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解】

《号令》篇是墨子兵法中探讨城市防御战的重点篇章,不同于其他篇章的单一主题,而是带有明显的综合性质。主要内容是介绍守城的战备工作。从战争阶段上讲,本文涵盖了战前准备、战时管理和战后赏罚等各个阶段的具体工作;从具体内容上看,本文主要介绍了各种具体的人事安排、军规法纪、条例禁令、赏罚标准等等;而从篇章结构看,本文构筑了一个以守将为核心的职权明晰的人事体系,这个人事体系等级森严,权责明晰,运转高效,既能维持城内治安,又能维护战争机器的高效运转,同时也能有效防范奸细渗透和内部叛乱的风险。另外,面对严酷的战争,墨子强调一定要做到赏罚分明:罚就要以严苛的军规法纪震慑那些图谋不轨者和意志薄弱者,能够在战时将军民凝成一个高效的战斗集体;赏就要不吝财富、爵位、荣誉,以物质、地位和荣誉激励战士英勇杀敌;同时还要及时抚慰伤亡者家属,以安民心。总之,恩威并重,赏罚严明,是取得战争胜利的重要保障。

52.1 安国之道,道任地始[1],地得其任则功成,地不得其任则劳而无功。人亦如此,备不先具者无以安主,吏卒民多心不一者,皆在其将长,诸行赏罚及有治者,必出于王公。数使人行劳赐守边城关塞、备蛮夷之劳苦者,举其守率之财用有余、不足,地形之当守边者,其器备常多者。边县邑,视其树木恶则少用;田不辟,少食;无大屋,草盖,少用桑;多财,民好食。为内牒,内行栈,置器备其上,城上吏、卒、养[2],皆为舍道内,各当其隔部[3]。养什二人[4],为符者曰养吏一人[5],辨护诸门。门者及有守禁者皆无令无事者得稽留止其旁,不从令者戮。敌人但至,千丈之城,必郭迎之,主人利。不尽千丈者勿迎也,视敌之居曲众少而应之,此守城之大体也。其不在此中者,皆心术与人事参之。凡守城者以亟伤敌为上,其延日持久以待救之至,明于守者也,不能此[6],乃能守城。

【注释】

[1] 道:从。

[2] 养:炊事员(岑仲勉说)。

[3] 隔部:责任区。

[4] 养什二人:每十个人安排两名炊事员。

[5] 养吏:掌管符信的人。

[6] 不:当为“必”。

【译文】

安邦定国之道,从利用地理环境开始,地理环境能得到充分利用就能成功,地理环境不能得到充分利用就会劳而无功。人也是这样,没有预先作好准备就无法安定主上,官吏、士兵和百姓不能同心同德,责任在于将领和官长;所有的赏赐和处罚的政策措施,必定要以王公的名义。经常派遣使臣慰劳赏赐镇守边关要塞、督备蛮夷的劳苦将士,并汇报守边将帅的军费开支哪些有余,哪些不足,哪些地形应该派兵据守,哪些将帅的武器装备能经常保持充足。边境城邑,树木生长不好的地方就少用木材,土地没有开垦的地方就要节约粮食,没有大屋、只有草屋的地方就少采桑养蚕(多留树荫以蔽屋庐),经济富裕的地方老百姓才能讲究饮食。城邑内部要构筑城堞和行栈,城墙上要准备有武器装备,守城的吏卒和炊事人员要住在城内各自的营区。每十个人安排两名炊事员,一名掌管符信凭证的养吏,监护各营门。不许无公事的人在守门人以及警戒人员旁边逗留,不从命的人要杀头。但凡敌人来攻,千丈以上的大城,一定要到城郭之外迎敌,守城一方才有利;不够千丈的中小城市,不要出城迎敌,可以根据敌人的多少灵活应战,这些都是守城的大原则。以上没有提到的,就参照心术智谋和人事策划处理。凡是守城的一方都应以迅速歼敌为上策,否则就拖延持久以等待援兵的到来,这才是深谙守城之法,只有如此,才能守城。

52.2 守城之法,敌去邑百里以上,城将如今尽召五官及百长[1],以富人重室之亲,舍之官府,谨令信人守卫之,谨密为故。及傅城,守将营无下三百人。四面四门之将,必选择之有功劳之臣及死事之后重者,从卒各百人。门将并守他门,他门之上,必夹为高楼,使善射者居焉。女郭[2]、冯垣一人一人守之[3],使重室子。五十步一击[4]。因城中里为八部,部一吏,吏各从四人,以行冲术及里中。里中父老小不举守之事及会计者,分里以为四部,部一长,以苛往来不以时行、行而有他异者,以得其奸。吏从卒四人以上有分者,大将必与为信符;大将使人行守操信符,信不合及号不相应者,伯长以上辄止之,以闻大将。当止不止及从吏卒纵之,皆斩。诸有罪自死罪以上,皆逮父母、妻子、同产[5]。诸男女有守于城上者,什六弩、四兵[6]。丁女子、老、少[7],人一矛。

【注释】

[1] 今:当为“令”。五官及百长:泛指城内大小官吏。

[2] 女郭:即“女垣”,城头矮墙。

[3] 一人一人:此处疑“一人”误重,当删。

[4] 击:当作“楼”(苏时学说)。

[5] 同产:同胞兄弟姐妹。

[6] 什:十人。

[7] 丁女子:成年女子。

【译文】

守城之法,敌人尚在城邑百里之外的时候,守城将领就要下令把所有官吏以及富人、贵戚的亲眷集中起来,全部住到官府,谨慎地派可靠的部下保护他们,谨慎机密为好。等到敌人开始爬城墙强攻时,守将所在的兵营守备不得少于三百人,四面城门的四位将领一定要选择立过军功,以及为国效死将帅后人中的重要人物担任,各带兵一百人。每一方城门的将领如果兼守其他城门,就必须在另一座城门上建起高楼,派善射的士卒看守。城上矮墙、冯垣各派一人守卫,使用贵家子弟。每五十步建一座楼。把城中街巷分为八个部分,每部分设置一名官吏,每名官吏带领四人,在城中要道和街巷中巡逻。城中老年人、儿童等不参与守城的人和管理财务的人,按街巷分为四部,每部设一名首领,让他们严格盘查那些不按规定时间行动或举动异常的人,以便及时捉拿奸细。官吏带有四名士兵以上者执行守城任务,大将一定要给予他信符作为凭证;大将派人巡查守卫情况时持有大将信符,信符不合或口令不相符合的人,伯和长以上的官吏就要把这些人扣押起来,并报告大将。应当扣押而不扣押,以及放跑了人的官兵,一律斩首。凡是犯有死罪以上的人,他们的父母、妻子、儿女和兄弟姐妹都要抓起来。在城上防守的男子,每十人中六人带弓箭,其余四人拿其他兵器;成年女子、老人和儿童每人手一杆长矛。

52.3 卒有惊事[1],中军疾击鼓者三,城上道路、里中巷街皆无得行,行者斩。女子到大军,令行者男子行左,女子行右,无并行。皆就其守,不从令者斩。离守者三日而一徇[2],而所以备奸也。里正与皆守宿里门[3],吏行其部,至里门,正与开门内吏,与行父老之守及穷巷幽间无人之处。奸民之所谋为外心,罪车裂。正与父老及吏主部者,不得,皆斩;得之,除,又赏之黄金,人二镒。大将使使人行守,长夜五循行,短夜三循行。四面之吏亦皆自行其守,如大将之行,不从令者斩。

【注释】

[1] 卒:同“猝”,仓猝。

[2] 徇:同“询”,检查,盘问。

[3] 与皆守:当为“与有守者”(孙诒让说)。

【译文】

突然有紧急情况,中军急忙击鼓三通,城上道路、城内街巷全部禁止通行,通行者斩首。女子参与大军行动,男子走左边,女子走右边,不许并排行走。所有军民都要回到各自的岗位,不服从命令者斩首。对擅离职守的情况要三天检查一次,以防奸细。里正和守卫士兵都要驻守里门,部吏巡行辖区,到里门,里正开门接待部吏,陪同巡查各父老所守的岗位和小巷偏僻无人的地方。生有外心、图谋通敌的奸民,车裂处死。里正、父老和部吏,没有预先发觉奸民,一律处斩。如能及时抓获,除了免罪,每人还要赏黄金四十八两。大将派亲信巡查所有防区,夜长时每晚巡查五次,夜短时每晚巡查三次。四门守将都要像大将一样巡查各自的防区,不执行命令者斩首。

52.4 诸灶必为屏,火突高出屋四尺[1]。慎无敢失火,失火者斩其端[2],失火以为事者车裂。伍人不得[3],斩;得之,除。救火者无敢喧哗,及离守绝巷救火者斩。其正及父老有守此巷中部吏,皆得救之,部吏亟令人谒之大将,大将使信人将左右救之,部吏失不言者斩。诸女子有死罪及坐失火皆无有所失,逮其以火为乱事者如法。

【注释】

[1] 火突:烟囱。

[2] 端:肇事者。

[3] 伍人:指左右邻居。古代户籍制度把五家编为一伍。

【译文】

所有炉灶一定要砌防火墙,烟囱高出屋顶四尺。小心不要失火,失火斩主要责任人,故意纵火通敌者车裂。同伍中人抓不到纵火犯,斩首;抓住纵火犯,免于处罚。救火的人不许喧哗,喧哗者以及擅离岗位去其他街巷救火的人,问斩。里正、父老以及这一辖区的部吏都要救火,部吏要尽快派人报告大将,大将派遣亲信率领部下前去救火。部吏隐瞒不报者处斩。女子犯有死罪以及负失火责任者,全部逮捕不可放过,故意纵火作乱者依法惩处。

52.5 围城之重禁,敌人卒而至,严令吏命无敢喧嚣[1]、三最[2]、并行、相视坐泣、流涕若视、举手相探、相指、相呼、相麾、相踵、相投、相击、相麾以身及衣[3]、讼驳言语,及非令也而视敌动移者,斩。伍人不得,斩;得之,除。伍人踰城归敌,伍人不得,斩;与伯归敌[4],队吏斩;与吏归敌,队将斩。归敌者父母、妻子同产,皆车裂。先觉之,除。当术需敌离地[5],斩。伍人不得,斩;得之,除。

【注释】

[1] 命:当作“民”。

[2] 三最:三人以上相聚。

[3] 相麾以身及衣:即勾肩搭背。

[4] 伯:即“百夫长”,一百人队伍的头领。

[5] 当术:正对敌人来攻的大路。术,城中道路。需:畏惧,胆怯。

【译文】

被围困之城的重大禁忌在于,敌人突至,要严令官吏百姓不得喧哗,不准三人以上的人群聚集,不准两人并排行走,不准对坐相视哭泣,不准打手势探问、互相指手画脚、互相呼唤、互相挥动旗帜、前后跟随、互相抛掷、互相斗殴、勾肩搭背、互相争辩,以及没有得到命令而擅自察看敌人动向,否则一律处斩。同伍的人触犯条例不能及时制止和报告,斩首;能及时报告和制止,免罪。伍中有人越城投敌,同伍者没有抓住,斩首;百夫长投敌,队吏斩首;队吏投敌,队将斩首。投敌者的父母、妻子、儿女、兄弟全部车裂。事先发觉欲投敌的人,免罪。因畏敌而临阵脱逃的人,斩首;同伍的人不能发现并制止,斩首;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免罪。

52.6 其疾斗却敌于术,敌下终不能复上,疾斗者队二人,赐上奉[1]。而胜围,城周里以上,封城将三十里地,为关内侯;辅将如令赐上卿,丞及吏比于丞者,赐爵五大夫;官吏、豪杰与计坚守者,十人及城上吏比五官者[2],皆赐公乘[3]。男子有守者爵,人二级,女子赐钱五千,男女老小先分守者,人赐钱千,复之三岁,无有所与,不租税。此所以劝吏民坚守胜围也。

【注释】

[1] 奉:同“俸”,俸禄。

[2] 十人:当为“士人”之误。

[3] 公乘:一种爵位,有乘坐公车的资格,故名。

【译文】

战斗中迅速击败敌人,敌人败退后不能再次组织进攻的情况下,每队选出二名勇猛杀敌的士兵,赐予上等俸禄。冲破敌人防线,迫使敌人离开城邑一里以上的队伍,封守城将领为关内侯,赏赐土地三十里;副将按法令赐予上卿的官职,丞、吏以及官职相当于丞的人赐五大夫爵位,其他官吏、豪杰参与谋划坚守者、士人和城上那些职位相当于五官者,都赐爵公乘。凡有职务的男子皆赐爵,每人升二级,女子赏钱五千,男女老少参与守城者,每人赏钱一千,赋闲三年,不必参与徭役,不必交纳租税。这些都是用以鼓励官吏和百姓坚守城池、战胜围城之敌的措施。

52.7 卒侍大门中者,曹无过二人[1]。勇敢为前行,伍坐,令各知其左右前后。擅离署,戮。门尉昼三阅之,莫,鼓击门闭,一阅,守时令人参之,上逋者名[2]。铺食皆于署[3],不得外食。守必谨微察视谒者、执盾、中涓及妇人侍前者志意、颜色、使令、言语之请[4]。及上饮食,必令人尝,皆非请也[5],击而请故[6]。守有所不说谒者、执盾、中涓及妇人侍前者,守曰断之、冲之、若缚之。不如令及后缚者,皆断。必时素诫之。诸门下朝夕立若坐,各令以年少长相次。旦夕就位,先佑有功有能[7],其余皆以次立。五日,官各上喜戏、居处不庄、好侵侮人者一[8]。

【注释】

[1] 曹:守门者。

[2] 逋者:擅离职守者。

[3] 铺:当为“餔”。餔食,即“饮食”。

[4] 请:通“情”,实情。

[5] 非请:异常情况。

[6] 击而请故:当作“系而诘故”(孙诒让说),抓捕并拷问真相。

[7] 佑:同“右”,古时位次以右为尊。

[8] 一:当为“名”(孙诒让说)。

【译文】

守卫主将官署大门的哨兵,每班不超过两人。勇敢的士兵走在队伍前面,伍人一组并坐,让他们知道各自的左右前后都是谁。擅自离开官署者,问斩。门尉白天巡视三次,晚上击鼓关门后再巡视一次,守将随机派人巡察,上报擅离岗位者的姓名。饮食全在官署,不许在外面吃喝。守将一定要谨慎细致地暗中观察谒者、执盾、中涓以及料理日常生活妇人们的心理、脸色、动作和言语的情况。每次上饭前,一定要先让人尝一尝,若有异常情况,立即抓住送饭人予以诘问。守将对身边的谒者、执盾、中涓及负责侍奉的妇人不满意,可以下令杀掉、拷打或捆绑起来,其他不执行命令或行动迟缓的侍从,皆可斩之。务必时时告诫他们。官署所有负责早晚警卫的人员有站有坐,各以年龄大小为次序。早晚值勤上岗,有功劳有才能者居先站上位或坐上座,其余则按次序排列。每隔五天,官长将那些嬉戏、不庄重、喜欢欺侮人的士兵情况分别予以上报。

52.8 诸人士、外使者来,必令有以执[1]。将出而还若行县,必使信人先戒舍,室乃出迎,门守[2],乃入舍。为人下者常司上之,随而行。松上不随下[3]。必须□□随[4]。客卒守主人,及以为守卫,主人亦守客卒。城中戍卒,其邑或以下寇[5],谨备之,数录其署,同邑者弗令共所守。与阶门吏为符,符合,入,劳[6];符不合,牧[7],守言。若城上者,衣服,他不如令者[8]。

【注释】

[1] 执:信符,凭证。

[2] 门:当为“闻”。

[3] 松:当为“从”(王引之说),跟从。

[4] 此句关键处缺文,译文从略。

[5] 下寇:被敌寇攻陷。

[6] 劳:慰劳。

[7] 牧:当作“收”(苏时学说),逮捕、扣留。

[8] 此句句意不完整,此下当有脱文。

【译文】

所有人员包括外来使者入城,一定要有官方凭证。将领外出巡行回来,一定要先派人告知其家属,家属出来迎接,先向城主报告后才返家。作为下级要时常照顾上级,出入随行。下级必须随从上级,上级却不必听从下级。外来士卒协防城池,主人也要防备他们。在城中协防的外来士卒,他们原来所在的城邑已被敌人攻陷,尤其要留神戒备,反复核查他们的名册,不能让来自同一城邑的人共防一处。负责守卫上城台阶的官吏要掌握兵符,兵符相合者允许进入,并加以慰劳;兵符不合者,就将其扣留,并报知城主。上城的人,服装或其他方面不符合规定者……

52.9 宿鼓在守大门中。莫令骑若使者操节闭城者[1],皆以执毚[2]。昏鼓,鼓十,诸门亭皆闭之。行者断,必击问行故,乃行其罪。晨见,掌文鼓[3],纵行者,诸城门吏各入请籥[4],开门已,辄复上籥。有符节不用此令。寇至,楼鼓五,有周鼓,杂小鼓乃应之。小鼓五,后从军,断。命必足畏,赏必足利,令必行,令出辄人随,省其可行、不行。号,夕有号,失号,断。为守备程而署之曰某程[5],置署街街衢阶若门,令往来者皆视而放[6]。诸吏卒民有谋杀伤其将长者,与谋反同罪,有能捕告,赐黄金二十斤,谨罪。非其分职而擅取之,若非其所当治而擅治为之,断。诸吏卒民非其部界而擅入他部界,辄收以属都司空若侯,侯以闻守,不收而擅纵之,断。能捕得谋反、卖城、踰城敌者一人,以令为除死罪二人,城旦四人。反城事父母去者[7],去者之父母妻子[8],

【注释】

[1] 莫:同“暮”。

[2] 执毚:一种职守的官称(岑仲勉说)。

[3] 文鼓:装有纹饰的大鼓。

[4] 籥:钥匙。

[5] 程:章程,规定。

[6] 放:同“仿”,效法。

[7] 反:同“翻”(岑仲勉说),翻越。

[8] 事:当为“弃”。此后当有脱文。

【译文】

宿鼓放置在主将的大门之内。薄暮时分派骑兵跟随使者操符节传令闭城,使者身份必须为执毚。黄昏时分击鼓十次,所有城门路亭全部关闭,违令者处斩,但要先抓起来问明原因后再论罪惩处。早晨城主召见百官,击鼓放行,所有掌管城门的官吏从官署取得钥匙,开门后再交还钥匙。有特别符节者不在此禁令之列。敌寇进攻,城楼上击鼓五通,周边接着击鼓,再杂以众多小鼓应和,表示各军须即刻集合。小鼓响五通,之后才归队集合者,斩首。命令必须足以使人产生畏惧,赏赐必须足够丰厚,令出必行,号令发出,随即派人省察号令行还是未行。口令,夜晚有联络口令,口令不合,处斩。制定守备章程,标题就称“某某章程”,在街道、大路台阶和城门口张贴公告,使往来行人都能看到并照章行事。凡是谋害自己上级的官兵和百姓,与谋反者同罪;能够捉拿或告密者,赏金二十斤,并可免罪。越出职权范围擅自取用,和滥用职权行非法之事者,处斩。所有擅自闯入其他区域的官吏、士兵和百姓,全部拘留,交由都司空和侯看押;侯上报城主,不将其拘留而擅自放人者,处斩。对于能捉到一个谋反、出卖本城或越墙而入的敌人者,明令规定可以免除其家二人的死罪和四人的劳役。偷越城墙抛弃父母离开者,此人的父母、妻子、儿女……

52.10 悉举民室材木、瓦若蔺石数[1],署长短小大。当举不举,吏有罪。诸卒民居城上者各葆其左右,左右有罪而不智也[2],其次伍有罪。若能身捕罪人若告之吏,皆构之[3]。若非伍而先知他伍之罪,皆倍其构赏。

【注释】

[1] 蔺石:城上投人用的雷石。

[2] 智:同“知”。

[3] 构:同“购”,赏。

【译文】

全面清点百姓家的木材、砖瓦、石头等物的数目,造册登记其长短大小。应查报而没有查报者,官吏有罪。所有居守城上的士兵和百姓,要与其左右的人互相联保,邻人犯罪而不知情者,同伍皆有罪。如能亲自捉住罪犯或报告给官府,都予以奖赏。如果并非同伍却预先知道别伍中人有犯罪活动而报官者,都加倍给予奖赏。

52.11 城外令任,城内守任。令、丞、尉,亡,得入当,满十人以上,令、丞、尉夺爵各二级;百人以上,令、丞、尉免,以卒戍。诸取当者,必取寇虏,乃听之。募民欲财物粟米以贸易凡器者,卒以贾予。邑人知识、昆弟有罪,虽不在县中而欲为赎,若以粟米、钱金、布帛、他财物免出者,令许之。传言者十步一人,稽留言及乏传者,断。诸可以便事者,亟以疏传言守。吏卒民欲言事者,亟为传言请之吏,稽留不言诸者,断。县各上其县中豪杰若谋士、居大夫重厚口数多少[1]。官府城下吏、卒、民家前后左右相传保火。火发自燔[2],燔曼延燔人,断。诸以众强凌弱少及强奸人妇女,以喧哗者,皆断。

【注释】

[1] 居:当为“若”。重厚:富厚(毕沅说)。

[2] 燔:焚烧。

【译文】

城外防守任务由令负责,城内防守职责由守负责。令、丞、尉等官部下逃走,如果抓回俘虏的人数与逃兵数相当,功过可以抵消;逃兵超过所俘敌兵十人以上者,令、丞、尉各减爵二等;逃兵超过所俘敌兵百人以上者,令、丞、尉撤职罢官,以兵士身份担负防守。必须是从敌军抓来的俘虏才能抵消罪过。如果征募百姓的财物和粟米时百姓想交换各种器具,可按市价予以交换。城中居民有罪,他的朋友、兄弟即便不在本城内但想用粟米物财赎罪者,法令都许可。上下传话的人员每隔十步一人,迟滞或没有传达到命令者,处斩。凡是可以便宜行事的情况,应急忙书面向城主报告。官吏、兵士和百姓有事需进言者,紧急通过传话人报知,官吏滞流或不代为传达者,处斩。各县的豪杰、谋士以及大夫和富厚之家的人数都要统计上报。官府城下官吏、士兵和百姓都要参加左邻右舍的火灾联保。失火烧了自家,或蔓延到了别家,处斩。凡是以强凌弱、强奸妇女、喧哗打闹者,全部处斩。

52.12 诸城门若亭,谨候视往来行者符。符传疑若无符,皆诣县廷言,请问其所使;其有符传者,善舍官府。其有知识、兄弟欲见之,为召,勿令里巷中[1]。三老、守闾令厉缮夫为答[2]。若他以事者、微者,不得入里中。三老不得入家人。传令里中有以羽,羽在三所差[3],家人各令其官中[4],失令若稽留令者,断。家有守者治食。吏、卒、民无符节而擅入里巷、官府,吏、三老、守闾者失苛止,皆断。诸盗守器械、财物及相盗者,直一钱以上,皆断。吏、卒、民各自大书于杰[5],著之其署同,守案其署,擅入者,断。城上日壹发席蓐[6],令相错发。有匿不言人所挟藏在禁中者,断。

【注释】

[1] 勿令里巷中:“里巷”上当脱“入”字。

[2] 缮夫:即掌炊事的厨师(岑仲勉说),代指仆役。缮,同“膳”。

[3] 羽在三所差:当作“羽在三老所”(苏时学说)。

[4] 官:当为“宫”,房屋,这里指民居。

[5] 杰:同“楬”,揭帖。

[6] 日壹发席蓐:当为“三日壹发席蓐”(孙诒让说)。

【译文】

所有城门和路亭,都要严格检查往来行人的凭证。凭证有问题或没有凭证者,全部送交县廷,盘问他们受谁指使。有凭证者,妥善安排其在官府住下。他们想要见自己的朋友、兄弟,就替他们招来,不能让他们进入里巷。若是见城中三老、守闾等人,可以让三老、守闾先派家中仆役代为应答。至于有其他事的人、身份卑微的人都不得擅自进入里巷中。三老也不能进入一般民众家里。向里巷传令就用羽书,羽书收在三老家中。向一般民众传令直接到他们家里,失职没有传送或延迟命令者,处斩。家中有看家的人则备办吃食。官吏、士兵和百姓擅自进入里巷和官府而没有凭证者,有关官吏、三老以及守门者没有仔细盘问和制止,全部处斩。所有偷盗守城器械、财物以及私人财物者,价值在一钱以上者,处斩。官员、士兵和百姓要将自己的姓名写在揭帖上,挂在官署墙壁上,守城主将案察官署,如发现有擅入者,处斩。城上每三天换发一次草席,规定大家要互相监督。若有知道他人私藏禁品而隐瞒不报者,处斩。

52.13 吏卒民死者,辄召其人与次司空葬之,勿令得坐泣。伤甚者令归治病,家善养,予医给药,赐酒日二升、肉二斤,令吏数行闾,视病有瘳,辄造事上。诈为自贼伤以辟事者[1],族之。事已,守使吏身行死伤家,临户而悲哀之。寇去事已,塞祷[2]。守以令益邑中豪杰力斗诸有功者,必身行死伤者家以吊哀之,身见死事之后[3]。城围罢,主亟发使者往劳,举有功及死伤者数,使爵禄,守身尊宠,明白贵之,令其怨结于敌。

【注释】

[1] 辟:同“避”,逃避。

[2] 塞祷,为报答神灵福佑举行的祭典。塞,同“赛”。

[3] 死事之后:牺牲者的遗属。

【译文】

若官员、兵士和百姓战死,招来死者家属,同司空一道将死者埋葬,不得久坐哭泣。重伤员让其治病,家中要妥善照料,官府供医送药,每天赏酒二升,肉二斤,派官员时常前往探望,如病情好转,就归队效力。故意自残以逃避战斗者,灭族。战死者埋葬以后,守城主将派官员亲自到死者家中,表示哀悼。敌人退走,战事结束,举行赛祷。守城主将下令奖赏城中力战有功的豪杰之士,并亲自到死伤者家中慰问吊唁,亲自探问牺牲者的遗属。城围解除之后,国君应迅速派使者前往慰劳,上报有功者及死伤者的名单,赐予爵禄,守城主将受到尊荣,公开彰显其尊贵,使其与敌人结下仇恨。

52.14 城上卒若吏各保其左右。若欲以城为外谋者,父母、妻子、同产皆断。左右知不捕告,皆与同罪。城下里中家人皆相葆,若城上之数。有能捕告之者,封之以千家之邑;若非其左右及他伍捕告者,封之二千家之邑。

【译文】

城上的士兵和官吏也互相担保。如果有人打算替敌人出谋划策,其父母、妻子、儿女、兄弟都要砍头。身边互相担保者知情不捉不报,与通敌者同罪。城内里巷居民也都互为担保,方法如城上。如有能够捉拿并向上报告者,赐封给他食邑千家;如果能举报捉拿到别的担保组的通敌犯,就赐封给他食邑两千家。

52.15 城禁:使、卒、民不欲寇微职和旌者[1],断。不从令者,断。非擅出令者[2],断。失令者,断。倚戟县下城[3],上下不与众等者,断。无应而妄喧呼者,断。总失者[4],断。誉客内毁者,断。离署而聚语者,断。闻城鼓声而伍后上署者,断。人自大书版,著之其署隔,守必自谋其先后,非其署而妄入之者,断。离署左右,共入他署,左右不捕,挟私书,行请谒及为行书者,释守事而治私家事,卒民相盗家室、婴儿,皆断,无赦;人举而藉之[5]。无符节而横行军中者,断。客在城下,因数易其署而无易其养。誉敌,少以为众,乱以为治,敌攻拙以为巧者,断。客、主人无得相与言及相藉。客射以书,无得誉[6];外示内以善,无得应,不从令者,皆断。禁无得举矢书,若以书射寇,犯令者父母、妻子皆断,身枭城上。有能捕告之者,赏之黄金二十斤。非时而行者,唯守及操太守之节而使者。

【注释】

[1] 使:当为“吏”字之误。不:疑衍。微职:当为“徽识”。和旌:军门大旗。

[2] 非:疑衍。

[3] 倚戟县下城:下城不走台阶,而是无视军纪,撑着戟杆纵身跳下。

[4] 总:当为“纵”,放走。

[5] 藉:抓捕家属,抄没家产。

[6] 誉:当为“举”(俞樾说)。

【译文】

守城禁令:官吏、兵士和百姓仿制敌人徽识和军门旗帜者,斩。不服从军令者,斩。擅发号令者,斩。延误军令者,斩。无视军纪撑着战戟纵身下城,上下城不与众人配合者,斩。不应号令而且喧哗叫嚣者,斩。私纵罪犯、遗失公物者,斩。称誉敌寇毁谤我军者,斩。擅离职守、聚众交谈者,斩。听到城头鼓声却击鼓五次之后才到岗者,斩。每人都要将自己的姓名写在板上,挂在各自所属官署的墙上,守城主将必须亲自验看他们所到先后,非本署人员擅自进入者,斩。离开自己的官署,与左右共同进入别处,而该官署人员不予捉拿;挟带私信,替人请托或代人送信;私离岗位去干私家事务;军民诱骗他人妻儿,均杀无赦;一经举报即刻将其家属、家产尽数籍没。没有凭证却在军中乱闯者,斩。敌人逼近城下,我方应不时更换官吏的岗位,但不要更换后勤人员。赞美敌人,敌人兵少却说成多,军纪混乱却说整肃,敌人进攻策略愚蠢却说巧妙者,斩。敌我双方不得交谈或交换物品。敌人用箭射来书信,不得捡取;敌人向城内故示伪善,不得响应,不从禁令者,斩。禁令规定不得捡取敌人射来的信物,城内也不得将书信射给敌人,触犯禁令者,父母、妻儿全部砍头,尸体还要挂在城上示众。抓获并报告上述情况者,赏黄金二十斤。能在禁行时间内行走城内者,只有守城主将及持有主将授予符节的公差。

52.16 守入临城,必谨问父老、吏大夫、请有怨仇雠不相解者[1],召其人,明白为之解之。守必自异其人而藉之,孤之,有以私怨害城若吏事者,父母、妻子皆断。其以城为外谋者,三族。有能得若捕告者,以其所守邑小大封之,守还授印,尊宠官之,令吏大夫及卒民皆明知之。豪杰之外多交诸侯者,常请之,令上通知之,善属之,所居之吏上数选具之,令无得擅出入,连质之[2]。术乡长者[3]、父老、豪杰之亲戚父母、妻子,必尊宠之,若贫人食不能自给食者,上食之。及勇士父母、亲戚、妻子,皆时酒肉,必敬之,舍之必近太守。守楼临质宫而善周,必密涂楼,令下无见上,上见下,下无知上有人无人。

【注释】

[1] 请:当作“诸”(孙诒让说)。

[2] 质:扣押为人质。

[3] 术乡:遂乡,即今所谓“乡镇”(岑仲勉说)。术:同“遂”。

【译文】

守将入城,一定要详细询问城中父老、官吏和大夫,所有有仇怨且无法解除之人,召见当事人双方,明确为之消除前嫌。城守一定要隔开互有仇怨之人,将他们的名字一一记下,不安排他们在一起共事。如有因私仇而妨碍守城公务者,父母、妻子和儿女全部处斩。有泄漏城中机密为城外敌军出谋划策者,灭三族。有能察觉上报或捉拿通敌者,以通敌者所有城邑同样大小的城邑赏赐他,守城主将还要授予官印,给他尊宠并加官,让官吏、士大夫、士兵、老百姓全都知晓。那些广泛结交诸侯的豪杰之士,要经常召请,使高级官吏都认识他们,妥善安抚他们,所居地方的官员要处处优待他们,让他们不得擅自出入,并取他们的亲属作为人质。乡镇中的长者、父老、豪杰之士的亲戚、妻儿一定要给予尊重和保护。若是他们贫苦难以维持生活,官方要给予粮食。对于勇士的父母、亲戚、妻子、儿女,要经常赐给酒肉,敬重他们,将他们的住宿安排在靠近城主官署的附近。城主的官署楼居高临下挨近人质居住的房舍,要周密防卫,楼上务必密密地涂上泥,使楼上看得清楼下,而楼下却看不见楼上,不知道楼上是否有人。

52.17 守之所亲,举吏贞廉、忠信、无害、可任事者,其饮食酒肉勿禁,钱金、布帛、财物各自守之,慎勿相盗。葆宫之墙必三重,墙之垣,守者皆累瓦釜墙上[1]。门有吏,主者门里[2],筦闭必须太守之节[3]。葆卫必取戍卒有重厚者[4],请择吏之忠信者、无害可任事者。令将卫,自筑十尺之垣,周还墙,门、闺者非令卫司马门[5]。望气者舍必近太守,巫舍必近公社,必敬神之。巫祝史与望气者必以善言告民,以请上报守[6],守独知其请而已。无与望气妄为不善言惊恐民[7],断弗赦。

【注释】

[1] 釜:一本作“涂”。

[2] 者:通“诸”。门里:即“里门”。

[3] 筦:同“管”,锁。

[4] 葆卫:守护葆宫的卫兵。

[5] 非:疑当为“并”(孙诒让说)。司马门:守将官署中最靠内的一道门(岑仲勉说)。

[6] 请:通“情”,实情。下同。

[7] 无:当为“巫”。

【译文】

守将身边亲信,要挑选正直廉洁、忠实诚信、对人无害并能胜任事务的官吏。不要限制他们的饮食酒肉,金钱、布匹等财物各自保管,谨防互相盗窃。葆宫的围墙一定要修三重,守卫要给外垣墙头苫瓦。城内诸门皆设官吏,负责各门,启闭门皆须有主将所发的凭证。葆宫的守卫一定要选拔家庭富贵的卫兵担当,官吏必须挑选忠实诚信、可靠而又能胜任的人。令与将一级的官属要独立护卫,官署四周要筑起十尺高的围墙,守大门和闺门的卫兵,同时也看护司马门。望气者居住的地方一定要靠近守城主将的住所,巫师住所一定要靠近神社,必须像神灵一样敬重他。巫、祝、史与望气者必须以吉善之语安抚全城百姓,把占得的实情报告给守城主将,守城主将一人知道就行了。巫师和望气者胆敢以不吉的言语惊扰百姓,杀无赦。

52.18 度食不足,食民各自占家五种石升数[1],为期,其在蓴害[2],吏与杂訾[3]。期尽匿不占,占不悉,令吏卒微得[4],皆断。有能捕告,赐什三。收粟米、布帛、钱金,出内畜产,皆为平直其贾,与主券人书之。事已,皆各以其贾倍偿之。又用其贾贵贱、多少赐爵,欲为吏者许之,其不欲为吏而欲以受赐赏爵禄,若赎出亲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许之。其受构赏者令葆宫见,以与其亲。欲以复佐上者,皆倍其爵赏。某县某里某子家食口二人,积粟六百石;某里某子家食口十人,积粟百石。出粟米有期日,过期不出者王公有之,有能得,若告之,赏之什三。慎无令民知吾粟米多少。

【注释】

[1] 食:当为“令”。五种:即五谷。

[2] 蓴害:当作“簿书”。

[3] 杂訾:钱或物。

[4] 微得:通过秘密侦查获悉。

【译文】

估计粮食不足,就让百姓估算自家五谷存粮,规定缴纳日期,登簿记账,官吏偿付等值的钱物。过了期限隐藏不缴,或者还未全部上交,派小吏和士兵暗中侦查,搜出者处斩。有能知情举报者,官府赏赐缴获粮食的十分之三。征收粟米、布帛、金钱、牲畜,都要公正估价,给主人开具证明,写清征收的数量和价值。战事结束之后,一律按原价双倍偿付。或根据应征财物当时的价格和数量赐爵,愿意为官者给官做,不愿做官而希望以应得爵位官职赎出犯罪的亲戚、朋友者,依法可以允诺。那些接受赏赐者,让他们入葆宫进见,表示对他们的亲信爱护。愿意把所得财物再度捐献出来资助上级者,加倍赐予爵禄。账簿格式为:某县某里某人家里人口两人,存积粟米六百石;某里某人家人口十人,积存粟米百石。缴纳粟米财物有明确的日期,过期不纳者抄没归王公所有。有知情者,上报给官府,赏给查出粮食的十分之三。千万不可让百姓知道我军存积粮草的数量。

52.19 守入城,先以候为始[1],得辄宫养之,勿令知吾守卫之备。候者为异宫,父母妻子皆同其宫,赐衣食酒肉,信吏善待之。候来若复,就间[2]。守宫三难[3],外环隅为之楼,内环为楼,楼入葆宫丈五尺为复道。葆不得有室,三日一发席蓐,略视之,布茅宫中,厚三尺以上。发候,必使乡邑忠信善重士,有亲戚、妻子,厚奉资之。必重发候,为养其亲若妻子。为异舍,无与员同所,给食之酒肉。遣他候,奉资之如前候,反,相参审信,厚赐之。候三发三信,重赐之。不欲受赐而欲为吏者,许之二百石之吏,守珮授之印[4]。其不欲为吏而欲受构赏,禄皆如前。有能入深至主国者,问之审信,赏之倍他候。其不欲受赏而欲为吏者,许之三百石之吏者。扞士受赏赐者[5],守必身自致之其亲之所,见其见守之任。其欲复以佐上者,其构赏、爵禄、罪人倍之。

【注释】

[1] 候:斥候,侦察兵。

[2] 间:当为“问”(岑仲勉说)。

[3] 难:当为“杂”(孙诒让说),同“匝”。

[4] 珮:同“佩”。

[5] 扞士:捍卫城池有功的战士。

【译文】

守将入城,工作从挑选侦察兵开始。物色到合适之人就把他接到官署中养起来,但不能让他知道我方的守备情况。侦察兵之间要隔开居住,他们的父母、妻儿与之同住,赐给衣食酒肉等物,派人好好招待他们。侦察兵回来交差,要接受问询。守城主将的住处有三道围墙,最外层围墙的四角建楼,内层围墙也建楼,楼与葆宫相接一丈五尺建有复道。葆宫不得有内室。每隔三天发放一次草席,略作检查,把茅草铺在宫中,厚三尺以上。派侦察兵出城,一定要派乡镇中忠实可靠的稳重之士,家中有父母妻儿者要多予资助。侦察兵出城要发放足够的钱物,以便其安排好自己的家人。侦察兵要分开居住,不能与众人同住,供给饮食要有酒有肉。派遣别的侦察兵,给予的钱物须与前者相同。侦察兵回来之后,将二人的情报互相参照核实,确实可信的话要厚赏他们。三次派出侦察兵,如果所获情报确实没有出入,就要加重奖赏。不愿受赏而愿做官者,许诺他二百石的官阶,守城主将授予他官印。不愿做官而愿受赏者,爵禄同前。有能力深入敌国探察情报者,经过审查确实可信,对他的赏赐要加倍。若他不愿受赏而愿做官,许诺他三百石的官阶。保卫城池功劳卓著的受赏勇士,守城主将一定要亲自将赏赐送到勇士父母住的地方,让他们亲睹主将对他们儿子的恩宠。那些把赏赐再度捐献给国家以资助上级者,所给奖赏、爵禄或赎出罪人的数量分别加倍。

52.20 出候[1]无过十里。居高便所树表,表三人守之,比至城者三表,与城上烽燧相望,昼则举烽,夜则举火。闻寇所从来,审知寇形必攻,论小城不自守通者[2],尽葆其老弱、粟米、畜产。遣卒候者无过五十人,客至堞,去之,慎无厌建[3]。候者曹无过三百人,日暮出之,为微职[4]。空队[5]、要塞之人所往来者。令可□迹者[6],无下里三人,平而迹[7];各立其表,城上应之。候出越陈表,遮坐郭门之外内[8],立其表。令卒之半居门内,令其少多无可知也。即有惊,见寇越陈表,城上以麾指之,迹坐正期[9],以战备从麾所指。望见寇,举一垂[10];入竟,举二垂;狎郭,举三垂;入郭,举四垂;狎城,举五垂,夜以火,皆如此。

【注释】

[1] 侯:指前沿哨兵。

[2] 论:考虑,掂量。守通:守卫交通要道。

[3] 建:疑为“逮”之形误。逮,古与“怠”通(孙诒让说)。

[4] 微职:当为“徽识”,徽章标志。

[5] 空队:当为“空隧”,幽僻小径。

[6] 迹者:查勘行人踪迹的巡逻兵。

[7] 平而迹:当为“平明而迹”(王引之说),清晨进行察看。

[8] 遮:当为“斥”,指留守城内的哨兵。参见《杂守》篇注。

[9] 迹坐击正期:当为“遮坐击鼓整旗”。

[10] 垂:同“燧”,烽烟。

【译文】

前沿哨兵出城巡逻不能超出十里。在地势高而便利处设立标竿,每个标杆安排三人看守。从最远处到城邑共设三处标杆,与城上烽火相望,白天举烽烟,晚上烧烽火。弄清敌军所来的方向,查知敌军势必攻城,若考虑到城小无法守住交通要道,就将老人、孩子、粟米、牲畜尽数护送入城。派出的巡逻兵不超过五十人,当敌兵兵临城下,立刻撤回,不要滞留城外。巡逻兵人数不超过三百人,天黑出城,戴上徽章标志。派人到幽僻小径和要塞处察看敌人踪迹。派出善于察看行人踪迹的巡逻兵,一里地不少于三人,天未亮就出城查勘。每人都树起向城上传递信息的标杆,城上作出回应。巡逻兵出城设置标杆,城内哨兵坐于郭门内外,也树立标杆以与城外联络。命令士兵一半在郭门内,一半在郭门外,使敌人无从知道我军人数多少。一旦情况危急,看到敌军已越过城外标杆,城上就用旗号指挥士卒,哨兵击鼓整旗,跟随城上旗号的指挥作好战斗准备。望见敌军,燃起一堆烽烟;敌军入境,燃起两堆烽烟;敌军接近外城,燃起三堆烽烟;敌军攻入外城,燃起四堆烽烟;敌军逼近城墙,燃起五堆烽烟。夜间就燃烽火,其他全部相同。

52.21 去郭百步,墙垣、树木小大尽伐除之。外空井尽窒之,无令可得汲也。外空室尽发之,木尽伐之。诸可以攻城者尽内城中,令其人各有以记之,事以[1],各以其记取之。事为之券,书其枚数。当遂材木不能尽内[2],即烧之,无令客得而用之。

【注释】

[1] 以:同“已”,完毕。

[2] 遂:指大路。

【译文】

距离外城百步之内,墙与树木不论大小全部拆除、砍伐掉。城外空井全部填塞,使敌人无法打水。城外空屋全部拆毁,树木全部砍光。一切可以用来攻城的东西全部运进城内,让物主做好记号。战事结束,按各自的记号取回。事前写好收据,写清品种数量。当路木材不能全部运进城的,即刻烧掉,不要让敌军得以使用。

52.22 人自大书版,著之其署忠[1]。有司出其所治,则从淫之法[2],其罪射[3]。务色谩正[4],淫嚣不静,当路尼众[5],舍事后就,逾时不宁,其罪射。喧嚣骇众,其罪杀。非上不谏,次主凶言[6],其罪杀。无敢有乐器、弊骐军中[7],有则其罪射。非有司之令,无敢有车驰、人趋,有则其罪射。无敢散牛马军中,有则其罪射。饮食不时,其罪射。无敢歌哭于军中,有则其罪射。令各执罚尽杀。有司见有罪而不诛,同罚;若或逃之,亦杀。凡将率斗其众失法,杀。凡有司不使去卒、吏民闻誓令[8],代之服罪。凡戮人于市,死上目行[9]。

【注释】

[1] 忠:同“中”。

[2] 从:同“纵”。

[3] 射:当为“”(孙诒让说),军中以箭矢穿耳的刑罚。

[4] 务色:当为“矜色”(苏时学说)。

[5] 尼:止,阻碍。

[6] 次主:当为“恣出”之讹(岑仲勉说)。

[7] 弊骐:当为“弈棋”(孙诒让说)。

[8] 去:当作“士”。

[9] 死:指死尸。上目行:当作“三日徇”(孙诒让说),示众三日。

【译文】

每个人写好自己的木牌,置于官署中。官方公布刑罚条例,包括惩治放纵淫欲之法,以箭穿耳;骄矜无礼、欺压良民,喧嚣不止的人,当路故意阻碍民众的人,就职到岗位迟到,过戒严时间还不安宁的人,其罪也当以箭穿耳。喧哗叫嚣惊扰百姓,当判死罪。非议上级而不是当面进谏的人,随意散布不利言论的人,当判死罪。军中不准私藏乐器,不准下棋,有此行为者以箭穿耳。没有上级命令,军中不准驾车奔驰或徒步奔跑,有此行为者以箭穿耳。不准在军中散放牛马,有此行为者以箭穿耳。不按时饮食者,以箭穿耳。军中不得唱歌、号哭,有者以箭穿耳。命令各级官吏按刑罚条规执行,该杀则杀。官吏见到有罪者而不诛杀,与罪犯同罚。如果让罪犯逃走,杀责任人。率兵作战不得要领的将领,杀。凡官吏不能使兵士、百姓知晓军中禁令者,有人犯法时官吏代为受罚。凡是斩首于市者,陈尸示众三天。

52.23 谒者侍令门外[1],为二曹,夹门坐,铺食更[2],无空。门下谒者一长,守数令入中视其亡者,以督门尉与其官长,及亡者入中报。四人夹令门内坐,二人夹散门外坐。客见,持兵立前,铺食更,上侍者名。守室下高楼候者,望见乘车若骑卒道外来者,及城中非常者,辄言之守。守以须城上候城门及邑吏来告其事者以验之,楼下人受候者言,以报守。中涓二人,夹散门内坐,门常闭,铺食更;中涓一长者。环守宫之术衢[3],置屯道,各垣其两旁,高丈,为埤[4],立初鸡足置,夹挟视葆食[5]。而札书得必谨案视参食者[6],即不法,正请之。屯陈、垣外术衢街皆楼,高临里中,楼一鼓、聋灶[7];即有物故,鼓,吏至而止。夜以火指鼓所。城下五十步一厕,厕与上同圂,请有罪过而可无断者[8],令杼厕利之[9]。

【注释】

[1] 谒者:卫兵。令门:守将官署大门。

[2] 铺:同“餔”。下同。

[3] 术衢:四通八达的大街。

[4] 埤:城上有窥视孔的矮墙。

[5] 夹挟视葆食:文有舛误,当为“卒夹视葆舍”(孙诒让说)。

[6] 参食:当为“参验”(王念孙说)。

[7] 聋:当作“垄”。

[8] 请:为“诸”之误(孙诒让说)。

[9] 杼:清扫。利:当为“罚”。

【译文】

主将门外的卫兵共两队,夹门而坐,轮班吃饭,不能使守卫出现空档。门卫有一名首领,守将经常命他到军中巡查脱逃士兵,以此督促门尉及其官长,并报告脱逃者的姓名。四个士兵夹坐于守将门内,二人夹坐于散门外。有客来见主将,卫兵手持兵器站在前方,吃饭时进行更换,要报告卫兵的姓名。守将堂下或高楼中观望敌情的人,一望见有乘车和骑兵从道外而来,以及城中有异常情况,立即报知守将。守将等候城门上观察兵和城邑官吏中来报告此事的,参验情况。主将楼下的人听取观察员的话,报给主将。任命两名中涓官,在散门内夹道而坐,门平时经常关闭,轮班吃饭。中涓官中要有一名年长者。环绕守将宫室的大路修筑夹道,两边分别砌墙,高一丈,墙头女墙设置窥视孔,像鸡脚一样高立,以便监视葆舍。每收到文书都一定要认真与其他情况参验,不合军法之处立刻呈请上级。夹道、墙外大路、街道都建高楼,居高临下立于里中。楼上备有一面鼓、垄灶,有事击鼓,官吏全部赶到时停止。夜间用火把照亮鼓所在地点。城下每五十步建一个厕所,与城上相应位置的厕所共用一个粪池,让有过失又不至判刑的人去打扫,作为惩罚。

【评析】

墨翟善守,不仅表现在各种行之有效的防御战术和武器装备上,同时更体现在对战备工作的高度重视上,也就是墨子所说的“备不先具者无以安主”。墨子强调,无论在战前、战时和战后,都需要高效运转的指挥体系和严密的组织管理。同时,面对残酷的战争和复杂的人性,严酷的刑罚和丰厚的奖赏都是震慑异己者和意志薄弱者的有效手段。至于吊死扶伤,更是墨家兼爱思想中的应有之义。

《号令》篇着重构建的首先是一个能够高效运转的指挥体系。在墨子看来,一个高效的指挥体系必然是以守城主将为中心的权责明晰的人事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岗位和明确的职责,不能越俎代庖,更不能玩忽职守。不同于和平时期的国家管理,战时守城主将最关注的不是自己的副手,而是情报人员,所谓“守入城,先以候为始”。只有建立起完备的情报系统之后,主将才会考虑各级官吏的任免和权责的划分。墨子指出,官吏安排有一个基本原则:“守之所亲,举吏贞廉、忠信、无害可任事者。”墨家深谙用人之道,指出要用人不疑,“其饮食酒肉勿禁,钱金、布帛、财物各自守之”。当然,对于“有仇怨不相解者”,守将一定要事先为之调解,并把他们安排到互不隶属和相干的岗位上去。至于守城中的重要岗位,自然要从公正而有能力的人中挑选,但这些人必须是身家青白、毫无问题,原则上这些人要么是立过军功的勇士,要么是富家子弟中的佼佼者。

所谓号令,并不是指具体的军事口令,而是指各种军规军纪、战时管理条例和各种禁令。墨子的防御事实上是一种全民防御,即全民皆兵、共同参与。正如孟子所言:“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孟子·离娄上》)在残酷的战争面前,没有性别、年龄的差别,一座城池就是一个命运共同体,所有人都被赋予天然的守城职责。对战斗人员而言,严肃的纪律是维持军队战斗力的基本要求,而在硝烟弥漫的战场上,严刑峻法更是震慑意志薄弱者的必要手段,可以将所有官兵凝结成一个最为坚固、最为高效的战斗集体。一盘散沙似的集体没有任何战斗力,更无法对抗强大的敌人,最后必然走向城毁人亡的悲惨结局。同样,对非战斗人员而言,既然是休戚与共,战时就有义务密切配合政府的管理,而政府也必须详细制定比平时更为严苛的战时管理条例和各种禁令,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配合军队的各项军事行动,另一方面也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奸细的渗透和变生肘腋的风险。有时候,内部悄无声息的渗透甚至比外部的猛烈进攻破坏力更强。所以,墨子才强调指出,战时建立一个覆盖全城的监控网络和快速反应机制是十分必要的,而最有效的方法莫过于人与人之间的互相监督和畅通无阻的汇报机制。这样,当有奸细出没或有人出现投敌倾向时便能尽早发觉,及时处理,将危险扼杀在萌芽状态之中。

当然,战争不是只有冲锋陷阵,还需要做好战后的善后工作。善后工作千头万绪,除了补偿战争中征调的民间物质之外,就是要处理好活人和死人的问题。对活着的人,要有功必赏,有过必罚。“命必足畏,赏必足利。”无论赏罚,都要充分体现政府号令应有的威严。在墨子来说,义就是利,正义就是对有功者予以物质和精神利益方面的奖赏,就是要给予他们财富、爵位和荣誉,“高予之爵,重予之禄,任之以事”(《尚贤》)。对于战争中死去的人,要做好抚恤工作,逝者已矣,要把死者应得的荣誉和奖赏留给还要继续活下去的亲属。这不仅是一种姿态,也是对号令威严的一种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