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即位例
即位則書正月,未即位則不書正月(原註:定無正月是也)。繼正則書即位,繼故則不書即位(原註:莊閔僖)。受命則書王,不受命則不書王(原註:桓無王)。
雩例
諸侯之雩,主星辰山川。天子之雩,主上帝。魯用天子之禮,故曰大雩也。雩得雨則曰雩,不得雨則書旱矣。書不雨者旱而不害物也。或歴時而書不雨,或逾時而書不雨,見所害也(案劉敞《春秋傳》云:“一時不雨,書之常也。歴時而言不雨,慢也,無志乎民也。歴月而言不雨,閔也,有志乎民也。” 附錄于此) 。
災例
春秋記災不記火。火者人所為也;災者天所為也。天所為故大之而記之,人所為則被其焚者,火之性耳,是何足記也。宣十六年宣榭災,左氏以為火,非是。昭九年陳災,穀梁以為火,亦非是。
盟會例
盟、會皆君之禮也,故微者之盟之會不志乎春秋。春秋之所志者,必有君與貴大夫居其間者也(原註:惡曹之盟,三國人似俱微者,其實非微者,微者不志,由大夫之盟始于此,故貶稱人耳。北杏之會,五國人似俱微者,其實非微者,微者不志,由大夫之會始于此,故貶稱人耳)。會而後盟則書會(案此條有缺文。攷劉敞春秋傳云“盟者何,殺牲載書而約也。會者何,約信命事而不殺也。盟曷為或言‘會’或言‘及’。及,直及也。會,又會也。”附錄于此)。
遇例
公與諸侯遇,志也。外遇不志也。其志者,以我有事接之也,所以謂外遇不志者,遇者小事,小事不志。
來朝例
諸侯朝,用夷禮者名之朝,而旅見者累數之,禮不足者則不言朝也(原註:介葛盧)。夷狄之君雖來而朝猶不曰朝,非以其不能朝也,蓋曰不足以朝錄也。
使來例
君遣再命大夫,必以“君使”為文,由大夫尊,故正其名也。自一命而下,微矣。君不嫌使微者故不待稱君使也。帥師則不言君使者,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也。使有常文,自内出者皆曰如,自外來者皆曰使。内不言如,外不言使,是謂專之(原註 臧孫辰乞糴楚屈完來盟于師),其有所歸。或曰來者,來然後歸也(原註:鄭伯使宛來歸祊)。或不曰來者,歸而不來也(原註:齊人歸公孫敖之喪)。
蒐狩例
春田曰蒐,因以振旅。夏田曰苗,因以茇舍。秋田曰獮,因以治兵。冬田曰狩,因以大閲。不得其地則書之,不得其時則書之。桓公大閲不得其時也。莊公治兵亦不得其時也。大蒐者大比也。
師行例
將尊師衆,稱某帥師;將尊師少,稱將;將卑師衆,稱師;將卑師少,稱人。所謂尊者,三命、再命卿也。所謂衆者,大國三軍,次國二軍也。
侵伐例
有鐘鼓曰伐;無鐘鼓曰侵。其言鄙者鄙逺之也,猶曰我不受其責爾;其不言鄙者,我豈無過也哉。過斯受之焉。
納例
諸侯有相納之道。諸言納者納之是也。其納不正,雖興師旅不得與納之名。衞侯朔、齊侯昭是也
降例
降者其意也。降之者不得已也。降者猶得其國家者也。降之者雖得其國家,不列于諸侯矣。遷者亦然(案劉敞春秋傳云:未失其國家者復見,失其國家者不復見。附識于此)。
奔例
國君以仁義為守,以禮樂為教,以政刑為法,以賢智為輔;雖有强暴,孰能亡之。是以春秋諸侯之奔者,莫曰人逐之,而曰自亡也。故諸言奔者將必治其罪,則正言其名。正言其名,有所不通,是以諱所尊則曰居(原註:天王居);諱所親則曰孫;諱所賢則曰大去。大去者將遜于位之意也。
歸入例
歸者善,辭也有易辭焉。入者惡,辭也有難辭焉。為易辭者而先見所惡,突歸于鄭是也。為易辭者而先見所善,蔡季自陳歸于蔡是也。已嘗為諸侯,南面稱孤矣,出而復者則曰復歸。復歸者其可復也,衞侯衎曹伯襄是也。其不可復,雖復其位亦不言其復也,衞侯朔衞侯鄭曹伯負芻是也(案劉敞春秋傳云:“諸侯歸可言復,大夫歸不可言復。諸侯世國故可以復。大夫不世官故不可以復。諸侯之言復者,位未絶,復可也。大夫之言復者,位絶矣,復不可也。諸侯位雖未絶,歸而不言復,已絶者也。大夫位雖已絶,入而不言復,未絶者也。”與此文互相發明)。自某者某為之主也,在諸侯則先所自(原註:衞侯鄭自楚),在京師則先所歸(原註:曹伯歸自京師),歸而名者皆在所誅也。
以歸例
以歸者囚服者也。國君去南面之位而囚服苟免,是以賤之而名也。
還復例
師行,使出。其反也,或曰還或曰復。復者事未畢也,言中道而復;還者事已畢也。反而至之辭,事畢與未畢,按文可見。然而聖人别而異之者,義將有所施也。歸父受命而聘晉。聘者既反,聞君之喪,必復命于殯,乃可謂終事矣。歸父聘而反,聞君之喪,至檉而奔,于事為未終,當曰復自晉,不得云還自晉也。仲尼為人之疑于歸父之未終事,故曰還,言歸父之家遣矣,不可入,入則殺,殺則増君之惡,其出也賢于入,故以終事之辭免歸父也。士匄侵齊至榖而還,未終事也。仲尼患人之不知義,以士匄為未終事也,故加之終事之辭,所以免賢者也,言是乃實終事矣。
卒葬例
諸侯卒名之,正也。惟天子不名也。諸侯卒則赴,赴則必及其名以書于策,所以繼世序位也。其不名者,彼不以名來僭天子之尊,故因其事以見其僭也。徐使容駒弔于邾,請視含,邾人以為易于雜,禮有然矣。世或疑臣不當赴君之名。是不然,古之人不諱也。卒哭而後諱其交于鬼神,則臣質君之名,豈嫌赴于簡策哉。春秋諸侯之不以道死者皆名也。其不名故也。若邾人之戕鄫子者也。所以起問者決是非也。天子之葬,公自行。公自行常事也,常事不書。卿往會之,非常也,非常當書而卿以君命出境亦當書,故兩書之。大夫往會之又薄矣,彌非常,故亦書,而大夫或一命,賤不得見經,則但一書葬而已。弑君賊未討則不書葬,賊既討則書葬,蓋必待討賊而後葬之也。隱公不書葬。比其葬時,不聞討賊也。桓公書葬,比其葬時,魯人知殺彭生矣。未逾年之王,没則書卒,不成君也,不稱王,不二君也。未逾年之君没則書卒,不成君也,不書葬,不二君也(原註:有子與無子同之。案此條亦有缺文,攷劉敞《春秋傳》云“諸侯曷為或卒或不卒或葬或不葬?卒自外錄也。葬自内録也。不卒非外也。不葬非内也。葬者臣子之事也。國滅不葬無臣子也。君弑賊不討不葬亦無臣子也。又桓十七年葬蔡桓侯。傳云葬者稱公。此其稱爵。何稱爵?禮也。稱公,非禮也,稱爵者誄之于天子者也,稱公者非誄之于天子者也。又云,莒不書葬,其號夷也。吳楚不書葬,其號嫌也。”附錄于此)
内女卒葬例
内女嫁于諸侯則尊同,尊同則記其卒,記其卒則必記其葬,所以申人情也。然而夫婦之道,王教之本,聖人所至慎其行,淫其志僻,雖欲申人情,春秋不聽,則奪其葬,鄫季姬、杞叔姬是也。其行潔,其志貞,雖均之于葬,春秋嘉之,則載其諡,宋共姬是也。此所以正人倫之大統也。内女嫁于諸侯則書其卒。或未嘗嫁而亦書其卒,何也。曰許嫁矣。許嫁矣則字而筓之,死則以成人之喪治之,然而葬于女氏也。葬于女氏則尊未全。尊未全故略其國而没其葬也。
世子例
春秋之書世子,以著其正也。故鄭忽稱世子,蔡友稱世子,衞蒯瞶稱世子,是皆失位者也,得罪者也。春秋不以其失位而奪其號,不以其得罪而削其名。原其所以失者,在所不當絶,故存之也。
大夫帥師例
季孫行父,臧孫許,叔孫僑如,公孫嬰齊,戰于鞌。四之何也(原註:據凡師但書元帥),四軍非禮也。季孫斯,叔孫州仇,仲孫何忌,伐邾。三之何也,三軍非禮也。季孫斯,仲孫何忌,侵衞。兩之何也,兩軍非禮也。然則諸侯軍制奈何:大國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國三卿,二卿命于天子;小國三卿,一卿命于天子。元侯之卿有軍,作師以承天子。諸侯之卿無軍,教衞以贊元侯(原註:明諸侯之卿不得立軍行但教衞士,衞士之數不足軍也)。魯,次國也,一軍多矣(原註:縁教衞之禮,故一軍雖為多,然尚可也),二軍非禮也(原註:經稱作三軍。明未作三軍之時已有二軍,然二軍亦非禮,蓋在春秋前有之),三軍僭也,四軍悖也(原註:《周禮》大國三卿三軍。然晉自武公始,以一軍稱侯而獻公乃私立二軍,魯作三軍。而叔孫穆子稱魯不當有軍,參此三者求春秋之義,知周禮所言是。後世増加穆子之説為精。案是篇蓋據《國語》叔孫穆子之説而謂不當有軍。又據杜預左傳注而謂,魯未作中軍之前,止有二軍。其實費誓稱魯人三郊三遂。即大國三軍之證。又魯頌公徒三萬,鄭康成云大國三軍合三萬七千五百人。言三萬者舉成數也。則魯之舊制非止二軍明矣。況本書師行例一條亦有次國二軍語,此以魯不當有軍之説為據。殆未詳攷)。
大夫奔例
春秋大夫之奔所與也,在外則字之(原註:宋子哀是矣),在内則微之(原註:季子不言奔);所賢也,則為文以見其實,歸父之至檉,公孫壽之自鄸是也。此兩人皆有罪,不得不奔,然而不以己之得罪而廢君臣之禮,不怨天不尤人者也。可以訓後世矣。詳其地所以賢之也。
大夫歸入例
入者以惡入也,歸者以善歸也。加“復”者其位已絶矣,求自復者也,記其位絶與未絶者。大夫雖有故去國,君不埽其宗廟也,不纍其宗族也,不收其田里也。出入詔于國,爵祿列于朝,此之謂有禮。君有禮矣,然而臣猶敢行稱亂,此臣之罪也。如埽其宗廟,纍其宗,族收其田里,則君實涼徳矣。是以按春秋之文而察之,華亥向寜之罪大,欒盈之罪小,此所以見也。元咺之奔晉,其位亦絶矣,故其反也曰復。然咺非有甲兵之勢,非有篡逼之謀也,求歸而已矣,故不得言復入也。
殺大夫例
稱國殺而名大夫者罪累上也。稱人殺而名大夫者大夫罪也。稱人而不名大夫者大夫無罪由衆殺之也(原註:宋人殺其大夫)。稱國而不名大夫者大夫無罪由君殺之也(原註:曹殺其大夫)。稱人殺而不以大夫道者非其大夫也(原註:晉人殺欒盈)。稱君殺者世子母弟也。非殺大夫而稱公子者稱人則為有罪,稱國則為無罪(原註:陳人殺其公子禦冦,莒殺其公子意恢,亦皆世子母弟)。
遂例
大夫無遂事。諸言遂者皆生事也,所以知大夫無遂事者。設大夫出境,君命兩事,則必兩書之。公子遂會晉趙盾,盟于衡;雍公子遂會雒戎,盟于暴是也。所以謂大夫無遂事者。凡遂事必因物造謀而非宿計也。或遂而可,或遂而不可,春秋因其可而與之,因其不可而刺之。公子結媵陳人之婦于鄄,遂及齊侯宋公盟。著其地所以明在境外。
弗不例
弗者,詭辭也。不者,直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