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理型论之形上学之特征

我们在上章所论中国思想中之一种形上学,乃是著重在从事物之作用、功能及性、与其始终生化之历程上,看事物间之生克关系之形上学。而不是从事物之形相上,看一事物之所以成某一个体之事物,与某一类个体事物之所以成某一类之个体事物之形上学。因而依此形上学以看物之形相,乃以之为第二义之概念;并以物之形相,乃时在自己超化之历程中,而不特加以重视者。吾人在本章所论之形上学,则为以物之形相为第一义之概念之形上学。依此形上学,以论物之作用功能及性,则此作用功能与性,皆是以实现某一形相或形式为目的者。此即西方哲学中由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所开启之一种形上学,而可与上章所述之形上学,不必相反,而着眼点迥异,亦可补上章所说之形上学之一种缺点者。

此种形上学之看世界之事物,乃不重在事物之如何生,而重在某一事物之如何成,及其所成时之“所是者”,与“所是者”之恒常而不变化之处。因唯此事物之“所是者”之恒常而不变化之处,乃吾人最可用概念加以把握,以构成吾人之知识者。而此种形上学,实亦即一种:视知识概念所把握之内容,即存在事物之本质的形上学。

此种形上学,亦为一具智慧之形上学。其最后亦能使人由知识、至一意义之超知识境界。然此种形上学之智慧之来源,则初非由观地上万物之相互间,由感通而生生化化,及互为生克等关系而来,而主要是由观天体之永恒的形相与其运动之永恒之秩序而来。亦初非由观生物中之动植物之自然的生长化育之事而来,而初盖是由观人之如何将无生之物,加以制造,而赋以人为之一定之形式而来 [10] 。吾人真要了解此种形上学之智慧,亦宜当先由一无生之物,如何获得一人造之形式,及天体之永恒的形相与秩序之由何而来上用心。然后再看此说之如何说明生物等之如何生长,而获得其自身之形式。

西方此种哲学之传统,始自西方希腊哲学中之天文学与数学、几何学之思想。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皆同有以天体之形相秩序,为标准之形相秩序,而以地上之物之变化,为最缺乏整齐分明之形相秩序,而视之为属于一较低之存在世界之思想。故柏拉图尝托诸苏格拉底之言,谓思及毛发泥土之物,则使之欲发狂,而彼与亚里士多德,乃同以天体为纯形相,几无物质成分者;并以地上之物之多物质成分,即其存在地位所以居于较低之层次之故。又于一切物体,将其自身中之形相形式,全加以去除后,二家皆以此物质,为有而兼非有,同于混沌,乃属于存在世界之最下层者。此与中国思想之由物之在生化历程中,能不断超越形相,以言物之生德生性,而以无形之混沌与元气,为最高之形而上之实在者,正有一哲学上出发点之基本差异。故吾人欲了解此派之哲学之价值,亦待于吾人之暂忘吾人在上章之说,而超越吾人上章之所说,乃能对之有一真实之了解。

第二节 形式对质料之独立性与人实现形式之目的性活动

方才吾人已说,此派之形上学,乃以知识概念所把握之内容,为存在事物之本质者。而我们亦可说:吾人如不由知识概念所把握之内容,看各种存在事物之本质;则吾人恒不能清楚的确定各存在事物之分别存在。吾人在本书前一部中,已论吾人之知识概念之内容为共相,并谓吾人不通过共相,则不能认识任何事物。然吾人如须通过事物之共相,乃能认识事物,则吾人亦可说,此共相即为存在事物之所表现,而有其存在性。此种实在论之观点,实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所同承认。如吾人观天上之日月为圆形,而其运动之轨道,亦为圆形 [11] ,且似皆终古为圆形。此与水火等不断超越其所表现之形而无定形,若只有质而无形者,便全然不同。然吾人试思,此日月星辰之自依轨道,周天而行,吾人似明不能说此轨道,即在日月星辰之中,正如吾人今之不能说火车之轨道在火车中,行人道之在行人之中。吾人于日月星辰经行之后,只须瞑目一反省,既不难想出种种弧形之轨道,为日月星辰之所经,又于日月星辰之为物,吾人初只见其光与形,而不见其质。吾人亦不难只思其为呈如此如此之形与光者,而不思其质,如吾人思镜中之影,可只思其形与光,而不思其质 [12] 。于是吾人即可以天体之运行为只表现纯形式者。此外,吾人再试想,人之制造物,如雕石成一人像,是如何一回事?此中之石,实初只是一团无形式之物质,而亦可称之为一混沌。然在雕刻家心中,却尽可先有一纯形式之人像。雕刻家之手,则为逐渐将石之混沌,加以凿破,而以其心中之纯形式之人像赋予此物质者。由此吾人方可雕出这人的像、那人的像、以及狮虎豹的像,以及希腊之神如维纳斯(Venus)阿波罗(Apollo)等之像。此外,人之建造房屋,及一切制作之事,皆莫非人之心中先有其所思之形式,而后再实现之于事物之事。

在此种人之依其心中之形式以制造之事中,各物乃依赖于其不同之形式,以成为不同之物;然此形式,却并非必依赖任一物,以成其为某物者。譬如,我们试想,上述之各雕像,乃由分裂同一之大石块而雕成,此各种不同之雕像,所以成其为不同之雕像,明唯赖于其形式上之分别;然此任一雕像之形式本身,却明非必待于人之将其雕在某一石块之上,而为可雕于任何石块之上者。以至用木头、石膏、瓷土、金、铜,来雕出此形像亦可,只是画出此形像亦可。纵全不加以雕出画出,我们亦可用文字,加以近似的描述,或只以吾人之心思想之。故我们纵然把这些雕像、木像、石膏像等一齐都打碎,再磨再炼再调和,成为一团混沌,此诸形像,仍可宛然在心,并无增减。人们亦无妨再去雕刻,再把成混沌之泥土,搏成种种之形像。故我们不能说这些形像本身,乃依赖于表现此形相之物质而存在。由此再进一步,即可说这些形像或形式,乃依其自身而存在,或自存自有者。此俟下文,逐步略加以说明。

我们由上述之雕刻之例,不仅可知雕像依赖其形式,以成雕像,而且可知此形式之实现于物质之材料,乃一次第之历程。在此例中,一形式之完全实现,明待于人之努力,此人之努力,亦不必皆真能达到我们之目标者。譬如我们试看一雕刻家之雕一石像。最初用刀东一削,西一削,即已破坏了原来之混沌之石;然其初却尽可什么都不像,必历一相当之时间,然后手足渐分明,眉目毛发渐现。此即为一次第之历程。此历程到何时终止?到雕刻家心中之雕像之形式,完全实现于石为终止。然此完全实现,则并不容易。雕刻家可明觉其心中之像,宛在目前,然而手却可不从心,而石头之顽梗性,亦可处处为其雕刻之事之阻碍。又其如一刀雕刻错了,到后来亦可无法改正。他在此时,最后只有说此雕像雕得不好,不合标准,而或另外再去雕一个。但他却决不至埋怨其心中之像之形式,不应当有,或使此形式不存在;而只能责备他的手与石头,不能顺从依合于其心中之形式。此即谓一切缺点,皆原于实现此形式之物质材料,不堪体现此形式,不受此形式之规范主宰,而不在此形式之本身。

其次,在一雕像形成之历程中,我们之目的,乃在使石头表现某一形式。然此事之所以可能,重要者并不在物质材料之增多,或其自身之能生长。因当前之物质材料,是已足够的,不仅足够,而且有多。这时我们的工夫,正在把多余的加以削除。唯我们不断削除,然后在石外之雕刻家心中之像,逐渐实现于石头。在石头不断削除时,石头岂非亦表现一串形式?我们岂不可说其最后形成之形式,只是此一串形式之最后之一个,与其前之一串形式中之形式之地位是平等的?但依此派哲学,则决不能如此说。因除其最后一个,此前之一串形式,都是要被削除的。这一串形式,只是不断接近其最后之一形式之一串形式。亦即其最后之形式,尚未完全显出时之一串形式。此一串形式之形成,乃由此物质的东西,逐渐去完全的实现其最后之形式时,与此最后之形式,尚有各种不同程度之距离而来。当其最后之形式已实现时,则此一串形式,即不复存在。故其先之存在,只能视为此最后之形式之不完全、不适切,而带几分月蒙月龙合混之成分的仿本。这依最后之形式为标准来看,是多多少少不合标准的,故亦非此雕像之真正之形式之所在。

第三节 形式之不变性

关于一切人之制造物,皆依一先在之形式之实现于物质材料而成,可以莫有很大的问题。而我们亦即可依此人之制造物之如何形成,以透视、了解、一切地面上自然物之如何形成。

譬如依中国之儒家道家之思想,来看草木禽兽或人之生命,其一生实整个是一生化之历程。但说其是一生化历程,可以说其无论如何变,都是一个生化历程。然而从一方面看,则一切草木禽兽之生长,又似均要生长成一定的什么形式。如以我们前所举蛋生鸡雏、种子发芽之例来说,此蛋即必须化出鸡雏之形式,种子亦必须化出芽之形式,但鸡雏之发育,乃尚未完成者。何时才完成?必俟此鸡雏,长为一成熟而毛羽分明的鸡雏时,才完成。种子只发出芽之形式,种子之发育亦尚未完成。何时才完成?必须由芽而花叶分明才完成。而我们对于此等等物亦必俟其发育完成,而形相分明时,我们亦才可对之有一清楚的概念;并对此分明的形相,更易加以几何学数学的处理。在此处,我们便不宜说卵为鸡雏之本原,种子为芽之本原 [13] ;因此如纯从卵看,鸡卵与鸭卵及其他鸟类之卵,便很难分。从种子看,各种植物之种子之形相,亦差不多。人对初生之鸡与鸭,及各种植物初生之芽,亦恒难加辨别。通常一切事物之种类之分别,皆必至其特殊之形相,分明显出时,人才能加以分别。而一切种类之自然物,所以成为不同种类之自然物,亦如吾人前所说之雕像,乃唯依赖于其各种特殊之形式,即彰彰明甚。此自然物,在未发育完成,以实现其种类之形式前,必力求生长发育,以实现某一形式。此岂不正有类似于雕刻家之于雕像未成时,必努力求加以雕成而后已?而此二者,又岂不可同说是由于一先在之形式之存在,以为其标准,为其规范,为其主宰?又一自然界之生物,在已生长发育完成,某一形式,既已实现之后,则不再生长发育,亦不再化为他形式之物。此岂不同于雕刻家之一雕像既成,即不能再于其上,另造一雕像?此岂不可说,同缘于各种分明之形式,不能互相淆乱?又一自然界之生物,在已生长发育完成,某一形式既已实现之后,则其自身日益就衰老。然而他却同时生下种子,留下子孙,而在其子孙之身上,重现其自身之形式,以代代相传,至于无疆。此岂不正近似一雕刻家,知一雕像成后,可归于剥落毁坏,于是继续再造同类之雕像,以使此像,得传之久远?合此上所论,即足证明:在自然界与人,皆以求形式之保存与其继续实现,以成为变化流转之宇宙中之贞常不变者,为最重要之事。于是形式之概念,亦即应为形上学中最重要之概念。至物质之材料,乃唯所以实现形式,则为次要之概念。

第四节 形式之客观性

此种哲学,在根本上乃建基于一物之形式,与其物质材料相对之二元论。此种二元论,与常识最相违之一点是:在常识,皆以一物之形式,乃依附于其物质材料之上,而此形式乃不能自存自有者。此种哲学,则必须肯定一物之形式,为能自存自有者。故吾人欲了解此哲学,首宜于一切种子之上,如见不同之花叶之形式,将实现于其上;于一切婴儿之上,如见不同之大人之形式,将实现于其上;于一切鸟卵与爬虫之卵上,见飞鹰、鸣鹤、长蛇、与千年之龟之形式,将实现于其上。而此无限之事物之形式,虽初皆视之不见,听之不闻,然实潜移默运,以由隐之显,而化出形形色色之万物者。即当地球爆裂、天地混沌之后,此形式依然自存自有,而待得一朝一日,又来鸟啼花笑,草长鸢飞;而一切同此形式之物之再来,亦即无异于一物之再来。故彼能观此形式之贞常不变者,视此地球爆裂,天地混沌,亦视如小孩儿一时将其用泥土塑成之人物打碎,用水再糅合,以便再塑人物之类,固可不致其叹息也。然此义,则诗人之所喜闻,而为常识所骇怪,视为大荒诞不经者也。

依常识之见,对此种哲学最大之怀疑,是以为此种将形式视为自有自存之说,乃全由于人心之构想,而谓单独之形式、亦实只存于人之思想想象之中。唯因人之思想想象,可预想未来,故吾人亦可想在种子上,将有花叶等形式之实现,及天地归于混沌后,亦可能有形形色色万物之再现;然决不能说,此形式等能自有自存。他派之哲学家,亦多有缘此常识之说,进而立论,以批评此种哲学者。此中之问题,实亦极深邃。吾人今可据此种哲学之义,以略答此中之疑。

依此种哲学之路向,对于形式之是否悬空自有、自存,本可有不同之主张。此种哲学之要点,乃在指出一物之所以为一物,必由其形式加以规定。如物为有、为存在,则其形式不得为非有、为不存在。且此形式,正当为物之所以能如此有、如此存在之本质、理由、或根据。依此哲学看,此形式固恒存于人之思想想象之中,然却不能说其只存在于人之思想想象之中。此有二理由可说:其一,是我们须知我们之主观的思想想象本身,亦并非能自由构想一事物之形式者。我们之思想想象活动之进行,本身即须依一定之形式而进行,而受其规定。如吾人可想一椭圆之叶与另一椭圆之叶,合为二椭圆之叶。但吾人并不能想此二叶构成一三角形。吾人可说当吾人想一椭圆之叶时,吾人之思想中体现一形式,再想一椭圆之叶时,又体现一形式,而合此二者时,则体现二椭圆之形式。此二椭圆,可有左右之空间关系,大小之数量之关系,此关系亦为一形式。此“二”之数之本身,亦为一形式。然吾人在将此二椭圆,合而想之之时,吾人即不能不想,此二者之“空间关系”及“二”之形式,之如此如此。此何故?此只能说由于吾人之思想想象之进行本身,要受形式之关联之规定。此形式之关联,不仅规定我们目前之所想,而且规定我们之所当想。我们对我之所当想者,可尚未想,则此所当想者,不能说在我们之现实的思想中,而当说其为超越于我们之现实之思想之上,以规定、领导、主宰我们思想之进行者。此为我们不能直说“形式”,由我们自由构想而成,而只存于我们主观之思想想象中之一理由。

其次,我们在说一物将发展出某形式时,我们当然必对某形式,有一概念,有一知识。然而在常识中,亦实并不能真相信此概念;此知识之内容,只属于我们之主观思想的。譬如我们说一蛋将发育为鸡,我们并不只是说,我思想他将发育为鸡,而是说蛋本身要发展为鸡。如果只是说,我思想其将发展为鸡,则无论其是否发展为鸡,我都是可思想其将发展为鸡的。然而我们之思想其发展为鸡,而他不能发展为鸡时,我们却可说我们之思想错了。必我们思想其发展为鸡,而他又实能发展为鸡时,乃能说我们之思想是真的。是见真思想、必须有其客观所对。然而我们在说蛋能发展为鸡时,客观所对之蛋中,却又明是无鸡。则我们之说其将发展为鸡时,我们真思想之客观所对,遂仍只能是一超越于现实之蛋之上的鸡之形式,而此形式,即不能说其是只存于我们之主观思想之中的。

但是我们方才只是说此形式之不能只存在于我们之思想中,而可说之为一种自有自存者。但其自身毕竟如何能自有自存,仍是一问题。在此,依柏拉图之理论,有二种解释的可能。(一)此形式(彼名之为理念)之自身,即构成一世界,乃超越一切现实事物,与吾人之一切思想而自存,有如悬空外在,以成一较现实事物之世界,更真实之世界者。此更真实,乃自其恒常不变,为一切在变动之历程中之事物,所向往、所欲实现者说。(二)此形式理想之世界,并非纯为悬空外在者。此乃因此各种形式理念,无论一般事物是否能表现之,然吾人之思想,皆未尝不可思之。在吾人思之之时,此诸形式理念,虽规定主宰我们之思想进行之方向路道,如上所说;然而我们在思之之时,我们却亦可觉其如由我们之心灵或灵魂之内部,自己逐渐呈现出来。由此而我们如逐渐加深,并提高我们之思想,我们即可逐渐进入此形式理念之世界。故柏拉图或用比喻,以谓人之灵魂,原住于一洁净空阔之理念世界,原能明白洞鉴此理念之世界者。唯因堕入人间,乃渐对理念世界之理念遗忘。人今之运用理性的思想,以逐渐认识理念,则同于遗忘后之再回忆。此比喻之所涵,亦即同于谓理念之世界,原在人之灵魂之明白洞鉴之中;虽为其客观所对,而亦并非离此灵魂之明白洞鉴而纯为悬空外在者。由此而吾人今之用理性的思想,以了解理念,亦实不外将本在吾人之灵魂明白洞鉴之中者,重加以昭显而已。在柏拉图之《提摩士》(Temeaus) 语录,于至善及理念世界之下,肯定一造物主之能依照理念,以造世界,亦有此理念世界并非离一切观照之之造物主而存在者之义。

此上所述之二义之理念世界论,同为柏拉图形上学中之所涵,亦不必然相冲突者。但吾人可说,专发展前义,以申论一切形式或理念之不依赖任何其存在,而自有自在者,乃西方现代哲学中若干新实在论者;而能发展后义,并将一切形式或理念与现实存在或实体,联系而论者,则为亚里士多德之哲学。

第五节 实体及变动与四因

在亚里士多德之哲学中有十范畴之说。此十范畴是实体、性质、数量、关系、时间、地方、位置(Position)、情态(State)、主动、受动。亚氏即以此十范畴,为一切实有之范畴,而为我们可普遍的应用,以论述一切实有,而形成种种知识命题者。然此十者之中,实体居第一位,其次乃有性质、数量、关系等。如我们必须先有某物为一实体,如一铜器,乃有其性质,如圆而黄。而后我们乃能以此性质,论述此实体,谓此铜器为圆而黄。次乃能以量论述此实体,如此铜器之圆,其面积为一平方尺左右。再其次,乃能以关系、地方、时间、位置等,论述此铜器。如谓此铜器为大于某锡器(关系),及此铜器今在何地(地方),为何年所造(时间),如何置放,如倒置或顺置于其环境之物中(位置),在何情态(如充满食物或空虚),主动或受动,(如被人移动为受动,落地敲地板为主动)。由此而实体为亚氏之形上学之第一概念。

但是一实体如何能成一实体,则赖其形式。如此铜器之圆,即其形式。若离开如是之圆,则此铜器即无以别于其用同一物质质料所成之铜器。在此处,亚氏之重形式,全由柏拉图之重理念来,而实与柏氏之哲学无殊。但是我们却又不能真主张一物之形式,能离其物质质料而存在;而当说此形式与质料,合以存在于一实体中,此却是亚氏之哲学,更近常识之处。

此更近常识之哲学,由何而建立?或我们何以知一实体除其形式外,必有质料,此形式必属于一实体?我们岂不明见一物之形式可以变化,而不再属于一实体?此岂不证明一实体之可离开其形式,一形式之可离开一实体?亚氏之答复此问题,则系于其如何说明变动之理论。

亚氏分析变动为四种。一为性质之变,如物由白变非白。一为量之变,如由小变大。一为位置之变动,如由此至彼。一为成毁之变,如由成而毁。然而此任何一种变动中,必有一能变动者。此即实体,如一物之色,由白变非白,则此物之实体,即能由白变为非白者。此物之实体,能由白变非白,则彼当兼能是白而能是非白者。此即谓凡能变动者,皆须兼能表现已成及变成之二情态者,如其不能,则亦即无所谓由此变彼。

我们何以说一物之实体,方为能变动者,而不只说其形式变动?此则因形式本身不能变。其说,亦承柏拉图而来。如我们见一物由白色,变为非白之红色。当此物正为白时,白为其现有之性质,非白之红为其所缺之性质,即缺性(Private Quality),其白中亦实无此非白之红。至当其变红之后,其现有之性质为红,而非红之白,遂为其所缺之性质,其红中亦无此白。此即同于谓:红与白不能同时存在,而相反对、相排斥。则此红与白之自身,如何能相变?由此故知,一物之由白变红,必除白与红以外,有一能白亦能红,能由白变红之第三者之存在,以使此变化之事成可能。此第三者,即为此实体之物质质料。一物之实体,必包涵此物质质料,及其所正表现之形式,与其现所缺乏之形式三者之结合,然后可进而变化其所表现之形式。故吾人只能说,一物之实体为能变动者,而其形式则属于实体。

但一物之能变,是一事。而其实际变,又是一事。如一纸在此,我说其能卷折而变成筒形。但是何以它不立刻自己卷摺而变成筒形?则我们于此通常皆知,除此纸有其质料,与能变成筒形之形式外,尚另再有一使之变成筒形之动力。又我们如要使一物变成如何,我们亦应先有一使之变成如何之目的。如我们要使此纸变成筒形,我们恒先有使之成筒形之目的。由先有此目的,我乃以手施一动力,以使之成筒形。由此亚氏遂有四因之说,以说明一物之所以变成或形成。是即形式因(Formal Cause)、质料因(Material Cause)、动力因(Efficient Cause)、目的因(Final Cause)。

我们可以此四因,说明一切实体之物之所以变成或形成。我们又可以二概念,说明一切实体之物之能变之能,与其实际上之所变成者或所形成者之分别。此即亚氏哲学中之潜能与现实之概念。

第六节 潜能与现实

如一物此时尚白,而能由白变红,则白是现有之性质而为现实,能变红则是潜能。而当其实际变红时,则此潜能化为现实。一切物之变动,皆是一物之由其潜能,而化为现实之历程。在一切人造之物中,一物之何种潜能,能化为现实,何者不能化为现实,则恒系于人之对物施以何种动力,及人之目的,在使一物变成某一形式之物而定。

然而在自然界之若干物,却都似自己能变,而自己将其潜能化为现实者。如一橡树之种子,具备成橡树之潜能,而其自己,亦似即能使此潜能化为现实,而长成橡树,而实现橡树之形式者。则此橡树之长成,即可说只有二因。一为形式因,一为质料因。当一物之质料往实现形式时,此形式本身亦即同时如在接引质料往实现之,此中即可说有一动力。至形式之实现于质料之结果,亦即质料实现形式之目的。于是不须另立质料因及形式因以外之动力因及目的因,即足说明此物之所以能变。

然而在一自然物,如一橡树之种子之质料,往实现一形式——如橡树之形式,而成橡树之现实时,此橡树之现实,似为后有,种子乃先只有一潜能者。此先有潜能后有现实,亦即常识之观点。然依亚氏之哲学,则现实应先于潜能。因潜能可化现实,即亦可不化为现实。如潜能为必化为现实者,则应依于一先在之现实者贯注动力或现实性,于尚在潜能状态之事物中,以使其所能者现实化。此可称为事物之现实的原则。如一石头之能化为雕像,乃因有雕刻家之心中之形象,与乎其动力之先是现实的。则种子之化为橡树之现实,此现实之原则,当求之于何处?

在此,依亚氏生物学之理论,首当说一切橡树之种子,原亦为现实之橡树之实体之所生。而此橡树是原有其现实之形式的,并与其质料结合的。以原具现实之形式之橡树,生此种子,此种子,方能发展出现实之橡树之形式。由此而我们即可说“此种子之潜能之化为现实”之现实原则,不当求之于此种子之有其潜能,而在其前代之橡树之原具有其现实之形式。如由此推上去,在前一代橡树之种子,存在之先,亦有再前代之现实的橡树之形式之先在。由此而一直推至宇宙之原始,仍应是现实的橡树之形式在先(此形式亦存于上帝之现实的思想中,下节再详之),而不能说是橡树之种子在先。

但是亚氏之论现实先于潜能,谓现实之橡树先于其种子,一直推至宇宙之原始,都应说现实的橡树之形式在先;又非谓一一生出之橡树种子,能化为现实橡树之动力或现实原则,皆原自一假定的最初之现实之橡树。因在无数的世代中,可有无数橡树种子之化为橡树。如其动力,皆由此最初之橡树来,则此最初之橡树,似应包涵无穷之动力;而此所假定之一最初之橡树,实亦只是橡树之一,他如何能包涵此无穷之动力?于此,在亚氏之哲学中,遂有地上之物之生长变动,其潜能之化为现实,原于现实之天体之运动而来之动力之说,而地上之物亦确是顺四时中天体之运动而生长变动者。天体之运动是永恒者,如日月星辰,皆周而复始,万古如斯。亦唯因其为永恒者,亦方能成为动静无常之地上万物之动力之根原。此中之最后问题,则为此天体之运动之动力因,又由何而来?此天体之运动既为永恒者,如运动皆依于动力之存在,则此永恒的运动,应依于一永恒的动力。此永恒的动力,自何而来?对此问题,亚氏之答复,即只有直截以天体运动之形式因之所在,为其动力因之所在。天体运动何以为永恒?此即在其周而复始。此周而复始为一圆形。此圆形即其运动之轨道之形式。则其运动之所以为永恒,岂不可即说在此形式之永恒之存在?此形式永恒存在,而天体之欲永恒的实现此形式,岂不可即说为其具永恒动力或此运动之永恒不息之理由?

第七节 形式及理性的思想与上帝

然上述之一抽象之形式本身为不动者,则其如何能使天体永恒运转,并由此以引使地上之万物,亦变动生长,而生生不穷?对此不动者如何引出变动之问题,最后仍须求证于吾人之理性的思想。

吾人之理性的思想之向往种种普遍的理念与形式,而受其规范以进行,乃柏亚二氏哲学,同肯定之一真理,而亦可为常识在所共认者。吾人亦在前文,曾举例说明吾人之理性的思想,向往一理念与形式时,吾人明可觉此理念与形式本身之不动。然在吾人之思想进行之途中,却有吾人之思想之活动。此即为一“不动者引生变动”之最切实之例证。兹再稍详加说明于下。吾人之理性的思想之求知,恒为由未知到知。吾人由未知到知,必先已有能知之能力。故亚氏以一切吾人之运用理性的思想,以由未知而知之事,皆同于吾人之理性的思想自身,由潜能而化为现实之事。在其潜能之阶段,亚氏称为被动的理性。在其化为现实之阶段,亚氏则称为能动的理性。此理性的思想由潜能化为现实时,吾人即由未知到知,使吾人本能知者现实化,以实为我们之所知。然吾人真有所知时,此所知者却必为如其所如之形式理念。如三角形即是三角形,而无所谓动者。于此,吾人之理性的思想,亦即止于此所知者,而如如不动,以静观此所知。然此却并不碍于当吾人于未知而求知时,吾人有一理性的思想之活动。此活动,亦不碍其活动之目标,即在使其自身成一不动而静观形式理念之思想。由此而即证明:“吾人之活动可向往一不动之形式理念,一不动之形式理念可引起吾人之活动;此活动之目标,即所以使不动者实现于吾人之中”之一真理。亦证明“不动之形式理念,可成为引生活动而动他者”之一真理。依此真理,加以推扩应用,吾人即可用以说明,一切永恒不动之形式轨道,所以能使天体发生永恒不息之运动之理由;以及一切自然事物所向往之形式,皆如在接引质料往实现之,以使之生长变化之理由。唯吾人所思之任何形式理念,必存在于吾人现实的静观之思想中,不能离之而虚悬,故吾人亦可本之以推知:可为吾人所思之一切使天体及其他万物,运动生长之形式,在其未存于吾人之现实之静观思想中时,亦必为存于一“客观存在之现实的大思想之静观”中者。此“静观一切形式之现实的大思想者”,即为亚氏之上帝。此大思想者之所思想,皆为现实于其内部者。故在上帝思想其所思想时,即同于思想其自身。又吾人在思想吾人所真知之事物形式时,亦同时自知在思此形式,而自思“其思此形式”,而在一自思想其思想之境界中。此时吾人思想之形态,即暂同一于上帝。

关于此种不动之形式,可使事物发生变动之理论,我们可由我们之向往种种不动之形式理念之理性的思想活动中,加以识取;亦可自吾人在一不动而表现美的形式的雕像或图画前,所引起之情感之活动中,加以识取;亦可自吾人之面对一不动之道德行为规律,实用之行为规律前,所引起吾人之行为活动中,加以识取;亦可自社会上之不动之法律,引起一般人民之活动,求与之相合中,加以识取。而天体及其他万物之依形式或一定规律而活动,亦即其中之一种。而此一切规律形式,皆同为可能存在于吾人之现实的理性的思想中,而又皆为在已现实的存在于上帝之思想中者。于是上帝即为一切不动之形式规律之总体之思想者,而为一“自身不动,而使万物动之不动的动者”。亚氏之此哲学,亦即希腊哲学中之一最高而最伟大之一成就。

但是亚氏之上帝,虽为一切万物之形式之总体的思想者,而兼为一使万物动之一不动的动者;但万物除其所表现之形式,乃根原于上帝外,其自身之物质材料,仍不能说原于上帝。我们一般所见之物体,都是形式与质料之和。我们可试把其一切形式皆抽出,此最后便仍剩下一东西,即亚氏所谓原始物质或设定之为绝无任何形式之物质。唯在常识中,人所共见者,唯是各具物质之物体之自己变动。则如亚氏之哲学未能否定上帝与其形式之外之物质之存在,人亦即可据此物质之存在,以谓其所表现之一切形式,皆属于物质;而将亚氏一一归诸上帝之形式以至上帝之自身,再拉下来,属诸物质世界。此即希腊哲学中,遥承亚氏以前之自然哲学之伊壁鸠鲁派,斯多噶派之唯物的宇宙观之所为,而可直接于近代之自然主义、唯物主义之一哲学传统者。此当俟后论。另一顺亚氏哲学思想,再向上发展之道路,则为将此上帝以外之剩余之物质材料,亦视为原于上帝,而由上帝所流出,或上帝自无中所创造。此即为由新柏拉图派,至西方中古之基督教形上学之发展之道路。而东西之宗教性形上学中,亦同有大体上相似之上帝观或宇宙真宰观。此将于下章中论之。

理型论 参考书目

W.J.Stace:Critical History of Greek Philosophy,庆泽彭译《批评的希腊哲学史》,商务版。

西方学者讲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哲学,或重其差异之处,或重其相同而相承之处。此书属于后者,而文字甚流畅,最便初学,亦可帮助本书所论之了解。

G.Santayana:Transcendental Absolutism,见Runes所编Twentieth Century Philosophy.

桑氏之以法相 (Essencc)为自存,乃柏拉图理念自存论之一现代的翻版,读此文可知此型思想之一要义。

Aristotle: Metaphysics,tr.byW.D.Ross.亚氏形上学原著不易全看,R.Mckeon:Introduction to Aristotle,pp.243—296,所节者已足够了解亚氏形上学之大体,尤以Book A,ⅩⅡ,为本章论亚氏之思想之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