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解》所言禮教,即指《儀禮》,與《詩》、《書》、《樂》、《易》、《春秋》合爲六藝。《禮記》爲傳記,出於先師,至《周禮》則爲官職, 如今《 紳》。中多制度,非儀注,以「周官」之名爲正,當爲《王制》立官傳説。或以《周禮》爲經禮,《儀禮》爲曲禮者,誤也。

一、《王制》司徒所掌六禮,即今《儀禮》,專詳儀節,爲上下日用行習通行,凡非司徒所掌者,於《别録》屬制度,不得以禮爲名。《漢書·志》、杜氏《通典》專以儀節爲禮,最得古義。自朱子誤收王禮,近人更毫無區别。 《儀禮經傳通解》誤收王禮,《禮經通例》、《五禮通考》遂以典制之事概名爲禮。 今以儀注爲禮,不用僞「周禮」、「五禮」名目,以合司徒之義。 凡軍制、明堂皆不取之。

一、禮與樂類與《詩》、《書》爲四教,《論語》稱「執禮」。《詩》、《書》屬諷誦,禮樂屬行習,不易之論也。庠序立教,故於士禮爲詳,取其切近,兼以用之者多。若天子、諸侯禮節,則有司存,故詳於卑而略於尊。

一、經傳庠序貴於簡易,十七篇録要起例,本末已備。 邵氏《通論》言之甚詳。 以禮書論,若《開元禮》、《會要》、《儀注》等書,非不詳盡,然何能人置一編,命之肄業?且與各經多寡懸殊,三年通經,豈能過爲煩重?既已通經,經之所無,緣經草創,後世禮官,職掌千百,經文固不出其範圍,何嘗苦於缺略。以十七篇爲不全,乃古文僞説,惟之别經,其事自明。

一、禮有五等差别,經則但録一篇,傳記補其異同,此一篇可作五篇,於《相見》、《覲禮》、《少牢》、《特牲》更即等差以示推比。經言大略,潤澤在人,固不以不收《公冠》爲疑。

一、禮有異名同實,朝聘、會盟、燕享、飲食,名目雖有區分,節儀無大改變,舉一反三,由顯推隱,傳記或示異同,亦如五等差分之例,一篇可作數篇之用,端由善悟。使備録其文,則重複雜沓,反生厭倦 注 之心矣。

一、經不但篇目不備,且每篇亦多互見之例,此篇已詳,於彼從略,既始已詳,則終可推,不可拘無明文,指爲缺典。 如冠無見父及兄弟之文,昏無初見廟及舅姑、賓客之類。 《春秋》之例,貴於比屬,又因疑惑,乃爲明之。凡所易明,皆不再見各篇文,一例即各篇文不全録也。

一、經從簡貴,傳務詳明。《詩》、《書》、《春秋》,其例可推。除本經記傳以外,凡雜見兩戴及他書,皆取附各篇之下。 以《喪服》而論,《大傳》、《小記》、《閒傳》、《服問》、《三年喪問》、《喪服四制》合之本經之傳,是經一,傳、記、問共有七篇。以此推之,是傳記之文當過於經文五倍也。 其非全篇者,亦依類采入 注 。至於事蹟,亦仿《經傳通解》之例於篇末。

一、《左傳》有先經之例,今取吴氏所補《逸禮》篇補篇前,以爲先經起義。 如《釁廟》、《遷廟》補於《祭禮》之前。

一、《左傳》有後經之例,今取吴氏所補《逸禮》篇目補於篇後,以爲後經終事。 如繹祭之類。

一、存附篇。凡事與經不屬者,則依類取其儀節附存之。

一、補儀節。各篇所有關義萬不可所 注 者,則爲補録於後,如祭禮但詳享尸,而祊祭迎主於堂,薦毛血之儀皆無之,有終無始,萬不可缺,則取《禮記》諸文補其儀節。《昏禮》先祖後配,則據《左傳》補之。

一、《禮經》但録綱禮常文,至於臨事不能拘泥。《春秋》藉行事以明王制,多有變化,無一板執。如《王制》、《左》、《國》藉行事以明《禮經》,亦如《春秋》之作。《春秋》無一不本禮而發,特事有常變,文有差互耳。當實引據之,不可斥爲異己。

一、賈子《容經》所謂曲禮威儀,但説一事,不相貫串,先習《容經》,後通《儀禮》,以《儀禮》由《容經》湊而成。 《容經》如小學釋字,《儀禮》則經説。 今既别注《容經》,凡單説一節者歸《容經》,不入此門。

一、後世儀注諸書,多爲禮臣草創,事雖新出,儀可類推 注 ,識者不非之,以爲但得禮意,不外人情。然其草創皆由經推例而出,故十七篇足以盡天下萬世之變禮。叔孫通草朝儀,固不必出舊文也。

一、孔子所作,以《春秋》爲大綱,所謂天子之事,其文皆見《王制》、《儀禮》,皆司徒所掌之儀節,在三公爲所掌一事。凡《春秋》所譏失禮者,皆爲周制。如喪祭、喪娶、喪中用樂、不親迎、喪不三年,與世卿、税畝之類,在周爲通行,在《春秋》爲失禮。而《儀禮》所言,皆與《春秋》合,此爲制作無疑。

一、《儀禮》但説六禮,其有在此外者 注 ,皆係别經説,非《儀禮》之文。如《明堂》、《月令》,《尚書》説,《弟子職》、《胎教》、《禮論》之類,則《孝經》説,皆不在六禮之中。由此推之,總之司徒所掌六禮儀注乃入此。儀注甚繁,舉一以示例,故舉十七篇以統之。

一、《儀禮》經以互文爲大例。凡儀注之文,重言則嫌瑣,不詳則闕略,經則專以互文相起,凡見於此篇者,則彼篇可略,又凡人所知者,皆不言之。如昏之見廟、冠之見母,非無其事,文不備耳。如祭祀,經但有享尸之事,而無祭主之儀,而記則多言祭主,此當由存記文以推補之。

一、《喪服》爲經中要篇,前人多專門相傳,其記最多。今彙輯附以便考尋,凡同者别附存之,以爲異義焉。

一、孔子修《春秋》,據百二十國寶書,則《儀禮》亦從周禮出。《禮運》言得夏時、殷易,蓋以周有文徵也。孔子適周問禮,即録其底本而歸,文則周禮,獻則老聃,《論語》所謂「夏殷不足徵」、「周郁郁」、「吾從周」,《中庸》「今用之,吾從周」。孔子周之臣子,從周何待言,以吾與周對文,明此繼周之義,本可參用二代禮以相損益,而無徵則不得用周禮爲底本,而加損益,緯以孔子爲周殷禮,亦據周禮册,而參以殷意,非參以殷册。諸書所云「吾從周」者,謂定《儀禮》皆由周會典作藍本,於他事不相干也。

一、《禮經》有記、有義。記以推儀節,義以詳義理。如《戴記》鄉飲諸義是也。凡專屬别經者歸别經外, 如《祭義》屬《孝經》之類。 説《儀禮》者通輯之,《士冠禮》已取《郊特牲》一篇,今從其例,悉爲補入。其中有明文篇名者少,經凡無明文篇名與零篇脱節,悉依其例歸之,以記附經,以義附義,凡《儀禮》説皆當類輯,如《經傳通解》之例。

一、周禮專條與《王制》異,而儀節則多用《儀禮》。今於周禮儀節細爲推詳,凡與《儀禮》不背者悉取附記義中。

一、禮家議禮,異説最多,俗宜各有所從,文質自隨所近。今凡異説皆輯之,以爲《禮家與儀禮禮制不同表》。

一、孔子翻定六經爲一王之制,《儀禮》與五經實相通。今凡諸經儀注之事有與五經相通者,彙輯之以爲《儀禮與五經通禮考》二卷。

一、草定儀注,凡記文佚傳殘脱不全,或重文複見參差不齊者,則推類援例,草定儀注,以復舊觀,兼以收拾殘零。

一、後世典禮、儀注如徐、秦《通考》所采通書,皆《儀禮》之支流也。今當溯 注 其源於《儀禮》,故治《儀禮》者宜通考歷代儀注節目也。

注  案:《群經凡例》原目作「禮經補證凡例」。

注  倦:原作「卷」,據文意改。

注  入:原作「人」,據文意改。

注  所:疑誤,或當作「無」或「闕」。

注  推:原作「惟」,據文意改。

注  在此外者:原作「此在外者」,據文意乙。

注  溯:原作「朔」,據文意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