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解】

《小取》篇同样是《墨辩》中的重要篇章,内容则侧重探讨辩论的意义、方法,并涉及一些修辞学、逻辑学方面的问题。文章首先指出,辩论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意气之争,而是出于“明是非”、“审治乱”、“明同异”、“察名实”、“处利害”、“决嫌疑”的理论需要才进行的有意义和有针对性的交流。在论辩方法上,文章提到或、假、效、譬、侔、援、推等多种具体方法,并强调对各种方法的合理运用。此外,文章还涉及人类认识事物方面的一些问题。

37.1 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1],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2]。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

【注释】

[1] 摹略:归纳,概括。

[2] 类:指以事理是否同类为标准。

【译文】

辩论,就是要明辨是非,探求社会政治治乱的规律,弄清事物的异同之处,考察名实的深层关系,摆正利害关系,决断疑难。归纳概括万物的现象,分析、比较各方面观点,用概念指称事物实质,以语言阐明思想,用理论揭示原因。以类别相同与否来决定取舍。不用自己坚持的观点去非议别人的观点,自己所不具备的条件也不强求他人具备。

37.2 或也者,不尽也。假者,今不然也。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辟也者,举也物而以明之也。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援也者[1],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2],同也。“吾岂谓”也者[3],异也。

【注释】

[1] 援:援引。

[2] 是犹谓:这就好比是说。

[3] 吾岂谓:我难道是说。

【译文】

或,意味着并非全都如此。假,意思是现在不是这样。效,就是为事物树立行为法则。所效,指设立法则所依据的标准。与所效者相符,就是正确的;不相符,就是错误的。这就是效。辟,用彼事物进行类比以说明此事物。侔,是两个词词义相同而可以互相通用。援,意思是说:“你正确,为什么我就独独不正确呢?”推,就是从对方所不赞同的观点中找出与对方所赞同的观点中的相似之处,以此证谬对方观点。“是犹谓”,是指两者观点相同。“吾岂谓”,是指两者观点不同。

37.3 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辞之侔也,有所至而正[1]。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是故辟、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2],远而失,流而离本[3],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夫物或乃是而然[4],或是而不然[5],或一周而不一周[6],或一是而一不是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非也[7]。

【注释】

[1] 正:当作“止”(孙诒让说)。

[2] 危:同“诡”,诡辩。

[3] 流离:指随着辩论的展开,双方在不经意间脱离辩论的本意而为辩论而辩论。

[4] 是而然:即前提肯定,结论也是肯定的。

[5] 是而不然:即前提肯定,但结论是否定的。

[6] 周:周遍,这里指事物具有普遍性。

[7] 这几句话涉上而衍,当删。

【译文】

各种事物都有相同之处,但并非完全相同。辞义相等同,但有一定的限度。事物呈现出某种形态,有其之所以如此的客观原因。呈现出的形态虽然相同,但背后的原因却不一定相同。赞同,有赞同的原因;赞同是相同的,赞同的原因则未必相同。所以说辟、侔、援、推这些推理原则,滥用就会出现偏颇,循环论证就成了诡辩,离题太远会背离主旨,随波逐流会因脱离论题进而失去本意,这些情况不能不审慎,不能随意使用。所以,言语的表达方式多种多样,不同类别的事物有不同成因。因而在推论中需要注意不能以偏概全。事物有些前提肯定结论也肯定,有些为前提肯定但结论却是否定的。有时事物在某些方面具有普遍性,但在另外一些方面却不具备普遍性;有时事物在某些方面观点成立,而在另外一些方面则观点不能成立。不能总是生搬硬套。

37.4 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骊马[1],马也;乘骊马,乘马也。获[2],人也;爱获,爱人也。臧,人也;爱臧,爱人也。此乃是而然者也。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其弟,美人也;爱弟,非爱美人也。车,木也;乘车,非乘木也。船,木也;人船[3],非人木也。盗人,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奚以明之?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世相与共是之。若若是,则虽盗,人人也[4];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人[5],非杀人也;无难盗无难矣[6]。此与彼同类,世有彼而不自非也,墨者有此而非之,无也故焉[7],所谓内胶外闭,与心毋空乎?内胶而不解也。此乃是而不然者也。

【注释】

[1] 骊马:纯黑色的马。

[2] 获:奴婢,与“臧”义近而小别,后者多指男性奴仆。

[3] 人:当作“入”。

[4] 人人也:衍一“人”字。

[5] 杀盗人:“人”字衍。

[6] 盗无难:三字衍。

[7] 也:当作“他”,其他,别的。

【译文】

白马是马,乘白马是乘马。深黑色的马是马,乘深黑色的马是乘马。奴婢是人,爱奴婢是爱人。奴仆是人,爱奴仆是爱人。这就是前提肯定,结论也肯定的情况。奴婢的双亲是人,奴婢事奉双亲不能等同于事奉人。奴婢的女弟是个美人,奴婢爱其女弟,不能等同于爱美人。车是木头造的,乘车却不是乘木。船是木头做的,进入船里而不是进入木头里。盗贼是人,盗贼多却不能等同于人多,没有盗贼也不是没有人。如何能够说明这一点呢?厌恶盗贼多,并不是厌恶人多;希望没有盗贼,并不是希望没有人。这是世所公认的公理。如果肯定了这一点,那么虽然盗贼是人,但爱盗贼却不是爱人,不爱盗贼也并不意味着不爱人,杀盗贼也不是杀人,这没有什么疑难之处。这与前面提出的观点相类似。然而世人赞同前面的观点,从不认为自己错误;墨家提出这后一个主张却遭到非议,没有其他缘故,不正是所谓内心固执、耳目闭塞,并且内心不空容不下任何别的东西吗?内心固执到无法开解的程度。这就是前提肯定而结论否定的情况。

37.5 且夫读书,非好书也[1]。且斗鸡,非鸡也[2];好斗鸡,好鸡也。且入井,非入井也;止且入井,止入井也。且出门,非出门也;止且出门,止出门也。若若是,且夭,非夭也;寿夭也[3]。有命,非命也;非执有命,非命也,无难矣。此与彼同类。世有彼而不自非也,墨者有此而罪非之,无也故焉,所谓内胶外闭与心毋空乎?内胶而不解也。此乃是而不然者也。

【注释】

[1] 此句当为“夫且读书,非读书也;好读书,好书也。”(孙诒让说)“且”字衍,当删(沈有鼎说)。

[2] “非”字下疑脱一“好”字。“且”字衍,当删(沈有鼎说)。

[3] 此句疑有脱误,当为“寿且夭,寿夭也。”(沈有鼎说)

【译文】

读书,不能等同于喜好书;好读书,等同于好书。斗鸡,不能等同于真的喜好鸡;爱好斗鸡,才等同于喜好鸡。将要入井,不能等同于入井;阻止将要入井者,才等同于阻止入井。将要出门,不能等同于出门;阻止将要出门者,却等同于阻止出门。如果确定了这一点,那么即将夭折,不能等同于夭折;寿命即将终结,才等同于夭折。有天命,不能等同于天命;非难执有命论的观点,就是非命论。这没有什么疑难之处。这与前面提出的观点相类似。然而世人赞同前面的观点,从不认为自己错误;墨家提出这后一个主张却遭到非议,没有别的缘故,不正是所谓内心固执、耳目闭塞,并且内心不空容不下任何别的东西吗?内心固执到无法开解的程度。这就是前提肯定而结论否定的情况。

37.6 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不周爱,因为不爱人矣。乘马,不待周乘马然后为乘马也;有乘于马,因为乘马矣。逮至不乘马,待周不乘马而后不乘马。此一周而一不周者也。

【译文】

爱人,待到遍爱所有人之后才可以算是爱人。不爱人,不必待到普遍不爱所有人;不普遍爱所有人,已经可以算是不爱人了。乘马,不必待到乘遍所有的马才算是乘马;只要乘过马,就可以算是乘马了。至于不乘马,就要等到不乘所有的马之后才算是“不乘马”。这就是在某些方面具有普遍性而另外一些方面不具普遍性的情况。

37.7 居于国,则为居国;有一宅于国,而不为有国。桃之实,桃也;棘之实,非棘也。问人之病,问人也;恶人之病,非恶人也。人之鬼,非人也;兄之鬼,兄也。祭人之鬼,非祭人也;祭兄之鬼,乃祭兄也。之马之目盼,则为之“马盼”[1];之马之目大,而不谓之“马大”。之牛之毛黄,则谓之“牛黄”;之牛之毛众,而不谓之“牛众”。一马,马也;二马,马也。马四足者,一马而四足也,非两马而四足也。一马,马也。马或白者,二马而或白也,非一马而或白。此乃一是而一非者也。

【注释】

[1] 盼:当为“眇”(顾广圻说),瞎一只眼睛。

【译文】

居住于某国,就是居住于某国。在某国有一所住宅,并不是拥有整个国家。桃的果实,是桃。棘的果实,不是棘。探望人的疾病,是探望人。厌恶人的疾病,不是厌恶其人。人的鬼魂,不是“人”。哥哥的鬼魂,则是哥哥。祭祀人的鬼魂,不是祭人;祭祀哥哥的鬼魂,是祭祀哥哥。眼睛黑白分明叫“盼”,这匹马的眼睛瞎了一只,就可以称为“马眇”;这匹马的眼睛大,却不能称为“马大”。这头牛的毛黄,就可以称它是“牛黄”;这头牛的毛多,却不能称为“牛多”。一匹马,是马;两匹马,也是马。马有四蹄,是说一匹马有四只蹄子,而不是说两匹马有四只蹄子。一匹马,是马。有的马是白色的,是说两匹马中有一匹马是白色的,而不是说一匹马有时是白色的。这就是事物在某些方面观点正确而在另外一些方面观点会出现错误的情况。

【评析】

《小取》是反映墨家逻辑思想的一篇专论,在中国逻辑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从整体上看,本文主题清晰,层次分明,与《大取》篇的凌乱状况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堪称墨家逻辑学的纲领性文献。文章开宗明义,首先指出辩论的目的在于“明是非”、“审治乱”、“明同异”、“察明实”。辩论不是为了辩论而辩论,而是要在客观反映社会现实的基础上追求真理,所以墨家才会对意气之争不屑一顾,反对一切形式的诡辩论。墨家认为:“辩,争彼也。辩胜,当也。”(《经上》)辩论的目的既然是为了“明是非”,不同观点之间的碰撞必然会起争执;争执的结果不是看谁的口才好,而是看谁的辩论过程更恰当,更客观而具有说服力。

有了端正的辩论目的,还需要强大的辩论方法和技巧。《小取》篇接下来提出了或、假、效、譬、侔、援、推等多种具体论辩方式。“或”是指一类事物的部分是如此,但不能说明全部如此。“假”是指如果某个前提条件成立,后面的相关结果就能够实现,但事实上前提条件不可能成立。“效”是指需要为辩论对象设立有效的准则,“所效”是指设立准则需要依据客观的标准,准则与标准相一致就说明结论是正确的,反之就是错误的。“譬”是指在两个具体相似点的对象之间,可以用彼事物来说明此事物,这实际上是一种譬喻类推的方法。“侔”是指两个词义相同的对象之间可以互相通用,也就是比辞类推,这是一种较“譬”更为抽象的一种类推方法。“援”是指援例类推,在具体运用上就是用对方所不认同的观点去比附对方所认同的观点,从对手的矛盾之处揭示其观点的谬误,也就是归谬法。不难看出,上述论辩方式都具备较强的实用性,但作者也清醒地认识到,言辞具有很大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和多样性,不能教条式地看待和运用这些方法。最后,文章又以“侔”为例,详细论述了这种推理方式在实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四种情况:“是而然”、“是而不然”、“一周而一不周”、“一是而一非”。文章布局合理,重点突出,显然经过作者的精心考虑。

总的来看,以辩论为重心的逻辑学体系体现了墨家一贯的功利性特征,具有注重实质、强调名实相符、不注重论证过程等特点。詹剑峰在评价墨家辩学时说:“墨子形式逻辑关于论式方面,不免简略。譬如推论式,墨子就没有明确的论述,更谈不上周密,比起希腊的逻辑和印度的因明是有逊色的。”(《墨家的形式逻辑》)应该说詹剑峰的这个观点是比较客观的,但这种重视结果而忽略论证过程的特点并非墨家独有,而是中国古代学术的一种共性。与其说这种共性是缺点,不如说是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独有特色:重视顿悟和结果而不太关注(或者说不拘泥于)如何达成这种结果。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但墨家逻辑学的重要性和历史地位却是毋庸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