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西方哲学史中之先验知识问题

关于经验论理性论之争,我们前已多少论及。但那只是就知识起源问题,对之作一广泛的讨论。现在我们单就他们所争之牵涉到西方各派哲学之先验知识问题,对其发展作一进一步的讨论。

所谓先验知识之为先验知识,有各种意义。我们如说,不直接由经验观察而得之知识,即先验知识,则在西方哲学史中,柏拉图所重之理念知识,即第一种意义之先验知识。

此第一意义之先验知识或柏拉图之所谓理念知识,一为形上学的先验知识,一为几何学数学的先验知识。他论理念知识之特色,即在其不由感官经验来,而可纯由人之反省来。譬如我们以其《曼诺》Meno篇所举之例来说;在此对话中,苏格拉底问曼诺一奴,如何可造一方形,其面积等于八平方尺。此平方之边,应当大于二尺,小于三尺。因二尺边之平方,应为四平方尺。三尺边之平方,应为九平方尺。然小于三尺而大于二尺之边,其平方尺为八尺者,却非整数。即小数多少,亦不易定。此小孩初想此问题时,亦一时茫然不知所措。但当其换一思想,却终于想到八平方尺之一倍为十六平方尺。而十六平方尺之边为四尺。此十六平方尺之方形,是我们所能造的。然后再想到:将此十六平方尺之方形每边之中点,互相以直线连结,构成一内部之小平方,此小平方,正为大平方之一半,其量正为八平方尺。

我们试思此知识之由何而来,此明是纯由人之反省而逐渐发现,并非由向外观察经验而来。依此,柏拉图名此类知识为理念的知识。其来源可说是由于人之前生之灵魂,原曾住于理念世界中。由此而一切数学几何学之知识,同为理念之知识,不由后天之感觉经验来。

除此种知识外,柏拉图在《帕门尼德斯》篇,对各种形上学中之有无同异之范畴,可互相引申,而互相关联之论述,亦可算一种形上学之知识。此与其他形上学知识在柏拉图之系统中,同为纯理念之知识。

第二意义之先验知识,是西方中古神学家之先验知识。如安瑟姆(St.Anselm)之由上帝为最大之存在、以证上帝之存在,即以吾人可不待经验,唯由吾人之有上帝为最大存在之一观念,以推知客观之上帝之存在。此亦为一种先验知识。后来圣多玛,虽反对安瑟姆之论证上帝存在之方式,而主张本经验事物,以推证上帝之存在。但其由经验事物以推证上帝存在时,所本之原则,如“凡物必有因”、“动必有使之动者”、“有较完全者必有最完全者”等,则为彼所直接加以肯定而不疑者。而彼于人如何知此原则,则最后归于自然理性之能力。而此诸原则之知识,亦即非经验知识,而为先验知识。此外,在其神学之论述中,对于上帝之属性之种种知识,亦皆由上帝之为全有,以一一推演出来,而皆为必然者。则此亦可谓不由经验来,而唯由理性来之知识。此皆可谓为形上学或神学之知识。此外关于数学及逻辑之知识之真,皆可由人之自然理性而认识,亦为圣多玛一派之经院哲学所承认。

此种以自然理性能认识若干不由经验来的知识之理论,最后恒须归此诸知识之根源于上帝。因自然理性原由上帝赋给。而此自然理性所认识之必然性知识,何以如是如是,其最后根据,亦在上帝所立之法则之如是如是。由是而即可产生一问题,即如上帝所立之法则变了,此一切知识之必然性亦即不可说。故在经院哲学中之另一派如邓士各塔(Duns Scotus)一派,遂谓如上帝一朝真规定三角形三角不等于二直角,则此几何学之定律,亦即不复成立。然上帝之是否不改变其所立之法则与定律,非人所能知。由是而一切依上帝所立之法则与定律而有之此类知识,亦即无绝对之必然性。

在西方近代之另一种对先验之知识之理论,是自笛卡尔至来布尼兹斯宾诺萨之理性主义之理论。此种理论,虽多由中古经院哲学而来;但其根本精神,我们前已说其不同 [77] 。其不同处,就其对先验知识之问题来说,是他们之论数学、几何学及逻辑知识之为先验的,乃重在自此类知识系统之诸基本命题(或明白之公理)上说。因除此基本命题外之其他知识,皆只是由此基本命题演绎而来。故只须说明此基本命题,不依经验,而依理性之直觉以建立,亦即说明了这些知识系统,为不由经验而建立。其次,是他们论这些基本命题之不由经验而建立,即直接从其对人之理性为自明,或不容人不加以肯定处说。由是而使一切不由经验而来之基本的先验知识,成为被人所自觉的加以肯定者,而不只是不自觉的加以假设者。同时亦即无异于以其对人心之自明,为其绝对确定之保证,而非以此诸知识内容中之观念律则等,为自存于理念世界,或为上帝所如是规定者,以为其绝对确定之保证。笛卡尔后之西方哲学之讨论数学逻辑之知识是否不由经验而来,或只由理性而来者,亦即可专就其基本命题,是否不由经验只由理性而来,与是否对一切人心为自明处,加以讨论。

至于近代哲学之经验主义潮流,则是趋于否定一切先验知识之存在者。洛克即从一切所谓先验知识,并非对一切小孩子、大人、文明人、野蛮人同为自明,以论无先验知识。然彼同时承认,人之直觉,能得绝对确定之知识,如知三与一加二之一致之类。此乃不以后来之经验之变而变者。此仍可是一意义之先验知识。英国之经验主义之潮流,自巴克来否定概念之存在,与休谟否定因果律之必然性后,遂归于只承认人对于其内心之观念与观念之反省而成之知识,如数学知识等,为有必然性,可不为后来之经验所否定者。此亦为一意义之先验知识。

先验知识与经验知识之问题,成为西方哲学之一严重问题,乃由康德之分先验之分析命题,与经验之综合命题,及先验之综合命题三者,此在前章已论其意义。

实际上,无论在近代经验主义者与理性主义者,中古之唯名论者与唯实论者,对于康德所谓先验分析命题与经验综合命题之意见,大体上是相同的。因对于一切命题,其宾辞之意义包涵于主辞中的,人皆可承认其为逻辑上必然的。而于一切涉及经验事物性质之关联之知识,如砒霜是有毒的之类,亦无人认为全不由经验而认知。而康德所提出之三种命题所最成问题者,唯是康德所谓先验之综合命题。

在康德以后之后康德派哲学,大体上来说,乃是要扩大康德所谓先验之综合命题之范围的。在黑格尔以人对一切逻辑之知识,皆为先验的。即人对自然与精神之知识,其中亦有理性上之必然之成分,而有一意义之先验性。至综合与分析,则黑格尔以为乃相辅为用者。故于康德之依综合分析,以分命题为三种之说,亦不以为然。但大体说,则由后康德派、至后之英美及意之新唯心论及新康德派,都是在哲学上,兼重理性及经验的。而在英国之新唯心论者,如柏拉德来,与鲍桑奎之逻辑书,更着重讨论综合与分析在知识之历程中之相辅为用,而处处反对综合命题与分析命题严格划分之说。此亦即承黑格尔思想而来 [78] 。

照柏拉德来及鲍桑奎等之意,我们之一切认识皆始于异中见同,以同贯异。故一切知识皆不能只是由单纯之分析或综合而成。而一切表面是分析命题者,皆同时有综合之意义;反之亦然。譬如他们说,一切判断皆为以一宾辞加于一主辞,而主辞最后之所指则为实在。故无论吾人对一主辞说一什么,都是综合一宾辞于主辞之上。而宾辞之意义,亦不限于只应用于一主辞,而有通于其他之主辞及宾辞之意义者。因而我们以宾辞加于主辞之上时,同时亦即将其他意义,亦联系于主辞,而综合于主辞之上。譬如康德所谓物体是有广延的,在康德以为此纯是分析命题。但如照此派说,则所谓物体最后必指一实在之物体,如眼前之桌子、石头之类。但我们试想:我们在说其有广延时,我们岂非即将此广延之性质,联系综合于桌子石头之其他性质,如颜色、重量等之上?此广延,又为石头桌子以外之山川大地所共有。则我们说其有广延,岂非同时指出其与山川大地有相同之处,而说其为一类的东西?此外广延之为广延,亦连带有其他性质,如可量性。则我们说其为广袤,岂不同时将其与可量性连结?以此类推,则世间一切将一宾辞加于一主辞,所成之判断与命题,即无一是纯粹分析的。

其次:一切综合命题亦有分析之意义。如康德所谓物体是有重量的,或砒霜是有毒的,皆是综合命题。但如物体皆指实在的物体,则我们之知物体有重量,固然待经验。但我们之知物体有广延,初又何尝不是待于对物体之经验?然我们既由经验以知物体有重量后,我们岂不亦可说,物体本来有重量的性质,而说物体之意义中本涵有有重量之意义?如我们说物体之意义,本不涵有重量之意义,则我们如何可以有重量之宾辞施之于它,而说此有重量,对它为真?至少,我们在说此有重量对物体为真时,我们是从所了解之物体之意义中分析出其有重量之意义,而构成之分析命题。

此种理论,以一切判断命题皆兼为分析的与综合的,其根据在以一切概念皆为异中之同,又为统异者。由同言同,是为分析。同皆统异,则为综合。不用概念,则判断或知识不成。而一用概念,则一判断中宾辞之概念,要对主辞为真,即必须是与主辞之概念有所同一之处,而可从主辞中分析出的。然此亦不碍主宾辞概念之同外有异,而用一宾辞施于一主辞,亦即在一方面使一主辞增一新义,而为综合的。由此而一切判断知识之所以为判断知识,亦即不外于异中见同,以同贯异而已。

依此种理论,以看逻辑中之同一律,则此同一律皆指异中之同。纯粹为同语重复Tautology之同一律,乃无知识意义者。如说A是A,白是白,马是马,此不成知识。而凡成知识者,如白是色,马是动物,此主宾辞之概念之同一,皆为异中之同。即此表达同一律之A是A之符号,其中之前一A与后一A,亦非只是同而无异,因其前后之地位,即已有异。若欲使其无异,则只有视二A为一A,便只能说一A。则同一律之本身之意义,亦即无由表达。人欲表达同一律,必须用不同地位之A之是A,以为表达,即证同一律中之所指之同,不能为一离异之同,而只能为一异中之同。

第二节 现代科学哲学中之先验知识问题

然此种新唯心论者所立之论,虽甚圆融,然实未真正与科学知识本身之具体问题关联而论。即如数学知识与一般经验科学知识之不同,要为一事实。数学要非直接以所经验实在为直接对象之科学。则其知识之毕竟为分析与综合,仍必须另作讨论。而此派学者,皆未能深及。

然十九世纪至二十世纪之数学与符号逻辑之一大发展,则一方为非欧克里得几何学之出现,一方为形式论派Formalist主数学可由若干后数学Meta-mathematics中之基本公理演绎而出,一方为逻辑斯蒂克派Logistic之主数学可归约于逻辑。而现代逻辑,亦逐渐能形成严格之演绎的逻辑学之系统。此种演绎的逻辑学之系统,乃只依少数基本观念、基本命题而建立者。由此种种现代之逻辑学、数学、几何学之发展情形,以看传统之先验知识问题,则更显出种种之新问题,为传统哲学家所忽略者。

自柏拉图至近代之理性主义者以至康德,其心目中之先验知识之标准,恒为数学与几何学。而几何学中如雨点之间以直线为最短,直线外一点只能作一平行线之公理,更似为既不能证明,而又必真之真理。则其知识之来源,似只有归之于先验之理性之直觉。然李曼(Riemann)之假定“直线外一点,不能作任何平行线”之几何学系统,及罗伯求斯基(Lobachewsky)之假定“直线外一点能作无定数之平行线”之几何学系统建立后,其皆为无任何自相矛盾之命题之系统一点,旋即为人所共认。相对论之物理学,又表面为应用李曼之几何学者。于是二千年来,以几何学之公理为绝对必然而自明之先验真理之说,遂若从根动摇。而数学与逻辑之知识系统,既可由若干之基本定义与基本命题,演绎而出,此基本命题亦似不须再视为自明之公理或思想律,而可只视为人之所自由设定者。于是现代之数学、逻辑、几何学中,即皆似可无所谓传统意义之自明的先验知识。

而在另一面,中古传下之神学形上学之先验知识,在康德即已谓其为不可能。而现代人对形上学神学,更不加以重视。于是纵此类知识中,包涵有先验知识,亦无大助益于近代哲学家之欲证明先验知识之存在者。

又对因果原则,在理性主义者,夙视为一先验知识,在康德则视为先验范畴。然自休谟以后,若干西方哲学家,只视因果原则为一求知时之设定或规则,不以其本身为一知识 [79] 。由此而近代哲学中之一趋向,即为废弃一切传统意义之“如为前生所知”、“代表上帝之法则”、“对理性为自明”、“基于人心之先验范畴”等意义之先验知识,而只承认一种逻辑上之先验知识。至此外之人之知识,则皆为经验知识。而最代表此种倾向之哲学,则为逻辑经验论者。而此倾向之哲学,亦即只承认康德所谓先验分析命题,而否认其先验综合命题之哲学。

依此派之理论,纯逻辑之先验知识,为数学几何学及逻辑学之知识。此知识之所以为先验的,其根据为吾人对于语言文字之意义之约定。如物体之有广延之所以为先验,唯因吾人在物体之名词之意义中包涵有广延之义。几何学数学知识为先验的,因一切几何学数学知识,皆由其基本定义基本命题中推演而出,亦即由此基本定义命题中之符号所约定之意义中,推演而出。于是一切先验知识之来源,归根到底,皆为依语言符号之定义之约定,以演绎之所得。此演绎之所得者,亦未尝溢出于吾人初所赋予于语言符号中之意义之外者。故一切几何学数学之先验知识,在本性上,皆同于说A是A,而皆为同语重复。(Tautology)不过在演绎之所历之程序,过于繁复时,吾人可不知吾人所演绎出者,皆原为涵于前提之语言符号之意义中者耳。

然在现代哲学中亦有另一派,乃遥承笛卡尔之思路,以“自明”为各种先验知识之保证者。此即胡塞尔(E.Husserl)一派之说。现代数学家如普恩加来(H.Poincare)虽亦倡一种约定说,然又反对数学只为同语之重复之说 [80] 。亦有以直觉为数学公理之根据之直觉学派之数学理论,如布鲁维(L.E.G.Brouwer)之说。而英国亦有一派承其传统之直觉主义思潮,以说明先验知识之不限于狭义之逻辑性知识者,此如尤隐(A.C.Ewing)约德(C.E.M.Jaod)等之说。

由此而毕竟有无在康德所谓先验分析命题,及经验命题以外之知识命题,在现代西方哲学,今仍为一未决之问题。

此上所述为西方哲学中先验知识问题之发展之一简单历史,而吾人在以下则当对此问题,试作一些讨论。

第三节 “先验知识命题必为分析的”一命题如何建立之问题

关于先验知识是否只有一种(即先验的分析命题)或二种(即先验之分析命题与先验之综合命题),所以成为不易解决之问题,首因此问题本身,不能由经验知识以决定,亦不能由分析先验知识之概念或名词,以作先验之决定。因经验知识只是经验知识,其不能对先验知识之只有一种或二种,有所决定甚明。而先验知识之只有一种或二种,亦明不能只由分析先验知识之概念以决定。因无论说其是一种或两种,似皆为对于先验知识之一名,加以进一步之规定,而为对先验知识一名,加一综合的宾辞。而吾人如欲使“先验知识只有一种”之一语成为分析的,则必须在先验知识之一名中,先加上只有一种之意义。如吾人在先验知识之一名中,已先加一只有一种之意义,则先验知识固可说只有一种。然人亦可于先验知识一名中,不加上只有一种之意义,或加上有二种之意义。由是而无论吾人之谓先验知识,只有一种二种,皆同为可由人任意规定,而无法加以讨论,以决定是非者。

故欲使问题,成为可讨论,吾人必须先对人类之知识,皆作一分析,看其中之先验之知识命题,是否只有一种。然此则实无异把人类所有之知识全体,当作一人所经验之事实看,而检讨其情形之为如何。然人类所有之知识之全体,又为人所不能一一加以检讨者,因其内容为无穷。故吾人即把人类所有之知识全体,当做一所经验之全体看,我们仍不决定其中之先验知识是否只有一种。因纵然我们就已检讨过之知识,而指明其中只有一种,仍不能保证在吾人未检讨之知识中,不有另外之一种。由此而见逻辑经验论者,谓人类之知识只有逻辑之分析命题之先验知识,与为经验综合命题之经验知识本身 [81] ,乃一既不能由先验决定,亦不能由经验决定之一问题。

我们如试看,逻辑经验论者之谓人类先验知识只有一种之理由,则其意盖是:一切纯粹之演绎知识,皆是纯由其预定之前提,以引申结论者。结论之由前提引出,必须前提足够引申出结论。而前提之足够引申出结论,即同于谓表达前提之语句中所涵之意义,可引申出结论之语句所涵之意义。而此所引申出者,便绝不能超溢于其所自引申出者之所涵外。因如此超溢为可能,则其超溢之部分,不在前提之所涵之中,即不当由前提引申,而前提亦即不足够引申出此一部分。由此而一切纯粹演绎知识,只能为分析的。然此中有一问题,即吾人可承认前提必需足够引申结论,但吾人可问:前提之引申出结论,毕竟为何义?结论之意义不能超溢于前提之外,又为何义?如所谓“结论之意义不能超溢于前提之外”之意义是说:吾人所了解之结论之意义,不超溢于吾人所了解之前提之意义之外。则此明为悖理者。因吾人虽承认数学几何知识为一演绎知识,然无人能承认吾人逐渐学习数学几何学后之所了解,从未超溢于吾人最初所了解之为前提之诸公理等之外。如所谓结论不能超溢于前提之意义,是说结论之所涵,不能超溢于前提之所涵之外,则此前提之所涵,又毕竟为何义?如谓其所涵者,即为其所能引申出之结论,则此无异于先定其所涵者之意义,为“其所能引申出之结论”之意义。则此结论自不超溢其所涵。但吾人若自一结论之实际引申出后,看吾人此时之“兼知前提与结论之情形”,即明与吾人初之“只知前提与前提有其所涵之情形”不同。而前一情形明对后一情形,在实际上有一增加。则吾人何以不可说,由前提实际引申出结论,乃由一知识,再增加一知识,而为一综合历程?

然此上之批评,尚未及问题根本处。此根本处,在一切演绎知识系统所由构成之基本定义,基本命题之有其所涵,是否唯以吾人对此:基本定义、基本命题中,所用之语言符号之意义之约定为基础?吾人亦可如是问:此基本定义与命题之有其所涵,其基础是在吾人之约定其中之语言符号,以如何如何之意义之一事上?或在其意义之本身有其所涵?如谓其基础唯在吾人之“约定语言符号以如是之意义”之一事上,故此基本定义与命题有其所涵;则其所涵者,应不能出乎吾人约定以如是之意义时,所自觉之意义之外。因而其所涵中即不能包括吾人初所不知,而后又引申出之结论。如谓其基础,在其意义本身有其所涵,则吾人顺其意义之所涵而思,固可引申出吾人初所不知之结论。然在此情形下,则吾人不能说:以此基本定义基本命题为前提,所以能引出结论,唯由于吾人之约定其中之语言符号,以如何如何之意义之事上,而当说在语言符号之意义之本身有其所涵之上。

第四节 常识与科学中之先验综合命题

吾人上文将约定某一语言文字以某一意义,与一意义本身之所涵之二者分开,则吾人可说,吾人在自觉的约定某一语言文字以某意义后,再说其有某意义,此固纯为分析之命题。如吾人自觉的约定以马指黄马白马等,则说白马为马,自为分析的命题。但吾人不能说,由一意义以知其所涵之意义,而造成之命题,皆为分析的。因一意义所涵之意义,尽可是在吾人了解一意义时所不了解,亦不能由之直接分析而出,而唯顺其所涵以措思时,乃能了解的。此所了解者,因对于原所了解者有所增加,而一意义,与其所涵之其他意义,即可是二,或是一而兼是二,而非只是一;则由一意义分析出所涵之意义之事,亦即同时是发现一意义与其所涵之意义之综合的联结之事。

对上文所论,我们可先从一浅近之例讨论起。如我们说任何有色的东西必有广延,请问此命题是否是一经验命题?如非一经验命题,是否即亦纯依语言之意义之约定而成之先验分析命题?

我们明很难说此只是一般之经验命题。因为一般之经验命题,我可假想否证之之经验;然而此命题,则似不能有任何经验加以否证。我们决不能假想一有色而无广延之对象。然此命题是否即纯依语言之意义之约定而成立的?此似乎可说,而实不可说。我们似乎可说:有色的东西之所以必有广延,是因我们在经验有色者与广延之相连后,于是在有色之一语之意义中,加上有广延之意义。故“有色者必有广延”一命题,即等于“有色而有广延者必有广延”。此即成一分析命题,其所以必真,纯由此中之主辞中已包涵宾辞之意义而来。而主辞之所以包涵宾辞之意义,则唯由吾人之约定有色一语言中包涵有广延之意义而来。

但是我们试想,我们之所以要在有色之一语言中,包涵有广延之意义,毕竟是因有色之一语言所指者之色之本身,涵有广延之意义呢?或是因我们可自由约定有色之语言,包涵广延之意义呢?在此,似乎我们可并不约定有色之语言,包涵广延之意义。如我们只以有色之语言专指色,则此语言中不包涵广袤之意义;因而有色者之必为有广延,即非必然的了。而有色者之必包涵广延之意义,即全由于人之自由约定。

然而此种答复,明不能完满,因为我们固可自由约定有色者之包涵广延与否,然我们却并不能自由约定说有色者必不包涵广延。我们不能说有色者莫有广延。此不能说之理由,便只能在有色者之一语言,所指之色本身兼涵有广延之意义,而不能在我们对于语言之自由约定上。由此例,我们可知一语言之意义之可自由约定,并不同于一语言所指之意义及其与其他意义之关联之可自由约定。在此例中,颜色与广延之关联,明非可由人自由约定的。

此外同类之例证,为西方现代之哲学家所举出的尚有:

一、凡有体积者必有形式。

二、声音必有高度。

三、颜色必有浓度。

此类之例,虽似乎琐屑;然其不同于一般经验命题之可为未来经验所否证,而皆是表明一种共相之与其他共相之同时呈现,而不能相离者。

除此类表示共相与共相之必然同时呈现之命题外,则有表示一共相与另一种共相之必不同时呈现之命题。如

一、一片颜色不能同时在一空间面,又不在一空间面。

二、两片不同的颜色,不能同占一空间面。

三、相异的声音,不能在同一时间内,如其相异的被一听官所感觉。

四、听官不能看见颜色,视官不能听声音。

此类之命题,一些逻辑经验论者,亦以为只是依于语言意义之约定而后成为必然的。如第一命题之成为必然,即可说由我们之先约定一片颜色之意义之一片,即涵不在二空间面之意义。如我们不如是约定,则一片颜色,并不必然涵不在二空间面之意义。如我们称在二空间面者亦为一片颜色,如称一花之颜色与镜中之花之颜色,为一片颜色,则一片颜色亦未尝不可同在二空间面。

但是这种说法,明包涵观念之混淆。诚然,我们亦可只想一片颜色而不想其不在于二空间,而称在不同空间面之颜色,为一片颜色。但是在我们以一片颜色,只指一空间面之颜色时,此颜色之不在其他空间面之意义,却并非以我们之不想而不在。我们于此,只可不想其此意义,而不将此意义包涵于一片颜色之意义中,然而我们却并不能想其莫有此意义。我们要了解此中一片颜色一名,所指者之全幅意义,我们只能承认其有此意义,而不能加以否认。是即此命题之为必然之理由。

此外听官不能看见颜色,似亦可说纯由我们对听官、听、颜色意义等字之约定。因如我们约定听官之一语言指视官,则听官即能看颜色。或约定看之意义同于听,颜色之意义同于声音,则听官亦能看颜色。但对这种辩论,只须有一答复即:我们必须约定听官之语言以指视官,然后听官能看颜色,岂不正证明我们之以听官之语言指听官时,听官本涵有一不能见颜色之意义?对其余问题之答复,读者可自求而得之。

除上述两类命题之外,对于时间空间与形量关系,我们通常还承认下列一些命题是必真的:

一、A事在B事之先,B事在C事之先,则A事在C事之先。

二、A事在B事之后,B事在C事之后,则A事在C事之后。

三、A与B同时,C与B同时,则A与B同时。

四、A在B之上,B在C之上,则A在C之上。

五、如上述之上之关系换为下之关系,或之东、之南、之北、之西之关系,亦然。换为之内、之外、之关系亦然。

六、如A色B形同在一空间,B形与C位同在一空间,则A与C亦同在一空间。

七、时间为一进向。

八、空间为三进向。

九、一直线不能成角。

十、二直线不能围绕成一平面圆形。

十一、三直线不能围绕成一立体。

十二、全体大于部分,而等于其部分之和。

十三、两点之间只有一直线。

十四、平行线不相交。

对于这些命题,在常识皆以不能由经验否证之命题。然是否皆为只由语言意义之约定而建立,则亦有问题。

对上述之命题,如关于同时之意义,及时间为一进向,空间为三进向,在相对论之物理学,皆似不能成立。而同时之意义变,则先后之意义亦变。如空间与时间合为四度空间,则宇宙可视为四度空间之球面,则第四点,第五点皆成问题。而同在一空间者,如时间不同,即亦非同在一空间。又如空间为球面形,则其上所绘之直线,皆可相交,亦即平行线可相交,而二直线即可围绕成一平面圆形,三直线可围绕成一立体,一直线即成一圆周角,两点之间之直线皆成曲线,则直线非最短。又在一无限数之系列中,抽取其中之一部分之数,亦可构成一无限数之系列,而其中之项与原来之一无限数系列中之项,皆可有一与一之对应,则部分可等于全体 [82] 。于是此上各点,皆成问题。然吾人是否即能因此而谓常识中之此类命题,皆无一意义之先验之必然性,或此一切命题之为真与否,纯由人对于时空形量之语言名词意义之如何约定而定?

依吾人之意,吾人之不能说常识中此类命题,无一意义之先验必然性者,即吾人无论如何不能否认此类命题,与一般经验命题之不同。至少对常识中所了解之时空及一般之形量言,此类之命题,为普遍而必然的真者。吾人可谓当吾人将时空合为一四度空间,或将同时之意义改变后,则常识中之此类命题,皆成非必真者。然此并不碍在此四度空间之观念下,及改变后之同时观念下,仍另有对之为必真或普遍必然真之命题,或必不真之命题。试想吾人之假定空间为球面,则其上之直线皆成曲线且相交,此岂不同于谓将一平面之纸,摺成球形,则其上之直线,皆成曲线且相交?然在平面成球形时,其上之直线,即成曲线,此本身岂亦非一普遍必然之真理?岂此等等真理,纯由人对直线曲线之意义自由约定而来,而不由于在平面上之直线与平面原有一定之关系,及平面成为球形时,与其上之直线所成之曲线亦有一定之关系而来?

第五节 非欧里得几何学之解释

由此以论非欧克里得几何学所引起之问题,则吾人以为对非欧克里得几何学之存在,至少有下列数种,加以解释之方式:

(一)为纯视每一种几何之基本观念皆为无意义之符号,其基本命题,唯是表示符号间之可彼此代替之关系者。依此种解释,则吾人可以任何符号,代替一种几何学中所谓直线与点等原始观念,而使一几何学之系统,不失其为真。则一几何学之系统之构造成为一纯逻辑之构造,而由各种几何学之原始观念之互相代替,我们亦不难将一几何学之语言翻译为另一几何学之语言。然在此情形下,则人不当对一种几何学中之直线曲线等,有任何具体想象,亦不能以之指任何想象中之空间或物理空间 [83] 。则吾人于此有何理由称之为几何学系统,而非如吾人前章所举唏唏哈哈呵呵一类之纯逻辑的构造之系统?至此种纯逻辑之系统之仍不能只依名词之约定而形成,吾人将另论之。

(二)为谓欧克里得几何与非欧克里得几何学之差异,乃由于所设定之空间关系、空间性质之有根本差异。如一设定线外一点上只有一平行线,一设定其无,另一设定其多。则人至少在设定此不同之空间关系、空间性质时,必须对于空间先有一不同想象。而于此不同空间中,分别直觉此设定之空间关系空间性质之意义。然在此情形下,则此不同几何学,乃各对所想象之不同之空间而真,因而亦受其所想象之空间中,所可能有之空间关系空间性质之决定。则一几何学之名词指何意义,虽可由人任定,然其所指意义如何相关联于一想象空间中,却非可由人任定者。此下为吾人想象三种不同空间之一方式。

吾人可想象:依常识中所谓直线,而向上下四方伸展之空间为欧克里得之空间。吾人亦可想象,此空间中之平行之直线与平面,皆覆于-球面上。于是在其伸展之途程中,一切平行线与平面,乃逐渐皆趋于相交。是即成无平行线之李曼几何学之空间。

吾人又可想象,一空间之二平行直线,其一为静止之直线,其二乃在另一平面上之旋转之直线,由其旋转而所成之直线无穷。然此无穷直线既皆为此直线所生,即皆可说与原一直线成平行;则吾人可想象过直线外之一点有无数平行线之罗伯求斯基之几何学。

此为吾人想象三种不同之空间之一种方式。此外尚可有其他方式,以想象各种不同之空间。然因吾人常识中,所想象之空间为欧克里得式,故吾人之想象其他之几何学,必须以欧克里得之几何之空间为根据,再改变其中之若干性质关系,乃能形成。因吾人所根据之欧克里得之空间,有其一定之空间性质、空间关系,则吾人改变其若干性质、若干关系,而想象出之不同空间,仍必有其一定之性质关系,因而亦即各有对之为真之几何命题,非可由人自由约定者。

(三)以几何学中之空间,为兼指有物理事物关联而成之物理空间者,如吾人实际生活于其中之地面上物理空间,或天体间之物理空间,或原子核中之物理空间等。依此说,则每一几何学中之名项,皆兼指一实际事物之空间性质,空间关系,如以直线兼指一刚体上之线,或光之进行之方向等。但在此情形下,则吾人初视为一直线者,如刚体之线或光之进行之方向,缘于物理空间中之物理关系,乃随时可变曲,亦可本为不直者。由此而吾人肯定有某种直线之几何学,如欧克里得之几何学,即可成为不能应用于物理空间者。而能应用于物理空间者,即可为不肯定有此某种直线之其他几何学。然如一物理空间,真有其一定之空间关系空间性质可说,使某种几何学,能应用或不能应用,则其中之空间关系空间性质之相涵,仍为一定,非可由人任意约定者。而几何学之空间,若必须能兼指物理空间者,方为真正几何学,则几何学中之名项所指者之意义,亦即非由人任意约定者。

第六节 数学与逻辑之基本命题为兼综合与分析的

吾人最后之问题,为一切数学逻辑之基本命题,是否只为依于语言意义之约定,而无一先验必然性之命题?

表面观之,一切严格的数学逻辑之知识系统,其基本定义与基本命题,乃皆明白的标出者。而此种系统之构造,唯赖吾人之依此基本命题中所陈之推断原则,进行实际的演绎。于是此演绎之历程,唯是引申出基本定义、基本命题之所涵之历程。如谓此演绎所得者为知识,则此只能为一纯由符号意义之分析而得之知识。但吾人前章已论到,由一前提之语言,所以能引申出结论之语言,其关键不在吾人之先约定某一语言以何意义,而在某一语言所指之意义之能涵其他意义。而此意义之相涵,乃不只为分析的,而兼为综合的。吾人今即将重说明此义。

譬如吾人在数学中承认联合原则、交换原则、分配原则,在逻辑中承认代替原则、推断原则,承认双重否定原则(即否定之否定同于肯定)等,吾人可问:在吾人从事数学逻辑系统构造之始,即将这些原则,明白以若干语言符号之定义加以表示,是否即可使这些原则之全幅意义,皆被纳入于定义之中,并使诸原则全无先验之性质?吾人将说此明为不然者。

其所以为不然,是因此诸原则本身,是由吾人分析吾人已有之数学知识、逻辑知识,并反溯吾人实际作逻辑思维、数学思维时,实际所经之历程、规则、及所必然先已肯定之预设等而形成。故亦必至数学逻辑进步至今日之阶段,乃有此诸原则之自觉的提出,而纳之于定义之中。初并非人类自始即依此定义而思想,以产生逻辑与数学。则此诸严格定义之出现,明为人依其对于逻辑知识、数学知识等之反省之所发现,而后纳之于语言文字中者。则吾人今日之只能有如是如是之定义等,乃为吾人实际上已成之数学逻辑之知识与思想历程等之所制约,而明非由吾人之任意先赋给以某一语言符号,以一定之意义而来者。

吾人在数学中承认联合律(A+B)+C=A+(B+C),交换律A+B=B+A,吾人试问,吾人何以必须承认此联合律、交换律?此岂非吾人在实际作数学演算时,吾人之曾先依此而演算?故吾人亦唯在数学性之思维中,对上列之ABC等代以一数时,然后此联合律交换律等,乃有意义。如以ABC皆指实际之人,“+”指实际之人与人之联合关系,则AB联合后再与C联合,明可不同于B与C联合后,再与A联合。而先有A再联合B,与先有B再联合A,亦彼此不同。则此交换律联合律等,岂能离吾人之数学演算之实际历程与数学思维,而由吾人之任意加以建立?若吾人将此诸律则加以否认,则吾人一般之数学演算与数学思维又岂可能?

此外在逻辑思维中,吾人所运用之各原则,岂不亦同样为吾人之实际的已有能有的逻辑思维所制约,而非由吾人任意加以建立?

复次,吾人在已肯定诸数学逻辑原则时,吾人之直接加以运用而思维其意义,固可说其只为分析其意义之事。然此中仍须辨明:吾人所运用之原则之本身之构成,是否只赖一分析的思维活动,或兼赖一综合的思维活动?吾人之或依原则而进行思维时,此思维活动是否同时为综合的思维活动?

即如吾人在数学之联合律中,吾人试问(A+B)+C=A+(B+C)之毕竟只为分析的或兼为综合的?吾人固可言其为分析的,因左项中亦只此三项,在此“=”号之左右二端,即为同义语。但左端中之括弧,在A与B外,右端中之括弧在BC外。二者之意义,亦可不同一。则其间之“=”之符号所代表之意义,岂不可说为综合的?因此“=”号,实并非表示其左右二端之数项之全同,而是表示左右二端之数项,在数学之演算中为可相代者。然左右二端之数项既不全同,如何又可相代?此不能说由于人之任意约定,因人之实际的数学思维皆依此交换律联合律而进行。若此中之理由,不在人之任意的约定,则此中之理由,便只能由吾人之思维之本身中之理性求之。即唯有谓此“律”,乃兼依于吾人之分析的思维之理性与综合的思维之理性而立。而此二种理性,本身之如何统一,亦只能由吾人之理性自身中求之。

如吾人求之于吾人思维中之理性,则吾人可了解此联合律,唯依于吾人之直觉:如有二数项AC于此,B为可特与A相联合(A+B)+C,亦可特与C相联合A+(B+C),此二联合同为可能,而皆与B之为B、A之为A、C之为C不生影响者。亦即与A是A,B是B,C是C之自同中,所表现逻辑上之同一律不相害者。无论B特与A联合或特与C联合,皆为一综合。然此二综合,皆与ABC之自同不相害;则吾人可说此二联合、二综合之方式,对A、B、C之价值,为同一。依此同一,吾人即可以一联合代另一联合,而(A+B)+C=A+(B+C)。由此而有联合律,故此联合律所表示者,即B特联A及A特联C之二综合方式之同一。则此律乃兼由分析与综合之思维之所成。

依同理,我们可说明交换律亦为兼综合与分析者。此即由于吾人之直觉一数项在另一数项之后与先,对一数项与另一数项之自身,为不生影响者。故其在一数项之先,与在一数项之后,即有一同一。

其次,吾人亦可说明,合二数以成一数时,如1+1=2,此不只可说为分析的,亦可说为综合的。因1+1与2二者之符号不同,意义即不能全同。则说其相等,即为综合之联结之之事。吾人何以可综合此二者,而说1+1=2?此唯由吾人直觉以数观对象时,分为二个一以观之,与合之为一个二以观之,乃吾人之二种活动,然此二活动可互相代替,而皆与对象之自身,不生影响者。因而吾人可直觉此“分之为二个一”,与“合之为一个二”乃同一,吾人遂可说1+1=2,即二个一等于一个二,其数值相同。

吾人能知二个一与一个二之同值,则知凡二个数,皆可合视为一个数,一个数皆可分为二个数;而吾人如以一数与一数相乘,再与另一数相乘,即同于一数之与后二者合成之数相乘;而一数与后二数合成之数相乘,亦同于与此二数之分别相乘,由此即有数学中之分配律。即A×(B+C)=(A×B)+(A×C)。而此分配律中之=之两端,仍非全同,乃异而同,即兼为分析的与综合的。

由此而吾人再进一步看,逻辑本身之定义规律,亦当为兼分析与综合者。如吾人说P真,等于说~P假或P假假。P真与P假假之意义,是否彼此全同一?至少此二者语言符号不同,则吾人如何可谓其意义为全同一?如非全同一,何以说P真又可同时说P假假?此只能归于:吾人之知一切肯定同于否定之否定。然何以肯定同于否定之否定?此二名岂非亦不同?此最后仍只有求之于吾人之思维之理性。此首因吾人可直觉:当吾人想一命题如草是绿时,与吾人之想草非绿再否定之,吾人所思想者仍为同一。由是而吾人知:无论吾人直接想此是绿,与由想此非绿再非此非绿,吾人思想之对象与内容,仍为同一。此为P真与P假假之同一之一外在之讲法。

另一内在之讲法,则为吾人自觉吾人兼有肯定与否定之活动,此二者同为吾人之活动,然二者又相异。此知其相异而肯定其相异,即为一综合的活动。然吾人一面知其相异,又知吾人肯定什么于一事物时,即不复有否定什么于一事物之活动。于是吾人知肯定之活动存在,否定之活动即不存在。反之亦然。吾人复知使否定之活动不存在,即同于使肯定之活动存在,而直觉:有一否定否定之活动,即同于有一肯定之活动。此为由主观之活动之存在与否,讲P真与P假假之同一。

再一种更深之讲法,为吾人肯定时,在吾人所自觉之肯定活动之上之后,有一自知肯定之为肯定,并任持此肯定之为肯定,而继续生起此肯定,亦即肯定此肯定之心之性。此即心之理性。吾人依此理性,一面生起此肯定,一面即遮拨否定活动之生起,以成就此肯定活动之生起。而此遮拨否定之事,与成就肯定之事,实一事之二面,亦一理性之二面。而此一理性即反反以显正(即正正),否定否定以肯定肯定之一理性。此中离否定之否定,则肯定之肯定不成;离肯定之肯定,则否定之否定亦不成。遂显出一否定之否定与肯定之肯定,互不相离所成之全体。此全体为一综合肯定之肯定与否定之否定二者所成。而肯定之肯定与否定之否定,亦同依于此全体,并依此全体而俱成。此即二者之同一之处。此一全体之理性之二面,互异而又同一。由是而吾人可说P真与P假假之同一。P真则P真是同一律,P真则P假假,是不矛盾律。如P真与P假假,依于一全体之理性而为同一,即同一律与不矛盾律之同一,依于一全体之理性而同一。至于所谓排中律,则当兼自此全体中之理性之“肯定之肯定”之排斥或否定“对肯定之否定”,及“否定之否定”之排斥或否定“对否定之肯定”上说。此为其与单纯之肯定之肯定,及否定之否定之不同者。而排中律与同一律不矛盾律之意义之同一,亦唯有自其同依于此全体之理性处说。由此而所谓思想三律之成立,皆兼依于思维中综合性与分析性。综合是合异证同,分析是由同证同。三律之异而不相离,显出一理性之全体,为合异证同;三律之同依于此理性之全体,而可互证,则为以同证同。是皆待学者之深思,而自得之。

至于除此以外,其他之逻辑原则,如一般之代替原则,推断原则,之是否只为以同代同之分析活动,或兼为综合活动,亦二者皆可说。因吾人之以符号代一符号,此二符号即毕竟非同。以一符号代他符号后所成之命题,明为一新命题。则谓由代而成之命题,与原来被代之命题,有同无异,即毕竟不可说。因吾人如连逻辑之命题于思维中之理性言,则命题不同,意义皆不全同。如知上所谓P与~~P之不全同,则知由肯定P再经~~P而肯定之P,二者亦不全同。然吾人不经~~P不能再肯定P。故肯定P与再肯定P亦不全同。由此而一切所谓同语重复Tautology,皆非绝对之同语重复,皆非只是以同证同,而皆是通过异以证同。而人之任何推理之再进行一步,任何推断原则,再运用一次,吾人只须自其皆须经其否定之遮拨(即否定之否定),而后可能之一点上说,即可谓其皆是通过“异”或“否定”以进行,亦即与此“异”或“否定”发生一综合性的遮拨关系以进行。而任何之演绎思维,或引申一前题或基本定义命题所涵之意义,以成结论或新命题之思维历程,皆为一兼分析与综合之思维历程。而即一切将绝无意义之符号,依规则而加以播弄之逻辑演算,数学演算,只在其必须依规则一点,即须自求去其不依规则之思维并依自然理性以遮拨不依规则之思维。而此即已为一兼分析与综合之思维历程。除非人之逻辑数学演算,真全同于计算机器之活动,则无任何无综合活动而只有分析活动之演算为可能者。

如吾人知人之思维活动理性活动,皆包涵分析与综合之成分,则谓先验命题皆为分析的或皆只依于语言符号之意义之约定而成立,乃无当于理者。亦即吾人绝不能依逻辑数学之先验知识之皆为分析的,遂谓此外更无先验的知识。因逻辑数学之知识之成立,至少在其所依基本规律上看,此规律之如何形成,即非只原于人之分析性之思维。而对各种几何学,对时间空间,对事物之共相与共相之同异关系,吾人皆明可觉有:非可由以后经验所否证,而与一般经验知识不同之先验必然之知识之存在。至于此种知识之种类内容,毕竟如何?及其先验必然性之依何条件而建立?其先验必然性,是否能离人之一切可能经验与理性而成立?此皆尚待人之再进而求之。

先验知识问题 参考书目

此下所举之书目,为本章之前四节所涉及者,至于本章之后二节之所陈,则多为我个人之意见,尚待于发挥引申并加以讨论者。

Kant:Prolegomena to Future Mataphysic,4,The General Questions of the Prolegomen .

H.Feigl & W.Sellars:Readings in Philosophical Analysis.PT.IV.Is There Synthetic Apriori Knowledge?M.Schlick,C.I.Lewis.二皆有文,可资参考。

A.J.Ayer:Language Truth and Logic,Ch.IV.The Apriori.

A.C.Ewing:The Fundamental Questions of Philosophy.Ⅱ.The Apriori and the Empirical.

B.Blanshard:The Nature of Thought.第三十二章Concrete Necessity and Internal Relations.

J.Hospers:Introduction to Philosophical Analysis,Ch.2.Necessary Knowledge,especially Sec.Ⅶ

M.G.White:The Analytic and the Synthetic,An Untenable Dualism.见Semantics and Philosophy of Language.ed.Linsky.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