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谷子权谋学之原理,建于其哲学的思想及方法论之基础之上。溯其渊源,始于吕尚周书》,详于老聃学说,具于孔门《易》学,变于孙子兵略,而组织完成于鬼谷先生,纂述附衍于苏秦。其学说精深微妙,极形势张弛之理,尽权制变化之奇,古今殆无其比。高似孙以为“一代之雄”,信不诬也。

今本《鬼谷子》书于权谋学为专门之叙说者,有“抵巇”、“忤合”、“揣”、“摩”、“谋”、“决”、“符言”暨《本经》“分威”、“散势”、“转圆”、“损兑”、“持枢”等凡十二篇,类皆以权谋之纯理的研究为主。此外各篇虽无在不有权谋学上之理论杂错其中,惟大致均以说辞学之叙论为主体,故不具列。至此十二篇之中,间有及说辞学者,亦以其体用的不可分之关系,而附带及之云耳。

权谋学之组织

鬼谷先生于权谋学上之组织,当为之树立各个之法则,分列篇目,或附篇中,各为说明,与其说辞学之组织无殊。惟《揣》、《摩》二篇为苏秦作品,虽究其内容多为推衍师学而作,然其学说自具有特殊之地位。不过苏子阐述师学,引伸发明,独著此二篇以附于师说之后,足知其学之大体本于鬼谷,要无疑义。观《揣》篇首节之论量权(见前章第三节“量权的法则”中所引),其要义均先见于《捭阖》、《飞箝》、《忤合》诸篇中,虽以《揣篇》为较详尽,而实为重复迭见之作可征,此文断为苏子自己作品,故不害其为重复,否则鬼谷先生之学说以其论理之精密,不宜有此重复之作也。故兹篇亦以列于权谋学系统之下,为组成其学说全体之一部,盖以明其师徒传述之迹也。惟揣摩之学纯以情欲上之变态为其推考之对象,故其法则不外由心理上测定隐微、检索情欲之方法,亦可谓为政治心理学之一部。此与鬼谷权谋学上之心理的基础关系极为密切,若舍弃其说,则无以窥政略学之藩奥。

《鬼谷子》权谋学上之组织系统,兹详细分晰其内容如下表。

上表所列一般的原理上生理、心理、论理的基础均为说、权二学组织共同之基点,具见第四章第二节、第三节。此为其哲学上之理论及方法之本旨,无待烦说。此外,依次类分,除上述政治心理上之基础,即揣摩的学说为苏子之学说,自具有特殊之地位外,由权谋学之根本观念——即抵巇的原理——出分,约可别为形式的方面与实质的方面两部。形式方面盖就权谋上之形式,由纯理的分析其内容也;实质方面盖就事变上之适应的法则而论,其实质之内容也。前者为纯理的,后者为事实的;前者为主体的,后者为对方的,此其别也。至其内容,详第三节、第四节,兹不具述。

权谋学之根本观念——抵巇的原理

权谋学上之根本观念,鬼谷先生名之曰抵巇,其言曰:

“〔圣人者,天地之使也。〕按本篇多错简,此句错简在后,误也。兹考正。事之危也,圣人知之,独保其用;因化说事,通达计谋,以识细微。经起秋毫之末,挥之太山之本。其施〔外〕兆萌牙孽之谋,皆由抵巇。抵巇隙为道术。”《抵巇》篇

按“其施外兆萌牙孽之谋”句,义不可通,疑有讹误,待考

《鬼谷子》言“抵巇隙为道术”,此明示人以其权谋学上之第一原理为“抵巇”也。抵巇的界说,鬼谷子言之甚详尽,其言曰:

“巇者,罅也。按阮元跋读巇如呼,此古声训字之义也。罅者也。者,成大隙也。巇始有朕,可抵而塞,可抵而却,可抵而息,可抵而匿,可抵而得,此谓抵巇之理也。——〔天下分错,上无明主,公侯无道德,则小人谗贼,贤人不用,圣人窜匿,贪利诈伪者作,君臣相惑,土崩瓦解而相伐射,父子离散,乖乱反目,是谓萌牙巇罅。〕”

按此节原文中杂有错简,此节当连接上文,文理始鬯,兹考正。

此其树义严整,展转训释,豁然贯通,鬼谷权谋之学胥由此原理发生。何以言之抵巇者?当政治上之“时”与“事”、与“人”数项机会的凑合之际,而运用其谋略以取得政权之谓也。其中并含有积极的进行之意义,故由政治的普通环境言,则有适当的因应方略之义;故由危险的环境言,则有谋得相当的出路之义。易词以言之,抵巇的原理乃活动的、猛进的、积极的、自由的、适应的之政略上之原理也,故曰“巇始有朕,可抵而塞,可抵而却,可抵而息,可抵而匿,可抵而得”,此之谓也。由此言之,权谋学上之目的实以“抵巇”为其研究的对象,可抵之中又自有其进动之方向,如何而抵以塞之,如何而抵以却之,如何而抵以息之,如何而抵以匿之,如何而抵以得之,凡此皆须运用其适当的方法,由是而权谋学之方略论缘以发生。故《抵巇》篇又曰:

“圣人见萌牙巇罅,则抵之以法。世可以治,则抵而〔得〕原文误作“塞”之;不可治,则抵而〔塞〕原文误作“得”之。或抵如此,或抵如彼;或抵反之,或抵覆之。——〔世无可抵,则深隐而待时;时有可抵,则为之谋。〕”按此二句原文上有错简,误也。此二句应连接上文,兹考正。

按“世可以治,则抵而塞之”,原文作“塞”,误,当改作“得”;又“不可治,则抵而得之”,“得”字亦误,当作“塞”。本书原文二字错出,今正。

此其所论抵巇的动向之变化,其理各殊,则其所以为谋者自亦各有不同,此权谋学上各顶法则之所由立也。刘向说苑》言“道逆时反,而后权谋生焉”,此之谓也。兹请分论抵巇的原理上之各项要素。

第一目 巇

“巇者,罅也。罅者,也。者,成大隙也。”此其展转互训,意义渐明。《飞箝》篇所谓“或伺候见而箝之,其事用抵巇”,所谓“”者,即“巇始有朕”之“朕”,故曰“伺候见”也。按《汉书·杜业传》“业因势而抵垝”,服虔曰“垝音义,苏秦书有此法”,“垝”即“巇”也。又颜师古注曰:“垝,毁也……一说读与‘戏’同,言击其危险之处,鬼谷有《抵巇》篇。”又陆佃注《鹖冠子》曰“中险司巇也”,是“巇”犹“险”也。又陶弘景注曰“巇,衅隙也”,陆佃亦曰“巇,间隙也”。《鹖冠子·天则》篇原文曰:“见间则以奇相御人之情也。”是“巇”者,间隙也,“”犹“间”也,由是言之,“巇”的意义本来为空间性,及其在政治上则兼有时间性,并赋有政治上的时会之意义。所谓政治上之时会者,以政象变化离合之际而觊得其间隙,以为政治活动之准据之谓也。故《抵巇》篇复曰:“自天地之合离终始,必有巇隙,不可不察也。察之以捭阖,能用此道者,圣人也。”此言政治上之“巇隙”,犹言政治上之时会也。至“巇隙”之察,则以“捭阖”为用。捭阖的原理之演化,见前章第二节始于名实之理,察于同异之辨,制于事机之先,变于阖辟之外,决于危微之时。其理隐微,变化不测,运用之道,存乎其人,故曰“能用此道者,圣人也”。由此可见说辞学与权谋学相互关系之密切,其合组完成为政略学上之二大柱石,非无故也。此其要素一也。

第二目 抵

“巇始有朕”,见巇之朕而后可以“抵”。“抵”者,击实也。颜师古曰“抵,击也”,陶注曰“抵,击实也”,陶义为长。按杨子《法言》曰:“或问:‘蒯通抵韩信,不能下,又狂之。’曰:‘方遭信闭,如其抵。’”是“抵”者,说而中其险要之谓也。又许氏《说文》“抵,挤也,挤排也,摧挤也”,《段注》曰“排而相比也”,又曰“《释诂》、《毛传》皆曰摧至也,即抵之义也”,是“抵”者,排而挤之之谓也。由是言之,“抵”的意义有立势以相排,及击而中其险要之二义,此其在政治上所谓“立势制事”《飞箝》篇之道也。司其巇,知其朕,及政治上之时会既至,则为张立形势,随事而制驭之,此即抵之术也。斯其要素二也。

第三目 反验

反验者,“反覆”的法则及符验的法则之应用的方法也。抵巇之理,必先求知,而求知之法,以论理上之“反覆”的法则,及“符验”的法则为其必经之阶段,故其言曰:“物有自然,事有合离。有近而不可见,远而可知。近而不可见者,不察其辞也;远而可知者,反往以验来也。”《抵巇》篇此其言“反”、“验”,盖兼论理上之二项法则以言,其详见本篇第四章。然“反验”并用,其法最为精密。杨子《法言》曰:“君子之言幽,必验乎明;远,必验乎近;大,必验乎小;微,必验乎著。”即此义也。

此其要素三也。

第四目 因化

因化者,深察政治上变化之迹象,豫决其未然之理,循其变化之将然而推进之之谓也。此为权谋学上最精要之部份,盖权谋之用,取挹无穷,其变要在“因化”,必“豫审其变化”,《捭阖》篇因而裁之,则进退、得失、去就、倍反,其权制在我,所谓“化转环属,各有形势,反复相求,因事为制”,《忤合》篇即此理也。故《抵巇》篇曰“事之危也,圣人知之,独保其用;因化说事,通达计谋,以识细微”,又曰“能因能循,为天地守神”,即谓是也。至《忤合》篇言“是以圣人居天地之间……必因事物之会,观天时之宜,因知所多所少,以此先知之,与之转化”,亦释此义也。此其要素四也。

第五目 时

时者,时机也,抵巇的原理之先决的条件也。时机与事实之关系,常互为因果,时机可以生事势,事势亦可以转换时机,其间转变之机盖在人为,顾亦有非人力所能及者,此则谓之世运。此譬之战争之起,有缘于误会而发,斯原为人力所可避免,而卒不可避,则此种政治上之变象,只可名之曰世运。世运者,政治上之时间,非人力所能为谋者也。故《抵巇》篇曰“世无可抵,则深隐而待时;时有可抵,则为之谋”,此之谓也。大抵鬼谷之学以因时变化为原则,司马迁《自序》所引逸文曰“圣人不朽,时变自守”,按今本无此文,《索隐》曰“此出鬼谷子”,盖逸文也。此其学固以随时势之变迁而讲求适应环境之方略为其基点,此与《国语》所引范蠡之言曰“从时者,犹救火追亡人也,蹶而趋之,唯恐弗及”,《荀子·天论》曰“望时而待之,孰与应时而假之”,《韩非子》所言“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说苑》所言“时乎时乎,间不及谋;至时之极,间不容息”,其义完全相符。至于“深隐待时”之说,盖非得已,此鬼谷先生之所以终隐林下也。按《荀子·宥坐》篇引孔子曰“君子博学深谋,修身端行,以俟其时”,又《孟子》亦曰“虽有镃基,不如待时”,待时之说,殆儒家之学说也。又《论语》曰:“宁武子邦有道则知,邦无道则愚。其知可及也,其愚不可及也。”又曰:“用之则行,舍之则藏。”又曰:“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据此,则“深隐待时”之说均出于孔门,然孔子即非能躬践其说者,故周游列国,冀以求合。若是则深隐

之行固非政治家应有之态度也,其不幸而出此,固非得已也。此其要素五也。

备斯五要,而后抵巇的原理始克成立,此权谋学上之根本观念也。

权谋学之方式

权谋学之形式的方法,其法则有三:一曰三仪,二曰决疑,三曰转圆。凡此三项法则,皆从主观上决定其方式者也。此种抽象的研究,纯粹离开权谋上之实际的方略,而讨究其法则之方式,亦可谓之权谋学之纯理的方法论。然此种方式之成立,有其先决之条件三:

(一)求因。因者,事实的原因也。因果律之支配为政治上任何不能反对之事实。凡事之因果不明,则其变化未由推测;变化既不可测,自无法以求其适当之因应方略,则计谋自失其准据而未由决定矣。故凡决策定计,其第一之先决问题为求因;求得其因,则其所据以行推理之前提不妄,而其智略之所施始能时措其宜。《谋》篇有言曰“凡谋有道,必得其所因,以求其情”,此之谓也。斯其先决之条件一也。

(二)求情。情者,实也,此其义与“声闻过情”之情的意义相同。“人之欲也”。许氏《说文》曰:“情,人之阴气有欲者。”董仲舒曰:“情者,人之欲也,人欲之谓情。”《礼记》曰:“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不学而能。”《荀子·正名》以“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又曰:“欲者,情之应也,所欲以为可得而求之,情之所必不免也。”故由人类之需要言,其政治上之欲望固不能外乎人情,必得求人之实情;以知其同异,而后能知彼知己,而后权谋之设施其对象乃始无误无悖,此求情之法之所以必要也。本节上文所引《鬼谷子》之言暨《谋》篇言“察同异之分”,《捭阖》篇言“微捭其所言,以求其利”,此皆求情之学说也。按《荀子·非相》篇言“以人度人,以情度情”,《吕氏春秋·审分》篇言“按其实而审其名,以求其情”,亦此义也。斯其先决条件二也。

(三)意会。意会者,权谋学上之主观的方法也,其在人格论上则名曰“实意”。《本经》曰“计谋之虑,务在实意,实意必从心术始”,此之谓也。其在思考之程序上,则名之曰“意虑”,又曰“意虑交会”。均见《本经》意者,个别的观念也;虑者,各个观念的联合之推考作用也;“意虑交会”者,概念之联合作用也。概念之联合,为心理上构成意识的现象之主要的因素,为论理上构成论理方式之根本的要素,为权谋上决定方略之枢要的基础,故其法不惮于繁复,不苟于武断。故《本经》曰:“故信心术守真一而不化,待人意虑之交会,听之候之也……意虑不会,则听不审矣;候之不得,计谋失矣。”此所谓“听候”者,即意会上之重要方法也。蒯彻说韩信曰“听者,事之候也;计者,事之机也”,其言即谓是也。斯其先决之条件三也。

审斯三义,实为权谋学上之基本的方法,无论任何方式,无不具斯三法,以为其组织上之主要的条件。不论形式的方法、实际的方略,无不皆然。此权谋学之方法论之要义也。

三义既明,请进论其形式的方法之法则。

第一目 三仪的法则

三仪的法则者,权谋学上决策发机之要术也。“仪者,度也”,墨子谈辩学所谓“言必立仪”,“仪亦法也”,权谋学之方法厥名曰“三仪”。《谋》篇之言曰:

“凡谋有道……审得其情,乃立三仪。三仪者,曰上、曰中、曰下。参以立焉,以生奇,奇不知其所‘壅’,按秦校本作“壅”,宋《道藏》本作“拥”。始于古之所从。”

“三仪”者,形式上之主要方法也。谋策之发,必先决定其形式,《鬼谷子》之定式别之为三,“曰上、曰中、曰下”。上者,上计也,考度上智之思虑,研究其所取之步骤,决定其适应之方略,是之谓上;中者,中计也,中人之材能智识之所及,其程限有一定,其矩镬有所同,其趣舍有必至,从而决其策之所向,是之谓中;下者,下计也,下愚之人材术短浅,识虑有限,闻见未广,思察未周,失于审度,误于取舍,悖则倍其义,暴则忘其理,利则勇于进而忘其患,害则急于避而丧其守,凡此其人动静可知,谋策易决,是之谓下。三策所立,人情俱至,周而察之,事会可知。此鬼谷子立谋之术,而“三仪”的法则之要义也。兹据《史记·黥布列传》所记,列其方式如次:

“淮南王布反,上召诸将问计……薛公对曰:‘布反不足怪也。使布出于上计,山东非汉之有也;出于中计,胜败之数未可知也;出于下计,陛下安枕而卧矣。’上曰:‘何谓上计?’对曰:‘东取吴,西取楚,并齐取鲁,传檄燕、赵,固守其所,山东非汉之有也。’‘何谓中计?’‘东取吴,西取楚,并韩取魏,据敖仓之粟,塞成皋之口,胜败之数,未可知也。’‘何谓下计?’‘东取吴,西取下蔡,归重于越,身归长沙,陛下安枕而卧,汉无事矣。’”

上记《史记》之文,三仪的法式之实例也。

然三仪之法,其正则也。至其变则,则为权谋学理想上之根本方式,《鬼谷子》名之曰“奇”。“奇”者,异也,正之反也。以今语释之,变异之方式斯谓之“奇”。其言“奇不知其所壅”,犹言“正不如奇,奇流而不止者也”,《谋》篇“流而不止”,故“不知其所壅”。壅者,塞也,陶注释蔽,其义尚晦。按《道藏》本作“拥”,疑“拥”、“壅”古以声近通假。《说文》“拥,也;,也;,夹也。”古作“裹夹”,今谓“怀挟”,宋本作“拥”,义亦未圆。鬼谷之言奇正,与《孙子》十三篇所言意义相同,《孙子》所谓“运兵奇谋,为不可测”,“奇正之变,不可胜穷”,胥此义也。然鬼谷子奇正之法出于三仪,所谓“参以立焉,以生奇”是也。三仪为正,正变则为奇,循是流变,苟其不止,义固不穷。兹以图表示其方式如下:

由上表观之,鬼谷所谓“奇流而不止”,及孙子所谓“善出奇者,无穷如天地,不竭如江河。”“奇正相生,如循环之无端,孰能穷之”,其义自明。然在实例上何者为奇,何者为正,此可以《史记·孙膑庞涓列传》文举其例如次:

正:“魏庞涓伐韩,韩请救于齐。齐威王召大臣而谋曰:‘蚤救孰与晚救?’成侯曰:‘不如勿救。’田忌曰:‘弗救则韩且折而入于魏,不如蚤救之。’”

上文所记者,正也,其在三仪的方式如次:

三策已立,奇于是生,故接观其下文曰:

“孙膑曰:‘夫韩、魏之兵未弊而救之,是吾代韩受魏兵,顾反听命于韩也。且魏有破国之志,韩见亡,必东面而愬于齐。吾因深结韩之亲,而晚承魏之弊,则可受重利,而得尊名也。’”

孙膑斯言,是主采其上策,而以晚救为利者也。由是而奇以立,其方式当如下:

奇:“深结韩之亲,而晚承魏之弊。”

此其所谓奇,盖缘于正而生,由上策之决行而更加以变化,即所谓“参以立焉,以生奇”者是也。由是而奇之用乃至于无穷,而与兵略相参。阴许韩使而遣之,一也;救韩而直走魏都,二也;入魏地而日减其灶以示怯,三也;度马陵可伏兵乃斫树以致敌,四也。以其非本书之范围,故不具引,可参阅《史记》原文。此三仪的法则上之变则也。

第二目 决疑的法则

决疑的法则,亦权谋学上主观的法则也。事苟怀疑而不能决,则权谋将无所施,而事理之变亦且莫测,“疑事无功”,“蓄疑败谋”,此理之常也。蒯彻有言曰:

“知者,决之断也;疑者,事之害也。审毫厘之小计,遗天下之大数,智诚知之,决弗敢行者,百事之祸也。”《史记·淮阴候列传》

由是言之,疑生于心,必害于其事,是故疑必待决而后谋成事集。顾疑何以决?此则有其必备之客观的条件,曰“利”,曰“害”。利害者,事实上所发生之关系之结果也。此种结果之在人我之间,乃始有其主观的认识,于是始命利者以为“福”,害者以为“患”。因其主观的认识而后遂有感情的“好恶”发生,由是以知人情之好恶,盖根据其客观的事实上利害之认识,苟其认识不明,“意会”不及,则疑义始生。《荀子·解蔽》篇言“凡观物有疑,中心不定,则外物不清。吾虑不清,则未可定然否也”,荀子之说是也。故决疑之法,首在阐明事实上利害之立场,而后事理始明,疑乃可决。故《决》篇有言曰:

“凡决物,必托于疑者,善其用福,恶其有患,害至于诱也,终无惑偏。有利焉,去其利,则不受也;〔利〕原文作“奇”,误,据下文当为“利”字之误,兹正。之所托,若有利于善者,隐托于恶,则不受矣,致疏远。故其有使失利,有使离害者,此事之失。”

此决疑的法则上之客观的条件也。

然决疑的法则之成立,《鬼谷子》尝于主观上别之为五个标准方法:(一)曰阳,(二)曰阴,(三)曰信,(四)曰蔽,(五)曰平。据此五法,以解决政治上一切疑难问题,其言曰:

“圣人所以能成其事者有五:有以阳德之者,有以阴贼之者,有以信诚之者,有以蔽〔匿〕按本文用韵,此“匿”字当系“慝”字之误,德、贼、慝韵。之者,有以平素之者。阳〔励〕“励”字义不可通,“”、“”形近,疑为“动”字之误。按许氏《说文》引《周书》曰“用劢相我邦家,读与厉同”,疑因“励”、“劢”通假而误,盖以枢机为用,则当言动,不当言励也。待考。于一言,阴〔励〕于二言,平素枢机以用,四者微而施之。”《决》篇

凡兹五法,“决情定疑”之标准法则也。兹分论之如次:

(一)阳德。阳德者,事襮于外,“言动于一”,即所谓“阳动于一言也”。理直词壮,义之所至,福利生焉者,则可以阳德决之也。

(二)阴贼。阴贼者,其谋阴,其辞枝,《易·系辞》所谓“中心疑者,其辞枝”者是也。理隐于衷,“言动于二”,即所谓“阴动于二言”也,二者,地之数也,阴卦之象也,支离之义也,不信之言也。则可以阴贼决之也。《庄子》言“析交离亲谓之贼”,语见《渔父》篇,或疑《渔父》为伪作,要是庄子弟子所为,盖掇古训以成篇者。此其析义甚古,非战国时人断不能为此语。《庄子》之义是也。

(三)信诚。信诚者,“言为可复”,“诚中形外”,以相要结者,则可以信诚决之也。

(四)蔽慝。原文作“匿”,误,今考正。蔽慝者,恶匿于心,言尚奸伪,则可以蔽慝决之也。《庄子》言“称誉诈伪以败恶人,谓之慝”,亦见《渔父》篇,此亦战国古训遗文也,故备引之。庄说是也。

(五)平素。平素者,道之常也,理之顺也。“盈科而不舍昼夜”者,若是则可以平素决之也。按《淮南子》言“平者,道之素也”,《诠言训》贾谊新书》言“平素而无设施也”,其说近是。

上述五法之应用,以“平素”为之枢机,而前四法为其活用之标准,故曰“平素枢机以用,四者微而施之”,此之谓也。按此文原有讹夺,平素枢机句中当有“为之”二字,于义始通。陶注拘于成文,故于此节所释义多牵强,其言“君道无为,故以平素为主;臣道有为,故以枢机为用。一也,二也,平素也,枢机也,四者其所施为必精微而契妙”,此其言竟不知其义何在。

凡斯五法,均主观上之必要的条件也,于是决疑的法则之形式的方法乃可得言。《决》篇又言曰:

“于是度之往事,验之来事,参之平素,可则决之。”

此决疑的法则上之方式之定义也。据此,决疑的方式当为四段法。兹举《赵策》苏子始合从说赵王之辞为例,如次:

“度”——“安民之本在于择交,择交而得则民安,择交不得则民终身不得安。”

“验”——“齐秦为两敌而民不得安,倚秦攻齐而民不得安,倚齐攻秦而民不得安。”

“参”——“故夫谋人之主,伐人之国,常苦出辞断绝人之交,愿大王慎无出于口也……大王与秦,则秦必弱韩、魏;与齐,则齐必弱楚、魏。魏弱则割河外,韩弱则效宜阳。宜阳效则上郡绝,河外割则道不通。楚弱则无援。此三策者,不可不熟计也。”

“决”——“故窃为大王计,莫如一韩、魏、齐、楚、燕、赵六国,从亲以摈畔秦,令天下之将相相与会于洹水之上,通质刑、白马以盟之,约曰:‘……诸侯有先背约者,五国共伐之。’六国从亲以摈秦,秦必不敢出兵于函谷关以害山东矣。如是则伯业成矣。”

此四段法之组织最为精密,殆为纯粹的经验主义思想之结晶。其应用方法中无时不运用其全部政略学之论理的方法,故其学说之影响于时代思潮至深且巨。其后庄周所谓:

“以名为表,以参为验,以稽为决。”《天下》篇

荀卿所谓:

“是非疑则度之以远事,验之以近物,参之以平心。”《大略》篇

凡此庄、荀二家,均皆绍袭其说,可征其说之在当时为一最有力之思潮无疑。

至于决疑的法则,其在客观的事实上有为常人所难决者,其事例凡四。《决》篇中列举其例曰:

“王公大人之事也,危而美名者,可则决之;不用费力而易成者,可则决之;用力犯勤苦,然而不得已而为之者,可则决之;去患者,可则决之;从福者,可则决之。”

按“王公大人”一语,四字连称,《墨子·尚贤》篇中凡数见,此为战国时代之通语,即此可证鬼谷书之为战国时代作品无疑。

上举四例,词义显豁,不待剖释。然“以疑决疑,决必不当”,《荀子·解蔽》篇事实上固有万难而进退维谷、靡审所决者,《鬼谷子》乃为之说曰:

“故先王乃用蓍龟者,以自决也。”《决》篇

蓍龟者,卜筮之法也。箕子《洪范》言:

“汝则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

卜筮之法,盖以神道设教以决众情,而使齐一其步骤者也。“智莫大于弃疑”,《荀子·议兵》篇疑必有所决,托之蓍龟,盖殷人之遗教也。然孔子固殷人之后也,据王充论衡》引孔子曰:

“蓍,耆也;龟者,旧也。狐疑之事,当问耆旧蓍龟,未可取神也,取其名耳。”

《论衡》又曰:

“武王伐纣,卜筮大凶。太公推蓍蹈龟,曰:‘枯骨死草,何能知吉凶乎?’”

仲任达识,陈义甚高,可谓卓解其言是也。要之,蓍龟者,决疑的法则上之形式的方法也。考殷人遗制,主卜者当以蓍旧,其识广,其学博,其智高,其以神道设教,称命于天者,盖以决情定疑、平纠纷、息众议,其道固别有在也。

第三目 转圆的法则

“转圆者,无穷之计也。”《本经》经文圆者,浑圆也,《说文》:“圆,圜全也。”体物之形以为义也。依论理之顺序,此项法则当附于三仪的法则之下;然其所以有独立的价值者,其性质、其方式固自有特殊之点,而其运用则为政略学上全体之关系,故在形式的方法言,此项法则为贯通的方法。换言之,即将主观的条理、客观的事实、将然的事变、未来的计划打成一片,以其条理而组织成一整个系统之计划是也。故《本经》又曰:

“无穷者必有圣人之心,以原不测之智;以不测之智,而通心术。〔故圣人怀此之用,转圆而求其合,故与造化者为始,动作无不包大道,以观神明之域。〕按此数句错简在后,其文均依古韵,兹考正。而神道混沌为一,以变论万类,说义无穷。”《本经》经说

此其义即所谓“一以贯之”的计划,以一承万,以类统变,譬圆之转,其义无穷也,是为转圆的法则。

转圆的法则上之客观的条件,鬼谷子别之为六,其言曰:

“智略计谋,各有形容,或圆或方,或阴或阳,或吉或凶,事类不同。〔天地无极,人事无穷,各以成其类,见其计谋,必知其吉凶成败之所终也。〕”

按此数句错简,见前文所引,此亦依古韵。此文当与上文“事类不同”相接,兹改正。

据此文,则转圆的客观条件一曰“圆”,二曰“方”,三曰“阴”,四曰“阳”,五曰“吉”,六曰“凶”。此种分类皆依客观的事实之性质,而判其着于事势之外形者曰“圆”、曰“方”,其蕴于事实之内容者曰“阴”、曰“阳”,其见于事变的结果者曰“吉”、曰“凶”。凡是分类,均建筑于其哲学上二元论之上,实则为反正的二分法之变相,故其性质上虽有六个之不同,而在实际上只有二个相反的定型,即“圆”与“方”是也。盖由圆方之变而为阴阳,由阴阳而变为吉凶,皆其类也。故曰其分为六,其实有二,此之谓也。

由是言之,圆、方二者实为转圆的法则上之定型,阴阳、吉凶特其变型。变型可以类引分,定型则为法则上之原理,此客观的条件上所宜明辨者也。

转圆的法则上之方式,一完全的五段法也。《本经》曰:

“圆者,所以合语;方者,所以错事。转化者,所以观计谋;接物者,所以观进退之意。皆见其会,乃为要结以接其说也。”《本经》经说

此其言可析为五段:曰“圆”,曰“方”,曰“转化”,曰“接物”,曰“要结”。此种五段法,其本质纯粹以权谋学为之骨干,而以说辞学为其适用之工具。前章说辞学之原理所以未之及者,以其为权谋学上转圆的法则之方式,故宁略之于彼而著之于此。要之,此为说、权二学结合而成为政略学之根本组织,故上文所言贯通政略学全体之关系即谓是也。兹请分论五段法上之意义如次:

(一)圆。“圆者,所以合语。”合语者,言其权变之谋,犹浑圆之圜随对方之形势而动,语无悖违,是为合语。是之谓圆,其第一段也。

(二)方。“方者,所以错事。”错事者,事实既形,理有所自,察其所由,以知其所安,随事而制其宜,是为错事。是之谓方,其第二段也。

(三)转化。“转化者,所以观计谋。”观计谋者,所谓“先知”也,“因事物之会,观〔时势〕之宜,以知所多所少,以此先知之,与之转化”。《忤合》篇,篇文“时势”二字,原文作“天时”。是之谓转化,其第三段也。

(四)接物。“接物者,所以观进退之意。”接物者,接触于事实也;进退者,事势之变也。政治上之形势,常以其环境之变迁而政略之策动、行藏、取舍以之而异,故必接之于物,考之于事而后明。是之谓接物,其第四段也。

(五)要结。“皆见其会,乃为要结以接其说也。”会者,会通也,“交会”也,关系之连结之中点也。总前四段之法,皆有以知其会通,乃为之归纳其关系,以接其说。是之谓要结,其第五段也。

审斯五段,政略学上之总经也。其法之用,以权谋之转而不穷,以说辞之辩而愈伟。兹以《燕策》苏子将为从北说燕文侯之辞为例,列举其式如左:

圆:“燕东有朝鲜、辽东,北有林胡、楼烦,西有云中、九原,南有滹沱、易水。地方二千余里,带甲数十万,车七百乘,骑六千匹,粟支十年。南有碣石、雁门之饶,北有枣、栗之利……此所谓天府之国也。”

方:“夫安乐无事,不见覆军杀将之忧,无过燕矣。大王知其然乎?夫燕之所以不犯寇被兵者,以赵之为蔽于南也。”

转化:“秦、赵五战,秦再胜而赵三胜。秦、赵相弊,而王以全燕制其后,此燕之所以不犯难也。”

接物:“且乎秦之攻燕也,踰云中、九原,过代、上谷,弥地踵道数千里,虽得燕城,秦计固不能守也。秦之不能害燕亦明矣。今赵之攻燕也,发号出令,《国策》原文作“发兴号令”,文误,兹依《史记》改正。不至十日,而数十万之众军于东垣矣。渡滹沱,涉易水,不至四五日,距国都矣。”

要结:“故曰:秦之攻燕也,战于千里之外;赵之攻燕也,战于百里之内。夫不忧百里之患,而重千里之外,计无过此者。是故愿大王与赵从亲,天下为一,则国必无患矣。”

综观上述转圆的五段方法之应用,其义要在持变,故由吉而趋凶,由凶而转吉,皆以“先知”为之枢机。尽其变以致其用,研其理以致其功,以圆方为其形,以五段为其用,运用之妙常寓于无形,此则转圆的法则之极轨也。

权谋学之方法

权谋学上之实质的内容,为其方法论之全部亘于政略上全体之组织,无乎而不在。盖立势制事、揵合分威,咸依自然齐一律及因果律、反对律之定理,而进展固自有其一定之程序。由其程序之变易,遂有种种史实可据以立为方法,此其理论上之基础自益显明,毋俟繁释。大抵一种事实之发生,其前则有直接、间接之原因,其始则有时间、空间之位置,其存续则有环境、趋向之变异,其将来则有分合、变化之结果。以此递相推衍,因可为果,果复为因,以至于无穷。而事理之极,自可执其一端以知其本末,譬犹几何学上之一点,此其一点自含有科学之意义,由点而线,而面,而立体,而轨迹,而三角,无不可求,是故与其他若干之雨点、尘点、渍点以及种种之点显著异象。故由政略上谈权谋学之方法,除上节所述形式的方法之外,其实质的方法,实为昔贤所谓由凡入圣、由愚趋哲之必要的涂径,格物致知、即物穷理,其道鲜不由是,不过此在人生哲学上仅为其一部,而在精神的科学上则弥漫于政治社会学之全体。此种超理论之实质的方法,盖纯本于史实,殆为纯粹的历史之产物,其组织、其条理、其方式,若依科学上之法则,自可分类条析,以立政略的哲学之基础。兹请分别具论之如次。

第一目 捭阖的法则

上文第五章述说辞学根本之观念,以捭阖的原理为其出发点,其界说及内容均以说辞学为范围。然说辞之应用,原为人类表示其政治思想之某一种方式,其所以运用此项方式,而使之必能于其预定之范围内达到其本来希望之目的,则在政治思想上之本身亦自有其实质的方法。易词以明之,政治思想上之进展方向及程途,为决定其政治运命之锁钥,除去政治思想上所采之主义、政策而外,其本质均为政略。此政略云者,即以指示其政治上进展方向及程途者也。由是区别故在政治思想之实质上,其政略之方法仍自有准确之程序可循,此则完全离开说辞学之范围,而为权谋学上实质的方法论矣。二者制名虽同,范围全异,特以原书于说、权二学之叙述常不可分,故同以“捭阖”为其统名。要其界说内容均不相蒙,本节所论即完全超越于说辞学之外,而为纯粹的政略思想之本体论也。

权谋学上之捭阖的法则,其范围较隘。翕辟之变,腾于口说,著于思虑。思虑之程,厥有定准,时曰捭阖。捭阖之义,析之至明,兹更别其实质上之方法为两个阶段如下:

(一)实利法。实利法者,捭阖的政略之第一阶段也。《鬼谷子》之言曰:

“审定有无,以〔求〕据下文增其实虚;随其嗜欲,以见其志意。微排其所言而捭反之,以求其实。贵得其指,阖而捭之,以求其利。”

虚实者,对方形势真相之所寄也。虚者以形,实者蓄势,张弛变化,随事转移,故必审定其有无,而后虚者不隐,而实者不掩。斯其方法纯以言语方式之变化为用,在实施之际并运用捭阖的、反覆的两法则,以求其真际,故对方之形势自然涌现,所谓“微排其所言而捭反之,以求其实”,即此义也。由是实情既得,趋向可知,利之所在,诘之则弗言其欲害之所归,阖之斯尽其隐,故又曰“贵得其指,阖而捭之,以求其利”也。实利之法虽有先后,而义相联络,析之若两事,而其法则一。此政略上捭阖的法则之第一阶段也。

出纳法。出纳法者,取予行藏之道也。《鬼谷子》曰:

“故捭者,或捭而出之,或捭而纳之;阖者,或阖而取之,或阖而去之。”

凡政治的现象之变化,随时随地而其决策不同,故善谋虑者,必预睹政象之因果,而总持其开阖之关键。其抉择之标准固不能外乎第一阶段所行之实利的方法,然其临机设变之方则在于第二阶段,故同一“捭”也,而有“出”、“纳”之异;同一“阖”也,而有“取”、“去”之殊,此非捭阖的体不同,而其用则变也。

所谓“捭而出之”者,开其谋而使之出也,如诸葛亮之教刘琦是也。刘琦尝与诸葛亮谋自安之术,亮不对。后乃与亮升楼去梯,谓亮曰:“今日上不至天,下不至地,言出于子口,而入于吾耳,可以言未?”亮曰:“君不见申生在内而危,重耳居外而安乎?”琦意感悟。会黄祖死,琦遂求代其任,遂出为江夏太守。(事见《通鉴》)“捭而纳之”者,启其谋而使之入也,如苏子之纳张仪于秦是也。苏秦已说赵王而得相约从亲,然恐秦之攻诸侯,败约后负,念莫可使用于秦者,乃使人微感张仪曰:“子始与苏秦善,今秦已当路,子何不往游,以求通子之愿?”张仪于是之赵,上谒求见苏秦。苏秦乃诫门下人不为通,又使不得去者数日。已而见之,坐之堂下,赐仆妾之食,因而数让之曰:“以子之材能,乃自令困辱至此,吾宁不能言而富贵子,子不足收也,谢去之。”张仪之来也,自以为故人,求益,反见辱,怒,念诸侯莫可事,独秦能苦赵,乃遂入秦。苏秦已而告其舍人曰:“张仪,天下贤士,吾殆弗如也。今吾幸先用,而能用秦柄者,独张仪可耳。然贫,无因以进。吾恐其乐小利而不遂,故召辱之,以激其意。子为我阴奉之。”乃言赵王,发金币车马,使人微随张仪,与同宿舍,稍稍近就之,奉以车马金钱,所欲用,为取给,而弗告。张仪遂得以见秦惠王。惠王以为客卿,与谋伐诸侯。苏秦之舍人乃辞去。张仪曰:“赖子得显,方且报德,何故去也?”舍人曰:“臣非知君,知君乃苏君。苏君忧秦伐赵败从约,以为非君莫能得秦柄,故感怒君,使臣阴奉给君资,尽苏君之计谋。今君已用,请归报。”张仪曰:“嗟乎,此吾在术中而不悟,吾不及苏君明矣!吾又新得用,安能谋赵乎?为吾谢苏君,苏君之时,仪何敢言!且苏君在,仪能渠能乎!”(语见《史记·张仪列传》)纳者,入也,古多假纳为内,内亦入也。陶注释为“纳而藏之”,非也。“阖而取之”者,闭其谋以取之,如任章之教魏桓子骄智伯以取其地是也。智伯索地于魏桓子,魏桓子弗予……任章曰:“无故索地,邻国必恐;重欲无厌,天下必惧。君予之地,智伯必憍。憍而轻敌,邻国惧而相亲。以相亲之兵,待轻敌之国,知氏之命必不长矣!《周书》曰:‘将欲败之,必姑辅之;将欲取之,必姑与之。’君不如与之,以骄知伯。君何释以天下图知氏,而独以吾国为知氏质乎?”君曰:“善。”乃与之万家之邑一。(语见《魏策》)“阖而去之”者,键其谋而去之也,如张仪之说秦武王以去秦入梁是也。秦武王立,张仪惧诛,谓武王曰:“为社稷计者,东方有大变,然后王可以多割地。今齐王甚憎仪,仪之所在,必举兵伐之。故仪愿乞不肖身而之梁,齐必举兵而伐之。齐、梁之兵速于城下,不能相去,王以其间伐韩,入三川,出兵函谷,而无伐以临周,祭器必出。挟天子,案图籍,此王业也。”王曰:“善。”乃具革车三十乘,纳之梁。(语见《齐策》)凡是

出纳去取,应变无方,因事制宜,视乎其人而已。然《鬼谷子》一归纳之于捭阖的法则之内,是则学有专至,取义自殊,要其为权谋学上之第一原则,固无容疑也。

第二目 内揵的法则

内揵的本义,前章说辞学上论之綦详,然依权谋学上之见地,其界说自与说辞学有别。权谋学上之内揵的法则者,谓上下亲疏之际、远近用舍之间,固有其素结本始之道,论述其方法,是曰内揵的法则。按《庄子·庚桑楚》篇曰:

“夫外韄者不可繁而捉,将内揵;内韄者不可缪而捉,将外揵。外内韄者,道德不能持,而况放道而行者乎!”许氏《说文》:“获,佩刀系也。”《广韵》云:“佩刀饰。”《庄子音义》引《三仓》云:“佩刀靶韦也。”李云:“缚也。”

庄子持论虽深讥纵横家学说,然其说以外韄与内揵对举,内韄与外揵平列,词极古奥。其言“外韄者将内揵,内韄者将外揵”,是直纯粹纵横家言,可证战国时代内揵的学说尚有遗佚,为鬼谷所未及详者,盖藉庄子而传。由此更可以证论内揵的意义盖为相对的,而非绝对的,纯乎手腕的,而非辞说的。此则纯乎权谋学上之见地,而与说辞学上不同之点也。

内揵的法则者,变换环境、改造地位之方法也。论其方式,则有内揵、外揵二种。然举其要,斯曰内揵,其实不外两方面观点之不同,其方法则一也。然以二者方式之殊,其间转变因应之法遂可得言,故由内、外二揵法之外,而复有时变法存焉,此内揵的法则上之第三个方式也。兹分别叙论之如次。

(一)内揵法。内揵法者,依狭义解释,即内合法也。合者,结合也,鬼谷前文所谓“素结”者是也。故《内揵》篇曰:

“事有不合者,有所未知也;合而不结者,阳亲而阴疏。”

此即结合之义也。然何持以为结乎?古今际遇,事类繁夥,鬼谷析举其类为四,曰道德,曰党友,曰财货,曰采色。此四者,昔人所持以为结合之绳索也,取之以其道,则内合之能事已毕矣。《鬼谷子》书为纯粹言理之书,本乎科学分析之精神,以述素结之种类,虽未杂以伦理学上之见解,然在末章则斥言“小人比人,左道而用之,至能败家夺国”,其意固已显明。至财货采色之结合,虽为伦理上所非难,要为古今历史上不可避免之事责,亦无可讳言者也。

然结合之义,若就整个观察,则有互相为用、糅合而不可分之意义,故曰“合而不结者,阳亲而阴疏”。可征内合之法以“结”为其唯一之条件。“结”的手腕虽有种种之不同,而其精神可撷《吕氏春秋》之言以表示其全体之意义,吕氏《不广》篇曰:

“以其所能,托其所不能,若舟之与车。”

此即言结合之道若舟车之更相载也。舟与车之用同,而其适用之范围、地点则异,“能”托于“不能”,故能始终结合而无隙也。

然何以云“内”乎?身所立之环境、地位,有远近、亲疏之别,由远而近,由疏而亲,是曰“内”。内揵者,求其揵合于内,以近以亲者也。顾所以求内之方,依《礼志》之说曰:

“将有请于人,必先有入焉;欲人之爱己也,必先爱人;欲人之从己也,必先从人。无德于人,而求用于人,罪也。”

语见《国语》所引,其说极古,此为古代内揵法之滥觞,是即求内之具体的方法也。故《内揵》篇曰:

“用其意,欲入则入,欲出则出,欲亲则亲,欲疏则疏。”

据此出入亲疏之道,其枢纽唯系于“用其意”一语,“用其意”者,即《礼志》之“先”、“用”之说,其意一也。

(二)外揵法。外揵法者,内揵法之反面,用诸内为内揵,用诸外为外揵。其原则同而方向异,形式同而取径亦异,此中关键,端视其环境、身分、地位之殊,而取径之方向自不能不于利害安危之间,慎择其比较安全而有利之一策以自处,故由内而外、由亲而疏、去此就彼、舍己从人,其法皆由外揵。故《内揵》篇曰:

“欲合者用内,欲去者用外。”

“用外”者,谓用外揵法也。又曰:

“上暗不治,下乱不寤,揵而反之。”

“揵而反之”者,反揵也;反揵者,内揵之反,是即外揵也。前文引《庄子》言:“内韄者,不可缪而捉,将外揵。”夫内既不能缪结,则隙末必生,虑于其始,慎守其终,故必将外揵以图自存。其势可因以为重者,则因之;其势不复并存者,则去之。此中何因何去,其判断纯在于主观,而所因所去则纯以外揵为其运用之手腕。其端至微,而其所系至巨,举其显例,若张仪之去秦,见前文注即其明效大验也。

(三)时变法。时变法者,内、外二揵法之活动的运用,以期适应于环境之变化,而取相当的手腕之方法也。质言之,即内、外二揵中互相转变之中间方法,而以切合于时间与环境为其必要的条件者也。其在《内揵》篇曰:

“方来应时,以合其谋。〔详思来揵,往应时当也。〕按此二语疑是战国时人注释之词,不当杂入本文。夫内有不合者,不可施行也。乃揣切时宜,从便所为,以求其变。以变求内者,若管取揵。言往者,先顺辞也;说来者,以变言也。善变者审知地势,乃通于天,以化四时,使鬼神,合于阴阳,而牧人民。见其谋事,知其志意。”

此文所言之“时”,为时间上之意义者,如“四时”是也。其兼有时间环境之意义者,如“应时”、“时宜”等是也。应时之义,晚周时代盛为学者所称道,如《孟子》所谓:

“虽有智慧,不如乘势;虽有镃基,不如待时。”

又《国语》载范蠡之言曰:

“从时者,犹救火、追亡人也。蹶而趋之,惟恐弗及。”

又《吕氏春秋·不广》篇曰:

“智者之举事必因时。”

类此之说不胜枚举,要皆以“应时”为其主要的观点。至于时之所急切而需要者,厥义曰“时宜”。《国语》所称:

“待其来者而正之,因时之所宜而定之。”

此谓时宜,即适应环境之义,因环境之所适宜而选择其适当方略之谓也。然适当之方略不只一端,原视对方之主观而转移。对方之主观苟以情感或理智之偏向,而有特殊之我见,则其所取择之目标自以不同,故虽曰“时宜”,而有合、有不合者,此为事实上当然之结果,无可如何者也。故欲排除事实上之障碍,而推行内外二揵之法,则不得不有“时变”法以剂其变矣。故曰“夫内有不合者,不可施行也。乃揣切时宜,从便所为,以求其变。以变求内者,若管取揵”,此之谓也。

求变之法,附有二项条件,一曰时宜,二曰从便。夫前策虽切时宜,而未能内合,则必有其不可施行之理由在,故必更从其便者以求其变。《韩非子》曰:

“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

韩非“备变”之说语简字异,而意则同,备变亦求变也。以此参证,足明“时变”法之义蕴矣。按《鹖冠子·天则》篇曰“变而后可以见时”,《鹖冠子》虽伪书,然此语的是战国时人遗说,此并可参证。

第三目 飞箝的法则

飞箝的意义,前章论之綦详,此其法则之本质,为权谋学上最重要的方法。除去其说辞学形式的方面之理解,所以制事立势、操纵取予,其机皆系于此。故在权谋学上抵巇的原理上言,如在“巇始有朕”之际,则其基本上之工作,即须为之揣立形势,以制置其事。此种必要之手腕,是曰飞箝。飞箝的法则,固不只在说辞学上发挥最大之效用,而实为政略上实质的内容中之极重要之一部,故研究中国政略学者,不能不于质料上讨论其方法,始能窥其全貌。依鬼谷子之理想,权谋学上飞箝的法则中,除适用一般的原理而外,即“类知”、“反覆”、“符应”、“量权”等诸论理的法则。并完全将说辞学上本法则之诸法即“隐括”法、“先征”法、“累毁”法、“钩箝”法。活动运用,以为其质料之一部,取之无尽,用之无穷,皆极其变,详见前章然后乃分两个阶段,以组成其法则。兹分论之如次。

(一)立势法。《飞箝》篇曰:

“立势制事,必先察同异之党,别是非之语;见内外之辞,知有无之数;决安危之计,定亲疏之事,然后乃权量之。其有隐括,乃可征,乃可求,乃可用。引钩箝之辞,飞而箝之。”

又曰:

“或量能立势以钩之……”

立势者,飞箝的法则上最复杂的方法也。其应用纯以各种比较的观察为基础,察同异、别是非、定有无、知内外,皆“类知”的观察也;决安危、定亲疏,皆“量权”的观察也。按韩非子之言曰:

“远听而近视,以审内外之失;省同异之言,以知朋党之分;偶参伍之验,以责陈言之实。”《备内》篇

韩非斯言,亦同以复式的推考作用为政略上之基点,其学说之对象虽不同,而其方法则一也。此种复式的推考作用,其论断之结果是曰“立势”。立势者,创立形势、阐明其政治上之立场及环境上变迁之趋势之谓也。孙子有言曰:

“计利以听,乃为之势,以佐其外。势者,因利而制权也。”《始计》篇

因利制权者,即立势之方也,此飞箝的法则上之第一阶段也。

(二)飞缀法。《飞箝》篇又曰:

“用之于人,则量知能、权材力、料气势,为之枢机。飞以迎之,随之,以箝和之,以意宜之,此飞箝之缀也。用之于人,则空往而实来,缀而不失,

以究其辞,可箝而从,可箝而横。”

“飞缀”法者,权谋学上最灵活的手腕之运用之方法也。其应用则纯以人为对象,而先行其复式的推考作用,盖与“立势”法同,故“量智能、权材力、料气势”,以为其推考的方法。必其推考正确不误,则其方针、决定亦必适合对方之需要,而后为之枢机,庶可以飞缀于人而勿失。此其时义一经断释,意自显豁,了无余藴,然其法之实用,则尚有未易明晰者。所谓“飞以迎之,随之,以箝和之,以意宜之”者,其言兹可深味。按庄子之言曰:

“形莫若就,心莫若和。虽然,之二者有患。就不欲入,和不欲出。……彼且为婴儿,亦与之为婴儿;彼且为无町畦,亦与之为无町畦;且为无崖,亦与之为无崖;达之,入于无疵。”《人间世》

庄子此言,盖深得政略上之三昧者,“形莫若就,心莫若和”,则“飞以迎之,随之,以箝和之”之义也。何以谓之和耶?即庄子所谓“婴儿”、“无町畦”、“无崖”、“无疵”之互相从和也。

庄子又言曰:

“汝不知夫养虎者乎?不敢以生物与之,为其杀之之怒也;不敢以全物与之,为其决之之怒也。时其饥饱,达其怒心。”《人间世》

庄子所谓“时其饥饱,达其怒心”者,即深知对方之真意,而以适宜的方法应付之之义也。以此诠释鬼谷先生“以意宜之”之说,堪称达解,此外更无余义矣。此飞箝的法则上之第二阶段也。

上述之二个阶段既具,而后飞箝的法则以立,惟实施之际,固仍以说辞为用,事实上未能须臾离耳。

第四目 忤合的法则

政略上之实质,以权谋学为其主体,而权谋学上之法则,除其与说辞学共同者外,如“内揵”的法则、“飞箝”的法则等是。尚有三个主要的法则,“忤合”其一也。由权谋学上之根本观念言,即抵巇的原理之出发点,其第一步即已踏入“忤合”的法则之范围,盖“抵巇隙为道术”,《抵巇》篇而道术之始,势不能不以求合于其政略上所悬之目的为归,否则无以展布其政治上之理论,而使之见诸实行。故以对方之结合为其必要之手段,而结合对方之手段自有巧妙之涂径,换言之,即不能舍“忤合”而有其他更适当的步骤,此忤合的法则所以为权谋学上主要的法则也。《忤合》篇曰:

“凡趋合倍反,计有适合。”

又曰:

“成于事而合于计谋,与之为主。合于彼而离于此,计谋不两忠,必有反忤。反于是,忤于彼;忤于此,反于彼。其术也。”

又曰:

“古之善背向者,乃协四海,包诸侯忤合之地而化转之,然后以之求合。”

凡此所言“忤合”之义,已甚显明,然其法则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曰“反忤”,二曰“制事”。兹请分言之。

(一)反忤法。反忤法者,即前文所谓“必有反忤。反于是,忤于彼;忤于此,反于彼”也。按《淮南子》曰:

“忤而后合,谓之知权。”《汜论训》

《淮南子》历引此言,非只一见,且复进而征之曰:

“圣人之言,先忤而后合。”

又曰:

“智者先忤而后合。”《主术训》

由斯可见“先忤后合”殆为道术之始,无可致疑。顾何以致忤?此必有其正义存焉。《吕氏春秋》曰:

“利不可两,忠不可兼。”《权勋》篇

唯其利之不可两,故利于彼而害于此;唯其忠之不可兼,故合于是而忤于彼。忤合之势既成,则主谋之计在所当决。《荀子》尝言曰:

“计者取所多,谋者从所可。”《正名》篇

计取其多,谋从所可,则忤合之法具,而权谋成。故集诸家之胜义,以之比较,则“反忤”法之真解灼然矣。

(二)制事法。《忤合》篇曰:

“化转环属,各有形势,反覆相求,因事为制。”

制事者,以形势为其必要的条件。而形势之推迁、利害之症结、祸福之向背,固在人为,而人为之臧否,其枢机厥为“转化”。必有形势之转化,而后“因以制于事”,则其事始立,此制事之方也。故《谋》篇曰:

“变生事,事生谋,谋生计,计生议,议生说,说生进,进生退,退生制,因以制于事。”

制者,“制权”也。见《孙子·始计》篇由进退而生其权,操之于己,施之于人,求之于事。其方法万变而不穷,其应用无施而不可,鬼谷先生于此种方法尝为极明细之举例,兹约举数端如次。

第一例。曰:

“夫仁人轻货,不可诱以利,可使出费;勇士轻难,不可惧以患,可使据危;智者达于数,明于理,不可欺以〔不〕诚,可示以道理,可使立功;是三才也。故愚者易蔽也,不肖者易惧也,贪者易诱也,

是〔谓〕因事而裁之。”《谋》篇

按“不可欺以〔不〕诚”句“不”字,及“是〔谓〕因事而裁之”句“谓”字,宋本原文均脱漏,而文义不可通,《荀子·大略》篇曰“知者明于事,达于数,不可以不诚事也”,荀子之义是也。谨为增正。

又按《鹖冠子·道端》篇曰:“临货分财使仁,犯患应难使勇,受言结辞使辨,虑事定计使智。”或疑《鹖冠子》为伪书,不足信,然此言盖本《鬼谷子》断断无疑。

使仁、使智、使勇,此三才的制事之方也,然其反例则为使愚、使不肖、使贪,此则三短的制事之方也。裁亦制也,故曰“因事而裁之”也。

第二例。曰:

“故因其疑以变之,因其见以然之,因其说以要之,因其势以成之,因其恶以权之,因其患以斥之。”

《谋》篇

因事为制者,依其事类之不同,而所以制之之道亦有异。以上六例,皆消极的应制之方也。按《左氏传》引:

史佚有言曰:‘因重而抚之。’”

此亦因势之所重而抚成之也,此“因”说之渊源也。又按《慎子》曰:

“天道因为天……因也者,因人之情也……用人之自为,不用人之为我,则莫不可得而用矣。此谓之因。”

此因字之定义也。又《韩非子》曰:

“因其所为,各以自成。”

“因而任之,使自事之;因而予之,彼将自举之。”以上均见《扬权》篇

又《吕氏春秋》曰:

“善说者若巧士,因人之力以自为力,因其来而与来,因其往而与往,不设形象,与生俱长,……顺风而呼,声不加疾也;际高而望,目不加明也,所因便也。”《顺说》篇

韩非、吕氏所言,与鬼谷先生之说若合符节。事变有殊,随机应付,计莫善于“因人之力以自为力”,“因其所为各以自成”,则用力少而成功多矣。前述六例,特举其显要者而言耳。

第三例。曰:

“摩而恐之,高而动之,微而[证]按宋本原文作“正”,误也,兹考正。之,符而应之,[壅]按宋本原文作“拥”,亦误,兹并改正。而塞之,乱而惑之,是询计谋。”《谋》篇

右举六例,纯就积极方面设计,测验对方之态度,而随时变换其对策,此盖攻势的政略之心传也。《孙子》曰:

“利而诱之,乱而取之,实而备之,强而避之,怒而挠之,卑而骄之,佚而劳之,亲而离之。”《始计》篇

斯固不止兵略之运用有然,而政略之运用亦无不然也。

第五目 分威的法则

分威的法则者,亦权谋学之主要的法则也。政略上之作用,由主观上言,宜使其所持之方略充分发挥其威力,则其政略上之进行之过程,自减少其若干之困难;而由客观上言,则亦必使对方感受精神之压迫,而分散其中心之注意,则“我专敌分”,《孙子·虚实》篇自可制胜于无形。故《本经》曰:

“分威者,神之覆也。故静〔意〕固志,按宋本原文“意”字在“志”下,误也,兹依秦校改正。神归其舍,则威覆盛矣。”

神覆者,谓其精神之弥漫充布也。《吕氏春秋》曰:“精通乎天地,神覆乎宇宙”《本生》篇即其义也。其所讲威覆盛者,言充分发挥其精神上之威力也。按《韩非子》曰:

“喜见则德偿,怒见则威分”。《八经》

又曰:

“马惊于出彘,而造父不能禁制者,非辔䇲之严不足也,威分于出彘也。”《外储》

由此言之,威分则神散,则志衰,志衰则力弱,力弱则势败。政略者,精神上之建设事业也,神散、志衰、力弱、势败,将何恃以为功?故分威的法则之成立,非无故也。

分威的法则有其必具之二阶段,如次:

(一)威覆法。《本经》曰:

“威覆盛则内坚实,内坚实则莫当,莫当则能以分人之威,而动其势如其天。”

威覆法者,由主观的方面言者也。《中庸》有言曰:

“发强刚毅,足以有执;齐庄中正,足以有敬。”

此立威之术也,盖精神的威力欲求其弥漫充布,以压迫对方,而使之屈服,则个性之修养自为首要之图,而意志之坚强,与智力之充实,尤为其必具之条件。非然者,固无以分人之威而动其势也。

(二)动变法。《本经》曰:

“以实取虚,以有取无,若以镒称铢。故动者必随,唱者必和。挠其一指,观其余次,动变见形,无能间者。审于唱和,以间见间,动变明而威可分也。”按本文与上文所引相衔接

动变法者,由客观的事实言者也。客观的事实常以环境之变异,及对方之意旨为转移,故欲觇其动变,不得不细审对方之表示,所谓“审于唱和,以间见间,动变明而威可分也”。然此不过消极的方法,苟欲积极的施展其动变之手腕,则其义固有在。

《本经》又曰:

“将欲动变,必先养志、伏意以视间。知其固实者,自养也;让己者,养人也。故神存兵亡,乃为之形势。”按“神存兵亡”句,“兵亡”义不可通,疑“兵”字有误,待考。

视间者,动变法之真髓也,而其条件有二:曰养志,养志法,详见第四章第二节。曰伏意,即所谓“静意固志”也。按《管子》有言曰:

“视其所爱,以分其威,一人两心,其内必衰。”

《禁藏》篇

《管子》为战国时入纂辑之书,其时代先后虽无可考,要其所谓“视其所爱,以分其威”者,固视间之术,无可疑也。

要而言之,上述之两阶段,其法实互相衔结,以组成分威的法则,而其枢纽乃以“神存”为其主要的条件。必其人精神健全,心不分骛,转精伏意,而后巇隙始见,乃可得而抵也;否则虽欲以间视间,其道固末由也。

第六目 散势的法则

散势的法则者,亦权谋学上主要之法则也。虽政治上之事势分合聚散,常以利害为转移:利在于此,而害于彼,则大势已分而为二;利半、害半,则疑决未定,势必散而为三。反之,害于此,而利于彼,则向之形势相反者,必以其利害之共同而互相要结,以共取同一之态度,纵以攻守之方略不同,而其最终最大之目的实无异,致迨及形势转变之机倪一露,则向之疑决未定者,必蹶然以起,以投其解决事势之最后的一票。诚如是,则政治的趋势所以较然易睹。然政治者,人类理想上之结合的行为也,换言之,即精神的事业也。而人类精神之方向,恒以其努力之结果而时时可以转移其政略上之目的,故事变之来,恒有出于常规以外,而非一般人所及料者。盖亦有因少数人集中努力之结果,而时势遂为之推移故也。由是言之,则人类精神之努力之集中,盖为政治上之必要的方略。实施此种方略之方法,鬼谷先生谓之“散势”,其言曰:

“散势者,神之使也。用之,必循间而动。威肃内盛,推间而行之,则势散。”《本经》

所谓“神之使”者,精神集中运用之谓也。所谓“推间而行之”者,间亦隙也。《荀子》杨倞注寻其隙末,推而行之,以散其势也。此散势的法则之本义也。案《荀子》曰“得间则散”,《强国》篇亦谓得间而后势散也。又《国语》载优施以枯菀说里克,使杀太子申生而立奚齐,里克不忍,旦而见平郑告之。

“平郑曰:‘子谓何?’曰:‘吾对以中立。’平郑曰:‘惜也!不如曰不信以疏之,亦固太子以携之,多为之故,以变其志,志少疏,乃可间也。今子曰中立,况固其谋也,彼有成矣,难以得间。’”

平郑之言,散势之术也,其法则之活用,多方进行,与鬼谷先生之言殆有极深切之关系。《鬼谷子》之言曰:

“夫散势者,心虚志溢。意[衰][威失],精神不专,其言外而多变。故观其志意,为[之]度数,乃以揣说图事,尽圆方,齐长短,无[间]则不[行]。散势者,待间而动,动[而]势分矣。”按宋

本原文多讹误,凡[ ]者,均系考正文;□者,均系衍文,应删正。

以此文与《国语》相印证,《国语》称“多为之故,以变其志”者,即“为之度数,乃以揣说图事,尽圆方,齐长短”之义也;“志少疏乃可间”者,即“心虚志溢”之意也;“彼有成矣,难以得间”,即“无间则不行”之说也。由此观之,行间之法盖为散势的法则上之基本方法。孙子曰:

“用间有五:有因间,有内间,有反间,有死间,有生间。五间俱起,莫知其道,是谓神纪。”《用间》篇

孙子五间之术,盖为兵略运用必要之手段。其分类之明晰,剖释之精辟,直与鬼谷先生用间之法互相呼应。

孙子又曰:

“事莫密于间。非圣智不能用间,非仁义不能使间,非微妙不能得间之实。微哉微哉!无所不用间也。”《用间》篇

此与《本经》之言“故善思间者,必内精五气,外视虚实,动而不失分散之实”《散势》篇其精神完全一致,可征兵略之运用纯粹为政略上之一部分,与权谋学之出发点根本相同,而散势的法则亦为兵权谋共同思想之一,故其精神均集中于同一方面。孙子尝言曰:

“故善战者,求之于势,不责于人,故能择人而任势。任势者,其战人也,如转木石。木石之性,安则静,危则动,方则止,圆则行。故善战人之势,如转圆石于千仞之山者,势也。”《兵势》篇

斯其义深切著明,唯其“求之于势”,故可以其危动而摇撼之,以其固而散分之,此则行间之术,而散势的法则之所由立也。

第七目 各项法则之相互的关系

总而言之,上述六项法则,在权谋学之方法论中,虽若分部别居,不相关涉,而在实际上之运用,则变化出奇,息息相关,无论时间之久暂、空间之隔阻、人事之变异,而其直接、间接之关系,殆无须臾之间可以丝毫分离者。故权谋学之方法论中所最应注意之一点,即各项法则之组合应用之复杂的关系是也。此种复杂组合关系,贯通于权谋学上之全体,其性质为一般的、普通的。无论权谋学上之方式如何变换,而其适用均以各项法则之相互的组合为必要,此则为治权谋学者所首当研审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