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谷先生说辞学之组织及理论最为精密,古今殆无其比。其学说之基础,建于其哲学思想及方法论之上,具详前章由是推演及于学说之全体,无处不表露其哲学方法之运用。严格论之,此种哲学的思想及方法实为说辞学上不可分之一部分。不过,《鬼谷子》之学固不只说辞学之一部,尚有权谋学之其他一部,亦同时应用。其同一之哲学思想及方法,故不得不因研究之方便上析而为二,盖非得已也。

《鬼谷子》书于说辞学上为专门的叙述者,有“捭阖”、“反应”、“内揵”、“飞箝”、“权”、“损兑”及“中经”,凡七篇,其他各篇则侧重权谋学方面,间亦有及于说辞学者。要之,《鬼谷子》书其泰半皆为说辞之学。说辞学之完成,独立成为一种专科,盖始于《鬼谷子》。此殆确定不疑之事实也。

说辞学之组织

《鬼谷子》说辞学之组织论理最严密,立说最精确,系统最分明。每一法则之确立,则以一篇阐其义,其篇名所示,即其法则上广义之名称也。法则一立,则在全书中随时阐发应用,与近代科学之组织无殊。周秦诸子中如此书组织之精密谨严者,殆罕其匹,谓非吾国往古精神科学上之绝作,不可得也。

大抵鬼谷先生说辞学之组织,由其哲学上之原理出发,以建立其各部分的法则,由其法则以论述其理法。其间虽亦有极重要之方法,同着一篇之中,而为篇名所掩而未及者,咸附于此项法则之下。鬼谷先生之组织此数项法则,常有其极精密之生理的、心理的、论理的基础,故其理论皆极精当不移,而其组织系统之上大别之可判为二部:一曰一般的原理,即生理、心理、论理上诸法则,《鬼谷子》哲学上之思想及方法也;一曰捭阖的原理,即论究说辞上之形式、实质之内容,及其适用上之法则者也。前者为普遍的,后者为特殊的;前者为基础的,后者为应用的。此其别也。

《鬼谷子》说辞学上之组织系统,兹详细分析其内容,约如下表:

上表所列(1)一般的原理上其生理上、心理上、论理上诸基础法则,其相互的关系与权谋学相同,实为说、权二学共同之基础,此不复述。(2)捭阖的原理上,说辞之形式的内容其普通的分类,则与孔门之言语学其组织上有极相密切之关系。虽其分类较为严密,不若孔子分类之广,要皆取材于孔门。如“佞言”,孔子所非,以为“焉用佞”者也,《鬼谷子》则曰“谄而干忠”;如“谀言”,孔子所恶,以为“巧言令色”者也,而《鬼谷子》则曰“博而干智”;如“平言”,孔子之誉史鱼以为直者也,而《鬼谷子》则曰“决而干勇”;如“戚言”,孔子所称为“邦有道,危言危行”者也,而《鬼谷子》则曰“权而干信”;如“静言”,孔子所谓“法语之言,改之为贵”者也,而《鬼谷子》则曰“反而干胜”。此其命名设辞间有异同,要其分类法之渊源本诸孔氏,殆无疑义。按《尧典》“静言庸违”,蔡沈《集传》“静则能言”、“用则违背”,“静言”之由来较古,《鬼谷子》之取义殆本于此,盖择胜义而从之者也。

次心理的分类,鬼谷先生别之为五,其言曰:

“曰病,曰恐,曰忧,曰怒,曰喜。病者,感衰气而不神也;恐者,肠绝而无主也;忧者,闭塞而不泄也;怒者,妄动而不治也;喜者,宣散而无要也。”

《权》篇

按诸《易·系辞传》之言曰:

“将叛者其辞惭,中心疑者其辞枝。吉人之辞寡,躁人之辞多。诬善之人其辞游,失其守者其辞屈。”

此六辞者,五病之变也。叛者恐,故其辞惭;疑者忧,故其辞枝;躁者怒,故其辞多;诬善者病,故其辞游;失其守者宣散而无要,故其辞屈。鬼谷立辞之名主于性情,《易传》则注目于对方之事态,事实上虽无极大之分别,而鬼谷先生则为说辞学上之组织,故选择分类比较精严,不若《易传》之失于滥也。又按《大学传》言:“身有所忿懥,则不得其正;有所恐惧,则不得其正;有所好乐,则不得其正;有所忧患,则不得其正。”宋人以为《大学传》为曾子作,近代学者或多持疑义,要为汉初学者传述战国时孔门之学,殆无容疑。证以《中庸》“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之说,其言实互相发明,由此足征性情之学孔门固详乎言之者。《大学传》虽使即为汉人之书,然其作者述学态度之谨慎,固未悖于真也。观此可明以性情为基础之心理的分类法,比较上实为进步的。诚以语言学之组织,其心理上之要素盖居其半,苟由心理上出发,则其分类之基点易于齐一而精密也。

复次应用的分类。《鬼谷子》别之为四:一曰饰言,二曰利辞,三曰成义,四曰难言。凡兹四者,咸释其义。其言曰:

“饰言者,假之也;假之者,益损也。应对者,利辞也;利辞者,轻论也。成义者,明之也;明之者,符验也。难言者,却论也;却论者,钓几也。”《权》篇

欲明此四义,当先明“说”的意义。《权》篇又曰:“说者,说之也;说之者,资之也。”所谓资之者,以其说资人也。“资者,取也”,“人之所藉也”,段玉裁《说文注》曰:“资者,人之所藉也。”《周礼注》曰:“资,取也。”《老子》曰:“善人者不善人之师,不善人者善人之资。”故由“说”之目的言,则所以资于人,使得其所凭籍以为用也。故说辞之用不惮多方以相晓,反覆以相难,终冀达其目的而后已。由此出分四类之义,自显而易明。按《韩诗外传》言:

“夫繁文以相假,饰辞以相悖,数譬以相移,外人之身,使不得反其意,则论便然后害生也。”

韩婴传《诗》学,去战国未远,此故言语科之孑遗也。其言“繁文”者,“饰言”也;“饰辞”者,“利辞”也;“数譬”者,“成义”也;“外人之身”者,“难言”也。四者陈义若一,与鬼谷之学若合符节,以《韩传》释四类,意显词豁,无遗义矣。

此外,说辞学上之实质的内容,及适用上诸法则,均由“捭阖”的原则演绎而生:“反应”的法则以求情理之真伪,“内揵”的法则以结人我之亲交,“飞箝”的法则以制事势之枢机,其他关于本身的地位、对方的情态及环境的事态上诸法则,则均以具体的、心理的、事实之理想为之基础,以分别诸类之人与事而为之说法,以为应用上之标准。凡此诸法则,具详下节说辞学之方法中,兹不多及。

由此以论《鬼谷子》说辞学之组织、系统及分类,其严密精详丝毫不减于今日之精神科学。古今政治思想家能具有此种条理者,未或多觏;政治上之纯理的研究精密至此,而后世竟湮没而不彰,斯真人类政治学术上之一阨也已。

说辞学之根本观念——捭阖的原理

说辞学上之根本观念,鬼谷先生名之曰“捭阖”,其言曰:

“捭阖者,天地之道……以变动阴阳,四时开闭,以化万物;纵横反出,反覆反忤,必由此矣。”

按原文“天地之道”句下有“捭阖者”三字,系因前后文误衍,兹据曲园先生《古书疑义举例》五“涉上下文而衍例”删去。

“捭阖者,道之大化。……吉凶天命系焉。”以上《捭阖》篇。按原文“道之大化”句下有“说之变也,必豫审其变化”二语,此系错简,其义不可通,兹考正,详见拙著考正本。

“捭阖”的原理为说辞学全部之第一原理。故《鬼谷子》不惮为之详细解释,严立界说,以树其学术上组织之骨干,故其言曰:

“捭之者,开也,言也,阳也;阖之者,闭也,默也,阴也。阴阳其和,终始其义。故言长生、安乐、富贵、尊荣、荣显、名誉、爱好、财利、得意、喜欲,为阳,曰始。故言死亡、忧患、贫贱、苦辱、弃损、亡利、失意、有害、刑戮、诛罚,为阴,曰终。”《捭阖》篇

此其解释与界说,义至显明,由此而后“捭阖”之意义始赋有“阴阳”二性,而“阴阳”二字遂离开《易》学上之见解,完全为说辞学上之术语。故其言曰:“捭阖之道,以阴阳试之。”即其义也。然依《鬼谷子》之哲学思想解释其所谓“道者,一其纪也”,《本经》道始于一,化而为二则曰“阴阳”,以“阴阳之开阖”《捭阖》篇观其法象之变化,以确立其根本之原则,此其思想之本源,与《易·系辞》所言“一阴一阳之谓道”理想意义完全一致。至其捭阖的意象,则取于易、老两家之学。

《易·系辞传》曰:

“夫坤,其静也翕,其动也辟,是以广生焉。”

“阖户谓之坤,辟户谓之干,一闽一辟谓之变。”

以上《易·系辞》

老聃亦曰:

“天门开阖,能无雌乎?”今本《老子》第十章

按今本《老子》此言疑有讹误,考敦煌写本作“天门开阖而为雌”,曲园先生言:“唐《景龙碑》作‘天门开阖,能为雌’,其义并胜,当从之。”曲园先生之言是也。

其后《鬼谷子》所言“动静虚实之理”,《反应》篇“刚柔张弛”《捭阖》篇之道,亦全本于此。愈推演而愈广,愈变化而愈奇,则“奇正”、“离合”、“取予”、“出入”、“益损”、“去就”、“倍反”、“高下”、“得失”、“进退”、“是非”、“重毁”、“亲疏”、“爱憎”等散见全书各篇之中者,凡其界说所未详及,皆由此原则推变应用而生。此种纯粹的二元论之组织异常坚密,毫无罅隙可寻,故《鬼谷子》再三郑重以释其义、立其说,非无故也。

第一目 名实

捭阖的原理之成立,有数种必备之要素。《鬼谷子》之言曰:

“粤若稽古,圣人之在天地间也,观阴阳之开阖,以名命物。”《捭阖》篇

“循名而为实,安而完;名实相生,反相为情。故曰名当则生于实,实生于理,理生于名实之德,德生于和,和生于当。”《符言》篇

命名者,说辞学上树辞立说不可不具之要素也。自孔子始倡正名之说,复传《春秋》之学,后之为学者遂以命名为第一要义。《左氏传》言“名以制义”,《易·系辞传》亦言“开而当名,辨物正言,断辞则备矣。其称名也小,其取类也大”。《申子》亦言“圣人贵名之正也,以其名听之,以其名视之,以其名命之”。又《韩非子》引《申子》曰:“名自正也,事自定也,是以有道者自名而正之,随事而定之也。”又《尸子·分篇》言“执一以静,令名自正,令事自定”。申不害、尸佼均与鬼谷子同时并世,《左传》、《易·系辞传》之成则略先《鬼谷子》。观此诸家学说,可征其时正名之学其在学术上之地位极为重要,后此遂开“别墨”之辩学,惠施公孙龙辈之名学,庄周之无名论矣。此“捭阖”的原则之第一要素也。

第二目 同异

捭阖的原理之第二要素,厥名曰“同异”。盖名制既定,事义始彰,于是研究事理之法乃在于同异之“审察”。按《易·睽》彖曰“万物睽而其事类同”,又象曰“上火下泽,睽;君子以同而异”。同异之察,盖始于《易》,王弼所谓“睽而知其类,异而知其通”,《明爻通变》篇此其解释意殆近是。至《鬼谷子》则曰:

“开而示之者,同其情也;阖而闭之者,异其诚也。可与不可,审明其计谋,以原其同异。”《捭阖》篇“听真伪,知同异,得其情诈。”《反应》篇

“立势制事,必先察同异之党,别是非之语。”

《飞箝》篇

“钩箝之语,其说辞也,乍同乍异。”《飞箝》篇

所谓同异者,推理作用之第一义也,在鬼谷先生哲学的方法论上名之曰“类”。“类”者,即以别同异之方法也。同其同者,异其异者,皆曰“类”,故鬼谷之知的法则始于“以类知”,终于以类行也。关于“类”的法则,详前章第二节《鬼谷子之心理的哲学》。凡政治上之事势,苟能察其同异之原则,其立辞说事必不致错迕而不入。由是而事理可明,“虚实”可见,“离合”可决,变化可知,“立势制事”之权可操于己,“同情异诚”之辞可说于人,此《捭阖》的原理之第二要素也。

第三目 先

捭阖的原理之第三要素,厥名曰“先”。“先”者,主治于未然者也。鬼谷先生学说之全体,力倡其“先”的学说,究其渊源,殆绍述孔子“先觉”、“先施”之遗说者也。故论述其说辞学之根本原理,此项“先”的要素尤不可忽。按老聃之学主于“后”,曰“不敢为天下先”;《鬼谷子》则不然,其书开宗明义即曰“为众生之先”,此其学说上根本不同之点也。大抵《鬼谷子》主先之学约可析为四类,依其程序如次:

(一)先察。如《飞箝》篇言“立势制事,必先察同异之党”之类是也。

(二)先知。如《忤合》篇言“是以圣人居天地之间……必因事物之会,观天时之宜,因知所多所少,以此先知之”,又《本经》言“将欲用之于人,必先知其养志”、“圣人之道,先知存亡,乃知转圆而从方”之类是也。

(三)先定。如《反应》篇言“动作言默,与此出入……皆以先定为之法则”,“己不先定,牧人不正。……已审先定,以牧人策,而无形容,莫见其门,是谓天神”之类是也。

(四)先为。如《捭阖》篇言“为众生之先”、“离合有守,先从其志”、“为万事之先”之类是也。

凡兹“先察”、“先知”、“先定”、“先为”四项程序,皆言于事之未然之前,而行其观察、认识、判断、实行之谓也。按之《孙子》十三篇所言:

“后人发,先人至。”《军争》篇

“先夺其所爱则听矣。”

“先其所爱,微与之期。”以上《九地》篇

“悬权而动,先知迂直之计者胜。”《军争》篇

“先知者,不可取于鬼神,不可象于事,不可验于度,必取于人之知敌之情者也。”

“凡军之所欲击……必先知其守将。”以上《用间》篇

可见两家学说上之观念完全相同。至《孟子》所言“先知”、“先觉”,意亦相合。不过《鬼谷子》之学完全在政治上着眼,其意味自有不同耳。总之,《鬼谷子》主先之学,要以“制事于机先”为其根本之原理。自此种学风大开,而后《荀子》则言“先虑之,早谋之”,《非相》篇韩非亦言“先物行、先理动之谓前识”。《解老》篇由此可见战国时代学风之扇播,其趋势固可知矣。此“捭阖”的原理之第三要素也。

第四目 变

捭阖的原理之第四要素,厥名曰“变”。变化之学,本于《周易》。《易·系辞传》曰“一阖一辟之谓变”,“化而裁之谓之变”,“刚柔相推而生变化”,“拟之而后言,议之而后动,拟议以成其变化”。变者,动也,动而化随之,故《鬼谷子》曰:

“捭阖者,天地之道……以变动阴阳,四时开闭以化万物。”

至变而化之,则阴阳互用、动静相生,“阳还终阴,阴极反阳”。《捭阖》篇其道无穷,要视其所“御”者何如以为之制而已,故《鬼谷子》曰:

“变化无穷,各有所归,或阴或阳,或柔或刚,或开或闭,或弛或张。”

“益损、去就、倍反,皆以阴阳御其事。”《捭阖》篇

此言捭阖的法则,其变化之用无穷也。

然变化有“眹”,要在“先”“见”,故《鬼谷子》曰:

“知存亡之门户,筹策万类之终始,达人心之理,见变化之眹焉。”

“说之变也,必豫审其变化。”以上《捭阖》篇

此则以“先”御“变”之学说也。

顾“变”的方法,事原人为,其应用于捭阖的原理之上者,有二:

(一)变象比。《鬼谷子》曰:

“其不言无比,乃为之变,以象动之,以报其心。”“古善反听者,乃变鬼神以得其情,其变当也,而牧之审也……变象比,必有反辞,以还听之。”以上《反应》篇

此论立言之术有时而穷,必变其象比,然后得其情实也。

(二)变言说。《鬼谷子》曰:

“夫内有不合者,不可施行也。乃揣切时宜,从便所为,以求其变。以变求内者,若管取揵。言往者,先顺辞也;说来者,以变言也。善变者审知地势,乃通于天,以化四时,使鬼神,合于阴阳。”《内揵》篇

此言说人之策有不合,则违事失人,不免乖戻,故必变其说、顺其辞也。

凡此变的学说,皆以阐明致用于“捭阖”的原理之上者也,此“捭阖”的原理之第四要素也。

第五目 微

捭阖的原理之第五要素,厥名曰“微”。“微”者,危微之学也,其说本出于易、道两家。《易·系辞传》曰:

“几者动之微,吉凶之先见者也。”

又《荀子》引《道经》曰:

“人心之危,道心之微。”《解蔽》篇

按伪《古文尚书》有“人心惟危,道心惟微”句,疑汉人本《荀子》引《道经》语,伪作,故不具引。

此其说亦见称于《孙子》,《孙子》曰:

“微乎微乎,至于无形;神乎神乎,至于无声,故能为敌之司命。”《虚实》篇

按《通典》作“微乎微微,至于无形;神乎神神,至于无声”;《御览》作“微乎微乎,故能隐于常形;神乎神乎,故能为敌之司命”。

至《鬼谷子》则曰:

“即欲捭之,贵周;即欲阖之,贵密。周密之贵微,而与道相追。”《捭阖》篇

鬼谷先生以“周”、“密”释“微”之用,至其体则曰“与道相追”,盖本之《道经》之遗说也。危微之学,亘于《鬼谷子》全部学说之中,并为政略学之中心学说,此“捭阖”的原理之第五要素也。

具兹五项要素,而后捭阖的原理乃克成立,由是而其原理之演化始具有极重要之意义。由其适用之对象与范围之不同,而捭阖之道、变化之方各有不同,故《鬼谷子》曰“故捭者,或捭而出之,或捭而纳之;阖者,或阖而取之,或阖而去之”,斯即其义也。此说辞学上之根本观念也。

说辞学之实质的方法

《鬼谷子》说辞学之方法,为说辞学上主要的部分,约可析之为二部:第一部为说辞的实质上之法则,第二部为说辞的适用上之法则。兹分论其实质的方法如次。

第一目 反应的法则

据前章第三节《鬼谷子之经验的哲学》所述,反覆的法则为《鬼谷子》论理上之普遍的方法,其在说辞学上则曰“反应”。“反应”的法则者,盖由反复之论理的方法变易其见地而言者也,故于反覆之外,研究事理之方不得不求对方之“应”验,以为复核事理之必要的方法,不如此则真理不明、误会滋多也。盖反覆者,求之于己;反应者,并验之于人。有诸己,更求诸人,则事理之确凿与否始可判明无疑也。故《反应》篇曰:

“言有不合者,反而求之,其应必出。”

此“反应的法则”之原理也。按今本《老子》曰“反者道之动”,四十章又曰“万物并作,吾以观复”,十六章此其文并简古韵、依古声,殆老子原始学说之一部分也。《鬼谷子》“反覆”的法则之确立,及“反应”的法则之演化,其受老子学说之影响观此可见。又按《韩非子·扬权》篇曰:“凡听之道,以其所出,反以为之入。……彼自离之,吾因以知之。”此则直释《鬼谷子》之言,无复余义。此外,《淮南子·汜论训》言:

“圣人者,能阴能阳,能弱能强,随时而动静,因资而立功,物动而知其反,事萌而察其变,化则为之象,运则为之应,是以终身行之而无所困。”

《淮南子》书成虽在汉世,其书杂纂百家言,述学明理要为近真,此论为战国政略家之遗教,其论《反应》,义至明了,亦可为鬼谷《反应篇》作一注脚。其后徐幹《中论》言:

“反之覆之,钻之核之,然后彼之所怀者竭。”

此则并“反复”而言者也。其言“钻之核之”,亦钻核其应验于事实者如何之旨也。徐氏达识,盖亦深于《鬼谷子》之学者,观此数家之言,“反应”之法则的理论可以大明矣。

由是进求其“反应”的法则上说辞之应用,鬼谷别为四个阶段,曰“象比”、曰“反辞”、曰“重袭”、曰“审牧”。兹分析论述之如次。

(一)象比法。《反应》篇曰:“言有象,事有比。其有象比,以观其次。象者象其事,比者比其辞也。以无形求有声,其钓语合事,得人实也。……己反往,彼覆来,言有象比,因而定基。”

又曰:“欲开情者,象而比之,以牧其辞。”其所谓“象”者,盖取于《易》象,《易·系辞》曰“象者,像也”,又曰:“夫象,圣人有以见天下之赜,而拟诸形容,象其物宜,是故谓之象。”其所谓“比”者,亦见于《易》。《易》曰“比,辅也”,《易》彖引伸其义则例也、类也。象比之法引用于“反应”的法则上,为一切说辞上之轨范,凡理之所及,象事比辞、取类索形,多张其辞以为之网,此象比之法其第一阶段也。

按《管子·七法》曰:“义也、名也、时也、似也、类也、比也、状也,谓之象。”《管子》书非一时一人之笔,其书之成,盖在战国中世之后。据此言,是比亦象也。其释“象”的意义,含义甚广,断在鬼谷之后。以其义混,故不具引。

(二)反辞法。《反应》篇又曰:“其不言无比,乃为之变……古善反听者,乃变鬼神以得其情。其变当也,而牧之审也。…… 变象比,必有反辞,以还听之。”“反辞”者,变象比之辞也。变的要义详见本章第一节第四目,象比之正则宜获对方之“反应”,然或有例外,“其不言无比”者,则不能不为之变其象比以复求之,是曰“反辞”。按《韩非子》言:

“倒言反事以尝所疑,则奸情得。”《内储》

韩非此言盖指特殊的事态之下之“反辞”的应用而言,非通例也。然韩非固私淑鬼谷之学者也,此其说亦足以资鬼谷子“反辞”法之例证矣。此反辞之法其第二阶段也。

(三)重袭法。《反应》篇又曰:“重之袭之,反之覆之,万事不失其辞。”重袭者,言象比与反辞之应用,宜于多方重袭其方式,并变换其方法,或反或覆,务求详审,不悖事情之谓也。此重袭之法其第三阶段也。

(四)审牧法。《捭阖》篇曰:“夫贤不肖、智愚、勇怯有差,乃可捭,乃可阖,……无为以牧之。”《反应》篇曰:“以象动之,以报其心,见其情,随而牧之……古善反听者,乃变鬼神以得其情,其变当也,而牧之审也。牧之不审,得情不明;得情不明,定基不审。……欲开情者,象而比之,以牧其辞。”又《反应》篇曰:“己不先定,牧人不正。……己审先定,以牧人策,而无形容,莫见其门,是谓天神。”审牧者,心理上操治之术也,其主体在于“无为”。“无为”者,“致虚静”者也。唯其“虚静”,故能详审正理、因事制宜,“以牧人策,而无形容”,此鬼谷学术之本旨也。按《吕氏春秋》言:

“按真实而审其名,以求其情;听其言而察其类,无使放悖。”《审分》篇

吕氏斯言,虽未能尽阐鬼谷之说,然其意犹是也。此审牧之法其第四阶段也。

具此四阶段,而后“反应”的法则以立。

第二目 内揵的法则

许氏《说文》“攑,举也”,段玉裁《注》曰:“《上林赋》、《毛诗笺》、《汉书音义》、《通俗文》皆作揵,揵即此攑篆也’字从手、举,会意。邱言切,十四部。”又《玉篇》列字次第“下扬上,作攑,邱言切,举也”,此“揵”之本字本义也。至《内揵》篇陶弘景注曰:“揵者,持之令固也”,陶注释义当是本《说文》“掔,固也”之义。《段注》曰“掔之言坚也、紧也,谓手持之固也。苦闲切,十四部。”“揵”、“掔”二字音近部同,疑古相通借,陶注特释其一,非通义也。又按《内揵》篇之言曰:

“以变求内者,若管取揵。”

又曰:

“此用,可出可入,可揵可开。”

此其所言之“揵”字,均当作“键”。《周礼》“司门掌授管、键,以启闭国门”,诸经多借“键”为“揵”,而《周礼·司门》作“管蹇”,郑元云“蹇,读为键”,即此键字也。《说文》“键,铉也”,《段注》曰:“谓鼎扃也,以木横关鼎耳而举之……故谓之关键。渠偃切,十四部。”又《说文》:“铉,所以举鼎也。”是“揵”、“键”二字皆含有举的意义,此陶注所略而未及者也。余故谓《内揵》篇之“揵”字原文均当作“键”,“键”、“楗”、“揵”、篆作“攑”“掔”四字均以声近部同,古相通借,故其义引伸而滋多,不足异也。由是言之,“内揵”

的法则其意义乃可得论。《鬼谷子》曰:

“内者,进说辞;揵者,揵所谋也。”《内揵》篇

此内揵的法则之界说也。换言之,即谓举其所谋以进其说辞之谓也,此其说辞之实质的内容,厥为内揵的谋略,非本节范围所及。详见下章兹论其说辞之形式的法则上之内容,其阶段有三:

(一)隐度法。《内揵》篇曰:“凡说者务隐度,计事者务循顺。阴虑可否,明言得失,此御其志。”“隐度”者,隐度其事之中理而后说也,此说辞学上“内揵”的法则之心理的基础也。按《吕氏春秋》之言曰:“凡君子之说也,非苟辩也……必中理而后说也。”《怀宠》篇又曰:“善说者,言尽理而得失利害定。”《开春》篇皆此义也。

(二)顺辞法。《内揵》篇又曰:“言往者,先顺辞也。”顺辞者,内揵的法则上所以进说辞之第二种步骤也。上文引“计事者,务循顺”,循顺以为辞,则其辞必不见非逆而易入矣。然何以曰先耶?《内揵》篇又曰:“先取《诗》、《书》,混说损益,议论去就。”此之谓先顺辞也。

(三)变言法。《内揵》篇又曰:“说来者,以变言也。”变言者,于事之未然,先究其时之所宜以求其变,而后说者也,说详本章第一节第四目故由内揵的法则上言,此为第三种步骤。由是进行“以变求内”,则其事始集,而“内揵”的法则以立。

第三目 飞箝的法则

说辞之应用,以内揵的法则为经,以飞箝的法则为纬。内揵的法则的适用,常与飞箝的法则互相结合,而不可分离。大抵说辞上之工作,其第一部以内揵的法则任之,而完成工作之第二部则为飞箝的法则之适用。其间恒相接合、各尽其用,故在说辞学上论,虽可析而为二,而应用上则二者之关系致相密接、无可分也。必明乎此义,而后知“飞箝”的法则在说辞学上关系之重要。

按飞箝的意义,许氏《说文》曰“飞,鸟翥也”,“翥,飞举也”,《方言》亦曰:“翥,举也。”“箝,籋也”,“籋,箝也”。《段注》曰:“箝,胁持也,以竹胁持之曰箝,以铁有所劫束曰钳,书史多通用。”又曰:“箝、籋二字双声,夹取之器曰籋。”由是释之,是飞举而胁持之谓也。又按《意林》录《六韬》曰:“辩言巧辞,善毁善誉者,名之曰间谍飞言之士。”《意林》书本之六朝旧本,此虽未可证其为《汉志》《六韬》之原本,要之,非唐代以后之《六韬》伪本无疑。今本《六韬》文中间多古词奥义,断为战国时代遗说,为后世纂取成文,故或披沙简金,不无所得也。兹《意林》所引“间谍飞言”之说,当即战国遗说,以与《鬼谷子》参证,则“飞箝”之意义自可大明。陶弘景注谓“飞谓作声誉以飞扬之”,其说非也。由是论之,“飞箝”的法则云者,谓飞举其言以箝束之之谓也。《鬼谷子》于此项法则之内容,别其阶段为四:

(一)隐括法。隐括法之前题建于论理学之上,其基础则为前章所述之量权的法则。以量权的法则实施之结果,其在说辞学之飞箝的法则上,名之曰“隐括”。此与《内揵》的法则上之“隐度”有同一之心理的推度作用,不过“隐度”法稍形简单,而“隐括”法则较复杂。犹之推理作用,则“隐度”者应用其一个方式以行断定,而“隐括”者则应用数个方式以行其复杂之推断,此其异也。大抵“隐括”法可谓之为归纳的方法,故其程限以不抵触事实为其必要的条件,故《飞箝》篇曰:

“凡度权量能,所以征远来近。立势制事,必先察同异之党,别是非之语,见内外之辞,知有无之数,决安危之计,定亲疏之事,然后乃权量之。其

有隐括,乃可征,乃可求,乃可用。”《飞箝》篇

此飞箝的法则上之第一阶段也。

(二)先征法。先征法者,说辞上之证验作用也。《飞箝》篇曰:

“其不可善者,或先征之,而后重累。”

陶注释以为“征召”之义,误也。按《论语》曰:“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又《中庸》曰:“上焉者,虽善无征。无征不信。”以征为信,此鬼谷之说所由本也。“飞箝”的法则上以征验之辞为先,以求其辞之人人而信之也,此其第二阶段也。

(三)累毁法。《飞箝》篇曰:“或先重累而后毁之,或以重累为毁,或以毁为重累。”《飞箝》篇。此段接上文(二)先征法所引之言。“累毁”法者,“飞箝”的法则上最晦涩而最扼要之部份也。

按《说文》曰“重,厚也”,《段注》曰:“厚斯重矣,引伸之,为郑重重叠,古只平声,无去声。”又《荀子》杨倞注曰:“重色、重味,言重多也。直用反。”又《说文》曰:“絫,增也。一曰絫,十黍之重也。”《段注》曰:“增者,益也,凡增益谓之积絫。絫,隶作累,累行而絫废,古书时见絫字。”此重累之本字、本义也。

又《战国策》引语曰“论不修心,议不累物”,又曰“辍而弃之,怨而累之”。又刘向说苑》曰:“天将与之,必先苦之;天将毁之,必先累之。”“毁”与“累”对举,此亦战国时代之言,而刘向引用之者也。凡此所引之累字,其古义均宜释作“解”字之义。按曲园先生《古书疑义举例》曰:“《礼记·曲礼》篇‘为大夫累之’,按累之,犹解之,累、解本叠韵字。《荀子·富国》篇‘则和调累解’,累、解二字同义……缓言之曰累解,急言之曰累。”曲园之言是也,此则“累”字之变义也。由此以言“重累”者,多方为之解释之义也。陶注释之以为“都状其材术所有”,《飞箝》篇注其说殊未安,此特陶氏以己意释之而已,非古训也。

至“毁”的意义,《说文》曰“毁,缺也”,《段注》日:“缺者,器破也,因为凡破之称。”是所谓毁者,举其缺失而言之谓也,陶注释之以为“就其材术短者訾毁之”,意近是矣。古义既明,请论其法。

累毁法者,说辞上之积极的方式也,此为飞箝的法则上之主要的方法。其方式之运用恒随事态为变迁,要以活用为原则。盖苟遇有个性强固而城府深密之对手,即鬼谷所谓“其不可善者”,则其方式之活用直如岳武穆所谓“运用之妙,存乎一心”,此固不可以言传者也。然其变化之用,简言之有三:(1)先征实其言,而后多方为之解释,所谓“先征之而后重累”也;(2)或先于多方为之解释,而后举其缺失,所谓“或先重累而后毁之”也;(3)或即于多方解释之中备论其缺失,或随于举其缺失之时即为之多方解释,所谓“或以重累为毁,或以毁为重累”也。凡兹三者,以用为变,此其第三阶段也。

(四)钩箝法。《飞箝》篇曰:“钩箝之语,其说辞也,乍同乍异。”钩箝法者,即捭阖的原理之演用于说辞学上而赋以专名者也。其所谓“乍同乍异”者,即前第一节所引“开而示之者,同其情也;阖而闭之者,异其诚也”。其义相同,由性质上言,是曰“捭阖”;由运用上言,斯曰“钩箝”。说详第一节此其第四阶段也。

综兹四法,是曰飞箝。此犹在说辞学上言之耳,至其实质内容,则亦以权谋学为经,说详下章,兹不具论。

说辞学之适用的方法

第一目 关于个人的地位关系适用之法则

说辞之施,以个人的本身之地位不同,而其适用之方法遂以悬殊,此其地位之自觉,须有主观之直觉的判断为衡,此中有甚深微妙之关系,须凭主观上最高点之观察,而后始能悟解者。换言之,即非老谋深算、髙瞻远瞩者,不能于其本身的地位有超然之自觉,则其说辞之内容自不能有适当之规定也。兹请分论关于本身的地位适用之方法如次。

(一)说内法。《谋》篇之言曰“外亲而内疏者,说内……”此“说内”法之定义也。“说内”法者,言度其本身所处之地位、与对方之关系,如关系未深而身处近密,外虽亲善内实疏远者,则为之说其内也。虽然,何法以说其内乎?《内揵》篇曰“以变求内,若管取揵”,此所谓“变”,即以“说内”者也。然何以须说内乎?《内揵》篇又曰“近而疏者,志不合也”,唯其不合于志,故须求内,故又曰“欲合者用内”,此即所以求其合也。由是更进而求之“内揵”的法则,则“揵而内合”《内揵篇》之法行,而“说内”之义益显矣。若其不然,苟从其反面言,则如《谋》篇所谓“其身内,而言外者,疏”矣。此谓其言之“外”与其本身的地位之“内”不能适应其关系也。换言之,即在此种场合宜行“说内”之法,而乃“说外”,则必见疏远也。是即《淮南子》所谓“物或近之而远”,《人间训》即此义也。此说内之法一也。

(二)说外法。《谋》篇又曰“内亲而外疏者,说外……”,此“说外”法之定义也。“说外”法者,言度其本身所处之地位、与对方之关系,如关系既深,而“周泽未渥”,《韩非子》语内实亲善外示疏远者,则为之说其外也。虽然,何法以说其外乎?《内揵》篇曰“内自得而外不留者,说而飞之”,此所谓“说而飞之”,即谓以飞言箝束之,是即以“说外”者也。然何以须说外乎?《内揵》篇又曰“远而亲者,有阴德也”,顾虽有阴德而不见用者,则亦《内揵》篇所谓“就而不用者,策不得也”。策既不得,则更当求其外,故又曰“欲去者用外”。外者,远也,许氏《说文》是即所以“说外”者也。由是更进而求之“飞箝”的法则,“度权量能……征远来近”,《飞箝》篇则“说外”之义明矣。若其不然,苟从反面言,则如《谋》篇所谓“其身外,其言深者,危”矣。此亦谓其言之“深”与其本身所处之地位相迕,在此场合当行“说外”之法而不行,故必致身危也。是即《淮南子》所谓“说听计当而身疏”《人间训》者,亦斯义也。此“说外”之法二也。

(三)因说法。《权》篇之言曰:“因其疑以变之,因其见以然之,因其说以要之”,此“因说”之法也。“因”的意义谓“循理”也,《符言》曰“圣人因之,故能掌之;因之循理,故能久长”,此之谓也。按《吕氏春秋》言:

“善说者……因人之力以自为力,因其来而与来,因其往而与往,不设形象,与生俱长,……顺风而呼,声不加疾也;际高而望,目不加明也。所因便也。”《顺说》篇

吕氏此说,其释因说之法,陈义显明,无待烦言。由是观之,战国说辞学上因说法之重要即此可见矣。此因说之法三也。

按《慎子》书文多驳杂,近代学者疑为杂录所成,殆近是。其书言“天道因为大……因者,因人之情也,用人之自为,不用人之为我,则莫不可得而用矣”,此其释因的意义与《吕氏春秋》若合符节。又按《鹖冠子》书近人多疑其伪作,然其书中颇多古词奥义,或系先秦遗文为伪作者篡取以实其伪书,亦在意中。其《学问》篇言“见变而命之,因其所为而定之,若心无形,灵辞虽搏捆,不知所之”,此节完全为纵横家言,断非汉代以后所能伪作,此其义直绍鬼谷,可为鬼谷因说法作一注脚。

以上三法各有其特定之场合以为展用之条件,苟或错误,则其事不立。此关于个人的地位、关系,适用之法则一也。

第二目 关于对方的情态适用之法则

关于对方的情态适用之法则,以对方的情态之异状而各具有特殊的方法。《鬼谷子》尝具体言之,曰:

“与智者言,依于博;与博者言,依于辨;与辨者言,依于要;与贵者言,依于势;与富者言,依于高;与贫者言,依于利;与贱者言,依于谦;与勇者言,依于敢;与‘愚’者言,依于锐。”《权》篇

按“愚”字,原文作“过”,依《邓析子》作“愚”,“过"字误也。别本作“通”’,秦恩复注谓当作“进”,“进”字于义亦未安,故依《邓析子》改正。

凡此九法,皆以对方之情态不同而立言,其法则亦因之而异。兹分析论之如次。

(一)曰“博”。博者,“繁称文辞”之谓也,盖“与智者言,将此以明之也”。均见《权》篇其言“繁言而不乱”,《权》篇亦此义也。是即《韩诗外传》所谓“繁文以相假”也。

(二)曰“辨”。辨者,别也。徐幹《中论》言“辨之为言别也’为其善分别事类而明处之也”,又曰“辨之言,必约以至,不烦而论……使论者各尽得其愿而与之得解”,《覈辩》篇即此义也。

(三)曰“要”。要者,要言不烦之谓也。鬼谷所谓“终日言,不失其类”,类者,辞之要理也,故亦曰“观要得理”均见《权》篇也。又《礼记》引孔子曰“君子不以辞尽人”,《表记》亦谓得辞之要也。

(四)曰“势”。势者,形势也,即《本经》所谓“势者,利害之决,权变之威”也。《孙子》有言曰“势者,因利而制权也”,《计》篇此其义亦即《飞箝》所言“立势制事”也。荀悦《汉纪》言“言形,则大体得失之数备;言势,则临时进退之机审”,是其义也。

(五)曰“高”。高者,名高也,言其崇也。见《说文》富者,啬于财而慕高名,故以高辞动之也,此《谋》篇所谓“高而动之”也。按“高”字《邓析子》文作“豪”,秦恩复注以“从邓析子作‘豪’为是”,非也。

(六)曰“利”。利者,财利也,即《谋》篇所谓“仁人轻货,不可诱以利”之利也。《权》篇亦曰“利辞者,轻论也”,“利辞”之义即谓言利之辞也。

(七)曰“谦”。谦者,撝谦也,《易》之卦辞也。案《邓析子》无此言,疑为战国时附衍之词。

(八)曰“敢”。敢者,果敢也,果决也,“几危之决”也。《本经谋篇》所谓“勇士轻难,不可惧以患,可使据危”,此与勇者言之法也。

(九)曰“锐”。锐者,芒也,见《说文》锋芒之利也。愚者短于智术,闇于事理,故必以锋芒犀利之辞进,此《权》篇所谓“与不智者言,将此以教之而甚难为”者也。

九法之变,存乎其人。审而后进,度而后言,符而后应,庶其无悖。

第三目 关于环境的事态适用之法则

关于环境的事态适用之法则,具见《中经》,盖以环境的事态之适应为原则者也。《中经》之词甚详晰,无俟繁释,兹言其要点如次。

(一)形象法。《中经》所谓“见形为容,象体为貌”,即形象法之定义也。《荀子》曰“色从然后可与言道之致”,“色从”者,即形象之先见者也。《淮南子》曰“说之所不至者,容貌至焉”。《缪称训》又徐幹《中论》引孔子曰“唯君子,然后贵其言、贵其色”,均此义也。惟《中经》此节文有脱误,颇滋异论,兹考正其言如次。《鬼谷子》曰:

“有守之人,目不视非,耳不听邪,言必《诗》、《书》,行不僻淫,以道为形,以听为容,貌庄色温,不可象貌而得也。如是隐情塞隙[微]而[去]之。”

按本文末句原作“而去之”,疑有脱误。《摩篇》言:“微摩之以其所欲,测而探之,内符必应。其应也,必有为之。故‘微’而去之,是谓塞窌匿端、隐貌逃情,而人不知,故能成其事而无患。”据此,则本文脱“微”字,故补正。又按刘向《说苑》言:“是以贤人闭其智,塞其能,待得其人然后合,故言无不听,行无见疑。”刘向所谓“闭智塞能”,即“隐情塞隙”也,盖待其人然后合也。刘向《说苑》曾引《鬼谷子》之言,今本《鬼谷子》无此文,见逸文所引。向此说盖亦本之《鬼谷子》可知。按《说苑》曰:“文信侯李斯,天下所谓贤者也,为国计揣微测隐,所谓躬无过策者也。”其言“揣微测隐”,亦本之《鬼谷子·揣篇》所谓“测隐揣情”者,此又其一证也。尝疑“去”字为“待”字之误,此亦一说也。至其所谓“微”者,即前文所引“微摩之以其所欲”也。清儒卢文弨《跋鬼谷子》丑诋此文,以为“有守之人,非辩士所能撼”,则何解于《忤合》篇之言乎?《忤合》篇曰:“伊尹五就汤,五就桀,而不能有所明,然后合于汤;吕尚三就文王,三入殷,而不能有所明,然后合于文王。”此即“微而待之”之义也。卢说狂谬,不足论也。

(二)和音法。和音者,“闻声和音”也,谓“声气不同,则恩爱不接”也。故声以“宫”为主,以“和”为贵,“音不和则悲”,“声散伤丑害”,其“言必逆于耳也”。均见《中经》

(三)解斗法。解斗者,“解仇斗隙”也,“谓解羸微之仇。斗隙者,斗强也”。此谓“强隙既斗,称胜者高其功,盛其势;弱者哀其负,伤其卑,污其名,耻其宗。故胜者斗其功势,苟进而不知退;弱者闻哀其负,见其伤,则强大力倍死而[为]是也”。文见《中经》,“为”字据注增。

(四)缀去法。缀去者,谓“缀己之繋言,使有余思也”。《中经》“繋”当作“系”,六朝以后假“繋”为“系”。“系者,县也”,见《说文》“垂统于上而承于下也”,《段注》引申为凡总持之称,谓以系言缀其人之去,使其留思也。《中经》此文多讹误难读,兹考正其文曰:

“故接贞信者,称其行,厉其志,言原文有可字,误。为可复,会之期〔可〕,〔善〕一本作“喜”,接上句读,误。以他人之庶引验,以结往明疑,疑宋《道藏》本作“疑疑”,秦恩复校本作“款款”,疑秦校本系因注而误。而去之。”

案《论语》言“信近于义,言可复也”,此可复之义也。本文“言可为可复会之期喜”,字句错乱,殊不成义,曲园先生《古书疑义举例》“字句错乱例”引《大戴记·小辨》等“礼乐而力忠信其君其习可乎”,谓当作“君其习礼乐而力忠信,其可乎”,此例是也。本文错乱,句读亦误,兹并考正。又按《说文》有两“疑”字,一作“”,训惑也,此“结往明”之“”也;一作“”,训定也,如《诗·大雅》“靡所止疑,云何徂往”,《庄子》“用志不分,乃疑于神”,此“疑”字均作定解,盖含有安静之义,此“而去之”之“”也,此一解也。又按《荀子·非十二子》篇曰“信信,信也;疑疑,亦信也”,此“疑疑”之义也。或疑本文当作“以结往明[疑],疑疑而去之”,文中原有三个“疑”字,脱去其一,此亦合于曲园先生字因两句相连而误脱之例,说亦可通,此二解也。至陶注“明己疑疑至诚”,秦校为“款款”,即据以校正本文,说似可通。然“款”篆作“”,与“”字形似易误,且依秦校,本文文义亦殊未安也。

(五)却语法。“却语者,察伺短也”,即《权》篇所谓“难言者,却论也;却论者,钓几也”。钓者,求也;几者,微也,谓求察其隐微也,此其义完全相同。至论其法则,曰:“言多必有数短之处,识其短验之,动以忌讳,示以时禁,[无见己之所不能于多方之人],此文原系末句,盖错简也,兹考正。其人因以怀惧,然后结信以安其心,收语盖藏而却之。”斯其术也。

(六)摄心法。摄心者,结人之心也。《内揵》篇所谓“素结本始”,《谋》篇所谓“结比而无隙”者是也。此其法曰“逢好学伎术者,则为之称远方,原文“方”字作接下句读,误也,兹考正。验之以道,惊以奇怪,人系其心于己。效之于人,验[之于往,复]乱其前,吾归诚于[彼]。”此节文有讹夺,原文作“验去乱其前”,语不成义,末句“吾归诚于己”,尤不可通,兹据陶注文增补改正。此其术也。

(七)守义法。“守义者,谓守以[仁]原文作“人”字,误也。义,探心在内以合者也。”此其法曰探心,《鬼谷子》曰:“探心,深得其主也。从外制内,事有系由而随之也。[遭淫酒色者,为之术音乐,动之以为必死生日少之忧。喜以自所不见之事,终以可观澜漫之命,使有后会。]”本文错简,置于“摄心”节下,误也,兹考正。其言“遭淫酒色者,为之术音乐,动之以为必死生日少之忧”,此所谓守以仁义,探心以合者也。义者,宜也,随其宜而制之,系而随之,所谓“喜以自所不见之事……使有后会”也。明言“后会”,则为不合而去者言也。

凡兹七法,始于形象,终于守义,盖以仁义自守,此鬼谷绍孔氏之学之显证也。故其结论曰:“小人比人,则左道而用之,至能败家夺国。非贤智,不能守家以义,守国以道。”此固昌言其学之以道义为主体,而说辞为用也。卢抱经之论无的放矢,适征其浅识已耳。

结 论

以上各章所论,鬼谷先生政略的哲学之思想概见于此矣。

据史策所记,《揣》、《摩》二篇为苏秦简练所得,详见本篇第二章《鬼谷子真伪考》其为苏子创作甚明。此为权谋学上极重要之部分,吾故列之于组织系统之下;又以其为纯粹苏子所创,故详述于编下,兹不具论。

次《符言》一篇,其体裁、文气均与全书各篇不类,显为《阴符》原文,而苏子摘其要言,附之于篇者。陶宏景注以谓“发言必验,有若符契,故曰符言”,非也。故《管子·九守》篇所述主位、主明、主听、主赏、主问、主因、主周、主参、督名各节,均与《鬼谷子·符言》篇章次大致从同。至文字间有异同,要为辗转传授及传钞之广而致歧异者,断断无疑。余尝疑齐史记所载《太公阴符》之言,而为战国末时人录以入《管子》,故其言多有同者。鬼谷尝为齐客,苏秦亦仕终于齐,齐人之学类宗太公,故谓《符言》为《阴符》之言,殆可信也。又考《管子·势》篇之言,其与《符言》相应者如次:

又按宋钞本《六弢》文中与《符言》篇有极相同者,兹并列于次:

或疑《六弢》为伪书,《六弢》信伪,其非《汉志》之旧无疑。然其文中多与《鬼谷子·符言》、《管子·九守》各篇从同,由是观之,或不无古训杂厕其中,即此足见《符言》为太公遗说,而非鬼谷子独有之学说,已可取信。

又按《老子》曰:

“孰能浊以静之徐清?孰能安以久动之徐生?保此道者,不欲盈。”第十五章

此为纯粹“安徐正静,以待倾损”之学说,老子此说必本《周书》可知。由是言之,虽谓《符言》一篇为非鬼谷作品可也。虽然,苏子传鬼谷先生之学,其纂述厥师平昔乐诵之辞,以著于篇,要亦事理之常。不过《符言》所论均为政略家所应具之态度、能力及条件,而非政略学上所讨究之内容,故吾于权谋学上均阙而不论,职此故也。

至前章所论“分威”、“散势”两法则,虽出于《本经阴符》,依史策所记,宜为苏子说解之词,详见第二章《鬼谷子真伪考》然其说之渊源,不能谓与鬼谷毫无关系。阴符之学,原为太公兵权谋之一部,自非苏子个人所创作。然而鬼谷传齐学,直入太公之堂奥,抉其精义,以创政略学之规模,故论述权谋学之结构,自不能忘其主要的法则而不论,故具著于篇,殆亦苏子尊其师说之本意也。

要之,鬼谷先生之政略的哲学思想,就其原理上各部分综合观察,其相互的关系约如下表。

举凡鬼谷先生政略的哲学之原理部分,均著于上表。其中唯说辞学上对于个人的地位、关系暨对方的情态及

鬼谷先生政略的哲学思想系统关系表

环境的事态等所适用之法则等,均缺而未列。诚以此为单纯施用之方法,非原理的部分,故不具列也。

由是观之,鬼谷先生政略的哲学之构成,固具有极精密之组织,非战国并世诸哲所能望其项背者。然独以历代伪儒之排斥,遂抑而不彰,斯殆我国政学界之不幸也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