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公 名允,惠公子,隱公弟,弑隱而自立。桓無王者,弑君大惡也。會皆月者,爲薨于齊。不卒大夫者,爲不討桓,從逆皆誅之。

元年 《年表》:桓公元年,周桓王九年,齊僖公二十年,晉哀公七年,宋殤公九年,衛宣公八年,陳桓公三十四年,鄭莊公三十三年,蔡桓公四年,楚武王三十年,秦甯公五年,曹桓公四十六年,杞武公四十年。

春,王正月,公即位。 先君已薨,新君初立,必言即位,然後國有君。《春秋》于踰年乃書者,不可一年二君也。即位例書,不關行禮不行禮。杜説《左氏》以元旦爲即位。 疏 《魯世家》:「公子翬使人弑隱公于蔿氏而立子允爲君,是爲桓公。」

繼弑君不言即位, 繼故君,不忍即位,明有恩于先君,臣子之大例。 此其言即位何? 變例必有所起。 如其意也。 貪位故行弑,内不言弑,但言即位,以責其弑。董子云:「桓之志無王,故不書王;其志欲即位,故書即位。即位者,以言其弑君兄也。不書王者,以其言 注 背天子。是故隱不言正、桓不言王者,從其志以見其事也。從賢之志以達其意,從不肖之志以著其惡。由此觀之,《春秋》所善亦善也,《春秋》所不善亦不善也,不可不兩省之也。」

三月,公會鄭伯于垂。 諸侯于其封内三年稱子,此稱公何也?緣始終之義,不可曠年無君,故著其君也。會者,外爲主焉爾。此與隱公八年遇垂相起。允弑兄自立,以許田賂鄭以相結,如齊人取濟西田也。《春秋》十二公,唯桓記十五會,以薨于外,謹之也。襄公盟會多,記七事而已。 疏 三月乃記外事。亦爲三月以首事。

鄭伯以璧假許田。 假不言以,言以者,非假也。非假而曰假,諱以田賂鄭也。濟西田不言假,此言者,宣惡減于桓,此又天子田,故諱之深,如假之者然。 疏 《魯世家》:「桓公元年,鄭以璧易天子之許田。」

其言以璧假之何? 據求、乞皆不言以。 易之也。 言以璧,明是以璧易地,非實假。 易之,則其言假之何? 辟易言假,必有所爲。 爲恭也。 爲内諱易,託爲恭遜之詞。《王制》:諸侯有功,取于閒田以禄之;有過,絀地歸之閒田。故《春秋》齊、晉言田,以二伯得絀陟我也。鄭亦言田,鄭時爲王左卿士。 曷爲爲恭? 據侵地猶直言取、入。 有天子存, 所謂有王也。桓無王,故以王法言之。 則諸侯不得專地也。 此從不得專封推之。禮:二伯得專征,方伯得專殺,而不得專封。以征、殺急而封國緩,必禀命,不得自專,故不敢。不能專封,則諸侯受于天子之地亦不得自專,故不敢言易,但託于假。侵、伐言取、入則以兵事,或力不能守,或以强侵人,罪有别科。若安閒無事而擅易封地,則事輕而情重,反不可言。 許田者何? 許爲外州國,名内田而繫之許,疑其非例。《王制》諸侯有功者以閒田禄之,有過削地歸之閒田。封地不可易,惟田可以加、削。故《春秋》凡内地取與皆託之於田,此閒田大例也。 魯朝宿之邑也。 魯爲方伯,以此相起。 諸侯時朝乎天子, 《王制》:「諸侯之于天子,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義與《公羊》説同。 天子之郊, 謂居行兩京。 諸侯皆有 據禮制言之。如在西京則西岳,諸侯亦必有。 朝宿之邑焉。 《王制》:「方伯爲朝天子,皆有湯沐之邑于天子之縣内,視元士。」按,謂方五十里也。其地取于天子之閒田。餘詳《解詁》。 此魯朝宿之邑也,則曷爲謂之許田? 據魯邑必有名,當出本名,今乃言田,又繫許。 諱取周田也 注 。 乃王閒田,非許所有。出本名,則是取周田,如《左傳》言取天子邑,諱之,不言王田。 諱取周田,則曷爲謂之許田? 據圍郊猶言恐是許田。 繫之許也。 以閒田繫之許耳,實非許田。 曷爲繫之許? 不目别國獨目許,必有所爲。 近許也。 因近,故以許託之。 此邑也,其稱田何? 據指許邑名,獨目田,與實相反。 田多邑少稱田,邑多田少稱邑。 此謂從其重者言之,實則邑重而田輕。凡内取外邑、外取内邑,乃言田,以避重言輕。至于專記外事,不言田也。《補例》:田者何?閒田也。閒田者何?一州封二百一十國,餘封附庸,餘閒田方百里,十歸之方伯,以爲加禄也。禮削地者歸之閒田,三監居于閒田,各掌方百里者三,食其禄。本封不可授,閒田可以出入,故《經》于二伯與鄭,取、歸皆以田目之;明二伯得陟絀方伯閒田。《傳》以爲田多邑少者稱田,一家之説。

夏,四月,丁未,公及鄭伯盟于越。 及者,内爲志焉耳。越,盟地,何爲與國名同?不嫌也。鄭稱伯不嫌爲爵者,《春秋》三錫命以上乃書,于《經》無伯、子、男之國,故不嫌也。會垂盟越皆爲許田事,罪惡不待貶絶。

秋,大水。 董子説:桓弑兄隱公,民臣痛隱而賤桓。後宋督弑其君,諸侯會,將討之,桓受宋賂而歸,又背宋,諸侯由是伐魯。交兵終讐,伏尸流血,百姓愈怨,故十三年夏復大水。

何以書?記災也。 有備則水不爲災。凡記災,譏不能以新法養民,宜因所書備之。

冬,十月。 無事何以書?不遺時也。《春秋》編年,四時具而後爲年。 疏 《春秋》首時過則書,《詩》篇名有「正月」、「四月」、「七月」、「十月」,即首時之義。《齊詩》所謂四始:在寅木始,在巳火始,在申金始,在亥水始。

二年

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弑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 孔父名嘉,孔,字也,父猶傅也,男子之美稱。宋大夫尊可以稱字,故因爲祖也而稱字。孔父先死,言及者,君尊臣卑,言事之序也。《春秋》弑賊不惟其身不復見,其子孫亦不復見,明當絶也。凡弑而氏者皆此例。下華氏世卿,此如見華,是弑賊世也。下見華氏,則此不可言華氏,故去氏。趙盾子孫見者,非實弑;欒氏見者,亦于弑不見。陳夏齧見者,徵舒已討也。《春秋》時有追討弑賊之事。 疏 《宋世家》:「殤公十年,華督攻殺孔父,取其妻;殤公怒,遂弑之而迎穆公子馮于鄭而立之。是爲莊公。」

及者何? 據兩下相殺稱殺,此蒙弑例。 累也。 因弑君連累賊之,若别敘,反如三郤之類。嫌賊黨,故蒙弑言之,以見死君之義。 弑君多矣, 《經》書三十六,不書者猶多。 疏 當時弑君殺相,頗與今泰西相似。十八國記卒葬,書弑已三十六,合千七百國計之當百倍,今數得三千六百見。自有《春秋》而亂臣賊子懼,古法亦如泰西寬縱,《春秋》乃嚴討賊之義,由中及外。泰西後來必遵《春秋》,改行孔子制。 舍此無累者乎? 據此先死,疑獨得爲累。 曰:有。仇牧、荀息,皆累也。 死後得爲累,但同一事,乃言及。 舍仇牧、荀息,無累者乎? 據《經》只書三人,殉君難者不止三人。 曰:有。 《春秋》書及者必大國,故于宋、晉言之。方伯以下不見,從省文可知,如叔仲惠伯是也。 有則此何以書? 據有不見《經》者則書之,爲特筆。 疏 據《左傳》則不書者多,《經》削之,不以死君許之也。此先師據《國語》之文爲説者。 賢也。 因賢特書之,非其比者可以類推。 何賢乎孔父? 問其事實。 孔父可謂義形於色矣。 義者,爲君幹難死節。孔父藎忠素著,爲衆所知,督等將爲亂,憚之,故必先殺而後敢弑。此其義形於外,爲衆所素信。隱、桓無臣,故内弑於弟而無討賊之臣,外死于齊而無復仇之子。因其無臣,人乃輕而弑。賢孔父,所以著臣節也。 其義形於色奈何?督將弑殤公,孔父生而存,則殤公不可得而弑也, 故《春秋》君弑,凡在官者皆有罪也。 故於是先攻孔父之家。 此義形于色之實。《左傳》:「君子以督先有無君之心,而後動於惡,故先書弑其君。」與《傳》同。 殤公知孔父死己必死,趨而救之,皆死焉。 殤公知孔父賢,用之不專,故致此禍。《左傳》所謂公怒督懼,遂弑殤公。 孔父正色而立于朝,則人莫敢過而致難于其君者,孔父可謂義形 注 於色矣。 謂消患于未萌,杜奸邪謀,無赫赫之功,此爲無益。言此以示人君當用賢,人臣當急難。《補例》:此華督也,何以不氏?爲其子孫諱也。何爲爲其子孫諱?弑賊宜絶,華爲宋世卿,故此不言其氏,君子所以嚴討賊之義也。

滕子來朝。 上稱侯,此何以稱子?託號也。然則子不嫌爲爵與?曰:《春秋》三錫以上乃書于《經》,見《經》皆百里侯,凡伯、子、男之國通不見《經》,故不以爵爲嫌。不嫌爲爵,故初不嫌則稱侯也。子者,滕正稱也,侯爲正本爵,一見已明,故以下皆稱子。于此出朝,不及五年之期。 疏 今泰西君時往别國游歷,如修《大統春秋》,亦因其大小内外而制朝聘之禮。

三月,公會齊侯、陳侯、鄭伯于稷,以成宋亂。 會下不繫事。《春秋》故宋,惟宋三繫事;如釋宋公、宋災,及此是也。以是内爲主。成者,事未成而成之之詞。諸侯伐宋,宋事將敗,公獨受賂,爲之成其事也。

内大惡諱,疏 《穀梁》云:「於内之惡,而君子無遺焉。」書者,以爲小惡也。内小惡書,大惡不書,此《傳》先師以爲大惡,與二《傳》不同,宜細推之。 此其目言之何? 據會不繫事,此獨斥言目之。 遠也。 此以三世例爲説。據石經,嚴氏傳文止此,但云遠也,以下無之。 疏 《傳》獨于隱、桓言遠,以遠屬隱、桓。又云:定、哀多微詞,以近屬定、哀。《穀》云:「立乎定、哀,以指 注 隱、桓,則隱、桓之世遠矣。」與《傳》同。 所見異詞 注 ,所聞異詞,所傳聞異詞。 隱與桓異,是爲所傳聞異詞。先秦傳受諸《經》,首以大傳爲主,繼有問答,皆爲總綱。若依《經》立解、隨文釋義,則又在其後。此爲嚴氏之本,與顔氏有異同,與别家尤多歧出。漢師《經》、《傳》皆由自寫,去取好惡,各有不齊;一家之中,不惟文字異同,亦且有無不合。如石經言顔、嚴異同,與《春秋繁露》、《白虎通》所引《傳》文爲今本所無,皆佚《傳》也。據此,知《傳》不足以盡公羊之學。漢《石經》公羊殘字《傳》桓公二年,顔氏有「所見異詞,所聞異詞」,下闕。 疏 再引《傳》文以爲説,詳見《三世異詞表》。嚴氏《春秋》是年無「所見異詞」三句,熹平石經從之,足見此《傳》嚴氏《春秋》乃宣帝以後一家之本。又,董子學早分,今《繁露》所引《傳》,有與《傳》同者、異者,知大綱明條各家大同,支餘小目,各以己意緣飾,不必皆受于師。故諸家大同小異,無一定本。 隱亦遠矣, 獨隱、桓言遠。 曷爲爲隱諱? 據隱輸 注 平遠于桓入,極諱滅諱獲,皆不目之。 隱賢而賤桓 注 也。 三世例中,又分賢否細例也。諸侯會稷本以討宋,桓公弑賊,首受宋賂,並爲和息齊、陳。《經》故目言之,使魯主其事。 疏 杜注《左傳》因《傳》以爲大惡,乃改成爲平,與《經》意相反。《傳》訓平爲成,不可據以訓《經》之成爲平。《傳》之成意、成美、成惡之成,皆從此成字生例也。

夏,四月,取郜大鼎于宋。 「齊人來歸衛俘」者,首惡于齊。此直言取于宋,明桓與宋同惡,獨舉其事而成之。 疏 《年表》:宋賂以鼎,納于太廟,君子譏之。

此取之宋,其謂之郜鼎何? 據取郜取防不繫原主,鼎已入宋,則不必再繫郜名。 器從名, 名謂器本初之名,其物因人、地而異,則繫之人、地,如《經》之戎捷,《傳》之紀甗、垂棘璧、屈産乘,《書》之垂弓、和矢,《考工》之魯削、越斤 注 之類。雖其物易數主,皆繫初名;不繫初名,則同凡物,不足以爲寶。古質後文,今泰西諸國正如中土春秋以前,凡物造自何人,即以其名名之,甚至國都亦以君名名之。不知避諱之禮,中外古今相同。 地從主人。 郜地爲宋有,故繫之宋。地爲主,人爲客。若繫本初,則不可窮詰,且前後無異,不必追繫。 器何以從名? 器可移動,各爲所有,非所得專。繫名,則反嫌非後主物。 地何以從主人? 地者不可移動,主人雖變,其地不改。若帝邱、帝墟,後世猶繫。 器之與人, 器謂鼎,人謂宋。 非有 鼎爲郜所造,郜乃得有之,本非宋所有之物。 即爾。 即謂偶然相值耳。宋可以取之郜,魯可以取之宋,後來之主無窮,而最初之名不可没。魯與宋皆即爾,非本主。 宋始以不義取之, 言始者,謂魯亦取也,亦所謂即者,取而有之爾。 故謂之郜鼎。 故目其原主之名。 至乎地之與人則不然, 情形與器全異。 俄而可以爲其有矣, 《左傳》所謂「一彼一此,何常 注 之有?」宋取郜,郜即爲宋之有;魯取郜,郜即爲魯之有。不知器有制造出産之分,終有所繫,不能隨事改移。故地可言有,器不可言有,器必繫原主,地可從後主。故《經》于列國侵地不繫原主也。 然則爲取 謂諸侯侵伐所取之地,如魯、宋之取郜是也。 可以爲其有乎? 既以地繫後主,謂可以爲其有,是許諸侯專地,争戰無休息也。 曰:否。 諸侯不得專地。争城争野,《春秋》所惡,有王者起,當正封域,繼絶興滅;凡地多者在所損,地少者在所益。不得因其力争而許之。 何者? 問何以不可。 若楚王之妻媦, 妻媦,如楚王取鄭二姬事。一説讀「之」爲「與」,楚僭王與妻妹,如齊桓姑姊妹不嫁之事也。 無時焉可也。 侵地之事與妻媦相同。《孟子》:「今魯方百里者五,子以爲有王者作,則魯在所損乎?在所益乎?徒取諸彼以與此,然且仁者不爲,況於殺人以求之乎!」

戊申,納于太廟。 《王制》:「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言納者,不宜納者也。取亂人之鼎納于周公之廟,以周公爲不受也。此小事也,何以日?重之也。 疏 《魯世家》:「二年,以宋之賂鼎納于太廟,君子譏之。」

何以書? 據受外物不言所置。 譏。 詞無貶絶,但取譏爾。 何譏爾? 據獻鼎于廟可無譏。 遂亂 遂亂猶成亂,謂稷會也。 受賂, 謂取鼎。 納于太廟, 奉辭伐罪,獻俘于廟。「齊人來歸衛俘」不言于太廟。 非禮也。 太廟之器,以天子所錫爲貴,或本地所出及鄰國貢獻之物。今取亂人之物以誣祖宗,非禮,並非正也。

秋,七月,紀侯來朝。 紀何以稱侯?明百里國也。 疏 前見子、伯者,託稱也;此見侯不嫌,則出本爵,與滕、薛稱侯同也。言此,明與諸子、伯相起。先師以爲天子將娶于紀而封之百里者,誤也。齊、鄭將謀取紀,故親魯以自結。

蔡侯、鄭伯會于鄧。 外離會不書,此何以書?鄧在會也。鄧者何?豫州國也。鄧侯離吾之鄧爲青州國,與此異。 疏 《左傳》云:「始懼楚也。」鄧爲豫州國,此爲懼而會鄧亦在此也。《地理志》南陽鄧下云「故國」。

離不言會, 謂外離會則不書之。不言猶不志。非謂離則不言會,蓋借致例之説,而意不同。 疏 舊《傳》文專説致君之例,凡魯公與外離會有會詞,至于致詞,則參會以上乃言致自會。凡離會者皆言地,如公會齊侯于頰谷言會,而致言公至自頰谷,不言會。此離不言會之本義也。若會則無論内外,凡離會者莫不言會。弟子以不言爲不書,故云離不言會,實則並無離不言會之事。如紀,非比也。 此其言會何? 問:離會則外不書,此何以書之? 蓋鄧與會爾。 鄧亦在會,則爲參會也。鄧地近荆州界,楚强而侵伐之。不言楚者,莊以前不出楚,以爲中國治也。 疏 此以國地之始,故發此傳。

九月,入杞。 杞爲王後,與宋同,《樂緯》新周、王魯、故宋、絀杞,三頌説也。三《頌》中有魯無杞,故曰絀杞爲本義。《春秋》以宋首,以杞殿,亦得爲絀杞。 疏 不言其人者,諱之也。入杞後復見者何?得而不居也。得而不居,此入正詞,非諱滅也。使滅而言入,則杞爲中國。當日各有所見,故不嫌同言辭。

公及戎盟于唐。 《詩》唐、魏爲晉先。 疏 隱、桓之世唯敘中原國,不見荆、揚、徐、梁四州之國,晉亦不見。一説唐、棠通,戎與潛同指齊。

冬,公至自唐。 據《穀梁》「以此致遠」,知爲晉也。《詩》見齊不見晉,故莊以上不見晉。 疏 凡二人盟會爲離,猶儷也。《曲禮》「離坐離立,毋往參焉」。《補例》:何爲以地致之?離不言會也。參盟以上則致,言公至自會。凡離會則致地,桓盟不致,此致遠也。

三年 《年表》:晉小子元年。

春,正月,公會齊侯于嬴。 何以不言王?桓無王也。嬴者何?内邑也。言公會者,大國不言來。凡大國如魯境會公、大夫,通不言來,唯山東小國乃言來。 疏 無王者,以王法絶之,與文無天以天絶之同。董子云:「人之于天也以道受命,人之于人以言受命。不若于道者天絶之,不若于言者人絶之。故臣子大受命。」

夏,齊侯、衛侯胥命于蒲。 董子説:「《春秋》紀纖芥之失,反之王道,追古貴信,結言 注 而已,不用牲盟而後成約。故曰:齊侯衛侯胥命于蒲。《傳》曰:古者不盟,結言而退。」 疏 桓之不盟亦結言也,此特目之。桓會盛,此爲惡盟見,故言胥命,非專惡盟也。

胥命者何? 《經》言錫命,非此之比。 相命也。 齊大衛小,以大命小,彼此誠信相孚,不用盟。以胥爲相,相命而已,無須盟誓也。 疏 今泰西國主每與别國會盟,交涉約章。《春秋》凡盟會皆有事件,《左傳》多詳事由,古今同。 何言乎相命? 據相命小事,可不書。 疏 桓盟不歃血相命,但言會,不言相命也。 近正也。 正謂古道,近正者,未能純合于古。特書以爲式法。 疏 不出相命,反嫌無事相會,故特言相命以顯之。 此其爲近正奈何? 據盟不譏。 古者不盟,結言而退。 古者謂三王之盛,撥亂反正也。荀子云:「《春秋》喜胥命,而《詩》非屢盟,其心不一也。誥、誓不及五帝,盟、詛不及三王,交質子不及五伯。」《五經異義》「古周禮説有盟」,按《周禮》爲大地言之,今環球諸國盟約紛繁,未至一統,不協而盟,亦其常事。盟以解紛,不得已而用之。《春秋》二伯、方伯皆假此以脅衆,屢盟屢渝,是爲亂階,故不得不惡之。非禮本無盟誓也。 疏 按,荀子五伯,《穀梁》作二伯,《異義》以有盟無盟爲今古之分,非也。

六月,公會紀侯于盛。 盛者何?近國也。盛,國也,會紀于此近國而同姓者。下紀盛當滅于齊,後盛歸我,爲郕邑。 疏 按《左》、《穀》作郕。《傳》莊公滅郕,言盛當即此盛,字異。

秋,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既。 日屬世界,以日爲皇,八行星爲八伯。皇、帝之法,專于奉天,大車、弧弓、枉矢專詳測步,以施政令。朔爲交會,以日食考訂。春秋時雖無皇、帝,而託之神靈。《尚書》「皇后憑玉几」爲虚設之位,非爲災祥,如漢儒之説。董子説:前事已大,後事將至者又大,則既。先是,魯、宋弑君,魯又成宋亂,易許田,無事天子之心,楚僭稱王,鄭射桓王,故二君相弑。

既者何? 據食不盡言既。 盡也。 日食幾盡,言既與否,以詳食分數。于東北爲七月朔,于東南爲正月朔;于西南爲正月夜食,于西北爲七月夜食。

公子翬如齊逆女。 目翬逆女見其與弑也。逆女者,親也,非親信不使。以此起翬弑,與公子遂同也。言公子者,明桓親信之人;又言公子,以起隱之貶也。與弑者宜誅絶。 疏 《魯世家》:「三年,公使翬迎婦于齊,爲夫人。」

九月,齊侯送姜氏于讙。 《年表》:翬迎女,齊侯逆女,君子譏之。 疏 讙,内邑也。不言來者,方伯以上絶來。已去齊,故不言女。

何以書? 據常事不書。 譏。 無貶絶。 何譏爾? 據送女常事,無可譏。 諸侯越境送女, 言于讙已越境。 非禮也。 《解詁》:禮,送女父母不下堂,姑姊不出門。 此入國矣。何以不稱夫人? 據入國例稱夫人。 自我言齊, 姜氏上繫送,由送以見。故就齊侯言之。 父母之于子, 父送女子。 雖爲鄰國夫人, 尊與己同相敵。 猶曰吾姜氏。 姜氏,從齊侯稱也。以此明父子之義。

公會齊侯于讙。 《穀梁傳》:「無譏乎?曰:爲禮也。齊侯來,公之逆 注 而會之可也。」補例:齊侯已入境,其不言來何也?《春秋》非魯屬國不言來。《春秋》凡山東小國于魯有來文,凡外州國通不言來,決尊卑統屬也。以言會者,不許之詞;以見逆者,非此于讙行親迎禮也。禮,親迎于渭,亦親迎于郊。諸侯有土,亦可郊迎。

夫人姜氏至自齊。 《穀梁》:不言翬以之來者,「公親受之于齊侯也」。

翬何以不致? 據遂以夫人至致。 得見乎公矣。 夫人與公相見,如自逆者。然則言夫人至可矣,不須言翬矣 注 。

冬,齊侯使其弟年來聘。 大夫來曰聘。齊大國,故見聘。凡二伯、王後、方伯言聘,言聘者無朝,言朝者無聘也。桓公世,諸侯使來聘、盟兩記。「其弟」餘無所見,以見人君其兄,而桓不然也。

有年。 《春秋》不記符瑞,惟有年書,重民食也。民以食爲天。《穀梁傳》:「五穀皆熟,爲有年也。」 疏 《春秋》記有年,亦爲危之。國無道而年豐,天稔其惡,故于桓、宣二世書有年。

有年何以書? 據記災以重民,此有年不足言。 以喜書也。 重民者見災而懼,有年則爲民喜,故書。 大有年何以書? 疑與有年異。 亦以喜書也。 與有年同。小災言火,大災言災,因其實分别記之,無異例。 此其曰有年何? 據不言大。 僅有年也。 不及大盛。 彼其曰大有年何?大豐年也。 與大水、大災同。 僅有年,亦足當喜乎?恃有年也。 君以民爲本,民以食爲天,故小災而記,不必大災,以懼而書,有年亦不必大而乃書。君重民命,小豐已喜,不必書大。一喜一懼,皆以爲民。

四年

春,正月,公狩于郎。 冬曰狩。于春言狩者,周之春,夏之冬,明《春秋》用夏正。獲麟書春言狩,亦明用夏正。《春秋》終于十三年之冬,非終于十四年之春。《春秋》祭祀田獵皆用夏正。

狩者何? 據《經》言天王狩 注 河陽,問其同異。 田狩也。 狩爲田獵,與巡守異。 春曰苖, 按,春秋之苗不見于《經》者,其事輕也;《傳》夏不見其文者,農事急,尤不宜田也。《王制》:「天子諸侯無事 注 則歲三田,一爲乾豆,二爲賓客,三爲充君之庖。無事而不田,曰不敬;田不以禮,曰暴天物。天子不合圍,諸侯不掩羣。天子殺則下大綏,諸侯殺則下小綏,大夫殺則止佐車,佐車止則百姓田獵。獺祭魚,然後虞人入澤梁;豺祭獸,然後田獵;鳩化爲鷹,然後設罻羅;草木零落,然後入山林。昆蟲未蟄,不以火田。不麋,不卵,不殺胎,不殀 注 夭,不覆巢。」是田獵以秋、冬爲重,正也。四時祭,秋、冬爲袷,故《經》見秋冬而不見春夏。四時田,秋、冬爲正,故《經》見蒐狩而不見苖獮。此《經》意與《王制》相合者也。 秋曰蒐,冬曰狩。 分别田獵之名。董子説有夏田之文,《傳》不言者,《王制》曰:「天子諸侯無事則歲三田」,蓋文備四時,夏無事,則重農不田,有兵事乃田耳。《傳》與《穀梁》同。故劉子《穀梁》兩存其説。漢師以爲《傳》專主夏不田者,非也。 常事不書, 此常事爲每年照例奉行之事,如視朔、時祭之類。每年三田,二百四十二年七百三十六次,故《春秋》于照例奉行之事削之。 此何以書?譏。何譏爾? 據常事無所貶。 遠也。 地郎者遠。《解詁》:禮,諸侯田獵不過郊。 諸侯曷爲必田狩?一曰乾豆,二曰賓客,三曰充君之庖。 説詳《白虎通》。

夏,天王使宰渠伯糾來聘。 此天子通佐大夫也。董子《爵國》云:「天子通佐七,上卿與下卿而二百八 注 十人,法天庭之象,倍諸侯之數也。」又云:「有七上卿,二十一下卿,六十三 注 元士,百四 注 十九下士。」按此以三輔一,當爲百八十九下士,共得二百八十八。 疏 董子去四十人不數,蓋以合二百四十之數,舉成數言也。此宰蓋太宰,亦冢宰;與周公攝政、冢宰爲司徒兼官者不同。

宰渠伯糾者何? 據天子大夫不名,此稱伯而又官、名兼見也。 天子之大夫也。 王臣之大夫。《傳》曰:古者上卿下卿上士下士即皆指通佐言之,此言大夫,當是下卿,下卿大夫也。 其稱宰渠伯糾者何? 以名字見。 下大夫也。 《傳》之大夫即卿,下大夫者即所謂下卿,二十一人之列。《王制》「下大夫五人」,即同此秩。天子正官四選:公、卿、大夫、士,《傳》不言上下,通佐與正官品秩不同,爲上卿下卿上士下士;《傳》曰:古者上卿下卿上士下士凡四等,此通佐之四等,與正官合合 注 下士爲五等不同。此稱下大夫,則二十一人之職也。正官大夫同等,卿稱子,大夫但字,士但名。大夫 注 在卿佐與士之間,故名、字並見。

秋,七月。 此《月令》説。大地中合五帝爲五時一日之内,三百六十五日七十二候 注 ,節候全備,月令周游,彼此相反。據《左傳》傳文,秋、冬二時皆有事。

冬,十月。 無秋、冬者,譏王違天,不討桓而下聘,故不成年也。下聘非禮,加于無王之人,桓則無王又無天也。文無天,譏在文也。此去時,譏在天王也。秋、冬主殺,不討桓,無王法也。

五年

春,正月,甲戌,己丑,陳侯鮑卒。 《左襄二十五年傳》:「桓公之亂,蔡人欲出其君 注 ,我先君莊公奉五父而立之。」又云:「蔡人殺之,我又與蔡人奉戴厲公。」 疏 《陳世家》:「桓公三十八年正月甲戌己丑,桓公鮑卒。桓公弟厲公,其母蔡女,故蔡人爲厲公殺桓公太子免。桓公病而亂作,國人分散,故再赴。」按:《世家》有誤字,今校定本詳于《補證》。

曷爲以二日卒之? 據諸侯無二日卒。 也。 ,當爲疑。《穀梁》「疑以傳疑」。甲戌之日亡, 《穀梁》云:「陳侯以甲戌之日出。」當是太子免因亂奉陳侯疾以出。 己丑之日死而得, 《左傳》:「于是陳亂,文公子佗殺太子免而代之。公疾病而亂作,國人分散,故再赴。」 疏 按:《左傳》云「公疾病而亂作」,是陳侯出亡後見殺,如齊桓事,閉之空室,蟲出户外而後知之。桓病而佗争國、殺太子,不復視疾,久而後得其屍,不知死于何日。本謂因亂出,病在牀縟,師説則以爲狂疾出亡,故人疑之。 君子疑焉, 君子,孔子也。《左傳》云「再赴」者,非謂來赴二次,即謂所以連用二日之意。使如赴辭,即兼始終二日,不能定。 故以二日卒之也。 闕疑,不敢實指,故以二日書之。 疏 按:此傳舊以爲《三傳異義》是誤注再赴之義,以爲再來赴、使再赴亦不應異日。「國人分散」,即無人視疾之意。

夏,齊侯、鄭伯如紀。 外不言如,言如,非如也。非如而言如,明襲紀。 疏 如者朝文。齊、鄭大國,如紀者非如也,起其襲紀。紀有備,無功而還。《春秋》書如,若二國朝之者然,所以深惡齊、鄭。外離會言會,如「齊侯、宋公會于洮」是也。

外相如不書, 舊傳文。 此何以書? 如非實如。如者,内之朝聘文。齊、鄭大國,不應朝紀,知别有所起。 離不言會 注 。 借離之不言會,以見其實非如耳,非引致例以説離會也。離而言會者多矣,齊、鄭會亦不于紀。當云謀襲紀,其事未成,不可言襲,故云如。 疏 《傳》數引離不言會,皆假以起義。或乃拘文以害其意,致與《傳》例反矣。

天王使仍叔之子來聘。 《春秋》小統地不出三千里,以王爲至尊;《經》通其義于大同,故以王屬天,稱天王,亦稱天子。王爲爵稱,天王之天爲皇天,天子之天爲倉天。《尚書》「皇后憑玉几」,《論語》以皇、皇后帝解之,以皇爲天王之天,后爲天子之天。帝、王同稱天子,天有大小。 疏 此亦譏世卿也。言之者,父在之詞;父在而代政,亦世卿之常事。故于其事譏之。桓惡人,不朝天王,王比年使人下聘,失禮之甚。此見王室之卑也。

仍叔之子者何? 據與武氏者異。 天子之大夫也。 已受命代父爲大夫矣,故來聘。 其稱仍叔之子何? 既爲大夫,可直稱而字之,不必繫于其父。 譏。何譏爾? 據世卿譏。已見。 譏父老 老謂致仕。禮:七十縣車致仕。 子代從政也。 此卿世也。父死子繼與父老子代皆世卿之事,各隨所見譏之,《經》意乃明。

葬陳桓公。 方伯葬例月。時者,有亂,略之也。 疏 禮:討賊乃葬。佗踰年乃殺,何不于踰年乃葬?非弑,亦非亡國也。

城祝邱。 此與城中邱皆益城也。

秋,蔡人、衛人、陳人從王伐鄭。 《孟子》:「春秋無義戰。彼善於此則有之矣。征者,上伐下也。敵國不相征也。」王伐鄭則當言征,言伐者,王不在師,三國奉命而伐之詞也。所以然者,王師敗,射中王肩,諱之。諱,故避以爲王不在師中。王命伐鄭,則言伐鄭而已,言從者,非從也。非從而曰從,所以起王在師也。此非微者。其曰人何也?諱以諸侯從王而敗,故微之也。 疏 《鄭世家》莊公三十七年:莊公不朝周,桓王率師陳、蔡、虢、衛伐鄭。莊公與高瀰渠發兵自救,王即大敗,射王中肩。

其言從王伐鄭何? 據《春秋》託二伯,討亂無言從王者。奉命而討罪,通不言從王也。 從王正也。 以爲從王得用兵之正。《補例》:一言正以見不無義戰也。春秋諸侯大夫用兵皆專行,詞不言,以一言正例以通其餘,以見二伯、方伯之兵皆從王命,不可勝言,故不言,以一正百也。三國,方伯也;諸侯有罪,奉王命以征討之。《春秋》惟此行有王在師中,故特言從王。《春秋》爲無王而作,《論語》云,征伐自諸侯蓋十世,從隱、桓至宣公也。天子不專征伐,故以從王言之。

大雩。疏 言雩,旱雩而得雨也。與記災同例,所以重民。董子説 注 :「大雩者何?旱祭也。難者曰:大旱雩祭而請雨,大水鳴鼓而攻社,天地之所爲,陰陽之所起也;或請焉 注 、或怒焉何?曰:大旱者,陽滅陰也。陽滅陰者,尊壓 注 卑也,固其義也,雖太甚,拜請之而已,無敢不加也。大水者,陰滅陽也。陰滅陽者,卑勝尊也,日食亦然,皆下犯上以賤傷貴者,逆節也,故鳴鼓而攻之,朱絲而脅之,爲其不義也。此亦《春秋》之不畏强禦也。故變天地之位,正陰陽之序,直行其道而不忘其難,義之至也。是故脅嚴社而不爲不敬靈,出天王而 注 不爲不尊上,辭父之命而不爲不承親,絶母之屬而不爲不孝慈,義大矣 注 。」

大雩者何? 據祭祀不言大。 旱祭也。 因旱而大雩,大則旱亦大。雩制詳董子。 然則何以不言旱? 據雩由旱起,當先旱而後雩。 言雩則旱見, 雩爲旱起,言雩則旱之意見。蓋雩而得雨,言雩,明君能悔過應天也。 言旱則雩不見, 旱必需雩,而不得雨則雩無功,可不必言。故雩而雨則言雩,雩之不得雨者,乃言旱也。 何以書? 據與旱異文。 記災也。 與旱同意。特言雩者,輕也。

。 虫災也。虫害五穀,有病于民,故書之。

何以書?記災也。 隱言螟,桓言 ,莊一言螟,以後皆言 , 重于螟也。始詳小災異,後詳大災異,此記災異三世異詞之分。

冬,州公如曹。 與赤歸于曹比。 疏 州者,青州連帥國也。公者,失地之君也。《春秋》記諸侯國以百二十國爲數,内魯詳,常記六卒正,並見十九屬國;至于外七州,一州通見七國名,以備七卒正之數,無論存亡。六州以七爲限,故外七州通見四十九國名,以應其數。此《春秋》立國之大綱也。如者朝文,如曹,朝曹也。連帥事卒正,如卒正事方伯之儀。一見以起之。失地而以朝言之者,與鄧、穀同。

外相如不書, 如者朝文。外朝通不見如,見魯如。 疏 再啓《傳》齊、鄭以大如小非實如。此乃真如,小如大也。 此何以書? 問此一見之意。《經》本以一見見其禮制。 過我也。 此本末之例也。有其末,不得不録其本,如鄭詹奔齊之本也。

六年 《年表》:陳佗元年。

春,正月,寔來。 無間事,故不再出州公。魯爲青州方伯,唯青州國乃言來,外州國君通絶來文。青州國失地君來言朝,如鄧侯、穀伯是也。州爲連帥、失地君,先朝曹,後來朝魯。言此以明以小事大、遞朝之禮,故言實來以起之也。

寔來者何? 禮有實來之文,實非名氏。「鄭詹自齊來歸」,言鄭詹也。 猶曰是人來也。 實猶《左傳》「叔氏實來」,實上不言人。 孰謂? 問是人爲誰。 謂州公也。 中無間事,從省文可知。 曷爲謂之寔來? 雖無間事,已踰年,當遂來。下亦當言朝。 慢之也。 穀、鄧待之如初,乃言爵言朝;此言實來,輕忽之辭,禮儀簡畧,不詳備。 曷爲慢之? 據與鄧、穀同地君,不應獨慢。 化我也。 哀《傳》曰「願諸大夫之化我」。無行過,無禮之義,謂不能其朝禮,但云來,所謂不能朝也。穀、鄧既已見義,此論其實也。

夏,四月,公會紀侯于成。 言侯不嫌者,以有朝文則號同。成者何?盛也。前言會盛三年六月,此言會成何?明一也。

秋,八月,壬午,大閱。 不地者,于國也。大閱,春狩之事。不言狩而曰大閱,非狩也。夏之六月,無事而修戎,如用兵臨敵,以譏之,與祠兵相起,此不爲例。「國之大事,在祀與戎」。重之,故從日。

大閱者何? 問與蒐、狩異同。 簡車徒也。 據方伯乃言車徒衆、閱兵車徒衆,與田獵不同。《刑法志》:「春振旅以田,夏茇舍以苗,秋治兵以獮,冬大閱以狩,皆于農隙以講事。五國爲屬,屬有長;十國爲連,連有帥;三十國以爲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國以爲州,州有牧。連帥比年簡車,卒正三年簡徒,羣牧五年大閱車徒。此先王爲國立武建 注 兵之大畧也。」 何以書? 據侵伐多,閱兵亦常事,何以記此。 蓋以罕書也。 蓋者疑詞,罕者不常舉也。《刑法志》方伯五年一大閱車徒,五年一舉,則非常事。以罕而書,與常事不書異矣。兵事何以用剛日?外事用剛日也,文見《曲禮》。舊傳佚文:侵伐不日,治兵大例,何以日?治兵 注 大閱,以日計者故也。

蔡人殺陳佗。 佗者,五父也。《左襄 注 二十五年傳》:「蔡人殺之,又與蔡人奉戴厲公。」殺不言弑者,非臣民也。人者衆討,比國有罪。 疏 《陳世家》:「佗取蔡女,蔡女與蔡人亂。佗數如蔡淫。元年,佗所弑桓公太子免之三弟,長曰躍,中曰林,少曰杵臼,共令蔡人誘佗以好女,與蔡人共殺佗而立躍,是爲利 注 公。」

陳佗者何? 以國爲氏,疑于微者。 陳君也。 譜牒有其名,且不相殺不道。 陳君則曷爲謂之陳佗? 據君宜言爵也。 絶也。 《論語》「繼絶世」。絶者誅,並黜其子孫不得立,别選先君子孫承立,以奉國統,《春秋》之大法也。貶者摘其爵,誅者罰其身,絶者罰及子孫。此刑法之次第。 疏 陳討 注 亦如州吁、無知,此討 注 罪之詞,因討於外故氏國,殺太子而立賊也。《傳》因其見殺之事論之,其本罪猶在此也。 曷爲絶之? 據非有大惡,罰不能如此之重。 賤也。 自卑賤其身,如匹夫之行。故匹夫之所謂夫賤者,因其自賤,故絶之,不有貴詞。 其賤奈何? 問其事實。 外淫也。 内淫已爲大惡,以國君承宗廟之重,而輕身外淫,不用諸侯之禮,是自賤其身,輕淫加重。 惡乎淫? 問外淫何所指。 淫于 注 蔡,蔡人殺之。 董子説:「陳侯佗淫乎蔡,蔡人殺之。古者出疆必具左右,備一師,以備不虞。今蔡侯恣以身出入民間,至死閭里之庸,甚非人君之行。」 疏 《田敬仲世家》:佗者,陳文公之少子也。其母蔡女。及文公病,佗兄鮑立,是爲桓公,桓公與佗異母。及桓公病,蔡人爲佗殺桓公鮑及太子免,而立佗。佗既立,再娶蔡女。蔡女淫乎蔡人,數歸 注 ,佗亦數如蔡。桓公之中子林怨佗殺其父與兄,乃命蔡人誘佗而殺之。佗之殺,以淫出國 注 ,故《春秋》曰「蔡人殺陳佗」,罪之也。

九月,丁卯,子同生。 因同生,乃名同。本傳以爲與桓同生,傳專就世子生立意。按:《春秋釋例》以爲莊公與季子同生,不合《左傳》、《史記》之文。本傳以慶父當繼立,則同生者或慶父。

子同生者孰謂? 問同生爲誰。弟子如以同生爲疑,但問子爲誰,則云同者孰謂足矣。 謂莊公也。 師以莊公名同。舉世子,餘子可不言。 疏 按:當時嫡庶、長幼争立之事多矣,猶易明白詳其宜立不宜立。惟同生者,嫡庶長幼之説皆無所施,故《春秋》特舉此條以立法;此事明,立子之道盡矣。 何言乎子同生? 據世子生不書。 喜有正也。 喜有世子,故特書之。 未有言喜有正者,此其言喜有正何? 如喜有正,則凡世子生皆宜書,何獨書此一事。 久無正也。 因久無正,乃書之。《解詁》云其雙生也。文家據見立先生,質家據本意立後生,皆所以防愛争立也。 疏 此經師説也。書此以明雙生之禮,子生三月乃名,丁卯書子生不能有名,先君之本名史册亦不應直書。同生之同,與君名同,臨文不諱 注 也,因此及書。凡世子生,例不書也。 子公羊子曰: 《漢書·古今人表》、《藝文志》公羊子皆無其名,是名不傳也,後漢衛宏乃撰爲高、平、地、敢、壽等名,並數傳世系,于古無徵,皆出臆撰。「公羊」、「穀梁」蓋同爲「卜商」之轉語,公、穀爲雙聲,穀卜、羊梁商爲叠韻,本一名也。異地方音,文、字俱異,此例最多,亦名氏異字,本不爲奇。武、昭以後,不復知爲轉語,誤以公羊爲覆姓,與沈高魯、司馬、北宫同,遂加子字,稱爲子公羊子。後漢人僞撰名系,其誤久矣,今改正之。 「其諸以病桓與?」 其諸,疑詞。隱、桓尊卑也微,故有弑兄之禍,《經》特於桓子同生決明之,以絶亂源。蓋感于桓事而發,言以病辱之,不爲文姜之事。

冬,紀侯來朝。 紀侯賢者,又與内爲婚姻,親魯而不能救亡,故詳録之,閔其亡也。

七年 《繁露》初詳《春秋》説,後乃歸極于陰陽五行。《公羊》大統齊學多言皇、帝,陰陽五行,皆皇、帝學也。

春,二月,己亥,焚咸丘。 咸丘者,内地也。焚者,田獵焚以獵獸也。《曲禮》:「國君春田不圍澤,大夫不掩羣,士不取麛卵。」今于春時乃竭盡以求,非禮悖制,故重而日之。

焚之者何? 據與入、取異文。 樵之也。 以蘢焚之。此從田獵説,舊傳也。 樵之者何? 問其得樵之由。 以火攻也。 以火攻城,守者皆焚。此後師説,以咸丘爲邾婁邑也。 何言乎以火攻? 據用兵不一道,以火攻者多不指目之。 疾始以火攻也。 以火攻者,傷害最大,故于始疾之。 疏 元、明以後,火器益工,至于外國尤甚。《傳》欲絶其源,故託始于此。 咸丘者何? 上師繫言丘,咸丘非國詞。 邾婁之邑也。 以須句傳説此事。 曷爲不繫乎邾婁? 據邑上必繫國。 國之也。 欲使邑如國,故不繫國。 曷爲國之?君存焉爾。 君者,魯君也。君存謂君在師中,以君而敵邑,故使如國詞。爲諱,故不言公,不繫以起公在。邾婁,子,不得言君也。 疏 按,《傳》言内取邾婁邑,不繫者至于七八見,别無明文可證,二《傳》文又不皆同。蓋皆推一《傳》以説别事之誤,今不盡從之。

夏,穀伯綏來朝,鄧侯吾離來朝。 此《春秋》興滅國之意也。伯在侯上,明非本爵氏國。禮:諸侯分國别有采邑,國亡者采不奪,其子孫食采。如今西洋滅國而不廢其名,其子孫食采地。此失國矣,猶稱爵言朝者,明有王者起,興滅國、繼絶世,此當復封之也。 疏 董子説:《春秋》當新王,故興滅國。

皆何以名? 據諸侯不生名。 失地之君也。 據穀、鄧皆内邑。《曲禮》曰:「失地,名。」此舊傳文也。名者,誅絶之罪,失地而名,其罪至重也。 其稱侯朝何? 據實來也。不連伯言之者,名、字兼舉,大夫有其文,侯則爵稱最貴。 貴者無後,待之以初也。 謂待寓公之禮。穀、鄧爲青州國,故得如此。若外州國,則如州公而慢之。 疏 此青州之鄧也,與後會鄧之鄧不同。《左氏傳》以會鄧爲豫州之國,與此名同實異。

秋七月。 《洪范》:「王省惟歲,卿士惟月。」一秋三月,白帝分司西極之制,于東震相衝對。

冬十月。 《春秋》編年,四時足而後爲年,四時不足,不成年之詞也。四年于天王聘下去秋、冬,此年于亡國朝下去秋、冬。天子下聘,爲王之衰;亡國朝,爲朝之重。罪人不討而朝聘之,是無天之世。故去二時以明失討。天王初見則去秋、冬,諸侯終朝亦去之,又以終始見義也。

八年

春,正月,己卯,烝。 烝,常事。日者,言内事用柔日,亦以爲大事也。《王制》曰:「諸侯礿犆、禘一犆一祫,嘗祫,烝祫。」《春秋》獨書烝者,爲其爲祫,大祭也。此正也,不書;書者,以正起不正,爲譏夏五月烝而書也。 疏 按:《禮記·祭義》篇爲《孝經》説,《繁露·祭義》篇爲《公羊》立説。疑古書各經皆有《祭義》篇。

烝者何? 據有二烝,疑非時祭。 冬祭也。 據二烝愈知爲冬祭。春而曰冬者,春秋祭祀用夏正也。 春曰祠, 《王制》作礿。 夏曰礿, 《王制》作禘。按《經》秋、冬祭有明文,春、夏不著;先師以意説《經》,多不同。 疏 《經》無明文,以意爲説,其實名異實同也。 秋曰嘗,冬曰烝。 《經》有明文,故《王制》同《左傳》、《孝經》,亦同《爾雅》,與《傳》文合。 常事不書, 時祭,舊例奉行之事;一年再書,則《經》當見四百餘條,故一概削之。 此何以書? 問筆意。 譏。 直書而失見。 何譏爾? 常事無可譏。 譏亟也。 爲夏五月復烝,見譏文。有其末,不得不録其本。 亟則黷, 亟,如《祭法》日祭月祀之類。 黷則不敬。 《祭義》、《孝經説》言春秋二祭有此義。 疏 按:此用《祭義》之文也。《祭義》本爲《孝經》説。《孝經》只見春秋之文,故《祭義》有春露秋霜之説,實則《孝經》亦四時祭錯舉其名,亦經名《春秋》,實包夏、冬而言。説《孝經》拘泥經文,不知下文,《傳》故明言四時祭,以此爲疏數。此義可以補證《孝經説》。 君子之祭也,敬而不黷。 《王制》:「天子犆礿、祫禘、祫嘗、祫烝。諸侯礿則不禘,禘則不嘗,嘗則不烝,烝則不礿。」是則每年只二祭也,故其文與《祭義》二者礿同。 疏 注 則怠,怠則忘。 疏,如《祭法》歲祭終王之類。《祭義》説二時祭亦有此文。諸侯降于天子,只用二祭,故先師引《孝經》二祭説以爲證。 士不及兹四者, 《王制》:「大夫士宗廟之祭,有田則祭,無田則薦。庶人春薦韭,夏薦麥,秋薦黍,冬薦稻。韭以卵,麥以魚,黍以豚,稻以雁。」士庶人猶有四時祭 注 ,則諸侯亦必四時皆祭。唯祭有大小,二祭皆小祭也。 則冬不裘,夏不葛。 不祭則心不敢安于自逸。《曲禮》曰:「君子將營宫室,宗廟爲先,廐庫爲次,居室爲後。凡家造,祭器爲先,犧賦爲次,養器爲後。無田禄者不設祭器,有田禄者先爲祭服。君子雖貧,不粥祭器;雖寒,不衣祭服。」皆此意也。 疏 祭葬何以皆柔日?内事用柔日。烝何以日?國之大事也。「國之大事,在祀與戎」,故日也。常事不書,此何以書?正也。正則何以書?因正以起五月烝之不正也。

天王使家父來聘。 禮天子不下聘,何以不諱?方伯禮得聘,已見前矣,此何以書?五年之中三言來聘,譏亟也。 疏 家父,如叔服之例,蓋王子也。《詩》云「家父作誦」,父蓋字也。《春秋》字例言伯、仲,如父者皆有實字,如儀父、孔父是也;家如儀、孔,非采地。王子來,不言王子者,君前臣名,父前子名,言王子則當名。《春秋》天子大夫不名,諸侯公子視其大夫,則王子亦視大夫,故但字之。不氏而字,不能單言伯、仲,故必出實字。泰西一本尊天,人人自以爲天子,《春秋》乃立三本之制,故帝、王獨稱天子,以下皆不得祖天。

夏,五月,丁丑,烝。 此不正也。因上之正,以見其不正也。 疏 魯自行春祠,《經》目以烝,非重用冬祭。

何以書? 此非常事也。言何以書者,問其譏意也。 譏亟也。 譏其一年四祭,僭天子也。僭天子不可言,故託于亟祭。與上記烝相起。 疏 何以再言烝?非烝也。非烝而曰烝者,避僭天子禮也。黷則猶可言,僭天子則不可言也。周之五月,夏之春也,春祭不名烝,亦今應踰五月,復言烝。五月烝者,春祠也,避春祠不言而言烝者,爲其僭天子,不可言,故仍言烝也。《王制》:「唯天子四時皆舉,諸侯烝則不祠。」今烝而復祠,故再出烝以譏之,以明諸侯只二祭也。周禮當是四時皆祭,《春秋》乃辟天子,改爲二大祭,踰二時行薦禮。

秋,公伐邾婁 注 。 公將不言帥,帥舉其重也。言公伐者,政在諸侯也。言伐者,惡公也。

冬,十月,雨雪。 《周禮》:「地中,天地之所合也,陰陽之所會也 注 ,四時之所交,風雨之所和也。」《列子》説:地中一寒一暑,一晝一夜;皇帝法天,謹于節候;霜雪非時,不能不記以謹變。且天人感召必于冬令。董子説:大夫專恣 注 ,陰氣盛也。

何以書? 據不害禾稼。 記異也。 異不爲災。 何異爾? 雨雪常事。 不時也。 夏八月不應雪,重寒,天時變也。

祭公來,遂逆王后于紀。 董子云:「天子立一后,一世夫人,中左右夫人,四姬,三良人。」所謂天子一娶十二女也。又云:「王后置一大傅、母,三伯,三丞。世夫人、中左右夫人、四姬、三良人各有師傅」;王后御各五人,世夫人、中左右夫人、四姬上下御各五人,三良人各五人,王后傅上下史各五人,三伯上下史各五人,少伯史各五人。 疏 此王后内臣師保御史之數,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皆外官之妻,舊説以爲天子備百二十女者談誤。不言使,譏不親迎;言遂,亦譏禮文不備。

祭公者何? 周、祭、凡者,周公之後。《經》以魯爲主,故獨詳之。周公祭公,二公昔與魯同祖周公,凡亦因親乃係之。 天子之三公也。 《傳》曰:「天子之三公稱公。」《王制》: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爲九十三國。義詳董子。 疏 王臣一國只見一官,同采皆子弟出爲監者。祭公王臣,祭伯、祭仲、祭叔,監也;單子王臣,單伯,監也。 何以不稱使? 據奉命皆當言使。不專使于我,故不言使,且譏不親迎也。 疏 《異義》:《公羊》説:天子與諸侯皆親迎,使人逆,非禮,故不言使。宋公使公孫壽納幣言使者,納幣不親迎 注 可言使,此親迎,不可言使。 婚禮不稱主人。 「婚禮不稱主人」,禮文也,至于史册所書,皆以君爲主;如宋稱公使是也。此爲親迎,不可使人,故無使文。《傳》以爲不稱使譏不親迎。 遂者何? 在來下逆上,文可省。 生事也。 來爲一事,逆别爲一事,故再遂以别之。 大夫無遂事, 遂事,如漢人之矯詔擅執。然王臣與諸侯大夫同,皆當受命于君,不能由己生事。是專己擅命,失臣節矣。 此其言遂 注 何?疏 言遂則得遂之,權變所在也。 成使乎我也。 成否由我而定,不復再通王命,亦不稱主人之意。 其成使乎我奈何? 問其禮制。 使我爲媒,可則因用是往逆矣。 爲媒可定婚,逆則必輕 注 。言遂者,輕忽之辭,所以譏也。 女在其國稱女, 内外同例。 其稱王后何? 據内入國然後始稱夫人。 王者無外, 此大一統之義也。王者天下皆其所有,不如諸侯有疆域之分,故雖在紀,與入國無異。 其辭成矣。 諸侯大夫之稱必其本國,王后則天下所同。既定婚,雖紀人亦稱爲王后,與天下同辭。故不待入國乃稱王后也。 疏 專與成,今所謂全權大臣,故得便宜行事。無遂事,非全權。

九年

春,紀季姜歸于京師。 凡書歸皆譏不親迎,如專行之辭。不使祭公得專逆事。

其辭成矣, 已稱王后。 則其稱紀季姜何? 此當云王后歸于京師。 自我言紀。 女子無專行,凡嫁皆父母主之。 父母之于子, 以父母之義言之。 雖爲天王后, 尊。 猶曰吾季姜。 與齊逆姜氏《傳》同意。諸侯女爲王后,就君臣之義言之,則后尊而諸侯卑;以父子之義言之,則父尊而女卑。後世典禮有父母拜其女者,如事君之禮;《春秋》不奪人父子之親、絶歸寧之事,所以各申其尊也。 京師者何? 據諸侯言師。 天子之居也。 天子行在之地統稱京師,如巡于河陽亦稱京師是也。 京者何? 據諸侯不言京。 大也。 京,大也。加京于師,謂天子九軍數衆也。《詩》云「天子六師」,《書》曰「乃詔六卿」,六卿,六軍也。《爵國》篇:「天子方千里,定率得千六百萬口,九分之,各得百七十七萬七千七百七十七口,爲京口軍九。三京口軍以奉王家。」按:天子九軍,以百七十萬爲一軍;大國五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口,次國三萬六千四百口,爲一軍;小國萬三千人爲一軍。故天子稱京師也。 師者何? 據師非地名,乃言歸。 衆也。 爲兵之名,以衆得稱。 天子之居, 如天王居于皇之屬。 必以衆大之辭言之。 此《春秋》存西周之義也。平王棄西周于秦而東遷,《春秋》存之,不使秦主雍州,故稱秦伯,如以天子大夫爲留守也。東周稱京師者,言天子行在之所,非建都之地,故以京師言之。《春秋》魯公、大夫在師稱師,天王則稱京師。六軍大于二軍,天子出,一公守,二公從,二公統六卿,各主一軍爲六師,較諸侯師加大。故東周言京師,河陽亦言京師。《傳》不以爲王城,而以大衆説之者,此微意也。漢師不知此義,則直以京師爲周王城之名,與《傳》意背矣。

夏,四月。

秋,七月。

冬,曹伯使其世子射姑來朝。 《穀梁》以使爲譏曹伯。射姑與内。 疏 小國不言使。此言使者,爲世子出。曹在卒正首,又爲朝乃出使,餘俱不言使也。

諸侯來曰朝,此世子也, 周禮:世子稱孤,此爲小國之孤。 其言朝何? 據世子禮當下于君。 《春秋》有譏父老子代從政者, 此舊《傳》説也。譏父老子代從政,爲世卿而發者,《傳》于仍叔之子已言之是也。《傳》移此例,以説諸侯也。 未知其在齊與? 齊世子光會是也。 曹與? 本事是也。與者,疑而未審之辭。《春秋》譏父老子代政爲世卿而發,《傳》以推于諸侯,如後世太上皇禪内之例。父死子繼,正也;如此,是二君也。非正,故譏之。 疏 曹以下何以不稱使?小國也。何以不記災?小國也。《春秋》方伯以上乃稱使,陜以東國乃記災。

十年

春,王正月,庚申,曹伯終生卒。 桓無王,其曰王何也?正終生之卒也。曹卒何以日?卒正之首,從正卒例,故詳世系也。日、名則與方伯同,貴賤不相嫌,與以下之降之見爲小國也。末國則以漸而升,居首則以漸而降,互文以見大義也。 疏 隱、桓不卒卒正,卒者,明射姑爲父病攝政也。君有疾不能聽政,世子監國可也,然事須禀命;今君在而行朝禮,實失臣子之道。言此所以禁後世内禪之事,不使有二君也。《曹世家》:「穆公三年卒,子桓公終生立。桓公五十五年卒,子射姑立。」

夏,五月,葬曹桓公。 禮諸侯五月而葬,方伯以上用此禮,卒正以下則以三月爲期。《經》書小國葬多不及五月之期,又不書月者,多不可考,其過不及皆畧之。正月卒,五月葬,中只間三月,卜葬先遠日,死與往日則爲四月葬。因爲卒正首,加禮之。

秋,公會衛侯于桃丘,弗遇。 此爲紀事,衛背約,不會公也。紀與魯親,齊欲取之,鄭從齊,公與衛約于桃丘,後聽齊、鄭。不與會公,與垂之會不見宋、衛同。桃丘者,衛之邑也。

會者何? 據上言會,下乃不遇。 期辭也。 弗遇則不當言會,言會致其意。公與衛侯約會于桃丘,臨會衛侯背約,不會公。 其言弗遇何? 問先言會復言弗遇。 公不見要也。 《傳》:「遇者何?一君出,一君要之。」此言弗遇者,謂公已出而衛不要,故不遇。此外背期不見公,故下有郎之戰。

冬,十有二月,丙午,齊侯、衛侯、鄭伯來戰于郎。 衛與齊、鄭相結,故不見公,而有此戰。戰不地,地者 注 ,避城下之戰,如在外邑。

郎者何? 郎爲内邑已明,因言來,故問之,恐爲國也。 吾近邑也。 據狩于郎故遠,則郎非近邑;就遠鄙相較,則爲近耳。 吾近邑, 是在外也。 則其言來戰于郎何? 據來盟在國辭。果在外邑,則不應來;如在國,則不應地郎也。 近也。 近者,謂城下之戰。避其實,故言近耳。 惡乎近?近乎圍也 注 。此偏戰也。 據結日而戰是正戰,非詐兵。凡結日戰皆剛日,外事用剛日也。 何以不言師敗績? 據詐戰乃不言敗。 内不言戰, 凡内敗外但言敗而已,不戰而後敗;外戰乃言戰而後敗。 言戰乃敗矣。 内諱敗不諱敵。可以言戰,不可以言敗,敗人則但敗。今言戰,則内敗可知。

十有一年 曹莊公射姑元年。

春,正月,齊人、衛人、鄭人盟于惡曹。 此皆君,其稱人,貶之也。何貶乎爾?爲滅紀貶也。此戰勝而盟也,齊、鄭皆欲滅紀,戰勝而盟,所以堅取紀之謀也。外盟時者,惡其志在滅國故也。

夏,五月,癸未,鄭伯寤生卒。 日卒,正也。 疏 《鄭世家》:「四十三年,鄭莊公卒。」

秋,七月,葬鄭莊公。 不及時而不曰慢葬。方伯月葬,正也。 疏 月者,方伯以上正例也。嗣子有亂,下已明,不于葬起之。

九月,宋人執鄭祭仲。 方伯本封百里,食閒田方百里者九,共爲方百里者十。閒田方百里者九爲方伯,公費有更改。天子命三大夫爲監,專管閒田,一大夫管方百里者三,專爲方伯事。方伯本國自有三卿,專管本國事,不與方伯事。閒田如與方伯本國遠,則方伯如閒田,本國常須命人攝理。祭仲、單伯逆女,是以監者與方伯本國事,故《世家》以爲卿言之,此變而失正也。天子監當主方伯事,不可與本國私事;單伯與會、伐,此監者主方伯事,以内大夫盟、伐,則亦變而失正。内大夫管本國事,不可以攝方伯事。《經》書祭仲事,惡以天子監爲卿,故有奪嫡之禍。 疏 《鄭世家》:「祭仲有寵于莊公,莊公使爲卿,公使娶鄧女,生太子忽,故祭仲立之,是爲昭公。莊公又娶宋雍氏女,生厲公突。雍氏有寵于宋,宋莊公聞祭仲之立忽,乃使人誘召祭仲而執之。」

祭仲者何? 據祭氏與王臣同,又不名,乃上繫鄭。 鄭相也。 相即《王制》所謂爲監,《傳》所謂爲大夫之命乎天子者也。《左傳》以爲祭封人,是也。 疏 不直稱大夫而曰相者,即謂仲爲監,如漢制天子爲諸侯置守、相。此《傳》原文也。 何以不名? 後來弟子不知祭爲王臣、采爲監制,乃疑不名。 賢也。 《春秋》無賢者不名例,當用天子大夫不名。 疏 以比孔父、季子,後師誤荅。 何賢乎祭仲? 祭仲廢君大惡,無可賢之理。 以爲知權也。 因前誤荅,設辭自圓。以爲賢,故以權許之。 其爲知權奈何? 問其實事。 古者 古者,謂東遷之初。《世家》鄭初于鄭,在畿内,秦之初縣社、鄭是也。 鄭國處于留, 《地理志》陳留縣注孟康云:留,鄭邑。 先鄭伯有善于鄶 注 公者,通乎夫人, 國云鄶,以妘氏 注 。 以取其國而遷鄭焉, 《地理志》:鄭「本周宣王弟友爲周司徒,食采于周畿内,是爲鄭。鄭桓公問于史伯曰:周室多故,何以逃之?史伯曰:四方之國,非王母弟甥舅,則夷狄,不可入也。其濟、洛、河、潁之間有子男之國,虢、會爲大,恃勢與險,密貪侈冒 注 ,君若寄帑與賄,周亂而弊,必將背君;君以成周之衆奉而伐罪,亦必克矣。桓公從其言,乃東寄帑與賄,虢、會受之。後二年,幽敗,桓公死,其子武公,爲平王東遷,卒定虢、會之地。」 而野留。 既遷于新鄭,以初所寄,故子之,留爲野。 莊公死,已葬, 七月葬,此事在九月。 祭仲將往省于留, 留與鄭别。新君立,往留巡撫之。 塗出于宋。 宋人誘召之,不必爲正塗。 宋人執之,謂之曰:「爲我出忽而立突。」 《鄭世家》:宋莊公聞祭仲之立忽,乃使人誘召祭仲而執之曰:不立突,將死。 祭仲不從其言,則君必死、國必亡; 祭仲不從,恐宋因而遂殺忽滅鄭。 從其言,則君可以生易死, 下出奔是也。 國可以存易亡。 無滅亡之禍。 少遼緩之,則突可故出,而忽可故反。 祭仲守義不固,以鄭人後來出忽納突,因貪權生變,事出意外,是初受刼而後反,宋亦無如之何。此言意,亦失。 是不可得則病, 謂不行則國必亡,君必死。 然後有鄭國。 謂君可以生易死,國可以存易亡。國重君輕,此古義也。《孟子》曰:「民爲貴,社稷次之,君爲輕。」亡君有君,國可以存。 古人之 注 有權者, 如伊尹之事。 祭仲之權是也。 以仲之廢君存鄭亦如伊尹也。《孟子》曰:「有伊尹之志則可,無伊尹之志則篡也。」祭仲,無伊尹之志者,事非其比。 權者何? 問權名義。 權者,反于經,而後有善者也。 以下論權之古義也。《論語》曰:「可與立,未可與權。」立即經,權者,因時事所格,不能守常,必隨之變化,乃能合道。如:大夫無遂,經也;而猶許公子結,以其救危,權也。如株守常經,所傷反大,必變正而合道,乃爲有道。善此權之所以反正合道也。 權之所設,舍死亡無所設。 死亡外無行權之理。 行權有道, 守經則可常行,行權有禁忌,不輕用。 自貶損以行權, 行權必有所妨害,惟所妨害專在我,乃可用之。貶損,如祭仲身被逐君之名以自污是也。 不害人以行權。 如于人有妨害,則失之不仁。既已反經,又復害物。若賣友趨利,則不爲也。 殺人以自生,亡人以自存,君子不爲也。 董子説:「權雖反經,亦必在可以然之域。」自救危亡而先害人,則不可;必如祭仲之事,自救而無害于人,而許行權。此因説祭仲,推論行權之事。《春秋》之權事多矣,當由此推之。宋人者,宋公也。其曰人何?貶之也。

突歸于鄭。 名突者,如段,當國之辭也。言歸者,其篡已明矣。美惡不嫌同詞。先言突歸而後言忽奔者,明祭仲挾之以行,以逐忽也。 疏 《鄭世家》:宋莊公誘召祭仲而執之,曰「不立突,將死」,亦執突以求賂焉。祭仲許宋,與宋盟,以突歸,立之。己亥,突立,是爲厲公。

突何以名? 據當氏公子、言鄭。 挈乎祭仲也。 與魯納齊糾同。祭仲奉鄭突以爲君,故以當國言。 其言歸何? 據歸爲易辭。 順祭仲也。 言祭仲納之,故易不嫌善。歸者,美惡已明。

鄭忽出奔衛。 春秋諸侯奔去,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勝數,皆失道也。詳録之,以爲人君之鑒。各有所起。 疏 《鄭世家》:「昭公忽聞祭仲以宋要,立其弟突。九月辛亥,忽出奔衛。」

忽 據歸稱世子。 何以名? 未踰年君,當稱鄭子。國君失地,名;疑以失地貶,故不稱子。 《春秋》伯子男 許男,曹伯,莒子。 一也, 同爲卒正。 辭無所貶。 此引杞子伯互稱舊《傳》爲説也。伯、子、男爲一等,即《傳》稱伯子男之意。《春秋》方伯例稱侯,小國稱伯子男。鄭以方伯稱伯者,從寰内諸侯例。《春秋》惟爵號一定之國在喪乃稱子,如宋、陳、衛;凡在疑似,通不稱子,齊、晉、鄭、曹是也。鄭以方伯稱伯,爲變例;在喪稱子,則與杞、紀同爲小國之文,故在喪通不稱子,爲避嫌耳。《穀梁》以爲貶之,引此爲説,明鄭忽所以不可稱鄭子之意。

柔會宋公、陳侯、蔡叔,盟于折。 蔡叔者何?蔡侯也。蔡侯何以稱叔?以明兄終弟及之義,見季之繼乎叔也。何以獨于蔡見?曰:生不稱爵,死不稱公,皆異之也。何爲異之?以其非中國,乃恐與陳、衛同,故異其文也。

柔者何? 不氏而外會,疑貶。 吾大夫之未命者也。 未命故不氏。故未三錫者,《春秋》必三錫以上乃書于經。大國大夫視小國之君,若吾上大夫,亦得稱氏見《經》,此下大夫,故不氏也。

公會宋公于夫童。 夫鍾,内邑。桓世詳記宋事,凡十六書。 疏 《左傳》作夫鍾。

冬,十有二月,公會宋公于闞。 闞,内邑。此何以書?一年再會,故月之也。

十有二年 《年表》:鄭厲公突元年。

春,正月。

夏,六月,壬寅,公會紀侯、莒子盟于毆蛇。 上言紀子伯、莒子,此云紀侯莒子何?明一稱也。以見子伯爲託號,侯乃本爵。盟拒齊之謀。 疏 《左傳》作曲池。

秋,七月,丁亥,公會宋公、燕人盟于穀丘。 古者諸侯必有會聚之事,相朝聘之道 注 ,號辭必稱先君以相接。南燕不敘會盟,敘者,一見例。

八月,壬辰,陳侯躍卒。 方伯日卒,正也。《陳世家》:厲公立二年卒,立弟林,是爲莊公。令蔡人誘殺 注 厲公,故爲去葬;非佗子,不得爲絶。

公會宋公于郯。 《左》、《穀》作虚。 疏 虚,内地。會例時。

冬,十有一月,公會宋公于龜。 此何以月?一年再會,故月之也。此與去年相起。二年之中四會二盟,可謂親矣,乃與鄭伐宋,故悉録以譏之。《詩》云:「君子屢盟,亂是用長」是也。

丙戌,公會鄭伯,盟于武父。 公盟日,正也。鄭伯突篡兄自立,公與相親,長養同類。

丙戌,衛侯晉卒。 再日卒以決其立也。因前言立恐不明,故再出日以決之。子朔立事,意微而顯;《衛世家》:宣公殺太子伋,以子朔爲太子。十九年,宣公卒,太子朔立,是爲惠公。 疏 傳記相傳衛宣有納子婦事,《春秋》不絶者,不教而誅謂之虐。當時初離草昧,文明程度尚不及今西人。周本無昏冠諸禮,事雖有因,亂倫重罪,實爲人面禽行,故《春秋》不以科之。齊大國,太公之後,嫁女諸侯,重典隆禮,乃女爲壻父所奪,和好如常,從不聞以此生事,則當時諸國文明程度蠻野實甚。自孔教大盛,人皆以後例前,以爲周公制禮、春秋復大,皆失其實。大約春秋時局與今泰西平等,《春秋》已撥中國亂反之正,所謂見之西人以聖經漸革其俗,所謂聞知。齊學大一統,非此不足以統天下,無遠弗届也。

十有二月,及鄭師伐宋。丁未,戰於宋。 《傳》以爲與宋戰,《穀梁》以爲與鄭戰。雖與鄭戰,避之如與宋戰。董子以爲背宋,是也。 疏 《左傳》:「遂帥師伐宋,戰焉。宋無信也。」

戰不言伐, 凡戰必地,觀其地知主、客。又,大小同,則伐者先言。故不言伐而可知。 此其言伐何? 同在十二月,此獨言伐,必有所取。 疏 據常文當云:十二月丁未,公及鄭師戰于宋。 辟嫌也。 不伐,則文有嫌而不明。 疏 不言伐則主、客不明。嫌,嫌疑。但云及鄭戰于宋,則如與鄭戰。 惡乎嫌? 問何所嫌。 嫌與鄭人戰也。 下既地國,丁未及鄭師戰于宋是與鄭戰,如《穀梁》所云。故伐而後曰戰,決爲二事,明非與鄭戰。言此者,惡公不信,與宋屢盟,又與鄭盟而伐宋,未知其言向背,故辟辭。使莒上無屢盟,則不嫌矣。 此偏戰也。 下曰與紀、鄭後曰同。 何以不言師敗績? 據紀、鄭戰言四師敗績。有鄭師,外辭當言敗績。 内不言戰, 以内爲至。 言戰乃敗矣。 内諱敗,言戰則敗,鄭亦從内辭矣。 疏 此因鄭在,故再伐鄭。

十有三年 《年表》:衛惠公朔元年,陳莊公林元年。

春,二月,公會紀侯、鄭伯。己巳,及齊侯、宋公、衛侯、燕人戰,齊師、宋師、衛師、燕師敗績。 與去年宋之戰比,一地一不地,一敗績一不言敗績。紀敘在鄭上 注 ,以侯先伯。此南燕不曰南燕,從史文,北大南小,以北加大,故《傳》以爲信史。 疏 董子説:魯「又背宋,諸侯由是伐魯,又交兵終仇,伏尸流血,百姓愈怨。」不地,《傳》以爲在魯,《穀梁》以爲在紀,《左傳》以爲鄭事。《經》無明文,三《傳》互異,説者遂以爲歧;不知三《傳》本同,其各言一端者,參差見義也。燕不敘戰,敘者以明其餘。燕人者,燕君;稱人者,明不序,不能與公侯同也。宋以主兵,齊在宋上,託齊爲二伯也。

曷爲後日? 鞍之戰先日後會,此内與戰,當日後言會、戰。 恃外也。 兵已深入,不能拒戰,得援兵乃能戰。 疏 主紀主齊,仇敵也。魯與紀結約,齊結三國伐魯,亦爲紀事。時鄭强,得鄭而敗四國,紀卒爲齊滅。謀國不臧。 其恃外奈何? 問其實。 得紀侯、鄭伯, 望救心切,故紀先到則先之。 疏 紀小國,在鄭之上,故稱侯。 然後能爲日也。 得兩國,然後能約日決戰。 内不言戰,此其言戰何? 内戰則敗,敗外直敗之而已。 從外也。 主外言戰,故從外言戰。 曷爲從外? 據戰宋有鄭,不從外。 恃外,故從外也。 因救乃戰,故從外辭。 何以不地? 據先師以爲龍門之戰,當地龍門。 近也。 近故不可言地。 惡乎近?近乎圍。 圍當爲國字。近乎國都,兵臨城下。 郎亦近矣, 據圖譜言之。 郎何以地? 弟子不明圍義,猶以郎爲比。 郎猶可以地也。 近國則不可地,郎猶遠于龍門也。董子曰:「四國共伐魯,大破之。」龍門,魯之郭門也。

三月,葬衛宣公。 方伯葬例月,嗣子不正亦月者,《經》有明文,不更假日月以見例,惟不明者乃假日月起之。 疏 宣者惡諡,《春秋》所制,以正善惡。衛宣上蒸下報,幾非人類,使在今日,必内不容於臣民,外見討於鄰國,何能靦然人面,得保首領!且當時有名諸侯似此者不一而足,可見當時文明不及今日;蓋六藝之制由孔子新立,春秋以後,乃修禮以自離夫禽獸。故曰《春秋》撥亂世反之正,爲萬世立法。

夏,大水。 《月令》説以南極主夏,赤道以南炎帝所司,萬二千里。詳《時則訓》。 疏 澳、非爲東,尚主夏、主離。

秋,七月。 《洪範》「王省維歲,卿士惟月」,一帝每方三月,合四帝十二月,爲皇之一歲。故《春秋》三月首時。《月令》説以西極主秋;西南與中國對,七月于西極爲正月。 疏 中國東北爲乾,爲春;南美西南爲坤,爲秋。

冬,十月。 《月令》説以北極主東,黑道以北顓頊所司,萬二千里。詳《王居明堂禮》。 疏 北美西北爲冬,主坎。

十有四年 《月令》説合三百有六旬成歲。大地法天三百六十五度、四維七十二候,八方各得三十六日。隱、桓治官府,用六合例。鄭居中,統二公四侯,如地球;皇帝居黄道,不見邦國都鄙、赤黑二道國。

春,正月,公會鄭伯于曹。 鄭伯者,突也;公會者,惡公也。何以不敘曹?《春秋》之始不例數小國。桓何以記會?因薨于外,故録之也。莊公以下不會方伯,此何以會?鄭時無伯也。自有伯以後,則公會二伯,不會餘國也。會于曹者,曹爲主。此與十六年會曹相起。

無冰。 地中一寒一暑,一晝一夜。謹天度記冰,當損益得中,皇、帝之道。 疏 董子説:「象夫人不正,陰失節也。」 注 時終而紀無冰,子、丑、寅三月皆無冰,終時乃記無冰三月也。三月爲人統、寅,《漢志》:「人者,繼天順地,序氣成物,統八卦,調八風,理八政,正八節,諧八音,舞八佾,監八方,被八荒,以終天地之功。故八八六十四,其義極天地之變。」

何以書? 不爲災。 記異也。 異者,地易也。地球隨時皆有有冰無冰之地,記無冰,是異地節候見于中國,因異地而然。時當有冰而無冰,事反常也。地學各詳經緯與節候,因其寒暑度數,以施政事。又,大統之學,天下均平,無過寒過暑之事。 疏 劉子云:周春夏冬,故當有冰。

夏,五。 此傳疑矣,説詳《穀梁傳》。本《傳》傳疑,説北燕伯事,彼《傳》當引以説此事。 疏 此闕文例也。唐、宋以後,所言闕文皆爲此例。特闕文,《傳》皆有明文,不可以有義例者,統歸于闕文。

夏五者何? 五下無月,又不繫事。 無聞焉爾。 師以傳疑説北燕。 疏 《論語》:「不知爲不知,是知。」又,「吾嘗及史之闕文」。

鄭伯使其弟語來盟。 專兵者不言使,此何以言使?使聘禮也。 疏 來盟者,早定之盟。公與鄭伯春會于曹,已定約,此乃使人盟耳。凡非早定者,必聘而後盟。鄭伯突逐兄自立,桓殺兄之賊,故與交極深。既來盟,則不月,知夏五爲别條。

秋,八月,壬申,御廪災。 董子説:「先是,四國共伐魯,大破之于龍門。百姓傷者未瘳,怨咎未復,而君臣俱惰,内怠政事,外侮四鄰,非能保守宗廟、終其天年者也。故天災御廪以戒之。」 疏 以魯國言,如此小災二百四十年中當數十百見。非有所見,不書。

御廪者何? 問其名實。 粢盛委之所藏也。 藏米以備祭祀之所。 御廪災何以書? 所害者小,可不必志。 記災也。 因嘗乃記也,使下無嘗事,則不記矣。八月之間不易米,是以災餘而祭也。 疏 《春秋》如今世界大事記,乃大事多削、小事獨詳者,有所見乃書。小災猶記,以立祭祀之典禮。

乙亥,嘗。 言日,以災相起,且明内事用柔日。不爲例。 疏 泰西不立廟祀祖,都人士乃知尊祖;非百年後,不能改用此禮。

常事不書, 四時祭爲常行之禮,一年四行,書則一年當四書,故不書也。 此何以書?譏。何譏爾?譏嘗也。曰:「猶嘗乎? 譏有廪災而已。 御廪災,不如勿嘗而已。」 《穀梁》以爲未易災之餘而嘗。猶之爲言,可以已之之辭也。既已有災,可以勿嘗。 疏 西人專用宗教説尊天一本,必正名以後,惟帝王乃得稱天子,卑者卑稱,詳姓氏,尊祖父,然後廟祭人鬼可興。 疏 《荀子》「禮三本」云:「禮有三本:天地性之本,先祖類之本,君師治之本。無天地焉生?無祖焉出?無君師焉治?三者偏亡,無安之人。故禮上事天,下事地,中事先祖;而祖、君、師是禮之三本也。」《穀梁傳》:「獨陰不生,獨陽不生,獨天不生,三合焉,然後生。故曰母之子也可,天之子也可。尊者取尊稱焉,卑者取卑稱焉。」案:中國多以天地君親師爲主者,即荀子三本之説也。西人專奉天,不祀别神,是一本之説也。中國當聖人未出之先亦同泰西,以天爲主,即六經宗旨亦仍主天;如《春秋》以天統王、以王統伯、以伯統牧、以牧統諸小國,終歸本於天,諸經亦同。是主天之義,中西所同,不能以是傲中人者也。惟聖人立教,於天外别立等差統制之法。董子《立官象天》篇所謂「以三輔一」,不能以一天子居上總統萬幾,而廢百官諸侯也。歐州爲全球一隅立數十國,每國一王而王之,以仍立百官諸侯。試以州縣論,官之下執役者或數千百人;以一鄉論,亦有保甲諸民級,又一定之勢,中外所同者也。故聖人以天不可不主,又知等參之不能不分,於是創爲三本之教,推廣天主之義,而爲之説曰:「君爲臣天,父爲子天,夫爲婦天。」既於天之外别立主宰,而君、父與夫仍襲天號,蓋君、父與夫所以代天宣化,分任其勞,而仍主天事。《尚書》工曰「天工」,討曰「天討」,命曰「天命」;以人代天,不使熙熙攘攘之衆得直隸於天帝,而惟天子一人得主天。此即孟子闢墨教「愛無差等」之説也。以人比天,其事自明。中國於天之下再立等級,曰地曰君曰親曰師,亦如象天立官,皇帝之下有王有公卿有大夫有士,故《穀梁》以天子主天,爲天之子。然惟天子得主之,以下皆當各祖其父、母,不得稱天子;此即禮三本、王與諸侯大夫士分等級之説也。天子中外古今皆同,而三本則惟中國獨精,以人事比天道,即西人不能自解也。舊祆教不奉祖先,今傳教者不禁人奉天地君親師之神;此西人欲中人奉其法,而先改從中法。是師而後教,西教未行,中法已習,亦即三本之説也。考天主教初入中國,貴童貞,與佛同;居中國久,耶蘇教遂改爲夫婦同行,又不能自堅其説。此改西教以合中法之實證也。

冬,十有二月,丁巳,齊侯禄父卒。 爲當時强國存没關乎時局,又其國將託爲伯,例得記卒。 疏 《齊世家》:「三十三年釐公卒,太子諸兒立,是爲襄公。」

宋人以齊人、蔡人、衛人、陳人伐鄭。 此皆諸侯,其曰人何也?貶之也。何爲貶之?惡其輕用民命也。以者,聽命于人,以民之命供人驅策,非正。《年表》諸侯伐宋、報宋,故《穀梁》以爲齊人作齊侯也。

以者何? 伯者爲諸侯用師以尊主之,不言以;大國主師、小國從之,亦不言以。 行其意也。 以意爲之,非常制。《左傳》「能左右之曰以」。宋爲王後,爲客,于諸侯無統屬之義,故言以蔡,于吴亦言以。 疏 厲爲宋立,求賂不與,故伐之。人者,皆君也,貶之,故稱人。齊背殯而出,罪尤重。

十有五年 《年表》:齊襄公元年,秦武公元年。 疏 二月不言王,桓無王。《公羊》大一統,三月有王,通皇之三統也。《漢志》:「天施復于子,地化自丑,畢于辰,人生自寅,成于申。」又,「地之數始于二,終于三十。其義紀之以兩,故置一得二,凡三十置。終地之數得六十,以地中數六乘之,爲三百六十分。」

春,二月,天王使家父來求車。 求車者,周禮也。周制有求,《春秋》改爲不可求。孔子以後皆傳《春秋》,遂以時制爲失禮。董子云:春秋常于嫌得者見不得,是所非者多人之所謂是,所是者多人之所謂非。若泛録當時失禮之事,則譏不勝譏。且世人亦知其非,何勞《春秋》之筆!以此見求車爲當時禮也。 疏 《年表》:天王求車,非禮。

何以書? 據求車亦時制常事。 譏。 凡譏皆當時通行之事,《春秋》撥改乃譏之。當時貢賦之制不詳,君臣統制之分未定,如楚吴稱王是也。 何譏爾? 有譏魯、譏王二義。 王者 皇帝王侯上下名號稱謂自秦始,乃由博士實見施行。 無求, 《王制》:「天子百里之内以供官,千里之内以爲御。」《傳》曰文王之法無求,即謂《春秋》法文王無求。 疏 六經新制,徒託空言,以俟後世。戰國紛争,未能實見施行,惟文學科之孟、荀諸子傳守;至于秦始、漢高、武帝與王莽,乃廣徵博士,傳述孔言,依説立制,然後六藝始見之事實,不徒儒生口誦而已。四家所奉行經説、招引博士,《史》、《漢》俱有明文,故經説言論屬之儒生,實行必在君相。秦始尤爲篤信經説,事必師古;中有變更,其小故也。 求車 天子自有百工作器用。 非禮也。 春秋禮無之,此改制之義。《穀梁》:「古者諸侯時獻于天子,以其國之所有;故有辭讓,而無徵求。求車,非禮也,求金甚矣。」 疏 此後世財政學事。

三月,乙未,天王崩。 桓王也,以王十五年凡十七書,詳之矣。以下紀天王事略僖、莊亡年,王不書崩,王迹甚微。及齊桓伯,然後書。 疏 《周本紀》:「二十四年,桓王崩,子莊王佗立。」

夏,四月,己巳,葬齊僖公。 有天王喪而即葬,明不奔喪,以譏齊也。禮:有王喪,諸侯當奔喪,不得守自喪。故喪不必以時。何以日?大國葬例日。

五月,鄭伯突出奔蔡。 蔡者,突母國也。 疏 《鄭世家》:「厲公四年,祭仲專國政。厲公患之,陰使其壻雍糾殺祭仲。糾妻,祭仲女也,知之,乃告祭仲,祭仲反殺雍糾,戮之于市,厲公無奈祭仲何。夏,厲公出居于邊邑櫟。」按,隱、桓託鄭爲伯,居中,二公如天官地官,四侯如四時,合爲六合七政。

突何以名? 據出奔或以亡國名。 奪正也。 非正而奔,不科其奔,專論篡立而論之。《穀梁》同。正謂世子,奪世子之國。名者,誅絶之罪,諸侯不生名也。 疏 立世子法,内外所同。篡國爲誅絶之罪,突與衛朔皆奪正,《春秋》所深惡。

鄭世子忽復歸于鄭。 《傳》曰:「君存稱世子,君没稱子」,今稱世子,如以先君臨之也。忽未踰年出奔衛 注 ,不可以稱子,故名。與突出入相互、邪正不明,此故直稱世子以明之。不可以稱子,稱世子則不嫌矣。奔不稱世子者,君初卒,與稱子者相混。 疏 《鄭世家》:「祭仲迎昭公忽,六月乙亥,復入鄭即位。」

其稱世子何? 據上奔名,君卒不稱世子。 復正也。 奪名爲奪正,故稱世子,以明其得正。奪突之正,以後忽正。 曷爲或言歸? 僖三十年衛侯,昭十三年蔡侯、陳侯,成十六年曹伯。 或言復歸? 僖二十八年曹伯。 復歸者, 此復得所辭。 出惡歸無惡。 復爲易辭。忽言出惡,受國于先君,危弱不自存,爲下所制,失君道也。 復 此復加甚辭。 入者, 成十八年宋魚石。 出無惡入有惡。 入爲專例,加復爲分别之細例。 疏 按入爲惡,歸爲善,三《傳》皆同,復例畧有分别而已。 入者, 難辭。 出入惡。 衛侯朔入于衛,出入皆名。 歸者, 易辭。 出入無惡。 内不得拒,知無惡國。難易以示例。 疏 歸者,自歸其所之辭,故出入皆無惡。

許叔入于許。 許叔何以字?兄終弟及之辭也。昭二十二年 注 王子猛卒,《傳》「不與父死子繼、兄死弟及之辭」是也。《經》言子者爲繼例,言叔、季者爲及例。此當爲兄死弟及辭。 疏 此復國,何以言入?其所入之道非也。何爲獨譏乎此?舉一以見例,惡許叔以正專地。《春秋》常于嫌得者見不得,許前滅于鄭,叔以許男之弟潛圖恢復。鄭亂,克復舊物,以奉社稷。能自樹立,興復舊物,較陳、鄭、衛、邢爲尤善。本當褒進,唯諸侯受地天子,從下起而私據,雖有恢復功,以專地言,則有無命之咎,故言入以示義。與衛立晉同。《傳》所謂「實與而文不與」,董子所謂「常于嫌得者見不得」。觀許、紀季,《春秋》何嘗不美恢復以達權宜哉!

公會齊侯于鄗。 《傳》曰:「五亦有中,三亦有中。」《春秋》以諸侯三等論,魯在其中,上有二伯,下有卒正;以五等論,上有天子、二伯,下有卒正、連帥。據「中」作《春秋》,然後上行下行,典禮制度燦然明備。使據天王作《春秋》,則于諸侯皆下行,決嫌疑、别同異之事不能顯著。此《大統春秋》所以必據中 注 本而作,而後上達下達典制顯明。

邾婁人、牟人、葛人來朝。 何以皆稱人?附庸也。董子云:「字者方三十里,名者方二十里,人氏者方十五里。」婁儀父字邾也,葛序其下,宜爲名者。附庸之君,正辭言人,前邾婁人在鄭上,是蕭叔、介葛、盧郳、黎來皆附庸也。蕭叔亦字例,介、郳皆名例。魯六附庸:小邾婁、葛、牟、蕭、介、郳是也。以邾婁與牟、葛比,漸近也。此進附庸,下進卒正,故以小邾婁見進之序。

皆何以稱人? 據朝宜稱子伯。 夷狄之也。 董子以爲有天王未葬而行朝禮,何君以爲桓公行惡而三人皆朝,故夷狄之。 疏 桓世詳録朝禮之變,滕、紀,卒正也;邾婁、牟、葛,附庸也;穀、鄧,亡國也;曹,世子也;皆朝之。變例詳于此矣。

秋,九月,鄭伯突入于櫟。疏 《鄭世家》:「秋,厲公突因櫟人殺其大夫單伯,遂居之。宋頗與厲公兵,自守于櫟,鄭以故亦不伐櫟。」 注

櫟者何? 據入當以國言。 鄭之邑也。 櫟,鄭之大邑,由櫟然後入鄭。《國語》鄭有櫟邑,終逐昭公,言櫟起大邑之禍。 曷爲不言入于鄭? 據《譜牒》,莊公十五年突入鄭爲君。後卒,見《經》。 疏 按:入鄭事,《左傳》與《史記》同。 末言爾。 末,本末之謂。《春秋》紀事務詳本末。 疏 鄭國公子争立,弑逐頻仍,諱其事,不見《經》,故自此後敘鄭事畧。桓十七年渠彌弑昭公,十八年齊殺子亹,子嬰繼立,莊十五年突乃入鄭;《經》但有其本,不詳其末,畧之也。《傳》云末言者,謂其以本爲末。 曷爲末言爾? 據《春秋》常例備本末,有終必先張本。 祭仲亡矣。 祭仲死,突乃得入鄭。 疏 據《鄭世家》,祭仲死在魯莊公十二年,厲公入鄭在祭仲死二年之後。 然則曷爲不言忽之出奔? 據莒一入一出。 疏 《鄭世家》:「鄭昭公二年冬十月辛卯,渠彌與昭公獵,殺昭公于野。祭仲與渠彌不敢入厲公,乃更立昭公弟子亹爲君。」是爲子亹也。按:昭公歿,子亹立一年,子嬰立十四年,别有二君。十五年厲公乃入。弟子舉昭公以包子亹、子嬰,三君皆弑、殺,以出奔言者,亦取與入鄭對文,非昭公及二君更有出奔之事也。 言忽爲君之微也, 言忽以包亹、嬰。微者微弱,專恃祭仲,故《經》以下言鄭伯多指厲公,不敘亹、嬰。 祭仲存則存矣, 祭仲雖别立亹、嬰,然未入鄭,故亦以爲存。 祭仲亡疏 據《世家》,昭公死十四年,祭仲乃死。 則亡矣。 祭仲存,則厲公在櫟共十八年,不能入鄭,祭仲死,後二年即入鄭,殺子嬰自立。三君能抗厲公全賴祭仲,厲公入櫟十八年,事皆主於祭仲。故《經》末言之,不更詳三君本始。 疏 説《公羊》者不考事實,望文生訓,致與《世家》舛誤。又,《左傳》莊篇敘鄭事不及《史記》詳;史據《譜諜》,非盡用《左傳》也。

冬,十有一月,公會齊侯、宋公、衛侯、陳侯于侈,伐鄭。 《穀梁》:「地而後伐,疑辭也,非其疑也。」齊何以敘諸侯上?伯也,魯、衛、陳、鄭皆爲所屬。隱、桓以上何以獨敘五方伯?西南夷狄,莊以下乃治之。何以獨不言蔡?蔡以遷也。此納突,不言納者,惡事不目。公何以列會?隱、桓無伯不列會,有伯,則公不會餘國矣。 疏 諸國皆突黨,聞突出奔,故結兵伐鄭,無功而退。宋與突兵自守。《鄭世家》:「諸侯聞厲公出奔,伐鄭,弗克而去。」

十有六年 《年表》:莊王元年,衛黔牟元年。 疏 正月不言王,桓無王。《公羊》大一統通皇之三統。《志》:「《易》『參天兩地而倚數』,天之數始于一,終二十有五,其義紀之以三,故置 注 一得三又二十五分之六,凡二十五置,終天之數得八十一。」

春,正月,公會宋公、蔡侯、衛侯于曹。 會不月。此月,助不正以伐鄭,故謹之。 疏 《年表》:公會曹 注 ,謀伐鄭。

夏,四月,公會宋公、衛侯、陳侯、蔡侯伐鄭。 伐鄭以納突。宋敘上者,大國也。陳、蔡、衛三國次序無定者,三國皆侯。《春秋》諸侯次序,實爵者依爵爲敘,故公常在侯上。齊、晉常在宋上者,託爲二伯也。天子三公稱公,二伯即三公,故在王後上。衛、陳、蔡三國皆侯,常在宋下鄭上。宋以上曹以下序次有定,而三國次序無定者,則上下有託,義不可亂。此唯三國同爲侯,同者,則以無定起異者之有定也。此陳、蔡、衛三國次序無定而别國有定之説。 疏 伐而不能入,厲公、祭仲之力。

秋,七月,公至自伐鄭。 《穀梁》:「桓無會,其致何也?危之也。」《傳》曰不得意致伐,時納厲公不克故也。桓世詳記鄭事,十八年凡一十四見,以下書鄭事畧矣。

冬,城向。 《傳》:「名從主人」,「地之與人則不然,俄而可以爲其有矣。」此伐莒取向,伐莒不可言,故言城向,爲内諱。

十有一月,衛侯朔出奔齊。 朔者,娶子婦姦生之子。齊、衛名國,世子娶婦,何等隆禮,乃爲其父所奪;使在今日,勢格形禁,萬不能行,若果有之,萬難成立,何況爲君。以今例昔,迥出情理,乃當時安之若故常。此昏禮實由孔修,經有六禮,則此等禽獸之行遂絶于世,以禮止亂反正之大功。故哀公、子貢皆以冕而親迎爲疑,使周公舊典,則亦不向孔子商之矣。 疏 《衛世家》:「惠公四年,左右公子怨惠公之讒殺前太子伋而代立,乃作亂,攻惠公,立太子伋之弟黔牟爲君,惠公奔齊。」

衛侯朔何以名? 據諸侯不生名,名者卒之辭也。 絶。 誅其身,故名;絶其子孫如賤者,故亦名。 疏 朔出、入皆名,大惡。出以違命,入以伐王所立。 曷爲絶之? 據出奔無絶義。 得罪于天子也。 據下有王人救衛事。因得罪天子,故以王法絶之。《孟子》曰:「一不朝則貶其爵,再不朝則削其地,三不朝則六師移之。」董子説:「公侯不能奉天子之命,則名絶而不得就位,衛侯朔是也。」 疏 凡得公罪者,泰西以爲國事犯,雖叛逆視爲平常;《春秋》撥亂世,故設爲君親無將之法,若由平等後再講尊親之法。舊國用輕典,新國用重典。 其得罪于天子奈何? 朔姦生子,宜絶;不以此科者,不教而誅,不可。 見使守衛 謂爲天子召,使監守衛地。 朔,而不能使 《穀梁》:「天子召而不往也。」劉向説「周室多禍,衛侯召而不往」,謂朔抗天子命,不聽所使,故《傳》云得罪于天子。 疏 《穀梁》説與《傳》同。《世家》以爲洩職,因朔殺世子伋事不平,逐朔而立黔牟,當是洩職。因其得罪天子,不聽天子召,乃謀逐之。《傳》但就違召事立説。 衛小衆,越在岱陰齊。 謂《經》書出奔者天子討之,辟討,帥小衆奔齊。 疏 按:本二公子逐之,《經》以爲王討之而出奔。出,如古放屏之事。 屬負兹,舍,不即罪爾。 凡言奔者,如緩追逸賊。負兹,諸侯有病之稱;《春秋》託之于因朔有病,故王舍而不誅。 疏 朔本篡立,有誅、絶之罪,又不聽天子命,二公子討之;《經》因絶之,以著極惡。大罪當誅,以爲逃竄于岱陰,故舍其罪而不即加刑。此書奔書名之義。

十有七年 隱、桓不見南北二州國。如全球,桓言温帶,不及寒熱二帶也。

春,正月,丙辰,公會齊侯、紀侯盟于黄。 黄,齊地。此渝盟,何以日?公會齊侯,日也。公以會齊而薨,故于此盟亦危而日之。 疏 孔子曰:「禮失求野」。蓋《經》、《傳》爲俟聖之書,六合以内,所有輿地人民及節候風俗皆在所包,海禁大通,皇帝之説故多借外事證明。考邦交一事,《左》、《國》所言,如子産、叔向動引先王之法,以爲交涉之準,西人所以輯春秋時事,成 注 《古時公法》一書,皆取之《左》、《國》而已。至于大統交涉,其説皆在《周禮》,如大小行人及六方官。由一年以推三十年,其典章制度迥與《左》、《國》所言不同,蓋《左》、《國》爲《春秋》小統之書,《周禮》則皇、帝之學,爲今日環球言之。泰西所推行公法出于西儒之手,與聖所作優劣懸殊;近日講外交者數有增補,以私意爲典要,名公而實私。擬取《周禮》邦交二門補其私説,再引公法爲之注釋;同者證明之,西書所闕者補之,公法宗旨謬誤,引經説以裁正之。燦然明備,可見施行。用夏變夷,引而進之,中國享太平之樂利,或者其早發達于世界。

二月,丙午,公及邾婁儀父盟于趡。 此稱字,下稱子何?紀未亡,附庸正辭稱人,因獨盟加録乃稱字,由字例後乃升子,紀亡後乃補卒正缺也。此《春秋》進退黜陟之大法也。渝盟不日,此日者,以下伐主宋、衛也。

夏,五月,丙午,及齊師戰于奚。 《穀梁》:「内諱敗,舉其可道者也。」奚者何?内邑也。 疏 五月上無夏,二《傳》有,後師傳寫誤脱也。言戰,内敗也;不言其人,爲内諱也。今年戰敗,明年親與夫人如齊,明公以玩讎得禍。

六月,丁丑,蔡侯封人卒。 卒者終事,先蔡侯而後舉卒者,明卒生者之事,蔡侯自主之。《春秋》之義,父死子繼,兄終弟及,今蔡侯已卒而季尚在陳,故危之。前在會稱叔,以起蔡季宣立。 疏 《蔡世家》:「二十年,桓侯卒,弟哀侯獻舞立。」按:隱、桓用六合例,四侯配四時:齊春,陳夏,蔡秋,衛冬。

秋,八月,蔡季自陳歸于蔡。 《穀梁》:「蔡季,蔡之貴 注 者也;自陳,陳有奉焉。」《左傳》:「蔡人召蔡季于陳。」獻武也;稱字,兄終弟及之辭。 疏 季,兄終弟及辭也。無子而立弟,當先教愛,今乃自疑,出之在外,卒已踰月,乃克歸蔡,受命而立。故以此危之。蔡季即獻武,何君以爲别一人者誤。歸者,出入無惡,明得立獻武後獲于楚。不預貶者,其立國正也。

癸巳,葬蔡桓侯。 《春秋》葬方伯皆稱公,此何以獨侯蔡?以其爲徐州伯也。蔡稱侯,正也。《春秋》稱侯之國,唯衛、陳、蔡三國爲正,《傳》所謂「其餘大國稱侯」,《曲禮》「在外曰侯」,是也;齊、晉則二伯稱侯,以下則卒正稱侯,故于葬一明其正,以見其餘稱侯之爲假號者也。 疏 不及時而日,渴葬也。蔡侯卒,宜立者尚在外,幾不得立,故危而日之。不稱公者,一見以明正稱;稱公從臣子辭,且以惡桓也。生不稱侯而稱叔,死不稱公而稱侯,皆爲立不明之故。

及宋人、衛人伐邾婁。 及者,内微者之辭。公本與邾婁盟,爲宋、衛所要,不得已而從,命微者往伐,心不欲及。《春秋》貴志,故主外而趡盟日也。

冬,十月朔,日有食之。 凡日食在朔爲曆之正。《山海經》禹曰:六合之内,紀之以日月。合大地與七行星爲日,屬世界;日爲天王,八行星如八伯。 疏 班氏云:《穀梁傳》曰:「言朔不言日,食二日也。」董子以朔不言日,惡魯桓,且有夫人之祻,將不終日也。

十有八年 《年表》:蔡哀侯元年,鄭子亹元年。齊殺子亹,昭公弟。 疏 《春秋》千里一州,大一統有萬里一州之制,加十倍也。《春秋》二百四十年爲終世,《大統春秋》必二千四百年爲終世,又加十倍。考《春秋》隱、桓之世祗見《禹貢》中心青、豫二州國,以二方千里爲中國。秦博士説古之皇帝地方不過千里,至春秋之初,中國亦不過二方千里,不足以成《禹貢》九州之制;故隱、桓之世荆、徐、冀、兖諸州之國不見于《經》,莊世乃見荆、徐,僖世乃見晉、秦,成、襄以下乃見吴,黄池之會晉、吴盟,爲《春秋》終。諸外州地有遠近,化有遲早,徐徐引而進之,九州成而《春秋》備、百功全。「獲麐」《傳》曰:《春秋》撥亂世反諸正世,爲世界三十輻共一轂,《周禮》之土圭三萬里。今日瀛海開通,共球畢顯,列邦稱雄,不爲統一,會盟摟伐,亦春秋之時局。考今日進化諸國均在赤道以北,以亞、歐、北美亦《春秋》之青、兖、冀、豫。如以《春秋》列國相比,中國爲魯,亞、歐、北美爲諸夏,赤道以南爲夷狄,非、澳、南美無國無君。當今之世修《大統春秋》,必先求録北美進化諸國,南服國不見于經,此一定之例。《春秋》疆域不過方三千里,用夏變夷,二百四十年而功乃成。今大地三萬里,非遲之又久,不能成功。中國開化最早,孔子至今已近三千年,歐洲約後中國千年,北美英國殖民不過二百年,非、澳等洲殖民之政或百年、或數十年,進化深淺早遲不能一律。自利瑪竇入中國,至今三百年。方今南服各州無君無國,尚在州舉之例,不啻今之世初入莊世;莊十三年後已見荆、徐,數十年而稱君稱國,今則非、澳非數百年後不能開化。北服有君有國,故以今十年當《春秋》一年。以《春秋》史事言之,由春秋而戰國,由戰國而秦漢;以《春秋》經義言之,則二百四十年分爲三世,初爲亂世,中爲太平世,終爲昇平世,由伯、王而皇,天下大一統,不識不知,順帝之則。《詩》、《易》皇、帝之極功亦在二千年之後,由孔子後五千年,然後成《公羊》大一統皇帝之極功。《孟子》「五百年必有王者興」,堯、舜、禹、湯、文、武、周公皆五百年,推之全球地統加十倍,亦當爲五千年。地球中分,各有黄、赤、黑三道,隱、桓青、豫爲黄道,莊以下晉、虞、虢、燕爲黑道,荆、徐、梁、揚爲赤道。

春,王正月,公會齊侯于濼。 桓無王,此何以有王?于其終,以王治之也。 疏 櫟者何?内邑也。此年專記内事,痛公遇讎之禍也。不言夫人者,君在例不得稱數夫人。

公與夫人姜氏遂如齊。 如者朝文,齊、晉二伯,故公得言如。言公如齊,不言夫人可也;出夫人者,以夫人之故薨也。 疏 《魯世家》:「十八年春,公將有行,與夫人姜氏如齊。申繻諫止,不聽,遂如齊。」

公何以不言及夫人? 桓公尊,夫人卑,例當言「及」。《傳》曰「何以不言及」,敵也,夫人與公抗行。妻陵夫之辭。 夫人外也。 公外夫人絶不言及。 夫人外者何? 既同如齊,何以言外。 内辭也, 内爲公諱。臣子之辭,非實事。 其實夫人外公也。 夫人淫于齊侯,挾其勢以脅公。不以禮,故不及也,非實公外之。

夏,四月,丙子,公薨于齊。 公弑不地,此其地何也?在外也,桓賊也。不以討賊言者,順臣子之文也。 疏 《魯世家》:齊襄公通魯桓公夫人,公知之,怒夫人,夫人以告齊侯。夏四月丙子,齊侯饗公,公醉,使彭生抱魯桓公上乘,因命彭生拉其脅而殺之。公死于車,齊人殺彭生以説魯。立太子同,是爲莊公。

丁酉,公之喪至自齊。 喪至,殯而即位,此何以不言即位?一年不可二君也。 疏 以生稱公者,未殯以前以生禮事也。日者,喪自外至,如初喪之儀文。故昭公五日乃殯也。

秋,七月。 《三統曆》:「經元一以統始 注 ,《易》太極之首也。《春秋》二以目歲,《易》兩儀之中也;于春每月書王,《易》三極之統也;於四時雖無事必書時、月,《易》四象之節也;時月以建分至,啟閉之分,《易》八卦之位也;象事 注 成敗,《易》吉凶之效也;朝聘會盟,《易》大業之本也。故《易》與《春秋》,天人之道也。」 疏 首時者,削之。此年專敘桓事,四時四記,若不二事者,蓋皆削之。

冬,十有二月,己丑,葬我君桓公。 桓公者,諡也;葬而舉諡,于卒事乎加之矣。説詳《白虎通》。 疏 《公羊》三世,大一統爲昇平;今日天下紛紛,三萬里中分裂各地,自相雄長,如春秋之局,所謂亂世。考現在各國等級,有帝,有王,有總統,有獨立自主,有保護半權,有屬國,有殖民地;蓋中西言語各别,文字不同,異者各以己意讀之,故不足以爲典要,然大旨不出强淩弱、衆暴寡,弱肉强食,所謂權利世界而已。名不正,言不順;公法雖倡爲息兵平禍,有名無實,徒爲强國魚肉之助。按,古今時勢相同,春秋之齊、晉、秦、楚、吴侵滅諸國,横暴寇虐,大抵與今時勢相同,初無所謂典禮道德。孔子欲爲萬世圖長治久安之策,乃尊天扶王以立極,託諸强國爲二伯,尊二伯以申王法;列邦有盛衰,又定爲二伯黜陟之例;其次等之國,因其土地立爲各州牧,再次則以爲卒正,再次則以爲連帥屬長,迄終之以附庸。變易弱肉强食之春秋爲尊讓禮樂之天下。若齊、晉、吴、楚,其僭越王號,地大數畿,不合經制之事迹,則諱避之,起尊王守約之想像,直表章而懲勸之。各小國之統屬强國,不曰畏其勢力,以爲天子所立之二伯,例得專征,統屬列國;尊二伯,即所以尊天王;其會盟侵伐不曰私利優己,以爲明天子之禁戒約,諸侯有罪,二伯方伯專征殺,得致天王典禮以討之;諸侯之有功德者,奉天子命,得以閒田褒進之。凡一切不可爲訓、不合典禮之事實,皆諱莫如深,以爲有天子憲法,絶無此事。王法所當創設之典禮法度,或因事表著之,或特筆創制之,名正言順,天道洽,人事畢,撥極亂之禹州,成休明之中國。所謂撥亂世反之正者爲《詩》説,非今日之時局,不足以爲世界;非大一統之天下,不足以爲反之正。就大一統之義言之,以今之帝國爲二伯,將來如有盛衰,隨時升降;以王國爲方伯,以保護國爲卒正,以半權國爲連帥,以屬國爲屬長,再以諸小國比于百里七十里五十里。合天下而立二伯,則二伯爲帝矣。崇天以爲皇,皇德配天,未能一統,以天代之。大二伯爲天子,大八伯爲天王,大十六牧爲天牧,大三卿爲天吏,再以《春秋》之會盟禮樂征伐組織之,易變勢利之世界爲昇平文明之世界。小事大,大字小,小大相維,各有經義典制,以道德仁義爲依歸,易變權詐陰謀之陋習。方伯以下,各據一《春秋》以爲典禮行事之楷模。二伯奉天道,燮理陰陽,損益調和于其上,而皇道平、帝功成。《春秋》爲治天下之基礎,《公羊》驗推之法可以包含皇帝之極功。《詩》、《易》由太平以後立説,猶不若《公羊》、《春秋》原始要終,合當今之時局也。

賊未討,何以書葬? 《春秋》賊不討不書葬,以臣子盡從賊也。賊多繼立,臣子從之,故不書,非苛辭。弟子誤據之。 讎在外也。 師以讎易賊,若就賊例説,則誤矣。讎與賊異,在外與在内異。 讎在外則何以書葬? 弟子未明所以不葬,責臣子之義,故一例視之。 君子辭也。 宣十二年「葬陳靈公」《傳》:「君子辭也。楚已討之,臣子雖欲討之,而無所討也。」君子辭者,謂寬假之,不責難于臣子也。 疏 弑者繼立,或爲大夫,臣子不討之而與之同類相長,則通國皆賊,悉宜殺無赦。初既無忠孝之大節,後復從誅殺之科條,是卒者無臣子,故不葬,以賊在内也。若仇人在外,與我異國,一時雖不能報,然其本國臣子與仇無朋黨之情,則自得盡其忠孝之意而葬之。寬報仇之日期,所以嚴討賊之科録。仇與賊異,無論後之報否必葬,以别于討賊。至其不能復仇,則别文以見之。《經》所以書葬以寬之。

注  原刻無「言」字,據淩曙《春秋繁露注》補。

注  也:原脱,據《春秋公羊傳》補。

注  形:原作「刑」,據《春秋公羊傳》改。

注  指:原作「望」,據《十三經注疏》本《春秋穀梁傳》桓公十四年改。

注  詞:據《春秋公羊傳》,當作「辭」。下二句「詞」字同。

注  輸:原誤作「輪」。

注  賤桓:原作「桓賊」,據《春秋公羊傳》改。

注  此謂「越斤」,誤。按《考工記》有「宋之斤,魯之削」。

注  常:原作「嘗」,據《春秋左氏傳·昭公元年》改。

注  言:原脱,據《春秋繁露》補。

注  「逆」上原刻衍「此」字,今删。

注  矣:原作「以」,據文意改。

注  狩:原誤作「守」,據《春秋公羊傳》僖公二十八年經改。

注  無事:此二字原脱,據《禮記·王制》補。

注  殀:原誤作「妖」,據《禮記·王制》改。

注  八:原作「四」,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三:原作「四」,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百四:右引淩氏《注》作「百二」。

注  疑衍一「合」字。

注  大夫:按文意當作「下大夫」,疑原刻脱「下」字。

注  候:原作「侯」,據文意改。下「節候」之「候」同。

注  欲出其君:《左傳》原作「欲立其出」。

注  「會」下原有「也」字,據《春秋公羊傳》删。

注  説:原誤作「記」,據文例改。

注  焉:原脱,據《春秋繁露》補。

注  壓:原作「下」,據淩曙《春秋繁露注》改。

注  而:原脱,據淩曙《春秋繁露注》補。下句「而」字同。

注  義大矣:《春秋繁露注》作「義矣夫」。

注  建:《漢書》卷二三《刑法志》作「足」。

注  治兵:上原衍一「治」字,今删。

注  襄:原作「傳」。

注  利:原作「厲」,據《史記》卷三六《陳杞世家》改。

注  陳討:疑當作「陳佗」。

注  討:原誤作「詩」。

注  于:原作「乎」,據《十三經注疏·春秋公羊傳注疏》改。

注  原刻脱此「歸」字,據《史記》卷四六《田敬仲完世家》補。

注  「國」字原刻脱,據《田敬仲完世家》補。

注  諱:原作「謹」,據文意改。

注  疏:原作「疏」,據《春秋公羊傳》,此「疏」字係正文,因改。

注  原刻無「祭」字,據文意補。

注  公伐邾婁:《十三經注疏》本《春秋公羊傳》作「伐邾婁」,無「公」字。

注  也:原脱,據《周禮》補。下句末「也」字同。

注  大夫專恣:《漢書》卷二七中《五行志》中之下作「夫人專恣」。

注  迎:原脱,據文意補。

注  「遂」下原衍「事」字,據《春秋公羊傳》删。

注  輕:疑當作「親」。

注  「地者」下原衍一「者」字,兹删。

注  原刻脱「惡乎近」二句,據《春秋公羊傳》補。

注  鄶:原作「鄫」,據《春秋公羊傳》桓公十一年改。下「鄶」字同。

注  氏:原作「亡」。按鄶國妘姓,亡於鄭;鄫國姒姓,亡於莒。因改。

注  密貪侈冒:《漢書》卷二八下《地理志》下作「崇侈貪冒」,當據改。

注  古人之:原作「古之人」,據《春秋公羊傳》乙。

注  原刻脱「道」字。據《公羊傳》莊公四年補。

注  誘殺:原作「有殺」,據《史記》改。

注  上:原脱,據文意補。

注  象:原作「衆」,陰失節:原作「時陰節」,均據《漢書》卷二七中之下《五行志》中之下改。

注  衛:原作「鄭」,據《公羊傳》桓公十一年改。

注  昭二十二年:原作「昭二十年」,據《春秋》經文改。

注  中:原作「日」,據文意改。

注  居:原作「君」,于:原作「入」,均據《史記》卷四二《鄭世家》改。

注  置:原誤作「直」,據《漢書·律曆志》改。

注  「曹」下原衍一「曹」字,據《史記》删。

注  原刻無「成」字,據文意擬補。

注  貴:原作「賢」,據《春秋穀梁傳》改。

注  始:原作「如」,據嚴可均輯《全漢文》卷四一改。

注  事:原誤作「四」,據嚴可均輯《全漢文》卷四一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