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三世纪之思潮
西历前四世纪(前400年到301年。安王二年至赧王十四年)和前三世纪的前七十年(前300年至230年。周赧王十五年至秦始皇十七年),乃是中国古代哲学极盛的时代。我们已讲过“别墨”、惠施、公孙龙、孟子、庄子、荀子的哲学了。但是除了这几个重要学派以外,还有许多小学派发生于前四世纪的下半和前三世纪的上半。因为这几家学派成熟的时期大概多在前三世纪的初年,故统称为“前三世纪的思潮”。这一篇所说,以各家的人生哲学和政治哲学为主脑。
据《史记》,慎到是赵国人,田骈是齐国人。《史记》又屡说:“淳于髡、慎到、环渊、接子、田骈、驺奭之徒。”(《孟子荀卿列传》及《田完世家》)似乎慎到、田骈的年代大概相去不远。《庄子·天下篇》说田骈学于彭蒙。《尹文子》下篇记田子、宋子、彭蒙问答一段,又似乎田骈是彭蒙之师。但道藏本的《尹文子》无此段,或是后人加入的。大概我们还应该根据《天下篇》,说慎到稍在前,彭蒙次之,田骈最后。他们的时代大概当前三世纪初年。《汉书·艺文志》有《慎子》四十二篇,《田子》二十五篇,今多不传。《慎子》唯存佚文若干条,后人集成《慎子》五篇《汉书》云:“慎子先申韩,申韩称之。”此言甚谬。(慎子在申子后)。
《庄子·天下篇》说:
彭蒙、田骈、慎到……齐万物以为首。曰:天能覆之而不能载之;地能载之而不能覆之;大道能包之而不能辩之。知万物皆有所可,有所不可。故曰:选则不遍,教则不至,道则无遗者矣(道通导字)。
这种根本观念,与《庄子·齐物论》相同。“万物皆有所可,有所不可”,象虽大,蚂蚁虽小,各有适宜的境地,故说万物平等。齐物论只是认明万物之不齐,方可说齐。万物即各有个性的不齐,故说选择不能遍及,教育不能周到,只到因万物的自然,或者还可以不致有遗漏。“道”即是因势利导。故下文接着说:
是故慎到弃知去己而缘不得已。泠汰于物以为道理(郭注:“泠汰犹听放也。”郭说似是。泠汰犹今人说冷淡)。謑髁无任,而笑天下之尚贤也。纵脱无行,而非天下之大圣。椎拍捖断,与物宛转。舍是与非,苟可以免;不师知虑,不知前后。魏然而已矣。
“弃知去己而缘不得已”,“椎拍輐断,与物宛转”,即是上文“道”字的意思。庄子所说的“因”,也是此理。下文又申说这个道理:
推而后行,曳而后往;若飘风之还,若羽之旋,若磨石之隧;全而无非,动静无过,未尝有罪。是何故?夫无知之物,无建己之患,无用知之累,动静不离于理,是以终身无誉。故曰:至于无知之物而已。无用贤圣,夫块不失道。豪杰相与笑之曰:“慎到之道,非生人之行而至死人之理,适得怪焉。”
这一段全是说“弃知去己而缘不得已”的道理。老子说的“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即是这个道理。老子要人做一个“顽似鄙”的“愚人”。慎到更进一层,要人做土块一般的“无知之物”。
如今所传的《慎子》五篇,及诸书所引,也有许多议论可说明《天下篇》所说。上文说:“夫无知之物,无建己之患,无用知之累,动静不离于理。”反过来说,凡有知之物,不能尽去主观的私见,不能不用一己的小聪明,故动静定不能不离于理。这个观念用于政治哲学上,便主张废去主观的私意,建立物观的标准。《慎子》说:
措钧石,使禹察之,不能识也。悬于权衡,则厘发识矣。
权衡钧石都是“无物之物”,但这种无知的物观标准,辨别轻重的能力,比有知的人还高千百倍。所以说:
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
这是主张“法治”的一种理由。孟子说过: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诗云:“不愆不忘,率由旧章。”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圣人既竭目力焉,继之以规矩准绳,以为方圆平直,不可胜用也。既竭耳力焉,继之以六律,〔以〕正五音,不可胜用也。既竭心思焉,继之以不忍人之政,而仁覆天下矣。
孟子又说:
“规矩,方圆之至也;圣人,人伦之至也。”(皆见《离娄篇》)
孟子所说的“法”,还只是一种标准模范,还只是“先王之法”。当时的思想界,受了墨家“法”的观念的影响,都承认治国不可不用一种“标准法”。儒家的孟子主张用“先王之法”,荀子主张用“圣王为师”,这都是“法”字模范的本义。慎子的“法治主义”,便比儒家进一层了。慎子所说的“法”,不是先王的旧法,乃是“诛赏予夺”的标准法。慎子最明“法”的功用,故上文首先指出“法”的客观性。这种客观的标准,如钧石权衡,因为是“无知之物”,故最正确,最公道,最可靠。不但如此,人治的赏罚,无论如何精明公正,总不能使人无德无怨。这就是“建己之患,用知之累”。若用客观的标准,便可免去这个害处。《慎子》说:
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君舍法,以心裁轻重,则同功殊赏,同罪殊罚矣。怨之所由生也。
这是说人治“以心裁轻重”的害处。《慎子》又说:
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所以一人心也。夫投钩以分财,投策以分马,非钩策为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美,得恶者不知所以恶。此所以塞愿望也。
这是说客观的法度可以免“以心裁轻重”的大害。此处慎子用钩策比“法”,说法之客观性最明白。此可见中国法治主义的第一个目的只要免去专制的人治“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的种种祸害。此处慎到虽只为君主设想,其实是为臣民设想,不过他不敢说明罢了。儒家虽也有讲到“法”字的,但总脱不了人治的观念,总以为“惟仁者宜在高位”。(孟子语,见《离娄篇》)慎到的法治主义首先要去掉“建己之患,用知之累”:这才是纯粹的法治主义。
慎到的哲学根本观念——“弃知去己而缘不得己”——有两种结果:第一是用无知的法治代有知的人治,这是上文所说过了的。第二是因势主义。《天下篇》说:“选则不遍,教则不至,道则无遗者矣。”慎子也说:
天道因则大,化则细(因即《天下篇》之“道”化即《天下篇》之“教”)。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人人不得其所以自为也,则上不取用焉。故用人之自为,不用人之为我,则莫不可得而用矣。此之谓因。
这是老子杨朱一支的嫡派。老子说为治须要无为无事。杨朱说人人都有“存我”的天性,但使人人不拔一毛,则天下自然太平了。慎到说的“自为”,即是杨朱说的“存我”。此处说的“因”,只是要因势利用人人的“自为”心(此说后来《淮南子》发挥得最好。看本书中卷论《淮南子》)。凡根据于天道自然的哲学,多趋于这个观念。欧洲十八世纪的经济学者所说的“自为”观念(参看亚丹斯密《原富》部甲第二篇),便是这个道理。
上文引《天下篇》说慎到的哲学道,“推而后行,曳而后往;若飘风之远,若羽之旋,若磨石之隧”。这也是说顺着自然的趋势。慎到因势主义,有两种说法:一种是上文说的“因人之情”;一种是他的“势位”观念。《韩非子·难势篇》引慎子道:
慎子曰:“飞龙乘云,腾蛇游雾。云罢雾霁而龙蛇与蚓蚁同矣,则失其所乘也。贤人而诎于不肖者,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贤者(适按服字下之于字系衍文,后人不通文法,依上句妄加者也),则权重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夫弩弱而矢高者,激于风也。身不肖而令行者,得助于众也。尧教于隶属而民不听,至于南面而王天下,令则行,禁则止。由此观之,贤智未足以服众,则势位足以任贤者也。”
这个观念,在古代政治思想发达史上很是重要的。儒家始终脱不了人治的观念,正因为他们不能把政权与君主分开来看,故说:“徒法不能以自行。”又说:“惟仁者宜在高位。”他们不知道法的自身虽不能施行,但行法的并不必是君主乃是政权,乃是“势位”。知道行政法所靠的是政权,不是圣君明主,这便是推翻人治主义的第一步。慎子的意思要使政权(势位)全在法度,使君主“弃知去己”,做一种“虚君立宪”制度。君主成了“虚君”,故不必一定要有贤智的君主。荀子批评慎子的哲学,说他“蔽于法而不知贤”,又说“由法谓之,道尽数矣”。(《解蔽篇》)不知这正是慎子的长处。
以上说慎到的哲学。《天下篇》说田骈、彭蒙的哲学与慎到大旨相同,都以为“古之道人,至于莫之是,莫之非而已矣”。这就是上文“齐万物以为首”的意思。
宋钘、尹文
宋钘,又作宋牼,大概与孟子同时。尹文曾说齐湣王(见《吕氏春秋·正名篇》。又见《说苑》《汉书·艺文志》作说齐宣王),大概死在孟子之后,若作西历计算,宋钘是纪元前三六〇至二九〇年,尹文是纪元前三五〇至二七〇年。
《汉书·艺文志》有宋子十八篇,列在小说家;《尹文子》一篇,列在名家。今《宋子》已不传了。现行之《尹文子》有上下两篇。
《庄子·天下篇》论宋钘、尹文道:
不累于俗,不饰于物,不苟于人,不忮于众;愿天下之安宁,以活民命;人我之养,毕足而止,以此白心(白,《释文》云,或作任)。古之道术有在于是者,宋钘、尹文闻其风而悦之,作为华山之冠以自表。接万物以别宥为始。……见侮不辱,救民之斗;禁攻寝兵,救世之战。以此周行天下,上说下教,虽天下不取,强聒而不舍也。……以禁攻寝兵为外,以情欲寡浅为内。……
这一派人的学说与上文慎到、田骈一派有一个根本的区别。慎到一派“齐万物以为道”,宋钘、尹文一派“接万物以别宥为始”。齐万物是要把万物看作平等,无论他“有所可,有所不可”,只是听其自然。“别宥”便不同了。宥与囿通。《吕氏春秋·去宥篇》说:“夫人有所宥者,因以昼为昏,以白为黑。……故凡人必别宥,然后知。别宥则能全其天矣。”别宥只是要把一切蔽囿心思的物事都辨别得分明。故慎到一派主张无知,主张“莫之是,莫之非”;宋钘、尹文一派主张心理的研究,主张正名检形,明定名分。
《尹文子》也有“禁暴息兵,救世之斗”的话。《孟子》记宋牼要到楚国去劝秦楚停战。这都与《天下篇》相印证。《孟子》又说宋牼游说劝和的大旨是“将言其不利”。这个正与墨家非攻的议论相同。《天下篇》说宋钘、尹文“其为人太多,其自为太少”(此亦与慎到“自为”主义不同),又说:“先生恐不得饱,弟子虽饥,不忘天下,日夜不休,曰:我必得活哉!”这都是墨家“日夜不休,以自苦为极”的精神。因此我疑心宋钘、尹文一派是墨家的一支,稍偏于“宗教的墨学”一方面,故不与“科学的别墨”同派。若此说是真的,那么今本《尹文子》中“大道治者,则儒墨名法自废;以儒墨名法治者,则不得离道”等句,都是后人加入的了(《荀子·非十二子篇》也以墨翟、宋钘并称)。
“见侮不辱,救民之斗”,乃是老子、墨子的遗风。老子的“不争”主义,即含有此意。墨子也有此意。《耕柱篇》说:
子墨子曰:“君子不斗。”子夏之徒曰:“狗豨犹有斗,恶有士而无斗矣。”子墨子曰:“伤矣哉!言则称于汤文,行则譬于狗豨!伤矣哉!”
但宋钘的“见侮不辱”说,乃是从心理一方面着想的,比老子、墨子都更进一层。《荀子·正论篇》述宋子的学说道:
子宋子曰:明见侮之不辱,使人不斗。人皆以见侮为辱,故斗也。知见侮之为不辱,则不斗矣(《正名篇》亦言:“见侮不辱”)。
宋子的意思只要人知道“见侮”不是可耻的事,便不至于争斗了(娄师德的“唾面自干”便是这个道理)。譬如人骂你“猪狗”,你便大怒;然而你的老子对人称你为“豚儿”,为“犬子”,何以不生气呢?你若能把人骂你用的“猪狗”看作“豚儿”之豚,“犬子”之犬,那便是做到“见侮不辱”的地位了。
宋子还有一个学说,说人的性情是爱少不爱多的,是爱冷淡不爱浓挚的。《庄子·天下篇》称为“情欲寡浅”说(欲是动词,即“要”字)。《荀子·正论篇》说:
子宋子曰:“人之情欲(欲是动词)寡,而皆以己之情为欲多,是过也。”故率其群徒,辨其谈说,明其譬称,将使人知情之欲寡也(《正名篇》亦有“情欲寡”句)。
这种学说大概是针对当时的“杨朱主义”(纵欲主义)而发的。宋子要人寡欲,因说人的情欲本来是要“寡浅”的,故节欲与寡欲并不是逆天拂性,乃是顺理复性。这种学说正如儒家的孟子一派要人为善,遂说性本是善的。同是偏执之见(看《荀子》的《驳论》)。但宋钘、尹文都是能实行这个主义的,看《天下篇》所说,便可见了。
尹文的学说,据现有的《尹文子》看来,可算得当时一派重要学说。尹文是中国古代一个法理学大家。中国古代的法理学乃是儒墨道三家哲学的结果。老子主张无为,孔子也说无为,但他却先要“正名”,等到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地位,方可以“无为而治”了。孔子的正名主义已含有后来法理学的种子。看他说不正名之害可使“刑罚不中,……民无所措手足”,便可见名与法的关系。后来墨家说“法”的观念,发挥得最明白。墨家说“名”与“实”的关系也说得最详细。尹文的法理学的大旨在于说明“名”与“法”的关系。《尹文子》说:
名者,名形者也。形者,应名者也。……故必有名以检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检名;(疑当作“名以检事,事以正名”)……善名命善,恶名命恶。故善有善名,恶有恶名。圣贤仁智,命善者也。顽嚚凶愚,命恶者也。……使善恶尽然有分,虽未能尽物之实,犹不患其差也。……今亲贤而疏不肖,赏善而罚恶。贤、不肖、善、恶之名宜在彼;亲、疏、赏、罚之称宜在我。……名宜属彼,分宜属我。我爱白而憎黑,韵商而舍徵,好膻而恶焦,嗜甘而逆苦:白、黑、商、徵、膻、焦、甘、苦,彼之名也;爱、憎、韵、舍、好、恶、嗜、逆,我之分也。定此名分,则万事不乱也。
这是尹文的法理学的根本观念。大旨分为三层说:一是形,二是名,三是分。形即是“实”,即是一切事物。一切形都有名称,名须与实相应,故说:“名者,名形者也;形者,应名者也。”尹文的名学好像最力于儒家的正名主义,故主张名称中须含有褒贬之意,所以说:“善名命善,恶名命恶,……使善恶尽(疑当作画)然有分。”这完全是寓褒贬,别善恶,明贵贱之意。命名既正当了,自然会引起人心对于一切善恶的正当反动。这种心理的反动,这种人心对于事物的态度,便叫作“分”。例如我好好色而恶恶臭,爱白而憎黑:好色、恶臭、白、黑是名;好、恶、爱、憎是分。名是根据于事物的性质而定的,故说“名宜属彼”。分是种种名所引起的态度,故说“分宜属我”。有什么名,就该引起什么分。名不正,则分不正。例如匈奴子娶父妻,不以为怪;中国人称此为“烝”,为“乱伦”,就觉得是一桩大罪恶。这是因为“烝”与“乱伦”二名都能引起一种罪恶的观念。又如中国妇女缠足,从前以为“美”,故父母狠起心肠来替女儿裹足,女儿也忍着痛苦要有这种“美”的小脚。现今的人说小脚是“野蛮”,缠足是“残忍非人道”,于是缠足的都要放了,没有缠的也不再缠了。这都因为“美”的名可引起人的羡慕心,“野蛮”“残忍”的名可引起人的厌恶心。名一变,分也变了。正名的宗旨只是要“善有善名,恶有恶名”;只是要善名发生羡慕爱做的态度,恶名发生厌恶不肯做的态度。故说“定此名分,则万事不乱也”。
以上所说,尹文的法理学与儒家的正名主义毫无分别。但儒家如孔子想用“春秋笔法”来正名,如荀卿想用国家威权来制名,多不主张用法律。尹文便不同了。《尹文子》道:
故人以度审长短,以量受多少,以衡平轻重,以律均清浊,以名稽虚实,以法定治乱。以简治烦惑,以易御险难,以万事皆归一,百度皆准于法。归一者,简之至;准法者,易之极。如此,顽嚚聋瞽可与察慧聪明同其治也。
从纯粹儒家的名学一变遂成纯粹的法治主义。这是中国法理学史的一大进步,又可见学术思想传授沿革的线索最不易寻,绝非如刘歆、班固之流划分做六艺九流就可完事了的。
许行、陈相、陈仲
当时的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最为切要,故当时的学者没有一人不注意这些问题的。内中有一派,可用许行作代表。许行和孟子同时。《孟子·滕文公篇》说:
有为神农之言者许行,自楚之滕,踵门而告文公曰:“远方之人,闻君行仁政,愿受一廛而为氓。”文公与之处。其徒数十人,皆衣褐,捆屦,织席以为食。……陈相见孟子,道许行之言曰:“滕君则诚贤君也,虽然,未闻道也。贤者与民并耕而食,饔飧而治。今也滕有仓廪府库,则是厉民而以自养也。恶得贤?”
这是很激烈的无政府主义。《汉书·艺文志》论“农家”,也说他们“以为无所事圣王,欲使君臣并耕,悖上下之序”。大概这一派的主张有三端:第一,人人自食其力,无有贵贱上下,人人都该劳动。故许行之徒自己织席子,打草鞋,种田;又主张使君主与百姓“并耕而食,饔飧而治”。第二,他们主张一种互助的社会生活。他们虽以农业为主,但并不要废去他种营业。陈相说:“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为也。”因此,他们只要用自己劳动的产品与他人交易,如用米换衣服、锅、甑、农具之类。因为是大家共同互助的社会,故谁也不想赚谁的钱,都以互相辅助,互相供给为目的。因此他们理想中的社会是:
从许子之道,则市价不贰,国中无伪。虽使五尺之童适市,莫之或欺。布帛长短同,则价相若。麻缕丝絮轻重同,则价相若。五谷多寡同,则价相若。屦大小同,则价相若。
因为这是互助的社会,故商业的目的不在赚利益,乃在供社会的需要。孟子不懂这个道理,故所驳全无精彩。如陈相明说“屦大小同,则价相若”,这是说屦的大小若相同,则价也相同;并不是说大屦与小屦同价。孟子却说:“巨屦小屦同价,人岂为之哉”;这竟是“无的放矢”的驳论了。第三,因为他们主张互助的社会,故他们主张不用政府。《汉书》所说“无所事圣王,欲使君臣并耕”;《孟子》所说“贤者与民并耕而食,饔飧而治”,都是主张社会以互助为治,不用政府。若有政府,便有仓廪府库,便是“厉民而以自养”,失了“互助”的原意了[这种主义,与近人托尔斯泰(Tolstoy)所主张最近]。
以上三端,可称为互助的无政府主义。只可惜许行、陈相都无书籍传下来,遂使这一学派湮没至今。《汉书·艺文志》记“农家”有《神农》二十篇,《野老》十七篇,及他书若干种,序曰:
农家者流,盖出于农稷之官,播百谷,劝耕桑,以足衣食,……此其所长也。及鄙者为之,以为无所事圣王,欲使君臣并耕,悖上下之序。
却不知序中所称“鄙者”,正是这一派的正宗。这又可见《艺文志》分别九流的荒谬了(参看江瑔:《读子卮言》第十六章《论农家》)。
陈仲子(也称田仲。田、陈古同音),也是孟子同时的人。据《孟子》所说:
仲子,齐之世家也。兄戴,盖禄万种。以兄之禄为不义之禄而不食也;以兄之室为不义之室而不居也。避兄离母,处于于陵。
居于陵,三日不食,耳无闻,目无见也。丼上有李,螬食实者过半矣,匍匐往将食之,三咽,然后耳有闻,目有见。
仲子所居之室,所食之粟,彼身织屦,妻辟鲈以易之。
陈仲这种行为,与许行之徒主张自食其力的,毫无分别。《韩非子》也称陈仲“不恃仰人而食”。可与《孟子》所说互相证明。《荀子·非十二子篇》说陈仲一般人“忍情性,綦谿利歧,苟以分异人为高,不足以合大众,明大分”。这一种人是提倡极端的个人主义的,故有这种特立独行的行为。《战国策》记赵威后问齐王的使者道:
于陵仲子尚存乎?是其为人也,上不臣于王,下不治其家,中不索交诸侯,此率民而出于无用者。何为至今不杀乎?
这可见陈仲虽不曾明白主张无政府,其实也是一个无政府的人了。
驺衍
驺衍,齐人。《史记》说他到梁时,梁惠王郊迎;到赵时,平原君“侧行襒席”;到燕时,燕昭王“拥彗先驱”。这几句话很不可靠。平原君死于西历前二五一年,梁惠王死于前三一九年(此据《纪年》,若据《史记》,则在前335年),梁惠王死时,平原君还没有生呢。《平原君传》说驺衍过赵在信陵君破秦存赵之后(前257年),那时梁惠王已死六十二年了(若依《史记》,则那时惠王已死了78年),燕昭王已死二十二年了。《史记集解》引刘向《别录》也有驺衍过赵见平原君及公孙龙一段,那一段似乎不是假造的。依此看来,驺衍大概与公孙龙同时,在本章所说诸人中,要算最后的了(《史记》亦说衍后孟子)。
《汉书·艺文志》有《驺子》四十九篇,又《驺子终始》五十六篇,如今都不传了。只有《史记·孟荀列传》插入一段,颇有副料的价值。《史记》说:
驺衍睹有国者益淫侈不能尚德,……乃深观阴阳消息而作怪迂之变,终始大圣之篇,十余万言。其语闳大不经,必先验小物,推而大之,至于无垠。
这是驺衍的方法。这方法其实只是一种“类推”法。再看这方法的应用:
先序今,以上至黄帝,学者所共术,大并世盛衰,因载其机祥度制,推而远之,至天地未生,窈冥不可考而原也。先列中国名山、大川、通谷、禽兽,水土所殖,物类所珍。因而推之,及海外人之所不能睹。
驺衍这个方法,全是由已知的推想到未知的。用这方法稍不小心便有大害。驺衍用到历史、地理两种科学,更不合宜了。历史全靠事实,地理全靠实际观察调查,驺衍却用“推而远之”的方法,以为“想来大概如此”,岂非大错?《史记》又说:
称引天地剖判以来,五德转移,治各有宜,而符应若兹。
这是阴阳家的学说。大概当时的历史进化的观念已很通行。但当时的科学根据还不充足,故把历史的进化看作了一种终始循环的变迁。驺衍一派又附会五行之说,以为五行相生相胜,演出“五德转移”的学说。《墨辩·经下》说:
五行无常胜说在宜。《说》曰:五合水土火,火离然(五当作互)。火铄金,火多也。金靡炭,金多也。合之府水(道藏本,吴抄本作木),木离木。
此条有脱误,不可全懂。但看那可懂的几句,可知这一条是攻击当时的“五行相胜”说的。五行之说大概起于儒家,《荀子·非十二子篇》说子思“案往旧造说,谓之五行”,可以为证。驺衍用历史附会五德,于是阴阳五行之说遂成重要学说。到了汉朝这一派更盛。从此儒家遂成“道士的儒学”了。
驺衍的地理学虽是荒诞,却有很大胆的思想。《史记》说他:
以为儒者所谓“中国”者,于天下乃八十一分居其一分耳,中国名曰赤县神州……中国外,如赤县神州者九,乃所谓“九州”也。于是有稗海环之,人民禽兽莫能相通者,……乃为一洲。如此者九,乃有大瀛海环其外,天地之际焉。
这种地理,虽是悬空理想,但很可表示当时理想的大胆,比那些人认中国为“天下”的,可算得高十百倍了!
《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集解》引刘向《别录》有驺衍论《辩》一节,似乎不是汉人假造的。今引如下:
驺子曰:……辩者,别殊类使不相害,序异端使不相乱;抒意通指,明其所谓;使人与知焉,不务相迷也。故胜者不失其所守,不胜者得其所求。若是,故辩可为也。及至烦文以相假,饰辞以相悖,巧譬以相移,引人声使不得及其意。如此,害大道。不能无害君子。
这全是儒家的口吻,与荀子论“辩”的话相同。
〔参考书〕
马骑:《绎史》卷一百十九。
所谓法家
论“法家”之名
古代本没有什么“法家”。读了上章的人当知道慎到属于老子、杨朱、庄子一系;尹文的人生哲学近于墨家,他的名学纯粹是儒家。又当知道孔子的正名论,老子的天道论,墨家的法的观念,都是中国法理学的基本观念。故我以为中国古代只有法理学,只有法治的学说,并无所谓“法家”。中国法理学当西历前三世纪时,最为发达,故有许多人附会古代有名的政治家如管仲、商鞅、申不害之流,造出许多讲法治的书。后人没有历史眼光,遂把一切讲法治的书统称为“法家”,其实是错的。但法家之名,沿用已久了,故现在也用此名。但本章所讲,注重中国古代法理学说,并不限于《汉书·艺文志》所谓“法家”。
所谓“法家”的人物及其书
一、管仲与《管子》。管仲在老子、孔子之前。他的书大概是前三世纪的人假造的,其后又被人加人许多不相干的材料。但此书有许多议论可作前三世纪史料的参考。
二、申不害与《申子》。申不害曾作韩昭侯的国相。昭侯在位当西历前三五八至前三三三年。大概申不害在肖时是一个大政治家。(《韩非子》屡称申子。《荀子·解蔽篇》也说:“申子蔽于势而不知智。由势谓之,道尽便矣。”)《韩非子·定法篇》说:“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又说:“韩者,晋之别国也。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故托万乘之劲韩,七十年(顾千里校疑当作17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依此看来,申不害虽是一个有手段(所谓术也)的政治家,却不是主张法治主义的人。今《申子》书已不传了。诸书所引佚文,有“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置法而不变”等语,似乎不是申不害的原著。
三、商鞅与《商君书》。卫人公孙鞅于西历前三六一年入秦,见孝公,劝他变法。孝公用他的话,定变法之令,“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史记》云:“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与此互相印证)。赏厚而信,刑重而必”(《韩非子·定法篇》)。公孙鞅的政策只是用赏罚来提倡实业,提倡武力(《史记》所谓“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是也)。这种政策功效极大,秦国渐渐富强,立下后来吞并六国的基础。公孙鞅后封列侯,号商君,但他变法时结怨甚多,故孝公一死,商君遂遭车裂之刑而死(西历前338年)。商君是一个大政治家,主张用严刑重赏来治国。故他立法:“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韩非子·定法篇》)。又“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新序)。这不过是注重刑赏的政策,与法理学没有关系。今世所传《商君书》二十四篇(《汉书》作二十九篇),乃是商君死后的人所假造的书。如《徕民篇》说:“自魏襄以来,三晋之所亡于秦者,不可胜数也。”魏襄王死在西历前二九六年,商君已死四十二年,如何能知他的谥法呢?《徕民篇》又称“长平之胜”,此事在前二六〇年,商君已死七十八年了。书中又屡称秦王。秦称王在商君死后十余年。此皆可证《商君书》是假书。商君是一个实行的政治家,没有法理学的书。
以上三种都是假书,况且这三个人都不配称为“法家”。这一流的人物——管仲、子产、申不害、商君——都是实行的政治家,不是法理学家,故不该称为“法家”。但申不害与商君同时,皆当前四世纪的中叶。他们的政策,都很有成效,故发生一种思想上的影响。有了他们那种用刑罚的政治,方有学理的“法家”。正如先有农业,方有农学;先有文法,方有文法学;先有种种美术品,方有美学。这是一定的道理。如今且说那些学理的“法家”和他们的书:
四、慎到与《慎子》。见上章。
五、尹文与《尹文子》。见上章。(《汉书·艺文志》尹文在“名家”是错的。)
六、尸佼与《尸子》。尸佼,楚人。(据《史记·孟子荀卿列传》及《集解》引刘向《别录》。班固以佼为鲁人,鲁灭于楚,鲁亦楚也,或作晋人,非)。古说相传,尸佼曾为商君之客;商君死,尸佼逃入蜀(《汉书·艺文志)。《尸子》书二十卷,向来列在“杂家”。今原书已亡,但有从各书里辑成的《尸子》两种(一为孙星衍的,一为汪继培的。汪辑最好)。据这些引语看来,尸佼是一个儒家的后辈,但他也有许多法理的学说,故我把他排在这里。即使这些话不真是尸佼的,也可以代表当时的一派法理学者。
七、韩非与《韩非子》。韩非是韩国的公子,与李斯同受学于荀卿。当时韩国削弱,韩非发愤著书,攻击当时政府“所养非所用,所用非所养”;因主张极端的“功用”主义,要国家变法,重刑罚,去无用的蠢虫,韩王不能用。后来秦始皇见韩非的书,想收用他,遂急攻韩。韩王使韩非入秦说存韩的利益。(按《史记》所说。李斯劝秦王急攻韩欲得韩非,似乎不可信。李斯既举荐韩非,何以后来又杀害他。大概韩王遣韩非入秦说秦王存韩,是事实。但秦攻韩未必是李斯的主意。)秦王不能用,后因李斯、姚贾的谗言,遂收韩非下狱。李斯使人送药与韩非,叫他自杀。韩非遂死狱中,时为西历前二三三年。
《汉书·艺文志》载《韩非子》五十五篇。今本也有五十五篇。但其中很多不可靠的。如《初见秦篇》乃是张仪说秦王的话,所以劝秦王攻韩。韩非是韩国的王族,岂有如此不爱国的道理?况且第二篇是《存韩》。既劝秦王攻韩,又劝他存韩,是决无之事。第六篇《有度》,说荆、齐、燕、魏四国之亡。韩非死时,六国都不曾亡。齐亡最后,那时韩非已死十二年了。可见《韩非子》绝非原本,其中定多后人加入的东西。依我看来,《韩非子》十分之中,仅有一二分可靠,其余都是加入的。那可靠的诸篇如下:《显学》《五蠢》《定法》《难势》《诡使》《六反》《问辩》。此外,如《孤愤》《说难》《说林》《内外储》,虽是司马迁所举的篇名,但是司马迁的话是不很靠得住的(如所举《庄子》《渔父》《盗跖》诸篇,皆为伪作无疑)。我们所定这几篇,大都以学说内容为根据。大概《解老》《喻老》诸篇,另是一人所作。《主道》《扬榷》(今作扬权,此从顾千里校)诸篇,又另是一派“法家”所作。《外储说·左上》似乎还有一部分可取。其余的更不可深信了。
法
按《说文》:“灋,㓝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廌,解廌兽也。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象形)。法,今文省。佱,古文。”据我个人的意见看来,大概古时有两个“法”字。一个作“佱”,从亼从正,是模范之法。一个作“灋”,《说文》云:“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是刑罚之法。这两个意义都很古,比较看来,似乎模范的“佱”更古。《尚书·吕刑》说:“苗民弗用灵,制以㓝,惟作五虐之㓝,曰法。”如此说可信,是罚刑的“灋”字乃是后来才从苗民输入中国本部的。灋字从廌从去,用廌兽断狱,大似初民状态,或本是苗民的风俗,也未可知。大概古人用法字,起初多含模范之义。《易·蒙》“初六”云:“发蒙利用㓝人,用说。(句)桎梏以往,吝。”《象》曰:“利用㓝人,以正法也。”此明说“用人”即是“用正法”。“㓝”是㓝范,“法”是模范,“以”即是用。古人把“用说桎梏以往”六字连读,把言说的说解作脱字,便错了。又《系辞传》:“见乃谓之象,形乃谓之器,制而用之谓之法。”法字正作模范解。(孔颖达《正义》:“垂为模范,故云谓之法”)又如《墨子·法仪篇》云:
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正以县。无巧工不巧工,皆以此四者为法。
这是标准模范的“法”(参看《天志·上、中、下》,及《管子·七法篇》)。到了墨家的后辈,“法”字的意义讲得更明白了。《墨辩·经上》说:
法,所若而然也。佴,所然也。《经说》曰:佴,所然也者,民若法也。
佴字,《尔雅·释言》云:“贰也。”郭注:“佴次为副贰。”《周礼》:“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郑注:“贰,副也。”我们叫抄本做“副本”,即是此意。譬如摹拓碑帖,原碑是“法”,拓本是“佴”,是“副”。墨家论法,有三种意义:
(一)一切模范都是法(如上文所引《法仪篇》)。
(二)物事的共相可用物事的类名作代表的,也是法。
(三)国家所用来齐一百姓的法度也是法,如上文所引《墨辩》“佴所然也者,民若法也”的话,便是指这一种齐一百姓的法度。荀子说:“墨子有见于齐,无见于畸。”(《天论篇》)墨子的“尚同主义”要“壹同天下之义”,使“上之所是,必皆是之;上之所非,必皆非之”。故荀子说他偏重“齐”字,却忘了“畸”字,畸即是不齐。后来“别墨”论“法”字,要使依法做去的人都有一致的行动,如同一块碑上摹下来的拓本一般;要使守法的百姓都如同法的“佴”。这种观念正与墨子的尚同主义相同,不过墨子的尚同主义含有宗教的性质,别墨论法便没有这种迷信了。
上文所引《墨辩》论“法”字,已把“法”的意义推广,把灋佱两个字合成一个字。《易经·噬嗑卦象传》说:“先王以明罚饬法。”法与刑罚还是两事。大概到了“别墨”时代(四世纪中叶以后),法字方包括模范标准的意义和刑律的意义。如《尹文子》说:
法有四呈:一曰不变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齐俗之法,能鄙同异是也。三曰治众之法,庆赏刑罚是也。四曰平准之法,律度权衡是也。
《尹文子》的法理学很受儒家的影响(说见上章),故他的第一种“法”,即是不变之法,近于儒家所谓天经地义。第二种“齐俗之法”指一切经验所得或科学研究所得的通则,如“火必热”“圆无直”(皆见《墨辩》)等等。第三种是刑赏的法律,后人用“法”字单指这第三种(佛家所谓法,[达摩]不在此例)。第四种“平准之法”乃佱字本义,无论儒家、墨家、道家,都早承认这种标准的法(看《孟子·离娄篇》《荀子·正名篇》《墨子·法仪》《天志》等篇及《管子·七法篇》《慎子》《尹文子》等书)。当时的法理学家所主张的“法”,乃是第三种“治众之法”。他们的意思只是要使刑赏之法,也要有律度权衡那样的公正无私、明确有效(看上章论慎到、尹文)。故《韩非子·定法篇》说: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又《韩非子·难三篇》说: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又《慎子》佚文说:
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见马骕:《绎史》百十九卷所辑)。
这几条界说,讲“法”字最明白。当时所谓“法”,有这几种性质:(一)是成文的(编著之图籍);(二)是公布的(布之于百姓);(三)是一致的(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四)是有刑赏辅助施行的功效的(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于奸令)。
“法”的哲学
以上述“法”字意义变迁的历史,即是“法”的观念进化的小史。如今且说中国古代法理学(法的哲学)的几个基本观念。
要讲法的哲学,先须要说明几件事。第一,千万不可把“刑罚”和“法”混作一件事。刑罚是从古以来就有了的,“法”的观念是战国末年方发生的。古人早有刑罚,但刑罚并不能算是法理学家所称的“法”。譬如,现在内地乡人捉住了做贼的人便用私刑拷打;又如,那些武人随意枪毙人,这都是用刑罚,却不是用“法”。第二,须知中国古代的成文的公布的法令,是经过了许多反对,方渐渐产生的。春秋时的人不明“成文公布法”的功用,以为刑律是愈秘密愈妙,不该把来宣告国人。这是古代专制政体的遗毒。虽有些出色人才,也不能完全脱离这种遗毒的势力。所以郑国子产铸刑书时(昭六年,西历前536年),晋国叔向写信与子产道:
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
后二十几年(昭二十九年。前513年),叔向自己的母国也作刑鼎,把范宣子所作刑书铸在鼎上。那时孔子也极不赞成,他说:
晋其亡乎!失其度矣。……民在鼎矣,何以尊贵?(尊字是动词,贵是名词)。贵何业之守?……
这两句话很有趣味。就此可见刑律在当时,都在“贵族”的掌握。孔子恐怕有了公布的刑书,贵族便失了他们掌管刑律的“业”了。那时法治主义的幼稚,看此两事,可以想见。后来公布的成文法渐渐增加,如郑国既铸刑书,后来又采用邓析的竹刑。铁铸的刑书是很笨的,到了竹刑更方便了。公布的成文法既多,法理学说遂渐渐发生。这是很长的历史,我们见惯了公布的法令,以为古代也自然是有的,那就错了。第三,须知道古代虽然有了刑律,并且有了公布的刑书,但是古代的哲学家对于用刑罚治国,大都有消怀疑的心,并且有极力反对的。例如,老子说的:“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又如,孔子说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就可见孔子不重刑罚,老子更反对刑罚了。这也有几层原因:
(一)因当时的刑罚本来野蛮得很,又没有限制(如《诗》:“此宜无罪,女反收之,彼宜有罪,女覆脱之。”又如《左传》所记诸虐刑),实在不配作治国的利器。
(二)因为儒家大概不能脱离古代阶级社会的成见,以为社会应该有上下等级:刑罚只配用于小百姓们,不配用于上流社会。上流社会只该受“礼”的裁制,不该受“刑”的约束。如《礼记》所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荀子·富国篇》所说“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都可为证。近来有人说,儒家的目的要使上等社会的“礼”普及全国,法家要使下级社会的“刑”普及全国(参看梁任公《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这话不甚的确。其实那种没有限制的刑罚,是儒法两家所同声反对的。法家所主张的,并不是用刑罚治国。他们所说的“法”,乃是一种客观的标准法,要“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百姓依这种标准行动,君主官吏依这种标准赏罚。刑罚不过是执行这种标准法的一种器具。刑罚成了“法”的一部分,便是“法”的刑罚,便是有了限制,不是从前“诛赏予夺从心出”的刑罚了。
懂得上文所说三件事,然后可讲法理学的几个根本观念。中国的法理学虽到前三世纪方发达,但他的根本观念来源很早。今分述于下:
第一,无为主义。中国的政治学说,自古代到近世,几乎没有一家能逃得出老子的无为主义。孔子是极力称赞“无为而治”的,后来的儒家多受了孔子“恭己正南面”的话的影响(宋以后更是如此),无论是说“正名”“仁政”“王道”“正心诚意”,都只是要归到“无为而治”的理想的目的。平常所说的“道家”一派,更不用说了。法家中如慎到一派便是受了老子一系的无为主义的影响;如《尸子》,如《管子》中《禁藏》《白心》诸篇,如《韩非子》中《扬榷》《主道》诸篇,便是受了老子、孔子两系的无为主义的影响。宋朝王安石批评老子的无为主义,说老子“知无之为车用,无之为天下用,然不知其所以为用也。故无之所以为车用者,以有毂辐也;无之所以为天下用者,以有礼乐刑政也。如其废毂辐于车,废礼乐刑政于天下,而坐求其无之为用也,则亦近于愚矣”(王安石《老子论》)。这段话很有道理。法家虽信“无为”的好处,但他们以为必须先有“法”;然后可以无为。如《管子·白心篇》说:“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又如《尸子》说:“正名去伪,事成若化。……正名覆实,不罚而威。”这都是说有了“法”便可做到“法立而不用,刑设而不行”(用《管子·禁藏篇》语)的无为之治了。
第二,正名主义。上章论尹文的法理学时,已说过名与法的关系(参看上章)。尹文的大旨是要“善有善名,恶有恶名”,使人一见善名便生爱做的心,一见恶名便生痛恶的心。“法”的功用只是要“定此名分”,使“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这可见儒家的正名主义乃是法家哲学的一个根本观念。我且再引《尸子》几条作参证:
天下之可治,分成也。是非之可辨,名定也。
明王之治民也,……言寡而令行,正名也。君人者苟能正名,愚智尽情;执一以静,令名自正,赏罚随名,民莫不敬(参看《韩非子·扬搉篇》云:“执一以静,使名自命,令事自定。”又看《主道篇》)。
言者,百事之机也。圣王正言于朝,而四方治矣。是故曰:正名去伪,事成若化;以实覆名,百事皆成。……正名覆实,不罚而威。
审一之经,百事乃成;审一之纪,百事乃理。名实判为两分为一。是非随名实,赏罚随是非。
这几条说法治主义的逻辑,最可玩味。他的大旨是说天下万物都有一定的名分,只看名实是否相合,便知是非:名实合,便是“是”;名实不合,便是“非”。是非既定,赏罚跟着来。譬如,“儿子”是当孝顺父母的,如今说“此子不子”,是名实不合,便是“非”,便有罚了。“名”与“法”其实只是同样的物事。两者都是“全称”(Universal),都有驾驭个体事物的效能。“人”是一名,可包无量数的实。“杀人者死”是一法,可包无数杀人的事实。所以说“审一之经”,又说“执一以静”。正名定法,都只要“控名责实”,都只要“以一统万。”——孔子的正名主义的弊病在于太注重“名”的方面,就忘了名是为“实”而设的,故成了一种偏重“虚名”的主张,如《论语》所记“尔爱其羊,我爱其礼”,及《春秋》种种正名号的笔法,皆是明例。后来名学受了墨家的影响,趋重“以名举实”,故法家的名学,如尹文的“名以检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检名”(疑当作“名以检事,事以定名”);如《尸子》的“以实覆名,……正名覆实”;如《韩非子》的“形名参同”(《主道篇》《扬榷篇》),都是墨家以后改良的正名主义了。
第三,平等主义。儒家不但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成见,还有“亲亲”“贵贵”种种区别,故孔子有“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议论;孟子有瞽瞍杀人,舜窃负而逃的议论。故我们简直可说儒家没有“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观念。这个观念得墨家的影响最大。墨子的“兼爱”主义直攻儒家的亲亲主义,这是平等观念的第一步。后来“别墨”论“法”字,说道:
一法者之相与也。尽类,若方之相合也。《经说》曰:一方尽类,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类犹方也,物俱然。
这是说同法的必定同类。无论是科学的通则,是国家的律令,都是如此。这是法律平等的基本观念。所以法家说:“如此,则顽嚣聋瞽可与察慧聪明同其治也。”(《尹文子》)“法”的作用要能“齐天下之动”。儒家所主张的礼义,只可行于少数的“君子”,不能遍行全国。韩非说得最好:
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夫恃自直之箭,百世无矢;恃自圜之木,百世无轮矣。自直之箭,自圜之木,百世无有一,然而世皆乘车射禽者,隐栝之道用也。虽有不恃隐括而自直之箭,自圜之木,良工弗贵也。何则?乘者非一人,射者非一发也。不恃赏罚而自善之民,明主弗贵也。何则?国法不可失,而所治非一人也。(《显学篇》)
第四,客观主义。上章曾说过慎到论“法”的客观性,慎到的大旨以为人的聪明才智,无论如何高绝,总不能没有偏私错误。即使人没有偏私错误,总不能使人人心服意满。只有那些“无知之物,无建己之患,无用知之累”,可以没有一毫私意,又可以不至于陷入偏见的蒙蔽。例如,最高明的才智,总比不上权衡、斗斛、度量等物的正确无私。又如,投钩分钱,投策分马,即使不如人分的均平,但是人总不怨钩策不公。这都是“不建己,不用知”的好处。不建己,不用知,即是除去一切主观的弊害,专用客观的标准。法治主义与人治主义不同之处,根本即在此。慎到说得最好:
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夫投钩以分财,投策以分马,非钩策为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美,得恶者不知所以恶,此所以塞愿望也。
这是说用法可以塞怨望。《韩非子》说:
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君人者能去贤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万不失,则人力尽而功名立。(《用人》)
故设柙非所以备鼠也,所以使怯弱能服虎也。立法非所以避曾史也,所以使庸主能止盗跖也。(《守道》)
这是说,若有了标准法,君主的贤不贤都不关紧要。人治主义的缺点在于只能希望“惟仁者宜在高位”,却免不了“不仁而在高位”的危险。法治的目的在于建立标准法,使君主遵守不变。现在所谓“立宪政体”,即是这个道理。但中国古代虽有这种观念,却不曾做到施行的地步。所以秦孝公一死,商君的新法都可推翻;秦始皇一死,中国又大乱了。
第五,责效主义。儒家所说“为政以德”,“保民而王”,“恭己正南面而天下治”等话,说来何尝不好听,只是没有收效的把握。法治的长处在于有收效的把握。如《韩非子》说的: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守法便是效(效的本义为“如法”。《说文》:“效,象也。”引申为效验,为功效),不守法便是不效。但不守法即有罚,便是用刑罚去维持法令的效能。法律无效,等于无法。法家常说“控名以责实”,这便是我所说的“责效”。名指法(如“杀人者死”),实指个体的案情(如“某人杀人”)。凡合于某法的某案情,都该依某法所定的处分:这便是“控名以责实”(如云:“凡杀人者死。某人杀人,故某人当死”)。这种学说,根本上只是一种演绎的论理。这种论理的根本观念只要“控名责实”,要“形名参同”,要“以一统万”。这固是法家的长处,但法家的短处也在此。因为“法”的目的在“齐天下之动”,却不知道人事非常复杂,有种种个性的区别,决不能全靠一些全称名词便可包括了一切。例如,“杀人”须分故杀与误杀。故杀之中,又可分别出千百种故杀的原因和动机。若单靠“杀人者死”一条法去包括一切杀人的案情,岂不要冤枉杀许多无罪的人吗?中国古代以来的法理学只是一个刑名之学,今世的“刑名师爷”,便是这种主义的流毒。“刑名之学”只是一个“控名责实”。正如“刑名师爷”的责任只是要寻出各种案情(实),合于刑律的第几条第几款(名)。
韩非
“法家”两个字,不能包括当时一切政治学者。法家之中,韩非最有特别的见地,故我把他单提出来,另列一节。
我上文说过,中国古代的政治学说大都受了老子的“无为”两个字的影响。就是法家也逃不出这两个字。如上文所引《尸子》的话:“君人者苟能正名,愚智尽情;执一以静,令名自正。”又说:“正名去伪,事成若化。……正名覆实,不罚而威。”又如《管子·白心篇》说的:“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这都是“无为”之治。他们也以为政治的最高目的是“无为而治”,有了法律,便可做到“法立而不用,刑设而不行”的无为之治了。这一派的法家,我们可称为保守派。
韩非是一个极信历史进化的人,故不能承认这种保守的法治主义(若《显学》《五蠹》诸篇是韩非的书,则《主道》《扬榷》诸篇绝不是韩非的书。两者不可并立)。他的历史进化论,把古史分作上古、中古、近古三个时期;每一时期,有那时期的需要,便有那时期的事业。故说:
今有构木钻燧于夏后氏之世者,必为鲧禹笑矣。有决渎于殷周之世者,必为汤武笑矣。然则今有美尧舜禹汤武之道于当今之世者,必为新圣笑矣。是以圣人不务循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五蠹》)
韩非的政治哲学,只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八个字。所以说:“事因于世而备适于事”。又说:“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他有一则寓言说得最好:
宋人有耕田者,田中有株,兔走触株,折颈而死,因释其耒而守株,冀复得兔。……
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五蠹》)
后人多爱用“守株待兔”的典故,可惜都把这寓言的本意忘了。韩非既主张进化论,故他的法治观念,也是进化的。他说:
故治民无常,惟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心度》)
韩非虽是荀卿的弟子,他这种学说却恰和荀卿相反。荀卿骂那些主张“古今异情,其所以治乱者异道”的人都是“妄人”。如此说来,韩非是第一个该骂了!其实荀卿的“法后王”说,虽不根据于进化论,却和韩非有点关系。荀卿不要法先王,是因为先王的制度文物太久远了,不可考了,不如后王的详备。韩非说得更畅快:
孔子、墨子俱道尧舜而取舍不同,皆自谓真尧舜。尧舜不复生,将谁使定儒墨之诚乎?……不能定儒墨之真,今乃欲审尧舜之道于三千岁之前,意者其不可必乎?无参验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据之者,诬也。故明据先王必定尧舜者,非愚则诬也。(《显学》)
“参验”即是证据。韩非的学说最重实验,他以为一切言行都该用实际的“功用”做试验。他说:
夫言行者,以功用为之的彀者也。夫砥砺杀矢,而以妄发,其端未尝不中秋毫也。然而不可谓善射者,无常仪的也。设五寸之的,引十步之远,非羿、逄蒙不能必中者,有常仪的也。故有常仪的,则羿、逄蒙以五寸的为巧。无常仪的,则以妄发之中秋毫为拙。今听言观行,不以功用为之的彀,言虽至察,行虽至坚,则妄发之说也(《问辩》。旧本无后面三个“仪的”,今据《外储说·左上》增)。
言行若不以“功用”为目的,便是“妄发”的胡说胡为,没有存在的价值。正如《外储说·左上》举的例:
郑人有相与争年者〔其一人曰:“我与尧同年。”〕(旧无此九字,今据马总《意林》增),其一人曰:“我与黄帝之兄同年。”讼此而不决,以后息者为胜耳。
言行既以“功用”为目的,我们便可用“功用”来试验那言行的是非善恶。故说:
人皆寐则盲者不知;皆嘿则喑者不知。觉而使之视,问而使之对,则喑盲者穷矣。……明主听其言必责其用,观其行必求其功,然则虚旧之学不谈,矜诬之行不饰矣。(《六反》)
韩非的“功用主义”和墨子的“应用主义”大旨相同,但韩非比墨子还要激烈些。他说:
故不相容之事,不两立也。斩敌者受上赏,而高慈惠之行;拔城者受爵禄,而信兼爱之说(兼旧误作廉);坚甲厉兵以备难,而美荐绅之饰;富国以农,距敌恃卒,而贵文学之士;废敬上畏法之民,而养游侠私剑之属:举行如此,治强不可得也。国贫养儒侠,难至用介士:所利非所用,所用非所利。是故服事者简其业而游于学者日众,是世之所以乱也。且世之所谓贤者,贞信之行也。所谓智者,微妙之言也。微妙之言,上智之所难知也。今为众人法而以上智之所难知,则民无从识之矣。……夫治世之事,急者不得,则缓者非所务也。今所治之政,民间之事,夫妇所明知者不用,而慕上知之论,则其于治反矣。故微妙之言,非民务也。……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而国愈贫。言耕者众,执耒者寡也。境内皆言兵,藏孙吴之书者家有之,而兵愈弱。言战者多,被甲者少也。故明主用其力,不听其言;赏其功,必禁无用。(《五蠹》)
这种极端的“功用主义”,在当时韩非对于垂亡的韩国,固是有为而发的议论。但他把一切“微妙之言”,“商管之法”,“孙吴之书”,都看作“无用”的禁品。后来他的同门弟兄李斯把这学说当真实行起来,遂闹成焚书坑儒的大劫。这便是极端狭义的功用主义的大害了。
古代哲学之中绝
本书所述,乃系中国古代哲学忽然中道消灭的历史。平常的人都把古学中绝的罪归到秦始皇焚书、坑儒两件事。其实这两件事虽有几分关系,但都不是古代哲学消灭的真原因。现在且先记焚书、坑儒两件事:
焚书
秦始皇于西历前二三〇年灭韩,[前]二二八年灭赵,[前]二二五年灭魏,[前]二二三年灭楚,明年灭燕,又明年灭齐。[前]二二一年,六国都亡,秦一统中国,始皇称皇帝,用李斯的计策,废封建制度,分中国为三十六郡;又收天下兵器,改铸钟镣铁人;于是统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为中国有历史以来第一次造成统一的帝国(此语人或不以为然。但古代所谓一统,不是真一统,至秦始真成一统耳。当日李斯等所言“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并非妄言)。李斯曾做荀卿的弟子,荀卿本是主张专制政体的人(看他的《正名篇》),以为国家对于一切奇辞邪说,应该用命令刑罚去禁止他们。李斯与韩非同时,又曾同学于荀卿,故与韩非同有历史进化的观念,又同主张一种狭义的功用主义。故李斯的政策,一是注重功用的,二是主张革新变法的,三是很用专制手段的。后来有一班守旧的博士如淳于越等反对始皇的新政,以为“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始皇把这议交群臣会议。李斯回奏道:
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各以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看上章论韩非一节)。今陛下创大业,建万世之功,固非愚儒所知。且越言乃三代之事,何足法也(此等话全是韩非《显学》《五蠹》两篇的口气,《商君书》论变法也有这等话。但《商君书》是假造的,〔考见上章〕不可深信。)。异时诸侯并争,厚招游学。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士则学习法令,辟禁。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丞相臣斯昧死言: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是以诸侯(侯字当作儒)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而私学相与非法教(而字本在学字下)。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史官非秦纪,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有欲学法令(“有、欲”二字原本误倒。今依王念孙校改),以吏为师(此奏据《史记》:《秦始皇本纪》《李斯列传》)。
始皇赞成此议,遂实行烧书。近人如康有为(《新学伪经考》卷一)、崔适(《史记探源》卷三)都以为此次烧书,“但烧民间之书,若博士所职,则诗书百家自存”。又以为李斯奏内“若有欲学法令,以吏为师”一句,当依徐广所校及《李斯列传》,删去“法令”二字,“吏”即博士,“欲学诗书六艺者,诣博士受业可矣”(此康有为之言)。康氏、崔氏的目的在于证明六经不曾亡缺。其实这种证据是很薄弱的。法令既说“偶语诗书者弃市”,决不至又许“欲学诗书六艺者,诣博士受业”,这是显然的道理。况且“博士所职”四个字泛得很,从《史记》各处合看起来,大概秦时的“博士”多是“儒生”,决不至兼通“文学百家语”。即使如康氏、崔氏所言,“六经”是博士所职,但他们终不能证明“百家”的书都是博士所守。《秦始皇本纪》记始皇自言:“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大概烧的书自必很多,博士所保存的不过一些官书,未必肯保存诸子百家之书。但是政府禁书,无论古今中外,是禁不尽绝的。秦始皇那种专制手段,还免不了博浪沙的一次大惊吓;十日的大索也捉不住一个张良。可见当时犯禁的人一定很多,偷藏的书一定很不少。试看《汉书·艺文志》所记书目,便知秦始皇烧书的政策,虽不无小小的影响,其实是一场大失败。所以我说烧书一件事不是哲学中绝的一个真原因。
坑儒
坑儒一事,更不重要了。今记这件事的历史于下:
侯生卢生相与谋曰:“始皇为人天性刚戾自用。起诸侯,并天下,意得欲从,以为自古莫能及己。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博士虽七十人,特备员弗用。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办于上,上乐以刑杀为威,……下慑伏谩欺以取容。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然候星气者至三百人,皆良士,畏忌讳谀,不敢端言其过。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上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贪于权势至如此,未可为求仙药。”遂亡去。始皇闻亡,乃大怒曰:“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欲以兴太平;方士欲练以求奇药。今闻韩众去不报,徐市等费以巨万计,终不得药,徒奸利相告曰闻。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也通耶字)!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谣言以乱黔首。”于是使御史悉按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益发,谪徙边。(《史记·秦始皇本纪》)
细看这一大段,可知秦始皇所坑杀的四百六十余人,乃是一班望星气、求仙药的方士(《史记·儒林列传》也说:“秦之季世坑术士”)。这种方士,多坑杀了几百个,于当时的哲学只该有益处,不该有害处。故我说坑儒一件事也不是哲学中绝的真原因。
现今且问:中国古代哲学的中道断绝究竟是为了什么缘故呢?依我的愚见看来,约有四种真原因:(一)是怀疑主义的名学,(二)是狭义的功用主义,(三)是专制的一尊主义,(四)是方士派的迷信。我且分说这四层如下:
第一,怀疑的名学。在哲学史上,“怀疑主义”乃是指那种不认真理为可知,不认是非为可辩的态度。中国古代的哲学莫盛于“别墨”时代。看《墨辩》诸篇,所载的界说,可想见当时科学方法和科学问题的范围。无论当时所造诣的深浅如何,只看那些人所用的方法和所研究的范围,便可推想这一支学派,若继续研究下去,有人继长增高,应该可以发生很高深的科学和一种“科学的哲学”。不料这支学派发达得不多年,便受一次根本上的打击。这种根本上的打击就是庄子一派的怀疑主义。因为科学与哲学发达的第一个条件,就是一种信仰知识的精神:以为真理是可知的,是非是可辩的,利害嫌疑治乱都是可以知识解决的。故“别墨”论“辩”以为天下的真理都只有一个是非真伪,故说:“佊,不可两不可也。”又说:“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这就是信仰知识的精神。到了庄子,忽生一种反动。庄子以为天下本没有一定的是非,“彼出于是,是亦因彼”;“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因此他便走入极端的怀疑主义,以为人生有限而知识无穷,用有限的人生去求无穷的真理,乃是最愚的事。况且万物无时不变,无时不移,此刻的是,停一刻已变为不是;古人的是,今人又以为不是了;今人的是,将来或者又变为不是了。所以庄子说,我又如何知道我所知的当真不是“不知”呢?又如何知道我所不知的或者倒是真“知”呢?这就是怀疑的名学。有了这种态度,便可把那种信仰知识的精神一齐都打消了。再加上老子传下来的“使民无知无欲”的学说,和庄子同时的慎到、田骈一派的“莫之是,莫之非”的学说,自然更容易养成一种对于知识学问的消极态度。因此,庄子以后,中国的名学简直毫无进步。名学便是哲学的方法。方法不进步,哲学科学自然不会有进步了。所以我说中国古代哲学中绝的第一个真原因,就是庄子的《齐物论》。自从这种怀疑主义出世以后,人人以“不谴是非”为高尚,如何还有研究真理的科学与哲学呢?
第二,狭义的功用主义。庄子的怀疑主义出世之后,哲学界又生出两种反动:一是功用主义,一是一尊主义。这两种都带有救正怀疑主义的意味。他们的宗旨都在于寻出一种标准,可作为是非的准则。如今且先说功用主义。
我从前论墨子的应用主义时,曾引墨子自己的话,下应用主义的界说,如下:
言足以迁行者,常之。不足以迁行者,勿常。不足以迁行
而常之,是荡口也。(《贵义篇》《耕柱篇》)
这是说,凡理论学说须要能改良人生的行为,始可推尚。这是墨家的应用主义。后来科学渐渐发达,学理的研究越进越高深,于是有坚白同异的研究,有时间空间的研究。这些问题,在平常人眼里,觉得是最没有实用的诡辩。所以后来发生的功用主义,一方面是要挽救哲学的消极态度,一方面竟是攻击当时的科学家与哲学家。如《荀子·儒效篇》说:
凡事行,有益于治者,立之;无益于治者,废之。……若夫充虚之相施易也(施通移),坚白同异之分隔也,是聪耳之所不能听也,明目之所不能见也,……虽有圣人之知,未能倭指也。不知无害为君子,知之无损为小人。
这种学说,以“有益于理”“无益于理”作标准。一切科学家的学说如“充虚之相施易”(充是实体,虚是虚空。物动时只是从这个地位,换到那个地位,故说充虚之相移易。《墨辩》释动为“域徙也”,可以参看),如“坚白同异之分隔”依儒家的眼光看来,都是“无益于理”。《荀子·解蔽篇》也说:
若夫非分是非,非治曲直,非辨治乱,非治人道,虽能之,无益于人;不能,无损于人。案(乃也)直将治怪说,玩奇辞,以相挠滑也。……此乱世奸人之说也。
墨家论辩的目的有六种:(一)明是非,(二)审治乱,(三)明同异之处,(四)察名实之理,(五)处理利害,(六)决嫌疑(见《小取篇》)。《荀子》所说只有(一)(二)两种,故把学问知识的范围更狭小了。因此,我们可说荀子这一种学说为“狭义的功用主义”,以别于墨家的应用主义(墨子亦有甚狭处)。
这种主义到韩非时,更激烈了,更褊狭了。韩非说:
夫言行者,以功用为之的彀者也。……今听言观行,不以功用为之的彀,言虽至察,行虽至坚,则妄发之说也。是以乱世之听言也,以难知为察,以博文为辩。其观行也,以离群为贤,以犯上为抗。……是以儒服带剑者众,而耕战之士寡;坚白无厚之辞章,而宪令之法息。(《问辩篇》)
这种学说,把“功用”两字解作富国强兵立刻见效的功用。因此,一切“坚白无厚之辞”(此亦指当时的科学家。《墨辩》屡言“无厚”,见《经说上》,惠施也有“无厚不可积也”之语。),同一切“上智之论,微妙之言”,都是没有用的,都是该禁止的(参观上章论韩非一段)。后来秦始皇说:“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便是这种狭义的功用主义的自然结果。其实这种短见的功用主义乃是科学与哲学思想发达的最大阻力。科学与哲学虽然都是应用的,但科学家与哲学家却须要能够超出眼前的速效小利,方能够从根本上着力,打下高深学问的基础,预备将来更大更广的应用。若哲学界有了一种短见的功用主义,学术思想自然不会有进步,正用不着焚书坑儒的摧残手段了。所以我说古代哲学中绝的第二个真原因,便是荀子、韩非一派的狭义的功用主义。
第三,专制的一尊主义。上文说怀疑主义之后,中国哲学界生出两条挽救的方法:一条是把“功用”定是非,上文已说过了;还有一条是专制的一尊主义。怀疑派的人说道:
计人之所知,不若其所不知;其生之时,不若其未生之时。以其至小,求穷其至大之域,是故迷乱而不能自得也。(《庄子·秋水篇》)
这是知识上的悲观主义。当时的哲学家听了这种议论,觉得很有道理。如荀子也说:
凡[可]以知,人之性也。可知,物之理也。以可以知人之性,求可知之理,而无所疑止之(疑,定也。),则没世穷年不能遍也。其所以贯理焉,虽亿万已,不足以浃万物之变,与愚者若一。学老身长子而与愚者若一,犹不知错,夫是之谓妄人。
这种议论同庄子的怀疑主义有何分别?但荀子又转一句,说道:“故学也者,固学止之也。”这九个字便是古学灭亡的死刑宣言书!学问无止境,如今说学问的目的在于寻一个止境:从此以后还有学术思想发展的希望吗?荀子接着说道:
恶乎止之?曰:止诸至足。曷谓至足?曰:圣王也。圣也者,尽伦者也;王也者,尽制者也。两尽者,足以为天下法极矣。故学者以圣王为师,案(荀子用案字,或作乃解,或作而解。古音案、而、乃等字皆在泥纽,故相通)以圣王之制为法。(《解蔽篇》)
这便是我所说的“专制的一尊主义”。在荀子的心里,这不过是挽救怀疑态度的一个方法,不料这种主张便是科学的封门政策,便是哲学的自杀政策。荀子的正名主义全是这种专制手段。后来他的弟子韩非、李斯和他的“私淑弟子”董仲舒(董仲舒作书美荀卿,见刘向《荀卿书序》),都是实行这种师训的人。《韩非子·问辩篇》说:
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
这就是李斯后来所实行“别黑白而定一尊”的政策。哲学的发达全靠“异端”群起,百川竞流。(端,古训一点。引申为长物的两头。异端不过是一种不同的观点。譬如一根手杖,你拿这端,我拿那端。你未必是,我未必非。)一到了“别黑白而定一尊”的时候,一家专制,罢黜百家;名为“尊”这一家,其实这一家少了四围的敌手与批评家,就如同刀子少了磨刀石,不久就要锈了,不久就要钝了。故我说中国古代哲学灭亡的第三个真原因,就是荀子、韩非、李斯一系的专制的一尊主义。
第四,方士派迷信的盛行。中国古代哲学的一大特色就是几乎完全没有神话的迷信。当哲学发生之时,中国民族的文化已脱离了幼稚时代,已进入成人时代,故当时的文学(如《国风》《小雅》),史记(如《春秋》)、哲学,都没有神话性质。老子第一个提出自然无为的天道观念,打破了天帝的迷信,从此以后,这种天道观念遂成中国“自然哲学”(老子、杨朱、庄子、淮南子、王充以及魏晋时代的哲学家)的中心观念。儒家的孔子、荀子都受了这种观念的影响,故多有破除迷信的精神。但中国古代通行的宗教迷信,有了几千年的根据,究竟不能一齐打破。这种通行的宗教,简单说来,约有几个要点:(一)是一个有意志知觉,能赏善罚恶的天帝;(二)是崇拜自然界种种质力的迷信,如祭天地日月山川之类;(三)是鬼神的迷信,以为人死有知,能作祸福,故必须祭祀供养他们。这几种迷信,可算得是古中国的国教。这个国教的教主即是“天子”(天子之名,乃是古时有此国教之铁证)。试看古代祭祀颂神的诗歌(如《周颂》及《大雅》《小雅》),及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大夫祭宗庙等等礼节,可想见当时那种半宗教半政治的社会阶级。更看《春秋》时人对于一国宗社的重要,也可想见古代的国家组织实含有宗教的性质。周灵王时,因诸侯不来朝,苌弘为那些不来朝的诸侯设位,用箭去射,要想用这个法子使诸侯来朝。这事虽极可笑,但可考见古代天子对于各地诸侯,不单是政治上的统属,还有宗教上的关系。古代又有许多宗教的官,如祝、宗、巫、觋之类。后来诸国渐渐强盛,周天子不能统治诸侯,政治权力与宗教权力都渐渐消灭。政教从此分离,祝、宗、巫、觋之类也渐渐散在民间。哲学发生以后,宗教迷信更受一种打击。老子有“其鬼不神,其神不伤人”的话;儒家有无鬼神之论(见《墨子》)。《春秋》时人叔孙豹说“死而不朽”,以为立德、立功、立言,是三不朽;至于保守宗庙,世不绝祀,不可谓之不朽。这已是根本的推翻祖宗的迷信了。但是后来又发生几种原因,颇为宗教迷信增添一些势焰。一是墨家的明鬼尊天主义。二是儒家的丧礼祭礼。二是战国时代发生的仙人迷信(仙人之说,古文学如《诗三百篇》中皆无之。似是后起的迷信。)。四是战国时代发生的阴阳五行之说(看论驺衍一节)。五是战国时代发生的炼仙药求长生之说。——这五种迷信,渐渐混合,遂造成一种方士的宗教。这五项之中,天鬼、丧祭、阴阳五行三件都在别篇说过了。最可怪的是战国时代哲学科学正盛之时,何以竟有仙人的迷信同求长生仙药的迷信?依我个人的意见看来,大概有几层原因:
(一)那个时代乃是中国本部已成熟的文明开化四境上各种新民族的时代(试想当日开化中国南部的一段历史)。新民族吸收中原文化,自不必说。但是新民族的许多富于理想的神话也随时输入中国本部。试看屈原、宋玉一辈人的文学中所有的神话,都是北方文学所无,便是一证。或者神仙之说也是从这些新民族输入中国文明的。
(二)那时生计发达,航海业也渐渐发达,于是有海上三神山等等神话自海边传来。
(三)最要紧的原因是当时的兵祸连年,民不聊生,于是出世的观念也更发达。同时的哲学也有杨朱的厌世思想和庄子一派的出世思想,可见当时的趋势。庄子书中有许多仙人的神话(如“列子御风”“藐姑射仙人”之类),又有“真人”“神人”“大浸稽天而不溺,大旱金石流,土山焦而不热”种种出世的理想。故仙人观念之盛行,其实只是那时代厌世思想流行的表示。
以上说“方士的宗教”的小史。当时的君主,很有几人迷信这种说话的。齐威王、宣王与燕昭王都有这种迷信。燕昭王求长生药,反被药毒死。秦始皇一统天下之后,功成意得,一切随心所欲,只有生死不可知,于是极力提倡这种“方士的宗教”:到处设祠,封泰山,禅梁父,信用燕齐海上的方士,使徐市带了童男女数千人入海求仙人,使卢生去寻仙人羡门子高,使韩终(又作韩众)、侯生等求不死之药,召集天下“方术士”无数,“候星气者多至三百人”。这十几年的热闹,遂使老子到韩非三百年哲学科学的中国,一变竟成一个方士的中国了。古代的哲学,消极一方面,受了怀疑主义的打击,受了狭义功用主义的摧残,又受了一尊主义的压制;积极一方面,又受了这十几年最时髦的方士宗教的同化,古代哲学从此遂真死了!所以我说,哲学灭亡的第四个真原因,不在焚书,不在坑儒,乃是方士的迷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