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论
伦理学者,就人之行为以研究道德之观念、道德之判断等之一学科也。为人间立标准,定价值,命令之,禁止之,以求意志之轨范,以知人间究竟之目的,即如何而可至最善之域是也。故此学乃研究道德之学理者,知的而非实践的也。知与实行有别,知学理者不必能实践之,不知学理者或能实践之。盖以学理为知,实践关于意志故也。伦理学与实践道德之殊别如此。然若云伦理学纯为知的,故不能实践,是语亦未免太过。何则?由纯正之智识,知完全之学理,则可为实行之指导,达所欲至之目的地,其裨益岂浅鲜哉?故学理与实践当相伴而不相离,实践之先不可不研究学理也。
泰西之伦理,皆出自科学,惟务理论,不问实行之如何。泰东之伦理,则重修德之实行,不问理论之如何。此为实行的,彼为思辨的也。是由于东西地理及人种关系之异,又其道德思想之根本与道德的生活之状态亦异,故有此差别也。夫中国一切学问中,实以伦理学为最重,而其伦理学又倾于实践,故理论之一面不免索莫。然吾人欲就东洋伦理根本之儒教,完全第一流之道德家孔子之说,于知识上研究之,亦非全不可能也。然儒家之伦理说以行为主,即最实践者,故欲以科学之方法研究之,自极困难。但欲为此种研究,不得不先述中国先秦之二大思潮焉。
周末时之二大思潮,可分为南北二派。北派气局雄大,意志强健,不偏于理论而专为实行。南派反之,气象幽玄,理想高超,不涉于实践而专为思辨。是盖地理之影响使然也。今吾人欲求其例,则于楚人有老子,思辨之代表也;于鲁人有孔子,实践之代表也。孔子之思想,社会的也;老子之思想,非社会的也。老子离现实而论自然之大道,彼之“道”超于相对之域而绝对不变,虽存于客观,然无得而名之。老子以此“道”为宇宙一切万象之根本原理。故其思辨也,使一切之现象界皆为于相对的矛盾的之物而反转之。如“知其雄,守其雌”,“知其白,守其黑”,“知其荣,守其辱”;或云“有”,或云“无”,或云“盈”,或云“虚”,或云“强”,或云“弱”:皆为相对之矛盾观念,常保消极以预想积极者也。故其伦理及政治思想专为消极主义,慕太古敦朴之政,而任人性之自然,以恬淡而无为为善。若自其厌世的立脚地观之,则由激于周季之时势,愤而作此激越非社会的之言者也。孔子则反之,综合尧舜三代先王之道而组织之,即欲依客观之礼以经纶社会也。至其根本原理则信天命,自天道绎之而得“仁”,即从“天人合一”观以立人间行为之规矩准绳。故孔子者北方雄健之意志家也,老子者南方幽玄之理想家也。
继彼幽玄之理想者为列子,列子之后有庄子。发挥此雄健之意志者有子思、孟子、荀子。要之,儒与道之二大分派,对立于先秦之时,而传其二大思潮于后世。此外尚有墨翟唱“兼爱”功利之说,似儒家;杨朱唱利己快乐说,似道家;鹖冠子为折衷派;韩非子为法家等。诸子百家之说,纵横如云,灿然如星,周末之文华极一时之炳耀。是盖因成周封建政体之坏颓,唤起各人思想界之自由,洵可谓之为希世之壮观也!
老庄之说通行于两汉,至魏晋而大盛,其弊流于清谈,以任放旷达自喜,或作为神仙说,经六朝至唐时复大盛,至追谥老子为太上玄元皇帝。然而当汉之末也,佛教侵入,经三国至六朝之际,至于梁而最盛。其势力之伟大渐驾儒道而上之。入隋,遂有唱三教一致论者。其后复大盛于唐,经宋元明至今焉。
儒教因汉武帝之奖励,出董仲舒,而继先秦之思潮,回复秦火之厄。至西汉之末有扬雄者,合儒与道,立一家言。六朝之际,儒为佛老所抑。至隋有王通,用之作策论。有唐一代,唯韩愈一人维持之。经五代至宋,复勃然而兴,几有凌先秦儒家而上之之势。即北宋时二程子唱“性命穷理”说,南宋时经朱子手而大成,作“理气”论。同时有陆象山之“心即理”说。入明,而为王阳明之“知行合一”说。其后至国朝,考证学大行。故中国亘古今而有最大势力者,实为儒教。国家亦历代采用之。何则?儒教贵实践躬行,而以养成完全之道德政治家为目的,而有为之人才亦皆笼罩于此中故也。
孔子者,“述而不作,信而好古”(按,《论语·还而》 ),实践躬行之学者也。上至三皇五帝,下至夏殷周诸圣贤之学说,无不集合而组织之,以大成儒教。其圆满之德,如春,深渊之智,如海。又多才艺,至其感化力之伟大,人格之完全,古今东西,未见其比。其说主好古、实践,故欲研究之者,当先研究夫子所研究之《诗》、《书》、《易》、《礼》等古书,及夫子之遗书《大学》、《论语》、《孝经》,子思之《中庸》,《孟子》之书等,以考察其说。夫子晚年所最研钻者为《易》,读之“韦编三绝”。虽有谓《易·十翼》非孔子之作者,然余欲述孔子之形而上学,姑引用而论断之。
第一编 形而上学
第一章 天道及天命
儒家“天道”、“天命”之天之观念,其意义有数种,今分之为有形之天,无象之天二者,更分无象之天(为)主宰之天、自然之理法、宇宙之本原及命四者。“天道”云者,乃自然理法宇宙本原之活泼流行之原动力也;“命”者,则其实现以分诸人者也。
第一节 有形之天
苍苍者天,茫茫者天,悠悠者天,无涯无际,日月星辰森然罗列,以运行焉,以代谢焉。岳岳者地,漠漠者地,草木繁荣,禽兽滋殖,其广也载华岳而不重,其厚也振河海而不泄。天地上下之间,风霜雨露,一阴一阳以为消长,一寒一暑以为往来,参差交错,变化而无穷者,是形体之天也。
《诗》曰:“悠悠苍天”,“彼苍者天”,“谓天盖高,不敢不局;谓地盖厚,不敢不蹐”,“倬彼云汉,昭回于天”,“鸢飞戾天”等。(按,《黎离》、《黄鸟》、《正月》、《云汉》、《旱麓》)
《论语》:“巍巍乎唯天为大。”(按,《泰伯》)
《易》上《彖》传:“日月丽乎天。”下《彖》:“日月得天而能久照。”《系辞》:“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在天成象,在地成形。”
是皆言形体之天也。
第二节 无象之天
一、主宰之天
前所言有形之天,惟为形体者;今所言无象之天,则为思索者,故最不可不研究之。
主宰者,谓一神灵之物,管理命令一切万物之义也。如上帝、皇天、神、造物主等,皆为神秘不可知者也。
当太古蒙昧之时,人人概为感想的,而智识尚未发达。故现象界有变化,见风雨、电雷、日月蚀、星异、地震等时,忽生恐惧之念,遂以为天有一种人间以上之不可思议之灵力,因畏之敬之,至欲避之。其弊遂陷怪诞迷罔,至惴惴然以礼拜形体。盖知天之神秘,实自天地之形体始。故古人之神秘感想,至此遂将无象之主宰力,与形体同一视之,此所以崇拜形体之天者也。无论何国之民,其原始时代莫不如是。今吾先论天之观念,然后再论自然之理法、宇宙之本原等。主宰之天之证如左:
《书经·益稷》:“禹曰:‘安止汝,惟几惟康,其弼直,惟动丕应徯志,以昭受上帝,天其申命用休。’”
又,《[秦](泰)誓》:“惟天地,万物父母。”
又:“敢用玄牡,敢昭于上天神后。”(按,《汤诰》)
《[大](太)甲》“先王顾 天之明命,以承上下神祇,社稷宗庙。”
又:“皇天眷佑有商,使嗣王克终厥德。”
《金縢》:“秋,大熟,未获,天大雷电以风,禾则(按,此字衍)尽偃,大木斯拔,邦人大恐。”
《易》:“自天佑之,吉,无不利。”(按,《大有》)
主宰之例证甚多,散见于《书》、《易》等古书中。至有灵感想之天,则散见于《尚书》中。自然[理](法)的之天,则尤多见于《周易》中。
孔子对是等感想的感念,于知识上思惟之,此孔子伦理说之渊源,且其观念之所以高远者也。
二、自然之理法与宇宙之本原
浩浩乎无涯无际之天地间,气化生生流行不息,一切之现象界,皆被时间空间之二形式,与原因结果之律此三者所管理者也。
时间者,谓统一切现象之变化,而一切现象于其中,自一状态而变为他状态,能无限分截之延长之之谓也。空间者,谓一切现象物于其中,常在及继在且俱在者,亦可以无限分截之延长之。至是二者之异,则空间为 俱在,时间唯继起。今若唯有时间而无空间,则物之俱在,决不得证明之。何则?盖空间离俱在,即不能存在;既无俱在,则无常在、继在之理;常在、继在而不存在,则无充塞时间中之物,故时间自身亦不能自进行经过也。若反之,唯有空间而无时间,则物之继起,决不能证明之。既无继起,则物之俱在不得而知之。何则?盖客观之常在,对于俱在之中之变化而言之,即与继在俱在相对者也。因继起之变化,乃知常在之不变化;因常在之不变化,乃知继起之变化。无继起之变化,即不能知常在之不变化;无常在之不变化,则不能知继起之变化。要知此二者,吾人自思想上之论理见之,见虽相同一,然若继起之时间既消灭,则物象变化之思想亦消灭,现象界毕竟归于虚无。空间不能据自身证其俱在也。故时间之继起,空间之俱在,其特性虽大相异,然皆不能相离,若相分离,则现象界之事尽虚无迷妄,遂不可解。故知两者之相关,直不可须臾离也。此两者合而为一,即为吾人之悟性,以应用原因结果之律,是彼叔本华氏之卓论也。吾人今当更进一步,以考察因果律之如何。
在客观界经验之实体,呈错综之状态。其状态决非始终不动者,而或生或灭,彼等因其生灭之状态相连络,不问如何,必无有单独自存者。盖彼等悉因其前后之事实,以受规定,互相倚赖。今若于客观界中生一状态,则先之者必有他状态,然后新状态始生。又若其前之状态尚存,则次生之新状态必不能起。此新旧相继之现象,是曰继起。故此等状态,因继续而生者,皆有相互之关系。其始生之状态,吾人名之曰“原因”,后起者名之曰“结果”。故结果者决不能存在于其生来以前,纯然为一新状态。盖结果之名,即由此前之原因而始生。故结果之生,变化也。所谓结果原因之规律者,则即关于此变化之规则,即所以管理之之理法也。此律之唯一应用之范围,唯在变化。此而有一结果,则已示变化之存在;此而有一变化,则已示原因。而凡一切原因,又不可无共于其原因之原因,盖于时间继起之原因结果,相连续而发生,是谓之连锁。
既如上说,则因果律者,乃一状态变而为他状态时必然之理法也。因时间上之异,而名前者为原因,后者为结果。而吾人当论自然之理法之天道时,所得于叔本华氏者,岂浅鲜哉!
夫一切之生灭变化恍惚无常者,皆吾人经验之客观现象界所在之状态也。因果律之继起存在,虽前已详言之,然而因果律虽为行于现象界之法则,然应用此律之原理究如何乎?康德氏之说曰:“吾人之知识,惟存于现象界中,不能入本体界也。”彼于《纯理二律相背论》中云:“宇宙不可无第一原因,又第一原因非实在。”盖一论现象界,而一预想现象界以外之物者也。叔本华氏之意与之同,以为无第一原因。然叔氏谓存于现(象)界之变化外者,尚有“物质”与“物力”。物质者,为一切变化发生之根本,不为变化所侵,不增不减者也。物力者,已不变化,而能使一切变化,不增不减也。是二者超然于时间空间以外。此外,叔氏又说世界之本体之“意志”是盲目的冲动,而使现象界发现之根本力,又超绝时间、空间、因果律,而为绝对无差别之物也。要之,物质与物力乃生原因结果之原子,而意志则统一切万有,而使之发现之大活力,即世界之本体也。
孔子亦以宇宙间一切现象,自时间、空间、因果律三者规定之,是实千古之卓识,而与叔本华氏稍相合也。
仰视茫茫之宇宙,则见一切之现象界,皆以一定不易之法则行于其间。如日月之代谢,[尽](昼)夜之[昼](变)迁,四时之推移,风雨霜露云雾雷电等皆然也。又如禽兽虫鱼草木人类等之有雌雄二性者,无一非相对的法则之消长。是法则即《易》所云之“阴阳二气”。阴阳二气进动,则于时间中生万物;其静止也,则于空间中见物象。自其进动之方面,即自时间上观之,时必不可无变化,是即因果律之所由生也。故孔子以一切现象世界为阴阳二气之流行,即阳动而阴静,以为盈虚消长,新陈代谢,变化无穷,因果律即自行于其中。统括是等之原理,即为“天道”即“理”。“理”为充满宇宙之生生活泼的本原,超绝一切之现象界,而管理流行于一切现象间之阴阳二气等,而亘永久而不变不灭者也,若自流行于一切之现象界观之,是名“天道”,即自然之理法。自其超绝一切现象界,统括管理此等之力观之,即名“天理”,即宇宙之本原。故《易》曰:
1“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两仪生四象。”(按,《系辞》上)
《彖》辞曰:“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云行雨施,品物流形。”(按,《乾》)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按,《乾》)
“一阴一阳之谓道。”(按,《系辞》上)
“生生之谓易。”(按,《系辞》上)
“太极”谓无差别的始原也。“乾元”谓天之原理。“云行雨施”,“一阴一阳”,“生生”等,谓之自然。所谓“天行健”者,合自然之理法与宇宙之本原相言之也。又《论语》曰:
逝者斯如夫,不舍昼夜!(按,《子罕》)
言自然之理法生生而无间也。
《论语》:“子贡曰:‘子如不言,则小子何述焉?’子曰:‘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按,《阳货》)
《礼记·哀公问》:“哀公曰:‘敢问君子何贵乎天道也?’孔子曰:‘贵其不已,如日月东西相从而不已也,是天道也。无为而成,是天道也。已成而明,是天道也。’”
是等皆言自然与原理者也。
《中庸》:“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诚之者,择善而固执之者也。”
子思自孔子之说出,故更进一步,以“诚”为宇宙万有之根本的原理,而宇宙之万有则自此本体所发现之现象也。万有从本体发现为“高明”“博厚”二形式。高明为天,有继起性,即时间的也。博厚为地,有延长性,即空间的也。合而为一,则无限无穷,经“悠久”已。
今以《易》理、叔本华氏之说互相比较,则其原理虽大有径庭,然叔氏之物质、物力与《易》之阴阳二气,皆使物变化之本质或动力,在其变化以外,则二者之说相似也。此外,因果律为伴一切变化之法则,故有变化即有因果律。孔子虽不说此,然儒之“天理”,子思之“诚”,叔本华之“意志”,皆为宇宙之本原,发现万有之一大活动力,固不甚相异也。
若夫老子之“道”为“恍兮惚兮”、“窈兮冥兮”,绝对的自然之道,与斯披诺若(今译斯宾诺莎 )之一元的“理”相似。若自彼所云“有物浑成,先天地生”观之,则万物开发之本体,皆恒久不变者。故曰:“名”,无可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按,《老子》一章 )也。何则?若云“无”,则已与“有”相对,故日此道无可名,而静寂自然,绝对无差别的也。一切之规定皆法此静寂自然之化。《易》哲理反之,以“生生”为活泼进动的,一切之人间行为则之,是实其大异之所存也。
以上自然之理法皆依据于《易》者。是书孔子尝极力研究之,故得视为夫子之思想。然孔子为实践躬行者,故据最可凭信之《论语》观之,则可以明道德为人之先天的自然。故于下“有命说”中当引《论语》为证。
三、有命说
于上章既略论孔子以前之“天”之观念,孔子于《易》,但言“天道”,但其实在本人性之自然以立“人道”,故略说人道之本源之天道耳。故《论语》曰:“子罕言利,与命,与仁。”(按,《子罕》 )又曰:“夫子之言性与天道,不可得而闻也。”(按,《公冶长》 )则其置重人道,而不详言高远之天道可知。“命”者何?自然之理之实现,而分配于人之运命也。孔子以此“命”为知的,情的。“知的”务主言自然之理,“情的”兼理法与主宰而言之。二者易混,欲详细别之,至难也。今引二三例以示其别。
《论语·为政》:“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
《尧曰》:“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
《里仁》:“朝闻道,夕死可矣。”
观此诸说,则命由于智识,而为自然之理也。(是言道德观念之本原为天,而天即自然也。)又从情上观之如左:
《论语·雍也》:“伯牛有疾,子问之,自牖执其手,曰:‘亡之!命矣夫!’”
《先进》:“颜渊死,子曰:‘噫!天丧予!天丧予!’”
《宪问》:“公伯寮诉子路于季孙”节:“道之将行也与,命也!道之将废也与,命也!公伯寮其如命何!”
《雍也》:“子见南子,子路不说。夫子矢之曰:‘予所否者,天厌之!天厌之!’”
《述而》:“天生德于予,桓魋其如予何!”
《子罕》:“子畏于匡,曰:‘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天之将丧斯文也,后死者不得与于斯文也!天之未丧斯文也,匡人其如予何!’”
《八佾》:“获罪于天,无所祷也。”
《季氏》:“君子畏天命,小人不畏天命。”
此等其中皆含有感激悲愤之意,故知为情也。然元本为理,而发为情,故决非迷妄的感想。征彼之“不语怪力乱神”(按,《述而》 ),则孔子之遵道理明矣。但信念本为感情的,故在自然之理法中,亦与主宰的之思想相混同。
盖孔子由知,究理,依情,立信念。既立之后,以刚健之意志守之,即“知”“情”“意”融合,以为安心立命之地,以达“仁”之观念。盖“仁”与“天”即“理”,同为一物。故孔子既合理与情,即知道,知体道,又信之以刚健之意志,保持行动之,是以于人间之运命,死生穷达吉凶祸福等,漠然视之,无忧无惧,悠然安之,唯道是从,利害得丧,不能撄其心,不能夺其志。是即儒教之观念所以高洁远大,东洋之伦理之所以美备也。
《论语·雍也》:“谁能出不由户?何莫由斯道也?”
又《里仁》:“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
《述而》:“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
《学而》:“子贡曰:‘贫而无谄,富而无骄,何如?’子曰:‘可也,未若贫而乐,富而好礼者也。’”
《里仁》:“不仁者不可以久处约,不可以长处乐。仁者安仁,知者利仁。”
《述而》:“子曰:‘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子罕》:“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
《颜渊》:“爱之欲其生,恶之欲其死。既欲其生,又欲其死,是惑也。”
《[子路](宪问)》:“子曰:‘不怨天,不尤人,下学而上达,知我者其天乎!’”
不为显荣利达所束缚,知斯道,安斯道,乐天知命,故其胸襟如光风霁月,其德行则圆满潇洒也。
要之,理想与实际,往往冲突龃龉,而人间之运命,又有善恶。故人言善人不必得幸福之运命,恶人不必得悲惨之运命,行德者不必得福,不德者不必罹祸。实亦不然。须视其时代境遇如何,不能一定也。如孔、孟之坎坷穷厄,苏格拉底、基督之惨死,颜渊之夭,盗跖之寿,始皇之暴戾,曹孟德、司马昭之逆,克林威尔之悖理,或如楠正成,或如足利尊氏等,征诸古今之例,有大德之人尝悲惨,大不德之人常侥幸,成败利[达](钝),洵不可以一定也哉!
人本来有自由意志,故人间之运命,皆因人为之如何而如何耳。盖运命者,皆因其时代之趋潮,其人之门阀、境地、才识、技俩等以为变迁者也。若时有大豪杰出,虽能自造运命,然自然之因果律常干涉之,终至不得伸张其自由意志也。盖有一原因,必有一结果,一结果后,或为他原因而复生他结果。故社会之事,复杂错综,个人之力终不得不受一制限。故前所述时代、身干、境地、才识等数者相一致,则得幸运。若此中有不一致之处,则不免于不幸。是实运命之所以不定者也。故于某度意志得以自由,至此以上,亦不得不遵自然之理法。故孔子欲遵道理,即顺自然之理法,实行吾意志之可成则为善,不可能则守其分,可以进则进,可以退则退,可以行则行,可以止则止,可以取则取,可以舍则舍,一切如道理而行之。此孔子之“任天主义”也。
盖孔子明知道德为善,遵之行之,人人必受幸福。然世有盛衰,社会有污隆,行道德者不必获福,故依道德以立命安心。此孔子所以执“自由意志说”与“宿命论”之中庸,即所谓“有命说”是也。
自由意志论者,以人间意志本自由,不受如运命之规定之限制,唯由人力主张之者也。宿命论反之,以宇宙万物一切皆天之所命,而皆受其限制,虽人间之意志,决不能自由。人间之运命既定于先天,而人力之所无如何者也,故不如各安其分。是最极端之说,而与今日进化之理法决不相容者也。若一切从宿命说,则流于保守退步,志气委靡,遂不能转其境地。《论语》:子夏谕司马牛日:“商闻之:死生有命,富贵在天。”(按,《颜渊》 )往往有解为极端之宿命说者,然是决非孔子之意。顺当生之道而生,顺当死之道而死,是自然也。顺道而得富贵则善,不得则从吾所好而安命,是亦自然也。孔子之有命说,当如此解。然若从宿命说,死生既于先天中定之,富贵亦从先天中定之,毕竟后天之人力归于无用,不得不陷于委靡也。
人间自由意志论,虽为今日最有力之进取的说,但失之极端,亦非无弊也。其弊则以意志能自由,为善亦能自由,为恶亦自由。故至争名趋势以陷于变诈虚妄,而不能安于吾之素位,龌龊卑鄙,逐世之潮流以为浮沉,是洵不知自己之力欲造运命而却漂没于世之潮流者,故青年血气之人,不可不反省也。
比较前所言,则孔子之说,既非极端之宿命说,亦非极端之自由说,盖居于此二者之间,尽吾人力,即顺自然理法之道以行动云为者也。即可进则进,若不能则已,安吾素以乐吾道,极平和之说也。然而后世腐儒等,不能知生生的进化,唯以保守的解释之,亦非夫子之旨也。
不知儒教有一种之功名的活气。《论语》云:“去仁,恶乎成名?”(按,《里仁》 )又云:“君子疾没世而名不称焉。”(按,《卫灵公》 )据此即足以知彼现实功名的之意志矣。
要之,孔子之命,即任天主义。深信自然之理,养绝对之观念,遵一切道理之动静,不问死生、穷达、荣枯、盛衰等,纯反于愦愦之功利快乐主义,故于道德实践上大有价值也。
第三节 “天人合一”与“仁”之观念
吾人于前章既略解“天”之观念,自《易》之哲学说,明自然之理法,今当述“天人合一”与“仁”之观念。
据《易》之说,则基天地之二大法则,以立人道,而说仁义之道德律。
《说卦》曰:“昔者圣人之作《易》也,将以顺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兼三才而两之。”
又,《系辞》:“《易》之为书也,广大悉备:有天道焉,有人道焉,有地道焉。”
由是等观之,仁配阴柔,义合阳刚,准据天地之自然的法则以立人道,即仁义。然从此说,则仁义毕竟为客观的,他律的。故当更进一步如左:
一阴一阳之谓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仁者见之谓之仁,知者见之谓之知。(按,《系辞》上)
阴阳为天地间自然流行之气,化万物成其性,在人则成男女性,自然有道德的性故。
《序卦》:“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
即言从自然之作用以生成道德,而为客观之次序。
《系辞》:“天地设位,而《易》行乎其中矣,成性存存,道义之门。”
又,《说卦》:“和顺于道德而理于义,穷理尽性以至于命。”《文言》:“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天且不违,而况于人乎?况于鬼神乎?”
天地间自然之气化流行,生生化化,行于其间,成自然之性。性之根原即天。究理则知性,知性即知天,是为宋儒性命穷理说之渊源。天人合其德,至此成所谓《易》之“天人合一”观。今再进一步,论他书中之合一观。
《诗》:“天生烝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此懿德。”(按,《大雅·烝民》)
《中庸》:“天之生物,必因其材而笃焉。”
又:“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诚之’者,择善而固执之者也。”
《诗》言德性为先天的。《中庸》之“诚”即天人合一之观念,而宇宙之根本的活动力也。子思演绎之曰:
“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
又:“自诚明,谓之性;自明诚,谓之教。诚则明矣,明则诚矣。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
吾人之道德性自先天有之,决非后天者也。故宇宙之根本原理之[纯](绝)对的“诚”,能合天人为一。天道流行而成人性,人性生仁义。仁义在客观则为法则,在主观则为吾性情。故性归于天,与理相合。天道即诚,生生不息,宇宙之本体也。至此儒教之天人合一观始大成。吾人从此可得见仁之观念矣。
《系辞》:“天地之大德曰生。”
又:“生生之谓易。”
夫“仁”为平等、圆满、生生、绝对的之观念。自客观的观之,即为天道,即自然理也,实在也。自主观的解之,即具于吾性中者也。其解虽有异,至究竟则必须此两者合而为一,始能至无差别绝对之域。故仁之观念为生生的理,普遍于万物,不能为之立定义也。
《论语》:“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按,《阳货》)
言自然的即无意识的理法之活动也。又云:
吾道一以贯之。(按,《里仁》)
融合天人,以“仁”贯之。其欲达之之方法则为“忠恕”。忠尽我心,恕及于人之道,是为社会的仁之发现。能超然解脱,悠然乐者,即得达此仁之理想之人,安心立命之地,皆自此理想把持之。
《论语》:“‘莫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夫子喟然叹曰:‘吾与点也!’”(按,《先进》)
顺应自然之理法,笃信天命,不为利害所乱,无窒无碍,绰绰裕裕,浑然圆满,其言如春风和气。吾人至此,能不言夫子“仁”之观念为最高尚远大者乎!
孔子知致物格,经五十年而后始“知天命”,以达此绝对的“仁”之观念。抑绝对者,何谓也?绝对云者,超乎相对或差别之境,以抵不变不灭之域,必无我自然,始能至之。此理想的天,即仁之观念。达此境地时,中心浩瀚,无所为而行者(无)不合于道。
《子罕》:“颜渊喟然叹曰:‘仰之弥高,钻之弥坚。瞻之在前,忽焉在后。……欲罢不能,既竭吾才,如有所立,卓尔,虽欲从之,末由也已!’”
《述而》:“子谓颜渊曰:‘用之则行,舍之则藏,惟我与尔有是夫!’”
其理想之高远,能因用舍行藏之时,权变自在,斯可谓智德圆满无碍,而行为亦无凝滞也矣。孟子曰:“可欲之谓善,有诸于(按,此字衍 )己者(按,此字衍 )之谓信,充实之谓美,充实而有光辉之谓大,大而化之之谓圣,圣而不可知之(之)谓神”(按,《孟子·尽心》 ),即是也。
以上综合主宰、自然本原等天之观念,与天人合一,与仁之观念言之。而孔子之形而上学根本观念既终,今更进一步,而于下章论孔子之伦理说。
第二编 伦理说
第二章 道德之标准
第一节 社会之仁
人之生于此世也,各依其目的而动。惟其目的有大小,小者为大者所包括,大者又为更大者所包(括)由此递进,其究竟之目的果何在乎?
人本社交的动物,自有道德的本性,与其他互相倚赖关系以立社会,故其行亦互有影响。自己意志受社会意志之制裁,以生个人与社会、社会与国家、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男女贵贱亲疏等错杂之关系。于是遂有道德律以规定人间之行为,而达正确圆满之目的地者,惟道德能之。行为之合于道德则善,反于道德则恶。故人间究竟之目的,在据纯正之道理,而修德以为一完全之人。既为完全之人,则又当己立立人,己达达人,人己并立,而求圆满之幸福。所谓人生之目的不过如是而已。
就人间行为之判断,于西洋有动机论、结果论二派。动机论者,行为之善惟在动机之纯正耳,结果之如何,非所顾也。结果论者,日日行为之结果善,则其行为亦善,动机之如何,可不问也。前者为直觉派,后者为功利派。儒学直觉派也。然自今日之伦理学上观之,则前二说皆有所偏倚,即非动机、结果二者皆善,不足为完全无缺之行为。然东洋之伦理说,惟取动机不顾结果之处亦不少,如“杀身成仁”等是也。
孔子自天之观念演绎而得“仁”,以达平等圆满绝对无差别之理想为终极之目的。至其绝对的仁,则非聪明睿知之圣人,不易达此境。欲进此境,必先实践社会的仁。社会的仁,忠恕是也。故欲进绝对之境,不可不自差别之境进也。故仁自其内包观之,则为心之德,而包括一切诸德;然自其外延观之,则抽象的概念而普[通](遍)的形式也。此形式虽不变,其内容则因时与处而殊。故自特别观之,则名特别之仁;自普遍观之,则名普遍之仁。普遍之仁,为平等之观念,包括其他之礼义智信等。特别之仁为特别的狭义之仁,如“智仁勇”之仁是也。仁于主观,则为吾性情;仁于客观,则发现于社会,为礼义之法则。
一、普遍(之仁)
普遍之仁乃博大之观念为之,如忠恕,如博爱等,有总括社会广泛之意义,而礼义智孝弟忠信等皆包于此中。当其实现于社会上,则为礼为义为智为孝为弟为忠为信,仁乏别也。曰孝曰弟者,事吾父兄尊长之仁也;曰忠曰信者,社交之仁。故爱先自吾家族以及他家族。观《论语》言孝弟“为仁之本”(按,《学而》 ),可知即其根本自亲以及疏之义也。此仁之差别义也。
《中庸》曰:“天下之达道五,所以行之者三。曰:君臣也,父子也,夫妇也,昆弟也,朋友之交也。五者,天下之达道也。知仁勇三者,天下之达德也。所以行之者一也。”
是为孔子所述之五伦,曰:君臣之义,父子之亲,夫妇之礼,昆弟之序,朋友之信。知此五者,所谓“知”也;知此五者而体之,“仁”也;体此五者而行之,“勇”也。此五者又为仁义礼智信之五常。是等尽为仁之内容,而自其差别的方面观之。若普遍之仁则总括是等一切者也。
《论语·里仁》:“‘吾道一以贯之。’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
又,《雍也》:“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卫灵公》:“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颜渊》:“子曰:爱人。”
《学而》:“泛爱众,而亲仁。”
《公冶长》:“子曰:‘老者安之,朋友信之,信(按,此字衍)少[老](者)怀之。’”
是皆说普遍之仁者也。
要之,孔子仁之观念,若自普遍言之,则为高远之理想;若自实际言之,则为有义礼智孝弟忠信等之别,以为应用之具。故能全达此等之义礼智孝弟忠信等,即为普遍之仁。
至达仁之法则,孔子因弟子之才力而作种种之说。于颜渊,则为“克己复礼”(按,《颜渊》 );仲弓,则曰:“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等(按,同上 );司马牛,则曰:“仁者,其言也切。’曰:‘其言也切,斯谓之仁已乎?’子曰:‘为之难,言之得无切乎!’”(按,同上 )樊迟,则曰:“仁者先难而后获,可谓仁矣。”(按,《雍也》 )皆自其人与时地而变化者。由是观之,则仁之内容毕竟非可一定言之明矣。故“子曰: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按,《子罕》 )。
或人以孔子之仁爱,似英国之“爱他”说,是语吾人尚不可全以为然。如彼英人阿当斯密斯氏(今译亚当·斯密,1723—1790,英国经济学家、伦理学家 )之“同情”,哈提孙氏(今译哈奇生,1694—1746,英国哲学家 )之“情操”,巴特拉氏(今译巴特勒,1692—1752,英国伦理学家 )之“良心”说等,均视为“爱他”之根原出于天性,遂以此为行为之标准,与孟子之“良心”说稍相类似。然孔子不明言人性之善恶,其仁之观念则从高大之天之观念出,其爱又复如前章所述,因普遍而生差别。故其根柢上已大相异。惟孔子重感情之处稍与彼说相似。今若必欲论孔子,则孔子为唱理性之直觉论者,自其克己严肃处观之,实与希腊斯特亚学派(今译斯多噶派 )及德之康德之说有所符合。盖孔子之说为合乎情、入乎理之圆满说也,其伦理之价值即在于此。
二、特别之仁
即狭义之仁论,达普遍之一部,或普遍之仁之方法者。如:
《论语·宪问》:“仁者必有勇,勇者不必有仁。”
又:“仁者不忧,知者不惑,勇者不惧。”
《雍也》:“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知者动,仁者静。知者乐,仁者寿。”
《中庸》:“知仁勇三者,天下之达德也。”
等将知仁勇分为三者,各相对立,则非“普遍”可知。其言仁者安静,知者流动,勇者敢为,已异其用。故自知仁由知、行仁由勇观之,则仁究不属于知勇二者,故自差别之方面狭义解说之,为特别仁。
三、至善
孔子大理想之仁,非容易达之。欲达之者,宜先自卑近之差别渐进;欲自卑近渐进,当就个人之行为判别善恶;判别善恶;在致知格物。
《大学》曰:“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
又:“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
就致知格物而言之,朱子曰:“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不尽也。是以大学始教,必使学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至于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也(按,此字衍 ),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此之谓格物,此之谓知之至也。”是二者谓心有知悉万里之灵能,即理性,故穷客观的之物理,以扩大其知,以判别善恶。王阳明曰:“致知者,致吾良知之所知。格物者,就吾意所发之事物,去其不正,而归于正。诚意者,良知与意念相一也。”要之,王阳明说良知判断善恶,纯为主观的;朱熹穷客观的物理以扩吾理性而判断善恶;即一行而一知,一简易而一繁衍是也。故各持一理,一基良心,一唱理性,是以其说之分离而不相入也。
从孔子之重行贵知处思之,则致知格物,可谓会此二说而一者。故自知之一面观(之),则朱子之说是;自行之一面观之,则阳明之说近也。
人生究竟之目的,在遵道理以求完全圆满之幸福,故《大学》言究竟之目的,在“止于至善”。
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
“至善”即绝对善。“止至善”则定、静而安,是为终极之理想,即“仁”也。故仁为完全圆满之目的地。欲达此境域者,即以致知格物诚意修身为根本。故知孔子贵理性。
孔子以至善为终极标准,故一切之事之违仁者,皆为不善。是以——
《里仁》:“子曰:不仁者不可以久处约,不可以长处乐。”
又曰:“我未见好仁者,恶不仁者。好仁者无以尚之;恶不仁者,其为仁矣,不使不仁者加乎其身。”
不仁,恶也,不时发动以破坏仁者也。故欲向仁,务避不仁之行动,是以致知格物修身诚意之必要也。
吾人可据是分孔子之说,为直觉、中庸、克己、忠恕等,而细论之。
(一)直觉说
吾人于前章说孔子之天人合一观,兹当论孔子之为直觉派。如前所论,孔子既说知与行之相关,又兼重理与情。后之学者往往自见解之如何而互相分离。今先就孔子之人性问题论。
孔子不就人性问题而论善恶,唯就行为而论善善恶恶。
《论语·阳货》:“性相近也,习相远也。”
是言谓人性本无善恶,唯因其习惯之如何,而为善为恶至相隔绝耳。又
《卫灵公》:“子曰:有教无类。”
谓人之善恶之别者,皆以习惯之故,有教育即可有善而无恶矣。又
《季氏》:“子曰:生而知之者,上也;学而知之者,次也;困而学之,又其次也。困而不学,民斯为下矣。”
谓人性有四品,故程、朱即此而分为气质之性,及理义之天性。孔子又论情之方面,
《诗》(曰“天生蒸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此懿德。”孔子读之曰:“为此诗者,其知道乎!”(按,《孟子·告子》)
谓人性好善,是为孟子性善论之根原。孔子于人性问题,不精细研究,故不言善恶。唯自其天人合一观而曰:
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
二者乃道德人中所自有者。又
“子曰:道不远人。人之为道而远人,不可为道。”(按,《中庸》)
《论语·卫(灵)公》:“人能弘道,非道弘人。”
是则无论何人,皆有先天的能性。更进一步,则《季氏》“生而知之者上也”,《雍也》“人之生也直,而(按,此字衍 )罔之生也幸而免”之说,皆可以证明。
第一(条),备言人能直觉辨别是非善恶;但是非谓常人,谓睿智之圣人也。第二条,程子解“直”为“理”,而杨龟山以之为“情”。但孔子以为理与情并重,又因时与地而异。其“直”之解释,如“斯民也,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按,《卫灵公》 )之解“直”为理,答叶公之问之“直”,则情也。故“人之生也直”之(直),解之为“理”,或稍妥也。以上可知孔子为“贵理性之直觉派”也。
故孔子恰如康德为动机论者,动机纯正则其结果之善恶如何可不顾。故《论语》曰:
“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按,《卫灵公》)
又:殷有二仁。(按,《微子》)
仁,动机也。苟能行仁,则其结果如何可不顾。是所以谓直觉说也。孔子就人之行为以言情与理之当调和。
《子路》:“叶公[谓](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自情解之,则理纵令公平,但不适于情时,则不得以之为善。
《宪问》:“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
“以德报怨”者,去差别之平等仁也。故《礼记》夫子言宽身之仁。“以直报怨”者,有差别的义也,理也。情与理二者以调和为务。此孔子之说所以最酝藉最稳当者也。
(二)中庸说
孔子恐人之行为之走于极端,因言执中即义,养中庸的良心。然欲达此标准,其事至难。故孔子自曰:“天下国家可均也,爵禄可辞也,白刃可蹈也,中庸不可能也!”(按,《中庸》 )中庸之德,希腊之阿里士多德氏亦尝言之,其说曰:勇在粗暴与怯懦之中间。言其本质、关系、分量,及时与地等,然后能之。盖人之行动云为皆由于知情意之合同关系。故中庸当视其本质、关系、分量、时地等,若是等均不得其宜,则决不能中庸。故——
《中庸》曰:“道之不行也,我知之矣:知者过之,愚者不及也。道之不明也,我知之矣:贤者过之,不肖者不及也。”
《论语·先进》:“子曰:师也过,商也不及。”
又:“子曰:过犹不及。”
《子路》:“不得中行而与之,必也狂狷乎!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也。”
《雍也》:“中庸之为德,其至矣乎!民鲜能(按,此字衍)(久)矣。”
据此观,则中庸者,无知行之过不及,并立而调和者也。此中庸又因时与地而变化,是实至难之事,所谓“可与立,未可与权”是也。
德者,中庸的良心之我完备之状态也。道者,对于他而行之也。故德者主观的,道者客观的。要之,此中庸的良心,非所谓先天的良心之情,乃因理性而治成之情,换言之,即理与情融合适宜,而行之以公正之意志是也。
中庸的良心,虽为主观的,但制中庸,则为客观的之礼。故通社会国家上下贵贱皆须普遍的或差别的之法,此法即礼是也。礼之本质为情,形式为文,此本质与形式相合而为礼。恭敬辞逊之心之所动者,情也;动容周旋之现于外形者,文也。弃本质而尚形式,是为虚礼;弃形式而守本质,是为素朴。故——
《雍也》:“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
文与质整然中和,此中庸。君子尚难之。故孔子忧失其本,于《八佾》言曰:
“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
又:“绘事后素。曰:‘礼后乎?’子曰:‘起予者,商也!始可与言《诗》已矣!’”
前者言礼之本质为情,故曰与其走于形式,不若守本质。后者言礼之本质,[别](虽)为情,然无文饰之之形式,则难名之为礼。于是比较上虽若以情为重,但此二者若不中和,则究不得名之为真礼。故——
《礼记·仲尼燕居》:“子曰:师也(按,此字衍),尔过;而商也不及。”“夫礼,所以制中也。”
如此之礼,虽自主观的本质与客观的形式相合而成,但当实际行之也,则当据义以断之。义为判别事物之知力,故为行礼必然之要素。
《卫灵(公)》:“子曰: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
义与礼之异同:礼主敬,义知敬,是其相似处;义为判别,即知也,礼为文饰,即形式的,是其异处。孟子曰:“义,路也。礼,门也。”(按,《万章》下 )实则此二者互相关联而不可离者也。礼为体,而其内容中有义为之用。欲行义,则礼必从之。故礼兼义而义亦兼礼。礼与义分离,则礼为恭敬辞让玉帛交际等,义为辞受取予死生去就等。
至此,礼之本质即情,其形式即文,与义相合。其体虽整然,然用之不得,失于严酷,宜流动贯通,情意相和。
《学而》:“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
但若过于流动,一任于情,则又失礼之谨严。故又曰:
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
此礼谓谨严之体也。
吾人至此于礼之为何物,当了然矣。盖孔子实以此礼为中正之客观的法则,以经纬社会国家者也。
《礼记·经[界](解)》:“(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也,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故衡诚悬,不可欺也(按,此字衍)以轻重;绳墨诚陈(按,原误作‘诚陈绳墨’)不可欺以曲直;规矩[陈](诚)设,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礼(按,原误作‘审礼君子’),不可诬以奸诈。是故隆礼由礼,谓之有方之士;不隆礼不由礼,谓之无方之民。敬让之道也。故以奉宗庙则敬;以入朝廷,则贵(贱)有位;以处家室,则父子亲,兄弟和;以处乡里,则长幼有序。孔子曰:‘安上治民,莫善于礼。’此之谓也。”
礼如衡、绳墨、规矩等之规定轻重(按,原误作“轻重规定” )、曲直、方圆以错杂之。社会国家中之一切行动云为,人从之者善,背之者恶。此礼所以为中庸的,又客观之法则也。《礼记》立人之十伦,曰:
事鬼神之道,君臣之义,父子之伦,贵贱之等,亲疏之杀,爵赏之施,夫妇之别,政事之均,长幼之序,上下之际。
是[我](均)社会的秩序也,又其为中庸的:
《论语·泰伯》:“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
(三)克己说
孔子之学,即欲达其理想之仁,先当励精克己,屏己之私欲。既克则当[傅](博)学明理,以锻成刚健正大之意志。既锻成刚[建](健)正大之意志,始能处道而实行之。其说虽稍偏于情之一面,但于个人之严肃端庄,于伦理实践上有非常之价值。
《子罕》:“子绝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也。”
《卫灵公》:“子曰: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则远怨矣。”
又曰:“不曰如之何如之何者,吾(末)如之何也已矣!”
《宪问》:“不患人之不己知,患其不能也。”
是谓修克励精自德,为之己而非有待于他也。
《公冶长》:“颜渊曰:‘愿无伐善,无施劳。’”
谓修养温厚克己之德以推及于人也。
克己、修德、博学、明理,若不实行,往往陷极端之弊害。故——
《阳货》:子六言六蔽说,曰:“好仁不好学,其蔽也愚。好知不好学,其蔽也荡。好信不好学,其蔽也贼。好直不好学,其蔽也绞。好勇不好学,其蔽也乱。好刚不好学,其蔽也狂。”
于希腊有西尼克派,即(犬)儒派之极端克己说,及斯特亚学派之克己说,德国有康德之严肃主义等,皆此说也。而其中如斯特亚学派,为重自然,安天命,贵理性,以实践励行为目的,最似儒教。然孔子之克己说,非若他说尽绝诸情,不过从实践励行上立此说。故其归着为中庸,为复礼。
《论语·颜渊》:“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颜渊曰:‘请问其目?’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是言为仁之法在克我私欲,复中庸之礼,使一切之视听言动,皆顺于礼,始为实行仁也。
要之,此说在励精苦学,修吾之行,以练习刚健不屈之意志而实践之。至其归著,则仍在复中庸之礼,以达于仁。夫一切克己说,皆在严肃端正,锻炼个人,虽于道德实行之点,迥非俗所能比拟,然于情之一面,弃而不顾,故往往不免失之过甚,如西尼克则此弊尤甚,独孔子能以中庸防此弊耳。
(四)忠恕说
吾人于前章中,既详论直觉、中庸、克己诸说,今当论其最广大最主要之忠恕说。
忠,尽吾心也;恕,推己以及人也。自普遍上观之,则为社会上之博爱,洵足以一贯诸说,以达于完全圆满之仁之理想。故——
《论语·里仁》:“子曰:‘参乎!吾道一以贯之。’”
又:“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
《卫灵公》:“子贡问曰:‘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又:“‘赐(也)!女以予为多学而识之者与?’对曰:‘然,非与?’曰:‘非也,予一以贯之。’”
又《雍也》:“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是盖谓用此以包括其他一切之语言,使之一贯,使之普遍,而为必不可不行之道。但忠恕究何故不可不行乎?则自孔子之天人合一观观之,则以在人之理性为先天的,即以人为有道德性之社交的动物。故
《论语》:“人之生也直。”(按,《雍也》)
《序卦》:“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
即谓人道乃自然顺人之道德的能性以生成者,即礼义之(所)由生。盖以人本为社交的动物。故曰:“仁者,人也,亲亲为大。”(按,《中庸》)故吾人不可不据己之性情以行仁。其故以道德本为自律的,仁又为人性之所本有,开发之即为人道故也。仁,差别的也:自亲而疏,自近而远;普遍的也:欲推己及人,则当以己心为标准。其途有二种:一,正面的:
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按,《雍也》)
是为希望他人与己同一发达,故合于是者,仁也,善也。一,反面的: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是为禁止之言,背此者,不仁也,恶也。
故此忠恕说,为网罗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贵贱亲疏等一切社会上国家上之差别,而施之以平等之诚与爱之道,即达普遍一贯之仁之道。
《公冶长》:“子曰:‘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
自老者、朋友、少者三者而观之,虽似有差别,然而自总合是等一切社会而观之,则普遍之仁也。
要之,忠恕者,在达己达人,即以己与人共立于圆满为目的。故是非个人的,乃社会的。是实此说所以凌驾一切诸说,亦其意义之所以广泛也。
第三章 德
第一节 德之意义与仁之内容
德有二意:一,伦理的感觉,照之于理性,以养高尚之情操,由意志而实现习练之,则吾性可善,即所谓道德的德是也。一,为关于研究真理,或以之教人等知的德也。于东洋之德,仅有前者。虽孔子亦尝言知,然非独立,而但为道德上之知也。
韩愈曰:“博爱之谓仁,行而宜之之谓义,由是而之焉之谓道,足(乎)己于(按,此字衍 )无待于外之谓德。”道者,必不可不行之法则也,是为客观的。德者,谓吾心得是道而行之之(按,此字衍),[生](是)主观的状态也。
吾人既于前章论孔子之仁,为包容其他一切诸德之普遍之德,即对己之德,与对家族及社会国家等之德,皆存于此中。但先以家族间之德为根本,然后渐逐推及社会国家。故以孝弟为本,而综合忠信义礼智等诸德,即普遍之仁。故仁为德之全称,其他不过为其一部分而已。
孔子何故因时与地,应其人而言抽象之仁,而不与之以具体的定义乎?是为吾人最不可不注意者。盖孔子明知进化之理:今日之人之德,不必即为后世之德;后世之德,不必即为今日之德。其故因德乃随各时代以进化,与政体风俗人情等有种种之关系,而生种种之差别者也。故孔子以为,于未来之世,或生大学问家,或生大德行家,此等学问家德行家之德之行,反胜于今日,亦未可知。故于《子罕》曰:
后生可畏,焉知来者之不如今也。
是语谓未来之进化,不可预想。知是语就人物一面观之,因为生生的进化,但其意义不惟止于人物,虽德亦然。
又曰:“由!知德者鲜矣。”(按,《卫灵公》)
又:“中庸之为德,其至矣乎!民鲜能(按,此字衍)久矣!”
是盖谓得德之难也。
以此之故,孔子于“仁”“德”,不与一定之意义,惟抽象普遍形容之。至其内容,诸德则因时与地与人以为变更,是实为科学的分解之所难,亦为孔子之说明巧处。孔子之德,分解列举之虽甚难,但今亦不能不举其大要于左,以研究其种类:
仁仁,前已再三论之,为普遍的之仁。表中一切诸德,莫不为其所网罗包容,即博爱、忠恕、一贯的之仁是也。但于殊别之时,则为慈惠或爱等。
表中知、勇、克己、中庸、敏、俭,皆对己之德。对人之德分两端:一为家族,一为社会及国家。
第二节 德之种类
德表
关于家族之德,曰:孝弟、慈严、夫妇之礼、友爱等,而尤以孝弟为百行之本。关于社会及国家之德,曰:忠、信、直、宽、惠、温、良、恭、让等,而尤以礼为普遍,又为社会上之秩序,又义亦普遍而差别的。
今将对己之德以及对他之德略解之于下。
(甲)对己
知知者,知也,含有智慧之意;若扩大其意,则为智识。故欲得真智识,必不可不学。盖学非为人也,为我也。孔子已尝明言为自己之德矣。其注重在研究一切学问以明智,则当事物而无疑惑。故孔子曰:“[智](知)者不惑。”(按,《宪问》 )但此知乃欲行道之本,即王阳明所言之“知行合一”,乃与行相关者也。
勇勇为决行吾意志之力,虽属于己,而不受仁与义之指择。故曰:“见义不为,无勇也。”(按,《为政》 )又曰:“仁者必有勇。”曰:“勇者不惧。”(按,《宪问》 )但勇与知有密接之关系,不可或离。故曰:“好勇不好学,其蔽也乱。”其义即非道德之智识所生之勇,则不得为德。要之,知与勇实际上为合成其他诸德所生者,故不可分离。知者知道德,勇者实行之。
克己 克己前章已论之,兹不再详言,约而论之,为抑自己之私欲而克之,刻苦励精以达于道,是为自己之德,勤勉等属之是也。
中庸 中庸前章亦论之,兹惟撮其要曰:中庸者无过不及之中庸的良心,是亦为自己德,客观的礼、主观的节制等皆属之。
敏 敏,敏捷也,对事务而言。故曰:“敏则有功。”(按,《阳货》 )顺于道而敏捷处事,自己之德也。
俭 俭,节俭也,节省冗费以俟他日之利用。“与其奢也宁俭”之类,是亦为属自己之德,然与其他有关系。
(乙)对人
家族的
孝 孝之为德,为德行之根本,人伦之第一,事亲能尽爱敬之谓也。孝者,子对于亲之纯粹爱情,即人之天性也。
《论语》曰:孝弟“为仁之本”。
《孝经》曰:“子曰: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
又曰:“夫孝,天之经也。”又曰:“天地之性,人为贵。人之行莫大于孝。”
而孝以爱与敬为主。故——
《孝经》曰:“子曰:爱亲者不敢恶于人,敬亲者不敢慢于人。爱敬尽于事亲,而德教加于百姓,刑于四海。盖天子之孝也。”
又曰:“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故母取其爱,君取其敬,兼之者父也。”
又曰:“教民亲爱,莫善于孝。”
又曰:“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
自家族的爱敬进推及天下,以孝为治国家之根本。
《论语》:“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按,《为政》)
《孝经》:“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
前者谓终亲之生,勿违于理,惟以礼将其爱敬而事之,既殁则终以葬祭之礼。后者谓事亲又以事亲之道事君,而终之以立身,是孝为最大者也。此外孔子应弟子之问,而从多方面言之者:
《[谓](论)语》:“孟武伯问孝。子曰:‘父母唯其疾之忧。’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子夏问孝。子曰:‘色难。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按,《为政》)(此句本于《礼记》:“孝子之有深爱者,必有和气;有和气者,必有愉色;有愉色者,必有婉容。”言事亲之际,惟色为难耳。)
以上之说,皆以情即诚实为本,而节以礼。故孔子以孝德为重大可知。
弟弟,事兄顺长之德也,姊妹间亦同,在家族中与孝相关系,而发而为敬为义,然后推及社会。故——
《孝经》:“以[弟](敬)事长则曰(按,此字衍)顺。”
又:“事兄弟,故顺可移于长“教民礼顺,莫善于弟。”
又:“教以弟,所以敬天下之为人兄者也。”
又:“长幼顺故上下治。”
“孝弟之至,通于神明,光于四海,无所不暨。”
弟者,谓对长者敬而从顺之也,是为家族的关系之本,扩之即可以治社会国家。故孝弟为一切德行之起原。又孝在社会国家则为仁,弟在社会国家则为义,故为人伦大本也。而不孝不弟,即为乱伦。
慈与严:东洋风行家长制度,故论卑对尊之道则甚详,论尊对于卑之道则甚疏。然亦有论及者。
慈 慈为父母对子之纯粹爱情,即慈爱。孔子于此德,未显言之,惟曰:“父子之道,天性也。”又:“曾子曰:若夫慈爱恭敬,安亲扬名,既闻命矣。'(按,《孝经》 )此德与孝俱为先天所有的,而根本的为最纯美之情也。无此情,则亲子之道不立。盖孝弟者卑对尊之德,此则尊对卑之德也。
严 严用以救溺爱者,《孝经》所谓严亲严兄是也,是为家长所专有。
孔子于夫妇间惟曰“礼”,不明言“爱”。又兄姊对于弟妹之友爱,亦未详言之。然而《左传》十礼中尝言君令、父慈、兄爱、夫和、姑慈,皆尊对卑之德也。
礼 夫妇为人伦之根本,为五伦之一。孔子惟于《中庸》述之,惟夫妇间但规之以礼,而不言情。其故以夫妇之爱情本出于男女相爱之天性,有最大势力,人之原始,皆在于此。但男女之爱,往往失之极端,致乱大伦。故复云礼以节制爱,是亦自东洋家长制度之严肃出者也。然夫妇之爱,为根本上纯美之情,以爱为根本,而纪纲之以礼,其庶乎可矣。
友 为兄姊对于弟妹之友爱,亦纯美之情,但孔子之说不详。然孔子抽象的之仁,其内容含有许多差别之爱,故此等之爱,皆包括于仁中,不可忘也。
社会及国家的
礼 礼,如前章所说,中庸之显于客观之形式也。然此实通家族社会国家而维持其秩序,故能于主观上知之行之,实为最大之德。故云:“克己复礼”,“为仁由己”(按,《论语·颜渊》 )。而以礼裁制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丧祭冠婚等一切国家及社会之事。
义 义,前章中已与礼略论其义,是为差别的仁,乃道也,非德也。然自主观上之得于心而观之,则亦为德;自差别处观之,则知的即理也。故——
《论语》曰:“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
又:“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按,《里仁》)等。
是谓遵道理而行之义,一切社会国家家族道德上之裁断,莫不由之,而与礼相表里者也。有君臣之义、家族之义、国家之义、人对人之义等,即所谓人道之正义也。得之我心而践行之,是为正义之德,是为诸德中之最大者。
忠 忠,对人而尽我心之谓也。孔子以忠信相连而论之,于社会上曰“言忠信,行笃敬”(按,《卫灵公》 )等。忠必驾头而行之,所谓诚是也。国家君臣之际,与义合是为忠义,为人伦之重大者,加恕则为仁。
信 信,为社交的,为人交际上不可缺之德,与忠相联,而不能离,为朋友间最切实之德。故孔子能去“兵”去“食”,而独不去“信”(按,《颜渊》 ),即无信则不立。盖无信则社会国家必致虚伪浮薄,不能完全成立。故又曰:“信则民任焉。”(按,《尧曰》 )是社会与国家相通之德也。
直 直,即正直,或刚直等之德。孔子尝屡屡言之,曰“直哉史鱼!”(按,《卫灵公》 )曰“直道”(按,《微子》 ),曰“举直”(按,《为政》 )等,要之,不外为公正无私从理而已。又有时从情之方面言之,参照前章。
宽 宽,宽弘也。《论语·阳货》举仁之内容曰:“恭宽信敏惠”,而以宽为此中最大之德。故曰:“宽则得众”,是为君子之德。
惠 惠,恩惠也,惠则足以使人,又为君德。孔子名此二者为君人之德。虽宽弘恩惠,为社会上之德,然若敷衍之,则大有裨益。
温 温,温厚也。“温良恭俭让”五者之一,谓接人宜稳和笃实。
良 良,良直也,又善良,谓对人无偏心,无邪心,方正之德也。
恭 恭,恭敬也。礼义之根本,敬为其主,恭表出之故也。得恭则不侮,是为人人交际上不可少之德。
让 让,谦逊也,亦与恭敬等同为交际上之美德。
盖礼与义,家族社会国家共之。忠信宽惠,社会国家共之。独直温良恭让,但为社会的德耳。
以上诸德,均为仁之差别的内容,总括之即为普遍之仁。
此外于女子之德,则言贞操从顺等。
德虽因时代政体与国民等而生差异,然而以上诸德,则为东洋之特德,至今日犹用之。于今日若自社会国家上论之,则道德的德为公共心、慈善心、爱国心等。对于自己,则为自重、热心、洁白、清洁、活泼、顺序等。见于知力上,为精密、熟虑、慎重、智慧等。于家族,为尊对卑之慈爱亲切等。于妇德,为慈爱、贞淑、端正、柔和、公平等诸德。
第四章 教育
第一节 人格之完成德之修养
孔子教育之目的,可从二方面观察之:一、修己之德以锻成意志,而为完全之人物,以达高尚之仁;一、锻炼意志修德而治平天下。故前为纯粹之道德家,后为道德的政事家。以修身为第一义,治人为第二义。故——
《大学》曰:“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
致知格物说于前至善之章已论之,今惟论孔子之如何完成人格,如何修养德性于下。
孔子之主眼在德行,即德育是也。故所言之学问,即知育,不过修先王之道而修德耳。故既知之,则当行之,阳明所谓之知行一致是也。孔子自身,以绝对之智力而理会天道。其教育法则,能为实践的,自近而远,自卑而高。先教弟子以日常起居、饮食、洒扫、应对等,渐进而教之修心。其所教之书,即《诗》、《书》、《礼》;其所教之艺,则文行忠信,礼乐射御书数等六艺。射御,体育也。弟子通六艺者七十二人。“德行:颜渊、闵子骞、冉伯牛、仲弓。言语:宰我、子贡。政事:冉有、季路。文学:子游、子夏。”(按,《先进》 )其他曾参、有若、子张等,一时人材郁然。其教授法各应其力,因其人之高下而为多方面的。凡问答,使弟子各以己力发明之,勉学之。故孔子之教授法,可名之为开发心性之法也。故——
《述而》曰:“子曰: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
德不可得而学。故学问不过欲得智识耳,从此智识以陶冶吾之情与意,始能得善良之品性,即德是也。孔子欲完成人格以使之有德,故于欲知情意融和之前,先涵养美情,渐与知情合而锻炼意志,以造作品性。于是始知所立,和气蔼然,其乐无极,是即达仁之理想,而人格完成矣。故——
《泰伯》曰:“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
诗,动美感的;礼,知的又意志的;乐,则所以融和此二者。苟今若无礼以为节制,一任情之放任,则纵有美感,亦往往动摇,逸于法度之外。然若惟泥于礼,则失之严重而不适于用。故调和此二者,则在于乎。
既锻成圆满之人物后,无论在朝在野,其行动云为,皆无窒碍,且可为学问之法。
《述而》曰:“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
是谓先立志讲道,习练之而得于心,愈修养而至于仁。仁,完全之德也。既得此德后,更从容习礼乐射御书数等日用实践之事,“游于艺”者,此之谓也。
修德之先,必不可不先有完全之智识,苟无完全之智识,则不知其德为何物。故于《阳货》篇言六言六蔽:
“好仁不好学,其蔽也愚。好知不好学,其蔽也荡。好信不好学,其蔽也贼。好直不好学,其蔽也绞。好勇不好学,其蔽也乱。好刚不好学,其蔽也狂。”
又《为政》曰:“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即谓无智识则暗昧,而不能知完全之德。
然又恐惟于智识一面而不能言行一致,于是复说以下各条:
《宪问》:“有德者必有言,有言者不必有德。”
又:“君子耻其言而过其行。”
《雍也》:“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
《子张》:“子夏曰:博学而笃志,[问切](切问)而近思,仁在其中矣。”
此一切所言,皆谓德行为本;智识不足知之。再进一步,则如:
《雍也》:“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
知道德者不及好道德者,好道德者又不及乐道德者,是为形容入道德之深。要之,欲养德必就圣贤之书学之,先得道德的智识,以陶冶性情,使成强健之意志,更于行为上反复习练之,遂为自我之品性。是为孔子教学之要领也。
第二节 政事家
能修得以上一切完全之德,即所谓仁者,亦可以之治平天下国家,是为孔子之第二目的。至此,道德与政治遂合,而非完全之道德家矣。既可以之治国家,故君主必应具此德。故——
《大学》曰:“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又《论语·宪问》曰:“修己以安百姓。”
《[季氏](颜渊)》:“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
《为政》:“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谓政事家必具完全之德,以行道德的政治。然在治国,则一切当遵先王之制度、礼乐刑政等,次所记者是也。
第五章 政治
第一节 道德的政治 先王之道 礼乐刑政
孔子之伦理说,前章既已论之,今当论其政治说。惟孔子之政治,本为道德政治,故惟评其梗概。
孔子者,君主封建制之政治家,欲祖述尧舜、夏殷周三代先王之道,由斯道而治天下。故言君主有大威德统御诸侯,亦能治其民服从其君主。是则承认君权之无上,而以道德一贯上下之间者也。故于——
《泰伯》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颜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前者专制主义也;后者以人道一贯上下者也。
孔子参酌尧舜三代制度而取舍之,欲施完全之封建政治。故答颜渊问为邦曰:
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乐则《韶》舞,放郑声,远佞人。郑声淫,佞人殆。(按,《卫灵公》)
是谓用夏之历法,从殷之质素之道,行周之华美之礼制,去淫声,远恶人,奏舜之音乐:是盖欲采尧舜三代政之所长,而折衷之者也。
故知孔子者,虽崇拜其理想中之人物如尧舜者,然实则不过阳崇拜之耳。又孔子之理想在周,故曰:“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按,《八佾》 )又曰:“[予](吾)不复梦见周公。”(按,《述而》 )又曰:“如有用我者,吾其为东周乎!”(按,《阳货》 )盖孔子之政治思想纯在周代,不难想像也。
经礼三百,曲礼三千,是为孔子治人之具。礼乐用以陶冶人心,而政刑则以法制禁令刑罚治民。前者为道德,在修人心;后者为政法,在律人身。虽此二者相合,然后成为政治,但其所最重者,则在礼乐。故于——
《为政》:“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子路》:“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错)手足。”
盖以道德为先务,而刑罚惟治不从之具耳。
《里仁》:“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不能以礼让为国,如礼何!”
《子路》:“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夫如是,则四方之民,襁负其子而至矣。”
此外答子贡之问,有去“兵”去“食”犹取“信”之言,又“举直[措](错)诸枉,能使枉者直”(按,《颜渊》 )等语,欲一切皆从道德以完成己之人格,又举贤才以治国安天下也。概而言之,则孔子政治思想,一遵先王之道,为君主封建专制主义,专尚保守,又恐君悖理暴行,致民心离叛,因复以道德贯通上下以规律之。因此德与政遂相混同。又孔子最慕盛周时之文华,故一切典章制度,皆以周公遗法为则,参夏殷二代之制,去其不善者。在今日观之,虽无精论之价值,然在当时则为最完全之政治,是实由于时代之进化使然。故若以今评古,无异于未来之评今也。要之,孔子之说,其可取者,不在其政治上,而在其道德上。孔子之道德,能经二千余年管理东方大半之人心者,实其道德之严正,且能实践故也。
第三编 结论
吾人于前数章既论述孔子之伦理说,今当综合其要领而以终此篇。
孔子于研究《易》哲学时,因阴阳二气之于时间上变化继起,遂知左右现象界之自然的理法,于是遂悟天道为生生的,为宇宙之根本原理,而说其理想上之天。故天自“理”之一面观之,乃无意识的理法之活动;自“情”之一面观之,则有意志而管辖一切万有者也。夫子实混此两方面而言之。故于知识上言之,则现象界有因果律以规定一切,是为自然之理法。又宇宙之根原虽为天道,然人间之意志亦不能完全自由。故自感情上言之,则所谓[王](天)者不过一种之命法。然苟遵道而行,而为所当为,不为其所不当为,则于道德自身中有一种之快乐。故当顺道理,尽人力,若不可能,则安其分。是以知孔子非自由意志论者,又非执极端之宿命说者,而为执其中庸之有命说,所谓任天主义是也。
孔子“天”之观念如此。又主能(按,此字衍 )人间理性之为先天的物,即自客观上观之则为天道,而自主观上言之,则吾理性也。自致知格物而穷物理,广修自己心以去私欲,而逍遥于无我、自然、绝对、无差别之理想界,是为其天人合一之观念,即绝对的仁是也。是实为孔子伦理说之渊源。欲达此境,必积长年月之修养,非有大理会力与大德行者不能达也。故不详言此高远之学理,而但说人人所能行之实践道德也。
孔子从“天”之观念演绎而得“仁”,其发现于社会的为忠恕。一贯普遍之仁,其内容有义礼[孝智](智孝)弟忠信等,又知仁勇等狭义之仁,亦为此一部分。普遍之仁,为包括一切诸德之全称抽象的大概念也。故此德虽不变,至其内容则因时与地与人而异其德,是亦为孔子明进化之理,故不与“仁”以一定之定义之证,亦为孔子说法之机变巧妙之处也。
孔子以达其大理想之仁,即“止于至善”为目的,然而不能人人达之,故先说达之之法,即直觉、中庸、克己、忠恕等是也。
直觉说乃(不)据理性而判断者,然孔子具之。中庸说则以情为本,以理调和之,养成无过不及之中庸的良心。其表出于社会也,则为礼,一切行动云为皆以是为标准。毕竟所谓中行、中庸者皆谓知行之融和也。又说[自](因)时地与人,而道德有权变,故不能于数量上论断之。夫子之温和浑厚,而其行无不中节,职由斯说。克己说为克私欲以复礼,而至于仁之励精严肃主义。忠恕说则由博爱及同情以达普遍之仁者也。
是社会的仁而包括一切诸[说](德)者也,此绝对的之[观](仁)之德。而特别之仁,则为知、勇、克己、中庸、敏、俭等。对于家族,则为孝弟、慈严、夫妇之礼、兄姊之友爱等。对于社会国家,则为礼、义、忠、信、直、宽、惠、温、良、恭、让等。礼义亦通于家族,为此数者中最大者。又此中最重者,为关于家族、君臣、朋友之德,换言之,即君臣、父子、夫妇、昆弟、朋友五伦,而孝弟又为是一切之根本。对自己之德与对他人之德,相关而并行之。是即孔子之形而上学与伦理说之大要也。
孔子教育之目的有二:一,锻炼道德的意志,以完全人格,即道德当一以身体之。[道](一),又当为有为之政治家,出而治平国家。故一以道(德)为目的,一以政治为目的。孔子之观此二者,毫无差异。故曰:“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按,《泰伯》 )其教授法因人材之高下以为问答,使以自己之力勉学,是即开发教授也。而其教育之宗旨,德育最重,知育不过供给成德之智识。至于体育,则使弟子学习射御各科是也。
政治,在参酌先王之制度,以礼乐治天下,是为德教政治。政与刑则所以处治破坏德育者。政体,为君主封建制。君主独有大权,然须备至仁之德以统御一切,举贤能而使当治国之任,以礼保持社会国家之秩序。臣当守义,服事于君。在家,则为父子、夫妇、兄弟;在社会,则为朋友:皆当修德。自家族以及天下,此所谓德教政治也。
孔子之人生观,在明道理、尽吾力,而躬践道德,至其终极,则以信天命为安心之地,故超然不为生死穷达富贵利害得丧所羁束。是主义虽甚高洁,然一不慎,则流于保守、退步、极端之宿命说,此则于今日进化之理法上决不能许者也。
东方伦理之缺点,在详言卑对于尊之道,而不详言尊对于卑之道,以是足知家长制度之严峻专制,而其抑制女子则尤甚。故女子之德多有压制过酷者。此实由于男尊女卑,封建专制之习惯使然也,而今日不得不改正之也。
以上全论述孔子之学说,今当就孔子人物一言以结之。
吾人所最惊叹者,则为孔子感化之力伟大,及其说法之巧妙也。盖夫子之德,圆满无缺。其言为春风和气,蔼然可亲,故虽疏野傲慢之人,亦无不被其感化,而化为沈著温厚者,如子路是也。
孔子人物之伟大,道德之完全,虽更无待细说,然孔子又忠实之尊王、爱国、慷慨家也。孔子见周末封建政体之败坏紊乱,诸侯之僭乱悖逆,蔑视君上,杀伐攻略无有宁日,乃与其徒游说四方,期再兴王室,一复西周之盛。故孔子政治的思想常在周公,故曰:“我不复梦见周公。”又曰:“如有用我者,吾其为东周乎!”等语。又曰:“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按,《季氏》 )其忠愤热诚溢于言表。惟以时运衰颓,究非人力所及,故虽大圣如孔子,亦终不能达其意,终身流离困厄,备尝艰苦,不能行其德。故其激越之言曰:“道不行,乘桴浮于海。”(按,《公冶长》 )又曰:“女奚不曰:其为人也,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按,《述而》 )
呜呼!是何等悲壮感愤乎!天何以不眷此大圣人?何故不用大圣人以整理国家?天乎!人乎!吾人不得不怪人间之命运果无定也。嗟时代之衰微,叹人心之腐败,乱臣贼子横行于世,滔滔者天下皆是也。于是既不能以个人之力挽回天运,退而作《春秋》,大义炳耀,使千秋万岁乱臣贼子肝胆俱寒。又为学不厌,教人不倦,谆谆熏陶子弟,悠然有余裕。信命而任天,故不怨天,不尤人,以终其天年。故孟轲赞夫子曰:“自生民以来,未有如(按,此字衍 )夫子!”(按,《孟子·公孙丑》 )非溢美之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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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篇刊于1907年11月至1908年1月《教育世界》161—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