,外宁必有内忧,盍释楚以为外惧乎?” 鄢陵之返,至于祈死而死,盖厉公之侈,栾郤之不协,外嬖与诸大夫之相争,势必作难,而又胜楚以益其疾,故鄢陵之胜,晋君臣之祸也。孟子曰:“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春秋》诸臣惟文子知此意,贤哉!
《谷梁》曰:“四体偏废曰败。” 此言败则目也,其说固矣。《春秋》书败绩者,其君皆折肱伤股乎?
伐郑之役,王臣始从伐【成十六年秋】,自尹子而后,以诸侯用王师,而王臣奔走,与诸国大夫无异,此又一变也。非挟天子以令诸侯,乃挟诸侯以令天子矣。高氏【闶】谓其扶义以令天下,岂不谬哉?
王臣从伐,自刘康公、成肃公从伐秦始,至尹武公同伐郑,经始书之,继是复伐郑,则尹、单二公并预,柯陵之盟,歃血要言,王官与列卿夷矣。然首止、葵丘会而不盟,翟泉为盟之始,此则从伐而同盟之始【僖公八年洮之盟,王人与焉,会者也,且王室有困难,故无讥焉】。
晋弑其君州蒲,称国以弑,不得其主名也。或本国史官书之,或鲁史书之,则圣人因之,否则不得而悬坐也。董狐、南史所以可贵。
行父,乱贼之尤也,妾不衣帛,马不食粟,小善耳,岂足掩其大恶哉!仲遂弑君,而人谓之贼,行父与于弑君,而人谓之忠,欺世盗名,又甚于遂矣。
简王崩于九月辛酉,讣告未及,邾子之朝晋、卫之聘,皆无贬焉,此亦幸耳。当时诸侯,即讣告已及,亦岂能因闻丧而辍朝聘哉?杨氏【士勋】谓鲁是有礼之国,焉得受之,不知鲁非昔日之鲁,《春秋》时天王之待鲁为最殷勤,而鲁之事天子极偃蹇落穆,特较之射王中肩、首犯不韪者稍愈耳。
孔氏【颖达】曰:“经云六月庚辰郑伯睔卒,传言七月庚辰郑伯睔卒,杜以长历校之,此年六月壬寅朔,其月无庚辰,七月壬申朔,九日得庚辰,则传与历合,知传是而经误也。经在当时,日月不应误,意是传写讹耳,其它残脱舛漏,亦不能无,读经者不可概忽,为传疑,亦不可强生别解也。”
遂城虎牢,扼吭拊背,得地利之胜者也。然悼公即位,诸侯大睦,故能逼郑以制楚,盖先得人和矣。
襄四年,公如晋,请属鄫,晋侯许之。五年,穆叔觌鄫世子巫于晋,九月,穆叔以属鄫为不利,使鄫大夫听命于会。六年,莒人灭鄫,鲁既属鄫,而不能庇,故晋人以为讨。《春秋》鄫极弱小,宋人用之,邾人戕之,其受凌虐亦无如鄫者。至是见灭于莒,非必如《谷梁》立异姓以莅祭祀之说也。小国互相并吞,而大国莫正其罪,利其赂,则请为属;不利,则听其亡,鲁岂有字小之义乎?晋不讨莒而讨鲁,未为偏也。
季友赐费在僖元年,至襄七年,南遗为宰,始城费,自后,南蒯以费叛【昭十二年】,弗狃以费叛【定八年】,至定十二年,堕之,大夫方张,陪臣继叛,此天道也。
晋栾书、中行偃弑君,而书晋弑,则漏其主名矣,然犹知其为弑也。郑公子騑弑君,而以疟疾赴,竟若非弑者,然乱贼益巧,而史益无直笔矣。
初税亩【宣十五年】,始征私田也。用田赋【哀十二年】,则又加征矣。公田之法,什取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什收其一【杜氏预说,合于哀公二犹不足之言,故朱子从之。《谷梁》曰:“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是尚未至什而取二,故杜说为长。”】已为什而取二。至哀公托名军用,加敛于田数之多寡不可知,要之又多于税亩矣。古者田出租,里出赋,赋之本义,专为出军。租取民财,田主供之;赋取民力,商贾之里巷供之。《国语》孔子对冉有之言曰:“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近,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于是乎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其岁收田一井,出稯禾六百四十斛,秉刍二百四十斗,出米十六斗,不过是也。先王以为足。” 胡传取《国语》,谓田以出粟为主,而足食;赋以出军为主,而足兵;弛力薄征,当以农民为急,而增赋竭作,不使末业者独幸而免也。观此,则用田赋者,乃令出粟者复出军,既失重本抑末之意,又更假军旅之名为聚敛之实,不过加征以足用耳【吕大圭曰:“陈君举谓以丘赋为未足,又以田赋之,田赋之者家一人以为兵也。然九夫为井,六十四井为甸,甸出革车一乘,则是五百七十六夫而出七十五人。今几受田者皆出兵一人,比古七倍,恐加兵不至如是之甚。贾逵以为周制十六井赋戎马一匹、牛三头,今使一井之田出十六井之赋,是多于常赋十六倍,于理亦未然。”】《论语》有哀公问有若之言,是举宜出于哀公。然自襄十一年作三军,而民之属公者仅十二分中之五,至昭五年舍中军,公室无复有民矣。此虽哀公之意,亦三家为之,故季氏使冉求访于孔子,可见哀公不得而为主也。
初税亩首坏田制也,作丘甲首坏军制也。至用田赋,则田制、军制俱乱矣【于倍征后加征是乱田制,令出粟者出兵是乱军制】。《六书故》上取诸下曰赋。《禹贡》厥赋惟上,上错。注:赋谓土地所生以供天子。《周礼》以九赋敛财贿,太宰八则,五曰赋贡。注:率出泉也,贡功也,九职之功所税也。是租亦云赋,故曰赋税。而计口率泉乃属兵赋【《周礼》辨其夫家之众寡与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即汉之口赋也】。《左传》言悉索敝赋,则以兵为赋。《汉刑法志》畿方千里,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始分赋税为二矣。
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一百四十四夫】,四丘为甸【五百七十六夫】。甸地方八里,旁加一里为成,一成之赋:长毂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二十五人为一甲,积四丘而具一乘,每丘出十有八人耳。作丘甲,则使一丘出一甲士、二十四步卒,而长毂、牛马之数亦加四之一,是每甸增一甲也【杜民谓使丘出一甸之赋太过】。此与用田赋不同,作丘甲专为益兵,而用田赋乃是加征耳【九夫为井,实则八家,盖去公田百亩矣,一丘应一百二十八家也】。税亩在宣公十五年,丘甲在成元年,逾三年耳。变乱先王成法,自其君始,而其臣遂无顾忌矣。成法既坏,则由是而作三军,舍中军无所不可,故公室之分,宣公先启之也。
鲁本有三军,而此言作者,分公室之始也。专擅改作不足责,而弱公强私之罪大。
始则三分其民,三家各得其一;继则四分其民,季氏独得其二。故作三军,而三家并强;舍中军,而季氏独强。邢丘之会【襄八年】,命朝聘之数也。大夫听命,已为过矣,况诸侯乎?胡氏曰:“朝聘事之大者,而使大夫听命,无乃以姑息爱人,而不由德乎?” 是不知晋命朝聘之数,为以天子自居,而欲使诸侯亲自俯首于坛坫之下,以成其僭妄也。《谷梁》曰:“见鲁之失正也。” 不知此正以公不与会稍为得体,以为失政,非也。陈氏【傅良】曰:“大夫不书,尊晋侯也。” 亦无此意,伯主尊大,自为典制,彼不尊周室,《春秋》何为独尊晋侯哉?晋侯亲发命,郑伯亲听命,则书晋侯、郑伯而已,无所庸其尊高。厚向戍辈知有伯主,不知有天子,奉命惟谨,防之则书人而已,亦无所庸其贬。
溴梁之会【襄十六年】,高厚歌诗不类,荀偃怒且曰:“诸侯有异志矣!” 使诸大夫盟高厚,高厚逃归,大夫遂自盟。是大夫之盟,固有君命矣。孔氏【颖达】云:“君使之盟,非自专也。高厚是大夫,盟高厚,故使大夫无诸侯盟大夫之礼。”《公》《谷》《胡氏》皆以为诸侯失政,大夫不臣,殆未考本事,政在大夫,岂自今日始哉?
悼公三驾:襄十年秋,戍郑虎牢,一也;十一年秋,同盟于亳城北,二也;九月,会于萧鱼,三也。三驾而后得郑,诸侯之劳肄亦甚矣。盟则不如召陵,战则不如城濮,其得计者,在城虎牢以逼郑,而通吴以牵楚,故郑服而楚亦不争。其不与楚战,终是畏楚之意多,以为疲楚者,非也。吴子寿梦卒,临于周庙,礼也。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是故鲁为诸姬临于周庙,为邢、凡、蒋、茅、胙、祭临于周公之庙。是则传所言周庙者,宗庙也,文王庙也;周公之庙者,祖庙也。诸侯不敢祖天子,而有文王庙,非礼也。
杜氏【谔】曰:“宣十八年录楚子旅卒者,甚其暴盛,此书吴子【乘即寿梦】卒,亦以其暴盛。” 此说无理,国君薨卒,来赴告则书之,否则不书,此常例也。若云甚其暴盛,则《春秋》书卒,如杞、邾、莒之君亦书,岂有暴盛意乎?盟会侵伐,其暴盛于生时为甚,何反于书卒而见之乎?
襄十三年春,公至自晋。传云:“孟献子书劳于庙,礼也。” 桓二年传曰:“凡公行,告于宗庙,反行至舍爵策勋焉。” 公之如晋也,以朝且拜士鲂之辱,其事伯主卑恭已极,告事而已,何劳可书,而谓之礼乎?长樗之盟,孟献子相【襄三年夏】,公稽首,知武子曰:“天子在,而君辱稽首,寡君惧矣。” 恭不近礼,识者非之。献子有贤德,而不知事大之礼节,使其君屈体强大,仆仆道途,又自以为功,可谓无耻矣。
晋侯搜于绵上以治兵,士匄让荀偃,韩起让赵武,栾黡让韩起。传言晋国之民,是以大和,诸侯遂睦。其事在襄十三年至十四年春,会于向,将执戎子驹支,范宣子亲数诸朝,则云:“今诸侯之事我寡君,不如昔者。” 是与诸侯遂睦之语相背矣。及夏伐秦之役,荀偃欲战,栾黡径归,而栾鍼死,士鞅逐其不和如此,一年之间,事语不相应,自为矛盾,《左氏》可尽信乎?
卫侯出奔齐,以臣逐君,不可训也,故失国而不名。晋为伯主,当正林父之罪,而纳卫侯,乃听师旷、荀偃之言,反助林父而立剽政。邢既失,则齐人之贰,正不在假羽毛而弗归也。师旷之言似识道理,荀偃之言似识时势,此谓巧言乱德。
襄十九年八月,仲孙蔑卒;而二十年正月,仲孙速会莒人盟于向。二十三年秋,仲孙速卒;而二十四年春,仲孙羯帅师侵齐。此不行三年丧之始。
季武子废弥(公鉏),立纥(悼子),而公鉏即为仲孙废秩,立羯。武子明知秩长当立,而无以答公鉏,故曰:“身不行道,不行于妻子。”
邾庶其以漆、闾丘来奔。啖氏曰:“不言叛,为内讳也。” 非也。叛者,从其国言之,如卫孙林父、宋华亥、宋弟辰、晋赵鞅等是也。书来奔者,词系于鲁,而不系于邾,何由书叛?经书三叛人:襄二十年邾庶其,昭五年莒牟夷,三十一年邾黑肱。皆季氏为逋逃之主,而公不在国也。季氏外倚强臣,内受叛臣,所谓同恶相济。
庄公之弑,晏婴不死。其言曰:“君为社稷死,则死之;为社稷亡,则亡之。若为己死,而为己亡,非其私昵,谁敢任之?” 此贾举、州绰之徒所以不得为死节也。然身为大臣,于君之失德,无谏诤之节;君之临危,无捍卫之谋略;及君既死,不能讨贼,复不能洁身而去,徒以婴言为贪生苟免之计,则害义矣。
宋公杀其世子痤【襄二十六年秋】。谗痤者伊戾也,杀痤者向戌也。大臣不贤,女寺得计,能使人君父子不能相保,而无敢明白其事者。江充之谗戾太子,使为宰相者能持重,而以田千秋之告武帝者入奏,帝未必不悟,乃仓皇发兵,至于两败。张九龄去而太子瑛死,李泌在而广宁王安。由是观之,大臣之系于国家,岂浅鲜哉?
向戌以弭兵为名,而晋楚之从交相见,自此南北两伯,而中夏诸侯皆南面朝楚,乃东西并帝之权舆也。故宋之会为春秋一大关键【襄二十七年夏】。
向戌之弭兵,又即战国合纵之始也,但此主通和,彼主拒秦耳,其游说列国,颇类苏秦。
宋之盟成于二十七年之秋,至明年,而宋、郑、陈、许皆旅见于楚,公留楚七月,至使亲襚,见辱如此,谓非向戌之罪乎?然晋已不竞,无能庇诸侯,其折而服从楚,亦势也。襄二十九年夏五月,阍弑吴子余祭,与吴子使札来聘,文不隔月。盖余祭使札在先,被弑在后,札之至鲁,未及闻丧,故请观周乐而后去。鲁据吴赴,则余祭弑在前,季札至在后,则追书于来聘之上。杜注、孔疏皆极明白。传言城杞在六月,而士鞅之聘杞子之盟俱在城杞之下,则札来在六月可知。春秋于夏五月下连系七件事,更不隔月者,盖若五月书吴子弑,六月书吴子使札,则将以札为夷昧所使,而君尚未葬,概行吉礼,益滋后人之疑矣。
襄二十八年十有二月,天王崩【灵王】,乙未,楚子昭卒。明年春王正月,书公在楚;夏五月,书公至自楚。不奔天王之丧,而送楚子之葬,何也?三十年夏四月,蔡世子般弑其君固;冬十月,葬蔡景公,即书会于澶渊,宋灾,故不讨弑君之贼,而恤失火之灾,何故?公在楚,为天王崩而书,非以存君;宋灾,故为葬蔡景公而书,非为失信。
子野卒,而立裯。穆叔不欲,而季孙立之。盖立长、立贤,权臣所忌也。
莒人弑其君密州。程子曰:“莒子虐,国人弑之而立展舆,展舆非亲弑,是也。” 如传云展舆因国人以攻莒子,则弑君与父,不容不书,且经云密州,传云买朱鉏,显与经异,当以经为正。
宋之会,晋楚并伯;申之会【昭四年夏】,楚专会诸侯,而独伯矣。然鲁辞以祭,卫辞以疾,曹、邾辞以难,楚威虽盛,而诸侯之未肯甘心服从,犹可见也。在会而执徐子,盖欲以威诸侯;至秋而伐吴,则宋、郑、滕、小邾亦不与矣。
中军之舍【昭五年春】,乘叔孙豹之卒【豹卒于四年冬十二月】,不特卑公室,并以弱仲叔二家也。
惠墙伊戾之谗太子痤也,以坎牲加书,平公既知痤之冤,而烹伊戾矣。及寺人柳之谗华合比也,亦坎牲加书,平公又信之。一法再施,而又屡验,何以接踵蹈袭?平公明而复暗,佐无左师之聒,亦绝不为解也,此传之可疑者。
昭七年春王正月,暨齐平。传曰:“齐求之也。” 若谓与燕平,则下云燕人行成,盟于濡上,且归燕姬,赂以瑶瓮、玉椟、斚耳,是燕求之,不应云齐求之。若云与鲁平,则齐鲁十数年中并无怨隙,自崔杼伐我北鄙之后【襄二十五年】,已有庆封之聘,未尝构怨,何事议和?即云昭公即位以来,未尝与齐通好,然但求通好,会可也,盟可也,何必言 “平” 乎?李氏【廉】谓下文又有叔孙莅盟,正与叔还莅盟之事相类。然郑人来输平【隐六年】,则平狐壤之怨;定十年及齐平,则平八年侵齐、伐鲁之怨;定十一年及郑平,则平六年侵郑、取匡之怨。独此与下莅盟后虽有属,而前则无根,以经文求之,则暨齐平即接上伐北燕为文,间时不间事,而叔孙莅盟在三月,公如楚之后,间事复间时,则以为燕齐平较优。
葬陈哀公,谁葬之?舆嬖袁克葬之,是未必成葬礼,诸侯未必敢往会葬,楚灵之暴,并未必能葬故君以示恩,而春秋书葬者,与下书会陈、陈灾同为特笔,以绌楚而存陈也。
楚子虔诱蔡侯般杀之于申,书楚子名,变例也。《公羊》曰:“绝之。”《胡氏》曰:“恶之。” 高氏【闶】曰:“同斥其名,以见其罪。” 同说皆是。然楚灵罪大极恶,非书名足以蔽辜【毛西河说】,实未得确然之义【春秋非失国而生名者,卫侯煅及楚子虔】。
许世子止弑其君买,三传皆以为非弑,诸儒释之又以不尝药为无解于弑,以合经文。然左氏言止奔晋,《谷梁》言止未逾年而死,其纪已有参差。吾谓春秋原情定罪,竟以许止、蔡般一例并书,未免漫无区别,欧阳公竟以止为弑君,非无见也。《公羊》曰:“葬许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 然则葬蔡景公,亦赦般乎?髠顽之弑,以疟疾赴;楚麇之弑,以疟疾赴,所以掩饰者,亦复略同。
曾子问曰:“诸侯之祭社稷,俎豆既陈,闻天子崩、后之丧、君薨、夫人之丧,如之何?” 孔子曰:“废。” 然则是四者虽祭,亦告卿大夫之卒则不告也【《谷梁》言大夫之卒,虽祭礼皆告于君】。
《檀弓》:仲遂卒,犹绎。仲尼曰:“非礼也。卿卒,不绎。” 然则卿大夫之丧,正祭不可废,而绎祭可废也。何休言:“礼,大夫死,为废一时之祭,有事于庙而闻之者,去乐卒事,而闻之者,废绎。是故万入去籥,非礼之礼也。” 绎祭尚可废,岂去籥足以明待大臣之礼乎?叔弓盖莅事而卒于庙,非当祭而告也,去乐卒事乃礼之正,与去籥一失一得。昭二十二年六月,叔鞅如京师葬景王,王室乱,此春秋特笔也。鲁之如京师者,止此矣,王室之乱,亦无复能安定之者矣。既伤无王,兼惜无伯,昔时子颓、子带之难,恃有桓文起而定之,今则两王并立,共主播迁,至四年之后,始为黄父之会,犹曰将待明年,怠敖至此,欲其勤王以求诸侯者,亦不可得,故特书王室乱,所以重责盟主,而兼及诸侯。
子朝告诸侯之词甚直,其言:“王后无适,则择立长,年钧以德,德钧以卜,王不立爱,公卿无私,古之制也。穆后及太子寿早夭即世,单刘赞私立少,以间先王,亦惟伯仲叔季图之。” 盖子朝是庶长,而王猛、敬王是太子母弟,刘单奉嫡以绌庶,尹毛奉长以绌幼,故子朝以齿序为辞。自春秋书王子猛卒,又书天王居于狄泉,尹氏立王子朝,然后天位大定,而庶长不得干嫡幼之分明矣。王城曰东都,对西京而言,此一东西周也。东都自平王东迁以来世居之,《洛诰》所谓 “卜涧水东,瀍水西,惟洛食”,传所谓 “定鼎于郏鄏” 是也,亦名上都、成周、下都也。周公迁殷顽民于此,《洛诰》所谓 “卜瀍水东,亦惟洛食” 是也,而成周在王城东,故子朝据王城,敬王入成周,苌弘以敬王为东王,子朝为西王,此又一东西周也。敬王不居王城,晋率诸侯城成周,遂定都焉,则以下都为东周,而非郏鄏之旧矣。洎考王封其弟揭于河南,曰河南桓公,乃前东都【即子朝所据称为西周】。威烈王时,桓公孙惠公复封其少子班于巩,曰东周惠公。韩赵即其所封分为二,显王寄居东周【巩也】,赧王复迁西周【东都也】,而周遂亡,此又一东西周,则又以巩为东周,而非下都矣。
昭公两朝晋,而一见止,五如晋,而四不得入,此失国出奔之由也。季氏所畏者晋,而无忌于齐,使公朝必见,盟会必与,睦于盟主,则季氏逐君,讵能晏然?惟意如结援晋臣,而恶公于晋,使晋视公藐然,若无而不复有敬礼之心,使公亦与晋愈疏,而不敢倚以自固,臣交日密,主势日孤,然后无君之心大逞,公虽流徙播迁,无复援而纳之者,季氏竟安意肆志,据有鲁国矣。故公之见辱于晋,正意如之谋,而薨于干侯张本也。
释春秋而责昭公,是以成败论人。假令鬷戾不救平子出亡,则将以刚果善断许之,而不复罪其轻发矣。公若、公果、公贲、郈氏、臧孙皆以私怨,若禘于襄公万者二人,而众万于季氏,则大夫之怨平子,乃公愤也。僚祖告公至于再三,而曰:“非小人所及。” 亦非一味轻举,特误以公果辈为可恃,而不知其亦侥幸于一胜耳。然伐季氏而入其门,无敢倒戈而御者,即孟叔二家观望不动,登台之请求惶急已甚,此际能有操纵,使孟叔不救,而听其出亡,未至一败涂地,是公之伐季氏,在不知人,而不可专责以逞私妄动也。
谗人以君侥幸,夺门诸臣是矣。
昭公入国甚易,而竟薨于干侯者,由齐、晋无助之者也。凡君出奔者,必立一君以为之敌,如郑之突、卫之叔武及剽皆是。而昭公既出,君仍虚位,未尝别立新主。意如虽强,然孟孙终不为助,而甚畏于晋。车马衣屦之馈,伪为周旋,晋定使荀跞一讯,词哀而理屈,不敢悍然出无君之言。较之祭仲、高渠弥、元咺、孙林父、宁喜辈,其恶不如。至若叔孙昭子、孟懿子皆欲纳公,未尝得罪通国,而卒不得归者,其不能自归,则为从者所劫;其不能正季氏之罪而归鲁君者,则在齐、晋之君皆昏弱,臣皆贪黩,而无勤恤之意也。梁丘据取货,而齐为季援矣;范献子取货,而晋为季援矣。景及顷、定皆瞢然无定见,纷纷之议,反若季氏逐君为顺天,而存昭公失国为逆天而亡者。伯图不竞,君臣之义益不明于天下。经书曰:“次于阳州,齐侯唁公于野井,齐侯使高张来唁公,晋侯使荀跞唁公于干侯。” 控于大邦,唁之而已。使在桓、文时,安得至此?此春秋所伤也。
公至自齐,居于郓。其设主以行告至之礼与否,不可知也。前年次于阳州,唁于野井,皆齐地。此书至自齐者,明郓之犹为鲁地也。然上言齐侯取郓,后言郓溃【二十九年】,见此一隅之地,犹借人之力有之,而卒不能有,自是削迹于鲁,而一民尺土非公有矣。
城成周,说者以为善列国,非也。王室之乱在昭公二十二年,逾年而晋有围郊之师,四年而晋有黄父之会及成周之城,阅十年矣,有怠慢若此,而谓之尊王勤王者乎?天王入于成周,无一字及晋纳王,见春秋之深恶晋矣。
公薨于干侯,甚意如之恶也。有君不事,致淹恤在外八年,而卒客死,其罪上通于天矣。其不敢篡,不敢别立君者,外惧讨,而内则孟叔不同心也。说春秋者反责昭公,可谓不识轻重。是必祭则寡人含羞忍垢,而老死牖下者,乃为贤也。是犹以高贵乡公为罪,而末减司马氏也。定公即位于六月戊辰,六月以前为昭,六月以后为定,然不可一年两君,而昭之薨在十二月,故即书定元年,仍是逾年改元之例。若昭薨于正月,则定虽六月即位,不得书定元年。
正月、二月无事故,书春王三月。左氏、公谷离而析之,故诸儒有正始而明王法,不与季氏颁朔之论。惟邵氏【宝】、赵氏【恒】、余氏【光】之说最简易,其竟不书正月者,昭公之丧未归,定公之位未定,故不欲如隐、庄、闵、僖之例,无事亦书,所以存其实也。
以不讨贼责定公,是又欲其上告天子,下告方伯也,可谓不识时务【汪氏克宽以不讨贼责之】。而家氏【铉翁】并例定于篡,更深文矣。春秋但据事直书,书日者,见犹是殡而即位之常;书即位者,正以明嗣君继及之始,不与季之得专废立也。书法详明,岂有先罪定公之意?
定公初年,夫子不仕,是未有用之者。说者更谓昭定之际,子有所歉,故然。集注于 “子奚不为政” 亦及此意,实则非也。若云恶定公之立不正,与季氏之逐君,当始终痛绝,决志不仕,何以恶于初年,而恕于中叶?又何以恶平子,而恕桓子乎?
秋七月癸巳,葬我君昭公,痛之也。距薨则八月,距丧归则逾月,又葬之墓道南,是不成乎为葬,而犹曰我君也。此鲁臣所泚颡也,我君而如此薨,如此丧归,又如此葬也,此圣人所痛心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