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此編,以《家禮》爲主,而並採經傳子集,隨類附見,以盡常變之節。

一。逐節拈出《家禮》本文,立爲條目,而疑變多端,或有《家禮》之所未備者,則別爲條目,以附之。

一。每條採錄,亦以《家禮》居先,而正文不復識別,本註書本註二字。附註,則以後人所添入,故與所引諸說,並從時世爲先後。

一。《家禮》中,或有與先生晩年定論不同者,今據《經傳通解》及諸儒所論斷者,可移者移之,可補者補之,覽者,詳之。

一。古禮繁縟,有不可一一遵用,而所以逐節備錄者,蓋欲使後人,略知古人制度節文之詳,而擇其可行者,行之。

一。諸家之說,抵捂互出,雖未必盡合於禮,而亦不可輕加去取,故並爲收錄,以備參攷。

一。鄕禮,學禮,國恤臣民儀,雖是《家禮》之所不及,而今依《通解》家鄕學邦國之例,輒敢附見。

一。《家禮》中,故事名物之有難曉者,別爲〈考疑〉,以附于後。

一。近世先儒說,皆以標號別之,其引用師說處,書先師二字。

一。淺見附入處,則書案字,以別於他說按字。

近世言禮之家,皆有成書,其於疑文變節,蓋已說之詳矣,而人各異據,議論交互,且於日用常體,反有遺焉,愚竊病之。遂依《家禮》次第,編入常禮,而繼之以疑變,其諸說交互處,則略附淺見,凡得若干卷,名之曰《常變通攷》。將以就質於湖上,而人事遽變,余亦衰老疾病,無復心力可及於此。只得藏之巾笥,以俟具眼。若其編輯條款,則具在凡例,可按而知也。癸卯長至日,完山柳長源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