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似未经早出的《别录》所收载(见孔疏),但其中重要部分,亦见于《大戴记·本命》篇。原是根据五行的思想以解释丧服制度。自阴阳五行说的势力消退之后,代之以仁、义、礼、智、信之五常。但“信”之于五常,犹如“土”之于五行。天上有五星,地下有五行,土兼木、金、水、火;犹如仁、义、礼、智皆须兼“信”。本篇所云“四”,即以仁、义、礼、智四者分配于丧服制度。篇中亦杂剟《孝经》《论语》及《礼记》中记丧礼之文。

凡礼之大体,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故谓之礼。訾之者1,是不知礼之所由生也。夫礼,吉凶异道2,不得相干,取之阴阳也。丧有四制,变而从宜,取之四时也3。有恩有理,有节有权,取之人情也。恩者仁也,理者义也,节者礼也,权者知也。仁义礼知,人道具矣。

今注

1 訾,依《说文》当作“呰”,毁骂。

2 吉礼、凶礼各有不同的设计。

3 此仿《礼运》中语。宜,取四时之宜,故丧服有三月、五月、九月、周年等规定,亦即一时、二时、三时、四时,时易年迁,丧服随而变除。

今译

总括礼的原理,不过是本着自然,取法四季,仿效阴阳变化,而顺应人类的感情,所以才称为“礼”。一些人诋毁礼,因为他们不懂得礼是怎么产生的。要说到礼,吉礼与凶礼各有不同的设计,二者不相干涉,这是取适于天地间一阴一阳的道理。而丧服有四种原则,它的运用则随时改易,这是取适于季节之更易。其中有感情、有理性、有节限、有方便之处,则是取适于人们的心理。感情出于仁,理性出于义,节限出于礼,变通出于智。仁、义、礼、智,是人类特有的良知良能,有此知能,则人类的道德就完全了。

其恩厚者,其服重;故为父斩衰三年,以恩制者也。门内之治,恩揜义1;门外之治,义断恩2。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贵贵尊尊,义之大者也3。故为君亦斩衰三年,以义制者也。

今注

1 门内,指血统关系。治,《大戴记》作“事”字,意同。恩揜义,是感情重于理性。

2 门外,指社会关系。义断恩,是以理性支配感情。

3 贵贵尊尊,上“贵”及“尊”字可作动词解,都是“敬爱”的意思。下“尊”“贵”二字,指贤能长辈。尊贵之人,与己虽无骨肉之情,但因他们有功于团体生活,故亦敬爱之。义之大者,出于纯理性的行为。

今译

对自己感情亲厚的人,为他服丧亦特别庄重。所以为父亲而服斩衰,丧期三年,这是依感情而设计的。凡是亲属的丧事,都以感情的厚薄为首,其次才是理性。至于社会关系,则要靠理性支配感情。如同以对待父亲之礼来对君主,爱敬仍还一样。爱敬长上,这是出于理性的。因此,古代国君之丧,而臣下亦为之服斩衰三年,那就是依理性而制定的。

三日而食,三月而沐,期而练,毁不灭性1,不以死伤生也。丧不过三年,苴衰不补,坟墓不培2;祥之日,鼓素琴,告民有终也,以节制者也。资于事父以事母3,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

今注

1 三日,三月,期,悲哀之情递降,故其礼亦从之而改。毁,谓哀伤之至,形体瘦削。

2 三年之丧,已是加隆,不可复加。不补苴衰,不培坟墓,亦是不可增益之意。

3 自“资于事父以事”至“见无二尊”,皆言尊一之事,《大戴记》写在前面。郭嵩焘云:此是错简。应移于前一节之下。

今译

亲丧三日始能喝粥,三月才洗头,周年之后,改换练祭以后的孝服。虽极哀痛瘦削,但不戕害生命,不能为亲人之死而伤害自己生命。丧期最长到三年为止;粗恶的麻衣坏了不必修补;亲人的坟墓,葬后不可加土;到了大祥的日子,可以弹素琴。这都是告诉人们哀伤亦有限度,是依节限来规定的。“如同对待父亲一样对待母亲,保持同样的厚爱。但天上无二日,地上无二王,一国亦无两个国君,所以一家亦不能有两个家长,都由一人统一治理。所以父亲未死,而母亲先死,则降服齐衰,丧期一年,正用以表现家无二尊。”

杖者何也?爵也1。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2。或曰担主;或曰辅病,妇人童子不杖,不能病也3。百官备,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身自执事而后行者,面垢而已4。秃者不髽,伛者不袒,跛者不踊5,老病不止酒肉。凡此八者,以权制者也。

今注

1 爵,爵位。有爵始有杖,童子及妇人无爵位,故亦不杖。这是关于丧用杖的一种解释(参见《檀弓上》)。

2 子,指有继承权者,如王侯之世子。大夫、士,皆就其爵言之。

3 担主、辅病,这又是关于丧事用杖的另一种解释。郑玄以“担”为假借的意思,谓借那杖来表示主位,故曰“担主”。郭嵩焘云:“担”当作“承荷”解。按:“担主”与“辅病”的意思相通。因丧主哀毁逾恒,身体羸病,须用杖担荷扶持之,故曰“担主”或曰“辅病”。“辅”字《问丧》篇作“扶”,正是此意。

4 “不言而事行者”,指王侯世子,诸丧事皆由别人料理,故不必自己发言。“言而后事行者”,指大夫、士,丧事要亲自发言指挥。“身自执事而后行者”,指一般人,凡事皆要亲自动手。

5 髽,已见《檀弓上》注。郑玄云:别本或作“免”字。男子免,妇人髽,皆得有发。秃者无发,故不用。伛,驼背;跛,瘸腿;皆其所短,故不用袒或踊。

今译

丧杖有什么作用呢?那是表示丧主的爵位。王侯的世子,三日授杖;大夫,五日授杖;士,七日授杖。但又有一说:首先,孝杖是用以承担丧主的病体,亦可说是扶持病体的。因为妇人及童子不能哀伤致病,所以亦不用孝棒。各种执事人等都齐全,什么物品都齐备,可以不发话而事事皆有人代办,这样身份的人居丧,需人扶持而起。其次,事事都得自己发话才做得起来,这样身份的人,就得用孝杖扶持着起来。再次,凡丧事都得自己去张罗,这样的人,就用不着孝杖,但不洗脸刮须,表示其丧容而已。最后,秃头的妇人不须髽,驼背的人不必袒,跛足的人哭而不踊,老人、病人不须停止酒肉等食物。像这八种特殊的规定,都是为着方便而设计的。

始死,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恩之杀也1。圣人因杀以制节,此丧之所以三年。贤者不得过,不肖者不得不及,此丧之中庸也;王者之所常行也。《书》曰:“高宗谅暗,三年不言”,善之也2;王者莫不行此礼。何以独善之也?曰:高宗者武丁。武丁者,殷之贤王也。继世即位而慈良于丧,当此之时,殷衰而复兴,礼废而复起,故善之。善之,故载之书中而高之,故谓之高宗。三年之丧,君不言,《书》云:“高宗谅暗,三年不言”,此之谓也。然而曰:“言不文”者,谓臣下也3。

今注

1 此言人之感情因时间而冲淡。始死三日,哭之不停,是“不怠”。不解,郑注云:不解衣。今按:上下文或曰“怠”或曰“悲哀”或曰“忧”,皆就心理状态言之,此独为“不解衣”,疑其未是。“解”当读为“懈”。不懈,谓时时哭奠。杀,即指哀思递减。

2 善,赞美高宗能守丧。谅暗,依下文解释,即“慈良于丧”的意思。三年不言,已见《檀弓下》注。

3 按《孝经·丧亲》云“孝子之丧亲……言不文”。言虽不文,但非“不言”。此处因上文盛赞“三年不言”之善,恐与《孝经》所载者不合,故特为解释,意谓大夫、士“言而后事行”,是臣下居丧可以言。

今译

亲人始死,三日间哭泣不停,三月间仍时时哭奠,周年之后仍很悲哀,到了三年,但抱忧在心。这是人心依时间之长久而平复,而感情亦递减。圣人即根据这种人情的规律以设定其礼节,三年是个极限,纵使贤者亦不得超过此限,而不肖的人亦不能不做到这程度为止,这是丧礼之中庸的道理,凡王者都这样做。《尚书·说命》记有“高宗谅暗,三年不言”的事,那是称赞他的,可见凡是“王”者皆行此礼。倘若有人问:为什么独称赞他呢?则可以说:高宗就是武丁,武丁是殷代最好的王,他继世即位时,就专心守丧。那个时候,殷国已经衰微,因他而恢复强盛;礼教已经废弛,因他而重振起来,所以称赞他。因为称赞他,所以记载在书里以尊崇他。所以称他为“高宗”。前面说过不言而事行者为王侯,就是《尚书》所载“高宗谅暗,三年不言”的意思。然而《孝经》又说“孝子之丧亲,言不文”,好像是有“言”;不过“言而后事行者”,是指臣下之人而说的。

礼:斩衰之丧,唯而不对;齐衰之丧,对而不言;大功之丧,言而不议;缌小功之丧,议而不及乐1。

今注

1 按此一节是引《间传》之文,盖用以申明“不言”与“言”之行。其字句已详彼注,兹不复赘。

今译

礼制规定:服斩衰之丧者,只做“唯唯”的声音而不说话;服齐衰之丧者,虽可答应别人之问,但自己不找话说。大功之丧,虽有话说,但不与人议论。至于小功缌麻之丧,虽可议论,但不说到享乐的事。

父母之丧,衰冠绳缨菅屦1,三日而食粥,三月而沐,期十三月而练冠,三年而祥。比终兹三节者2,仁者可以观其爱焉,知者可以观其理焉,强者可以观其志焉。礼以治之,义以正之,孝子弟弟贞妇,皆可得而察焉。

今注

1 衰冠等,已见《丧服》等篇注。

2 终兹三节。比,做到。三节,初丧至三月为一节,期年又一节,三年丧毕又一节。

今译

父母的丧事,要披麻戴孝,三日之后才始食稀饭,三月之后才洗头;十三个月满周年,才换上练冠;满了二年才始恢复日常的生活。到了做完这三个节次,仁者可从而见其爱心,智者可从而见其理性,强者可从而见其毅力。用礼数来治理丧事,用道义来指导守丧的行为,一个人是否真孝子、仁爱的兄弟、贞节的妇女,都可以从这上面看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