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泛论意义与观照之意义

此所谓观照凌虚境——观意义界,即吾人所论九境中之中间一境之第五境,乃一承前之一般世俗生活之境,而启后之超世俗生活之境界之中间境,而可上可下者,亦人之纯粹知识学术文化生活所主要寄托之境。此所谓纯粹知识,乃指一不必求应用于判断实际事物,或改变实际事物之知识,唯亦可依之以成判断实际事物,或改变实际事物之知识者。此类知识,只表示实际事物之性相意义上之同异,或相涵蕴等关系,而此关系只须为可理解的,即无实际事物之存在,仍可由理解而陈述之。此所谓意义,即只是一内容的意义,而非其外指的意义。对此内容的意义之认知,初纯为直觉的,或直观的。 [1] 辨其同异与涵蕴等逻辑关系,即为直观的理解,展示此理解,则为逻辑的陈述。辨红异蓝,而同涵蕴其为色,即直观的理解。肯定X是红,涵蕴肯定其是色,而肯定X是色,不涵蕴肯定其是红,则为逻辑的陈述。于此人若在其直观中,有此红蓝色之相外,另无存在之物具此性相,人仍可由直观而理解其有此同异涵蕴之逻辑关系。故此理解之后,可不继之以对存在事物之判断。此所理解之相与意义,吾人可称之为纯相或纯意义。此意义之一名,在中文可释之为意所向之义。义即正当,于红直观其异于蓝,而同为色时,吾人之意即由红而向于蓝,更向于此红之异于蓝,与其同为色,而直观地理解此异同与涵蕴关系等。此意之如此由红向蓝,更向于红之异于蓝,而同为色,即意之应如此,而当如此。此即意向之正当。而吾人可说:凡意之循一关系项,如红,及一关系,如异,以向于另一关系者,如蓝,皆是一正当之意向,即意向之义,亦即一纯意义。人对此纯意义有所知,自可形成一似命题判断之语句,亦可由之以更形成一对实际存在事物,有外指意义之判断式之命题,对事物为真或为假。而其真者,即形成一对实际存在事物之真知识。由一般对实际存在事物之真知识,减除其外指物之意义,亦无不可形成一述此纯意义之语句。然此语句之本身,实不同于一般判断、命题、知识之为有实际事物,为其真正之主词者。此语句中之项,乃不能确定孰必为主词,必为宾词者。如人知红异于蓝时,似可说红是异蓝者,而以红为主词,亦可以蓝为主词而说蓝是异红者,亦可以“相异”为主词,而说在一切相异者中,有红与蓝。实则于人之直观红异蓝时,其意向可由红始,而向在蓝,再向在红之异蓝;亦可由蓝始,而向在红,再向在红之异蓝;亦可先向在相异,而见在有相异关系者中,有此红与蓝。三者之次序不定,其先出者,即皆可视为主词,以后出者为宾词,而形成不同之判断命题。依此以指物,则人更可说“凡是红之物皆异于是蓝之物”之命题,而此命题即有外指之意义,而亦为一对事物为真之知识。吾人亦似可说,因人先有“凡是红者皆异于是蓝者”之知识,再减除其外指之意义,方有此“红异于蓝”之纯意义或相之直观的理解,此中“红异于蓝”,与“蓝异于红”,其意义上之分别,只由人之观之之意向之始终之不同而定,而此意向之始于红者,可转为始于蓝。由此意向可互转,而皆归向于见其中之有异,即见此不同之意向之相生,而交会于一,而合以形成一整个之直观的理解。人于此亦即可不重此意向之始于此者,与始于彼者之分别,而只视之为一整个之直观的理解,而以一整个之“红异蓝”之纯意义或纯相,为其所知。人将此所知,表于文字所成之似判断命题之陈述语句,虽有逻辑之形式,初只是一描述此所知之纯意义、或纯相之描述语句;而不同于一般判断命题之语句之有外指之意义、有客观事物为其真实的主词,而有客观之真妄值者。此描述语句之有其逻辑之形式,固不碍其所描述之纯意义纯相之原自一整个之直观的理解,而无外指的意义也。

此一纯意义、纯相之陈述,即西方哲学中之纯现象学的陈述。但现象一名,不甚妥当,以“象”恒有其所象,而“现”与“隐”为相对。此中不须涉及现与隐之问题,故宜名之为纯相或纯意义之陈述。此陈述只表示此直观的理解。此直观的理解,尚非世间知识。吾人可说,唯由人之直观的理解之心灵之下坠,将其所理解者,向居其下一层位之事物,而外指,即化为一般之判断,更知其判断为真,乃成世间知识。人之由一般之判断与世间知识中,减除去其指物之意义,而只观其所表示之纯相上之关联,则为由一般之判断,世间知识,升至一直观此纯意义之世界,或纯相之世界之一上升之心灵。此中之升者皆可降,降者亦可升。人亦初由先有其一般之判断与世间知识,乃可升至对其中之纯相或纯意义之世界之发现,故恒混淆此直观的理解之心灵,与一般判断知识之心灵,及其所知者,而视为一层位之境。然实则此乃截然分别,而高下不同之二境。此中居下境者,虽可全部升至高境以观之,居高境者亦可全部降于低境而用之,此高低之二境,仍截然不同也。然以此中有可升可降,而升降无常之关系,故人恒不免于混之为一。吾人今之论此境,为免于与一般判断知识之混滥,将不论一般由对实际存在的自然社会事物之知识所升成之纯相、纯意义;而唯由一般易见其显然不同于有实际事物为所指之判断知识,而只由直观的理解而成之对纯意义、纯相之知,如关于文字意义之知、文学艺术之知与数学、几何学、逻辑、哲学之知,以为本部主要之论题所在。此类之知,其中有理解之识别,故亦可称为广义之知识。此广义之知识,亦同可称为对意义界、或纯相界之知识,而以意义界或纯相界,为此诸知识之对象,或定人对之之陈述之真假之标准之所在者。但此所谓真,同于有所陈述而所陈述者为可直观的理解者。此所说假,同于只有文字之拼合,人不能缘文字以形成一直观的理解者。如圆的方即不可理解,只为文字之拼合而为假者。然“圆的方不可理解”之本身,则可理解,又为真。人用文字意在对意义界有所描述,或有所指,而谓圆的方有所描述有所指,即无异一判断。今此圆的方无所描述、无所指,故此判断,对意义界为假,唯“说其为假”则为真。故于此亦可说语句之真假,而其真者亦是一知识。此纯意义之知识,自与一般之知识不同。然亦不碍吾人于一般知识,减除其外指意义,皆可升化之为此纯意义之知识。而可以此纯意义之知识,摄尽世间知识而无余。此义亦不可忘。否则此直观的理解不能遍运于世间知识境而涵摄之,以形成为高一层位之境界。至于吾人之所以不于一一对自然社会之事物有外指意义之知识,一一升化于此意义界中而论之,则只因不能一一及,亦不必一一及,而及之亦易形成上述之混淆之故,非其必不能一一升化而论之之谓也。

至于对此直观的理解之境,吾人之所以名之为观照凌虚境者,其意乃在将此境,自上所陈之感觉互摄境之升进说来。人在感觉互摄境中,有所感觉时,即对事物,感觉到其性相之表现,如上述之红蓝是。然人在感觉此性相之时,同时觉此性相乃由在外之物体之一功能、一作用,及于我而致。故此性相,外由于物体有一使我之心知,知此性相之作用,而内则又由我之有此心知之作用,以知有此性相。则此性相在内外皆有所挂搭,此时即不见其为一纯相、纯意义;而继此感觉而起之判断,更直下将此性相向外投置,以附于物之体,以形成一般之有实物可指之知识。一般之自然社会之知识,即循此途,以次第形成。人之由此感觉境界,以上升至纯意义之世界之道,则首在将所感觉之物之性相,一方如推之而出于其主观感觉之外,与其感觉心灵,游离脱开,一方如提之而上,自其所附属之客观实体,游离脱开,而更自升起其心灵,与此性相之位平齐,再与之形成一距离,而就其如何如何,或如是如是之纯相而观之,更有一向此所观之一意向。此事之所以可能,在吾人对感觉活动于物所得之相,更可以吾人其他心理活动,如回忆、想像等加以呈现,即见此相,可自运于记忆想像之中以呈现,而与其初所自来之外物之自体,游离脱开,而外不附于此体。由人之可以感觉、回忆、想像等主观心理活动,交会于一相,而分别呈现之,则见此相亦不黏附隶属于任一心理活动。故此诸心理活动不同,而可于其相互更迭以起之后,更相消,以共沉于此相之下;而呈现于心灵之前之此相,即可不在现在之感觉中,不在过去之回忆中,亦不在未来之想像中,而超于此种种主观心理活动,以凌虚而呈现于一亦超出过现未之时间之分别之纯粹的直观之中。此直观之由观一相,以更向于他相,由一所观以向其他所观,不同于一单纯的由感觉之继起,以有相续之相之呈现,亦不同于依已往之经验而有之自然回忆或联想与想像;而是将此感觉回忆想像中分别呈现之相,使其互相转运、通达,于此三者更无所隶属,而于三者之上一层位,浮现一直观,如在一天桥之上,观此可相转运通达之诸相,与其关系,以成此直观自身之转运通达。此直观自身之转运通达,而由一所观,以运其观,以转向其他所观,而通之达之,即是以此所观为一观点,以照及于其他所观。此所谓照,如中文所谓对照之照。此照亦如一光辉之照,乃以此初一所观为中心,而发出、射出,以往照及于其他所观。其他所观,亦可更自为一中心,以有其还照。在此往照及还照之光环中,即形成一观照境。如红日蓝天之红与蓝之对照,形成红蓝对照之一极简单之观照境。于此境中,人便可更直观地理解:红之异蓝,与其同为色,亦复可更直观地理解此红之异蓝,其根据在红中无蓝,蓝中无红。更直观地理解其同为色之根据在:于有红、有蓝,皆可见有色。此中之理解,乃依于观中之有上述之照。故可以观照之名,摄上文之直观的理解之义。

至于对此上所述及之“同”、“异”、“有”、“无”之本身之直观的理解,人自可说:乃依于人之先尝不自觉的,用“色”以判断红与蓝,方能观蓝红之同是色,于蓝红皆见其有色;又尝不自觉地用蓝以判断红,用红以判断蓝,方知红非蓝,蓝非红、红异蓝,蓝异红,红中无蓝,蓝中无红。然复须知:人在对红蓝与色之有无同异等,作直观之时,人可不知其先有此不自觉的判断,亦即初无自觉的判断。此人之自觉的判断蓝是色、红是色……红非蓝、蓝非红……以及“一切物之是蓝者非红”等判断命题时,人皆恒觉其是继此直观而后起者。在人对红蓝初作一直观时,亦更可初无“红中‘无’蓝”、“蓝中‘无’红”或于红蓝皆见“有”色之自觉,而只有一红蓝之对照,所成之观照境。此一观照境中,有红蓝之统一所合成之一全体,而红蓝则相分别,而各成其一部分。然亦无此统一之全体,与分别之部分之自觉。此自觉乃后来之事。此自觉本身可为高一层位之观照。有此自觉而有对此中之“有”、“无”、“同”、“异”,“统一”、“分别”、“全体”、“部分”之关系之观照,亦有对此“有”、“无”、“同”、“异”等诸抽象意义或抽象范畴之观照。此即属于哲学义理的观照。今观此红蓝合成之境中,有此同异等关系,足为红非蓝、红是色等判断命题之所依,更观照此诸判断命题之涵蕴关系等,以至此中之“是”“非”之自身,依于一判断之理性等,则为纯逻辑性的观照。人于此若观照:此中之全体境大于其中之部分境,部份境之小于全体境,则为一形量之观照。即几何学之始。更观照此境中之统一,即数之一之始,更说,一加一成二等,即成数之关系之观照,为数学之始。然此皆非人缘红蓝之感觉,而升起之第一层位的观照。在此第一层位之观照中,只有由红蓝对照所成之境。此境中之红蓝,外不附于实物,不指实物,以形成对实物之判断,故非类概念;内不被视之属于此心之感觉自觉,故非自觉感觉中之物;亦不见其因在外物之体,其果之及于心之感觉,更不见其与其他“外物”与“心”之其他活动间之因果关系;故不属前所述之万物散殊境,亦不属依类成化境,功能遍运境,感觉互摄境;而只为人对其感觉互摄境中,所见之红与蓝,而更加以对照时,直接自感觉互摄境升起,所成之一境。观一境中红蓝之对照,如以红为始,则红首放射出其光辉,以往照及于蓝,而蓝亦还照于红,如成一光环。此观照之心灵,即如位于此环中,以形成此往照与还照之光环。此心灵位于环中,如安居于环中,而为静;然静中自有一往还之照在,则亦为动。此即为一原始之审美性之欣赏或欣趣,或观赏的心灵。此“欣”,原于得其所位而安之,此“趣”,即往还之二趣向相生所成之趣味,赏即赏其所往照还照,而如尚之、如重之,故赏字从尚从贝,贝即贵重之物也。

在此原始之审美心之欣赏或欣趣之心灵中,其所欣赏欣趣之境,外与实物游离脱开,内与其初所自来之感觉,亦游离脱开,故外不在物,内不在己,内外皆不见其有所托;上又非抽象之类概念,下无其所统之个体物;无前因,无后果。此即内外、上下、前后,皆无依而邻虚。如说其有所依,亦与其所依者之间,如有一遥相距之虚的距离,以共浮现于此虚中。故此境即观照凌虚境。当心灵在形成此观照凌虚境时,自亦当依其观照的心灵活动之自生起,而如往形成此境。然此一语,亦高一层位之反省自观其观照之所见。直自此心灵之有观照之活动自身说,则此心灵,可有此观照,而无此反省自觉。其观照,乃在一“自忘其观照之有”中进行,亦即以此自忘,为凸显此境之用,而亦不见此自忘,于此自忘,亦并忘也。以此观照之心灵活动之自忘,而亦忘其自忘,故其照境,即安其位于所观照之境之相,只欣赏此相,以自成其静而常运。至若其由反省自觉,而更观照此观照,以说此观照之心灵之上下、前后、内外之无依,其境之非类、非个体物、无因果等,如吾人上之所说;则又是居更上一层位之哲学的观照之所见。依此哲学的观照,吾人说此境之所对,非个体物、非类等时,吾人对个体物与类等之意义,亦有所观照。此亦是一哲学的观照。吾人于前此之万物散殊境、依类成化境等,全部所说,亦皆可原自吾人之哲学的观照。在此哲学的观照中,吾人皆只以此中种种之义理或意义为境。任何其他之哲学,亦莫不是依一观点,以观一切事物之义理或意义,而以之为境。吾人于观哲学中之义理或意义时,吾人之哲学之心灵,亦仍只安其位于此义理或意义之境,以成其静而常运,同时亦将个体物、类等,升进于此哲学之观照之内,而观其纯意义与纯相;则即个体物亦有个体物相,非个体物者,自亦各有非个体物相。初看:纯相,无个体物相,则纯相非个体物相。以个体物相为相之标准,观纯相,则纯相无相而非相。然以纯相观个体物相,则个体物相亦自为一纯个体物相。……此中似有种种矛盾之诡论。然此矛盾诡论,亦只在此哲学义理境中生起,亦皆可由更进之哲学的反省或观照,加以消除。此矛盾诡论,在此境中生,亦在此境中死。盖个体物等在此观照境中,有如江山尽入画图中,而画图中之江山,即已非原来之江山矣。至于此哲学的观照自升进,至于观照此哲学观照之自身,而知其如何如何,若吾人上之全部所说,亦仍只限在哲学的观照境中,其外仍有其他之观照境。而原始之观照境,则当说为直接自感觉互摄境升起之审美性、艺术性的所对之境,而形成此境之心灵,即审美心也。

此原始之审美心之所对,初唯是对其感觉所摄之物相,更与其物之存在,游离脱开,而成之所谓感性的观照。此虽人人所有,亦非人所常有。此乃由于吾人之感觉摄得一物相时,以感觉互摄境中之感觉活动,连于其前依类成化境功能序运境中所说之类之观念;目的手段观念,与因果观念,以摄得一物相时,即恒直下以心思把握之,而化之为类概念,以指其外之实物;亦恒求用此实物为因,以达其目的。此后者即一功利性、实用性之活动。此一功利性、实用性之活动,恒缘感觉所摄物相而生起,即有一极强大之力量,以逆阻此物相之化为纯相,以成为观照之所对。故常言审美性之活动,必由超此实用性、功利性之活动而生起。通常人亦恒只对一“无实用性、功利性的意义,或人之功利实用活动对之无所施其技”之自然物,如天际远山,云间飞雁之类,方易对之形成一审美的观照。又人在日常生活中,忽闻前所未闻,忽见前所未见之事物,既惊且喜之时,亦最易形成其观照。再或国破家亡,平身所有,更无所有,一切绝望,更不再希望之时,则当前之境,亦历然在目。此亦最易成其观照。否则须心真闲而无事,而后能即事而欣,以成其观照。要之,此皆是:或与实用性目的手段之活动无关,或出乎目的之期望以外,或一切手段之事皆无可为而不为之时;然后人能于当下之境,当下以观照心,与之相遇。凡此等之日常生活中之观照心之出现之情形,乃随人而异,亦难言有其定型。今不拟多及。

助成此人之观照心境之出现者,为人之文学艺术。而文学艺术,亦恒为人有对现实事物,或一理想境中之事物,有深厚的观照心境之后之自然表现。此中之文学,纯由语言文字所构成,此语言文字之自身,其何以能助成人之观照心境之出现,须待于吾人对于语言文字之所以为语言文字,其如何能表义显境,有一根本上之讨论。而此一问题,亦不只关联于文学语言,何以能助成人对事物之观照,并关联于文字语言,何以能助成人对义理之观照者。

二 语言文字何以能表意义之问题

语言文字之所表之义,或在所指之事物本身,或是吾人对事物感觉后,所生之观念,或是吾人以事物之感受为因,而有之情意行为活动之反应之果,或是人之自觉反观此一切间之关系,而构造出之种种抽象概念,与所形成之种种想像。人对想像境,又有其情意行为活动;而人对其自己的情意活动,亦可有更自加此爱恶取舍之情意活动。人又有“望人爱恶取舍何种行为活动,何种情意,亦有何种概念观念感觉”之一期望、要求、命令。凡此等等,皆无不可为语言文字所表之义。语言文字所表之义,初固在吾人当下之心意中,然表之之后,则可使吾之未来与他人,知吾之心意,或与吾当下之心意,有同类之心意,而形成当下之我与未来之我及他人之我,其心意之互相交通;以不只形成一感觉互摄之世界,亦形成一一心意互摄之世界。

然语言文字,何以能表义,以形成人我间心意之交通?则可有种种疑难。此首因语言文字之符号,只是一可感觉之声音形象之屈曲,其自身恒不与其所表之义相似。即在象物形、象物声之语言文字,与所象之物形物声,已不全相似,则其何以能表种种感觉事物,即有问题。至于以语言表观念、概念、情意活动时,则此语言文字之声形,可感觉,而观念概念情意,唯可由人各自反观自觉,而非可感觉,则二者更全不相似。又在人闻见一语言文字之系列,而自谓了解其义时,是否皆在心中呈现其所指之事物,所表之观念概念,亦有问题。岂吾人闻见此“情意”二字,即必须实动一情,起一意,然后能理解此二字?于此遂有人谓语言文字,自其为人说出之一声音,画出之一形象言,初无异于人与其他动物,受一感觉上之刺激而呼号,而动其手足于地上。此只是一行为之反应的表现。他人之理解一语言文字之意义,亦即对此反应的表现,再有一心理生理上之反应之表现。此对反应之反应,初亦如人或动物见他人他物之有某动作之表现,而在心理生理上随之而有另一之动作之表现。至于人以感受某类物后,恒有说某类语言之行为,与人对何语言,恒有何其他行为,则可说是人之心理生理上之一习惯。此习惯,在主观心理上之表现,初可只是一联想的行为;继则在说者,是一生理上的说语言之行为,在闻者,则可止于一联想的行为,或更引起一生理上之语言行为,或其他行为。又由人之语言行为,可以互相引起,故一语言可指示另一语言,而一语言,亦可只以一语言为其所指。在此后一情形下,吾人之了解一语言所指之语言,亦即同于理解语言之义。此亦可以解释吾人之理解语言,何以不须一一想其所代表之一一观念概念之疑难。此上之说,可称为一种语言之行为论之说。

吾人对此说之评论如下:即一语言之可只以语言为所指,应说是一事实。如“语言”之一字,即以一一语言为其所指。而人之理解语言,亦恒只是理解语言所指之语言,非必想及其所代表之观念概念,亦当是一事实。但人若由语言为声音符号之可感觉之物,遂于语言之意义,皆只连于人发语言之先,其所感觉之物而说;并视语言行为同于人其他行为之表现,可为他人所共感觉者,或暂未表现于外之心理上之联想的行为而说,则其义太狭。人之理解语言,后来虽可只是理解语言所指之语言,然人在初理解语言,或创造一语言时,则明不能说其不以之指一实物,表一观念概念,或自己情意活动,与对人之要求命令等。今若说人之语言,始于对所感觉之物之刺激之自然的反应行为,则此对人之感叹词如哈哈哎哎之类,犹易说,对自然物之声音形状,加以模仿之象形象声语言,亦尚可说。但对抽象之概念语言,则无法说。即在象形象声之语言中,对同一之物何以或象其形,或象其声,又何以同属象形象声之语言,其所象者全不同,而可被视为有同一之义,此明由人之共同的自由约定,而非以此物之形声之刺激为因者之所决定。此人之能对任何事物,共同自由约定,而以任何声形一之语言,加以表示,或以任何之声形之语言,指具任何声形之事物;明不关于事物声形之刺激,有何决定的力量,以决定语言之形成。即在人之感叹词,虽初皆可只为出自情感上之自然反应的声音,然同一之悲哀欢乐,有不同之发声,而各语言系统中,表示悲乐之感叹词之音,亦不必相同,何以仍可有其所表之共同意义?而人之共同约定以某一感叹词,表某类之情,则不能只是纯出自情感,而发此感叹之声之自然反应之事。对此人之可共同自由约定,以一某声形指何事物,表何心意,正为吾人论语言之如何形成,如何能表义、而有意义,所最当正视之一事。

此人之可共同自由约定,以具某一声形之语言,表何意义,正见此意义与语言之声形之无必然之联系,一语言之有何意义,可纯由人自由的加以赋予,而共同约定。然此亦无异将上述之只可感觉之语言之声形,如何能表超感觉以外之意义之问题,逼向一焦点,即:此语言之表义,既由人之赋予与约定,则人如何能将其所知之超感觉之意义,赋予一只可感觉之声形之屈曲,并共同约定:此一意义已赋予此语言,而共以此语言表此已赋予之意义?于此或说:此乃因吾人在念一所感觉之语言之声形时,同时心中可有某意与意中之义,由习惯而使吾人得由其一以联想其他;人人皆如此联想,一语言遂有一约定之义。但此说仍是吾人上所斥之说之遗。此仍是将语言之声形,与其所表之义之关系,视作一定,而于“吾人闻一某语言,而有某一心意,或有某一心意,而说某语言”之事,视为一自然之反应之说。此说乃与吾人在知以一语言表某义时,仍自知其可自由约定语言之意义之一事实,相悖;亦与吾人在以语言表某义时,亦恒以一语言表某义所引申之义,或类同之义,而恒能扩充一语言之意义之事实,及能变换不同之语言,以说同一之义之事实,亦相悖。人之能在其上下文不同之情形下,使一语言表不同之义,或于新义,更造不同之语言以表之,皆由人之语言,与其所表意义间,原有一松动而可离的关系,语言之意义恒可任人自由地再加赋予,而一意义亦可再造语言加以表示之故。若此语言之意义之赋予,只是形成一定之习惯之事,则一定之习惯愈形成,即无异对自由赋予意义之事,愈加以限定。此即至少不能解释人用语言时之创造性与自由性,与语言之意义之生长与进化之何以为可能之故。

吾今所拟提出之一语言哲学,则为根本不自语言的行为或语言之声形之本身,看其何以能积极地表义之故。因此只可感觉之语言之声形之本身,原可无其所表之超感觉以上之义故。吾亦不自语言与心意中之义之习惯上之一定的连结上,看语言之能积极地表义,因人用语言之自由性与创造性,即使此不能亦不当全是一定之连结故。吾将说明:语言之表义,初非是积极的表义,而唯是消极的表义。此所谓消极的表义,先略说大旨。即一语言之表义,初唯是以一语言之行为,消极的遮拨其他之语言行为,或其他行为,与其他之境物,以显一心意中之境,与此境中之义。不同之语言之行为,唯以其所遮拨者不同,更互相限制其所表之义,而各有其范围内之相对的一定之义。由此而不同之语言之表义,皆只是达其心意,以通于境中之义,以成其自己心意之前后之通达,及己之心意与人之心意之通达之事。其表义只是达义、通义。于是,一切语言,皆当视同于一桥梁,一道路,以载人之心意,通达于种种境中之义;而不同之语言,只是若干纵横交错,往来通达之不同桥梁道路;而除为此道路桥梁之外,即更无有其他内容者。诸道路桥梁,唯以其各有其通达之境,而互相殊别,以各成一特定之道路桥梁,亦如各种语言,各有其携人之心意所往之境,而互相殊别,以各成一有特定意义之语言。此道路桥梁,乃时时可由人重造,以改变其所通达之境,亦如语言之意义之时可由人重定者。然一一道路重造以后,仍在互相殊别之情形下,各为一不同道路,而纵横交错,往来通达,以成一道路之系统,正如一一语言意义重定以后,仍合为一纵横交错往来通达之语言之系统。上是略说后文大旨。

说语言之行为,为一消极的遮拨其他行为与其他境物,以显一心意中之境,与此境中之义,当先自语言之起原说。自语言之起原说,人初自只有自然之发声,与闻他人之语言之声。然人之闻人之声,而知其为语言,则必由此声以向于人之语言之所指所表。此闻一人之语言,而向于其所指所表,初亦可是一习惯性的反应。人之初发一声,竟得其所求,遂于有所求时,自然发声,亦可是一习惯性的反应。然人在知用一语言以指某物,而注视注念其物,更重复此语言之运用,以自维持其注视或注念,或自以一语言唤醒其注视或注念,或以一语言呼唤他人之注念或注视,而别无所求时;则此语言之行为,唯是呼唤一境,使之前来,或自维持其所已注视之境之一行为。人自其小孩时之喃喃学语始,即求对其所见之境物,知其名字,于不知其名字之境物,必自试为之任取一名字,而更由说此名字,以维持其对境物之注视或注念,即为一人之自动欲使境物有名,而以名呼唤境物,使之长在其注视或注念中之事。此人之呼一人与物之名,便可自使其注念在此人与此物,乃人所共有之经验。故一人对他人之招呼,而只呼其名,更无他语,此他人亦可觉此人对之有一关注尊敬之意在。人之何以能由呼人物之名,便可使其注念于人物?则此唯由此一呼名之语言行为,即由人之其他行为之暂时停止而有。此一语言行为之进行,亦即有暂时停止其他行为之作用。此其他行为之停止,即使其意念之在某人某物者,自然得维持其存在,而使其只注念在此人此物。故人凡欲对一人物维持其注念,莫若对一人物呼名,而以此呼名之语言行为,消极地去除其他之行为。此自动的呼名之语言行为,即为别无任何功利之目标,亦不由习惯而必然发生,复初非为成就人与我之心意之交通,一原始的自动自发之纯粹的语言行为,而其意义,即唯可由其消极的遮拨其他行为之效用,加以理解者也。

复次,人之原始的语言行为,又有可专为消极的遮拨境物之用者。此即为人之表示不愿或禁止之意之语言。此种语言,初可只表为一拒绝反抗所不愿者之声音,或压迫排除所欲禁止者之一声音。然人有此声音语言时,同时即可反而更注念其所愿望者之所在。此亦即由此语言之行为,即向在去除此不愿者,排除所禁止者。此行为,即可助成其心意之向于其所愿望者,而更注念于其所愿望者。此即语言行为可兼有遮拨心意中之境物,而凸显其心意中所愿望之境物,而更注念之之效用之故。

吾人如识得语言行为之有此上述之遮拨自己之其他行为,与遮拨境物之效用,而在此遮拨之效用处,见语言之原始的价值,则可理解语言之原始的意义,所以初非确定的意义之故。小孩之初学习语言,乃由大人教之。大人以手向某方向指某物,而更呼其名,小孩即注视其物。此大人之以手向某方向而指之时,即排斥而遮拨其他方向之物,为其所不指,而见此名之有一遮拨的意义。然其向某方向而指时,在某方向中者,可不只一物。故当其自用此名时,于在同方向中之物而相接近者,或与大人以名所指之物,略相类似者,皆可命以此名。是即见此名,初无确定之积极意义。而唯在小孩知此类似或相接近之物,别有一名之时,彼乃知此二名之义,有所不同。然即在人有种种名,以名不同之物时,更遇一其所未尝名之,而与其所尝名之之物,相类似接近者,人仍可自引申其昔所用之名之义,以名之,而增其昔名以新义。此即见语言之意义,初唯可由其消极的所不指之意义,及其与其他语言之意义之互相限制,然后有其确定之范围中之积极意义。在无此互相限制之处,一语言之义,皆无不可自由引申,而扩大其意义之范围,而以之名一切昔之语言所未尝名之之物。故人若暂废其昔所用之名,忘其义而不用,则人亦未尝不可以一名泛指一切物,其目标唯在唤醒其对于所指之物之注念。如人之只对任何物,说一“这个”,亦可唤醒其对任何物之注念;禅宗之徒之只举一指头,视之如一言语,亦可以之说一切物或任何物也。此种言说之所以仍有其大用者,即只能自此言说之提起,即可遮拨人之其他行为,以及其他之心念,而成其对此所指之事物之注念处,加以理解者也。

三 语言之确定意义之问题

吾人谓语言之确定的范围中之积极意义,唯由其互相限制而后有,可引生一问题。即人可谓若一一语言自身原无确定意义,则亦无范围之限制,而不能有与其他语言意义之互相限制。然此问题,实乃人既已由语言之意义之互相限制,而相对的各有若干之确定的范围之后看,所发之问。初非自人如何学习语言,人如何创造语言之历程中看时,所当有之问。在人创造语言、学习语言之时,语言乃由少而多,其用法亦由简而繁。然人之只有少数简单之语言之时,其所经验之事物,亦未必如此简单。则此简单之语言,自后来之繁多之语言观之,其意义必有不如后来之确定者。然此正为人学习语言、创造语言之历程中所必经。此人之所以由有较简单而意义不确定之语言,至有较繁多而意义较确定之语言,其关键不当在语言之自身,而在吾人心意,对所经验之事物之类与不类之义,有较确定之认识,而后要求有更繁多之语言,以表此有较确定之认识之心意中之种种义。吾人之不先有确定意义之语言,无碍于吾人之次第有较确定的对心意中之种种义之认识。如吾人之颜色之语言,其义初虽不确定,并不碍吾人对不同之颜色,渐有一确定之辨别。人用一纯形式的简单语言,如这颜色不是彼颜色,亦不是彼颜色以外之某一颜色,亦即可表示吾人在认识上,对此三者,有一辨别。吾人之所以必有声形繁多之语言,以表示吾人之所辨别,亦唯所以更助成人之辨别。此其所以能助成人之辨别,则在语言自身之声形之繁多,可与吾人所欲辨别之繁多相对应。此相应,不是由此语言之声形之繁多的内容,与所辨别事物者之繁多的内容,有相似之处;而只在其为繁多之一点相似,即在“语言之声形之繁多,而此声形不是彼声形”,与“语言所表之事物之内容之繁多,此内容不是彼内容”之一点上,彼此相似。则吾人既由一声形之语言,以通达于某事物之内容,而见此一声形之内容之为一,与所通达之事物内容多于其为一之时,吾人即自然要求对此事物内容,有较繁多之语言以表之。今吾人若任定一语言,以表此事物之繁多之内容之一,则其外之一语言,即只能表其外之事物内容。而此外之再一语言,即只能用以再表其余之事物内容。于是此中之不同声形之语言,与不同事物之内容,即可由次第之任定,而彼此相排斥,以次第确定。人于此固不须谓此中之语言之意义,一一皆先已确定;而大可谓当吾人尚无足够之繁多语言,与繁多事物内容相应时,人固未尝不可即以一简单之语言,顺此繁多之事物内容之相类似、或接近之关系,而以此一语言,遍指此繁多之内容也。故人即在其语言已极繁多,如今日,人亦未尝能对一一繁多之事物之内容,皆一一有确定之名以别之,而恒不免本事物之内容之类似或接近,而以一名名之。则其中仍有名之意义之不确定之成分在,而亦可更无限制其义之名,对此不确定之意义,加以确定者也。

人若对吾人上来之说尚有疑,而坚持其一名自身应先有其确定意义之说者,吾人当更问其如何界定一语言或一名之确定意义,则其人仍只有说:此一名之义,虽同于彼名之意义,又异于其他某名之义等,以为界定。若吾更问:此彼名或此名之义,则其人又须更说彼名之虽同于另一某名之义,而又异于再一某名之义……。然此即无异自谓其名之有确定意义,唯待其同于他名之义,或异于他一名之义而确定。此其全部之说,所说及者,唯是诸名间之同异关系。然吾人对他人所说之一套名之同异关系之言,若欲真实理解其所指所表之事物之义,则唯赖吾人之能发现一群事物之性相间,亦有其一套之同异关系,而此诸性相之同异关系,与其所说之一套名之同异关系,能相对应;然后吾人得理解其言所指所表之义,而非只就其所说一套之名之同异关系,便能有此理解也。然人必闻一套名之同异关系之言,方能确定名之义,则固已见人只能由此名之同异关系之次第规定,以使名之义有其互相限制之范围,方得确定其名之所表、所指之义。舍此关系之次第规定,则名之义,无互相限制之范围,固不能有确定之义也。

探彼持名自身应先有其确定意义之说之原,盖唯由人之用一名时,其初所思及者,可只为其一义,或只对某一物,而用此名。因其用名时之心意所向,只在一物或一义,故直觉此名之义为已确定。然此只为人之当下反省其当下用名之事,而成之说。若其更反省其在他时用此名,是否只此一义,或只以之指某物,便知其名之义,实未尝确定;而唯待更用若干他名,以界定此名与他名之义之同异关系,然后方得渐确定其所用名之义;便可自知其所用之名之义之确定,唯是由其与他名之互相限定其义之范围矣。

上说名之意义之确定,唯赖人之说出一名与其他名之同异关系。名是语言,说语言或名之义之同异关系者,亦是语言。然此说语言之义之同异关系,乃上一层位之语言。此上一层位之语言,不只涉及“语言”,亦涉及其“义”。若说此“语言”与“义”之二名,亦是语言,则此“语言”之义,是指“诸语”说,“义”之义,是指“诸义”说。然人不能据此以谓只有语言而无义。亦如吾人之不能只有“语言”之一语言,而无“义”之一语言也。“语言”与“义”二名,自是语言,然“语言”之义所指者,乃“诸语言”,非此“语言”之一语言,“义”之所指者,自是“诸义”,非“义”之一语言。理解“语言”之所指,必超此“语言”,亦如理解“义”之所指,必超乎此“义”。故言外必有义,亦必有“言外必有义”之言,不能说只有言而无义。故吾人亦有论语言与义之关系之言,而此言亦自有义。吾人所谓二语言之义同者,即就其同可用以指或表人所知之某一意义而说;所谓二语言之义异者,即就其不可同用以指或表人所知之某一意义而说。人自须先知其所了解之意义间,自有同异,然后人知以同类之语言表同义,异类之语言表异义。而语言之所以由同而异,日进于繁多之关键,即唯在人对意义之繁多,有进一步之辨别,而求语言之繁多,足与之相应,以有语言之生长进化历程。小孩之喃喃学语,即求其发声之繁多,足与其所知之意义之繁多相应之事,而人类亦仍在此一喃喃学语之历程中。此历程,固未有底止,而语言之繁多,亦终有不能与意义之繁多相应,而终有未为语言所确定之意义,及意义不确定之语言也。

至于克就语言之繁多而言,则此繁多,可由一语言之声形之屈曲之不同而致;亦可由语言之声形之大小、长短而致;又可由一语言之排列之先后之序,或如何组合之方式等而致。由语言之声形之屈曲、大小,长短,排列先后之序,如何组合之方式之不同,皆可表不同之意义;而一语言与另一语言之意义之是否相同,则一般说,乃依其是否可在由语言之组合所成之一句子中,某某地位上,互相代替的运用而定。由用以代替一语言之语言之多或少,则可见,语言之涵义之大或小,由此而语言虽只为一可感觉之声形之屈曲,然以此屈曲之亦有无定限的在时空中之变化方式,其大小长短,及排列组合之方式,有种种之可能,又有种种代替的运用,以见语言之涵义之大小等;而此语言之世界,亦即至为复杂,而可表人所知之极复杂的意义与意义之连结。人将其语言,加以写出,而成一系列之字形,或加以说出,而成一系列之字声。此中之一一声形,各分占一段时空,由各分占一段时空,而有其互相排斥之地位。此人之将其心中所知之意义,说出写出,亦即将其一一布列在此时空中互相排斥之地位。其意义之相同者,则又可由重复某一语言以表示之,或以另一语言之意义之相同者,代替之,或以写出说出之语言之声形之大小、长短,与其排列之次序组合之方式之相同,加以表示。他人之理解其语言者,则循此说出写出之声形,在时空中各有互相排斥之地位,而可次序分别理解其意义,而使其所理解之意义,亦初为一互相排斥,而彼此不相混乱之意义。更由见此中有一字一声之重复、排列组合之方式之重复,与不同之语言之可互相代替的运用等处,知其所表之意义,亦有其相同而相通贯之处,而知其全部语言之所表,乃一有异有同,而相通贯之一意义之系统。

由人之运用语言以表达意义及人之理解语言之意义,皆必须有此“语言之声形在时空中各占一地位,而互相排斥”之事,然后人乃得次序表达或理解其所指或所表意义之异,及其异中之同。故此语言在时空中,有其互相排斥的地位,而互相分辨,乃吾人借以表达其所分辨之意义之根据,亦他人之理解此分辨的意义之根据。此人之一一语言之声形,各为一可感觉者,而在可感觉之世界中,有其互相排斥之地位,以合为一系统,乃吾人所了解之意义,得系统的表达与被他人理解之根据。此中之语言声形与人所理解之意义之相似,唯在此二系统之形式的结构之相似,不在构成此系统之一一项目之相似。此语言系统中之项目,自只是诸语言自身之不同声形之不同屈曲。人所理解之意义之项目,则或为其他种种事物之不同的感觉性相,或为其他不同的抽象概念的意义,内心之情意意义等。自此二系统之诸项目,观其彼此不同,其间原无先天的对应关系,以直接的互相代表;则人之形成一语言之系统,以表意义之系统之事,唯是以此语言系统之形式或图格,对应于人所知之意义系统之形式或图格,而使吾人得通过前一图格,以达于后一图格者。人之语言之意义同者,可相代替而运用。其可相代替,即见人之可通过一语言以至于其他同义之语言。此人以一语言代替另一语言之时,一语言即可以此另一语言,为其所指之意义之所在。而一语言之意义,即亦可只在此同义之语言,而暂无其他。然由诸语言之可相代替,即见诸语言自身之声形之可相超越,每一语言皆只是人可通过之以达其他语言之一桥梁、一道路,而无独立实在性者。人之可以一语言代替其他语言,乃在表其意义之同一,则人欲知其意义之同一,亦必再通过此代替一语言之语言,以至于意义自身之了解。一切可互相代替之语言之运用之目标,即仍归在表现此同一之意义。人之了解互相代替之语言,亦最后为对意义自身有了解时所通过,而为此意义自身之了解所代替,而更不见有语言;然后语言方为“完成其表现一意义,以传递于他人,并为他人所通过以了解其意义”之桥梁道路之功用。

循上文所说语言之桥梁道路之功用,以观人所以由种种口说手写之语言行为,以有此可感觉的在时空中存在之有声形屈曲之语言,更加以排列组合,以形成之语言的系统之故,则其目标只能是以此可感觉的,在时空存在的语言系统之形成,作人之消极的遮拨,消除在人之语言行为之外,人在时空中其他可感觉的行为,其他可感觉的事物之用,以使人得通过对此语言之声形之次第感觉,以至于其意义之表达与理解。此中语言为一感觉性的在时空中之存在,其所以对表达超感觉性之其他意义为必需,则在非有此感觉性的时空中存在之语言,不能消极地遮拨消除人在时空中其他感觉性的行为与其他感觉事物,于人之注念之外。盖欲拨除人之感觉性的行为与事物,于人注念之外,亦必须赖于其他感觉性之事物,加以代替。语言声形之为一系列之感觉性事物,即亦有此代替拨除其他感觉性事物之功用。人既说出写出一一语言、一一声形,以拨除代替其他事物,更注念于此声形之彼此互相排斥所成之图格,而次第通过之,以表达或理解不同之意义,人即可由感觉性的语言之声形之世界,以次第进入超感觉性之广大的意义之世界,亦次第超越于语言之声形世界之外矣。由此而吾人即可更说:可感觉而具声形之语言之世界,为一存于感觉世界中之一“使人兼升于感觉世界之上,必须有之一媒介的世界”。其所以得成为媒介,则要在其存于感觉世界,即同时能遮拨消除其他感觉性之事物。至于一一语言之各有其声形之屈曲,其排列组合之有不同而相排斥之诸方式,则见一一语言之有互相遮拨消除其言其义之用。故人正用某语言时,其余一切语言,无不可全部销归于无言无义,唯此正用之语言,乃有言而亦有义。人在由言,或以言代替言,以知其义而直思其义时,则言被通过被超越而只见义矣。综此所论,则此人之以相继之语言行为,以次第拨除其感觉性之行为与事物,可说为语言之第一度向。一一语言在时空中各有一分别而相排斥之地位,可说为语言之第二度向。而其自身之可由代替而终被通过而超越,或直接被通过而超越,以使人达其所表之意义之世界,即为语言之第三度向。故吾人亦必须自了解此语言之第一度向始,而至于其第二、第三度向之了解,然后知此语言之可使人由感觉性之世界,升进入超感觉性的意义世界之故。今专在此中之第三度之性向上看,则一语言之意义,初固可直接在可与之相代替之语言,而语言所指者,可只是一语言;人之运用了解一语言,亦可只是以语言说语言,由一语言以了解另一语言。此中亦有一语言世界中之自相通过,自相超越之事在。如经一道路,至另一道路,亦是通过道路。然互相代替之语言,全被通过后,在人未用语言之先,既用语言之后,仍有可直接了解,而为人所欲表达之种种意义自身之世界在。如一切道路之互相通过,必引至有一一之房屋人烟,而非道路之处也。

四 文学语言与艺术形象中之类与不类

吾人以上说语言之声形之互相排斥,以各居一时空地位,合以形成一图格,乃如道路之所以备人之通过之,以表达意义,了解意义。此中如纯自意义之表达了解看,则语言初所表者,若非人主观之情意等,恒为一一个体事物之性相,而可用以判断此事物之为如何者。人在知以某性相,判断事物,而形成一命题,而知其为真以后,则恒再思及此事物之其他性相,而更以语言表之;而语言之用,即皆可说在于形成一真命题。然吾人若专自人之运用语言,以表达心意中之义,或人之了解语言之义之途程中看,即如吾人在道路上,遥看此路所通往之房屋人烟,此时人之语言,即只遥指其所通达之处,而与之有一距离,其所通达者,亦可无前面之定限。吾将说此时之语言之用,即要在助人之形成一观景或观照境,而非判断所对之事物,以形成对事物之真命题。此亦如吾人之在途中,遥看其所通达至之房屋人烟,皆可助人成就一观景或观照境。此观照境或观景,又可说是一风景。就一语言之遥指其所通达处而观,一语言亦可形成一语言之风景。如自语言之形成一对事物之判断命题而言,则任何语言所表之概念思想,皆可由与其他语言意义之互相限制处看,说其为确定。而只将此确定之意义,附着于所判断之事物上看,则由此事物之具有同一意义为内容处,可知此判断之真。然对事物所具之其他意义,则用此语言说之,即又为假。于是一切语言之连于判断,即皆可形成真命题,亦可形成假命题。真假皆为一定,则此中无所谓风景。然吾人只以一语言遥指其所通达之意义,而尚未附着于一定之事物,以成判断时,则一语言虽与其他语言之意义互相限制,然除此限制以外,皆此语言可自由运用之所。一语言至少可用于同一大类之各各小类事物,而在其未实际分别应用于此各各小类事物之一之时,即为可同时应用于此各各小类事物,而此各各小类事物,皆在其所可能通达之范围之内者。此一语言与其所表之观念概念或意义,有此可能通达之范围,此范围内隐涵不同之指向,以及于各各之小类事物,即可形成一观景。此一观景,即是此一语言所形成之风景。如人行于一道路,尚未实通到一家门前时,此道路乃可通达各家门前者,而自此道路遥望各家之门,即形成一观景或一风景。故在人只提举一语言,以表一观念概念或意义,而不往形成判断命题之时,此语言自无一定的真假值,然非无意义。且其所包涵之意义反更多。此所包涵之意义,即其可能用以形成有种种真假值之判断命题的可能的意义。而吾人在如此提举一语言,以同时表此诸可能的意义,以形成一观景时,此语言之意义,唯受其他语言之意义之限制,而其自身之意义,亦可限制其他语言之意义。此一语言之运用,其价值亦即可说唯在以之限制其他语言之运用,消极地遮拨消除其他语言之运用,使其他语言之意义,不得出现于其心意,以形成其自身之观景、自身之可能的意义之凸显于其心意,而无其他。此中,人不有此语言之运用,不能遮拨消除掉其他语言之运用,亦不能形成有此观景之心意,亦无对此可能意义之平等的观照,而此语言之运用,即为形成此观照之所必需。

然吾人只提举一语言,而不用之以形成判断命题,在人之日常生活中,乃一至难之事,如人人继续行于道,必抵于一家门前。人在日常生活中,一语言概念观念之意义,恒在指特定之事物。此乃由人之日常生活,恒向在对特定事物有知识,而与之更发生行为上之关系,而由之以达其行为上之目的。由此而吾人欲只提举语言以成其心灵之观照,遂有赖于同时提举若干之语言,使其自相结合,以合显一观照境,而一一皆不使其意义着于特定之事物,以形成一一之判断命题,亦不由此判断命题之真妄,以决定其可否应用。此即是由一般之文字语言,发展为文学的文字语言之原始。此一般之文字语言,所以能发展为文学的文字语言,以形成观照境,亦依于一一文字语言之本性,原有可一一提举,以形成一观照境之效用之故也。

在文学的文字语言之中,吾人通常多用表示具体境相之形容词、动词、名词,而罕用表示抽象概念之语言。此非以抽象概念之语言,决不能用。如一多同异之字,在文学语言中,亦能用。此唯是由于一表示抽象概念之语言,其意义自始由其他语言之种种限制规定而形成。于是其直接所指所表者,亦即可只是其他语言,而不能直接通达于种种实际事物之自身。一具体事物之形容词、动词、名词,则可通达于种种实际事物之自身。既可通达,今又不用之以形成一一着实于某实际事物之判断命题,则此类之语言之自相连结,即同时互相支持,以形成一观景,合以提举起,而包涵住此诸语言之可能的意义,而摄之于有此观景之心意之中。故在一文学的语言中之山水花草之语言,一方不可以抽象的三角形、圆形之概念之语言代替;一方亦非用以判断某一个体之山水花草之类概念的语言;而是一位于个体事物与抽象概念之间,以表某某类之物之性相等,而悬空提起,如上不在天,下不在田之语言。此诸语言之自相连结,则又上足阻止吾人用抽象概念之语言,以分解此诸具体性相,成一一抽象的意义之和;亦下阻止吾人之用以形成对待定事物之判断。此诸语言之可互相连结,则由诸语言所表之物之性相等,虽不同于实物之类,亦原可彼此自相为类,如游绿飞红,虽不属于物,而可自相为类;吾人之心意,即可沿此自相类之诸性相,以往来于其中,合以为其心意所运之境或一意境,亦一观照境。而此一意境,观照境,亦即此心灵所自成之一观景或风景,而亦可说为由此文学语言所形成者也。

此种文学语言之必能形成一意境、观照境、观景或风景,而其中必有自相类之诸性相,使人之心意得往来于其中,可姑由中国文学中之比兴之义以说。文学之意境、观景或观照境之形成,初皆始自一人之心意,兴起于特定事物之上。此兴起,为一“人之情意之由特定事物,而升至一观景或意境之形成”之一活动。此观景或意境中,必有相类之事物之性相,互相照映,以支持此意境观景之存在。此即是比。然此意境观景中,虽有相类之事物之性相之存在,而又不容人将其相类之处,加以抽象而出,以形成一抽象之概念。故其中之相类之诸事物,恒必兼有不相类之处,而其不相类之处,如又可更分别与同在此意境中其他事物相类,使此中之各事物之性相,互为相类,亦互为不相类; [2] 乃不得以其只有相类,而化为一抽象概念之内容,亦不得以其不相类,而只分散为一一特殊之个体事物;而以其相类,使诸性相互相通达;以其不相类,使诸性相不相混融,而互相支持贯通,亦彼此撑开,各居其位。则此中即有:“种种心意所知之种种性相之互相照映,而其中如有一空间之境,存于其中”之“意境”之形成,以为文学心灵往来于其中之一观景,亦此中之文学语言所形成之一风景。而此一意境或观景、风景,又即一文学心灵的观照心所运行观照之境也。

此种文学心灵的意境观景中,有由种种文学语言所显示之种种性相之“相类者,兼为不相类”之互相照映之情形,亦如一切艺术所创造成之形象,一切美的境界中,皆有种种性相之“相类者兼为不相类”之情形。凡此美的境界中,其相类而兼为不相类之形象境相,愈似不相类,而更可于短时空之中,突见其相类,或似相类,而亦可于一短时空之中,突见其不相类;即能使人对其相类与不相类,皆加以凸显,而使人之心意,恒得不断兴起于此相类与不相类之更迭出现之中。此其文艺之境界中之性相,即愈丰富而强烈,而近乎壮美。反之,若此中之相类与不相类,愈为隐微而不显著,其在性相之意义上,时空之距离上之相类,若只为遥相类;其不相类亦若只为遥不相类者,则此境相之相类,若愈宽闲而柔和,而属于优美。此种种文学艺术境界之种种复杂之情形,则非今所能及。要之,一文学艺术作品,必表现某一类之境界,而此一境界中,亦必自有种种相类而兼不相类,方能烘托出一独立存在之美的意境,应无可疑。

在艺术中,吾人将特提出音乐,以见人之对相类而兼不相类之境相之观照,乃依于一深藏于人之心灵生命存在中,非判断性的对相类兼不相类之直观。音乐之境,乃声音之境。然音乐中之乐音,非一般之声音,而为其振动数互有一定的单纯比例数之声音。如十二律之乐音之振动数,即一一皆为另一乐音之减三分之一,或加三分之一,而有三与二或三与四之比例者。今姑不论各乐音所成之具旋律与和声之乐曲之种种复杂情形,即此十二律之乐音之有此相互间之声音振动数之单纯比例,何以可为人之听觉所直感,而知其为乐音,而取之以形成种种复杂之乐曲,即为一值思索之一问题。此人之听觉,固初不知今物理学之声学中所知之种种振动数。人之以乐管之长短大小之比例,表其乐音之振动数之比例,亦是后于人之知乐音之事。此乐管之长短大小之比例,可以一视觉所见之量度之具,测量而定。此易理解。然人初何以只凭听觉,即能于人之口或能发声之物,所发出之无数之声,其振动数有三比二,或三比四之比例者,感其为乐音,而加以挑出,以别于其他之声音,而合之以成乐曲,则难于理解。此中唯有假定:人闻其振动数有此简单之比例之乐音时,人之心灵或生命,乃是一方感其所听之音,一方直观其振动数间之简单比例关系,然后能挑出其有此简单之比例之乐音,以成五音十二律。然此人之听音之事,乃在时间前后相续历程之中,其先所听之音必过去,然后能听后来之音。则此人之次第听前后之音,而直观其比例关系,必待人之同时将其前后所听之音,置于一平等之地位;而以所听之乐音自身之高度(即其振动数之多少之度),为一单位,与另一乐音之高度,互相比较,而观其所余之高度,更以此所余高度为单位,以分别量此二乐音,然后能直观及其间有二比三,或三比四之关系之存在者,而一一挑取之,以成五音十二律之乐音。此中之乐音之比例,如为二比三,则以此三中,包涵有二,而在此包涵二之一点上,与二相类;又在比二多二分之一之一点上,与二不相类,如比例为三比四,则四在其包涵有三之一点上,与三为相类,又在其比三多三分之一点上,与三不相类。此十二乐音中之每一乐音,即以其对其他乐音之多二分之一,或多三分之一,或少二分之一,少三分之一,以次序形成。则此一一之音在其皆对邻近之音,有此多或少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或互有二与三或三与四之比例上,又皆相类。此十二乐音,即本身为一互为相类兼不相类之一系统。而人之能于所听之音,加以挑取,以成此十二律之乐音,即见人之能直观其中之比例关系之事,同时亦为能直观其中相类不相类之关系之事。此一直观,不本于人之自觉的思想,便唯本于人之心灵生命存在,自有此一超思想而直观此比例关系,直观此类兼不类,而依之以进行,以知此音乐境界之能力,亦证人之心灵与生命存在,皆同有此“能直观任何艺术文学境界中之事物形象之类兼不类”之能力。人之文学艺术上之天才,即其此直观之能力特强,而非常人之所能及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