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有《丧服传》,记述丧服之亲疏不同的意义。郑玄说本篇名为“小记”,是补述“丧服”的琐细意义。但今验以篇中所载,兼及庙制,而章节又多舛错(清王棻有《大传小记错简考》,可参阅《柔桥文钞》卷二),则似是有关丧服的散策被汇编于一处。自汉武兴学以后,说丧服的儒者有不少的专家。因为丧服代表亲属关系,其表现于丧,则有衣服年月的制度;表现于祭事,则有宗庙昭穆的秩序。其中又不仅为生者对于死者之感情如何调理的问题,同时亦为宗法社会组织的设计。本篇虽不是完全的记述,但与他书所载者可以互相说明之处颇多。

斩衰,括发以麻1;为母,括发以麻,免而以布2。齐衰,恶笄以终丧3。男子冠而妇人笄,男子免而妇人髽。其义:为男子则免,为妇人则髽4。苴杖,竹也;削杖,桐也5。

今注

1 斩衰,没有缉边的粗麻衣;括发,指父死,脱下吉冠。将小殓时,并将包发的“”和“笄”去掉,另以麻布自脖子而前交于额上,再回绕于发结。

2 免,是遵礼成服以后的发饰,以麻布为之。

3 笄是卷发的簪,居丧以榛木为簪(以上并参见《檀弓上》),故曰恶笄。依郑玄的注语,于恶笄之下当脱“带”字。《间传》云“男子重首,女子重带”,亦即郑注所谓“带,所以持身”。

4 髽,用麻布条挽发。

5 孝子丧亲,哀伤而体弱,故须用“杖”扶持。杖即孝棒。父死,以竹为孝棒,名曰苴杖。苴是粗恶的样子。母死,以桐为孝棒,名曰削杖。

今译

父丧,服斩衰,用麻布括发;母丧,亦用麻布括发。二者亦皆以麻布为“免”。女人服齐衰,用榛木为笄,一直到除丧的时候。成人之礼:男子有冠,女子有笄。到了居丧之时:男子去冠而用“免”,女子服斩衰用麻髽,服齐衰用布髽。这是说:丧期之中,以“免”与“髽”分别男女。父丧用的孝棒曰苴杖,是竹制的;母丧用削杖,是桐木制的。

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1。为父母,长子稽颡。大夫吊之,虽缌必稽颡2。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余则否3。男主必使同姓,妇主必使异姓4。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5。

今注

1 适孙承重,为其祖父服丧三年。祖父死,亦为祖母服丧三年。此指承重之服,余则期年。

2 稽颡,以额叩地。有先拜而后稽颡,有先稽颡而后拜(见《檀弓上》)。前者礼轻,后者礼重。长子为父母之丧及丧家遇大夫来吊,皆从重者。

3 妇人仅为丈夫或长子用重礼。其余,谓亲生父母。因已出嫁,故为父母之礼亦从轻。

4 死者无后,使人代摄主人,代男主人的须是同姓者,代女主人的须是异姓者。

5 出母,被父遣出的母亲。解见后文。

今译

祖父已死,而为祖母的承重孙者,要服丧三年。父母之丧,长子拜宾客要先叩头而后拜。如遇大夫来吊,尽管是服缌麻之丧者亦须先叩头而后拜。已嫁的女人,仅为丈夫或长子之丧,对宾客先叩头而后拜,其余都是先拜而后稽颡。没有后嗣的丧家,必使同姓的男人代摄男主,异姓的女人代女主。作为父亲继嗣的人,如果母亲先已离婚,她之死,则不为她挂孝。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1。上杀,下杀,旁杀2,而亲毕矣。

今注

1 亲亲,指有血统关系的人们。其关系:由自己而上亲父,下亲子,三代三辈。三辈之中:父之上又亲其父,子之下又亲其子,乃成祖、父、己、子、孙五代五辈。五辈之中,祖之上又亲其祖(于自己则是高祖),孙之下又亲其孙(于自己则是玄孙),则成九代九辈。

2 杀,减损。上杀,对上代的亲情愈上愈减。下杀,对下代的亲情亦愈下愈减。旁杀,指族属扩大,由亲兄弟、从兄弟扩至再从、三从兄弟,其亲情亦愈远愈减。

今译

凡人之亲其所亲,由父己子三辈扩充为祖、父、己、子、孙五辈,再扩至高、曾、祖、父、己、子、孙、曾孙、玄孙九辈。九辈之中,其亲情,往上、往下、往旁属,扩展至愈远则愈疏,到了这样纵横的亲属关系以外,差不多就没有亲情了。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1。庶子王,亦如之2。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3。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4。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5。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庶子不为长子斩6,不继祖与祢故也。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

今注

1 此句之上,应有“礼不王不禘”五字,今散在后文。祖之所自出,指民族神话中,诸族之始祖多感天而生,则“所自出”者即是天帝。故王者禘祭始祖,便以天帝相配,同时举行。四庙,郑玄说是高祖庙、曾祖庙、祖庙、祢庙。此四庙合始祖之庙为五庙。但此庙制,自西汉中叶以后即议论不定(见《汉书·韦玄成传》)。今依郑说。

2 庶子王,指嫡子有废疾不能为王而由庶子继大统者亦当如此。

3 别子即庶子。庶子不继正统,但亦自有其后裔,此后裔则尊别子为“祖”。后裔中之嫡系继嗣别子者,则是大宗。不是大宗嫡系的后嗣,但承继其父者则为小宗。

4 别子的后裔,嫡系的大宗只有一个,而庶子的旁系很多,各个旁系皆有继祢的小宗。故世秩绵延,族姓扩大,小宗便亦多至无数,于是用上杀、下杀、旁杀的原则以五世为止。从生者上溯祢、祖、曾、高,适为五世,四庙。至于五世以上之祖则合并于大宗之庙内。这就成了“五世而迁之宗”。

5 高、曾、祖、祢四庙,到了自己死后,由自己的儿子把自己的神主安置在庙内为“祢”,故在自己的儿子时代,四庙便成为五庙了。为着保持四庙,儿子便把上杀的高祖迁入大宗之庙,而剩下的又只有四庙;使原来的祢庙变成祖庙,而继承那新进的祢庙者又别成一小宗。所以说“祖迁于上,宗易于下”。

6 斩,指三年斩衰丧服。

今译

王者的禘祭是崇拜那诞育他们始祖的天帝,所以以祖配天,而立高、曾、祖、祢四个庙。即使庶子为王,亦是这样。以别子为祖的,继承别子者则为宗,而继承别子之子辈的则为小宗。小宗传至五世就要迁易,那就是继承高祖以下的一支系。因此,高祖的庙迁动于上,而继祢的宗同时变易于下。为着尊崇祖先所以要敬循宗法,而敬循宗法亦即是尊崇祖祢的行为。庶子所以不祭祖,是欲使宗法很清楚。譬如庶子不为长子服斩衰,即因其不是继承祖祢的人。至于庶子不祭未成人而死者和那没有后嗣者,是因为这两种死者都已祔从于祖庙而由宗子供祭了。庶子不主祭于祢庙,因其自有宗子在,这亦是欲使宗法明白的缘故。有这亲亲、尊尊、长长,以及男女的分别,这些是人伦道义中最主要的东西。

从服者,所从亡,则已1。属从者,所从虽没也服2。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3。礼不王不禘4。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与大夫之適子同5。

今注

1 从服,为丧服原则之一。制定丧服的原则有六种(另见《大传》注),第六种原则即是“从服”。从服,是本人与死者没有亲属关系,但跟从与死者有亲属关系的人而为之服丧。这种从服,又可分为六种(详见《大传》),此处但说其中之“徒从”与“属从”二种。“徒从”即此处所谓从服,这种从服,其例有四:一是妾媵为主妇之党,二是子从母服于母之主母,三是妾子为主母之党,四是臣从君而服君之党。其中,除第一例之外,凡是所跟从的人已死,亦即停止。例如:君母已死,则妾子不为君母之党服丧;母死,则不为母之大母服丧;君亡,则君不为君党服丧。

2 属从,指间接的亲属关系,例如:子从母而服母之党,妻从夫而服夫之党,夫亦从妻而服妻之党。

3 女君,指主妇。所依从服之第一例:妾为主妇之党服丧,但遇主妇已被其夫遣出,而妾媵已随而俱出,则与原来之党已无关系了,故可不为女君之子服。

4 此句当是前文错简。孔颖达说应以承上文“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

5 不降,不减轻其丧服。诸侯的嫡子称世子。依《仪礼·丧服》规定“为妻之父母缌”。似不应为妻之父母制服。但《服问》云:“有从有服而无服,公子为其妻之父母。”郑玄云:“凡公子厌于君,降其私亲,女君之子不降。”即此处所称世子或大夫嫡子。大夫的嫡子为妻服齐衰,不杖;世子为妻,与之相同,为妻之父母不降,则亦相同。

今译

从服的原则,凡是遇到所跟从的人已不存在,则亦停止。但若有间接的亲属关系者,则其人虽已死,而其关系仍在,则仍须为其人的亲属服丧。例如:妾媵跟从主妇因被遣出而脱离了夫家,则不为主妇之子服丧,因依从的关系已不存在,亦不成其为亲属了。……诸侯的嫡子对于妻之父母不能减轻丧服。他为妻所服的丧服,与大夫的嫡子为妻所服的丧服相同。

父为士,子为天子诸侯,则祭以天子诸侯,其尸服以士服1。父为天子诸侯,子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2。

今注

1 “祭”是生者的事,故子为天子诸侯,则以天子诸侯之礼举祭,唯所祭者仍是士,故代表所祭者之尸仍服士服(按此条,魏相曾据以立戾太子庙,文见《汉书·武五子传》)。

2 此处所祭者本为天子诸侯,而其尸仍服士服,殊不可解。郑玄解释为“父以罪诛,不成为君”,故如此。陈澔云:此为礼之变。

今译

父本是士人,而其子贵为天子诸侯,则依其子的身份用天子诸侯的祭礼,但为父尸者仍服士人之服。父为天子诸侯,其子沦落为士类,显见其国已换了主人,不特其子要依其身份以士礼举祭,即其父尸亦不得服天子诸侯之服,而随其子服士服。

妇当丧而出,则除之1。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2。既练而出,则已3。未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4。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五月之丧,二时也;三月之丧,一时也。故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5。祭不为除丧也。

今注

1 当丧而出,谓在公婆丧期中为夫所遣出。

2 女出嫁后为父母服丧期年,但在期年练祭以前被其夫遣归,则又似未出嫁时,当随兄弟一样服丧三年。

3 既练,谓已满期服之丧,亦即已除服而被遣,则无须更披孝服。

4 反,复返夫家。遂之,是挂孝至终丧。

5 期而祭,郭嵩焘云:“期”泛指一期再期,“祭”泛指练祭、祥祭、禫祭。除丧,泛指除首绖腰带衰杖等丧服而言。按:挂孝满一年而跨二年者为“期”,期而举行练祭;其时男子除去头上的丧绖,女子除去腰间的丧带。到了满两年跨三年者为再期,再期而举行大祥之祭,除去衰衣孝棒。因为哀痛之情随时减杀,而丧服亦随而变除,所谓“道”者,即合乎此“缘情饰貌”之道。

今译

妇人在公婆丧期之内被遣出,恩情既绝,则亦除去丧服。女子已嫁,为父母服丧一年,倘在一年之内被遣出,则回娘家同其兄弟服丧三年。如果是在一年丧期已满之后被遣出,则不必重行挂孝。如果是未满一年而返夫家,则服丧一年;倘若已满一年而返,则服至三年而毕。所谓“再期”之丧,是满二年而跨到第三年。“期”之丧,是满一年而跨到第二年。九月七月之丧,算是满了三个季节。五月之丧算是满了二个季节。三月之丧,是满了一个季节。服丧满了一期或再期,各举行一次祭祀,这是对死者“因情而立文”之礼数如此;至于满了一期或再期而逐渐除去丧服,换上吉服,这则是为生者“缘情而饰貌”的道理。一为死者一为生者,所以祭礼与除丧不可混作一谈,亦即不是为除丧而举行小祥大祥之祭。

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1。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2。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3。

今注

1 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此谓葬事虽推迟举行,而祭与除丧的时期仍照规定。三年再祭,即指大祥小祥之祭。不同时,乃谓其不得混合举行,而除丧则亦依前节所言者而依次除丧就吉。

2 大功者主人之丧,此谓以大功之亲为人主持三年的丧事,必至再期之祭毕而除服。不似朋友但至葬毕虞祔便止。

3 妾卑贱,视其有子无子,而后为之服最轻的丧服。

今译

若有三年之后始行葬事的,在此期间仍须有练、祥二祭,并且二祭不可同时举行而除去丧服。再有属于大功的亲人而为人主持丧事,如其为三年之丧,亦须待再祭而后除服。只有朋友,因其无亲属关系,但至丧毕,虞祔之祭时为止。士的阶级,其妾之有子者,为之服三月之缌服,若其无子,则不为服丧。

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已则否1。降而在缌小功者,则税之2。为君之父母、妻、长子,君已除丧而后闻丧3,则不税。近臣,君服斯服矣。其余,从而服,不从而税4。君虽未知丧,臣服已5。

今注

1 不及,谓不及见这些亲人。税丧,谓远地的亲人,过了日期始闻凶耗而为之追服最轻的丧服,故亦称为“繐”服。

2 此二句本在“君已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句下,兹依郑注移置于此。降,谓减轻其本来的丧服。然而《檀弓》云“小功不税”,与此言异。

3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此即“臣为君之党服”的“从服”之例。君已除丧而后闻丧,此言臣出使他国,路远,故有此情形。

4 近臣,指随从之臣。君服斯服,谓君闻丧而追服,则近臣亦从而追服。其余,指百官大夫。在期内则从而服,不在期内则不追服。

5 此似补叙上文“从而服,不从而税”,是说国君在外,故未知丧;百官在国内,即已为国君的亲属服丧服了。

今译

自己生于外国,从未见过祖父母及伯叔父母。当他们的凶耗传来时,父为之追服丧服,而自己则不追服。如果其正服本在大功以上而降为小功缌麻之服者,则追服之。从服之例,臣为君之父母妻子服丧,但是,臣在国外,到了君之丧期已毕而始闻丧,则亦不须追服。至于近臣,君服丧则从而服丧,其余的百官,在丧期内当从而服,丧期之后皆不追服。如果国君在外而臣在国内,国君虽未闻丧,而诸臣亦须从而服丧。

虞,杖不入于室;祔,杖不升于堂1。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2。绖杀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绖3。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4。除丧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轻者5。无事不辟庙门6。哭皆于其次7。

今注

1 自此以下,皆为散策,盖杂辑以附篇末者,兹随条解之。虞,安置神主之祭,行于寝内,有飨神酳献等节目。不以杖入室者,便于行礼而表虔敬。祔,将神主移入庙中,不以杖升堂,以为便于行礼。

2 此即前文所谓“从服者,所从亡,则已”。

3 绖,有二,戴在头上的麻布为“首绖”,束在腰间的麻布为“腰绖”。腰绖即是麻带。绖杀,指轻重丧服所用之绖,其幅度递减的情形。首绖九寸,减其五分之一则是腰绖的幅度。齐衰之首绖当如斩衰之腰绖,而大功之首绖又当如齐衰腰绖。而杖之大小亦准此。

4 女君为长子服丧三年,妾从之而服丧三年。

5 男子重乎首,女子重乎带,故期而练,男除首绖,女除腰绖。易服,谓大丧至虞祭卒哭之祭时,又遭小丧,须改易丧服,则与除服相反,男先腰,女先首。

6 庙门,殡宫之门。

7 此指无时之哭。次,倚庐。

今译

虞祭,不以孝棒带入神室;祔祭,不以孝棒带上庙堂。庶子过继为大母的后嗣,大母死后,可不为大母娘家的亲人服丧。绖的减杀,皆以五分去一为度,这样才与斩、齐大功、小功、缌麻等五服相配合。至于孝杖,其大小又以绖为准。妾为主君的长子服丧三年,和主妇一样。除去丧服,先除其重者。改易丧服,则先改其轻者。没有必要,莫打开殡宫之门。孝子无时之哭皆在倚庐。

复与书铭1,自天子达于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如不知姓则书氏2。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麻同,皆兼服之3。报葬者报虞,三月而后卒哭4。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5。其葬,服斩衰。

今注

1 复,指“招魂”之辞。书铭,书死者名字于铭旌。

2 同一始祖,共为一“姓”;一姓的子孙支衍,可分为若干“氏”。如鲁之与周,共一始祖皆姓“姬”;而鲁庄公之后则分仲孙、季孙等“氏”。郑樵云:三代之前,姓氏分而为二,贵者有氏,贱者有名无氏。故姓可呼为氏,氏不可呼为姓。姓所以别婚姻,故有同姓、异姓、庶姓之别。氏同而姓不同,婚姻可通;姓同而氏不同者,婚姻不可通。

3 此一节言:前遭重丧后遭轻丧,麻与葛兼服。其详,见于《间传》,此则似其中一烂简。麻与葛,兼指首绖与腰带。麻重葛轻,“易服”易其轻者。然五服之绖,因幅度之广狭又有等差(见前文“五分去一”注),此所谓“同”者,盖指幅度之广狭与葛麻的轻重言之。

4 报葬者报虞,郑玄读“报”为“赴”,谓不依定期而赶先埋葬、赶先安神,但亦须待三月之后始停止其无时之哭。亦即葬虞之事,可以提前结束,而哀痛之情则不能提前结束。

5 《曾子问》云:并有丧,其葬,先轻而后重;其虞,先重而后轻。亦即,先葬者母,先虞者父。故先葬者不虞祔,以待其重者葬毕才虞。

今译

招魂和写在名旌上的,自天子至于士,都用的是一样的文辞。男的,称他的名;女的,写她的姓和排行。如果不晓得她的姓,则写她属于某氏。斩衰麻绖,到了卒哭后所易的葛绖,其大小与齐衰者在卒哭之前所挂的麻绖相等;齐衰易服之葛绖,则与大功者原服的麻绖大小相等。因其相等,故遭遇双重丧事者兼服麻葛。为着某种原因而提前埋葬,提前埋葬则亦提前举行安神祔主之祭;但是这些丧事尽管提前,而哀痛之情不能很快地消失,故仍待三月之后才停止无时之哭而行卒哭之礼。同时遇到父母之丧,先葬母,但不即举行虞祔;待葬父之后,先虞祔父的神主而后及母。母葬而父未葬,故葬母时仍服斩衰。

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降其父1。大夫不主士之丧。为慈母之父母无服2。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3。士祔于大夫则易牲4。继父不同居也者,必尝同居。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有主后者为异居5。

今注

1 大夫为庶子降服大功,而庶子之子则为其父服丧三年,故曰“不降其父”。

2 父命某妾抚育,此子则称某妾为“慈母”,本无亲情,故不从服。

3 夫为人后,指丈夫出继于他人。舅姑,指丈夫的亲生父母。

4 祔有二义,后死者合食于祖,是祔庙;合葬于祖坟,是祔葬。此处言易牲,是属前者。大夫祔庙之礼用少牢,士则特牲。大夫不宜以特牲为祔礼,故须易牲。

5 此一节可补《仪礼·丧服传》之所未备。盖凡为继父者,必因其母出嫁而子无所依,后夫接养之而为之成家立业,同财祭祖,始得称为“继父”。故曰“继父不同居也者,必尝同居”。倘若此继父无后嗣,又无大功之亲主丧,则同居者宜为之服丧期。倘若继父自有后嗣,则不须为之主丧,但服其恩服,是为异居齐衰三月。故曰“有主后者为异居”。

今译

大夫为其庶子降服,但庶子之子对于其父则不降服。大夫不为士人主持丧事。士之无后者可由其大功亲属主丧。子对于慈母之父母没有从服。丈夫出继与他人,则其妻对丈夫的父母降服大功。士的神主祔于祖庙,倘其祖为大夫,则其祔礼须改用少牢。称为继父不同居者,实际是曾同居,始得称为“继父”,不然只是路人而已。其称为不同居者,则因其人无后嗣。《丧服传》云:同居齐衰期,异居则齐衰三月。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未尝同居不为继父。所谓同居,是曾经同财而祭其祖祢;所谓异居,则因继父自有后嗣。

哭朋友者于门外之右南面。祔葬者不筮宅1。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祔于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其妻祔于诸祖姑。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2。祔必以其昭穆。诸侯不得祔于天子,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于士3。

今注

1 宅,指墓圹。因前人已筮而吉,故可不筮。

2 此处诸言“祔”者,皆谓“祔葬”,旧说以为“祔庙”之礼,则误。“亡则中一以上而祔”,乃谓妾当祔于妾祖姑,倘无妾祖姑,则当中至少要空一虚位以为间别,不使孙妾顶替妾祖姑之缺而祔葬。

3 因天子诸侯之父祖或有为士者。

今译

哭朋友于寝门外之右方南面。附葬于祖茔者不须更筮。士大夫不得附葬于诸侯墓地,但可附葬于其祖上曾是士大夫者之侧,妻则附葬于伯叔祖之曾为士大夫者之妻之侧。至于妾则附于妾祖姑,如无妾祖姑,则中空一位以上而附葬。凡是附葬,必依昭穆的次序。诸侯不得附于天子,然而天子诸侯则无妨附葬于其为士的祖先的墓地。

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1。宗子,母在为妻禫2。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3。为父母、妻、长子禫。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4。

今注

1 母之君母,指外祖父之发妻,母则庶出者。母卒,故不从服。

2 禫为丧毕除服之祭。宗子之妻不因母在而降服,盖因其主中馈承祭祀,故尊之。

3 妾子无母,父命另一无子之妾抚养彼妾子,是为“慈母后”,慈母死,为其后者服丧三年。以此例推之,则为庶母的后嗣或为庶祖母后嗣者,宜无不同,故曰“可也”。

4 妾母即庶母。不世祭,但为其子者祭之,而孙不祭。

今译

从服之例,为外祖父的正妻服从服,母亡,则不为之服丧。宗子之父死,则由宗子夫妇主祭祀,故宗子之妇尊。其死后,虽有母在,宗子为之服三年。妾子既可为慈母之后,则任何为庶母或庶祖母之后者,亦宜服丧三年。为父母,为妻,为长子皆三年。为慈母或妾母后者,其举祭,及身而已,孙辈以下不复祭。

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1。久而不葬者,唯主丧者不除;其余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已2。箭笄终丧三年3。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屦4。

今注

1 殇,未成人而死者。男冠女笄,表示其已成人,故不为殇。“殇”没有做“父亲”的资格,故为之后继者,亦但服以本亲之服。

2 主丧者,例如:子为父,妻为夫,孙为祖;虽久未葬,皆不除服。其余,指期功以下至于缌麻之亲,自九月至三月,月数已终,则不复服丧。

3 箭笄,以小竹子为笄。女子为母,恶笄以终丧。未嫁为父则用箭笄。依郑注,“箭笄”下亦当有“带”字。

4 丧服,以衣服的粗恶程度及挂孝年月之久暂,表示亲疏。齐衰服重,大功服轻;然三月为轻而大功九月为重。斟酌衣服年月之间,轻重有若相等,故曰“同者”。绳屦,搓麻为绳,以绳织屦。

今译

男子既已加冠,其死则不算是“殇”。女人既笄,亦同之。承继为殇之后嗣者,不依父子之服,但服本亲之服。因事故而久不葬,唯主其丧者不除服。其余则依葬服之规定,披麻挂孝至于丧期终了。除丧之后,则不复服。女子在室,为父以箭笄卷发,麻绖围腰,戴孝三年。齐衰三月之亲与大功九月之亲,比量轻重之间有若均等,皆用绳屦,不用麻屦。

练,筮日筮尸,视濯,皆要绖杖绳屦1。有司告具,而后去杖2。筮日筮尸,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送宾3。大祥,吉服而筮尸4。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5。庶子不以杖即位。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6。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7。

今注

1 期而小祥之祭曰“练”。筮日筮尸,以筮选定练祭之日期及为尸之人。视濯,检视祭器之洗濯情形。小祥,除首绖,但有衰服、腰绖、杖、绳屦。

2 告具,报告诸事齐备则祭。杖不升于堂,故去杖。

3 事毕,祭享终了复执孝棒。筮日筮尸有来宾,故于事毕拜送宾。

4 大祥,再期之祭。除丧服,换以吉服。

5 《丧服》:父在为母齐衰期。《杂记》云: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妾子在父之室,当避大母。

6 以杖即位,谓为丧主。不主丧,亦不以杖即位。父不主庶子之丧,由庶子之子为主,故又可以杖即位。

7 父不主丧,而庶子主妻之丧,故可以杖即位。

今译

小祥之祭,用筮选择日期及为尸之人,其日,不除腰绖,执孝棒,穿绳屦,亲自视察祭器之洗涤。等到执事们报告预备停当,则放下孝棒行礼。筮日筮尸皆有来宾,当执事们报告行礼完毕,则又执孝棒,拜送宾客。到了大祥之祭,则换穿吉服。妾之子,在父家里不能为其母行禫祭。庶子不可执孝棒就主位。父不为庶子主丧事,则由庶子之子(庶孙)为主,故庶孙可为父执孝棒就位。父在,不为庶子之妻主丧,则庶子可以杖即位。

诸侯吊于异国之臣,则其君为主1。诸侯吊,必皮弁锡衰2。所吊虽已葬,主人必免3。主人未丧服,则君不锡衰4。养有疾者不丧服,遂以主其丧5。非养者入主人之丧,则不易己之丧服。养尊者必易服,养卑者否6。

今注

1 按:《曾子问》记季桓子之丧,卫君来吊,鲁公为主,谓丧有二孤,是季康子的错误。然则此节所言当属同例。

2 皮弁,谓皮弁加环绖之冠。锡衰,细麻布。

3 大功以上之亲,自始死至卒哭皆免;小功以下自始死至于殡,则不免,至启殡葬及卒哭而免。诸侯来吊,虽非其时亦免。

4 既殡三日而成服。未丧服者,在此日之前。

5 养有疾者不丧服,病人忌讳丧服,故侍疾者不宜穿丧服入侍。遂以主其丧,谓待其死后为之主丧。

6 此补充上文,谓养有疾之尊长辈必须易服,反之则否。

今译

诸侯在他国,遇其国大臣之丧,往吊时,则其国君当代为丧主,使主客的身份相当。诸侯往吊时,必在皮弁上加环绖,穿细麻布的衣服。虽然所吊者已埋葬,但丧主必戴免。不过,往吊时,主人尚未成服,则亦不用穿细麻衣。原则上,虽居丧亦不可披麻戴孝去侍候患病的人,但到了病人已死则为之主丧。如非侍候病人的人,替那没有后嗣的亲属主持丧事,则可不变换已有的丧服。凡是侍候尊长辈病人皆须换去丧服;对于小辈,则可不必。

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1。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则舅主之2。士不摄大夫。士摄大夫,唯宗子3。主人未除丧,有兄弟自他国至,则主人不免而为主4。

今注

1 易牲,易妾所用之牲。女君,指大妇。祔祭女君倘用少牢,妾祔则用特牲,降于大妇一等。

2 妇之丧,妇谓嫡妇庶妇。虞及卒哭之祭,所祭者妇,故由其夫为主。祔,所祭者夫之祖母,故由夫之父主之。

3 摄,召之使为丧主。唯宗子之丧可使大夫摄主。

4 国君来吊则当免,兄弟是亲属,亲人则从简,可以不“免”。

今译

妾无妾祖姑可祔者,在妾死后就改用特牲祔于嫡祖姑。媳妇辈的丧事都由她的丈夫或儿子为丧主;不过,在她祔祭于祖姑之庙时,则由丈夫之父主持之。士人没有后代者不能使大夫主其丧;唯有宗子为士而无后者,可使大夫为摄主。主人未除丧,倘有兄弟辈自外国来,则主人可以不“免”而为主。

陈器之道,多陈之而省纳之可也;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1。奔兄弟之丧,先之墓而后之家,为位而哭2。所知之丧,则哭于宫而后之墓3。父不为众子次于外4。

今注

1 陈器,陈列附葬的明器。多陈之者,谓宾客所赠遗的附葬物,多少皆须陈列出来,但不必皆以附葬于圹中。省陈之者,谓主人自备的附葬物。

2 兄弟情亲,可不先见丧主。其礼节略见《奔丧》。

3 所知,交游之人。宫,是殡宫。

4 众子,指庶子。嫡子死,父为之居丧次于中门之外。

今译

陈列的明器,在原则上,凡是别人赠送的都要陈列出来,但可不必全部纳入圹中;至于自备的,虽不必一一陈列出来,但要全部附葬。在国外,奔赴兄弟之丧,可以先往哭墓然后再往丧家为位而哭。至于交游之丧,则先往其殡宫哭后,再往墓上。庶子之丧,为父者不在中门外设倚庐守丧。

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1。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绝本,诎而反以报之2。妇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3,则祔于亲者。其妻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不易牲4。妻卒而后夫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以大夫牲。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丧者不祭故也5。

今注

1 臣为君服斩衰三年。郑玄说:此处不称“君”而称“诸侯”,指兄弟在异国,无君臣的关系。

2 八岁至十二岁而死者曰下殇。本为期服之亲,因其为下殇,故降为小功之服。澡麻,经过漂白的麻。不绝本,不剪去麻的根部。诎,屈之。王闿运云:报荅同义,“荅”字今或作“搭”,是其意。

3 三人者,谓其妻死后,又有继室二人。

4 不易牲者,用特豕。

5 此重申前文“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的意义。为父后者,是这一家的嫡嗣。出母已是异姓之人,不当宗祀。

今译

与诸侯为兄弟,虽在他邦仍服斩衰。下殇小功之服,所用腰绖,是用连根漂白的麻制成,带末不垂,反屈之以搭于腰际。妇女之祔于祖姑,如遇祖姑有三人,则祔于其最亲者。丈夫为大夫时,妻已卒;后来丈夫不为大夫而死,其祔于妻时,不改换祭牲,仍用士牲。如丈夫在妻死后始为大夫,而祔于其妻时,则用大夫之牲,少牢。为父后者,不为已离婚的母亲服丧。所以然者,因出母已为他家之人,不当祭祀。

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姑在为夫杖,母为长子削杖。女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1。缌小功,虞卒哭则免。既葬而不报虞,则虽主人皆冠2,及虞则皆免。为兄弟既除丧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报虞卒哭则免,如不报虞则除之。远葬者比反哭者皆冠3,及郊而后免反哭。君吊,虽不当免时也,主人必免,不散麻4。虽异国之君,免也5。亲者皆免。

今注

1 女子在室,谓未出嫁者。其主丧者不杖,谓死者无后使同姓摄主。

2 “报”字如前文,读为“赴”。葬日虞,此言“不报虞”,是不即日举行虞祭。既不即虞,虽主人亦可以冠饰首。

3 远葬,葬于郊外。比,及。

4 不散麻,纠其腰绖不使散垂。

5 免,郑云:或作“吊”,依上下文义,此当作“吊”字。

今译

妇女虽不主丧而亦有杖者,例如:婆未死,而丈夫死,妻为其夫杖,又如母为其长子执桐杖。未出嫁的女子,为父母服斩衰,但遇没有兄弟而请其族人主丧,则主丧者不执杖,而由在室之长女一人执杖。缌麻小功之亲,参与虞及卒哭之祭,皆须戴孝。葬事既毕而因故不能实时举行虞祭者,虽主人亦可戴帽,但到虞祭之时则全体去冠而戴孝。为兄弟之丧,既已除服了,但到举葬之时,仍须服其所应服的丧服。倘是葬毕即行虞祭及卒哭之祭,则须去冠而戴孝,如或不即虞祭,则除服。葬于远郊及至反哭者,皆于抵达郊外时去冠而戴孝,然后反哭于庙。国君来吊,众亲属虽在不当“免”之时,主人亦须免,不散垂腰绖,有如大殓或启殡时的打扮。虽然来吊者是异国之君,但凡是亲属亦皆如此。

除殇之丧者,其祭也必玄1。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2。奔父之丧,括发于堂上,袒降踊,袭绖于东方3。奔母之丧,不括发,袒于堂上,降踊,袭免于东方,绖即位成踊,出门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4。適妇不为舅姑后者,则姑为之小功。

今注

1 玄,穿玄色的祭服。殇之丧,无虞卒哭及练等变服,故其除服之祭用玄衣玄冠,以别于吉服。

2 成丧,成人之丧。朝服而用缟冠,亦未全吉。

3 袒,去上衣。降踊,走下阼阶之东而哭踊。袭,披上衣;绖,加麻带。

4 三日而五哭三袒,孔颖达云:初来一哭,明日早晚两哭,又明日早晚两哭,合共五哭。三袒:初至一袒,明晨一袒,又明晨一袒。所以有袒踊之礼者,因孝子丧亲,悲哀志懑气盛,故袒而踊之,所以动体安心下气(见《问丧》)。

今译

殇之丧,其除服之祭时,则玄衣玄冠,成人则白帽朝服。奔父之丧,括发于堂上,脱去上衣,下堂而踊,然后在东墙下披麻衣加麻绖。若是奔母之丧,则不括发,在堂上脱去上衣,下堂而踊,然后在东墙下披麻戴孝,加腰绖而就孝子之位成踊,其哭,至出门时停止。奔丧者在三日之中共三袒五哭。嫡子之妇,应属嫡嗣,但因其夫有废疾或其他原因,死而无子,则不以为后。如此者,公婆不为之服大功而服小功,与庶妇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