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公 名允,惠公子,隱公弟,弑隱而自立。

元年 《年表》:「桓公元年,周桓王九年,齊僖公二十年,晉哀公七年,宋殤公九年,衛宣公八年,陳桓公三十四年,鄭莊公三十三年,蔡桓公四年,楚武王三十年,秦甯公五年,曹桓公四十六年,杞武公四十年。」

春,王。 劉子説:「『文王似元年,武王似春王,周公似正月。』」董子同。《提要》據此以爲「春王」句絶之證,非《穀梁》誤斷也。

桓無王,其曰王,何也? 據春月不繫王者十四。 疏 弟子深于經例禮制,凡問皆依據,或因《夏小正》傳疑。問爲設辭,爲虚衍者,誤矣。 謹始也。 元年有王,王其始,誅討之。 疏 此與隱元有正月相比。始者,元年正朔即位也。桓弑君以争國,因即位言王以謹之,明當誅。 其曰無王,何也? 據例宜有王。 桓弟弑兄, 言兄弟者,盡其親以惡之。 臣弑君, 繼體諸侯盡臣諸父昆弟,故曰君臣。 天子不能定, 弑逆之賊,當征討之。按:不能定,所謂「上無天子」。 諸侯不能救, 所謂「下無方伯」。 百姓不能去, 劉子云:「上無明天子,下無賢方伯,天下爲無道,臣弑君,子弑父,力能討之,則討之可也。」按:百姓,百官也。不能去謂不討之,如州吁、無知事,更靦顔事之。故桓不卒大夫,以爲隱無臣。 以爲無王之道,遂可以至焉爾。 弑賊雖多,而桓外無征伐之兵,内無臣民之變,安然襲位。以爲無王之世乃有此事。 元年有王,所以治桓也。 若竟無王,治法不明,反嫌縱惡,故于元年書王以討之。于即位時行誅,則王法嚴矣。

正月,公即位。 即位,國之大事,不日者,傳曰:「以年決者,不以日決。」月者從首時。

繼故不言即位, 即位猶言繼立。君新立必言即位,乃見終始。不言者,例所必言,經不書之。 正也。 據莊公不言即位。 疏 實皆即位,《春秋》去之,故曰不言。《左氏》説則實不即位。 繼故不言即位之爲正,何也? 據隱亦不言即位。 曰:先君不以其道終,則子弟不忍即位也。 即位者,繼立之變文,可即此以明繼君之志。莊、僖不與弑,繼居先君位,有哀痛不忍之心,故如其志,不言即位。 繼故而言即位,則是與聞乎弑也。 據桓、宣言即位是也。 繼故而言即位,是爲與聞乎弑,何也? 據即位例所必書。 曰: 言曰者,謂經有此義,不關事實,就經所書之意言之。 先君不以其道終, 當哀痛不忍。 己正即位之道而即位, 貪位慕榮,安然無惻怛之念。 是無恩於先君也。 以無恩起其與弑也。 疏 《春秋》内魯,大惡當諱,諱則没其實。故于即位之初,緣情起例,務使其諱雖深,其志甚著。此誅志諱惡之大義也。正月或以爲當聯春王者,誤。

三月,公會鄭伯于垂。 鄭伯因事求賂,公許以許田,因爲此會。桓會皆月,因薨于齊,危録之。

會者, 據盟越言及。 外爲主焉爾。 垂,内邑。以外主之者,鄭以邴求易許田也。下盟鄭,已得許田,内求盟之,故以内爲主也。

鄭伯以璧假許田。 此爲弑君賂鄭也。以假言之者,避賂也。以璧言假,知非假,而不以璧亦可知也。 疏 《魯世家》:「鄭以璧易天子許田 注 。」

假不言以, 假者,直相假借,可不言以。 言以,非假也。 有以則是相易。明此易地,非假也。 非假而曰假, 實非假而文曰假,詭辭相託,必有所避。 諱易地也。 因易地不可言,託於假耳。 疏 言假,偶爾假借之辭,非敢擅專執,是諱易也,而言以璧以起其實易,明辟其顯罪,陰露其微文,其辭甚恭,而其實不没,故曰其文微而顯。 禮:天子在上,諸侯不得以地相與也。 地,諸侯所受于天子,天子乃得專之。 疏 邴、許皆閒田也。魯、鄭不食,其入當歸天子,以入閒田。今因不朝、祭,各以近便互易,專天子之地,棄先君之封,而崇私利。凡情之所便而亂之所生者,《春秋》所謹也。 無田 不言假許而曰許田,惟田乃可言假,許不可言假。 則無許,可知矣。 言假田則無許,可知傳以許爲邑名,與許國之許不同。《公羊》以爲繫許,與《傳》異。 疏 許,天子閒田也。田繫于許,取田,是取許也。 不言許, 但言假田,若許尚在。 不與許也。 田有種植,可以言假,許爲天子邑,不得竟以假人。 疏 凡外取内邑皆言田。邑重于田,天子守土不可失,故田可言,邑不可言也。 許田者,魯朝宿之邑也。 魯爲方伯,天子所賜。《王制》曰:「方伯爲朝天子,皆有湯沐之邑于天子之縣内,視元士。」 邴者,鄭伯之所受命 鄭伯爲方伯,所受七錫之命。劉子云:「諸侯三年一貢士。士一適謂之好德,再適謂之尊賢,三適謂之有功。有功者天子一賜以輿服弓矢,再賜以鬯,三賜以虎賁百人,號曰命諸侯。命諸侯者,鄰國有臣弑其君,孽弑其宗,雖不 注 請于天子而征之,可也。已征,而歸其地于天子。」 疏 鄭在冀州,爲方伯者。西京、東都、京畿通,鄭在王畿外,爲外諸侯也。説詳王城下。 而祭泰山之邑也。 劉子云:「泰山者,五岳之長,羣神之宗,故獨封泰山,告平 注 于天,報神功也。」泰山一名岱宗。言王者受命易姓,報功告成于岱宗也。東方,萬物交代之處。宗,長也,言羣岳之長。 疏 鄭祭泰山者,鄭初本爲王臣,《春秋》稱伯,亦爲天子大夫辭。天子巡守,鄭從行,故方岳下有湯沐邑。 用見魯之不朝於周, 不朝,不可言。無所見,則疑于常事不書,故以此起之。此見朝覲禮廢,下見巡守禮廢。 疏 見者,由此見彼。所據者可言,所見者不可言也。終春秋,魯不朝周,不可言,故言易田以起之。朝王所、伐秦、如京師,全其行,使如朝耳。 而鄭之不祭泰山也。 天子巡守,當祭泰山,鄭伯從而助祭。天子不巡守,故鄭不祭泰山也。《王制》:「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五岳視三公,四瀆視諸侯。」 疏 言此,明巡守之禮廢也。八州四岳,二方伯主一岳。《尚書》之四岳,謂八州八伯也。天子巡守東方,祭泰山,鄭從祭,賜以湯沐之邑。言朝宿邑不言湯沐邑者,魯不朝,責在魯,言湯沐邑則責在鄭。言祭泰山,鄭不祭泰山,知以責天子不巡守也。終春秋,天子不巡守,言此以起之。守河陽,諱致天王也。朝覲巡守之禮廢,則天子無以治諸侯。故《春秋》尊二伯以代王治,朝二伯即所以尊天王。扶微抑強,振王道于不墜,《春秋》之功也。

夏,四月,丁未,公及鄭伯盟于越。 公盟正例日。

及者, 據會垂言會。 内爲志焉爾。 鄭已得所欲,公結鄭,爲此盟以求助己。 越, 據下有越國。 盟地之名也。 據越初見言於越。 疏 《春秋》正名之書,于物事必盡其辭。地、邑凡同名者,皆别之;苟二事同名,則必相别異,北燕、小穀、魯濟、邾葭之類是也,無一名數地之理。因下有越,故傳亟明之。凡傳所及者,皆有所起。

秋,大水。 水必言大。水,常也,必大水成災乃記之。

高下有水災曰大水。 記災。麥禾皆傷。 疏 下有災曰水,高下皆然曰大,如大旱。

冬,十月。 《詩》篇名有《十月》、《正月》、《四月》、《七月》,亦《春秋》首時之義。又有《六月》,合爲五帝、五行、五官。

無事焉,何以書?不遺時也。 因下四年、七年再去秋、冬,故再發傳。 《春秋》編年, 《春秋》較《詩》、《書》年代最少,故用編年。例詳于《春秋》,别經可推,故惟《春秋》編年。 四時具而後爲年。 傳曰:「日繫于月,月繫于時。」 疏 六藝唯《春秋》編年繫月,從史文也。魯史記事詳,十二公之籍當百倍于此。蓋削其人事而不能變易失常,故虚存首月也。再去秋、冬,不成年矣。

二年

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弑其君與夷,疏 《宋世家》:「太宰華督利孔父妻,乃使人宣言國中曰:『殤公即位十年耳,而十一戰,民苦不堪,皆孔父爲之,我且殺孔父以甯民。』」「十年,華督攻殺孔父,取其妻。殤公怒,遂弑殤公,而迎公子馮于鄭而立之,是爲莊公。」

桓無王,其曰王,何也? 據陳侯鮑卒無王。 正與夷之卒也。 「正」如諸侯正不正之「正」。無王,疑與夷不當立而立,有無王之道,故言王也。 疏 與夷受命于繆公,又宣公之嫡子,明得正有王,亦以明桓無王不正。督以國氏者,辟下華氏爲世卿也。不葬者,賊不討,起爲馮弑也。

及其大夫孔父。 方伯卿比于天子大夫。此公之卿,何以亦稱大夫?自我言之也。小國卿比于天子之士。何以亦稱大夫?自我言之,以爲于内則爲大夫也。大夫以方伯國爲正例,故大國、小國大夫不名,見非大夫也。 疏 大國大夫尊,惟晉、宋言弑、及,餘不言也。

孔父先死, 據事實先死。 其曰及, 當先書殺孔父,如晉殺胥童,後再書弑君。 何也? 據仇牧、荀息後死乃言及,此失先後之序。 書尊及卑,《春秋》之義也。 《春秋》明君臣之義。臣雖先死,而尊卑之分不敢先君,亦以及言之。臣不先君,子不先父,婦不先夫,小國不先大國,夷狄不先中國,外不先内,諸侯不先王,人微者不先大夫,小夷不先大夷也。 孔父之先死,何也? 據仇牧、荀息不先死。 督欲弑君,而恐不立, 督之弑君,爲馮也。恐弑君而孔父執政,是馮終不得立,故先殺之也。 於是乎先殺 注 孔父。孔父閑也。 據殺大夫言殺及,弑君言弑及。 疏 弑,下殺上 注 之名。大夫而以弑及之者,因孔父扞禦其君,殺孔父者 注 ,先有弑心,起孔爲君也。傳曰:「兩下相殺不道。」《春秋》賢孔父爲君黨,而以弑及之也。 何以知其先殺孔父也? 據與仇牧、荀息同辭。 曰:子旣死,父不忍稱其名;臣旣死,君不忍稱其名。 許慎説:「旣没,稱字而不名。」孔父先死,故稱其字。 疏 禮:生名之,死諱之。示人鬼之别,亦以相崇敬。若哀公誄孔子,稱尼父也。 以是知君之累之也。 傳「累數」謂累累相繼。孔父先死,君從而弑,是爲累之也。累,相繼也。 疏 按:孔父先死,事見《左傳》、《世家》。當日譜帙載記必詳,師不引用,而單由經例禮制推之。凡事必自經 注 求證,乃爲治經門户,乃嚴然游衍推説,其利弊相等;學者又當考求實事,就經推合。如此傳下「或説」卽不用先死不名之説是也。 孔, 據儀父,儀爲字。 氏; 據孔子以孔爲氏,此以字爲氏耳。 父, 據儀父,父繼字,爲美稱。 字,諡也。 《春秋》字例不舉實字,但言伯仲。其有舉實字者,不單舉一字,别繫父于實字下,如儀父、家父是也。故以父爲字、諡。 疏 父、甫同,爲字之美稱 注 。有以繫名者,禄父是也;有以繫字者,儀父是也。《禮》「五十以伯仲」見,則不以伯仲見者,當未五十也。字有配名者,季友、伯糾、叔肸,此在名例者也。有稱伯仲者、有稱父者、有稱别字如儀父者,皆從字例。傳以天王、天子爲一稱者,此亦同也。 或曰: 此説與上不同。凡不同者,傳乃言「或曰」,一「傳曰」;非一師之言,但無大異同,皆不出説者主名,傳蓋合衆師説而成者。 其不稱名,蓋爲祖諱也。 此從臣子先死,君父猶名之説也。 疏 孔父弑及,與仇牧、荀息同閑,不應此獨以先死言之。以其氏孔,孔子殷人,下宋大夫不名,知不敢稱祖諱也。此言氏,後不言氏者,祖有遠近,恩有淺深,故下痛其無罪見殺並没其氏也。 孔子,故宋也。 《春秋》從史文。禮:家事不廢王事。私諱得諱者,孔子修《春秋》託王,有繼周之意,故得顧其私親故宋也。 疏 補傳:《春秋》素王,據顔注《梅福傳》引《穀梁傳》補其故宋之例,則孔氏字、宋殺大夫不名、三記災、會盟三紀事,皆顧先人,異于他國。雖爲王後,其黜杞者,亦故宋之義也。

滕子來朝。 稱子者,正辭也。小國稱伯、子、男。桓世記往來詳初立,詳小國朝之禮也。

三月,公會齊侯、陳侯、鄭伯于稷,以成宋亂。 劉子云:諸侯會討宋督,公受賂而歸。

以者, 據以下必有所繫。釋宋公不言以。 内爲志焉爾。 據言以,明公以諸侯與「以楚師」内爲主同。不以諸侯成宋亂者,言會,外爲主,兼首齊。 公爲志乎成是亂也。 言會,事之成。言以,内主之。使如内以諸侯成宋亂,非諸侯之意也。 疏 據馮已立,無納入文。 此成矣,取不成事之辭而加之焉。 言成,先不成也。若謂宋亂將敗,公乃與諸侯成之,故謂「取不成事辭而加之」也。 疏 時諸侯討宋,會于稷,是宋亂將敗;公會其事,取賂而歸,是公獨成其亂也。傳:「地而後伐,疑辭。」又曰:「會者,事之成。」明諸侯會稷,疑未進,公會之而改謀取賂,故使若宋亂已敗,而公獨成之。 於内 内指桓公。桓公惡人,長養同惡。不書其弑,特于近弑之惡,著以起之。 之惡, 惡比于弑,亂爲小惡。 而君子無遺焉爾。 君子,孔子也。「無遺」謂逭誅也。《春秋》先治内,于内惡盡録之,外惡不盡也。孔子曰:「躬自厚而薄責于人。」 疏 内大惡諱者,罪惡重,不可録,小惡書,所以自治。外大惡書,小惡不書者,治外以大惡而遺其小。内無大惡,然後可治人也。

夏,四月,取郜大鼎于宋。戊申,納于大廟。 大廟,以宗廟臨之也。「禘于大廟,用致夫人」亦同。罪惡不能正,託于先公以正之,以見其失正也。 疏 納例時,日者,惡之也。

桓内弑其君, 誅絶之罪。 外成人之亂, 大惡。 受賂而退, 取郜大鼎。 以事其祖, 納于大廟。 非禮也。 納非禮。 其道 據獻捷不言納廟。 以周公爲弗受也。 大廟,周公之廟。言納,明弗受也。出大廟者,以宗廟辭臨之。周公弗受,則納者不當納也。 郜鼎者, 據取于宋,不當繫郜也。 郜之所爲也。 據衛俘 注 也。郜以所出爲名。郜善爲鼎,宋滅郜取之,因以繫郜,宋人名其鼎曰郜鼎也。 曰宋,取之宋也, 據歸獻也。此親取之于宋國都,故地宋也。 以是爲討之鼎也。 討,討賊也。不曰取宋郜大鼎而地宋者,明諸侯討宋,兵至城下,取其寶而歸。取物不地,地者,明爲討宋之賂。 孔子曰: 此子夏所受説《春秋》之詞。 「名從主人,物從中國。」 此借華夷繙譯之例以釋之也。名有定名,如人名、地名。物謂鼎、地之類。《春秋》于華夷異稱,凡人邑名,夷狄舊有定名,不若地、物有形名可正,則從夷狄辭;地與物有形名可正,則以中國辭言之,鼎、物是也。爲郜所作,自名大鼎,自魯名之,則曰郜鼎;亦如夷狄之物,彼雖有異稱,以我爲斷,故曰從中國。 疏 楚、吴,王也,自我言之,則爲子。諸侯三等,從内言之,則爲諸侯。卿有三等,自我言之,則爲大夫。諸侯有三等,葬皆稱公。此推繙譯之例。 故曰郜大鼎也。 從魯言之,名郜也。

秋,七月,紀侯來朝。 惡,當貶。稱侯,明舊爵也。月此以起其餘。已畢喪,得朝。

朝時, 據「滕子來朝」時。 此其月,何也? 一年之内,其文兩異。 桓内弑其君, 此説其根本,事在滕朝之先。 外成人之亂, 事在滕朝之後。 於是爲齊侯、陳侯、鄭伯討, 三國伐宋,因魯而止。公獨受賂,三國由是憤怒,反兵討魯之罪。 數日以賂。 二句解所以成亂、納鼎之意。一説因用兵久,暫賂以兵費,三國乃罷。不書者,恥辱深,諱之也。 己卽是事而朝之, 己,紀也。是事謂三國討魯之事。滕朝之先,尚無成亂、納鼎之事,猶可;新有惡事,又朝,故特用以起,爲新事月之。紀以齊欲滅紀,故結魯以自助也。 惡之, 朝惡,人亦惡也,故惡之。 故謹而月之也。 因其朝,下有爲紀交兵之事。 疏 據此,是日月例有不關典禮,不爲通例,卽前後書事相起而見。此「屬辭比事」之教。

蔡侯、鄭伯會于鄧。 外會不書,書者,《左傳》云:「始懼楚也。」鄧,近楚之國,莊十六年爲楚所滅。此在楚武王三十一年。下六年侵隨,有「漢陽諸姬,楚實盡之」之語。楚強,侵伐及豫州,故三國爲此會。外會不書,書以見楚之強。有滅國侵地事,而經不書也。《左傳》亦于此始見楚字,經諱之,故《傳》亦不言。 疏 知鄧、穀皆豫州國者,《地理志》南陽鄧下云:「故國。」筑陽下又云:「故穀伯國。」按:此鄧在南陽,與下來朝之鄧不是一國。穀與楚近,與來朝之穀亦非一國。説者多誤。

九月,入杞。

我入之也。 内諱滅言入。杞,中國。不日,非滅也。當言帥師,不言,非滅也。非滅而言入,同外辭也。諱滅言入,從此起也。

公及戎盟于唐。 唐,晉邑,唐叔所封也。戎者,晉也。與隱會同。 疏 桓踰竟皆月,此不月者,因致以見。

冬,公至自唐。 桓行皆月,此不月,因致以起隱不致,而桓致者,危桓也。 疏 據經隱二 注 年書「盟于唐」,于五年見曲沃莊伯伐翼,詳晉事。經至僖二年始書「晉師滅夏陽」。晉與齊同爲二伯,較齊遲見經六十餘年。經之遲見晉,爲大例。隱二年言盟唐,桓二年又言盟唐以相起,見經之遲書晉人也。

桓無會, 據桓十五會,十書月以危之。《春秋》三辭 注 ,隱、桓之世,「臨天下」辭,則天下一家。凡出皆不致,隱全不致,桓二致而已。 而其致,何也? 會以月,危則可不致,故但書二致。 遠之也。 唐遠在千里外,因其過遠,偶一致之。《春秋》隱、桓臨天下,莊、閔、僖、文、宣、成、襄、昭臨一國,定、哀臨一家。而隱、桓,定、哀二公之間又有升降,故桓公有臨國辭也。

三年 《年表》:「晉小子侯元年。」

春,正月,公會齊侯于嬴。 《左傳》:「成昏于齊也。」 疏 嬴,齊邑。謹夫人之禍,故詳録之。

夏,齊侯、衛侯胥命于蒲。疏 蒲,衛邑,甯氏所食。古帝王無盟,《春秋》惡盟無信,故美胥命而惡累盟。《詩》「君子屢 注 盟,亂是用長」是也。

胥之爲言猶相也。 相者,齊、衛同命,無先後之辭。 相命而信諭, 諭同喻。盟皆有所約束,今不陳牲,讀書築壇,要約相見于蒲,各言其意而兩相喻。 謹言而退, 《左傳》云:胥命,「不盟也」。謹,俞樾讀爲結。結言而退,謂不盟誓禁誠,各約言而退。 以是爲近古也。 《荀子》云:「不足于行者説過 注 ,不足于信者誠 注 言。故《春秋》善胥命」,「其心一也」。傳「盟詛不及三王」,古謂三王也。 疏 《周禮》:有盟者,乃諸侯不協,盟以結好。凡有結事亦相盟。《春秋》屢盟無信,能有不盟,固是所賢者也。 是必一人先, 據二人不能同命。 其以相言之, 必有一人先也。 何也? 據相同命,無先後。 不以齊侯命衛侯也。 齊大衛小,言先後必首齊。言齊命衛,是有大小之分,先後之别。衛侯之信不見,齊侯之美亦没,故言相以起同心同德,無分首從也。

六月,公會紀 注 侯于郕。 郕,内邑也。上齊、鄭入郕,以郕歸我,故爲内邑。紀畏齊,求魯爲助,故下魯救紀也。

秋,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既。 劉子云:「前事已大,後事將至又大,則既。先是魯、宋弑君,魯又成宋亂,易許田,無事天子心;楚僭稱王。鄭拒王師,射桓王,又二君相弑。」

言日言朔, 據或不日不朔。 食正朔也。 正,周曆正朔日也。日食必在朔,或在晦二日者,曆失也。惟食朔,曆能合天。食正朔,明推測密合。 既者, 據或不言既。 盡也, 據繫食下知盡。 有繼之辭也。 據盡言殲言無。既者,成事之辭,明今不然也。日不欲其食,故言既以喜其生明。餘言盡者,盡無再,既,有繼之辭也。

公子翬如齊逆女。 逆女,恒事不書,書者,謹女禍終始,亦以氏翬,見與弑也。 疏 逆女,親事,非心膂不使。翬使,明翬與聞弑。遂使,亦明遂與弑也。凡帥師、逆女,皆非善辭。氏公子者,明隱之罪人,桓之親貴。桓無大夫,隱無臣也。已命翬,未命柔,皆逆黨也。翬逆女,桓遂死于此女,亦禍殃之鑒也。

逆女,親者也。 《禮》曰「親迎」。 使大夫, 卿也。謂之大夫者,順經文之稱。 非正也。 再發傳,明内外同也。

九月,齊侯送姜氏于讙。 讙,内邑。月者,非禮,謹其禍。《年表》:翬逆女,齊侯送女,君子譏之。

禮:送女, 遣人致送之制詳于《左氏》,二傳文不備。非彼有逆者,而女家不送之也。 父不下堂, 劉子云:「夫行,女從。拜辭父于堂。」「父誡之東階上。」《士昏禮》:「婦從,降自西階。主人不降送。」 母不出祭門, 《孟子》曰:「往送之門。」 諸母、兄弟不出闕門。 劉子云:「女拜諸母于大門」,「諸母誡之兩階之間」。諸母,庶母。兄弟,女子有大功服者。 父戒之曰:「謹慎從爾舅之言。」 《釋親》:「夫之父曰舅。」父戒從舅,各就所重言之,亦所謂「男不言内也」。 母戒之曰:「謹慎從爾姑之言。」 《釋親》:「夫之母曰姑。」母戒從姑,不與外事也。《内則》曰:「婦事舅姑,如事父母。」子夏曰:「婦學于舅姑,禮也。」 諸母般申之曰: 般,鞶帶。申,重也。重申父母命。不自戒之者,卑不敵尊,奉行而已。 「謹慎從爾父母之言。」 父母曰「從舅姑」,諸母曰「從父母之言」,明有從也。《孟子》曰:「往之汝家,必敬必戒,無違夫子。」戒辭不同者,各從其事命之,不一定也。 送女 齊侯親送女。 踰竟, 據讙,内邑。 非禮也。 送女過遠,明女禍之本始于不正。

公會齊侯于讙。疏 桓會皆月,時者在内。

無譏乎? 據送譏齊侯,會宜譏公。不月,又無譏文。 曰:爲禮也。 據不言翬逆,以託于齊送嫁,公親逆于讙也。謂天子親迎于郊境,有此禮。《詩》「造舟爲梁」,「親迎于渭」,是不至女國之辭;然天子禮斷不至女國,以與后父君臣,爲禮當郊迎之,不能俟堂。著諸侯不能用天子禮,然父送嫁之禮則有之,此爲變禮,不親迎,爲送嫁。 齊侯來也, 因齊侯送女于讙,則得以爲送嫁,非用親迎之禮。 疏 以親迎言,則送女者非禮;以送女言之,則齊侯自以女來,館于讙,則同國辭。不許翬逆,以明親迎禮。因其送、逆失禮不可書,故託之于送女,非送女也。 公之逆而會之, 逆,逆女也。逆女之禮:夫親受女于女父母。齊侯來讙,則女猶繫父。齊侯以公不親迎,躬送女于讙,約公來會,再行親迎之禮。不言公逆女于讙者,已使人,不以親迎許之也。言會者,没其送女之文,亦不許齊送也。 可也。 可者,雖失正,亦有可通之謂。公既前失禮,齊侯親來,約公往逆,因此以正前失。可者,許其改過也。

夫人姜氏至自齊。 此其如專行之辭者,翬與公皆不得逆,禮之正。

其不言翬之以來,何也? 據遂言以夫人至。 公親受之於齊侯也。 禮:親迎,夫受女于其父母。于讙會而受女于齊侯,與親逆同,故不言翬以也。不言至自讙者,見齊侯矣,可從國辭,且不使公以正逆辭也。 子貢曰: 周時婿禮略,孔子制禮,天子、諸侯皆親迎。子貢疑改制過重,故商酌,欲少殺其儀。 「冕而親迎,不已重乎?」 冕,天子、諸侯之服。天子、諸侯尊,有政事,越國親迎,疑過重。大夫以下,乃親迎也。 孔子曰:「合二姓之好, 二姓,同姓不昏也。《春秋》譏吴孟子。 以繼萬世之後, 后夫人上奉宗廟祭祀,下開繼體之宗。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兄弟、朋友。夫婦,倫常之始,親迎又夫婦之始也。 何謂已重乎?」 國家大事莫過于此。親迎而備禮,非爲過也。文亦見《大戴》,以爲哀公問。《詩》「親迎于渭」,「韓侯迎止」與此同也。

冬,齊侯使其弟年來聘。 桓世記往來詳。 疏 《左傳》云:「致夫人也。」嫁女舉其親者,兼以起公孫無知之事。爲致來,則送致當有儀節。二傳以書致女爲不宜致,説者遂疑致女非禮。不知致女爲禮,常則不書致。因宋伯姬不肯廟見,特見致女以示意。不能因此謂無致女禮也。

有年。 不以日月書者,有年、凶、飢,以年計者,不以日月見也。《春秋》不書「有年」,惟于桓、宣二見。以二君皆弑君,惡人而有年,則爲怪異,所謂天福淫人也。

五穀皆熟,爲有年也。 志者,喜之,重民也。 疏 先師行事順逆、陰陽災異。據理不據事,于此可見。

四年 此年缺秋、冬文,與七年相起。

春,正月,公狩于郎。 冬曰狩,春,田也。何以曰狩?正月子,以夏正言之,則猶冬也。哀十四年,春,「西狩」獲麟,所以終十三年事,亦此意也。 疏 在内月者,以見無王。

四時之田,皆爲宗廟之事也。 班氏説:「四時之田 注 總名爲田,爲田除害」,「上以共宗廟」。 春曰田, 劉子云:其曰田何?「聖人舉事必反本。五穀者,以奉宗廟,養萬民者也。去禽獸害稼穡者,故以田言之。」班氏説:「春,歲本,舉本名 注 而言之。」 夏曰苗, 劉子云:「苗者,毛也。取之不圍澤,不掩羣。取禽不麛卵,不殺孕重者。」班氏説:苗,「擇去其 注 懷妊者也」。 秋曰蒐, 劉子云:「秋蒐者,不殺小麛及孕重者。」班氏説:「搜索肥者。」 冬曰狩。 劉子云:「冬狩皆取之。」 四時之田,用三焉。 《王制》曰:「天子、諸侯無事,歲三田。」劉子云:「夏不田,何也?曰 注 :天地陰陽盛長之時,猛獸不攫,鷙鳥不搏,蝮蠆不螫,鳥獸蟲 注 蛇且知應天,而況人乎?是以古者必有豢牢。」 疏 用三,謂四時田無事但用其三,有事乃夏田也。四時之田以簡卒,而修戎唯三田,非有急,不夏田。六 注 年,「八月,壬午,大閱」,此夏田也。傳曰:「修教明諭,國道也。」言夏有苗,禮也,平而修戎事,非正也。此言無事夏不田也。以三屬下三者,非也。 唯其所先得,一爲乾豆,二爲賓客,三爲充君之庖。 《王制》曰:「一爲乾豆,二爲賓客,三爲充君之庖。無事而不田,曰不敬。田不以禮,曰暴天物。天子不合圍,諸侯不掩羣。天子殺則下大綏,諸侯殺則下小綏,大夫殺則止佐轝。佐轝止,則百姓田獵。獺祭魚,然後虞 注 人入澤梁。豺祭獸,然後田獵。 注 鳩化爲鷹,然後設罻羅。草木零落,然後入山林。昆蟲未蟄,不以火田。不麛,不卵,不殀夭 注 ,不覆巢。」 疏 劉子説:三事,「此皆聖人在上,君子在位,能者在職,大德之發者。」按:此三事皆得先者爲之。三事之外,其餘以與士衆。《傳》曰「禽雖多,天子取三十焉,其餘 注 與士衆」是也。

夏,天王使宰渠伯糾來聘。 此所謂「天子不能定」也。桓有罪宜討,不能討,乃下聘之,故下去秋、冬,以決其義。桓世七記天王事,此爲始,一見亦謹始也。渠伯糾,伯,字;糾,名。以字配名,在可名可字之間,下大夫也。 疏 據《左傳》傳文,秋、冬二時皆有事。經無秋、冬者,譏王違天,不討桓而下聘,故不成年也。下聘非禮,加于無王之人,桓則無王,王又無天也。文去天,譏在文也。此去時,譏在天王也。秋、冬主殺,不討桓,無王法也。

五年

春,正月,甲戌、己丑,陳侯鮑卒。 《陳世家》:「桓公三十八年,正月,甲戌、己丑,陳侯鮑卒。桓公弟厲公,其母蔡人,故蔡人爲厲公殺桓公太子免。桓公病而亂作,國人分散,故再赴。」 疏 按:《世家》舊有誤,據經、傳校定。説二傳者,以爲陳桓公因狂病逸出,不知所在,越十六日乃得其尸;以諸侯之尊,全無侍衛,又不詳免、佗事,亦似國家無事,陳侯因狂疾而卒者,非也。

鮑卒,何爲以二日卒之? 據卒例一日。 《春秋》之義,信以傳信, 信者,其事明著,緣事直録,不爲隱晦之辭,如昔夜中、六鷁、五石之類。 疑以傳疑。 疑者,其事難明,莫知其實,如日食、二日卒;有史文脱誤,闕所不知,如「夏五」之類。孔子因魯史,存王法,欲明進退,先審疑信。信者功過易明,而罪疑則輕,功疑則重。孔子曰:「多聞闕疑。」又曰:「知之爲知之,不知爲不知,是知也。」又:「吾猶及史之闕文也。」皆傳疑之謂也。《春秋》決嫌疑,定猶豫,本謂其事已明,定從違以解衆人之惑,非謂本事可疑而臆斷之也。 陳侯以甲戌之日出, 陳侯有疾,亂作,爲佗所攻,免奉之以出。甲戌,其始奔之日也。 疏 師説以爲有疾,是也。特再日之,故不爲狂疾,爲亂耳。 己丑之日得, 《左傳》云:「于是陳亂,文公子佗殺太子免,代之。公疾病而亂作,國人分散,故再赴。」越十六日,佗乃殺免,亂定。求公,乃得其尸。公病,由免奉以出,得尸由佗,故曰分散。 不知死之日, 所謂疑也。免死,其黨亦分散。越久得尸,不能定死日。 故舉二日以包也。 所謂「傳疑」,其事可疑,不能定。據此事與齊桓公相同。桓公不以兩日卒之者,爲齊桓諱。且六十七日亂乃止,不能繫月也。《齊世家》:「桓公病,五公子各樹黨争立。及桓公卒,遂相攻,以故宫中空,莫敢棺桓公。桓公尸在牀上六十七日,蟲出于户。」 疏 按:《左傳》「再赴」謂《春秋》以二日書之,如陳人以二日赴耳。非謂二次赴告。按:傳云:「公疾病而亂作。」此時免何暇赴告?即免以告,佗又何必再告?杜説未詳傳意也。

夏,齊侯、鄭伯如紀。 外相如不書,書者,明非實如。又,大國不如小國。蓋襲之,不言襲者,紀備,事未成,不探意以成人惡也。

天王使任叔之子來聘。 聘已非正,再聘桓,甚已。

任叔之子者, 據武氏子不言「之」。 録父 據言「之」繫父,父在之辭。 以使子也。 武氏子父已卒。任叔之子,父在而使,言之,録父使子也。 故微其君臣 天子大夫稱字,不字而言子,是微君臣。 而著其父子, 言任叔繫父,是著之也。門外治,義掩恩,閨門私愛不如朝廷。此亦譏世卿之義也。 不正父在子代仕之辭也。 周時事如此。《春秋》制:不許子代父仕。《王制》云:「五十而爵,六十不親學,七十致政 注 。」又云:「八十者,一子不從政。九十者,其家不從政。」 疏 父子可以同仕一君,未可同居一位。父在而老,子攝其事,父缺傳家之義,子非服勞之正,以父子之恩,亂君臣之道。《春秋》不貴惠,蓋如曹世子,參譏之也。

葬陳桓公。 陳月葬,正也。時葬,故。 疏 班氏説:「喑聾跛躄惡疾不免黜者,尊人君也。《春秋》曰:『甲戌、己丑,陳侯鮑卒。』傳曰:『甲戌之日出,己丑之日得。』蜚亡而死,由不絶也。」按:班説以爲狂疾,空言立説,未攷事實之故。

城祝丘。 祝丘,地新城,譏之。

秋,蔡人、衛人、陳人從王伐鄭。 《孟子》曰:「春秋無義戰。彼善于此,則有之矣。征者,上伐下也,敵國不相征。」 疏 《鄭世家》:「三十七年,莊公不朝周,周桓王帥陳、蔡、虢、衛伐鄭,莊公與祭仲、高渠彌發兵自救,王師大敗,祝瞻射王中肩。」

舉從者之辭也。 據從王師當言征,此言伐,是舉蔡、衛伐之之辭。 其舉從者之辭,何也? 據言從王,則當以王主之。 爲天王諱伐鄭也。 劉子云:「鄭 注 傷桓王。」 疏 天王伐鄭而敗,《春秋》深諱之,不使王征鄭,若三國奉命而伐之,王不在師中,則可以免伐同姓近畿之病,而王師之敗、傷肩之辱,諱深而隱。 鄭,同姓之國也, 鄭宣王母弟所封。 在乎冀州, 《王制》曰:「凡四海之内九州。」劉子云:「八荒之内有四海,四海之内有九州。天子處中州而制八方。《爾雅》:兩河間曰冀州,河南曰豫州,河西曰雍州,漢南曰荆州,江南曰揚州,濟南曰兖州,濟東曰徐州,燕曰幽州,齊曰青州。」按:鄭國在豫州,不在冀州。傳以冀州言者,謂爲冀州伯也。晉在冀州,爲二伯,不主州。春秋之先,版宇隘,素王收南服,以成九州之制。九州,王在雍,鄭主冀,楚主荆,秦主梁,陳主豫,蔡主徐,吴主揚,衛主兖,魯主青,四方拱衛東都,如井田之義。方伯稱侯,鄭、秦稱伯者,從王臣例也。伯,字也。天子大夫例字。鄭在王畿,豫州近行在,使如諸侯,入爲卿士,故稱伯。小國乃稱伯,以此見鄭伯非爵也。諸侯在喪稱子,鄭不稱子者,辟同小國主也。 疏 九州建國圖説詳見《王制釋義》中。秦、鄭一主西京,一主東京,故二國皆以方伯而稱伯者也。 于是不服, 劉子説:「置本未固,無務豐末;親戚未悦,無務 注 外交」;「比近未悦,無務 注 修遠。是以反本修邇,君子之 注 道也」。 疏 王者,「天下所歸往也」,王者在上,四方莫不服。桓王失道,鄭伯不服,當修德反己以懷之,近者已服,遠者且來。今不務德而招外諸侯,興師圻内,以討懿親,兵敗身傷,爲世所笑,王道廢墜,遂以不振,《春秋》深爲諱,故舉從者辭也。 爲天子病矣。 劉子云:「内治未得,不可以正外;本惠未襲,未可以治末。是以《春秋》先京師而後諸夏,先諸夏而後戎狄。及周桓,以遭亂世,繼先王之體,而強楚稱王,諸侯倍叛,欲申先王之命,一統天下,不先廣養京師,以及諸夏,諸夏以及戎狄,内治未得,忿則不料力、權得失,興師而伐強鄭 注 ,大敗,撙辱不行,大爲天下戮笑。幸逢齊桓公得以 注 安尊。故内治未得,不可以正外,本惠未襲,不可以治末。」 疏 按劉子説,周伐楚事,經傳皆無其文,當是諱而不書,故傳亦無之。以與伐鄭事相近,故附于此。

大雩。

螽。 劉子云:螽,「介蟲之孽屬言不從。前 注 歲,公獲二國之聘,取鼎易邑」,諸蟲皆從。

螽,蟲災也。甚則月,不甚則時。疏 説見前。

冬,州公如曹。 六卒正皆已先見,于此乃見曹者,辟紀也。曹與魯近,又爲同姓國,故不見兵事。以曹不服爲魯病,如鄭不服爲天子病,故諱之也。 疏 州,小國。稱公者,寓公也。不言爵,略之也。如在朝後,先言如者,致其意,起過相朝。

外相如不書。 據唯内言如。 此其書,何也?過我也。 傳曰:「有其末,不得不録其本。」稱公者,從下録之也。

六年 《年表》:「晉侯湣元年,陳厲公元年。」

春,正月,寔來。 月者,譏失禮。

寔來者, 據不見國、名、氏。 是來也。 「寔」猶「是」也。「是來」,《禮》作「實來」,古有此語。 何謂是來? 據無氏也。 謂州公也。 據承去年,無間事,知州公。又外如不書。 其謂之是來,何也? 據鄭詹猶再出,會盟不同時,再序。 以其畫我, 行過無禮謂之畫。畫,謂以過相朝。 故簡言之也。 簡謂略之。簡,故不言朝,不再稱也。 諸侯不以過相朝也。 凡書來,皆行朝禮。不言朝,簡之,不許朝也。稱公,與虞同在五等。非不能者,不言朝,知以過相朝,略之。朝于廟,以攷禮修德。出當告廟禡社,不因過竟朝也。公如京師以伐秦朝,並于此見譏也。

夏,四月,公會紀侯于郕。 《左氏》:「會于郕 注 ,紀來咨謀齊難也。」 疏 説同三年月者,起非會。

秋,八月,壬午,大閱。 不地者,在國。周兵制略而不傳。大閱者,春秋之制也。

大閱者何? 據治兵言兵,閱非蒐比。 閱兵車也。 《周禮》「仲冬,教大閱」,閱如治兵之「治」,因加「大」,不言兵也。冬,農事畢,用事久,故加大。閱猶觀,謂攷校之。兵車,用車戰也。 脩教明諭,國道也。 劉子云,「苗、獮、蒐、狩之禮,簡其戎事也」;「兵不可廢,廢則召寇」;「強弱成敗之道,在附士卒,教習之而已」。 疏 劉子引《太公兵法》曰:「致慈愛之心,立威武之戰,以卑其衆;練其精銳,砥礪其節,以高其氣;分爲五選,異其旗章,勿使冒亂;堅其行陳,連其什五,以禁淫非;壘陳之次,車騎之處,勒兵之勢,軍之法令,賞罰之數,使士赴火蹈刃,陷陳取將,死不旋踵者,多異于今之將也。」 平而修戎事, 平謂無兵事。《春秋》四時皆有田獵,無事則夏不田。周八月,今六月也,無兵事而夏田。又,以田獵見者,書田獵。習戰而不田獵,言大閱治兵。 非正也。 非時。習戰又不田獵。 其日, 據田例時。 以爲崇武,故謹而日之。 劉子云:「兵不可玩,玩則無威」;「故明王之治國也,上不玩兵,下不廢武」。崇武猶言慎兵。因慎兵之意日之也。 蓋以觀婦人也。 「蓋」在傳疑之例,不敢質言之也。桓觀兵以悦婦人也。劉子云:幽王舉烽以悦褒姒,卒殺其身。事類于此。

蔡人殺陳佗。 《田敬仲世家》:「厲公者,陳文公少子也,其母蔡女。文公卒,厲公兄鮑立,是爲桓公。桓公與佗異母。及桓公病,蔡人爲佗殺桓公鮑及太子免而立佗,爲厲公。厲公既立,娶蔡女。蔡女淫于蔡人,數歸。」「桓公之少子林怨厲公殺其父與兄,乃令蔡人誘佗而殺之。」佗之弑,「以淫出國,故《春秋》曰『蔡人殺陳佗』,罪之也。」 疏 按:《世家》舊有誤,今校正。

陳佗者, 據不氏。 陳君也。 據書,知是君也。 其曰陳佗,何也? 據外殺當言爵。 匹夫行, 棄諸侯之尊,微行越竟,不從卿旅,淫爲田獵,是匹夫之行。 故匹夫稱之也。 因事生名,亦正名之義。匹夫稱名者,辭窮也。 疏 班氏云:「庶人稱匹夫者,匹,偶也,與其妻 注 爲偶,陰陽相成之義也。一夫一婦成一室。明君人者,不當使男女有過 注 時無匹 注 偶也。故《論語》曰『匹夫匹婦』。」 其匹夫行柰何? 據方踰年,恐以鮑亡事見録。 陳侯憙獵、淫, 獵與淫爲二事。 獵于蔡, 于蔡,越竟也。 與蔡人争禽。 禽,鳥獸通名。謂所得也。 疏 據《公羊》、《世家》、董子,皆以爲淫,傳以爲獵。或誘實以淫,而殺之則出于獵。 蔡人不知其是陳君也, 故曰「匹夫行」。 而殺之。 傳言此者,明憙獵殺身,以爲後世戒。 疏 按《世家》,本林令蔡人誘而殺之。傳以爲蔡人不知爲陳君者,就經以匹夫稱之之義而説之。或當時誘殺,蔡人實不知爲陳君,亦不可知。 何以知其是陳君也? 據外殺皆爵,不氏,乃微者。 兩下相殺不道。 下,臣民也。春秋亂世,争殺繁多,不能備載。孔子纂修,以明王法,必上下弑殺,有關國事,乃書以謹之。兩下相殺 注 ,乃私鬥之事,不關王跡,則不志也。 其不地, 據戕繒子地繒。 于蔡也。 據在陳當有入文。諸侯君其竟内,越竟失國,故不爵;在陳,則當地。

九月,丁卯,子同生。 同者,莊公名。此定説也。《春秋》凡成君之名通不見經,疑因同生乃名同,故爲指其事,不爲君名也。 疏 内大事例日。

疑, 同生,則可疑也。雙生,其狀貌長幼易疑惑也。《禮説》:文家據已見,以先生爲兄,後生爲弟;質家據本意,以先生爲弟,後生爲兄。《論語》:「周有八士:伯達、伯适、仲突、仲忽、叔夜、叔夏、季隨、季 。」謂四乳雙生也。故 據二傳,莊公名同。或因其同生,命名同,然乃三月已後之名,初生之同,固非名也。 志之。 據般、赤生不志也。外君在,稱世子。不稱世者,凡世子明其得立,無所起,故不言世也。《禮》:子生三月,父乃名之,以名告于山川。此生而曰同,知同非名也。傳曰:「葬而後舉諡。」知不預名之也。又「臣不名君」,未成君,乃名之。使此「同」爲莊公正名,經當諱之言子生,不得名也。 疏 杜預《春秋釋例·母弟》篇云:「傳稱季友文姜之愛子,與公同生,故以死奉般,情義相推。攷之于《左傳》,有若符合節也。」按:杜所引「傳」,未詳何書。《史記》以季子母爲陳氏,《左傳》以季子爲文姜所生。當是文姜生,而使陳女母之也。 時曰:「 與《左傳》同。《魯世家》:「六年,夫人生子,與桓公同日,故名之曰同。」 同乎人也。」 謂季友同生,故命名一爲同,一爲友。一説與桓公同日。

冬,紀侯來朝。 不月者,前爲成宋亂也。 疏 紀二朝,二年及此是也。

七年 此年缺秋、冬文,與四年相起。焚咸丘與狩郎相起,穀、鄧來朝與宰渠、伯糾來聘相起。

春,二月,己亥,焚咸丘。 「焚咸丘」與「狩于郎」相起,文如以火獵也。春月非其時,書以譏非禮。

其不言邾咸丘, 與《公羊》同,知此説有本。 何也? 據「城邾葭」,言邾也。 疏 凡不繫國,皆邾者,近邾也。近之,固可不繫。 疾其以火攻也。 以火攻邑,則傷人甚多,故不繫國,託之如内地田獵,焚而取之者然,以與狩郎相起。「廏焚。子退朝,曰:『傷人乎?』不問馬。」貴人賤畜之道也。 疏 不繫邾,内地也。日者,明非内地也。諱其以火攻,不能以伐見,故曰不繫國,知爲邾邑。

夏,穀伯綏來朝,鄧侯吾離來朝。 穀古爲内邑,則穀,近内之亡國食采邑者,與 注 郜、郕已亡,猶有郜子、郕伯同。非青州國,不來朝。鄧内雖不見,然以穀推之,知非楚滅之鄧也。 疏 據《年表》「莊公十六年,楚伐鄧,滅之」,與《左傳》同,知此鄧侯非楚滅者,與前會鄧之鄧同名異地。

其名,何也? 據滕、薛不名。 失國也。 失國在春秋前。猶言朝者,食采邑。《春秋》繼絶存亡,不許以絶之辭也。 疏 據《年表》,豫州鄧,莊十六年乃滅于楚,知非此鄧侯。 失國則其以朝言之,何也? 據失國不葬,不得朝也。 嘗以諸侯與之接矣。 二國先爲魯屬。盟會之事,屬國同在 注 。 雖失國,弗 注 損吾異日也。 《公羊》:「貴者無後,待之以初。」按:寓公得以諸侯禮終其身,示不以盛衰異志也。《論語》:「故舊不遺,則民不偷。」 疏 《春秋》外屬國于魯不言朝。又滅國不言朝。《春秋》編年,四時足而後爲年;四時不足,不成年之辭也。四年于天王聘下去秋、冬,此年于亡國朝下去秋、冬,天子下聘爲王之衰,亡國朝爲朝之重。罪人不討而朝聘之,是無天之世,故去二時,以明失討。天王初見,則去秋、冬,諸侯終朝,亦去之,又以終始見義也。

八年

春,正月,己卯,烝。 日者,祭,國之大事也。常事不書,爲下再烝乃書。

烝, 時祭獨見烝名。 冬事也。 《王制》:「天子諸侯宗廟之祭,春曰礿,夏曰禘,秋曰嘗,冬曰烝。」 春興之, 以周正言之則爲春。 志不時也。 于周正言烝,明子月仲冬,用夏正則爲冬。田獵、祭祀從夏正。「不時」謂子月宜改爲春。周祭禮不分四時,《春秋》乃定爲天子四時祭,諸侯二時祭也。 疏 此與言春、言狩、三月首事,皆以明用夏正之意。

天王使家父來聘。 來聘者,謀婚于紀也。 疏 家父者,王子也。家,字。父,男子美稱。《詩》有「家父」。一説以「家」爲采、氏,天子大夫也。聘已失禮,聘桓尤非。三聘志,以譏天王也。

夏,五月,丁丑,烝。 禮無再烝,言再烝,非烝也,譏僭天子禮也。不可言礿,故言烝,以辟僭天子。

烝,冬事也。春夏興之, 《王制》:「諸侯礿則不禘,禘則不嘗,嘗則不烝,烝則不礿。」既已烝矣,不應再舉礿祭。烝而後礿,以諸侯僭天子之禮。僭天子不可言,故言烝,以明烝則無礿也。 黷祀也, 僭不可見,故言烝,以爲黷祀。黷祀可言,僭天子不可言也。 志不敬也。 《禮》曰:「祭不欲數。」數則黷,黷則不敬,謂此也。魯人行之,爲依時制,《春秋》定禮,乃譏之也。

秋,伐邾。 不言其人,諱之也。

冬,十月,雨雪。 劉子云:「時夫人有淫齊之行,而桓有妬媢之心,夫人將弑,其象見也。桓公不寤,後與姜氏如齊而弑 注 死。凡雨,陰也,雪又雨之陰也,出非其時,迫近象也。」 疏 周十月,今八月,非雨雪之時。此爲異矣,雨月者,記時不當雪。此不爲例者,歸入記時類。

祭公來,遂逆王后于紀。 《公羊》:「祭公者,天子之三公也。」《春秋》天子三公經見二人,周公、祭公是也。以爲一公留守。王臣稱公,氏祭,監者字,祭伯、祭仲、祭叔,皆監也。以氏祭起王臣,以字知爲大夫。

其不言使焉,何也? 據王臣例言使。 疏 《公羊》以爲「婚禮不稱主人」,《傳》不同之者,「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稱主人也。 不正其以宗廟之大事 取后以奉宗廟之祀,繼萬世之後,是爲大事。 即謀于我, 不行六禮于紀,而取決于魯。天子嫁女,使諸侯主之。不與卑者爲禮,且不使女以尊臨夫。娶后以承宗廟,天子當自主,今使魯主之,是嫁女之禮,非娶后之正。卑賤主昏,非禮。 疏 《公羊》「成使乎我也,使我爲媒,可則因是往逆」,是也。 故弗與使也。 以魯爲主,則祭公從魯決事,不以王命制也。 疏 《左傳》以爲禮,《傳》弗與使者,《左》自天子不與諸侯交禮言之,《傳》自不早聘定,全由魯問名、納徵,遂迎之。事出一時,議其率略,非有異同。 遂,繼事之辭也。 遂者,因至魯乃有逆后事。是以魯主其事,祭公來聽命,非王所專也。皆以釋不言使。 其曰遂逆王后, 據夫人逆言逆女。 故略之也。 據劉夏言逆王后,因過我,略之,知此亦略之。在紀不言女也。 疏 故字衍文。 或曰: 此説同《公羊》。《公羊》云:「王者無外,其辭成矣。」 天子無外, 據逆夫人。在女國言女,入夫國稱夫人,有内外之辭。 王命之則成矣。 諸侯有入境不入境之分,王者一統,不分内外。王既有命,紀人亦當王后稱之,不必入王畿之境,乃可言王后。諸侯之尊,不出竟,不入國,不得稱夫人。二説釋稱王后也。

九年 《年表》:「秦出公元年。」

春,紀季姜歸于京師。 如專行者,譏不親迎。 疏 《左傳》:「凡諸侯之女行,唯王后書。」

爲之中者, 謂魯主婚。 歸之也。 劉夏逆,不言歸。此以魯主婚乃言。此亦如專行之辭,以逆者,微也。禮天子不親迎,至女父之國,猶當親迎于郊,《詩》所謂「親迎于渭」是也。此言歸,不以祭公終其事,明天子當親迎,非但使人而已。

夏,四月。

秋,七月。

冬,曹伯使其世子射姑來朝。 曹,百里國,卒正也。稱伯者,避方伯也。敘首者,同姓國,大于滕。 疏 此與齊世子光皆以明世子之禮。《周禮》:諸侯世子「以皮幣繼子男」之後。世子稱孤,所謂「大國之孤」,孤,世子與大國之卿也。

朝不言使, 據諸侯曰朝,大夫聘乃言使。 言使非正也。 此曹世子代政自來朝。由父使,因其父尚存,如後世内禪之事,追繫其事于父,故言使也。《左氏》曰:「稟命則不威,專命則不孝。」此世子不可以代政 注 也。 疏 此書曹朝之始。 使世子伉諸侯之禮而來朝, 伉者,用諸侯禮。曹伯來言朝,其子來,驕伉,用其父之禮,是二君也。曹世子雖下其君一等,亦不得言朝也。 曹伯失正矣。 惟名與器不可以假。國無二君,老病,使其子代政,僭用君禮。言使,譏曹伯。 疏 《公羊》:「《春秋》有譏父老子代從 注 政者,未知其在齊與?在曹與?」 諸侯相見曰朝。 曹伯來言朝。 以待人父之道待人之子, 據王世子言會,不待以其父之禮,父子猶君臣也。曹臣僭用君禮,魯當正之,不許用朝禮。今不爾也。 以内爲失正矣。 君子以禮自處,亦以禮處人,射姑伉禮不能正,内失正也。 疏 《左傳》:「賓之以上卿,禮也。」禮謂當以卿禮待之,而書來朝,知僭用君禮矣。 内失正, 不使人己皆失。 曹伯失正, 孝子揚父美,不揚父惡。來朝信邪命,成父之惡也。 世子可以已矣, 不信邪命而從道義,《春秋》之大義也。 則是放命也。 據「臣子大受命」。專命、廢命皆譏。許不朝,是方命也。《尚書》「方命」。 疏 放同方。 尸子曰:「夫已,多乎道。」 此譏曹世子從邪命,揚父惡,不合于道也。已則放命,嫌于棄命。然《春秋》信道不信邪,能已,則雖有放命之嫌,而有信道之美,故曰「夫已多乎道」。 疏 劉子引孔子曰:「良藥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故武王諤諤而昌,紂嘿嘿而亡。君無諤諤之臣,父無諤諤之子,兄無諤諤之弟,夫無諤諤之婦,士無諤諤之友,其亡可立而待。故曰:君失之,臣得之;父失之,子得之;兄失之,弟得之;夫失之,婦得之;士失之,友得之。故無亡國、破家、悖父、亂子、放兄、棄弟、狂夫、淫婦、絶交敗友。」按:《國語》「違而道」、「從而逆」,不從亂命,義與此同。

十年

春,王正月,庚申,曹伯終生卒。疏 《曹世家》:「桓公五十五年卒,子莊公夕姑立。」

桓無王,其曰王,何也?正終生之卒也。 傳曰:「夷狄不言正不正」,「簡之也」。《春秋》大夷與小國同禮。内屬國不言正不正,亦簡之。曹居卒正之首,猶可援次國之例,故一見日以起其例。此《春秋》禮待升降。以下不日者,復其卒正之例。

夏,五月,葬曹桓公。 月葬者,卒正之首。明小國亦五月葬,特著五月以明之。 疏 卒正桓世不卒葬,此卒葬者,曹,卒正首也,故特卒葬。曹亦一見例也。

秋,公會衛侯于桃丘,弗遇。 弗遇起下戰有衛也。 疏 桓會皆月。時者,内邑。

弗遇者, 據「不期而會曰遇」,會不言「弗遇」。 志 據不遇不志。 不相得也。 據遇者志相得。 弗, 據沙隨言不見公。 内辭也。 弗猶不也。外言不者,可已之辭。弗者,己不欲之。

冬,十有二月,丙午,齊侯、衛侯、鄭伯來戰于郎。 《左傳》以此戰鄭爲主,「我有辭」,故不稱侵伐。

來戰者, 據戰不言來戰。 前定之戰也。 據言來,盟前定。盟前定,結日戰,無詭詐也。 内不言戰, 據内敗外不言戰。 言戰則敗也。 據内勝言敗,則言戰是内敗也。親者諱敗,不諱敵,故言戰諱敗。 不言其人, 據戰當目公大夫,敗外皆言公大夫。 以吾敗也。 據乾時及敗不言公,内敗諱言其人,故不出主名。 不言及者, 據「來輸平」不言及。 爲内諱也。 言人,内及外之辭。因敗,不使内主之。前定戰謂結日戰也。結日而敗,辱深,故不言人,不言及。非前定,則或不言及,或言及。詐敗辱淺,諱亦淺。此總傳諸戰敗。

十有一年 《年表》:「曹莊公元年。」

春,正月,齊人、衛人、鄭人盟于惡曹。 已勝而盟,謀再伐也。稱人,貶之。用師踰年,更謀伐人國,惡之,故貶。月者,謹之。惡曹,内地也。

夏,五月,癸未,鄭伯寤生卒。疏 《鄭世家》:四十三年,莊公卒。太子忽立,是爲昭公。

秋,七月,葬鄭莊公。 未及時而葬。嗣子弱,將有失國之事。不及時者,嗣子弱;過時者,多爲國有禍難。

九月,宋人執鄭祭仲。 祭者,采也,王畿邑。天子三公食采,祭公是也。爲監于外,皆用是采以起爲王臣,否則不顯著,如祭伯、祭仲、祭叔是也。仲者,字。傳:「天子之 注 大夫不名也。」《王制》:天子大夫爲監于方伯之國,國三人。鄭,方伯國。祭仲,天子大夫爲監者,故不名而氏采,與王臣同也。 疏 月者,謹之也。

宋人者, 據微不執尊,稱人,討賊辭。 宋公也。 據兩下殺猶不志,知宋公也。 其曰 注 人,何也? 據是公宜言公。 貶之也。 據卑稱人,上爵公,貶之也。執人臣以易其君,大惡也。盡奪其爵,使從微者辭,不地于宋也。月者,謹之也。 疏 按:祭仲監者,故《左傳》以爲祭封人。不名者,天子大夫不名,如内之單伯,無論美惡往致,皆稱單伯是也。《公羊》以祭仲爲行權,由祭仲之不名而生,因欲解其不名,故以爲賢。後師誤説,當以傳爲正。

突歸于鄭。 劉子云:「鄭突劫相祭仲而逐兄昭公代立。」

曰突, 據嫌猶當氏國。 賤之也。 據挈之與失嫌同辭。《春秋》挈者至賤,無繫屬也。賤之謂賊,天下皆得討之,無所容留也。 曰歸, 據嫌篡辭,當言入也。 易辭也。 據挈,知非善辭。入内有拒,歸内無拒,知易辭也。 祭仲易其事, 祭仲執言歸不言入,是得仲而國無拒者。 權在祭仲也。 祭仲立突而國無難者,權下移也。劉子云:「上下相虧,猶水火相滅,人君不察,臣下大盛 注 ,則私門盛而公家毀。」「筦子曰:『權不兩錯,政不二門。』故曰:『脛大于股難以步,指大于臂難以把。』本小末大,不能相使也。」 疏 《鄭世家》:莊公娶鄧,「生太子忽」,「又娶宋雍氏女,生厲公突。雍氏有寵于宋。宋莊公聞祭仲之立忽,乃使人誘召祭仲而執之,曰:『不立突,將死。』亦執突以求賂焉。祭仲許宋,與宋盟。以突歸,立之。」 死君難,臣道也。 據褒孔父也。劉子云:「賢臣之事君也,受官之日,以主爲父,以國爲家,以士人爲兄弟。故苟有以安國家、利人民者,不辟其難,不憚其勞,以成其義也。」 疏 按:臣食君食,當死其事也。曰君難者,明無與國存亡之義也。許仲不死者,惟仲存則國存,仲亡則國亡,國重君輕,易君存國。傳以二君争立,君難非國禍。仲卽死,宋不能滅鄭,有死君之道,非存國之比也。 今立惡而黜正, 據荀息立不正,能死,猶許之。言惡正,盡其事以罪之。 惡祭仲也。 貪生忘義,逐君求榮。言歸,所以歸惡于仲。 疏 劉子云:「孔子曰:『可以適道,未可與權也。』夫非知命知事者,孰能行權謀之術?夫權謀有正有邪,君子之權謀正,小人之權謀邪。夫正者其權謀公,其盡心也誠;彼邪者好私尚利,故其心也詐。夫詐則亂,誠則平。是故堯之九臣誠而興于朝,四臣詐而誅于野。」

鄭忽出奔衛。 不言鄭子者,以子伯非爵,嫌同小國子伯並稱,故鄭在喪通不稱子。不言世子忽,嫌于初死之稱。下稱世子,不嫌也。此稱忽,亦辭窮也。 疏 《鄭世家》:「昭公忽聞祭仲以宋要立其弟突,九月辛亥,出奔衛。己亥,突至鄭,立,是爲厲公。」

鄭忽者,世子忽也。 據言鄭世子忽,復歸也。 其名, 據下言世子。 失國也。 據失國名。權移祭仲,不能保其宗廟,名以罪之。

柔會宋公、陳侯、蔡叔,盟于折。 蔡叔者,蔡侯封人也。稱叔者,使與季相起,明兄終弟及之義。凡經稱叔,皆及立之正辭也。此叔非蔡侯之弟與?《春秋》凡稱叔、季,皆爲君者。下季入爲君,此稱叔,知是蔡侯也。生不稱君,死不稱公。蔡,不純以中國禮待之。

柔者何? 據不氏。 吾大夫之未命者也。 未命,未受爵命于天子。「次國三卿」,「一卿命于其君」者爲未命。小國三卿皆君命,故小國大夫皆不氏。

公會宋公于夫鍾。 不月夫鍾,内地。突立,宋求賂不已,鄭以魯成宋亂,賂魯爲之解,故爲此會。

冬,十有二月,公會宋公于闞。 在内月者,謹一年再會。闞,内邑。再會爲商鄭賂也。

十有二年 《年表》:「鄭厲公元年。」

春,正月。

夏,六月,壬寅,公會紀侯、莒子,盟于曲池。 紀稱侯,本爵也。盟拒齊也。

秋,七月,丁亥,公會宋公、燕人,盟于穀丘。 宋求賂不已,公故往會于宋地。燕人,略之。盟爲紀燕求和于齊也。 疏 《地理志》東郡 注 下南燕,班氏曰:「南燕國,姞姓,黄帝後。」地與句須近。

八月,壬辰,陳侯躍卒。 不葬者,不立公子完。完賢,不立,使後奔齊,爲田氏。林後繼立,皆以兄弟相繼也。 疏 《陳世家》:厲公七年卒,「立中弟林,是爲莊公」。經不書葬,故不見厲公之諡,故《世家》誤以厲爲佗,改躍之諡爲利也。

公會宋公于虚。 爲鄭平也。虚,内邑,故不月。

冬,十有一月,公會宋公于龜。 在内月者,謹一年再會。龜,内地。二年之中,二盟四會,乃與鄭伐宋。悉書盟會,以交惡之也。

丙戌,公會鄭伯,盟于武父。 劉子云:「鄭伯突篡兄而立,公與相親,長養同類。」 疏 宋不許鄭平,公怒,與鄭盟,約伐宋。

丙戌,衛侯晉卒。疏 《衛世家》:宣公「殺太子伋」,「以子朔爲太子。十九年,宣公卒,太子朔立,是爲惠公」。

再稱日, 據上已見。日、時可相蒙。 決日義也。 明晉正也。前因衆立,以見不以賢之義。此乃日,以明得正。董子説:立晉爲善,以其正。 疏 二事同例日,不日,嫌蒙上;日之,以明凡例日皆日。一日二事,則異日書之。此亦一見例。

十有二月,及鄭師伐宋。丁未,戰于宋。 公與鄭伐宋。小不和而戰,魯敗焉。 疏 經戰地宋,是明與鄭戰也。《公羊》以爲「嫌與鄭人戰」者,同伐而自相戰,恥事,故辟之,如與宋戰之辭也。《左傳》:「遂帥師伐宋,戰焉宋,無信也。」「焉」當爲「于」,説詳《左傳補證》。三傳同以爲戰于宋也。

非與所與伐戰也。 據地宋,知與鄭戰。 不言與鄭戰, 據與鄭戰當出鄭,故《公羊》辟之,以爲如與宋戰。 恥不和也。 《左傳》以爲無信,是也。方與鄭結盟伐宋,至宋而自相戰,師克在和,故諱言鄭也。 於伐與戰, 據伐宋,戰宋,内與鄭戰,非與宋戰。 敗也。 據下言戰,由外言之,故並言敗。此内與鄭戰,内無與國,則言戰爲敗,不由外言。 内諱敗, 爲親者諱敗。内獨與戰,故主内。 舉其可道者也。 可道者,戰不諱也。傳曰:「言戰則敗也。」

十有三年 《年表》:「衛惠公元年,陳莊公元年。」

春,二月,公會紀侯、鄭伯。己巳,及齊侯、宋公、衛侯、燕人戰,齊師、宋師、衛師、燕師敗績。 經外戰當地,此不地者,《公羊》謂戰于内,是也。《傳》以爲戰于紀。《左氏》以爲「後也」,説者遂以爲三傳各異。案:是時紀、齊爲深讐,鄭與宋爲賂搆兵,魯居其間,助紀、鄭伉齊、宋,齊、宋因連兵伐紀。紀師至,魯會紀、鄭,亦合伐宋,因戰于内。齊志在滅紀,宋志在報鄭。齊、紀急而宋、鄭緩,故經先紀于鄭,先齊于宋。《左傳》言後者,以此事由鄭主謀,而後書鄭之義。《傳》以爲于紀者,爲後因紀事而戰,故以紀小國,序于鄭之上,爲紀事戰,故不地内。使果戰于紀,自當以地紀。三傳本同,各就一端言之,遂致參迕。

其言及者, 據言戰主外。紀、鄭不及齊、宋大國。 由内及之也。 以在内戰,故下言及。公會戰于外,不言及。《春秋》由尊及卑,今由卑及尊。尊内,故從内言及。 其言戰者, 據及主内。戰于宋,敗辭。内不言戰。 由外言之也。 以紀主戰,故言戰。自主戰,乃直敗,辟主兵,故下云戰于紀也。 戰稱人, 據燕人略之不爵。 敗稱師, 據燕不爵,亦無師。 重衆也。 盟、戰序人,微者也。從大國,則有徒衆;從同言師,傷其所害者衆。 其不地, 據内戰例地。戰于郎,猶地。 于紀也。 鄭君説紀當爲己。據言戰紀先鄭,以紀爲主,爲紀事戰于紀之辭。辟在内,如戰于紀國城下,故不地也。 疏 同時紀、齊、宋、鄭,皆有侵伐,經無明文,故説者互異。《公羊》以後日爲恃外。恃者亦以外爲主。魯,居間之人,被兵,故不地也。

三月,葬衛宣公。 劉子云:衛宣公取其太子伋妻,生壽及朔。殺伋及壽,立朔爲太子,是爲惠公。亂及三世,至戴公乃定。 疏 月者,方伯正例。立朔不危之者,下已見于經。

夏,大水。 劉子云:占與元年同。

秋,七月。

冬,十月。

十有四年

春,正月,公會鄭伯于曹。 尋武父之盟也。魯與鄭和,齊與宋和。

無冰。 劉子云:「周春,今冬也。先是連兵 注 鄰國,三戰而再敗也,内失百姓,外失諸侯,不敢行誅,鄭伯突篡兄而自立,公與相親,長養同類,不明善惡之罰也。」 疏 「一曰水旱之災,寒暑之變,天下皆同。故曰無冰,天下異。」天下異者,「桓公殺兄弑君 注 ,外成宋亂,與鄭易田,倍畔周室。」

無冰, 劉子云:「視不明,用近習。賢者不進,不肖不退。百職壞,庶事 注 不從。其過在政教舒緩。」 時 正例,過時無冰乃志。成二月志。 燠也。 劉子云:「無冰,恒燠也。小燠不書,無冰然後書,舉其大者。」

夏五,鄭伯使其弟禦來盟。 鄭伯,厲公也。公前與盟武父,今又來尋盟,譏公長養同類。

諸侯之尊,弟兄 注 不得以屬通。其弟云者,以其來我,舉其貴者也。 再傳者,鄭爲次國也。小國無兄弟之稱。 來盟, 據聘盟先舉聘。 前定也。 據聘盟,聘後舉盟,從聘生事。此來即盟,明前定,不再聘。 不日, 據前定戰猶日。 前定之盟不日。 前定戰日,其正盟日以謹信。前定信辭不日,如桓盟。 孔子曰:「聽遠音者,聞其疾而不聞其舒。 記聞,耳治也。疾舒猶緩急。聲緩難聽。 望遠者,察其貌而不察其形。」 記見,目治也。貌謂行立,形謂美惡,不能見其細微。 立乎定、哀, 孔子所見之世。 以指隱、桓, 所傳聞之世。 隱、桓之日遠矣。 聞見皆有所窮。孔子因史立義,世遠,聞見難盡。凡大事人所素知,不能有疑。細微事實,人罕傳聞。史册記載,直録經文,别無傳注,故有久而失傳之事。不知其事,則不敢削其文。故《春秋》大事,諸記並同。至于細微,則各以己意相測,實皆在傳疑之例。説詳《傳疑表》。 夏五, 據當有月。 傳疑也。 日月在舒形之例。凡有疑難,非聞見可定,故闕之也。 疏 此史文脱誤之疑。《論語》:「君子于其所不知,蓋闕如也。」又曰:「吾猶及史之闕文也。」傳疑以起傳信也。

秋,八月,壬申,御廩災。乙亥,嘗。 劉子云:「御廩,夫人八妾所舂米之藏,以奉宗廟者也。時夫人有淫行,挾逆心,天戒若曰:夫人不可以奉宗廟。桓不寤,與夫人如齊,夫人譖于齊侯,齊侯殺桓公。」

御廩之災不志, 據藏祭米廩所害小。 此其志,何也? 問筆意。 以爲唯未易災之餘而嘗 據下書嘗。唯同惟。 可也。 據不嘗則不志,知以嘗事志可者。傳推其意,以爲惟以嘗乃可志也。 志,不敬也。 宗廟之祭,祭器有災,宜易之,如牛有變,改卜牛也。 疏 志以明其不敬,故志災嘗也。 天子親耕以共粢盛, 《祭義》曰:「古者天子爲藉 注 千畝,冕而朱紘,躬秉耒;諸侯爲藉百畝,冕而青紘,躬秉耒,以事天地、山川、社稷、先古 注 ,以爲醴酪粢盛,于是乎取之,敬之至也。」 王后親蠶以共祭服。 劉子云:「王后親織玄紞,公侯之夫人加之紘、綖,卿之内子爲大帶,命婦成祭服,列士之妻加之朝服,自庶士以下,皆衣其夫。」 國非無良農工女也,以爲人之所盡事其祖禰,不若以己所親者也。 《祭統》:「天子親耕于南郊,以共粢盛。夫人蠶于北郊,以共純 注 服。」「天子、諸侯非莫耕也,王后、夫人非莫蠶也。身致其誠信,誠信之謂盡,盡之謂敬,敬盡然後可以事神明,此祭之道也。」 何用見其未易災之餘而嘗也? 據踰四日,能易米。 曰:甸 甸師,掌田之官。 粟而内 注 之三宫, 天子六宫,故諸侯三宫,九女所居也。禮:三宫,中爲高宫,始封君夫人所居,以下左右姑居東宫,婦居西宫,以此相推。《祭義》:「布于三宫夫人、世婦之吉 注 者,使繅。」 三宫米而藏之御廩。 劉子云:「御廩,夫人八妾所舂米之藏以奉宗廟者也。」 疏 董子云:諸侯大國立「一夫人、一世婦、左右婦、三姬、二良人」,共九也。八妾者,世婦一、左右婦二、三姬、二良人,八也。 夫嘗,必有兼旬之事焉。 據從卜日已後,修祭物也。兼旬,二十日以外視牲。舂米有旬日之事,畢乃齊,散齊七日,致齊三日,又得旬也。 疏 劉子云:「齊者,思其居處也,思其笑語也,思其所爲也。齊三日乃見其所以爲齊者。祭之日,將入户,僾然若有見乎其容;盤旋出户,喟然若有聞乎歎息之聲。先人之色,不絶于目;聲音咳唾,不絶于耳;嗜欲好惡,不忘于心。則是孝子之齊也。」 「壬申,御廩災,乙亥,嘗」, 四日不能易御廩米。 以爲未易災之餘而嘗也。 故志災以起之。主書者,災餘當易,如改卜牛也。耕籍粟掌于甸人,臨祭乃舂,藏御廩。然則御廩所容少,故不志災也。

冬,十有二月,丁巳,齊侯禄父卒。 據《左氏》,莊二十七年,桓伯乃受命,經僖、襄皆敘宋公上,待以二伯之禮。後世因有齊僖爲小伯之説者,蓋《春秋》本因齊桓以齊爲伯,經固宜有一定之制,若有升降,則學者疑不能明,故終《春秋》之世,齊皆有伯辭,不止桓公一世也。 疏 《齊世家》:「三十三年,僖公卒,太子諸兒立,是爲襄公。」

宋人以齊人、蔡人、衛人、陳人伐鄭。 宋求賂不得,又敗于紀,故伐之。人者,君也,貶稱人。

以者, 據紀、虞主兵不言以。 不以者也。 據義兵不言以,鄭突篡兄自立,宋實主之,賂不入而伐鄭。使宋主之者,討不以罪也。言以者,責四國助宋討賂。皆君也,人者略之也。 民者,君之本也。 《孟子》曰:「民爲貴,社稷次之,君爲輕。是故得乎丘民爲天子。」劉子云:「君臣于百姓,互相爲本,如循環無端。」 疏 《筦子》曰:「君人者,以百姓爲天,百姓與之則安,輔之則強,非之則危,背之則亡。」 使人以其死,非正也。 劉子云:「天之生人,非爲君也;天之立君,非爲位也。夫爲人君,行其私欲,不顧其人,是不承天意,忘 注 其位之所宜事也。如此者,《春秋》不與能君而夷狄之。」

十有五年 《年表》:「齊襄公元年,秦武公元年。」

春,二月,天王使家父來求車。疏 例時,月者,謹之。

古者諸侯時獻于天子,以其國之所有, 「職方氏制其貢,各以其所有。」 故有辭讓,而無徵求。 諸侯時獻天子,于獻時,禮辭之,故但有辭讓之事,無所徵求。言此者,《春秋》貴讓也。 求車,非禮也。求金,甚矣! 《荀子》:「天子不言多少,諸侯不言利害,大夫不言得喪,士不通貨財,有國之君不息牛羊,錯質之臣不息雞豚,冢卿不修幣,大夫不爲場園,從士以上 注 皆羞利而不與民争業,樂分施而恥積藏。故民不困財,貧窶者有所竄其手。」「多積財而羞無有,重民任而誅不能,此邪行之所以起,刑罰之所以多也。」

三月,乙未,天王崩。 不葬者,天王以不葬爲正也。「天子七月而葬」。三月崩,九月以前,邾、牟、葛來朝,當在未葬之時,故貶之也。 疏 《周本紀》:「桓王二十三 注 年崩。子莊王佗立。」按:桓王三聘,桓一求一伐,禮樂征伐自天子出也。

夏,四月,己巳,葬齊僖公。 二伯日葬,正也。成以下齊失伯,以不日見之。

五月,鄭伯突出奔蔡。疏 《鄭世家》:「厲公四年,祭仲專國政。厲公患之,陰使其壻雍糾殺之。」「祭仲反殺雍糾,戮之于市。」「夏,厲公出居邊邑櫟。」月者,謹之。

譏 據「諸侯不生名」,名者,誅絶之罪。譏當爲誅字之誤。 奪正也。 奪正謂突奪忽國。

鄭世子忽復歸于鄭。疏 《鄭世家》:「祭仲迎昭公忽,六月乙亥,復入鄭,即位。」

反正也。 稱世子,明正也。言復歸,反之也。言復,通王命也。

許叔入于許。 許已滅矣,如有國之辭者,存許也。 疏 據《左傳》,隱十一年,鄭入許,許莊公奔衛,「鄭伯使許大夫百里奉許叔以居許東偏」。今因鄭亂,許叔遂復許國也。

許叔, 據以國氏言字。 許之貴者也 據紀季、蔡季同。諸侯繼立,凡以子繼父者,稱子;以弟繼兄者,稱叔、季,兄終弟及之正辭。稱許叔,明其以弟繼莊公之位也。 莫宜乎許叔。 據以弟繼兄,得禮之正。 其曰入,何也? 據蔡季言歸。 其歸之道,非所以歸也。 據許滅與蔡季歸不同也。許歸正,猶以入言之者,《春秋》于嫌得者見不得,入許叔而諸侯之正不正視此矣。 疏 蔡季内有臣下之迎,外有諸侯之助,歸國繼立,其辭易也。許叔内無君命,外無與國,許民已爲鄭守,乘機應變,入而有之,其辭難,故曰入也。人多許叔之功,《春秋》惡專地、私自攘據。雖復國,以入言,明不許也。稱叔以起其貴,有宜道。

公會齊侯于蒿。 前與齊戰,僖公時事也。襄公立,乃求好焉,故爲此會。 疏 不在月内。

邾人、牟人、葛人來朝。 牟、葛,魯屬。邾在牟、葛之上,以後進爲卒正也。來朝,君也;人者,天王喪,尚在未葬期内而來朝,故貶之也。傳曰:「天子無事,諸侯相朝,正也。」 疏 《地理志》泰山郡牟下云「故國」,知魯屬也。

秋,九月,鄭伯突入于櫟。 櫟,鄭之大邑。突入之後,終逐昭公。 疏 《鄭世家》:「秋,鄭厲公因櫟人殺其大夫,遂居之。」月者,謹之。

冬,十有一月,公會宋公、衛侯、陳侯于袲,伐鄭。 《公羊》宋公上有齊侯。 疏 《鄭世家》:「諸侯聞厲公出奔,伐鄭,弗克而去。宋頗與厲公兵,自守于櫟,鄭以故亦不伐櫟。」月者,謹之。

地而後伐, 據伐者不先地。 疑辭也, 先地,次也。伐、救皆不地。次言地,次是不進兵而託于救伐,是有所疑沮。 非其疑也。 諸侯伐鄭者,助突也。不言納突,作爲討突之辭。討賊不進,故非之也。自此以後,敘鄭事略。

十有六年 《年表》:「周莊王元年,衛黔牟元年,鄭昭公元年。」 疏 桓十七年,高渠彌弑昭公;十八年,齊侯殺子亹,子儀 注 繼立。桓 注 十五年至莊十五年,突乃入鄭,經皆不書,《公羊》以爲「末言爾」,是也。凡不見經事,皆于年下據《年表》書之,以明經之削例。

春,正月,公會宋公、蔡侯、衛侯于曹。 蔡、突黨,謀納厲。 疏 《年表》:「公會曹,謀伐鄭。」

夏,四月,公會宋公、衛侯、陳侯、蔡侯伐鄭。 曹會衛在蔡下。此何以衛在陳上?衛、陳、蔡三國同稱侯,次序無定,因無定以起上下之有定。蔡自從楚後狄之,楚會皆在陳、衛上,夷之也。 疏 月往爲近。桓出皆月。

秋,七月,公至自伐鄭。 致而月,危于致唐,因下外薨。

桓無會,其致何也? 據桓十五會而十月,同爲不致。 危之也。 此後濼會公遂不反,故于此危之。 疏 桓會不致,惟致二事:盟唐以其遠致,此以外會之終而致之。下有盟,皆爲齊事矣。

冬,城向。 向,舊城,爲莒所取。今取于莒,故城之。伐莒不言,諱之。

十有一月,衛侯朔出奔齊。疏 《衛世家》:「左右公子不平朔之立也,惠公四年,左右公子怨朔之讒殺前太子伋而代立,乃作亂,攻惠公,立太子伋之弟黔牟爲君,惠公奔齊。」

朔之名, 據衛侯奔楚不名。 惡也, 《曲禮》:「諸侯不生名。」有可殺之罪,故名。以死待之,與大夫不復見同。 天子召而不往也。 劉子云:「周室多禍」,「衛侯召不往,齊逆命而助朔」。據下王師救衛,助黔牟。

十有七年

春,正月,丙辰,公會齊侯、紀侯,盟于黄。 黄,内地。齊、紀和而盟。 疏 《左傳》:「平齊、紀,且謀衛故也。」

二月,丙午,公及邾儀父盟于趡。 字者,紀存,猶未進之爲卒正,且起儀父即克。 疏 時紀未滅。莊世紀滅,而後邾稱子。

夏,五月,丙午,及齊師戰于郎。 郎,《公》、《左》作奚。《左》以爲此「疆事」。蓋二月方與齊盟于黄,齊方求好于公,無緣此時忽有戰事;以爲疆事,争逐之常,書此以示例。公與齊侯皆不與其事也。 疏 郎,内邑。

内諱敗,舉其可道者也。 傳曰:「爲親者諱敗不諱敵。」謂言戰而已,不言敗也。 不言其人, 齊但稱師。 以吾敗也。 因敗諱言其人。 不言及之者, 不言公、大夫,並不言疆吏。 爲内諱也。 因釋不言其人,兼及不言及也。

六月,丁丑,蔡侯封人卒。 封人生稱叔,葬稱侯,皆一見以示例,因以見《春秋》之待蔡不如陳、衛也。 疏 《蔡世家》:「二十年,桓侯卒,弟哀侯獻武立。」

秋,八月,蔡季自陳歸于蔡。 月者,爲下葬出也。季者,獻武稱季,明貴得立。

蔡季, 據下卒稱獻武,大夫歸而立者當名,不字。 蔡之貴者也。 據蔡侯上稱叔,此稱季,明兄終弟及,與許叔同。 自陳, 據歸或不言自。 陳有奉焉爾。 歸必有所自。無奉不見,有奉,明得助。傳曰:「歸爲善,自某歸次之。」 疏 《左傳》「蔡桓侯卒,蔡人召蔡季于陳」而立之。

癸巳,葬蔡桓侯。 劉子云:周桓王時,蔡侯卒,諡桓侯,有德則善諡,無德則惡諡,故同也。葬稱公,臣子辭。稱侯,見正稱也。《春秋》凡葬稱公,三等諸侯皆同,今不稱公而稱侯,本爵也。謂從臣子辭稱公,而實非公也。 疏 日者,危季歸而後乃葬也。繼嗣不早立,既卒逾月,季乃得歸,危,故日之葬。此一稱侯,餘仍稱公。而《左傳》、《史記》及他書言蔡君者皆稱侯,不以公加之。以諸書皆緣經而出,故經一稱侯,以下皆稱侯也。

及宋人、衛人伐邾。 邾,内屬也。方盟于趡,乃與外大國合兵伐之,内病矣。不言其人,爲内諱也。

冬,十月,朔,日有食之。 劉子云:「是時衛侯朔有罪出奔齊,天子更立衛君。朔藉助五國,舉兵伐之而自立,王命遂壞。魯夫人淫佚于齊,卒弑桓公。」

言朔不言日,食既朔也。 班氏云:「《穀梁傳》曰:『言朔不言日,食二日也。』」

十有八年 《年表》:「鄭子亹元年,蔡哀侯元年。」

春,王正月,公會齊侯于濼。

公與夫人姜氏遂如齊。 劉子云:「將伐鄭,納厲公。遂與夫人如齊。申繻曰:『不可。女有家,男有室,無相瀆也,謂之有禮。易此則敗;且禮,婦人無大故,則不歸。』公不聽,遂與如齊。」 疏 月者爲危公。

濼之會,不言及夫人,何也? 據陽穀言公及夫人。 以夫人之伉, 據尊以及卑不言及,敵也,知以伉。 弗稱數也。 《春秋》夫以及妻,不言及夫人,不以公爲夫也。「弗稱數」,絶其屬也。不及婦,不屬夫,則是非夫人也。劉子云:「絶 注 文姜之屬。」不繫,則賤之,故許討之。

夏,四月,丙子,公薨于齊。 劉子云:「文姜與襄公通,桓公怒,禁之不止,文姜以告襄公。襄公享桓公酒,醉之,使公子彭生抱而乘之,因拉其脅而殺之,遂死于車。魯人求彭生以除恥,齊人殺彭生。」 疏 《齊世家》:「襄公四年,魯桓公與夫人如齊。襄公故嘗私通魯夫人。魯夫人者,襄公女弟也,自僖公時嫁爲魯桓公夫人,及桓公來而襄公復通焉。魯桓公知之,怒夫人,夫人以告。襄公與魯君飲,醉之,使力士彭生抱上魯君車,因拉殺魯桓公,桓公下車則死矣。魯以爲讓,而齊襄公殺彭生以謝魯。」

其地, 據隱、閔皆不地。 於外也。 據言齊也。諸侯卒於封内不地。地皆有所起。卒於外國則地,録其實,謹其變也。内與弑不地。外地者,内地小,不忍質言。外地國辭,不迫近,言以紀變。 薨稱公, 據葬公在下,此公在上。 舉上也。 上謂公也。君子慎終,薨時事皆自主,故言公薨。謂公自薨於此。言君本身正不正者,以薨死者事。葬先言葬,後言公,傳以爲舉下,臣子葬其君,葬在先者。所謂舉下,謂葬爲臣子事,故危子孫,于葬言之矣。傳言此者,明乎生死之際,終始之事,人道之大也。

丁酉,公之喪至自齊。 稱公者,未殯以前以生禮事也。日者,喪自外至,如初喪,故五日乃殯。喪,柩也。 疏 班氏云:「尸柩者,何也?尸之爲言陳也。失氣亡神,形體獨存。柩之爲言究也,久也,久不復變也。《曲禮》曰:『在牀曰尸,在棺曰柩。』」

秋,七月。疏 首時,削之也。此年專敘桓事,四時四記,若不貳事者,傷之也。

冬,十有二月,己丑,葬我君桓公。

葬我君, 據生不稱君,天王不言我也。 接上下也。 「上下」謂君臣也。接謂交舉上下,相接屬也。我,内國辭,猶外舉國也。公爵稱公,上有天子,不純君之義;言君,謂諸侯專治封中,有純君之義。葬言君已葬,乃得申其私恩也。以君繫我,故曰接上下。尊之曰君,親之曰我,尊尊親親,《春秋》之義也。 君弑, 齊人殺而曰弑者,首文姜,妻弑夫也。 賊不討,不書葬, 母以賊稱者,公不言及,先君已絶之如路人,得討也。 此其言葬,何也? 據隱不葬。閔母殺,乃不葬也。 不責踰國而討 踰國,時文姜在齊未歸。討謂討母于齊,言報讐也。 于是也。 于是謂此是也。親喪方至,不責即時討賊,明當殯盡禮,于練時乃討之也。内言孫,奔也。奔得爲討者,緩追逸賊,親親之道也。 桓公 據公上加桓。 葬而後舉諡, 諡,易名之典。桓,諡也,于葬乃以諡稱。 諡所以成德也, 劉子云:「諡者」,「累生時之行而諡之。生有善行,死有善諡,所以勸善戒惡也。諡之言列陳。列其所行,身雖死,名常存,故謂諡也」。又曰:「有德則善諡,無德則惡諡。」 於卒事乎加之矣。 班氏云:「葬乃諡之」者,「諸侯薨,世子告喪于天子,天子遣大夫會其葬而諡之。幼不誄長,賤不誄貴」,故既葬然後舉諡。「人之行始終不能若一,故據其終,始可知也。」卒謂終也。嗣君,未葬稱子某,猶謂「父前子名」也。既葬稱子,即尊之漸。父事已終,子乃不名也。 知者慮,義者行,仁者守,有此三者備,然後可以會矣。 傷無三臣,出會不反,痛之也。又不復讐,故莊不卒大夫也。

補疏 桓公十八年,合二九之數;文、宣、成三公三十八年,合爲七十二之數。

注  田:原脱,據《史記·魯世家》補。

注  雖不:原脱,據《説苑·修文》補。

注  平:原作「成」,據《五經通義》改。

注  殺:原作「弑」,據《穀梁傳》桓公二年改。

注  上:原脱,據鴻寶本補。

注  者:原脱,據鴻寶本補。

注  「經」下鴻寶本有「中」字。

注  「字」上原脱「爲」字,「字」下原脱「之」字,據日新本、鴻寶本補。

注  俘:《左傳》莊公六年同,《公羊傳》莊公六年、《穀梁傳》莊公六年作「寶」。

注  二:原作「元」,據《穀梁傳》隱公二年改。

注  三辭:鴻寶本作「三世異辭」。

注  屢:原作「累」,據《毛詩·小雅·小弁》改。

注  説過:原作「過説」,據《荀子·大略篇》乙。

注  誠:原作「謹」,據《荀子·大略篇》、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紀:《公羊傳》桓公三年同,《左傳》、《穀梁傳》桓公三年作「杞」。

注  之田:原脱,據《白虎通·田獵》補。

注  名:原脱,據《白虎通·田獵》補。

注  其:原作「未」,據《白虎通·田獵》改。

注  曰:原作「田」,據《説苑·修文》改。

注  蟲:原脱,據《説苑·修文》補。

注  六:原作「五」,據《穀梁傳》桓公六年改。

注  虞:原作「漁」,據《禮記·王制》改。

注  豺祭獸,然後田獵:原在「鳩化爲鷹」句下,據《禮記·王制》改。

注  殀夭:原作「夭殀」,據《禮記·王制》乙。

注  「餘」下原衍「以」字,據《穀梁傳》昭公八年删。

注  政:原作「仕」,據《禮記·王制》改。

注  鄭:原作「諱」,據《漢書·劉向傳》改。

注  務:原脱,據《説苑·建本》、鴻寶本補。

注  務:原脱,據《説苑·建本》補。

注  「之」下原衍「來」字,據《説苑·建本》删。

注  鄭:《説苑·指武》作「楚」,此爲廖氏強改以合傳文。

注  得以:原脱,據《説苑·指武》補。「安」下、「尊」下,鴻寶本有「之」字。

注  前:《漢書·五行志》作「是」。據《穀梁傳》,魯取郜鼎在桓公二年,魯、鄭易田在桓公元年,故以廖氏之説爲長。

注  郕:《左傳》桓公六年作「成」。

注  其妻:原作「妾」,據《白虎通·爵》改。

注  「過」下原衍「失」字,據《白虎通·爵》删。

注  匹:原脱,據《白虎通·爵》補。

注  相殺:鴻寶本作「私門殺傷」。

注  與:原在「古」上,疑當屬下,據文意改。

注  在:鴻寶本作「存」。

注  「弗」上原衍「猶」字,據《穀梁傳》桓公七年删。

注  弑:《漢書·五行志》作「殺」。

注  政:原作「故」,據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從:原脱,據《公羊傳》隱公七年補。

注  之:原脱,據《穀梁傳》定公元年補。

注  曰:原作「稱」,據《穀梁傳》桓公十一年改。

注  人君不察,臣下大盛:日新本、鴻寶本作「人君不察,大盛臣下」,《説苑·君道》作「人君不可不察,而大盛其臣下」。

注  郡:原作「國」,據《漢書·地理志》改。

注  兵:原脱,據《漢書·五行志》補。

注  殺兄弑君:原作「弑君弑兄」,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事:原作「人」,據《隋書·五行志》改。

注  弟兄:原作「兄弟」,據《穀梁傳》桓公十四年乙。

注  藉:原作「籍」,據《禮記·祭義》改,下同。阮元《校勘記》云:「『藉』,惠棟校宋本、石經、岳本、嘉靖本、衛氏《集説》同。閩、監、毛本『藉』誤作『籍』。《釋文》出爲『藉』。」

注  古:原作「王」,據《禮記·祭義》、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純:原作「冕」,據《禮記·祭統》、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内:原作「納」,據《穀梁傳》桓公十四年改。

注  吉:原作「祭」,據《禮記·祭義》改。

注  忘:原作「亡」,據《説苑·君道》改。

注  上:原作「下」,據《荀子·大略篇》改。

注  三:原作「四」,據《史記·周本紀》改。

注  儀:原作「嬰」,據《左傳》桓公十八年杜注改。

注  桓:原作「三」,因鄭厲公於魯桓公十五年去位,于魯莊公十五年復位,據改。

注  絶:原作「奪」,據《説苑·辨物》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