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解】
“玉英”是宝物名,用作篇名。全篇集中讨论“经礼”和“变礼”,“正辞”和“诡辞”的辩证关系,注重挖掘《春秋》的微言大义,既充分肯定《春秋》的直笔、实录和原则性,又以大量避讳性的事例,剖析了《春秋》的曲笔、隐晦和灵活性。
谓一元者(1),大始也(2)。知元年志者(3),大人之所重,小人之所轻。是故治国之端在正名,名之正,兴五世,五传之外,美恶乃形,可谓得其真矣,非子路之所能见(4)。
【注释】
(1) 元:开始。
(2) 大(tài)始:即“太始”,指宇宙最初状态。
(3) 元年:指君王即位的第一年。
(4) “是故治国之端在正名”七句:苏舆认为自“是故”开始至此,与上下文不合,疑是《深察名号》篇中的文字错简在此。
【译文】
所谓“一元”,就是宇宙的初始。知道记载元年的本意,人君重视它,而小人却轻视它。所以治国的开始在于正名,名分端正了,就能兴旺五世,而且在五代之后,善恶才表现出来,这时候才能说得到名分真实情况,这不是子路那种人所能看到的。
惟圣人能属万物于一,而系之元也(1),终不及本所从来而承之(2),不能遂其功(3)。是以《春秋》变一谓之元(4),元犹原也(5),其义以随天地终始也。故人惟有终始也,而生死必应四时之变(6)。故元者为万物之本,而人之元在焉(7)。安在乎?乃在乎天地之前(8)。故人虽生天气及奉天气者,不得与天元(9),本天元命,而共违其所为也(10)。故春正月者,承天地之所为也,继天之所为而终之也(11)。其道相与共功持业,安容言乃天地之元?天地之元奚为于此(12),恶施于人(13)?大其贯承意之理矣(14)。
【注释】
(1) “惟圣人”二句:说详《公羊传》隐公元年何休解诂。属万物于一,指万物的统一性。属,统属、连属、归属。系之元,与元相联系。《春秋》以“元”统天地万物,首书:“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元为万物之始,春为岁之始,王为治道受命之始,正月为王者所颁政教之始,即位为一国之始。此即公羊家所谓“五始”。五始先后统属,故以即位系于正月之下,以正月系于王,王系于春,春系于元,明《春秋》统属万物于一元。以元作为万物的统一物,万物统一于元,哲学上说,就是元一元论。
(2) 终不及本所从来而承之:刘师培云:“‘终’、‘本’对文,‘及’当作‘反’。《三代改制质文篇》曰‘穷则反本’,是其证。”刘说可从。承,顺承。
(3) 遂:成就,完成。
(4) 《春秋》变一谓之元:《春秋》把一变称作元。《公羊传》隐公元年何休诂:“变一为元,元者,气也。无形以起,有形以分,造起天地,天地之始也。”
(5) 元犹原:《春秋》将一年记为元年,元就是源头,认为当政者要重视开头。原,本原、源头。
(6) 生死必应四时之变:“死”,旧本皆误作“不”,据惠栋校改。惠栋校注:“‘不’,当作‘死’。”或说“不”字疑衍,当作“生必应四时之变”。苏舆注:“人以生为始为元,犹王之以即位为元。‘不’疑当作‘死’,生应春,死应冬。惠栋《周易述》引亦作‘死’,注云:‘原始反终,故知死生之说。’”苏说是。
(7) “故元者”二句:元为万物的本原,人为万物之一,故曰“人之元在焉”。康有为《春秋董氏学》曰:“元为万物之本,人与天同本于元。”
(8) “安在乎”二句:董仲舒以“元”在天地之前,正是老子“有物混成,先天地生”之意。
(9) 与:亲附,亲近。
(10) “本天”二句:董仲舒认为,人由天命而生,人的一切自然也就由天和命所决定,而不能够违背天和命两者。
(11) “故春”三句:古代以神道设教,以天子受命于天,故天子的一切政教皆承天地之所为,是为了秉承天意去完成天交给的任务,故曰:“继天之所为而终之也。”春正月,这是周代的历制。古代纪月以十二支配十二月,周历以建子之月为一年中的第一个月。这里透显了“宗周”之意。
(12) 奚:为什么。
(13) 恶(wū):同“乌”,如何、怎样。
(14) 大其贯承意之理矣:苏舆注:“自‘惟圣人’至此,《重政》篇文。钱云:‘……疑错简在彼,当归此篇。’今从之……两存其文。”《春秋繁露》流传甚广,错简脱讹甚多,至今董理尤难。暂从苏说,《玉英》、《重政》,两存其文,以俟后来者析辨。
【译文】
只有圣人能够把万物统一起来,并把它和“元”相联系,最终不返归本原而顺承它,就不能成就其功业。因此《春秋》把“一”变称为“元”,元就好比是本原,它的意义就是跟随天地相终始。人是有终始的,而人的生死必定与春夏秋冬的变化相顺应。所以元是万物的根本,而人的元也在那里。元在哪里呢?是存在于天地万物之前。所以人虽然生于天气并奉行天气,可是却不能亲附天元,秉承上天的运命,而共同违背了它的作为。因此“春正月”的意思,是说人秉承天地的作为,继续上天的作为并完成它。它的道理是说天与人相互保存所共建的功业,那怎么说是天地的本原呢?天地的本原怎么会在这里呢?怎样施加给人的呢?这是赞美圣人能够秉承天意的道理。
是故《春秋》之道,以元之深(1),正天之端(2),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以王之政,正诸侯之即位,以诸侯之即位,正竟内之治(3)。五者俱正,而化大行(4)。
【注释】
(1) 元之深:即遥远的元。深,遥远的意思。
(2) 天之端:指四季之始,即春天。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合称“五始”。
(3) 竟:同“境”。
(4) 而化大行:苏舆注:“‘是故《春秋》之道’至此,《二端》篇文。钱云:‘移在此处,恰与下文相承接。此说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之义,即公羊家所谓五始也。’今从之……两存其文。”暂从苏说,《玉英》、《二端》,两存其文。
【译文】
所以《春秋》的法则,是用“元”年来端正天时的起始,用天时的起始来端正王者的政治,用王者的政治来端正诸侯的即位,用诸侯的即位来端正境内的治理。这五个方面都端正了,教化就能顺利施行了。
非其位而即之,虽受之先君,《春秋》危之,宋缪公是也(1)。非其位,不受之先君,而自即之,《春秋》危之,吴王僚是也(2)。虽然,苟能行善得众,《春秋》弗危,卫侯晋以立书葬是也(3)。俱不宜立,而宋缪受之先君而危,卫宣弗受先君而不危,以此见得众心之为大安也。故齐桓非直弗受之先君也(4),乃率弗宜为君者而立,罪亦重矣。然而知恐惧,敬举贤人,而以自覆盖,知不背要盟以自湔浣也(5),遂为贤君,而霸诸侯。使齐桓被恶而无此美,得免杀灭乃幸已,何霸之有!鲁桓忘其忧而祸逮其身,齐桓忧其忧而立功名。推而散之,凡人有忧而不知忧者凶,有忧而深忧之者吉。《易》曰(6):“复自道,何其咎。”此之谓也。匹夫之反道以除咎尚难,人主之反道以除咎甚易。《诗》云:“德如毛。”(7)言其易也。
【注释】
(1) 宋缪公:宋国国君,姓子名和,宋宣公之弟,公元前728年—前720年在位。宋宣公临终遗命不立其子与夷而立子和,是为宋缪公。宋缪公卒前又不立其子冯而传位给了与夷,结果子冯杀掉与夷自立执政,即为宋庄公。
(2) 吴王僚:吴国国君。吴王寿梦有四个儿子:诸樊、余祭、夷末、季札。寿梦想要立最小的儿子季札,季札让而不受,因此立长子诸樊为吴王。诸樊遗命兄终弟及,故而余祭继立,余祭卒而夷末继位。夷末卒当传季札,而季札逃走,于是夷末之子吴王僚继位。诸樊之子阖闾认为自己作为嫡长孙应当继承王位,于是遣刺客刺杀了吴王僚而自立执政。
(3) 卫侯晋:即卫宣公,姓姬名晋,卫桓公之弟,在位19年。桓公被弑,卫人立公子晋为卫君,是为卫宣公。《春秋》桓公十三年记载:“三月葬卫宣公。”
(4) 齐桓非直弗受之先君:齐桓公非但没有接受先君的遗命。直,但。《春秋》庄公九年:“齐小白入于齐。”《公羊传》曰:“其言入何?篡辞也。”齐桓公之行事皆未受之先君之命,表明他是篡位,因此下文说其“罪亦重矣”。
(5) 知不背要盟以自湔(jiān)浣(huàn)也:懂得不背弃哪怕是被胁迫签订的盟约,来为自己洗刷过错。要盟,被胁迫签订的盟约。湔浣,洗刷、除去过错。
(6) 《易》曰:下引文见《易·小畜》初九爻辞。
(7) 德如毛:语出《诗经·大雅·烝民》。(yóu),轻。
【译文】
不该自己即位而即位,即使是接受先君的遗命,《春秋》也为之忧惧,宋缪公就是这样的。不该自己即位,又不是受自先君之命,而自己即位,《春秋》为之忧惧,吴王僚就是这样的。尽管如此,如果能做好事得民心,《春秋》就不忧惧,它记载卫宣公的即位和丧葬就是这样的。以上之人都不应该立,但宋缪公接受先君的遗命而忧惧不安,卫宣公不受自先君的遗命却没有忧惧,由此可见得民心就能太平无虑。所以齐桓公非但没有接受先君的遗命,而且是完全不应该即位为君的,他的罪过也算是很大了。然而他即位后深感恐惧,尊敬并任用贤人,用贤人来弥补自己的过失,懂得不背弃哪怕是被胁迫签订的盟约,来为自己洗刷过错,于是成为贤明的君主,称霸诸侯。假使齐桓公有篡位的恶名而没有这些善举,那么他能免于被杀死就已经算是幸运了,怎么还会称霸呢!鲁桓公忘记了忧患而惹祸上身,齐桓公忧惧他的忧患而建立了功名。推扩而言,凡是人有忧患而不知道忧惧的就凶险,有忧患而深以为忧的就吉祥。《周易》说:“主动回复到正道,哪还有什么灾祸。”说的就是这个意思。一般人难以返还正道以消除灾祸,君主返还正道以消除灾祸却很容易。《诗经》说:“美德轻如羽毛。”即是说美德是容易做到的。
公观鱼于棠(1),何?恶也。凡人之性,莫不善义,然而不能义者,利败之也。故君子终日言不及利,欲以勿言愧之而已,愧之以塞其源也。夫处位动风化者,徒言利之名尔,犹恶之,况求利乎?故天王使人求赙求金(2),皆为大恶而书(3)。今非直使人也,亲自求之,是为甚恶,讥。何故言观鱼?犹言观社也(4),皆讳大恶之辞也。
【注释】
(1) 公观鱼于棠:此事载《春秋》隐公五年。隐公作为一国之君,却与民争逐捕鱼之利,因此《春秋》对其进行讥评。然为君讳,故说“观鱼于棠”。观鱼,张网捕鱼。棠,地名。在今山东鱼台。
(2) 天王使人求赙(fù)求金:天王派人索求助丧之物和费用。天王,指周桓王姬林、周顷王姬壬臣。赙,助人办丧祭之事的布帛财物。
(3) 书:记载。求赙之事载于《春秋》隐公三年,求金之事载于《春秋》文公九年。
(4) 观社:《春秋》庄公二十三年:“夏,公如齐观社。”《墨子·明鬼下》云:“燕之有祖,当齐之有社稷、宋之有桑林、楚之有云梦也,此男女之所属而观也。”鲁庄公越境到齐国观社,实是以此为名而观齐女,正如何休所谓“讳淫言观社”。
【译文】
《春秋》记载“庄公在棠地观鱼”,为什么?为了表示厌恶。大凡人的天性,无不向往仁义,可是有的人却不能做到仁义,这是贪利造成的破坏。所以君子说话时始终不提及“利”,为的是羞言名利而已,羞言名利来堵塞财利的来源。那些身处高位、主管道德风化的人,只要口头上说到“利”都感到羞愧,更何况去追求财利呢?因此天王派人索求助丧之物和费用,都是非常耻辱的事,《春秋》都做了记载。现在鲁庄公非但是派人去,而且是亲自去捕鱼,这更是太坏了,所以《春秋》讥讽他。为什么要说“观鱼”呢?这就好比说“观社”,都是对奇耻大辱的隐讳说法。
《春秋》有经礼(1),有变礼(2)。为如安性平心者(3),经礼也;至有于性虽不安,于心虽不平,于道无以易之,此变礼也。是故昏礼不称主人(4),经礼也;辞穷无称(5),称主人,变礼也。天子三年然后称王,经礼也;有故,则未三年而称王,变礼也。妇人无出境之事,经礼也;母为子娶妇,奔丧父母,变礼也。明乎经变之事,然后知轻重之分,可与适权矣。难者曰:“《春秋》事同者辞同,此四者(6),俱为变礼,而或达于经,或不达于经,何也?”曰:“《春秋》理百物,辨品类,别嫌微,修本末者也。是故星坠谓之陨(7),螽坠谓之雨(8),其所发之处不同,或降于天,或发于地,其辞不可同也。今四者俱为变礼也同,而其所发亦不同,或发于男,或发于女,其辞不可同也。是或达于常,或达于变也。”
【注释】
(1) 经礼:一般的、原则性的礼仪、规范。
(2) 变礼:与“经礼”相对应的特殊的、灵活性的礼仪叫“变礼”。
(3) 如:同“而”。
(4) 昏礼不称主人:即婚礼不以结婚人自己的名义,而以父母命迎。如《春秋》隐公二年载:“九月,纪裂(rú)来逆女。”纪国大夫裂代纪君来鲁国迎亲。
(5) 辞穷:没有恰当的说法,迫不得已。如《春秋》成公八年载“宋(共)公使公孙寿来纳币(下聘)”,即点明了结婚人宋共公,那是因为他没有父母,所以不得不直称“主人”。
(6) 四者:指婚礼、称王、娶妇、奔丧四事。
(7) 星坠:事载《春秋》庄公七年:“夏四月辛卯……夜中,星陨如雨。”《公羊传》:“如雨者何?如雨者非雨也。非雨则曷为谓之如雨?不修《春秋》曰:‘雨星不及地尺而复。’君子修之曰:‘星陨如雨。’”“不修《春秋》”就是没有经过孔子修订的鲁国“史记”。“星陨如雨”记述的是中国古代的流星雨。据陈遵妫《中国古代天文学简史》引法国天文数学家俾俄《中国流星》一书,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天琴座流星雨纪事。
(8) 螽(zhōnɡ)坠:事见《春秋》文公三年:“雨螽于宋。”《公羊传》:“雨螽者何?死而坠也。”先见为雨,坠地,视之乃螽。螽,即蝗虫。
【译文】
《春秋》有通常的礼仪,有权变的礼仪。做了能心安理得,这是通常的礼仪。有时做了虽然不符合性情,于心也不安,从道的角度看,又无法改变的做法,这就是权变的礼仪。因此婚礼不称结婚人的名字,这是通常的礼仪;但是如果没有恰当的说法和称呼,就直称结婚人的名字,这是权变的礼仪。天子即位三年之后才称王,这是通常的礼仪;但有特殊原因不到三年也可称王,这是权变的礼仪。妇女不该有出国的事,这是通常的礼仪;但母亲为儿子娶亲,或是为父母奔丧,就可以出国,这是权变的礼仪。明白原则性与权变性的联系,然后再懂得它们的轻重分别,就可以随机应变了。提问的人说:“《春秋》对相同的事说法相同,这四件事情都是权变的礼仪,可是有的符合常理,有的不符合常理,这是为什么?”回答说:“《春秋》综理百物,辨别品类,分辨细小的差别,辨析轻重本末。所以流星坠下叫作‘陨’,螽斯坠下叫做‘雨’,它们的来源不同,有的自天而降,有的发于地上,所以它们的说法不能相同。现在所说的四件事虽然同是权变的礼仪,但它们的来源也不同,有的缘于男子,有的缘于女子,它们的说法是不能相同的。所以有的符合常理,有的适宜权变。”
桓之志无王,故不书王(1)。其志欲立,故书即位(2)。书即位者,言其弑君兄也。不书王者,以言其背天子。是故隐不言立、桓不言王者,从其志以见其事也。从贤之志以达其义(3),从不肖之志以著其恶(4)。由此观之,《春秋》之所善,善也;所不善,亦不善也,不可不两省也(5)。
【注释】
(1) 不书王:《春秋》记载十二公之事,于每年必书“王正月”以表示尊王谨始之意,而于鲁桓公除元年、二年、十年、十八年书“春王正月”外,其余十四年只书“春正月”,无“王”。对于此,何休《春秋公羊传解诂》解释说:“无王者,以见桓公无王而行也。”是说鲁桓公经常在不得到周天子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而为。
(2) 书即位:《春秋》桓公元年书“公即位”。《公羊传》认为隐公被弑,对于新君是不应该书“即位”的,但这里明写“即位”,旨在说明弑君自立正合桓公之意,并以此来昭彰桓公的罪恶。
(3) 贤:指鲁隐公。
(4) 不肖:指鲁桓公。
(5) 两省(xǐnɡ):从两方面来加以省察。省,省察。
【译文】
鲁桓公的心里没有周天子,所以《春秋》就不写“王”字。他企图自立为君主,所以《春秋》就写他“即位”。写“即位”,说明他弑杀了君兄。不写“王”字,来说明他违背了周天子。因此对隐公不说“立”、对桓公不说“王”,都是根据他们的心愿来表现他们的事迹。根据鲁隐公的心志来通达他的仁义,通过鲁桓公的心志来昭彰他的罪恶。由此来看,《春秋》所赞同的是好的,《春秋》所不赞同的是不好的,不能不从这两方面来加以省察。
《经》曰(1):“宋督弑其君与夷。”《传》言(2):“庄公冯杀之。”不可及于《经》,何也?曰:“非不可及于《经》,其及之端眇(3),不足以类钩之,故难知也。”《传》曰(4):“臧孙许与晋郤克同时而聘乎齐。”按《经》无有,岂不微哉?不书其往而有避也。今此《传》言庄公冯,而于《经》不书,亦以有避也。是以不书聘乎齐,避所羞也;不书庄公冯杀,避所善也。是故让者《春秋》之所善。宣公不与其子而与其弟,其弟亦不与子而反之兄子,虽不中法,皆有让高(5),不可弃也。故君子为之讳,不居正之谓避,其后也乱,移之宋督,以存善志,此亦《春秋》之义,善无遗也。若直书其篡,则宣、缪之高灭,而善之无所见矣。难者曰:“为贤者讳,皆言之;为宣、缪讳,独弗言,何也?”曰:“不成于贤也。其为善不法,不可取,亦不可弃。弃之则弃善志也,取之则害王法。故不弃亦不载,以意见之而已。‘苟志于仁,无恶。’(6)此之谓也。”
【注释】
(1) 《经》曰:下引文见《春秋》桓公二年。宋督,宋臣华督。与夷,宋殇公。
(2) 《传》言:下引文见《公羊传》隐公三年。庄公冯,宋庄公子冯,宋缪公之子。
(3) 眇(miǎo):微妙,深远。
(4) 《传》曰:下引文见《公羊传》成公二年。臧孙许,鲁国大夫。郤(xì)克,晋国大夫。公元前593年,郤克邀同臧孙许和卫国大夫孙良夫、曹国的公子首出使齐国,碰巧四人均有生理缺陷:郤克盲一目,臧孙许是秃子,孙良夫是跛子,公子首是驼背。齐顷公从侍臣中挑出类同的残疾者去接待四国使臣,使郤克、臧孙许蒙羞。
(5) 高:犹“美”,高尚的德行。
(6) 苟志于仁,无恶:语出《论语·里仁》:“苟志于仁矣,无恶也。”
【译文】
《春秋》说:“宋臣华督弑杀他的君主与夷。”《公羊传》却说:“宋庄公子冯杀了与夷。”这与《春秋》的说法不同,是为什么呢?回答说:“不是与《春秋》的说法不同,它所体现的是《春秋》的深奥微妙,不能够用普通的标准去衡量它,所以一般人难以理解。”《公羊传》说:“臧孙许和晋国的郤克同时出访齐国。”查找《春秋》中没有这样的记载,这难道不是微妙的吗?《春秋》不写他们去齐国是有所隐讳。现在《公羊传》说庄公子冯杀了与夷,可在《春秋》中却没有写,也是因为有所隐讳。所以不写出使齐国,是为了隐讳蒙羞的事;不写庄公子冯杀了与夷,是为了隐讳所要赞赏的。因此谦让是《春秋》所赞赏的。宋宣公不传位给儿子而传位给弟弟,他的弟弟也不传位给儿子而把君位返还给兄长的儿子,这虽然不符合法度,但都有谦让的美德,不能忽略不记录。所以君子为宋宣公、宋缪公加以隐讳,隐讳二者这种“不正常”的传位方式,这之后的混乱,移到宋臣华督身上,用来记存宋宣公、宋缪公的善良心愿,这也是《春秋》的原则,不会遗忘善举仁心。如果直接写宋庄公篡位,那么宋宣公、宋缪公的美德就消失了,而仁心善举也就不能有所显现了。提问的人说:“《春秋》为贤者隐讳,都有所提及;为宋宣公、宋缪公隐讳,却偏偏没有提及,为什么呢?”回答说:“宋宣公、宋缪公还不能算作贤君。他们心存善意却不合法度,这是不可取的,也是不可遗弃的。遗弃了就是遗弃善意,赞同了就有害于王法。所以不遗弃也不记载,在语意上流露出来就可以了。‘假如立定志向实行仁德,就不会做坏事。’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器从名、地从主人之谓制。权之端焉(1),不可不察也。夫权虽反经,亦必在可以然之域。不在可以然之域,故虽死亡,终弗为也,公子目夷是也(2)。故诸侯父子兄弟不宜立而立者,《春秋》视其国与宜立之君无以异也,此皆在可以然之域也。至于鄫取乎莒(3),以之为同居(4),目曰“莒人灭鄫”(5),此在不可以然之域也。故诸侯在不可以然之域者,谓之大德,大德无逾闲者(6),谓正经。诸侯在可以然之域者,谓之小德,小德出入可也。权谲也(7),尚归之以奉巨经耳(8)。故《春秋》之道,博而要,详而反一也(9)。公子目夷复其君,终不与国;祭仲已与,后改之;晋荀息死而不听(10);卫曼姑拒而弗内(11),此四臣事异而同心,其义一也。目夷之弗与,重宗庙;祭仲与之,亦重宗庙。荀息死之,贵先君之命;曼姑拒之,亦贵先君之命也。事虽相反,所为同,俱为重宗庙、贵先君之命耳。难者曰:“公子目夷、祭仲之所为者,皆存之事君,善之可矣。荀息、曼姑非有此事也,而所欲恃者皆不宜立者,何以得载乎义?”曰:“《春秋》之法,君立不宜立,不书,大夫立则书。书之者,弗予大夫之得立不宜立者也。不书,予君之得立之也。君之立不宜立者,非也;既立之,大夫奉之,是也,荀息、曼姑之所得为义也。”
【注释】
(1) 端:端绪,出发点。
(2) 公子目夷:字子鱼,宋襄公的庶兄。公元前639年,楚国趁会盟之时俘虏宋襄公以伐宋,公子目夷归国坚守,楚国无隙可乘,遂释放宋襄公。宋襄公有意让位于公子目夷,而公子目夷不从,仍迎回襄公执政。
(3) 鄫(zēnɡ)取乎莒(jǔ):鄫国的国君从莒国娶了夫人。鄫,诸侯国名,姒(sì)姓,在今山东苍山向城。取,通“娶”。莒,诸侯国名,嬴姓,在今山东莒县一带。
(4) 同居:俞樾《诸子平议》云:“‘同居’二字无义,疑‘司君’之误。‘司君’者嗣君也……‘嗣’与‘司’古通用。”俞说可从。
(5) 莒人灭鄫:事见《春秋》襄公六年。
(6) 大德无逾闲:连同下文的“小德出入可也”,出自《论语·子张》。大德,大节。逾,超越。闲,原则、界限。
(7) 权谲(jué):权谋诡诈。
(8) 巨经:大经,法度常规。
(9) 反一:返约、返归于道。
(10) 荀息:晋大夫。晋献公宠信妃妾骊姬,杀太子申生,赶走儿子重耳、夷吾,立骊姬之子奚齐为太子,嘱托荀息辅助奚齐。献公死,奚齐立,大臣里克等谋废奚齐,劝荀息参与,荀息坚拒。里克杀奚齐,荀息又立骊姬妹妹之子卓子为君,里克又杀卓子,荀息为保护卓子而死。
(11) 曼姑:卫灵公的少子。卫灵公和夫人南子厌恶世子蒯聩(kuǎi kuì),将他驱赶出国,欲立曼姑,曼姑多次拒绝,最后提议立蒯聩之子辄嗣位。
【译文】
器物依从名称、土地依从主人,这叫做制度。权变的出发点仍本于制度,不可以不省察。权变虽然违反常规,但也必须限制在可以如此做的范围之内。不在可以如此做的范围之内,即使是死,也始终不会去做,公子目夷就是这样的人。所以诸侯父子兄弟不该立为君而立为君的,《春秋》看待他与应当即位的君主没有什么差别,这都是限制在可以如此做的范围之内的。至于鄫国的国君从莒国娶了夫人,立其夫人所生之子为嗣君,《春秋》把这视作“莒人灭鄫”,这是在不可以如此做的范围内的。因此诸侯在不可以如此做的范围内进行权变,叫做大节,大节上不越过界限,这叫做遵守法度常规。诸侯在可以如此做的范围内进行权变,叫做小节,小节上有些出入是可以的。即便是小节上的权谋诡诈,尚且也要归之于遵奉常规。所以《春秋》的道理,广博而扼要,详尽而返约。公子目夷迎回他的君主,自己始终不当国君;祭仲已经同意立宋人之子为君,后来又改变了主意;荀息宁死也不听里克的劝诱;卫国的曼姑拒绝当国君,这四个臣子的事迹虽异而心志相同,他们行权之义是相同的。公子目夷不即位,看重的是国家社稷;祭仲同意立宋人之子,看重的也是国家社稷。荀息为奚齐、卓子而死,尊崇的是先君的命令;曼姑拒绝当国君,尊崇的也是先君的命令。事情虽然相反,做法却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以国家社稷为重、尊崇先君之命而已。提问的人说:“公子目夷、祭仲所做的,都是为了保存国家、事奉君主,称赞他们是可以的。荀息、曼姑却没有这种事,而且所要扶恃的都是不该立为君主的人,为什么他们还能被记载为有道义的人呢?”回答说:“《春秋》的法则,君主立了不该立的,就不记载,大夫立了就记载。之所以不记载,是因为不赞成大夫拥立不该立的人。之所以不记载,是因为赞成君主可以选立嗣君。君主立了不该立的,是不对的;君主既然即位了,大夫奉拥新君主,就是正确的,因此荀息、曼姑可以说是有道义的。”
难纪季曰(1):“《春秋》之法,大夫不得用地。”又曰:“公子无去国之义。”又曰:“君子不避外难(2)。”“纪季犯此三者,何以为贤?贤臣固盗地以下敌(3),弃君以避难乎?”曰:“贤者不为是。是故托贤于纪季,以见季之弗为也。纪季弗为而纪侯使之可知矣。《春秋》之书事,时诡其实,以有避也;其书人,时易其名,以有讳也。故诡晋文得志之实,以代讳避致王也(4)。诡莒子号谓之人(5),避隐公也。易庆父之名谓之仲孙(6),变盛谓之成(7),讳大恶也。然则说《春秋》者,入则诡辞(8),随其委曲而后得之。今纪季受命乎君而《经》书专,无善一名而文见贤(9),此皆诡辞,不可不察。《春秋》之于所贤也,固顺其志而一其辞,章其义而褒其美。今纪侯《春秋》之所贵也,是以听其入齐之志,而诡其服罪之辞也,移之纪季。故告籴于齐者(10),实庄公为之,而《春秋》诡其辞,以予臧孙辰;以酅入于齐者(11),实纪侯为之,而《春秋》诡其辞,以与纪季。所以诡之不同,其实一也。”难者曰:“有国家者,人欲立之,固尽不听(12),国灭,君死之,正也,何贤乎纪侯?”曰:“齐将复仇,纪侯自知力不加而志距之(13),故谓其弟曰:‘我宗庙之主,不可以不死也。汝以酅往,服罪于齐,请以立五庙,使我先君岁时有所依归。’率一国之众,以卫九世之主(14)。襄公逐之不去,求之弗予,上下同心而俱死之,故谓之‘大去’(15)。《春秋》贤死义,且得众心也,故为讳灭。以为之讳,见其贤之也;以其贤之也,见其中仁义也。”
【注释】
(1) 纪季:纪侯之弟。《春秋》庄公三年记载有他以纪邑归降齐国之事。纪,春秋时诸侯国名,在今山东寿光东南。
(2) 外难(nàn):外患入侵。
(3) 下敌:投降敌人,献媚敌国。
(4) 代:苏舆《春秋繁露义证》注:“‘代’疑作‘狩’。”苏说可从。周天子被晋文公召至践土会盟,《春秋》以为僭越失礼,便诡其文曰:“天王狩于河阳。”(《春秋》僖公二十八年)
(5) 诡莒子号谓之人:《春秋》隐公八年:“九月辛卯,公及莒人盟于包来。”《公羊传》认为称莒子为莒人,是为鲁隐公屈尊与小国盟讳。
(6) 庆父:鲁庄公之弟。《春秋》闵公元年:“冬,齐仲孙来。”仲孙即是对庆父的另一称谓。
(7) 变盛谓之成:《春秋》庄公八年:“夏,师及齐师围成,成降于齐师。”成,即盛之改称,又作郕(chénɡ),姬姓诸侯国,在今山东宁阳东北。《公羊传》认为把盛改称成,是为鲁国灭同姓国避讳。
(8) 诡辞:不如实说出而是改变说法,叫做“诡辞”,与“正辞”(实话实说)相对。
(9) 一名:苏舆注:“‘一’疑作‘之’。”其说可从,“一名”当作“之名”。
(10) 籴(dí):买进粮食。《春秋》庄公二十八年记载有鲁国大夫臧孙辰赴齐国请求购粮之事。
(11) 酅(xī):春秋时纪国邑名,在今山东临淄东。
(12) 尽:卢文弨校曰:“‘尽’疑当作‘辞’。”卢说可从。
(13) 纪侯自知力不加而志距之:纪侯自知国力不济但矢志抵抗。不加,不敌、不胜。距,同“拒”,抗拒、抵抗。
(14) 卫九世之主:齐襄公攻打纪国,号称是为九世祖复仇,则纪侯抵抗齐国,就是为了捍卫九世之主。
(15) 大去:“灭亡”的委婉说法。《春秋》庄公四年:“纪侯大去其国。”《公羊传》认为此事既要赞许纪侯的死义,又要赞许齐襄公的复仇,所以将“灭国”讳为“大去其国”。
【译文】
责难纪季的人说:“《春秋》的法则,是大夫不得擅动土地。”又说:“公子照理不得离开国家。”又说:“君子不逃避外患入侵。”“纪季违犯了这三条,怎么能称为贤臣?贤臣本来是要偷取地盘献媚于敌国,抛弃君主而逃避国难的吗?”回答说:“贤人不做这样的事情。因此假托贤人于纪季,来表示纪季不会做这种事情。纪季不会做这种事情,就可以知道是纪侯让他做的。《春秋》记事,有时不透露真实情况,是因为有所避讳;《春秋》记人,有时更换名字,是因为有所忌讳。所以不说晋文公称霸的实际情况,而用‘狩猎’隐讳他召见天子的事实。不称莒子的爵号而称他为‘人’,是为鲁隐公避讳。改换庆父的名字叫做仲孙,把盛国改称为成国,是忌讳大奸大恶。然而谈论《春秋》的人,要深入了解这种‘真话假说’的方式,随顺它的复杂变化才能明白其中的真实意义。现在纪季接受了君主的命令而《春秋》却记载他擅自献地,没有好的名声却在文辞上加以褒奖,这都是‘真话假说’,不可以不仔细考察。《春秋》对于所要赞扬的,当然会依顺其志向而统一说法,表彰它的正义并夸赞他的美德。现在纪侯是《春秋》所尊贵的,所以根据他献地求齐的打算,改变他服罪求和的说法,把献地求饶的事改记在纪季身上。因此向齐国购粮的事情,本来是鲁庄公做的,但《春秋》却改变说法,把它记到臧孙辰身上;把酅邑献给齐国,实际上是纪侯做的,但《春秋》却改变说法,把它记到纪季身上。所以‘说谎’的内容虽然不同,但其真实用意却是一致的。”提问的人说:“拥有国家的人,如果早知不能保存国家,即使众人想拥立自己,也应该坚辞不受,一旦国家灭亡,君主应为国家殉节,这才是正确的做法,《春秋》为什么称赞纪侯呢?”回答说:“齐国将要复仇,纪侯自知国力不济但仍决心抵抗,因此对他弟弟说:‘我是国家之主,不可以不为国家而死。你带着酅邑去齐国,向齐国投降,请求他们来设立宗祠,使我们的祖先每年有可以得到祭祀的地方。’他率领全国的民众,捍卫纪国九代君主的尊严。齐襄公赶他赶不走,招降他又不答应,纪国上下一心都为国而死,所以称之为‘大去’。《春秋》赞赏赴义而死且深得民心的纪侯,所以对其亡国之事加以隐讳。用这种避讳,表现他的贤能;用他的贤能,表现他是符合仁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