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友兰的哲学体系
在现代化时代中,与金岳霖同时发展理学的有冯友兰。
冯友兰(1895~),字芝生,河南省唐河县人,毕业于北京大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哲学博士。曾任河南中州大学教授兼文科主任,广东大学教授兼哲学系主任,燕京大学哲学系教授,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兼系主任、校秘书长、文学院院长、代理校务会议主席、校务委员会主席,西南联合大学文学院院长,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常务学部委员,中国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等职。主要学术著作有《中国哲学史》(两卷本)、《中国哲学史新编》、“贞元六书”(《新理学》《新事论》《新世训》《新原人》《新原道》《新知言》),均收入今人所编《三松堂全集》中。
第一节 “接着讲”与“照着讲”
冯友兰称他的哲学体系为“新理学”。这三个字,在本章中有两个意义:第一个,指冯友兰自称的哲学体系;第二个,指“贞元六书”中的那本书。各以符号别之:前者加双引号,后者加书名号。
《新理学》开头就说,此书“是‘接着’宋明以来底理学讲底,而不是‘照着’宋明以来底理学讲底”。
中国需要现代化,哲学也需要现代化。现代化的中国哲学,并不是凭空创造一个新的中国哲学,那是不可能的。新的现代化的中国哲学,只能是用近代逻辑学的成就,分析中国传统哲学中的概念,使那些似乎是含混不清的概念明确起来,这就是“接着讲”与“照着讲”的分别。
冯友兰对于哲学是从逻辑学入门的。用古人的话说,就是从逻辑学“悟入”;用今人的话说,就是从逻辑学“打开一个缺口”。照逻辑学讲,一个普通名词,都是一个类名,都有两个方面:内涵和外延。内涵是这一类东西的决定性的性质,外延是这一类东西所有的分子。内涵是这类东西的共相或一般,外延是这一类东西的殊相或特殊。共相和殊相的关系,是希腊哲学所说的“一”与“多”的关系,也是宋明道学所说的“理一分殊”的关系。这些道理明白了以后,就看出孟子所说的“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那句话的逻辑意义。“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就是人这个普通名词的内涵;一个一个的人,就是这个普通名词的外延。这个道理认识清楚以后,理学的主要概念就都有了。有了这些概念以后,再用宋明道学的有些话相印证,那就是“接着讲”而不是“照着讲”了。
第二节 理,太极
《新理学》第一章的题目是《理,太极》,其第一节讲“实际”与“真际”的分别。冯友兰说:“我们的知识及由此而起之判断、命题,皆系关于其所知者。例如我们说:‘这是方底。’‘这’是所知,亦即实际底事物。‘这是方底’之命题,表示我们对于‘这’有知识,有判断。如果说这个命题,说这句话之时我们并不是随便开玩笑……如果这个命题,这句话,是有意义,是可真可假,则这个命题,这句话,不是一句空话,是及于实际底事物者,即系对于实际底事物有所肯定。我们日常生活中所作之命题,大都此类。
“说,‘这是方底’,即是说‘这’有方性,或是说‘这’是属于方底事物之类……因‘这是方底’,我们可思及凡有方性底物,即凡属于方底物之类底物。我们亦可对于凡属于方底事物之类底物,作许多肯定。例如说:‘凡方底物皆有四隅。’我们作这个判断,说这个命题时,如果我们是思及所有有事实底存在底方底物,虽然我们并不知其数目果有若干,但我们是将其总括而一律思之,如此,则这个判断,这个命题,即是及于实际者,即对于实际有所肯定。科学中之命题,大都此类。
“如我们更进一步而离开一切方底物,即属于方底物之类之实际底物,而只思及方底物之所以为方者,我们亦可作许多肯定。例如我们可说‘方有四隅’或‘方是四隅底’。于做此判断,说此命题时,我们可不管事实上果有实际底,方底物存在否。我们可以为,事实上可以无实际底方底物之存在,但如其有之,则必有四隅。如此,则这个判断,这个命题,即不是及于实际而是及于真际者,即不是对于实际特别有所肯定,而是对于真际有所肯定。哲学中之命题大都此类。
“方底物之所以为方者即‘方’。照上所说,‘方’可以是真而不实,如果事实上无实际底方底物之存在,‘方’即不实。但如果事实上有实际底方底物之存在,则它必有四偶。实际底方底物,必依照方之所以为方者而不能逃。于此可见‘方’是真。如果‘方’是真而不实,则‘方’是纯真际底。”(《三松堂全集》第四卷,第21~23页)
真际和实际的分别,人们往往认识不清,以为在真际中必然也有不计其数的、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不过,比实际中的东西更完善、更合乎标准。例如:在真际中,动的东西必然动得飞快,快至无可再快;红的东西,必然红得鲜红,以至于无可再红。这是完全错误的。在真际中,只有动之理,红之理,并没有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动的东西、红的东西。动之理并不动,红之理并不红。朱熹在这一点上讲得很清楚。他指出,理世界是一个“洁净空阔的世界,无情意,无计度,无造作”,并不是有许多明晃晃的东西在那里发光。
冯友兰曾在《新理学》中说:“所谓方之理,即方之所以为方者,亦即一切方底物之所以然之理也。凡方底物必有其所以为方者,必皆依照方之所以为方者。此方之所以为方,为凡方底物所皆依照而因以成其为方者,即方之理。凡方底物依照方之理而为方,其所依照于方之理者即其性。凡依照某所以然之理而成为某种物之某,即实现某理,即有某性。理之实现于物者为性……若仅有方之理而无实现之之实际底物,则方之理即只有真而无实。‘方’即是纯真际底。方底物之类,即仅是一可有之类,一空类。”(《三松堂全集》第四卷,第32页)
纯真际这个提法有失误。这样一提,好像不是空类的方之理就不是那么纯。其实,方之理就是方之理,无所谓纯不纯。
《新理学》又说:“朱子以为理是实际底事物之所以然之故,及其当然之则,我们所说理亦是如此。方底物必然照方之理,始可是方底,又必完全依照方之理,始可是完全地方底。一方底物之是否完全地方,视其是否完全依照方之理。由此义说,方之理即是一切方底物之标准,即是其当然之则……我们常说‘某方底物比某方底物更方“或”不如其方’,皆依此标准说。若无此标准,则一切批评,皆不可能。凡不承认有理者,对于此点,均未注意。
“所谓极有两义:一是标准之义,如《洪范》所谓‘惟皇作极’,及从前庙堂颂圣,所谓‘建中立极’,皆用极之标准之义。一是极限之义。郭象说:‘物各有性,性各有极。’此极是极限之义。每理对于依照之之事物,无论就极之任何一义说,皆是其极。方之理是方底物之标准,亦是其极限。方底物,必须至此标准,始是全地方。但若至此标准,亦即至方之极限,所谓方之无可再方,即就此极限说也。
“所有之理之全体,我们亦可以之为一全而思之。此全即是太极。所有众理之全,即是所有众极之全,总括众极,故曰太极。朱子说:‘事事物物皆有个极,是道理极致。’‘总天地万物之理,便是太极。’……所有底理,如其有之,俱是本来即有,而且本来是如此底。实际中有依照某理之事物之存在否,对于某理本身之有,并无关系……实际上有依照某理之实际底事物,某理不因之而始有;无依照某理之实际底事物,某理不因之而即无。实际上依照某理之实际底事物多,某理不因之而增;依照某理之实际底事物少,某理不因之而减……一切底理,本来即有,本来如此,因某种实际底事物之有,我们可知某理之有,但某种实际底事物之无,我们不能因此即说某理之无。反过来说,如无某理,我们可断定必无某种实际底事物,但有某理,我们不能断定即有某种实际底事物。无某理即不能有某种实际底事物,此可以说是理之尊严。有某理不必即有某种实际底事物,此可以说是理之无能。”(《三松堂全集》第四卷,第40~41页)
第三节 气
《新理学》第二章讲“气”,冯友兰说:“再进一步说,理不但是无能,而且说不上无能,不但‘无形迹,不会造作’,而且说不上‘无形迹,不会造作’。所谓说不上者,即理并不是可以有能而事实上无能,可以有形迹而事实上无形迹,可以会造作而事实上不曾造作,而是本来说不上这些底。恐有人误以为理有能,所以我们说它是无能。既说理是无能,我们又须说理是无所谓有能或无能,有能或无能,对于它都是不可说底。”
“……我们说及太极时,只说及理,未说及有实际底存在之物也。凡实际底存在底物皆有两所依,即其所依照,及其所依据……换言之,实际底存在底物,皆有其两方面,即其‘是什么’,及其所依据以存在,即所依据以成为实际底‘是什么’者。例如一圆底物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其‘是圆’,一方面是其所依据以存在,即其所依据以成为实际地圆者。其‘是什么’,即此物有此类之要素,即性,其所以存在,即此物存在之基础。其‘是什么’靠其所依照之理;其所依据以存在,即实现其理之料。
“宇宙所有实际底事物,虽各不相同,然我们的思,若对之加以分析,则见其皆有此两方面。所谓料,有绝对相对之分。相对底料即仍有上述之两方面者。绝对底料,即只有上述之一方面,即只可为料者。例如一房屋,有其所以为房屋者,此即其房屋性,其是房屋之要素。此房屋又有其所依据以存在之基础如砖瓦等……故砖瓦虽对于房屋为料,然只是相对底料,而非绝对底料……
“……哲学开始于分析实际底事物。此分析是完全在思中行者。今试随便取一物,用思将其所有之性,一一分析,又试用思将所有之性,一一抽去。其所余不能抽去者,即其绝对底料。”(《三松堂全集》第四卷,第46~47页)
“此所谓料,我们名之曰气……绝对底料,不可名状,不可言说,不可思议,今何以又名之为‘买特’,名之为气?对于此问,我们答:气所以不可名状,不可言说,不可思议者,因其无性也。我们对一件事物,若有所思议,即是对之做判断,若对之有所言说,则即是对之做命题:对之做判断或命题,即是将此事物作为主词,而将其所有之性,提出一个或数个,以为客词。气既无性,故不能对之作任何判断,说任何命题,亦即不能对之有任何思议,任何名状,任何言说。但我们虽然不能对之作判断,作命题,却不妨为起一名,如为一件事物起一《墨经》所谓私名然……气之名应该视为私名,不可视为与云气烟气等气之气,有相同或相似底意义。
“在我们的系统中,气完全是一逻辑底观念,其所指既不是理,亦不是一种实际底事物。一种实际底事物,是我们所谓气依照理而成者。”(《三松堂全集》第四卷,第48~49页)
说它“完全是一逻辑底观念”,并不等于说它完全是主观的东西。观念,即现在常用的概念一词。它既不是理,不属于真际;也不是实际的具体的东西,不属于实际。虽不属于实际,但为任何实际中的东西所依据,所以是“绝对的料”,它有似于道家所说的“道”。道家所说的“道”的特点,是“无名”;所谓“无名”,就是说它不能有任何性。
冯友兰在《新理学》第二章第三节中说:“在我们的系统中,太极与无极,正是两个相对底观念。我们的系统所讲之宇宙,有两个相反底极,一个是太极,一个是无极。一个是极端地清晰,一个是极端地混沌。一个是有名,一个是无名。每一普通底名词皆代表一类、代表一理。太极是所有之理,所以所有之名,无论事实上已有或未有,皆为太极所涵蕴。所以太极是有名而无极是无名。由无极至太极中间之过程,即我们的事实底实际底世界。此过程我们名之曰‘无极而太极’。
“无极不可言说,不可思议:太极无存在而有。自常识之观点看,无极太极,皆可以说是玄。我们可以用《老子》第一章中之话,说此两者,‘同谓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众妙即实际底世界中之一切事物。无极而太极之‘而’,即众妙之门。太极是极端地清楚,无极是极端地浑沌。此‘而’是半清楚半浑沌,是由浑沌达于清楚,但永不能十分清楚。”(《三松堂全集》第四卷,第53~54页)
有些人觉得,“无存在而有”难以理解,这是因为他们对于共相与殊相、一般和特殊的分别,没有足够的认识。共相和一般是一类事物共同有的所以然之理,殊相和特殊是一类事物中的个别分子。只有个别的分子才是存在的。一类事物共有的所以然之理,并不是其中个别的分子,所以它是“无存在”的。在这一点上,冯友兰在当时也没有足够的认识。他在30年代,曾提出一个问题:先有飞机还是先有飞机之理?当时的哲学界对于这个问题很感兴趣,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这个问题的提法是不对的。有飞机之理之“有”是“无存在而有”之“有”,有飞机之“有”是实际的“有”。这两个“有”字意义不同,不能相提并论。
一类事物的共相是无存在的。如果有相应的材料,依照它而成为其类的分子,那些分子是存在的。在中国传统哲学中,一类事物之理和其类分子的关系,称为理和事的关系。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对于这种关系有三种说法:理在事上,理在事先,理在事中。三种可以归结为两种:理在事外,理在事中。一类事物之理,如有相应的材料,依照它而成为其类的分子,它也就在其类分子之中了。用另外一种说法,一类事物之理实现了,由无存在而成为有存在了。存在于什么地方?就存在于其类分子之中。这就是所谓“理在事中”,也就是一般寓于特殊之中。
《新理学》第四章标题为《性与心》。冯友兰在第一节中说:“某一类中之事物所必依照于其理者,自其必依照而不可逃言,则谓之命。自其因依照某理而得成为某一类事物言,则谓之性。命有命令规定之义。某理虽不能决定必有依照之者,但可规定:如果有某事物,则某事物之成为某事物,必须是如何如何。程朱说:理是主宰。说理是主宰者,即是说,理为事物所必依照而不可逃;某理为某事物所必依照而不可逃。不依照某理者,不能成为某事物。不依照任何理者,不但不能成为任何事物,而且不能成为事物,简直是不成东西。
“从类之观点说,某理即某类事物之所以成为某类事物者。例如人理即人之所以为人者;马理即马之所以为马者。某类事物之性,即某类事物所依照于某理,而因以成为某类事物者。例如人性即人之所依照于人之所以为人者,而因以成为人者。马性即马之所依照于马之所以为马者,而因以成为马者。凡事物依照某理,即有某性,有某性即入某类。”(《三松堂全集》第四卷,第88页)
在这章第二节中说:“程朱说性,又说义理之性,气质之性,气质或气禀之分别。盖一事物之禀赋,有依照于理者,有依据于气者,所以必须说此三者,然后一事物之禀赋之各方面,方可俱顾到……义理之性即是理,是形上底,某一类事物必依照某理,方可成为某一类之事物,即必依照某义理之性,方可成为某一类之事物。某一类之事物,于依照其理,即其义理之性,而成为某一类之事物时,在实际上必有某种结构,能实现某理者。能实现某理之某种结构,是实际底,形下底,即是此某种事物之气质或气禀。此某类之事物,虽均有某种气质或气禀,以实现其理,其义理之性,但其完全之程度,则可因各个事物而不同。因此此类之各个事物,实现其义理之性之程度,又可各个不同,有实现其八分者,有实现其七分者。此其所实现之八分或七分,即此事物之所实际地依照于其义理之性者,此即其气质之性。一某事物有某种气禀,有某种气质之性,即能发生某种功用。”(《三松堂全集》第四卷,第90~91页)
又说:“义理之性是最完全底,因为它即是理。例如方底物之义理之性即是方之理,即是绝对地方。绝对地方,是完全地方,只能是方,不能是不方。方底物于依照方之理而以成为方时,必有某种结构以实现方之理,此即是其气质,或气禀。因气质而有气质之性。不过此气质之性,不能完全与义理之性相合。其是方可以是七分地方或八分地方,可以或多或少,但无论如何,总不能是完全地方。其所以不能是完全地方者,即受其气禀之实际底结构之影响,而为其所限制也。”(《三松堂全集》第四卷,第91页)
“(程朱)说义理之性及气质之性时,均系专就人说,但我们现在则用之以说任何事物。若只论义理之性,而不论气质之性,及气质或气禀,则不能说明实际底事物之所以不完全。我们于知实际底事物不完全时,我们即有一完全之标准;虽其内容如何,我们或不能知。若只论气质之性及气质或气禀,而不论义理之性,则即没有完全之标准,而所谓实际底事物之不完全,不但不能说,且亦不能知。”(《三松堂全集》第四卷,第91页)
这里所讨论的,正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问题。一类事物的一般,就是一类事物所依照的理;一类事物的特殊,就是一类事物的分子。一类事物的分子,必须依照某一类的一般,又必须依据具体的材料,才能成为实际的事物。一个方的东西,必须是石头的、木头的或金属的等等;它所依据的材料,就是它的气质或气禀。因其所依据的材料不同,所以它是方的程度也不同。不同程度的方,就是它的气质之性。它可以是方、很方、或不很方,但不能是很不方。如果是很不方,那就不能算是方的东西,不能人于方的东西之类了。关于一般和特殊的关系的正确的说法,是一般寓于特殊之中;寓于特殊之中的一般,就是这一类特殊的义理之性。实际上,没有不寓于特殊之中的一般,也没有不在气禀之中的义理之性。
《新理学》指出,心与性不同。它说:“凡事物皆有性,但不是凡事物皆有心,有心之理。实际底事物,有依照心之理而有心者,有不依照心之理而无心者。但即事物之不依照心之理而无心者,既亦是事物,亦必有其所依照之理。凡事物皆必有其所依照之理,故皆有性。凡事物不皆依照心之理,故不是凡事物皆有心……自逻辑言之,凡事物必不能无性,而可以无心。
“心亦是实际底,形下底;心之理是形上底。心之理是有心之物之义理之性。有心之物所实际地依照于心之理者,是其气质之性。有心之物有某种实际底结构,以实现心之理,发生心之功用;此某种结构即心所依据之气质或气禀。此某种结构之内容若何,非哲学所能知。所可说者,此某种结构既非我们的‘肉团心’,亦非即是心理学中,或生理学中,所说之神经系统等。所谓某种结构或气禀,完全是逻辑底观念,并不是科学底观念。”(《三松堂全集》第四卷,第109页)
第四节 政治、社会思想
就上面几个问题而言,“新理学”对于宋明理学中的一些重要问题,都利用近代逻辑学的成就加以说明,这对于中国哲学的现代化是有益的。对于宋明理学的政治、社会思想,“新理学”也利用近代逻辑学的成就,使之现代化,其社会效果不甚令人满意。
现代化之所以成为现代化,“新理学”在《新事论》中已指出,是由于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代替了以家为本位的社会。社会生产掌握在大工厂手里,这些大工厂的主人就是资本家或资产阶级。在美国建国初期所宣传的“三民”就是指的这些人。资本家掌握了社会生产力,也就掌握了政权。社会由哪些政治派别掌权,就取决于投票了,这是“民主政治”与封建政治的根本区别。宋明理学的政治、社会思想,基本上都是为封建政治作理论基础的。“新理学”在这一方面,也利用近代逻辑学的形式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加以说明,以为理论上的根据,主观上是以此支持中国现代化,但其现实效果就不尽然了。
第五节 精神境界
一个人看见一棵树,但不知道那就是树。今天看见一棵树,明天又看见一棵树,看到第一千天,他才知道那就是树。对于这个人说,这个“树”并不是第一千零一棵树,而是树的概念。如果他进一步了解到什么是概念,而又自觉其了解,他的精神境界就开始进入概念世界了。有概念而且自觉其有概念,是人之所以高于其他动物者。譬如一只猫,它只知道饿了就吃,累了就睡,看见可怕的东西就跑。人就不然了。人不但有概念,而且自觉其有概念。
金岳霖曾说“哲学是概念的游戏”,他用了一个似乎是自我解嘲的词。人们或许以为这句话是一个戏论,这是因为他没有把这句话同人的精神境界联系起来。一个人所有的概念就是他的精神境界;一个人所有的概念的高低,就分别出他的精神境界的高低。例如一个人如果没有宇宙这个概念,他就根本不可能有如《新原人》所说的《天地境界》。
明代杨椒山于就义时曾作二诗,其一曰:“浩气返太虚,丹心照千古。平生未了事,留与后人补。”其二曰:“天王自圣明,制作高千古。平生未报恩,留作忠魂补。”此二诗,在椒山及一般人心目中,或亦似有同等地位,但二者迥然不同。第一首乃就人与宇宙的关系立言,其所说乃在天地境界中的人的话。第二首乃就君臣的关系立言,其所说乃在道德境界中人的话。
又如张巡、颜杲卿死于王事,其行为本是道德行为;其人所有的境界,大概亦是道德境界。但如文天祥《正气歌》所说,“为张睢阳齿,为颜常山舌”,则此等行为的意义又不同。此等行为,本是道德行为;但《正气歌》以之与“天地有正气”连接起来,则是从天地境界的观点,以看这些道德行为。如此看,则这些行为,又不止是道德行为了。这些分别,以前儒家的人似未看清楚。
这里就牵涉到宋明道学中,理学和心学长期争执的一个问题:在修养功夫中“理”的地位。
程颢说:“学者需先识仁,仁者浑然与物同体,识得此理,以诚敬存之而已。不须防检,不须穷索。”这是说,识仁的工夫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浑然与物同体”,这是直觉;一方面又需要“识得此理”,此“理”是个概念。直觉所得,必须用概念把它固定下来,这是概念在哲学中的作用。由此可见,在哲学中,概念是不可少的。没有受益于哲学的人,当然也有他的精神境界,那就是《新原人》所说的自然境界。
中国传统哲学中所说的圣贤,都是指人的精神境界而言。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中说,一个人如果真正了解什么是概念的时候,他就像一个长期被监禁在一个洞穴中的人,一旦被释放出来,忽然看见天地的广大,日月的光明。这个人就是一个真正的哲学家。真正的哲学家,才可以当“理想国”的王,所谓“哲学王”。“哲学王”类似中国传统思想中所谓“圣王”。他们所行之道,称为“内圣外王之道”。
第六节 “新理学”的理论矛盾
“新理学”作为一个哲学体系,其根本的失误,在于没有分别清楚“有”与“存在”的区别。冯友兰一方面赞成金岳霖的提法,说理是不存在而有;一方面又随同当时西方的新实在论的说法,承认“有”也是一种存在。原来在西方,这个问题是一个很古老的问题。在西方中世纪就有三派说法。一派称为唯名论,认为共相只是一个空名;一派称为概念论,认为共相只是一个概念;又一派称为实在论,认为共相有实际的存在。西方现代哲学中,有一派自称为新实在论,就是继承中世纪的实在论,所以自称为新实在论。我曾经听过一个新实在论者讲他的新实在论,听众提出问题:如果共相是实在的,它存在于什么地方?主讲者回答说,不存在于什么地方,它简直是就在那里。这个回答,当然是不合逻辑的。新实在论者创立了一个似乎是合乎逻辑的说法:共相的存在是“潜存”,也是一种存在,不过是潜伏未发而已。这和金岳霖所提的“不存在而有”,是对立的。金岳霖所说的“不存在而有”,解决了当时新实在论的问题,也解决了西方从中世纪就有的古老问题。冯友兰赞成“不存在而有”的提法,另一方面也用所谓“潜存”的说法,这就是认为共相是“不存在而有”,同时又承认“有”也是一种存在。这是新理学的一个大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