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论道德生活之无外在目的与功利心习之辩证发展

吾人于上文,对人之道德心灵道德生活之论述,皆不外对道德实践境之说明与描述,以附及于人之道德生活可至于超生死之境。然人对有此道德生活之圣贤人格之杀身舍生,既生慨叹惶惑之情,更由此情下落一步,即更可于此人之何以当行其心之所视为当然,以成其道德人格,至以圣贤之人格为理想,而不惜死亡于此世界中,发生二问题。其一问题是:人何以必当有道德生活,以成一道德人格,以至以圣贤之人格为理想?此中之理由毕竟何在?其第二问题是:此道德生活之为人所当有而为当然,是否即为人所能然,或人所实然?盖为人所能然者,与为人所实然之义不同。自实然之观点看,人所能然者,皆只是可有、可然,而亦可不有、而不然者,亦即在实然上看,乃或有而然,或无而不然之或然者。或然者,即非必然、定然,而为偶然、假然者。吾人观世间之人,或有道德理想,或无道德理想,有者不必有最高理想,有最高理想亦不必能实践之而实现之,至于成贤成圣;而无道德理想者,则其行为固或自然合道德理想,然亦恒不合,而与之相违,故人有不德之行为或罪恶之行为。是即证:在实际上看,人之生活之是否合道德,是否有道德理想,有之是否能实践,实践之是否可至成贤成圣,只为种种不同之可能。此种种之可能,分而观之,当其未有实现之之事实时,初皆只是一可然,合而观之,则初只可形成一或如此,或如彼之或然命题;对特定之人而观之,则只可形成一假定其如此如彼之假然命题,皆非定然必然。至于当此诸可能之一,实现为事实时,此事实则初当说为偶然之实然。对此任一已有偶然之实然,为如此之一实然而观之,则又皆可形成一经验事实之知识命题。此一命题,直对一经验事实言,亦可视为一事实上之定然。人若问此定然之事实之何以如此,而求得其心理、生理、物理上之原因,而依此原因之实然,以观其结果之实然的相从,则结果似皆原因所决定或规定,而为有一在事实上因果关系上之必然者。然此一切于偶然之实然,而说之为定然、必然者,皆不必合于道德上之当然,其初亦只为事实上之可然、或然、假然。此中,吾人若以道德上之至高之当然者为标准,则一切人之生活,在事实上合于此标准者,唯是由贤而成圣之人,而圣人则恒千百世而一遇。则圣人之出现,乃事实上最为偶然之事。若人之生活之合道德为偶然,有自觉道德理想者,即偶然中之偶然;有之而更能实践之者,又为偶然中偶然之偶然;实践之而至乎其极,以为圣人者,更为此三重偶然者中之偶然。则圣人即人中之例外,而非圣人,则为人之常,亦为人之常然,普遍的然。圣人则特殊而又特殊之特殊的非常之人。则吾等常人,何以又必须以此非常之人之道德生活,为作人之最高标准乎。此则重连于上述之第一问。

对此上之二问题,吾首当答者,是人何以必当有道德生活之问。吾将说此道德生活之当有,不能另有一道德生活外之理由。此即因此生活不能更有其上其外之目的,故亦不能有具此道德生活之道德心灵所自觉以外之理由。因若吾人再有此以外之目的,此目的为吾人之道德心灵所自觉,即仍是吾人之道德生活中事。人若谓吾人之道德生活所怀抱之目的,为求自己之幸福,或完成上帝造人之意旨,或促进社会之文化,或完成自然宇宙之进化;则此乃意谓此道德生活为一手段,而此诸目的则在其上其外,道德生活乃为以达此诸目的之一手段,而成为当然。但此说显为悖理者。其所以为悖理,因一手段之对一目的之实现为当然,必须此目的之实现之本身为当然;必须人之怀此目的之本身,亦为当然。人之怀抱一目的,其本身乃人之生活中事。一目的是否当怀,亦人之道德判断、道德思想中事。则吾人纵谓人之道德生活为达某目的之手段,而人之怀抱此目的之事,所成之道德判断思想与道德生活,则不能视为一手段。人之知此目的之为当怀、当有而为当然,即为直接知其为然,而非以其可为另一目的之手段之故。此中,无论吾人如何将此目的之观念,加以推进扩大,以谓吾人所怀之目的之所以为当然,乃所以为一更进一层之目的之达到;此进一层之目的为人所当怀、当达到而被视为当然,仍是由人之直接知其为当然。吾人在知一目的为当然以后,吾人亦更可依理性,而望此目的之为他人所视为当然,为未来之我所视为当然,以求此目的之普遍化于我之未来与他人之心灵;而如此之望之本身,亦为当然,其自身亦为一当然之目的。由此而人任何视为当然之目的,人皆可依理性,而更望此目的之普遍化于未来之我与他人之心灵,以成更高之目的。然此目的则直接依理性而创生,初不只依其先所视为当然之目的而创生。凡人先所视为当然之目的,若其不合此理性之标准之衡量,人亦可立刻知其先之视为当然,非真正之当然。由此而一切目的之为当然,即皆依理性而规定。唯依目的之为当然,而后达此目的之手段为当然;则达目的之手段之为当然,亦依理性而规定。于是吾人之判断一目的与手段为当然之思想,即唯是一理性所规定之思想。由此思想而成之行为与合此思想行为而成之生活,亦只是一为理性所规定之生活,亦即一理性化之生活。此理性化之生活中,包括一切理性化之目的与达目的之手段之事,则此一生活不能更外有其目的。此生活本身,已依理性而规定为当然,则不待其外之更有一理由,以使之成为当然。盖凡人问其外之当然之理由,此问皆只是人之依理性而问。此所知之当然之理由,仍在人依理性而问、而知之之道德心灵之内,亦在人之道德生活之内。则问其外之理由,仍只是依此理性,而在此心灵生活之内部问,乃终不能出于此理性与心灵生活之外,而亦实无此外之可问矣。

由上所论,人之成其道德生活,以至成圣成贤之事,皆不能说外有目的,以一切目的皆在有此生活之心灵之自觉中故。于是此道德生活全部是自生、自进、自主、自动、自立、自化、自成、自得,以至于高明广大之域,以参于天地,通于神明。然人之所以恒不能免于问此生活毕竟有何目的,则亦有故。其故在人之日常生活中原有种种自觉不自觉之其他生活之目的,横亘胸中以求遂,而恒未得。故闻人言任何不同之生活,即不自觉间持其所亘塞于胸中之目的,与之相对照关联,而欲知此生活对其目的之达到,有何用处。人于此实预先假定,唯能达到其胸中先有之种种目的者,方为有用,而有利于其目的之达到;否则为无用,或有害于其目的之达到者。此一以人所先存之一目的,定有用与无用之分、利与害之分,而本之以为其思想行为上之取舍之标准,即为人在日常生活中,共有之一功利心习。依此功利心习,而于凡不同于其平日之生活与其中之思想,其他之形态之生活与思想,即必首问其有何用。其此问之实义,乃问其对其平日生活中之目的之达到有何用,即问其对此目的之达到,能得何利、能去何害而已。故在人作此道德生活有何用之问时,吾人只由上来之说以证道德生活不能外有目的,人虽自知无可置辩,然仍可心有不服。于此古今之圣贤之立数,遂有二态度。一为先彻底打消其平日计较利害之功利心习,直下划开此中之义利之别,使人直下先认取义之所在,亦即道德生活上之当然之所在。如孔子孟子与西方之康德之哲学,皆是本此态度立言,此乃一顿教。然亦须有根器者,方能直下承担。而另一态度,则是直就一般人所视为利害之所在与其所持之目的之所在处,说汝之所谓以某目的之达到为利者,实非真利,汝之自利之道,适以自害,而汝果能依道德生活上之当然以知义而行义,则似自害而非真自害,正所以成汝之自利。此则顺人之功利心习,或世所谓人之自私自利之心习,而更导之于此功利心习之外之道。此亦圣贤立教所不废。如大学之以义为利,王阳明之将汝私来克汝私,与一般宗教之善恶果报之说皆是也。

此以义为利之教,对以义为义之教言,乃属第二义,其严正不如以义为义之教。然在效用上,则可遍接群机,又在义理上,人兼统义利为说,亦可成一更圆融之论。盖人固皆有一功利心习。在有此心习上看,人皆为自私自利者,亦唯赖以利害说之,方可动其心。今吾人亦未尝不可依必然之理由,以指出:人之不道德的行为思想与生活,其求自利者,必归于自害,而一切合于道德之行,无论为人之所自觉与否,皆是成就其生命存在之利者也。

上文言人以不道德之行为思想与生活,求自利,必归于自害,如孔子所谓放于利而行,多怨;孟子所谓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皆有此义。古今中外之言不德之行之求自利,恒归于自害者,不可胜数。而其所依之根本原理,不外不德之行皆不合理,而势必兼与他人以及自己另一不德之行或有德之行,相矛盾,以归于相毁而不存在。此即与人之求存在之要求相违,而此要求即不得其满足,而人自受其害。此亦如一切不合理性而相矛盾之思想必相毁,而不能共存于人之心灵之中。自人所知之经验事实观之,人之不德之行,固亦可在一时得其所意想之利,然若自长时期或无尽之长时期观之,则不德之行之相续,终必遇与之相矛盾冲突者,则于理于事,皆无可逃。宗教家即依此以立其因果报应之说。此因果报应之说,自只为一超越的信仰,非人所知之经验所能全证实者。亦正因其不能全证实之故,人乃更有全不为利而只见义,为行义而行义,而顺上述之第一义之教,以成其德行之道德人格之存在。世间中之有此只见义,而为义行义之道德人格,亦正因在经验事实上看,义原不必有利之故。故有此人格存在之世界,亦理当为一在经验事实上看,义不必与利相连之一世界,而后此种人格之存在为可能,而上述之第一义之教乃得立。然上述之超越的信仰,在经验事实上之不能全证实,亦不证此超越的信仰之不当有。此信仰之所以立,亦有一义理上之必然。此于后文论佛家之境处当说。又此超越的信仰,虽不能在经验事实上全证实,然亦有若干事实之证实。其不能由经验事实所证实之处,亦不能有经验事实,加以否证。故亦无一经验事实,能阻止此信仰之生起,而此信仰即永有生起之可能。当其生起,人信有因果报应之时,人即可由知不德之行,必致当身或身后之祸害,唯德行可致身后之福利,而本其利害之计较之心,以去其不德之行,而成其德行。此人计较其身后之利害之心,乃其生前之计较利害之心之延展。人之计较利害之心,可及于今生之未来,则亦可延展而计及身后。故人可有此身后之因果报应之信仰之生起。此信仰,固亦非在事实上为人所必生起,因人可不信有身后之来生之生命,则人亦可不顾其身后之来生之报应。然人在事实上之不生起此信仰,仍不能阻止人之忽然信有来生,信有来生之报应。事实上人之为恶者,亦恒会忽然念及其来生之将受报等。吾人今只须说明此现有之经验事实,无能阻止此信仰之生起者,此信仰生起后,人即必本其计较利害之心,以去不德成德,以达其得利避害之目标。是即见人之由计较利害之心出发,其动机虽至卑下,然亦足够引导其至由去不德以求成德之道路之上。此即已足够在原则上说明:一切人之只计较其个人之利害,或极端自私自利之心,以为其无尽之不道德之行,即必与其自私自利之目标相矛盾。此矛盾,在原则上必可为其所自见,而更即依其自私自利之目标,以自去其不德之行。此即见人之自私自利之心,并不能阻止人之道德行为之出现,而此自私自利之心,亦原有过渡至道德行为之生起一性质也。至于当此道德行为既生起之后,此道德行为之相续,即又可转而自裁抑其自私自利之心。于是人之本自私自利之心为始,以有其道德行为者,即可转而以自私自利之心之裁抑,为其终。合此始终,以观此人之自私自利之心,即见此自私自利心之发展,为一辩证的历程,亦即一自相矛盾之历程,而向于其自身之毁灭与否定者。此中,除非谓人必不能自见其不道德之行为之归于自害,而与其自私自利之目标相矛盾,则此人之不德之行,与人之自私自利之心,即必有一归于毁灭之可能也。

八 道德生活中之必然、实然与常然

吾人之说此人之不德之行与其自私自利之心之必然有一毁灭之可能,此本身乃是一义理上之必然。在经验事实上看,人固亦永有一继续其不德之行与自私自利之心之可能。而在事实上看,人尚未为有德之行或不德之行时,其为或不为,初即只为可然、或然、假然之事。至在人已有之任一事实上看,则任一事皆为一实然,而知此实然之事之知识,皆对其事为定然;而其事之有,亦必有事实上之原因,为此原因所决定,而有一因果上之必然。如上来之问者所说。此吾人皆初无意否认。然吾人可更说,此人之有德之行,因其本于理性,故可不相矛盾,而前后相通贯,亦互相支持以存在,以日归于其生活之充实扩大,亦即其生命存在之充实扩大,而其所具之生命意义与存在意义,即更丰,而人可安于其中而得乐。此乐之所在,即利之所在。而此即兼达人之求更大之自利、求更大之生命存在之目标;而人之生命,即可稳定的存在于此有德之行之相续之中;此有德之行,亦可稳定的存在于此生命之中。然无德之行,因其导致与人我之其他无德之行与有德之行之矛盾冲突,则为在原则上不能安稳的存在于其生命之中者;而其无德之生命,亦本身不能安稳存在者。故此二者,虽皆为事实上之可能有,人之或有此、或有彼,为或然;然此中之人之生命之永为一无德之生命,或人之行之永为无德之行,则为不可能;而人之生命之长为一有德之生命或人之有德之行之永续,则为真实之唯一可能。至于人之一时之或有此、或有彼,虽为事实上之或然,二者之为或然之度,似为平等;然自长时期或无尽时期看,则二者之为或然之度,不能平等。人在事实上,亦只有在其生命成有德之生命时,此有德之生命之现有,乃为真实有。至当人之生命只为无德之生命时,此无德之生命之现有,则不能为真实有,以其虽现有而后可无故。依其后之可无以观,即见其有非真实有故。人即谓其在一时为真实有,其真实,亦只限于一时。此真实有之义,即相对于一时而有限制,而非无此限制之绝对真实有。今以绝对真实有为标准,以观此相对之真实有,仍可说此后者之有,为非真实之真实有。自其有非真实有以观,则人对其一时之有而说之为实然,此实然,即非真实之实然。人对其一时之实然,而有一定然之知识,此定然亦只对一时之有为定然,而为相对的定然。此知识,亦只为对此一时之“有”为真之一相对知识。此即不同于真实有之实然,为真实之实然,对之之定然之知识,为一绝对的定然而无假之可能之一绝对的知识者。由此而人对此一时之真实有,谓其亦有一定之原因,以决定其有,其决定为必然,即亦只为对此一时之有,为一必然之决定,而亦为只限于对此一时之有之一必然,而非对此一时有之无德之生命之未来生命,所能永加以决定之一必然。而对此未来生命言,此所谓必然决定,即非必然决定,即亦只为一时之偶然的决定。再依吾人之谓有德之生命有一安稳存在之义以说,则有德之生命在其自身之相续中,即有一内在的恒常性;无德之生命,则无此恒常性。有此恒常性之生命之生活,其前后相通贯,即可说为一真实之常然,亦定然,而必然之常然;而无之者,则其生活前后矛盾冲突,而无此常然,亦为无常,而非真实之常然。则人之有德而极至于圣贤,正为人之所以得其常然之道。于是有德之人与圣贤,纵在人类中居最少之数,然吾人仍可说其生命生活中有此常然。至于无德之人,非圣贤之人,纵居最多之数,然其中一一之人之生命生活中,皆无此常然,则其生命生活之如何如何然,即皆非常之然,而其为人亦非有常之人。唯有德之人或圣贤,方为真有常之人。此亦如朝生暮死之朝菌虽千万,仍不如常青之一松柏之为有常。常以时之久定,不以数之多定;则唯有德之人或圣贤能有常,而圣人即真正之常人。故儒家以唯圣人能称为庸常,唯圣人能极高明以道中庸,则前问者所持之或然、实然、定然、必然、常然之义,吾人固无不可一一翻转之而说矣。

至于吾人之言道德生活,必不只于言一合于道德之生活,亦必须言当有一自觉之道德理想,或为圣贤之道德理想者,则以人只有合于道德之生活,而无此自觉之道德理想,则不自觉其生活之合于其理想。此中,人不仅先缺乏一当然之理想之自觉,亦以缺乏此自觉,不知其生活之合于理想,而缺一“知此理想与生活之相合”之一思想与生活。此一思想乃高一层次而具更多之内容之思想,而有此思想之生活,亦为一高一层位具更多内容,亦更充实丰富完全之生活。此中,人所自觉之理想愈高,则其所能由自觉到此理想与生活之合一,而成之思想与生活,其内容亦愈多,其生活亦愈为充实丰富完全。故此一道德理想与其生活全合一之圣贤,即可称为一有完全之生活之完人,亦即一完全之生命存在。此完全之生命存在,不只为人所当有,亦为人之生命存在之最大之福与最大之利之所在者。由此而人即循其自私自利之心之发展,而知此为其生命存在之至福大利之所在时,人亦未尝不可自然的求对此道德理想有自觉,更求实践此道德理想,以为圣贤。此亦循人之功利心习自私自利之念而发展,亦可导致之事。人果至于自觉有道德理想,而至于为圣贤,人又必自然超化其功利心习与自私自利之心。此亦同于前说之一辩证历程,而见人之以自私自利之功利心习始者,而可以此心习之超化否定而毁灭为终者也。

至于自经验事实上看,人之生活之自然合于道德而合理性,而先无自觉之道德理想者,固多有之。人之有此自觉之理想,亦不必时时念及此理想也。则人之有此自觉与否,亦皆为可能,而人之实有此自觉,亦为偶然之事。人之无此自觉者,亦同可说有其所以无此自觉之必然原因。然此人之无此自觉之事实,并不能阻止此自觉之生起。则在原则上,人必能有此自觉,而人亦必不能永安于无此自觉之阶段。人在有此自觉之后,则此自觉之本身,即对其“自然合道德理性之生活与行为”中之“道德理性”,有一自觉。此自觉即同时自觉肯定此道德理性之存在,而更自觉的求实现之于其生活,以形成上所谓一更丰富充实而完满之生命存在,而使人更安于此自觉的具理性或道德之生活,而自得其乐者。此亦同时使其生命存在,得永安住于其自身。由此而上述之二可能,其为或然之度,即不平等;其为真实之度亦不平等;而当说唯人之生命存在之永安住于自觉的具理性或道德性之生活,乃人真实唯一之可能。至人之永安住于无此自觉而自然合道德而理性之生活,则非真实可能者也。此中之理由与吾人前说人在事实上可有德可无德之二可能,其或然之度、真实之度之不平等,其理由正相类。依此同类之理由,亦即可说:唯有此自觉者,乃能自觉其道德生活之有常,而唯有最高之道德生活而自觉之者,如圣人,乃能自觉其生活中之有至常与真常。盖其生活从心所欲而不逾矩,而皆自知之,即能随境之万变,而其感通之万变,皆合于理,皆前后相贯通、相支持以存在,而无不相顺,以归于至顺。人自知具此至顺,即自觉其具此至常与真常也。

九 或然、假然、偶然、实然、定然、必然诸观念之根源及逻辑理性、知识理性与道德理性之合一及当然与实然之合一

吾人上来辨一般之以人之自事实观点看人之生活之有德或不德,有自觉理想或无自觉理想,皆为事实上之可能,以疑道德上为当然者之不必然,亦非常然之说;而说此道德上之当然,非只为虚悬于实然之世界之上之一当然,而是即顺人实有之自私自利之功利心习之发展,经一辩证之历程,人亦必求其生活行为之合乎道德上之当然;以言此中人之违反道德之可能,非真实之可能;唯道德之生活为有常,圣人能有至常真常之生活,亦即有至常真常之生命存在与心灵,而圣人即有常之常人;以见人于圣人,不可只视之为非常,而只超越于常人之上,而当视为即常人之真求其为有此常之常人之所当至,所必能至,亦见吾人之在道德上说为当然者,亦根于事实上之真实可能,而根于实然。此有根于实然,即一必然而定然之义理。此则足以对销一般之疑此道德上之当然为孤立无依于实然、必然、定然等之外之说,以见义非只是义,亦能统利,道德之生活即所以达常人之求其生命存在之自利之目标。此即可导人之初唯知自利者以入于德行,而其教可遍接群机。然此亦非为设教,而姑为之说,而是此义之统利之道德之生活之能使人有此常,而其生命存在得为常,亦原有义理上之必然定然者在也。

然吾人今更当说者,则吾人若会得一更高明之义,则上来之疑亦不必设之而更答之。即凡此所谓或然、假然、偶然、定然、必然等概念,原只为吾人思想其所对之事实境、理想境之范畴的概念,或所谓思想或知识之模态的概念。此等等之皆属于思想,亦属于具此思想之生活、有此生活之生命存在与心灵之自身,为其有思想活动时,此思想活动之流行之方式,而实皆不宜持之以倒说其思想活动之流,所自出之原之本者。于此人若通此生命存在心灵之自身,及其思想活动之流而说,则此诸范畴概念之原,亦可得而论。盖此生命存在心灵,即思想活动之主体。思想活动之所向,即其所对之境。当此活动初发时,即在此活动之初几,其所向尚未定,即可此,亦可彼。此即见思想活动之初几中之具相异相反之二可能。人之思想活动之具可此可彼之二可能,乃逻辑理性中之“或然”之概念之一所自始处。至于专对“此”而言,则思此“或”思非此,为二可能,思此“或”不思此,亦为二可能。此亦逻辑理性中之“或然”之概念之所自始处。然要之,此“或然”之“或”,乃有此思想活动之心灵中之“或”,即此心之或。此心之或,实即心之惑,亦人之生命存在之惑。则逻辑理性中之或,即感。此惑亦即一原始之“问题”。佛家更可说为人所有之一原始的无知或无明。此乃对其尚无一定之所知而说。然此时人之能知自在。能知自在,而所知未定,则当说亦是生命存在心灵之知之一原始的生几所在。至于当此生命存在心灵之知之有其定向,而着于一定之境,而未知此境果何所是,而于其可能之所是者之一,有所偏着,更设定其何所是,是为假然。于此人若对境更有所感知,而所感知之内容,既合于此假然之一可能,亦可对消其他之可能,而人即谓此假然之可能者,得其证实,乃更不见有上述之或然;而唯有此所感所知者之如是如是,而肯定其如是,非不如是,非其他之如是;以对其如是,有一不待其他条件之定然之知识;而其所知之事实,对此知识言,即一定然之实然。于此,克就人之感知此如是而言,则人之感知活动,原亦有不感知此如是之可能,而其感知此如是,即原有偶然之义。则其如是之实然,即又可称为偶然之实然。此对知识为定然而兼偶然之实然的事实,人若更谓其有决定其为如是之实然的事实之开导因,形上因,为使其不如是为不可能者,即有所谓因果之必然。于是此事实,即可转而只称之为定然而必然之事实。然此定然而必然,不同于逻辑上之定然而必然。在逻辑上,凡命题无假之可能,而在逻辑上必真者,皆为必然。对一逻辑上之必真命题之无条件的肯认,亦皆为定然。故有假然或然之形式之逻辑命题,亦可为逻辑上之必然、定然,而与知识上之必然、定然不同。人于此若专依此其所知之因果关系之必然,所决定之定然的实然为标准,于是说一切只在逻辑理性上看为可设想之可能,未有必然之原因,加以实现,使之成为实然者,即皆只是知识上之或然假然;必有所感知者之证实,方为知识上之定然必然。此则是依知识理性而成之说也。今本人之此逻辑理性、知识理性,以观人之道德生活中所谓当然,则此当然者在其不自相矛盾之情形下,虽合于逻辑理性,然自其在事实上初为可有可无而观,即只为知识上之或然、假然,其事实上之有,亦只为偶然之实然。此即一般本其思想中之逻辑理性、知识理性,以观道德上当然者,所恒持之说也。

人之依此逻辑理性、知识理性,以观此道德上之当然者,恒视之为或然、假然、偶然之实然之故,乃由于其不知人之尚有其道德理性,而连此理性,以思想人之道德生活。然此不知,只为人之思想进行之一阶段之事。盖凡所谓当然者,初固关于人之情意行为,不关于逻辑知识。然人在逻辑知识上,必求思想言说自身之一贯,思想内容与所知事实内容之一贯,然后合理。则人之情意行为,亦必求前后之一贯,然后合理。此即所谓道德理性也。此纯知之事,与情意行为之事虽不同,其为人之活动则同,其必归于合理性而后安,则同。人之求知,亦原是一行为,而行为亦莫不可成为所知。则若谓行为不须合理,其知亦然;若知不须合理,其行亦然。人之知之求合理,即以合理为当然;则知中亦自有当然之义。人之行之求合理为当然,亦即必实求有合理之行。此即足使此行为成实然。此求,为人实有之求。此求亦为实然。由此求之为实然,以使当然之行为,成实然之行为,则当然者即非只虚悬于实然之上之外,而为求自化为实然者。至于本此“求”以观“当然之未化为实然”者,与“现为实然而不合当然者”之关系,则于当然化为实然,而由虚至实、由无而有之时,此“现为实然而不合当然者”,即同时由实至虚、由有而无。则此当然者,现虽为无、虽为虚,而所向在实在有。而不合当然者,则现虽为有为实,而所向在无、在虚。则此当然与实然之关系,非只一“当然对实然为可实可不实”之关系,而亦是实然对当然,而亦可实、可不实之关系。通过人之求当然之化为实然,以观一切现有而不合于当然之实然者,则皆向于不实;人之思想亦正当顺其向在不实,而思其不实。而当然者既向在实,人之思想即亦当顺其向在实,而思其为实。否则此思想未能顺此求之实而思想,即思想自身之不合乎实,与此求之内容相矛盾,而不合思想自身之理性,亦不合人之心灵与生命存在中之理性。故顺此求,以知此上所说当然之有化为实然之义,即思想顺其理性以进行时,亦当定然的加以肯定之一义,而亦是思想依其自身之理性,在逻辑上必然引致之一思想;而人若加以否定,亦即导致一逻辑上之自相矛盾者也。

至于人若问:人是否真求当然者之化为实然?此求,是否对一切人皆为一事实?则人自亦可说,人有不求者。然人亦有求者。今若依人有不求者,而谓当然可不化为实然;亦可依人有求者,以谓当然有化为实然之义。然合此二者之结论,仍是当然者必有化为实然之义。再则,人之求当然化为实然者,乃不只求其自己所知之当然,化为实然,亦求他人知其所当然,而化其所知之当然为实然;并可由其自有此“求”之出现,而本理性以推知他人之有此“求”之出现之可能。今若否定此可能,即自与其理性相违。今承认他人此求有出现之可能,即承认他人之能知当然,与其所知之当然,有成实然之可能。当然只须有成为实然之可能,即已有成为实然之义;当然与实然,即已不可分离而说矣。

吾人若知当然者必有一化为实然之义,则无论吾人对自己之实然,与他人之实然、世界之实然,见其如何不合于当然,吾人皆必须通过此“化为”,而以此不合当然之实然,皆向于非实,而顺此“向”,以观其非实。于一切真正之当然,则当由见其通过此“化为”,而向于实,而思其为实;更以行为成就此“化为”,亦通过此行为,而于当然之“化为”实然中,证实此当然之为实,不合当然者之非实;则人可一日克己复礼,而见天下皆归仁。此则人之缘人之逻辑知识之理性之了解而更进,至于对道德中之理性与存在真实中之理性之了解,而有之思想智慧之方向,以使人之心灵与生命存在,得自见其为真实之心灵,真实之生命存在之方向之所在。而人之自持其思想智慧之行于此方向,亦待于人思想智慧上努力不懈,而后能自决疑解惑,而成其笃信也。

至于人既有此笃信之后,则其成己有其学,其成物有教,要在以化当然为实然为归。此中,人于一切人与我之实然之生活行为,以及思想情意之不合当然者,或直接面对道德理性中所见之当然,而自知其非是,而有对己之所行之忏悔克制,对人之所行之斥责惩罚,以使之由存在至不存在;或由其自己与他人共形成一与此不合当然者,相异而亦相反之合当然之思想、情意、行为,为一模范,而即以此模范之事实上的存在,与彼不合当然之思想情意行为相对相望,以求间接地加以对消,使之由存在而不存在;或则顺观此不合当然之思想与情意行为,而本逻辑理性以引申其涵义,至乎其极,而见其与经验事实、知识行为生活中之理性相矛盾,与吾人之生命存在之求为一充实完全之存在相矛盾;即自折回其思想与情意行为,而还返于思想与情意行为之合于当然者。此中,人之自己成学,与对人成教之道,不只一端,要在视人与己之根器、其当下之思想行为之情形,以定何者为人己所堪受,能得进益者而用之。大率上述之三者中,唯大根器之人,能有第一种之直接面对当然者而忏悔,亦堪受人之直本当然而对之之斥责。能有第二种之见及自己或他人之另一合当然之思想行为为模范,方能间接对消其不合当然之思想行为者,为中根。至其必于思想行为之涵义,推致其极,方见其不合理性,知折回还返之道者,为下根。人之思想行为之习于不合当然者已深,则忏悔斥责,恒无实效。人之思想行为之局度不开展,或心灵不大者,则恒难以他人或自己之另一之合当然之思想行为为范,以成其对消其不合当然之思想行为之功。人之推理之力短浅者,则恒不能次第引申其思想行为之涵义;以至乎其极,而自见其不合当然。此三者中第一者,人之面对一当然的理想,而知过即改,乃系于人之生命存在心灵之强度。有此强度而后人“有不善未尝不知,知之未尝复行”,而其当然之理想,乃能自直上直下,以彻于现实生活之中,以化实然者使皆合乎当然。第二者,人之认知彼人或我之一切合当然之思想行为之事实上之存在,而以之为范,乃系于其生命存在心灵之广度。有此广度,乃能持载人我之其他善言善行,而以为自范。第三者,人之本推理之力,以次第知非者之非,知是者之是,则系于其生命存在心灵之持续之度或久度。有此久度,人乃能有成始成终之恒德。人之生命心灵,其对当然之理想,持之之强度、广度、久度之不同,皆关于人先天之气质;而人之成学成教之道,则大率有此三者之不同。唯生命存在心灵,能直下承担一当然之理想为高明。高明之极,为圣人之高明配天。唯生命存在心灵,能持载人我之善言、善行,为博厚。博厚之极,为圣人之博厚配地。唯能次第去非者,成是者,以至于非者皆无不次第去,是者皆无不次第成,以成始成终,为悠久。悠久之极,是为圣人之悠久无疆。以此三者之至极为标准,以言人之气质之偏差,则生命存在之强度不足者,当求日进于高明;其广度不足者,当求日进于博厚;而思想行为之不能持续而无恒者,当求有恒以至于悠久。此则人之所以实成其道德生活,以至成圣成贤之道。此即通中庸之义而说者也。

一〇 略说东西道德思想之方向

东西思想之言道德者甚多。大率西方之为道德学、伦理学或人生哲学之论者,多未能面对道德实践之境,依其性相之如何,作如实说。恒意在关联于宇宙、人生、社会、文化,以说道德在其中之地位,并为若干道德理想,建立理由,举陈道德德目,与道德原则,以供人遵行;而不知道德实践境乃自为一独立之人生境界,而一切宇宙人生社会之事,在此境中,即别有其相;固不必先说宇宙、人生、社会文化之事,而将道德置于其中,由其与其外者之关系以说道德也。西方之道德思想如希腊苏格拉底,以道德即知识,此乃谓不知德不足以成德。然德之自发者,固不必皆待知德而成。今必关联知识以说道德,即非直接面对道德实践境而说之也。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更谓德性,为使人生之知情意之各种活动,和谐配合,以得完全幸福之方。国家各阶级之人,亦赖各有其德,乃为一以公正成治之国家。此未知道德之非只得幸福之方,而自为一目的之义,亦不必连国家而说者也。伊壁鸠鲁派以道德使人自得其乐,斯多噶派,亦不连国家,而说道德为使人之生活合于自然之大法。前者不知道德之生活,亦可为不畏苦,而超乎快乐之想;后者则以自然宇宙为本,而论人如何与之调和之道,皆非克就道德实践之世界,自为一世界而言之也。中古思想之言信、望、爱之德者,在求超升天国,乃以道德为得天国之道福之方。其言道福,虽较希腊人言幸福者,更具超越神圣之义,然以道德为达此道福之方,亦非以道德自身为目的之论也。近世西方功利主义之流,以道德为成就世间人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之说,其幸福之义,更偏在自主观心理上之快乐言,与伊壁鸠鲁派相近。然言最大多数之幸福,则重道德行为对社会之效果,亦非以道德本身为目的之说也。近世西哲斯宾诺萨,能言道德之本身即幸福,而非求幸福之方,其义已高于前此之一切说矣。然其所谓道德者,要在自个人之情欲解脱,而得自由之义,其言爱人,是于彼同类之人之存在中,见其自己之存在,故爱人即自利。此则不知徒于他人中见己与之同类,亦可使人更陷于一般所习之生活境界,而反不能自其中解脱。此则未知重爱人助人,足以成其自己之超升之义,如本部之所说者。其以道德即幸福,亦尚存以幸福言道德之遗。此则不如康德之能言人之道德生活,初只是依理性自定规律,以自奉行,只见当然之义,而不见利之道德意志,能对道德生活之本相,作如实说也。缘此道德意志,而人之成其道德行为、道德人格之道,即在人之不相视为工具手段,而以各为一目的之道相待,为道德规律之本,而人与人得相尊相敬,以合为一道德王国,为人道之极。其义皆甚美,亦合于人之道德实践中之道德心灵之本相之语。然康德言人依理性以自定道德之规律,而自遵行,即为道德,则人大可自限于所易行者,以自定规律,即可无崇高内容之道德。如其论道德书言道德律时所举之例,如不自暴自弃,不诳语,助人之急等,即皆平庸而无崇高内容之道德也。又康德言道德只以理性为本,而忽人之情,遂以凡人由他人之情感所引起之同情共感,皆非人之道德之所存。其意乃以此皆出于被动,非出于理性之主动。此则不知此他人之情感之引起我之同情共感,只是外缘;我之同情共感,亦出自我之道德主体,而其中亦有我之自我之超升之义,存乎其中,以为康德所言人之能敬我外之他人之“敬”之本者在也。此外,人对人之感恩报德,以及忠信之相结,亦同出于情。人对人不视为手段,而相视各为一目的之相尊相敬,其中亦有情在也。至于人之忏悔、愧耻、愤悱之心,为人之道德生活升进之大动力所在,康德更未能识。而此等等,固皆纯是一情也。康德唯拘拘于言人依理性之自定一普遍规律,自遵行,为道德,而不知人若不能先在其现实生活中,面对他人之存在,而先有彼此之同情共感,于共同生活之事中,实感此我外之他人之存在,则人未必能依其自觉理性,自定规律,以平等待人,其自定者固亦可旋自舍之,自定者亦可自不奉行之也。后此之菲希特,则知道德生活自始存在于人与我相对之“行”中之义,又知人若不与非我之我相结,则我之自觉不成,人之觉自,与觉他,乃俱时而立。则可谓更能知上文之义,而亦更重人之共同生活中之德行,故能言对社会国家之义务。然菲希特由此而视社会国家如一大我,则此非在社会国家中之人我互助之事所必涵。人我互助,可止于各相视为一道德心灵、道德人格,而互敬互爱,不必由此以推知其上必有一大我之存在也。至于后此现代西方言道德生活者,如倭铿言精神生活,柏格森言开放道德,则意在通于宗教或宇宙生命,亦非限于就道德境界而说。唯马克斯希纳(Max Scheler)对爱、与哈特曼(Nicolas Hartmann)对各道德价值,能作现象学的描述。哈特曼尤能于希腊至近世之尼采所重之德性,只就其为道德价值,而次第描述之,其言道德价值有不同之量向,自由非理性之概念,亦不由一超越之大我之理性决定,其言皆甚善。然其言又轻忽道德生活为人之自定规律,及其目标在求道德人格之完成之义,更未知:此人之道德之价值,不可虚悬而论,道德价值虽有不同之量向,然亦自可次序相生、互相照映、彼此感通,以存于人之道德心灵。故其描述人之道德价值,只是一一散说,而无所统摄,不能见有一整全之道德实践境之存在。至于詹姆士、杜威之实用主义,言道德要在自其对社会文化之功用言,亦非面对独立之道德实践境而说,下此如英之摩耳(G.E.Moore)之论,辨析道德概念,其后继者之本语言分析以分析日常之道德命题,则虽时有精义,而非意在展示一整全之道德境界,则甚明也。

至吾人兹编之所论,则虽未尝就道德实践境中可有之一一之义,举而尽论。然要在直面对道德实践境,而如实说,以见人之实有一道德生活之世界,足以自立于天地间,而一切宇宙人生社会文化之事,皆无不可同为人之道德生活所涵摄,而更由此生活而变化其事及其价值与意义。此道德生活之境界,实一至高而可自足,而无待于外之境界。无论现实世界之为如何,人在此世界所遭遇者之如何,皆不能绝对碍及此道德生活境界之存在。而世间之思想之能知道德生活境界,为一至高而可自足无待于外之境界,盖唯中国儒家之学,足以当之。吾本篇之意,亦本诸儒者之言道德之诸共同之切实义,而更为之申说。然儒家之言道德生活之义,尚有其上达天德、天命、天理、天心之一面,为儒学之高明义之所存。此则当于最后一篇天德流行境中再及之。然要之,若论东西思想中,孰为最能代表道德实践境者,则以儒家为代表可也。

* * *

[1] 直觉之觉,原为醒觉,醒觉乃存在自己醒觉,自知其存在之直觉。醒觉而不经概念,外有所觉,为对其他之存在之直觉。直观,则初为观此存在者之意义关系结构,而此意义等则可视为非存在,而可成概念之内容者。此中,所观为所觉,所觉皆所观,故直觉、直观二名可互用。

[2] 此上所说如嫌抽象,则我可改喻文学心灵之境界,如有朵朵由天外飞来之不同之花,同结在枝头。枝头喻相类,不同之花喻不相类。苏东坡词“水是眼波横,山是眉峰聚”。水与眼波相似亦不似,山与眉峰相似亦不似,即皆相类复不类。诗人之心即往来于此山与眉峰、水与眼波之类与不类间也。

本书中不便多举具体之例证详论。读者可参阅拙著《中华人文与当今世界》卷上,论文学意识之本性,其所论较详。

[3] 罗素数学原理(The Principles of Mathematics)第二十二章一八七页论零,乃自特殊数量之否定上说。而论零之关连于空类,则谓:因量之体积(Magnitude),无为零者,故零量之类即空类云云。

[4] 如二元论为心物二元论,灵肉二元论,则二有所黏附,非单纯之二元论矣。

[5] 此外之完全数,如496,33550336,8589056,137438691328等,皆是偶数。参考Delong著A Profile of Mathematical Logic;p.192.

[6] 此据D.D.Runes哲学字典中A.Church所著之limit之一节。

[7] F.H.Heinemann:Existentialism and the Modern Predica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