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部主事吴鼐撰造历之初建子。
鼐按:黄帝命大挠作甲子,以四甲子为历元,则是建子无疑也。若建寅,则四甲子乃在癸亥岁之十一月。唐、虞建寅。
尧典:「日中星鸟,以殷仲春;日永星火,以正仲夏;宵中星虚,以殷仲秋;日短星昴,以正仲冬。」
鼐按:仲春建卯,仲夏建午,仲秋建酉,仲冬建子,则知尧正之建寅也。舜巡守,二月东,五月南,八月西,十一月北,四仲各依其方,则知舜正之建寅也。郑康成谓「尧正建子,舜正建丑」。高堂隆谓「舜更尧历,首岁以子;尧同少昊,首岁以亥」。都无据。夏正建寅。
逸周书:「夏数得天,百王所同。」其在商汤,顺天革命,改正朔,亦越我周王致伐于商,改正异械,以垂三统。至于敬授民时,巡守祭享,犹自夏焉。张氏以宁曰:「黄帝始造甲子而建子,至颛顼始建寅,而唐、虞、夏因之。逮于商复建丑,周复建子。」月既为正,而时亦随之以为春。然商、周之春,天施地化之义也。若夫人事之纪,则当以夏时之春为正。农事之耕耘、收藏,田政之搜苗、猕狩,祭典之祠、礿、烝、尝,皆不能不以夏时,何也?麦稻之荐,鱼鲔之献,与夫膏豚之行、膏香之膳,四时不同,必以时物故也。所谓「巡守祭享,犹自夏焉」者也。
论语:颜渊问为邦,子曰:「行夏之时。」 朱子曰:「夏时,谓以斗柄初昏建寅之月为岁首也。天开于子,地辟于丑,人生于寅,故斗柄建此三辰之月,皆可以为岁首。而三代迭用之,夏以寅为人正,商以丑为地正,周以子为天正也。然时以作事,则岁月自当以人为纪,故孔子尝曰:吾得夏时焉。而说者以为夏小正之属,盖取其时之正与其令之善也。」
鼐按:时者,春、夏、秋、冬也。周之时以子月为春,不如夏之时以寅月为春也。言时则月在其中矣。商正建丑。
汉书律历志:「商十二月乙丑朔旦冬至。」 张氏以宁曰:「冬至在十二月,则以为夏正十二月不可也。盖商正十二月也。」
鼐按:据前汉书,商自改丑月为正月,不曰日南至,曰冬至者,后世之辞也。
后汉书陈宠传:「丑月阳气上通,地以为正,殷以为春。」
鼐按:据后汉书,商自改丑月为孟春。
伊训:「惟元祀十有二月乙丑,伊尹祠于先王,奉嗣王祗见厥祖,侯甸群后咸在,百官总己以听冢宰。」序曰:「成汤既没,太甲元年。」 孔传曰:「此汤崩逾月,太甲即位,奠殡而告也。」 孔疏曰:「殷家犹质,逾月即改元年,以明世异,不待正月以为首也。」 朱氏鹤龄曰:汤崩而太甲即位改元,此古注也。蔡傅引苏氏说,以崩年改元为乱世事。然商人尚质,安见必无?欧阳永叔云:「人君即位称元年,常事耳,古不以为重也。凡记事先后远近,莫不以岁月一二数之,其谓一为元,亦未尝有意。」吴渊颖亦云:「王者始得天下,闻改正朔,未闻改元。伊训称元祀,春秋书元年,直史官纪述之常体耳,将以志人君在位之久近也,非王者以是为重事也。」据此,则子瞻所云不必引矣。「十有二月」,孔氏以为商王之建丑月,是也。
鼐按:据注、疏,未尝以伊训之十有二月为岁首也。
太甲中:「惟三祀,十有二月朔,伊尹以冕服奉嗣王归于亳。」 孔传:「汤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二十六月,三年服阕。」 张氏敷言曰:「后世嗣王冕服,考之顾命,固有常仪,何待正月?而放桐之事?又人臣大变,朝而自怨,夕当复辟,尤无待于正月也。」 蔡氏德晋曰:「时汤崩至此已二十五月,当行祥祭。商尚质,是月丧毕当除服,故即以冕服迎归。」且明年四祀正月朔,当有朝正见群臣诸大事,桐在亳都外,若必俟正月朔始迎归,必有所不及,故先于岁终月朔迎归,亦理势当然,而非商以十二月为岁首也。
鼐按:据注、疏,未尝以太甲中之十有二月为岁首也。 又按:胡传既误引两「十二月」以证其不改月之说,赵东山又误驳古文尚书以申其改月之说,两失之矣。 按日知录:「惟元祀十有二月乙丑。元祀者,太甲之元年;十有二月者,建子之月。盖汤之崩,必以前年之十二月也。殷练而袝,伊尹祠于先王,奉嗣王祗见厥祖。袝,汤于庙也。先君袝庙,而后嗣子即位,故成之为王,而伊尹乃明言烈祖之成德,以训于王也。若自桐归亳以三祀之十二月者,则适当其时,而非有所取尔。」此说亦似是而非。孟子谓伊尹放之于桐三年,如顾氏说,则已四年矣。倘终丧而未克变,则太甲中不应没其文也。盖惑于苏氏之驳,而迁就其说以从之耳,非有所据也。周正建子
春秋隐公元年春王正月。左传:「元年春,王周正月。」杜注:「言周以别夏、殷。」公羊何注曰:「二月、三月皆有王者,二月,殷之正月;三月,夏之正月也。」 王氏守仁曰:「周不改月与时,春秋必不书春王正月。」春秋书「春王正月」,则其改月与时又何疑焉? 顾氏炎武曰:「左传春王周正月,此古人解经之善。后人辨之累数百千言而未明者,传以一字尽之矣。」
鼐按:三代改时、改月之说,晋、唐以前诸儒无异论。自伊川先生发其端,胡氏据之以释春秋,蔡氏据之以释书。后之依声附和者,家氏铉翁、程氏端学尤为害理。夫左氏说经,固有出入,然以周人记周正,有何疑误?而家氏、程氏苦为攻击,亦见其惑矣。三代改时之证
左传昭十七年:夏六月朔,日有食之。太史曰:「今六月当夏四月,是谓孟夏。」
鼐按:此言周之季夏,夏之孟夏也。此为改时之明证。三代改月之证。左传昭十七年:梓慎曰:「火出,于夏为三月,于商为四月,于周为五月。」 僖五年正月辛丑朔,日南至。家语辨物篇:季康子问于孔子曰:「今周十二月,夏之十月。」
鼐按:此为改月之明证。冬不可为春辨。
后汉书:陈宠奏曰:「夫冬至之节,阳气始萌,故十一月有兰、射干、芸、荔之应。时令曰:诸生荡,安形体。天以为正,周以为春。十二月,阳气上通,雉雊鸡乳,地以为正,殷以为春。」十三月,阳气已至,天地已交,万物皆出,蛰虫始振,人以为正,夏以为春。三微成著,以通三统。 张氏以宁曰:自子、丑以至戌、亥,月行之所会,其在天者有恒度;斗杓之所建,其在地以应乎天者有定分。此万古不易者也。若其始于春而终于冬,始于正而终于十二者,在天固未尝先有如是之名与数也,亦在乎受命改物者从而命之、数之耳。且以春之义言之,春者,蠢也,言阳气之蠢而动也。子、丑、寅,三阳之月也,故三代迭用之以为春,非若建亥纯阴之月不可以为春也。 王氏守仁曰:阳生于子而极于巳午,阴生于午而极于亥子。阳生而春始,尽于寅而犹夏之春也。阴生而秋始,尽于申而犹夏之秋也。自一阳之复以极于六阳之乾,而为春夏。自一阴之姤以极于六阴之坤,而为秋冬。此文王之所演,而周公之所系也。
鼐按:文王系乾曰:「元亨利贞。」元者,于时为春,于月为子、为丑、为寅,于律为黄钟、为大吕、为大蔟,于卦气为复、为临、为泰。亨者,于时为夏,于月为夘、为辰、为巳,于律为夹钟、为姑洗、为中吕,于卦气为大壮、为夬、为乾。利者,于时为秋,于月为午、为未、为申,于律为㽔宾、为林钟、为夷则,于卦气为姤、为遁、为否。贞者,于时为冬,于月为酉、为戌、为亥,于律为南吕、为无射、为应钟,于卦气为观,为剥,为坤。此文王之所演,而武、周本之以制礼也。商、周分、至不系时
礼记月令:「仲春之月,日夜分;仲夏之月,日长至;仲秋之月,日夜分;仲冬之月,日短至。」 蔡氏德晋曰:「子月一阳生,而周以为春;午月一阴生,而周以为秋。」于理无不合。惟二分、二至,夏正皆以四时系之,而商、周皆不系时。左传于冬至则曰「日南至」,于春、秋分则曰「日中」。礼记于夏至则曰「日长至」,于冬至则曰「日短至」,于二分则曰「日夜分」。盖二至以日行长短之极得名,二分以日夜适中得名,原无关于春、夏与秋、冬也。
鼐按:月令本据夏正,此云二分、二至,夏正皆以四时系之,亦后世之辞也。 按:家则堂曰:「以子、丑、寅为春,午、未、申为秋,四序纷错,中节皆紊。建子月立春,则建丑月可得为春分乎?建午月立秋,则建未月可得为秋分乎?春、秋分者,本谓昼夜等、寒暑中,今以穷冬盛夏为春秋分,昼夜可得而均乎?」寒暑可得而中乎?余应之曰:惟不可得为春秋分,故曰「日夜分」。三正通于民俗。
夏书「怠弃三正」。 马氏融曰:建子、建丑、建寅,三正也。蔡注曰:三正,子、丑、寅之三正也。怠弃不用夏之正朔也。此见三正迭建,其来久矣。子丑之正,唐虞之前当已有之。 陈氏廷敬曰:有扈氏不畏天,不恤人,故虽颁寅正而兼言三正者,所以深责之也。 吕氏祖谦曰:豳诗陈先公风化而载其言曰:「嗟我妇子,曰为改岁,入此室处。」则三正之通于民俗尚矣。商周特举而迭用之耳。 蔡氏德晋曰:三正之见于六经者,参错不一,惟春秋纯用周正,以史官记事,当用王朝正朔也。周礼纯用夏正,以夏数得天,百王所同,故周之敬授民时,巡狩祭享,犹自夏焉。周礼正授时祭享之书也,其正岁即正月,而凌人掌冰政之政,不应改为正也。论语用夏正,莫春者,春服既成是也。孟子用周正,七八月旱,则苗槁,及徒杠舆梁成于十一月、十二月是也。周易临彖「八月有凶」,用周正也。说卦传「兑,正秋也」,则用夏正也。书唐、虞、夏皆夏正,商用商正,周用周正。而甘誓言「怠弃三正」,是夏并用三正也。盘庚「乃亦有秋」,是商兼用夏正也。金縢「秋大熟」,君牙「夏暑雨,冬祁寒」,是周亦兼用夏正也。诗皆用夏正,而豳风言民俗在夏、商之交,乃有一之日至「四之日」及「十月改岁」之语,是亦兼用周正也。左传叙事用周正,而僖五年晋卜偃以童谣推虢之亡,谓在九月、十月之交,是亦用夏正也。礼记月令用夏正,而季秋为来岁受朔日,亦用周正也。盖因制近者于十二月颁朔,远者于十一月颁之也。杂记引孟献子言「正月日至,可以有事于上帝;七月日至,可以有事于祖」,亦用周正也。若是其参错不一,何哉?九峰书甘誓之传曰:「三正迭建,其来久矣。子丑之建,唐、虞之前当已有之。」东莱诗豳风之纪曰:「三正通于民俗,尚矣。」二说固然,抑又有说焉。先王立一代之法,于前代典章,兼存不废。其焦、蓟、英、六、祝、陈、杞、宋之封,皆所以使其子孙各修先代之礼物。至于朝野所奉行,则祭祀备六代之舞,养老具三代之礼,士丧兼三代之祝,鲁用四代之服器官。盖圣人以德化民,惟欲纳之于至善,初不必废弃禁绝前代之典章以自伸也。故三代时,自伏羲甲历,以至神农、黄帝、少昊、颛顼、帝喾、尧、舜之历,具存而可考。观于秦政坑焚,操、懿兵燹,而杜预所见十历,自黄帝、颛顼以及三代之历犹在,则其前可知也。夫黄帝调历建子,伏羲、颛顼之历建寅。若神农、少昊诸历,今虽不可考,当必有建丑者。郑康成谓尧正建丑,舜正建子,纵未可信,然唐虞前已有三正之建无疑也。三正既为历代所迭用,复为本朝所兼存,故诰誓臣民并言之,而不以为杂。秉笔之史臣,临文之学士,随意书之,而亦不以为倍也。此六经之言三正,所以参错不一律也欤? 顾氏炎武曰:「三正之名,见于甘誓。苏氏以为自舜以前,必有以建子、建丑为正者,其来尚矣。微子之命曰:统承先王,修其礼物。则知杞用夏正,宋用殷正。若朝觐会同,则用周之正朔,其于本国,自用其先王之正朔也。惟晋为姬姓之国,而用夏正,则不可解。 三正之所以异者,疑古之分国,各有所受,故公刘当夏后之世,而一之日、二之日巳用建子为纪。晋之用寅,其亦承唐人之旧欤?」 杜预春秋后序曰:「晋太康中,汲县人发其界内旧蒙,得古书,皆简编科斗文字,记晋国起自殇叔,次文侯、昭侯,以至曲沃庄伯。庄伯之十一年十一月,鲁隐公之元年正月也,皆用夏正建寅之月为岁首。」今考春秋僖公五年,晋侯杀其世子申生,经书「春」,而传在上年之十二月;十年,里克弑其君卓,经书「正月」,而传在上年之十一月;十一年,晋杀其大夫丕郑父,经书「春」,而传在上年之冬;十五年,晋侯及秦伯战于韩,获晋侯,经书「十有一月壬戌」,而传则为九月壬戌。经、传之文,或从夏正,或从周正,所以错互如此,与史记汉元年冬十月,五星聚东井,乃秋七月之误正同。僖公五年十二月丙子朔,虢公丑奔京师,而卜偃对献公以为九月、十月之交。襄公三十年,绛县老人言臣生之岁,「正月甲子朔」,以长历推之,为鲁文公十一年三月甲子朔。此又晋人用夏正之见于传者也。 僖公二十四年冬,晋侯夷吾卒。杜氏注:「文公定位而后告。」夫不告文公之入,而告惠公之薨,以上年之事为今年之事,新君入国之日,反为旧君即世之年,非人情也。疑此经乃错简,当在二十三年之冬。传曰:「九月,晋惠公卒。」晋之九月,周之冬也。 隐公六年冬,宋人取长葛。「傅」作「秋」。刘原父曰:左氏日月与经不同者,邱明作书,杂取当时诸侯史策之文,其用三正,参差不一,往往而迷。故经所云冬,传谓之秋也。考宋用殷正,则建酉之月,周以为冬,宋以为秋矣。 桓公七年「夏,谷伯绥来朝。」传作「春」。刘原父曰:传所据者,以夏正纪时也。文公十六年,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经在九月,传作七月。隐公三年夏四月,郑祭足帅师取温之麦;秋,又取成周之禾。若以为周正,则麦、禾皆未熟。四年秋,诸侯之师败郑徒兵,取其禾而还。亦在九月之上,是夏正六月,禾亦未熟。注云:取者,盖芟践之。终是可疑。按:传中杂取三正,多有错误。左氏虽发其例于隐之元年,曰「春王周正月」,而间有失于改定者,文多事繁,固著书之君子所不能免也。
鼐按:此数条之说,可以破纷纭纠葛之疑。秦正建亥。
顾氏炎武曰:胡氏引秦人以亥为正,不改时月为证,则不然。汉书高帝纪春正月。注:师古曰:「凡此诸月号,皆太初正历之后,记事者追改之,非当时本称也。」以十月为岁首,即谓十月为正月。今此真正月,当时谓之四月耳。他皆类此。叔孙通传:诸侯群臣朝十月。师古曰:「汉时尚以十月为正月,故行朝岁之朝,史家追书十月。 汉元年冬十月,五星聚东井,当是建申之月。」刘攽曰:「按历,太白、辰星去日率不过一两次,今十月而从岁星于东井,无是理也。然则五星以秦之十月聚东井耳。秦之十月,今七月,日当在鹑尾,故太白、辰星得从岁星也。」按:此足明记事之文皆是追改,惟此一事失于追改,遂以秦之十月为汉之十月耳。夫以七月误为十月,正足以为秦人改月之证,胡氏失之。
鼐按:先儒主改时改月之说者,动云此秦自为一代之制,殊不足以折胡传之谬。夫商、周之改时改月,既确有可证矣,自夏迄秦,历千余年间,无复夏时之事,而秦忽远从夏之冬十月以为岁首乎?此不可解也。得顾氏说,始豁然于秦之建亥,未始不改时月也,真足破千载不决之疑矣。
三正考卷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