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公篇第七

經:三月,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

稱婦,有姑之辭。不書氏,史闕文。

不言氏,譏娶母黨與喪娶。

經:公子遂如齊。六月,齊人取濟西田。

魯以賂齊,齊人不用師徒,故曰取。

凡取邑,用師徒不用師徒皆曰取。

經:楚子、鄭人侵陳,遂侵宋,晉趙盾帥師救陳。

傳言救陳、宋,經無宋字,蓋闕。

救陳,從重言之,非經闕。

經:宋公、陳侯、衛侯、曹伯會晉師于棐林,伐鄭。

晉師救陳、宋,四國君往會之,共伐鄭也。不言會趙盾,取于兵會,非好會也。

不言會趙盾,不以大夫主諸侯也。

傳:元年,春,王正月,公子遂如齊逆女。尊君命也。

諸侯之卿出入稱名氏,所以尊君命也。傳于此發者,與還文不同,故釋之。

内大夫出稱名氏,入皆名而不氏。凡氏皆爲尊君命,此常例,非爲此條專説。

傳:三月,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尊夫人也。

遂不言公子,替其尊稱,所以成小君之尊也。公子,當時之寵號,非族也,故傳不言舍族。《釋例》論之詳矣。

自卑,所以尊夫人。公子親之,以爲氏,不必言族,亦非寵號。

經:秋,九月,乙丑,晉趙盾弑其君夷皋 注 。

靈公不君,而稱臣以弑者,以示良史之法,深責執政之臣。例在四年。

至趙盾,所以明不討賊之義。

傳:趙宣子,古之良大夫也,爲法受惡,惜也,越竟乃免。

越竟則君臣之義絶,可以不討賊。

亡不越竟,史責其近于知情,反不討賊,乃其實罪。言其越竟乃免者,謂雖越竟猶不得免也,豈真謂越竟可免耶?越竟則可不討賊,尤與經意相反。傳本微辭,自杜説之,遂成大謬。

傳:宣子使趙穿逆公子黑臀于周而立之。

黑臀,晉文公子。

不討之,而反使逆新君,此微言也,著其不討之實。此豈越竟遂免?

經:秋,公如齊 注 。公至自齊。

告于廟。例在桓二年。

何常有此説?杜自立例耳。

傳:凡弑君,稱君,君無道也;稱臣,臣之罪也。

稱君,謂惟書君名而稱國以弑,言衆所共絶也。

稱君,「君」字當爲人,謂稱人以弑。爲君無道,不可以稱國爲稱君也。杜據誤本不能正誤,而以稱君與稱臣對言,非也。

經:叔孫得臣卒。

不書日,公不與小斂。

推益師傳爲説,非是。

傳:秋,九月,齊高固來逆女,自爲也。故書曰「逆叔姬」,卿自逆也。

適諸侯稱女,適大夫稱字,所以别尊卑也。此《春秋》新例,故稱「書曰」,而不言凡也。

言凡不言凡,無新、舊之分。

傳:冬,召桓公逆王后于齊。

召桓公,王卿士。事不關魯,故不書。

已見不再見,非以不關魯而不書。

經:七年,春,衛侯使孫良夫來盟。夏,公會齊侯伐萊。

傳例曰:不與謀也。

不與謀,謂不主兵謀也。二伯主兵,諸侯以師從,通言「會」,不言「及」。傳于此言之者,以萊近齊。因其易知,一言以示例。

傳:夏,公會齊侯伐萊,不與謀也。凡師出,與謀曰「及」,不與謀曰「會」。

與謀者,謂同志之國,相與講議利害,計成而行之,故以相連及爲文 注 。若不獲已,應命而出,則以外合爲文。皆據魯而言。師者,國之大事,存亡之所由,故詳其舉動以例别之。

與謀曰及,及當爲「以」,形近字誤。《春秋》莊八年以下,兵事不言「及」,知不以「及」爲例。當爲「以」,謂以楚師伐齊取穀是也。傳又曰「能左右之曰以」,「内用外師曰以」,「我爲人所用曰會」。在内爲以,師在會,則當云「會」也。

經:辛巳,有事于太廟。仲遂卒于垂。

不言公子,因上行還間無異事,省文從可知也。稱字,時君所嘉,無義例也。

經不稱公子而氏仲,不得云以爲省文,省文乃二傳一見、再見、卒名之例,不在此條。稱仲爲疏之,亦非稱字,當云稱氏也。

經:九月,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會于扈。晉荀林父帥師伐陳。辛酉,晉侯黑臀卒于扈。

卒于竟外,故書地。

扈,晉地,以爲竟外,非也。諸侯卒于竟外,則當地國,不地邑矣。

經:陳殺其大夫洩冶。

洩冶直諫于淫亂之朝以取死,故不爲《春秋》所貴而書名。

立論偏僻,殊非傳意。

傳:九年,春,王使來徵聘。

徵聘不書。

既來徵聘,自當言公,公亦必有此舉,而經乃不書。杜以爲「不書」,是也,乃他條又固執「公舉」、「君舉」而言,何耶?

傳:晉荀林父以諸侯之師伐陳。

不書諸侯師,林父帥之,無將帥。

非無將帥,畧之不言耳。

經:癸巳,陳夏徵舒弑其君平國。

徵舒,陳大夫也。靈公惡不加民,故稱臣以弑。

靈公無道,因下見討賊之義,故稱臣,非君無道也。

經:秋,天王使王季子來聘。

王季子者,《公羊》以爲天王之母弟,母弟而稱季子,然則字季子也 注 。天子大夫例稱字 注 。

用《公羊》説而失其意。「季」爲字例,「子」爲號,以「季子」爲字,非。此爲卿,亦非天子大夫。

經:齊侯使國佐來聘。

既葬成君,故稱君命使也。

齊、晉非實侯,故居喪不稱子,非因葬不葬而異。杜因此條創爲葬則稱君之説,于經多不通,而曲護其説,可笑也。

傳:書曰「崔氏」,非其罪也。

典策之法,告者皆當書以名。今齊特以族告,夫子因而存之,以示無罪。又言「且告以族,不以名」者,明《春秋》有因而用之,不皆改舊史。

不稱名者,因其告稱氏。不名,借以譏世卿。史書氏據告,經之書氏,則譏世卿也。高、國去之,本非其罪,非罪而猶譏者,《春秋》常于嫌得者見不得,以起譏世卿也。「不皆改舊史」,是也。惟傳言史法與經相合,此爲經、史相同,就經、史異説言之,是也;若傳無明文,則不得臆造事實,以爲孰改孰不改。且其所不改者,皆史與經合,自有義例。又,非仍史則無義例也,仍史之説,乃煩于改者耳。

傳:凡諸侯之大夫 注 違,告于諸侯曰:「某氏之守臣某,失守宗廟,敢告。」所有玉帛之使者則告,不然,則否。

恩好不接,故亦不告。

經惟書大國敵國,小國不書,尊卑之等也。

經:冬,十月,楚人殺陳夏徵舒。丁亥,楚子入陳。

楚子先殺徵舒而欲縣陳,後得申叔時諫,乃復封陳,不有其地。故書入在殺徵舒之後。

此不用外徵舒説。

經:納公孫寧、儀行父于陳。

二子淫昏亂人也。君弑之後,能外託楚以求報君之仇,内結強援于國,故楚莊得平步而討陳,除弑君之賊。于時陳成公播蕩于晉,定亡國之嗣,靈公成喪,賊討國復,功足以補過,故君子善楚復之。

諸侯有納,大夫無納,言納大夫,是爲譏文矣。此等事直書而美惡見,豈有反美楚子與二人補過之義?

傳:故書曰「楚子入陳,納公孫寧、儀行父于陳」,書有禮也。

没其縣陳本意,全以討亂存國爲文,善其得禮。

美楚子專在復陳,不爲納大夫而善之。

經:夏,六月,乙卯,晉荀林父 注 帥師及楚子戰于邲,晉師敗績。

晉上軍成陳,故書戰。

外大戰必具戰敗之文,不爲上軍成陳乃書戰。

經:晉人、宋人、衛人、曹人同盟于清丘。

晉、衛背盟,故大夫稱人。宋華椒承群僞之言,以誤其國,宋雖有守信之善,而椒猶不免譏。

此用二傳譏貶之説,惜不能推廣。

經:十有五年,春,公孫歸父會楚子于宋。夏,五月,宋人及楚人平。

平者,總言二國和,故不書其人。

以人言之,衆辭也。

經:六月,癸卯,晉師滅赤狄潞氏,以潞子嬰兒歸。

潞氏,國,故稱氏。子,爵也。林父稱師,從告。

潞氏以氏言,别赤狄之類從狄言之也。稱子,從中國詞言之,子非爵。滅稱師,不以臣目滅也,非從告。

經:王札子殺召伯、毛伯。

王札子,王子札也。蓋經文倒札字。

未免輕率。

傳:初税畝,非禮也。穀出不過藉。

周法:民耕百畝,公田十畝,借民力而治之,税不過此。

周百畝而徹,不用公田,公田乃助。孔子定制,乃取殷助法,有公取周百畝定爲井九百,八家有公井之制。《春秋》之法,非周制已如此,孟子之言可證。

經:六月,癸卯,日有食之。

不書朔,官失之。

《五行志》引劉氏説有二日晦日之分,杜説以爲皆朔日,史有闕文。

傳:凡太子之母弟,公在曰公子,不在曰弟。

以兄爲尊。

此傳説也,經則凡公子于父世不見,子不臣父也,惟「陳人殺其公子禦寇」,此太子,非公子。乃見稱弟親之,不見「以兄爲尊」義。

傳:凡稱弟,皆母弟也。

此策書之通例也。庶弟不得稱公弟,而母弟或稱公子。若嘉好之事,則仍舊史之文;惟相殺害,然後據例以示義。所以篤親親之恩,崇友于之好,《釋例》論之備矣 注 。

母弟正辭稱公子,有所見乃稱弟。鄭伯弟來聘名語,可見嘉好之事亦稱弟,非必殺害乃然。

經:秋,七月,邾人戕鄫子于鄫。

傳例曰:「自外曰戕。」邾大夫就鄫殺鄫子。

鄭君説加虐乃曰戕,常殺但云殺。

經:甲戌,楚子旅卒。

吴、楚之葬,僭而不典,故絶而不書,同之夷蠻,以懲求名之僞。

隱襲《公羊》「吴、楚之君不書葬,避其禍也」之説而易其辭。求名之説未安。

經:公孫歸父如晉。冬,十月,壬戌,公薨于路寢。歸父還自晉,至笙,遂奔齊。

凡大夫還不書,《春秋》之常也,今書歸父還、奔,善其能以禮退。不書族者,非常所及;今特書,畧之。笙,魯竟外 注 ,故不言出。

大夫還不書,用二傳説。不書族者,一事再見,卒名也。傳有舍族尊夫人、叔孫豹不氏爲棄命之説,杜不推二條以説本傳,是也;惟以此爲「畧之」,則未盡其義。

傳:邾人戕鄫子于鄫。凡自虐其君曰弑,自外曰戕。

弑、戕皆殺也,所以别内外之名。弑者,積微而起,所以相測量,非一朝一夕之漸;戕者,卒暴之名。

戕字鄭君曾補細例。「弑者」云云,用二傳説。戕亦非卒暴之名 注 。

傳:書曰「歸父還自晉」,善之也。

二傳以「還」爲善辭。傳于「師還」以爲善魯莊公,歸父還自晉以爲「善之也」,是以「還」爲善例,與二傳同。

成公篇第八

經:秋,王師敗績于茅戎。

不言戰,王者至尊,天下莫之得校,故以自敗爲文。

用二傳説。

經:六月,癸酉,季孫行父、臧孫許、叔孫僑如、公孫嬰齊帥師會晉郤克、衛孫良夫、曹公子首及齊侯戰于鞍,齊師敗績。

曹大夫常不書,而書公子首者,首命于國,備于禮,成爲卿故也。鞍,齊地。

用二傳而小變其説。按曹爲小國,小國之卿例不書,非成爲卿則得書。當以二傳説爲長。

經:冬,楚師、鄭師侵衛。

子重不書,不親伐。

略之稱師,實則不止楚國之師,從者尚多,不言耳。

經:十有一月,公會楚公子嬰齊于蜀。

公與大夫會,不貶嬰齊者,時有許、蔡之君故。

楚非大國,初有大夫,尊卑不嫌,故不諱。惟大國大夫尊同,乃諱之。

經:丙申,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陳人、衛人、鄭人、齊人、曹人、邾人、薛人、鄫人盟于蜀。

傳曰:「卿不書,匱盟也。」然則楚卿于是始與中國準。自此以下,楚卿不書,皆貶惡也。

用《公羊》「楚始有大夫」之説。

經:三年,春,王正月 注 ,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伐鄭。

宋、衛未葬,而稱爵以接鄰國,非禮也。

踰年《春秋》書爵,實則三年然後稱君。以葬後爲當稱君,與自以爵接鄰國,皆失之。

經:甲子,新宫災,三日哭。

三年喪畢,宣公神主新入廟,故謂之新宫。書三日哭,善得禮。宗廟,親之神靈所馮居,而遇災,故哀而哭之。

本傳無文,用《穀梁》説。

經:鄭伐許。

不書將帥,告辭略。

不言其人,以國,狄之也。

傳:晉郤克、衛孫良夫伐廧咎如,討赤狄之餘焉。廧咎如潰,上失民也。

此傳釋經之文,而經無「廧咎如潰」,蓋經闕此四字。

不言潰,畧之也,傳言潰,而師據二傳例説之耳。以爲經闕,則大誤。

傳:小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上下如是,古之制也。

古制:公爲大國,侯、伯爲次國,子、男爲小國。

當云:二伯爲大國,方伯爲次國,卒正爲小國。

傳:衛在晉,不得爲次國。

春秋時以強弱爲大小,故衛雖侯爵,猶爲小國。

晉之伯《春秋》伯之,非受命之伯,故稱侯不稱公,又外之,初不稱伯父。衛同稱侯,故云不爲次國。

傳:十二月,甲戌,晉作六軍。

爲六軍,僭王也。萬二千五百人爲軍。

三軍,百里國之制,與二伯有異。萬二千五百人爲一軍,小國之制,與二伯不同。杜不知此義。

傳:十一月,己酉,定王崩。

經在蟲牢盟上 注 ,傳在下,月倒錯。衆家傳悉無此八字,或衍文。

足見《左氏》非一本,有異同。

經:夏,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

昏禮不使卿,今華元將命,故特書之。宋公無主昏者,自命之,故稱使也。公孫壽,蕩意諸之父。

「昏聘不使卿」,禮無此説,經無此例。「宋公無主昏者」、「稱使」,用《公羊》之誤説。

經:晉殺其大夫趙同、趙括。

傳曰:「原、屏,咎之徒也。」明本不以德義自居,宜其見討,故從告辭而稱名。

愈爲迂曲無理。

傳:凡諸侯嫁女,同姓媵之,異姓則否。

必以同姓者,參骨肉至親,所以息陰訟。

此諸侯禮,若天子娶十二女,同得用異姓,如齊媵是也。

經:二月,伯姬歸于宋。

宋不使卿逆,非禮。

不親迎則書「歸」。

經:晉人執鄭伯。

鄭伯既受盟于蒲,又受楚賂會于鄧,故晉執之。稱人者,晉以無道于民告諸侯。例在十五年。

稱人,伯討也。但言鄭有罪耳。《春秋》稱人,以衆詞執,豈晉自以稱人稱爵爲褒貶耶?

經:五月,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伐鄭。

晉侯,太子州蒲也。稱爵,見其生代父居位,失人子之禮。

太子攝命而往,當稱子,此何以不稱子?尊晉侯之命也。尊其命,故目晉侯,不以子言之也。

經:齊人來媵。

媵伯姬也。異姓來媵,非禮也。

宋爲王後,用天子之禮,故有異姓。在諸侯爲失禮,在宋爲得禮。

傳:五月,晉立太子州蒲以爲君,而會諸侯伐鄭。

生立子爲君,此父不父、子不子。經因書晉侯,其惡明。

此太子攝政耳,不必過泥傳文。

經:十有一年,春,王三月,公至自晉。

正月公在晉,不書,諱見止。

在晉不存公,在楚乃存,此中外例,非諱見止不書。

經:秋,叔孫僑如如齊逆女。

成公逆夫人,最爲得禮,而經無納幣者,文闕絶也。

見者不復見耳,豈文闕絶耶?若史文,則闕絶不知凡幾矣!

傳:非聖人,誰能修之?

修史策成此五者。

既經孔子修乃成此五美,則説經當全就孔子立論,不必再言史法,杜乃多就史策言之,是孔子修如未修矣。此其自相矛盾處。

經:宋華元出奔晉。宋華元自晉歸于宋。

華元欲挾晉以自重,故以外納告。

不必言「告」。

經:楚殺其大夫公子側。

側,子反。背盟無禮,卒以敗師,故書名。

書名爲正,非有罪之辭。此杜誤説殺大夫稱人爲有罪、稱國爲無罪。楚殺皆稱國,不稱人者,略之也。略,故不言有罪無罪。

經:秋,公會晉侯、齊侯、衛侯、宋華元、邾人于沙隨,不見公。

不及鄢陵戰故。不諱者,恥輕于執止。

傳「公不與不書」,此公不與而書,爲變例。不見公者,可以見也;因可以見,故不諱,而書諸侯會。

傳:曹伯歸自京師。

諸侯歸國,或書名,或不書名,或言歸自某,或言自某歸,無傳義例,從告辭。

傳偶無文,若不補例,闕之可也。以爲無傳義例,則大非矣,諸侯無自某歸之例。

經:冬,十月,乙亥,叔孫僑如出奔齊。

公未歸,命國人逐之。

此非公命而書者。據此,足見不以公命爲斷。

經:夏,公會尹子、單子、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邾人伐鄭。

周使二卿會之。晉爲兵主,而猶先尹、單,尊王命也。單伯稱子,蓋降爵。

以稱子爲二卿,是也;乃以子爲伯之降,則舛誤之甚。畿内諸侯以公、卿、大夫、士爲等級,何書有公、侯、伯、子、男外諸侯之五等耶?伯爲字,天子大夫也;子尊于伯,稱子豈得爲降?杜不知單子爲王臣、單伯爲監者之義。

經:九月,辛丑,用郊。

書用郊,從史文。

不以「用」字爲例,未通傳義。

經:庚申,晉弑其君州蒲。

不稱臣,君無道。

當云「稱國以弑,君無道甚矣」。傳有稱人、稱臣二例,此稱國例,當據補之。

傳:葬于翼東門之外,以車一乘。

言不以君禮葬。諸侯葬,車七乘。

此不成喪。隱云不成喪,明以見弑君也。

傳:凡去其國 注 ,國逆而立之,曰「入」。

謂本無位,紹繼而立。

以下二句爲諸侯例。按,諸侯公子統言入,不當以紹繼而立爲言。逆謂不順理,非送逆之逆。例以别美惡,不言事實。

傳:復其位,曰「復歸」。

亦國逆。

入爲惡,歸爲善,復歸爲尤善。復其位,而安至如歸也。

傳:諸侯納之,曰「歸」。

謂諸侯以言語告請而納之,有位無位皆曰歸。

以下二句爲大夫例。歸爲善詞。大夫歸皆言自某,故云諸侯納之。

傳:以惡曰「復入」。

謂身爲戎首,稱兵入伐,害國殄民者也。此四條所以明外内之援,辨逆順之辭,通君臣取國有家之大例。

大夫有「復入」,諸侯無「復入」。「入」爲惡,「復入」尤惡。

傳:「丁未,葬我君成公」,書,順也。

薨于路寢,五月而葬,國家安静,世適承嗣,故曰「書,順也」。

此「順」與「國逆而立」「逆」字對文,立不正爲逆。

襄公篇第九

傳:元年,春,己亥,圍宋彭城。非宋地,追書也。

成十八年,楚取彭城以封魚石,故曰「非宋地」。夫子治《春秋》,追書繫之宋。

何必如此張皇!實則全書皆夫子追書,非史文。杜意以宋告不言「宋」,魯史仍云無宋字耳。

傳:夏,五月,晉韓厥、荀偃帥諸侯之師伐鄭,入其郛。

荀偃不書,非元帥。

不書,舉重也。

傳:凡諸侯即位,小國朝之,大國聘焉。

大字小。

敵國亦如此,不必言「字小」。

經:夏,五月,庚寅,夫人姜氏薨。六月,庚辰,鄭伯睔卒。

未與襄同盟,而赴以名。庚辰,七月九日,書六月,經誤。

支干數目固易差誤,然杜氏所言《長曆》恐不能全無誤處。

經:戊寅,叔孫豹及諸侯之大夫及陳袁僑盟。

諸侯既盟,袁僑乃至,故使大夫别與之盟。言諸侯之大夫,則在雞澤之諸侯也。殊袁僑者,明諸侯大夫所以盟,盟袁僑也。據傳,盟在秋。《長曆》推戊寅七月十三日,經誤。

説本二傳。以爲經誤,固杜氏之常。

經:八月,辛亥,葬我小君定姒。

定,謚也。赴同祔姑,反哭成喪,皆以正夫人禮,母以子貴。

「母以子貴」,《公羊》説。既立以夫人,故夫人之。不立者,不以爲夫人,姒氏是也。豈以夫人禮遂夫人之?

傳:對曰:「三《夏》,天子所以享元侯也。」

元侯,牧伯。

元侯爲二伯,牧伯乃方伯。杜不知二伯、方伯之分。

傳:匠慶用蒲圃之檟,季孫不御。

御,止也。傳言遂得成禮,故經無異文。

杜強傳文以合己説。不成喪、不書葬有别義,經則禮不成者不必不葬,杜説誤。

傳:書曰「楚殺其大夫公子壬夫」,貪也,君子謂楚共王于是不刑。

陳之叛楚,罪在子辛。共王既不能素明法教,陳叛之日,又不能嚴斷威刑,以謝小國,而擁其罪人,興兵致討,加禮于陳,而陳恨彌篤,乃怨而歸罪子辛。子辛之貪,雖足以取死,然共王用刑爲失其節,故言不刑。

稱國以殺,方以爲壬夫貪,又以爲楚共王不刑,足見言大夫之罪者兼有責其君之例。

傳:九月,丙午,盟于戚,會吴,且命戍陳也。

公及其會而不書盟,非公後會,蓋不以盟告廟。

爲盟夷狄,故經畧不言,豈因不告廟?經爲夫子修,豈猶曲顧告廟之文耶?

傳:季文子卒,大夫入斂,公在位。

在阼階,西鄉。

此公與小斂之證。師偶據此爲説。

傳:六年,春,杞桓公卒。始赴以名,同盟故也。

杞入《春秋》,未嘗書名。桓公三與成同盟,故赴以名。

師意謂以同盟之禮待之耳,不謂見經有同盟明文。傳言同盟不同盟不以見經爲斷。

經:十有二月 注 ,己亥,同盟于戲。

傳言「十有一月己亥」,以《長曆》推之,十二月無己亥,經誤。

自立一説,遂據以駁經,可謂膽大。

經:十年,春,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齊世子光會吴于柤。

吴子在柤,晉以諸侯往會之,故曰「會吴」。吴不稱子,從所稱也。

殊會,外之也。吴不稱子,因爲夷狄,《春秋》狄之,非自不稱子。

經:楚公子貞、鄭公孫輒帥師伐宋。晉師伐秦。

荀罃不書,不親兵也。

秦、晉之事,《春秋》畧之。

經:戍鄭虎牢。

伐鄭諸侯各受晉命戍虎牢。不復爲告命,故獨書魯戍,而不敘諸侯。

主善以内,不敘諸侯,不必言告命不告命。

傳:秋,七月,楚子囊、鄭子耳侵我西鄙。

于魯無所恥,諱而不書,其義未聞。

經例惟三國言鄙,餘不言。三國外,伐我惟書吴,故不書楚、鄭伐。

傳:諸侯之師城虎牢而戍之。晉師城梧及制。

不書城,魯不與也。

言戍而城可省,非魯不與。

傳:王叔奔晉。不書,不告也。

此史不書而經亦不加者,故經不書。

經:十有一年,春,王正月,作三車。

增立中軍。萬二千五百人爲軍 注 。

特立一軍。不必言人數。萬二千五百人爲一軍,乃五十里小國之制,百里大國四倍于此,方伯大國百倍于此。

傳:楚子囊乞旅于秦。秦右大夫詹帥師從楚子,將以伐鄭。鄭伯逆之。丙子,伐宋。

鄭逆服,故更伐宋也。秦師不書,不與伐宋而還。

楚子從國不常敘,不必與伐不與伐。

傳:諸侯之師觀兵于鄭東門。鄭人使王子伯駢行成。甲戌,晉趙武入盟鄭伯。冬,十月,丁亥,鄭子展出盟晉侯。

二盟不書,不告。

不書,畧之,非不告。

傳:十二月,戊寅,會于蕭魚。

經書秋,史失之。

經、傳時月不相合,多由字誤。

傳:己丑,秦、晉戰于櫟,晉師敗績,易秦故也。

不書敗績,晉恥易秦而敗,故不告也。

不書敗績,晉、秦之戰亟矣,經畧之也。

傳:爲邢、凡、蔣、茅、胙、祭,臨于周公之廟。

即祖廟也。六國皆周公之支子,别封爲國,共祖周公。

凡祭,皆畿内封、采見經者,非外諸侯、别封國。

傳:十三年,春,公至自晉,孟獻子書勞于廟,禮也。

書勳勞于策也。桓二年傳曰:「公至自唐,告于廟也。凡公行,告于宗廟;反行,飲至、舍爵、策勳,禮也。」桓十六年傳又曰:「公至自伐鄭,以飲至之禮也。」然則還告廟及飲至及書勞三事,偏行一禮,則亦書至。悉闕,乃不書至。傳因獻子之事以發明凡例,《釋例》詳之。

傳散見三事,凡總而目之。此凡出于傳之實證,經書致有别義,傳因經書致,乃于經下繫事,如觀樂、同官 注 之比。以事附經,非因有此禮乃書之傳,無不行不書之傳。

傳:夏,邿亂,分爲三。師救邿,遂取之。

經不稱師,不滿二千五百人。傳通言之。

不言師,諱滅國也。軍與師通文,不必言其數,以師爲二千五百人。天子六軍,或云天子六師,軍、師同文也。

經:十有四年 注 ,春,王正月,季孫宿、叔老會晉士匄、齊人、宋人、衛人、鄭公孫蠆、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會吴于向。

吴來在向,諸侯會之,故曰「會吴」。

殊會吴,外之。

經:己未,衛侯出奔齊。

諸侯之策,書孫、甯逐衛侯,《春秋》以其自取奔亡之禍,故諸侯失國者,皆不書逐君之賊也。不書名,從告。

《春秋》不以臣加于君,故不言出其君,而以自奔爲文。諸侯不生名,不書名,常也;稱名,加以誅絶之罪。

傳:于是子叔齊子爲季武子介以會,自是晉人輕魯幣,而益敬其使。

齊子,叔老字也。言晉敬魯使,經所以并書二卿。

會列二卿,以見賓介之義,餘不見,爲畧之。

經:十有五年,春,宋公使向戌來聘。二月,己亥,及向戌盟于劉。劉夏逆王后于齊。

劉,采地;夏,名也。天子卿書字,劉夏非卿,故書名。天子無外,所命則成,故不言逆女。

劉夏與劉卷同爲天子卿,故在會稱子;此名者,君前臣名,從王后之尊以名之也。天子卿稱子,大夫稱字。「天子無外」以下,用二傳説。

傳:官師從單靖公逆王后于齊。卿不行,非禮也。

官師,劉夏也。天子官師,非卿也。劉夏獨過魯告昏,故不書單靖公。天子不親昏,使上卿逆而公監之,故曰「卿不行,非禮」。

劉子、單子皆卿也,官師即卿從者。單子爲介,不見經。「卿不行」當云「公不行」,天子不親迎,當使公,諸侯乃使卿,劉夏卿行,是「公不行」爲譏。傳以祭公爲合禮,是公當行也。

傳:齊子帥師會晉荀偃。書曰「會鄭伯」,爲夷故也。

夷,平也。《春秋》于魯事所記不與外事同者,客主之言,所以爲文固當異也。魯卿每會公侯,《春秋》無譏,故于此示例。不先書主兵之荀偃,而書後至之鄭伯,時皆諸後大夫,義取皆平,故得會鄭伯。

此内外例。

經:陳侯之弟黄出奔楚。

稱弟,明無罪。

以稱弟不稱弟爲例。

經:邾庶其以漆、閭丘來奔。

以邑出爲叛。適魯而言來奔,内外之辭。

本二傳説,内外例。

經:秋,欒盈出奔楚。

盈不能防閑其母,以取奔亡。稱名,罪之。

直書其事而罪過見。盈之惡多矣,不必以防閑其母立説。

經:陳殺其大夫慶虎及慶寅。

書名,皆罪其專國叛君。言「及」,史異辭,無義例。

經爲孔子所修,其不得以爲史文無義例。

經:冬,十月,乙亥,臧孫紇出奔邾。

書名者,阿順季氏,爲之廢長立少,以取奔亡,罪之。

大夫出奔例名,豈有大夫奔而不名者?

經:衛侯入于夷儀。

夷儀本邢地,衛滅邢,而爲衛邑。晉愍衛衎失國,使衛分之一邑。書入者,自外而入之詞,非國逆之例。

衛侯入夷儀,與鄭伯入櫟相同。入者惡辭,凡書入,皆爲惡,傳例曰「以惡曰復入」,包入而言。國逆而立之曰入,非迎逆,乃順逆,據此可見。

傳:其五月,秦、晉爲成。晉韓起如秦涖盟,秦伯車如晉涖盟。

傳爲後年修成起本,當繼前年之末,而特跳此者,傳寫失之。

此劉氏引傳解經失檢之故。

經:甲午,衛侯衎復歸于衛。

復其位曰復歸。名與不名,傳無義例 注 。

既以衛侯燬滅邢爲義例,則此不得云無義例。

經:秋,宋公殺其世子痤。

稱君以殺,惡其父子相殘害。

本二傳説,不以稱君不稱君爲無義例。

傳:甲午,衛侯入。書曰復歸,國納之也。

本晉納之夷儀,今從夷儀入國,嫌若晉所納,故發國納之例。言國之所納而復其位。

傳例:國逆而立之曰入。杜以國逆爲國納之,復其位曰復歸;今傳以國納解「歸」字,是國逆與國納有别,非逆而立之也。歸爲歸其位,復歸爲復歸其位,傳言復歸,所以包歸言之。

傳:對曰:「晉士起將歸時事于宰旅,無他事矣。」

起,宣子名。禮:諸侯大夫入天子國稱士。

《曲禮》:大國大夫入天子國自稱曰士,于外曰子,鄭君引傳士起、高子爲證。齊、晉,二伯、大國,故可稱士、稱子,方伯以下無此例。

經:夏,叔孫豹會晉趙武、楚屈建、蔡公孫歸生、衛石惡、陳孔奂、鄭良霄、許人、曹人于宋。

案傳,會者十四國,齊、秦不交相見,邾、滕爲私屬,皆不與盟。宋爲主人,地于宋,則與盟可知。故經惟序九國大夫。楚先晉歃,而書先晉,貴信也。陳于晉會,常在衛上,孔奂非上卿,故在石惡下。

十四國而書九國,此隱見例。楚在先而後晉,此加損例。陳、蔡、衛三國無一定次序,不必附會。

經:衛侯之弟鱄出奔晉。

衛侯始者云「政由甯氏,祭則寡人」,而今復患其專,緩答免餘,既負其前信,且不能友于賢弟,使至出奔,故書弟以罪兄。

《春秋》重信,書此以美鱄之信,衍説可不必。

經:秋,七月,辛巳,豹及諸侯之大夫盟于宋。

夏會之大夫也。豹不倚順,以顯弱命之君,而辨小是以自從,故以違命貶之。《釋例》論之備矣。

此以再見卒名爲正説,杜氏所謂省文也。師説以豹不氏爲棄命,此一家之言。

經:冬,十有二月,乙亥,朔,日有食之。

今《長曆》推十一月朔,非十二月。傳曰「辰在申,再失閏」,若是十二月,則爲三失閏,故知經誤。

可以不説。

傳:乃先楚人,書先晉,晉有信也。

蓋孔子追正之。

此説是也,惜不推廣此例,多説以史。

傳:夏,齊侯、陳侯、蔡侯、北燕伯、杞伯、胡子、沈子、白狄朝于晉,宋之盟故也。

陳侯、蔡侯、胡子、沈子,楚屬也。宋盟曰晉、楚之從交相見,故朝晉。燕國,今薊縣。

此外相如不書之例。

傳:癸巳,天王崩,未來赴,亦未書,禮也。

嫌時已聞喪,當書,故發例。

史因不赴不書,經不筆之,故經、史相合。

經:二十有九年,春,王正月,公在楚。

公在外,闕朝正之禮甚多,而惟書此一年者,魯公如楚,既非常,此公又踰年,故發此一事以明常。

中國不存公,楚乃存公,不爲朝正乃書之。

經 注 :閽弑吴子餘祭。

閽,守門者,下賤,非士,故不言盜。

盜、閽一也,非士則書盜。

經:吴子使札來聘。

不稱公子,其禮未同于上國。

書吴聘,明其爲方伯也。不氏,《春秋》于夷狄初見待之如小國之制,與楚椒、秦術相同。

傳:二十九年,春,王正月,公在楚,釋不朝正于廟也。

釋,解也。告廟在楚,解公所以不朝正。

經爲危公久在楚乃書之,傳以爲書以見公所以不朝告之故。

傳:乃使巫以桃、茢先祓殯。楚人弗禁,既而悔之。

禮:君臨臣喪乃祓殯,故楚悔之。

此魯君親送喪而不書,猶可云爲魯諱。君猶親送喪,則使人可知,而楚皆不葬,知不當以爲我有往必書。

傳:魯之于晉也,職貢不乏,玩好時至,公卿大夫相繼于朝,史不絶書。

書魯之朝聘 注 。

府無虚月。

無月不受魯貢。

據此,知經于史文所削多矣。

傳:爲之歌《邶》、《鄘》、《衛》。

武王伐紂,分其地爲三監。三監叛,周公滅之,更封康叔,并三監之地。故三國盡被康叔之化。

三監之説,傳無明文,于此可見。

傳:爲之歌《王》。

《王》,《黍離》也。幽王遇西戎之禍,平王東遷,王政不行于天下,風俗下與諸侯同,故不爲《雅》。

《國風》言九州之事,《王》主中州,所謂中天下而立,定四海之民。《國風》中必有《王》,與《雅》别,非《雅》、《王》降爲《風》。

傳:爲之歌《豳》。

《詩》第十五。豳,周之舊國,在新平漆縣東北。

當以傳本爲正。今本《豳》居末,非也,乃毛氏本妄改古事 注 耳。

傳:自《鄶》以下,無譏焉。

《鄶》第十三,《曹》第十四。言季子聞此二國歌,不復譏論之,以其微也。

二《南》爲二伯,《邶》、《鄘》、《衛》、《鄭》、《齊》、《豳》、《秦》、《魏》、《唐》、《陳》爲八方伯,《檜》、《曹》爲卒正,與《春秋》許、曹同。此爲真古本,不當據毛本疑之。

經:十有一月,莒人弑其君密州。

不稱弑者主名,君無道也 注 。

小國與大國不同。稱人者,莒無大夫,正詞稱人也。

昭公篇第十

經:三月,取鄆。

不稱將帥,將卑師少。書取,言易也。

書取言易,不當更用將卑師少之説。

經:秋,莒去疾自齊入于莒。

國逆而立之曰入。

言入,惡詞也。傳例「以惡曰復入」,包入而言。國逆而立之者,不當立而立,其道不順也。

傳:荀吴之嬖人不肯即卒,斬以徇。爲五陳以相離,兩于前,伍于後,專爲右角 注 ,參爲左角,偏爲前拒,以誘之。翟人笑之,未陳而薄之,大敗之。

傳言荀吴能用善謀。

此爲「未陳曰敗」之正説。

傳:觀書于太史氏 注 ,見《易象》與《魯春秋》,曰:「周禮盡在魯矣!」

《易象》,上下經之象辭。《魯春秋》,史記之策書。《春秋》遵周公之典以序事,故曰「周禮盡在魯矣」。

《易象》、《春秋》,據已定言之。以爲周禮者,孔子云「從周」,託之于周也。

傳:「吾乃今知周公之德,與周之所以王也!」

《易象》、《春秋》,文王、周公之制。當此時,儒道廢,諸國多闕,惟魯備,故宣子適魯而説之。以六經託之周公,故爲此説,所謂聖作賢述先後相同也。

經:北燕伯款出奔齊。

不書大夫逐之,而言奔,罪之也。書名,從告。

不使臣加于君,故以自奔爲文。書名,《曲禮》曰:諸侯不生名,失地,名。

傳:丁未,滕子原卒。同盟,故書名。

同盟于襄之世,亦應從同盟之禮,故傳發之。

經以同盟之禮待之,不謂實事同不同。

經:四年,春,王正月,大雨雹。

當雪而雹,故以爲災而書之。

災而兼異,不獨爲災。

經:楚人執徐子。

稱人以執,以不道于其民告。

經書人耳,非以不道于其民告。

傳:子産曰:「小國共職,敢不薦守?」獻伯、子、男會公之禮六。

鄭,伯爵,故獻伯、子、男會公之禮。其禮同,所從言之異。

鄭爲方伯,例稱侯,因見入爲卿士,故稱伯。伯,字也,非爵。傳以伯、子、男言之,此緣經立説,非鄭果伯爵。又,鄭爲外諸侯,傳云入爲王朝卿士 注 ,亦緣經立説。

傳:吴人敗其師于房鍾,獲宫廐尹棄疾。子蕩歸罪于薳洩而殺之。

歸罪于薳洩,不以敗告,故不書。

略之,故不書。

經:八年,春,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

以首惡從殺例,故稱弟,又稱世子。

稱弟,盡其親以惡之。公子爲正稱,弟爲變。

經:秋,蒐于紅。

革車千乘,不言大者,經文闕也。

大蒐,方伯簡一州之兵。蒐,方伯自簡本國之兵。方伯千乘,自簡軍,故不言大。説詳《漢書·刑法志》,非經有闕。

經:冬,十月,壬午,楚師滅陳。

不稱將帥,不以告。

夷狄滅中國,貶之稱師,非不以將帥告。

經:執陳公子招,放之于越。

復稱公子,兄已卒。

傳例:公在曰公子,不在曰弟。謂于父世稱公子,兄世稱弟。此稱公子,本爲正稱,稱弟乃變。此復正稱,不必言不在兄世。

經:葬陳哀公。

嬖人袁克葬之。魯往會,故書。

嬖人私葬陳侯,其事詭秘,其國既亡,魯何得往會?此事陳不告,魯亦不往,《春秋》存陳,不使楚滅,故葬其君,與書陳災同。杜不用二傳書葬不書葬之例,專以爲我有往則書,據此足見其例之不通。

傳:秋,大蒐于紅。自根牟至于商、衛,革車千乘。

大蒐,數軍實、簡車馬也。根牟,魯東界。琅邪陽都縣有牟鄉。商,宋地。魯西竟接宋、衛也。言千乘,明大蒐,且見魯衆之大數也。

經無「大」字,傳有者,本爲方伯自簡車徒特爲極大之事,較前後爲重,故經特書其事,而傳以「大」言之。與簡一州經書「大」之「大」,文同而事異。

傳:冬,十一月,壬午,滅陳。輿嬖袁克 注 殺馬毁玉以葬。

欲以非禮厚葬哀公。

服氏云:「馬,陳侯所乘;玉,陳侯所得。故不稱陳侯得之 注 。」按服説是也,非厚葬。

經:夏,四月,陳災。

陳既已滅,降爲楚縣,而書「陳災」者,猶晉之梁山沙鹿崩不書「晉」。災害繫于所災所害,故以所在爲名。

「名山大川不以封」,故梁山沙鹿不繫晉。此書「陳災」,存陳也。已爲楚縣猶記災,使陳若未亡者然。陳,國名,非山川之比。蓋經惟内方伯得記災,故惟書宋、衛、陳、鄭災;楚爲外方伯,通不記災。杜據「赴告」、「我往」爲言,陳已滅,無赴告可言可知。陳爲楚邑,猶記災;二百四十二年中,楚不應全無災,不應全不告,又不應我皆不往,據此足見當補中外例。記災爲中外尊卑儀注,非如杜例之説。

傳:伯父若裂冠毁冕,拔木塞原,專棄謀主,雖戎狄,其何有余一人 注 ?

伯父猶然,則雖戎狄,無所可責。

至此乃稱晉爲伯父,純待以二伯之禮。如楚,初待以小國禮,後乃同于方伯。

傳:九月,叔孫婼、齊國弱、宋華定、衛北宫喜、鄭罕虎、許人、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如晉,葬平公也。

經不書諸侯大夫者,非盟會。

十三國皆往,惟書魯,此隱見例也。成十年「諸侯莫在」,公送葬,魯諱之;若諸國皆大夫會葬,惟魯爲君,此亦「諸侯不在」也。

經:夏,四月,丁巳,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于申。

蔡侯雖弑父而立,楚子誘而殺之,刑其群士,蔡大夫深怨,故以楚子名告。

諸侯不生名,名則誅絶之罪。見楚子名,惡之也,豈曲循蔡人之怨而以名書之?

經:晉伐鮮虞。

不書將帥,史闕文。

狄晉也。獨于此狄晉,從重。一狄之,見者不復見。

傳:齊侯、衛侯、鄭伯如晉,朝嗣君也。

晉昭公新立。

外相如不書,據此可見。

經:十有三年,春,叔弓帥師圍費。

不書南蒯以費叛,不以告廟。

言圍費而叛可知。經無書内叛之文,爲内諱也。

經: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晉歸于楚,弑其君虔于乾谿。

比去晉而不送,書歸者,依陳、蔡以入,言陳、蔡猶列國也。比歸而靈王死,故書弑其君。靈王無道而弑稱臣,比非首謀而反書弑,比雖脅立 注 ,猶以罪加也。靈王死在五月,又不在乾谿,楚人生失靈王,故本其始禍以赴之。

傳云「不送」,言比不得晉心耳,未嘗不藉晉力。言自晉,即可云諸侯納之,不必以陳、蔡言,陳、蔡初復,何能納比?楚君臣得失,直書而可見。經必書比弑,以見棄疾之惡,不必以書臣爲君罪臣罪之證。乾谿地,王死雖不在乾谿,禍由乾谿而起,故以目之,非赴以乾谿也。

經: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

比雖爲君,而未列于諸侯,故不稱爵。殺不稱人,罪棄疾。

比雖會諸侯,無稱君之例。殺稱人不稱人,不必以弑成君之例例之。

經:蔡侯廬歸于蔡。陳侯吴歸于陳。

陳、蔡皆受封于楚,故稱爵。諸侯納之曰歸。

「諸侯納之曰歸」,此大夫例,不必以説諸侯。「復其位曰復歸」,單言「歸」亦如此。陳、蔡已亡,言歸如未亡之辭,所以存二國也。

經:十有四年,春,意如至自晉。

書至者,喜得免。

凡大夫至不書,惟執乃書。

傳:王曰:「叔氏 注 ,而忘諸乎?」

叔,籍談字。

賓稱伯氏,介稱叔氏,叔非字。

經:楚人及吴戰于長岸。

吴、楚兩敗,莫肯告負,故但書戰而不書敗也。

此畧之不言敗,非莫肯告負。

傳:君子曰:「盡心力以事君,舍藥物可也。」

藥物有毒,當由醫,非凡人所知。譏止不舍藥物,所以加弑君之名。

此加損例。

經:二十年,春,王正月。夏,曹公孫會自鄸出奔宋。

嘗有玉帛之使來告,故書。

傳例指大國而言,曹爲小國,無聘使之文,例不應書。此書爲變,不可以「玉帛之使」言之。

經:夏,四月,乙丑,天王崩。六月,叔鞅如京師,葬景王。王室亂。

承叔鞅言而書之,未知誰是,故但曰亂。

王室亂,言其嫡庶之難,不及外也。「承叔鞅言而書,未知誰是」,孔子亦仍之耶?似此立説,殊爲侮經。

經:尹氏立王子朝。

尹氏,周世卿也。書尹氏立子朝,明非周人所欲立。

用二傳説。

傳:二十三年,春,王正月,壬寅朔,二師圍郊。

二師,王師、晉師也。王師不書,不以告。

《春秋》歸權二伯,不言王師,言晉即王師也,故不言王師征伐。《孟子》引孔子云「其事則齊桓、晉文」,是也。

傳:書曰「胡子髠、沈子逞滅,獲陳夏齧」,君臣之辭也。

國君,社稷之主,與宗廟共其存亡者,故稱滅。大夫輕,故曰獲。獲,得也。

大夫生死皆曰獲,諸侯生曰獲,死曰滅。以同死也,君臣異詞,使生獲,則不異詞。

經:冬,吴滅巢。

楚邑也。書滅,用大師。

諸侯附于楚者。邑不言滅,此吴報仇之師也。

經:冬,十月,戊辰,叔孫婼卒。

公不與小斂而書日者,公在外,非無恩。

不必推益師傳,非通例也。

傳:十二月,庚辰,齊侯圍鄆。

欲取以居公,不書圍,鄆人自服,不成圍。

不書圍,易詞,言内不敢叛公也,不必論本事成圍不成圍。

經:三月,公至自齊,居于鄆。夏,公圍成。

成,孟氏邑。不書齊師,帥賤衆少,重在公。

以公爲主,不必拘齊師之多少、將之尊卑。

經: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

召伯當曰召氏,經誤也。尹、召族奔,非一人,故言氏。書奔在「王入」下者,王入乃告諸侯。

經稱尹氏以見世卿之禍,言氏略賤以譏之。傳或緣以立義,于内外大夫多以氏言之。經言召伯,不稱氏,據傳稱氏以改經,謬妄之至。崔氏奔稱氏,師以「舉族」言之,此專説崔氏,不可以他條推而説之。《春秋》舉重,言奔多舉族以出,經録重者而已,不舉其族。誤讀傳文,遂以改經,謬妄之至。

傳:王子朝及召氏之族、毛伯得、尹氏固、南宫嚚奉周之典籍以奔楚。

尹、召二族皆奔,故稱氏。重見尹固名者,爲後還見殺。

召氏雖舉族,經仍以伯書之。《春秋》譏世卿,王臣言尹氏,外臣言崔氏,以示其例。已見不更見,不能因族而稱氏;如以族稱氏,則奔者後多不見其族,則全經多以氏舉矣。

經:夏,四月,吴弑其君僚。

僚亟戰民罷,又伐楚喪,故光乘間而動。稱國以弑,罪在僚。

吴與小國同例,不言大夫,不當據中國大國例説之。

經:楚殺其大夫郤宛。

無極,楚之讒人,宛所明知而信近之,以取敗亡,故書名罪宛。

宛無罪,傳有明文。除宋曹三不名,凡殺皆有名;杜以爲名則有罪,誣枉甚矣!楚殺大夫皆稱國,不稱人殺,畧之也。有罪無罪,傳自言之,經不詳也。

經:邾快來奔。

快,邾命卿也,故書。

小國無命卿。大夫盟會不見經,惟于魯事間書之,書則不氏。此爲來魯故書,非邾如大國有命卿,杜説甚謬。

經:冬,十有二月,吴滅徐。徐子章羽 注 奔楚。

徐子稱名,以名告也。

失地,名,非告詞。失地不皆名者,國有存亡,罪有大小,不能執一不名之事以駁名不名之例。

經:冬,黑肱以濫來奔。

黑肱,邾大夫。濫,東海昌慮縣。不書邾,史闕文。

不書邾,口繫邾。黑肱與快同爲邾卿,小國之卿如大國大夫,黑肱與快無貴賤之分。

傳:三十一年,春,王正月,公在乾侯,言不能外内也。

公内不容于臣子,外不容于齊、晉,所以久在乾侯。

「内」當爲「公」字之誤,不能外公,故書公「在」。

傳:邾庶其、莒牟夷、邾黑肱以土地出,求食而已,不求其名,賤而必書。

《春秋》叛者多矣,惟取三人來適魯者,三人皆小國大夫,故曰賤。

三人皆小國卿,非大夫。

經:三十有二年,春,王正月,公在乾侯。取闞。

公别居乾侯,遣人誘闞而取之,不用師徒。

經以易詞言之,不問用師徒不用。

經:冬,仲孫何忌會晉韓不信、齊高張、宋仲幾、衛世叔申、鄭國參、曹人、莒人、薛人、杞人、小邾人城成周。

世叔申,世叔儀孫也。國參,子産之子。不書盟,時公在外,未及告公,公已薨。

不書盟,不可以盟于王城也,不爲告公乃書。公出而書盟者多,不必皆告,若以告爲言,即成周亦不當書也。

定公篇第十一

經:元年,春,王。

公之始年,而不書正月,公即位在六月故。

用二傳説。

經:夏,六月,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

告于廟,故書至。

喪至重事,例書,不必言告廟不告。

經:戊辰,公即位。

定公不得以正月即位,失其時,故詳而日之,記事之宜。無義例。

「詳而日之」即義例也。日、時不過以見詳畧,紀事之宜,即此是例,非必非常可駭乃爲義例。

傳:六月,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戊辰,公即位。

諸侯薨,五日而殯,殯則嗣子即位。癸亥,昭公喪至,五日殯于宫,定公乃即位。

本二傳説。

經:劉卷卒。

劉子奉命出盟召陵,死則天王爲告同盟,故不具爵。

王臣不言爵,書卒亦不以同盟之故。

經:庚辰,吴入郢。

弗地曰入。吴不稱子,史畧文。

吴不稱子,狄之。善事稱子,惡事狄之,經本有此例。

傳:晉文公爲踐土之盟,衛成公不在,夷叔,其母弟也,猶先蔡。

踐土、召陵二會,經書蔡在衛上,霸主以國大小之序也。子魚所言,盟歃之次。

載書本蔡在衛下,經以衛子初立,改于蔡下,所謂「以年」也。

經:秋,晉人執宋行人 注 樂祁犂。

稱行人,言非其罪。

用二傳説。

經:季孫斯、仲孫忌帥師圍鄆。

何忌不言「何」,闕文。鄆貳于齊,故圍之。

不用《公羊》説。以爲孔子以後之闕文可也,不可以爲史闕。

傳:凡獲器用曰得,得用焉曰獲。

謂用器物以有獲,若麟爲田獲,俘爲戰獲。

謂生物死物之分,死物不動,但曰得,生物有變動,則曰獲。亦難易之詞。

經:晉趙鞅歸于晉。

韓、魏請而復之,故曰歸。言韓、魏之彊,猶列國。

入爲惡辭,歸爲善辭,在本國,不必以諸侯納之爲例。

經:五月,於越敗吴于檇李。

使罪人詐吴亂陳,故從未陳之例書敗也。

此變例,不必言已陳未陳。

傳:秋,七月,壬申,姒氏卒。不稱夫人,不赴,且不祔也。

赴同、祔姑,夫人之禮。二者皆闕,故不曰夫人。

赴同,夫人之禮,姒氏,妾母,不用其禮。傳微其詞,不直言非夫人,但以禮節言之。

傳:葬定姒。不稱小君,不成喪也。

公未葬而夫人薨,煩于喪禮,不赴不祔,故不稱小君,臣子怠慢也。反哭于寢,故書葬。

妾母不稱夫人,自應不稱小君。以不成喪爲言者,不成夫人之喪也,非以不赴不祔乃不稱小君,亦非以禮煩而怠慢。

哀公篇第十二

經:楚子、陳侯、隨侯、許男圍蔡。

隨世服于楚,不通中國。吴之入楚,昭王奔隨,隨人免之,卒復楚國。楚人德之,使列于諸侯,故得見經。

隨非不通中國,不在十九國之數,經不常敘之耳。經于此一書,以備卒正之數,非楚列之諸侯乃見經。

傳:三月,越及吴平。吴入越,不書,吴不告慶,越不告敗也。

嫌夷狄不與華同,故復發傳。

經書不書不以告不告爲據,史不書以不告,經不書以畧夷狄。此經、史皆不書,故傳以不告爲説。

傳:齊侯、衛侯會于乾侯,救范氏也。師及齊師、衛孔圉、鮮虞人伐晉,取棘蒲。

魯師不書,非公命也。孔圉,孔烝鉏曾孫。鮮虞,狄師 注 ,賤,故不書。

非公命而書者多矣,此畧之,故内外皆不書。

經:二年,春,王二月,季孫斯、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伐邾,取漷東田及沂西田。

邾人以賂,取之易也。

言帥師伐,取非易辭。

經:三年,春,齊國夏、衛石曼姑帥師圍戚。

曼姑爲子圍父,知其不義,故推齊使爲兵首。戚不稱衛,非叛人。

戚不繫衛,不使得圍戚也。齊爲二伯,得主兵,《春秋》以齊先衛,非衛推齊乃先齊。

經:四年,春,王二月,庚戌,盜殺蔡侯申。

賤者,故稱盜。不言弑其君,賤盜也。

本《穀梁》説。

經:晉人執戎蠻子赤歸于楚。

晉恥爲楚執諸侯,故稱人以告,若蠻子不道于其民也。赤本屬楚,故言歸。

夷狄不當以諸侯例之。「赤歸于楚」句,避伯晉而京師楚也。

經:六月,辛丑,亳社災。

亳社,殷社,諸侯有之,所以戒亡國。

用二傳説。

經:夏,齊國夏及高張來奔。

二子阿君,廢長立少。既受命,又不能全,書名,罪之也。

罪之有無不當據書名定之。

經:齊陽生入于齊。

爲陳乞所逆,故書入。

傳例「國逆而逆之」,逆順之逆,非迎逆。傳例「以惡曰復入」,包入而言。凡言「入」皆惡也,不爲國逆之事言「入」。

經:秋,公伐邾。八月,己酉,入邾,以邾子益來。

他國言歸,于魯言來,外内之辭。

此内外例。

經:八年,春,王正月,宋公入曹,以曹伯陽歸。

曹人背晉而奸宋,是以致討。宋公既還,而不忍禇師之詬,怒而反兵,一舉滅曹。滅非本志,故以入告。

曹,同姓之國,諱滅言入,不爲探其本志。

經:夏,齊人取讙及闡。

不書伐,兵未加而魯與之邑。闡在東平剛縣北。

言取二邑,則伐可知。内取邑爲重,伐爲輕。傳無「兵未加而魯與邑」之文。

經:衛公孟彄自齊歸于衛。

書歸,齊納之。

言自齊歸,則是諸侯納之可知。

經:冬,楚公子結帥師伐陳。吴救陳。

季子不書,陳人來告,不以名。

吴無大夫。聘,美事,一見季子,言使以明方伯之例。兵事不言大夫,與秦同。外告不以名。

傳:冉有用矛于齊師,故能入其軍。孔子曰:「義也。」

不書戰,不皆陳也。不書敗,勝負不殊。

不書戰、敗,畧之,爲下有大戰。

經:夏,五月,甲辰,孟子卒。

魯人諱取同姓,謂之孟子,《春秋》不改,所以順時。

春秋時,娶妾不以同姓爲諱,《春秋》改制,乃諱之。非時人所已明,《春秋》乃順之。

傳:死不赴,故不稱夫人。不反哭,故不言葬小君。

反哭者,夫人禮也。以同姓故,不成其夫人喪。

當日實反哭,經以不反哭禮待之耳。

傳:九月,宋向巢伐鄭,取鍚,殺元公之孫,遂圍喦。十二月,鄭罕達救喦。丙申,圍宋師。

此事經在「十二月螽」上,今倒在下,更具列其月以爲别者,丘明本不以爲義例,故不皆齊同。

此劉氏引傳解經時之失檢,非左氏不以爲史例。

經:公會晉侯及吴子于黄池。

夫差欲霸中國,尊天子,自去其僭號而稱子,以告令諸侯 注 ,故史承而書之。

司馬氏説「吴、楚之君,王也,而《春秋》貶之曰子」,非自去其號、史承而書之。

注  弑其君夷皋:「君」字原脱,據《左傳》經文補。

注  公如齊:「公」字原脱,據《左傳》經文補。

注  以相連及爲文:「及」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母弟而稱季子,然則字季子也:「母弟」句原脱,下句句末之「也」字亦脱,均據《左傳》杜注補。

注  天子大夫例稱字:「例」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凡諸侯之大夫:「侯」字原脱,據《左傳》傳文補。

注  荀林父:「林」字原脱,據《左傳》經文補。

注  論之備矣:「備」原誤作「詳」,據《左傳》杜注改。

注  魯竟外:《十三經注疏》本《左傳》作「魯竟也」,當從。

注  卒暴之名:此「卒暴」原倒作「暴卒」,據文意乙。

注  王正月:「月」字原脱,據《左傳》經文補。

注  經在蟲牢盟上:「盟」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凡去其國:「其」字原脱,據《左傳》傳文補。

注  十有二月:「有」字原脱,據《左傳》經文補。

注  爲軍:原衍作「爲一軍」,據《左傳》杜注删。

注  同官:疑爲「問官」之誤。

注  十有四年:「有」字原脱,據《左傳》經文補。按,以下類此者徑補,不再出校。

注  傳無義例:「傳」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經:原誤作「傳」,據《左傳》經文改。下條「經」字同。

注  書魯之朝聘:「之」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古事:疑當作「古書」。

注  君無道也:「也」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專爲右角:此四字原脱,據《左傳》傳文補。

注  觀書于大史氏:「書」字原脱,據《左傳》傳文補。

注  王朝卿士:「士」字原無,據文意擬補。

注  輿嬖袁克:「輿」字原脱,據《左傳》傳文補。

注  此所引服氏語或有誤字。按《正義》引服虔云:「馬,陳侯所乘馬;玉,陳侯所佩玉。故殺馬毁玉,不欲使楚得之。」

注  何有余一人:「余」原誤作「于」,據《左傳》傳文改。

注  比雖脅立:「比」上原衍「是」字,據《左傳》杜注删。

注  叔氏:原誤作「叔父」,據《左傳》傳文改。

注  章羽:原作「章禹」,據《左傳》經文改。

注  行人樂祁犁:「行人」原誤作「行入」,據《左傳》經文改。

注  狄師:原作「狄帥」,據《左傳》杜注改。

注  以告令諸侯:「令」原誤作「今」,據《左傳》傳文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