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注 、三《傳》同説一經,本屬兄弟,表裏 注 既分,自各有面目。然全書同異不過一二十條,皆屬微末,至於大事宏例,三家未有不同,特爲舊説所蔽耳。學者苟於立異,自謂家法分明,實係畏難苟安,不求甚解。今於素來争執不能一尊之條,立《三傳合同表》以統之。凡古今紛争辨訟不劃一者,盡歸此表。 《合同表》。

一、三《傳》初本相同,末流漸異,今於其異説中立《同源異流表》。如用夷禮則夷之,二《傳》以爲滕、秦,《左傳》以説杞,然而相傳事此例則同也。諸侯同盟,於是書名,《穀梁》以説宿,《左氏》以説滕,然其同盟書名之例則同也。枝節雖殊,本根不異,今故立《同源異流表》,以見其異中未嘗不同也。 《同源異流表》。

一、傳例有專條,有通例;通例可推於他條,專條則專説本事而已。二《傳》如三世、内娶、外災、及我乃書、賢者不名是也;本傳如妾者因不赴不祔、不稱小君、内戰有二、未陳曰敗、諸侯卒同盟書名之類是也。自來師説,皆張皇所短,推説他條。漢師已多誤説,杜氏尤甚,每諸侯卒必言同盟,夫人葬下必言三《禮》是也。推補之例,必皆精實;通例不敢主張,專條以致疑誤。作《二傳專條表》。

一、傳例五十凡,前人有專書,皆隋修《經籍志》 注 ,今補之。凡已具者不必論,其不備者補之。有凡例僅言其半,就傳例補全者。如傳例言弑君稱人君無道,稱臣臣之罪,同二《傳》,而不言殺大夫。據此可補:凡殺大夫,稱人以殺,臣之罪也;稱國以殺,罪累上也。凡君不道於民,諸侯討而執之,則曰某人執某侯;不然則否。此同二《傳》也,而不言執大夫。可據補:凡臣無罪,諸侯討而執之,則稱行人;不然則否。入歸凡四語,諸侯、大夫互文,各有其半,當補之。五十凡舊説多蒙混,一事凡不能清晰。如同盟、赴名二凡,分之,一爲内例,一爲外例;去國凡四句,二爲諸侯,二爲大夫;赴告二凡,一爲内,一爲外。其有字誤,則證之,如「稱君君無道」,上「君」字當爲「人」;「得用焉曰獲」,「用焉」當爲牛馬之類。所有禮例十七凡,並爲分别考證,皆引經、傳以證之,又爲補二凡,如《五行志》引「凡雹,皆冬之愆陽,夏之伏陰」,本傳「凡物不足以講大事,其材不足以備器 注 用,則君不舉」、「君舉必書」二凡是也。作《五十凡補證》二卷,上卷爲經例,下卷爲禮例。

一、《左氏》晚出,説、微多亡佚,漢師、杜氏皆引二《傳》相補,今不能不仍因其例。惟分門已久,一意合通,難免壞亂之譏,《補例》篇採擇尤宜詳審。今立十例,以嚴門户,將《三傳同例》、《同源異流》二表冠於首。一補師説。與二《傳》同者,再加擴充,如素王三統、義同文異之類。二補五十凡例。五十凡與二《傳》同者,皆見同表,然多未備,宜采補之。故《五行志》引「説曰有雹凡」一條,鄭興傳説「齊小白入」一條,皆爲傳所無,今據以補其全。三補傳例。傳中散見,文多未備;如有君無臣、有内無外、有正無變、有綱無目,今悉補之。四補闕例傳文。漢師、杜氏同有之例而文不全備者,如内外、中外、尊卑、日月、隱見、筆削、加損、輕重、詳略之類,爲治經要例,而三者皆略而不備,不足用,今悉推廣之。五補新例。傳有古義師説,爲二《傳》所無,本師闕而不説、新傳推得者,如異姓爲後、宋王後有監、唯卿爲大夫、長義諸條是也。六補細例。鄭君於「自外虐其君曰 」條補細例,潁氏於「邑曰築」凡下補細例;今仿其例,於舊例中補之。如「未陳曰敗」、「皆陳曰戰」當補内外、尊卑、中外、大小諸例是也。七補漢師例。如賈既用《穀梁》「桓無王」之説,則隱無正、文無天、昭無正終、定無正始當用之矣;既用《穀梁》言桓十年有王以正曹伯,則諸侯卒皆言正不正可知矣。當 注 推補其闕佚。八補杜例。杜氏號爲簡二《傳》以去異端,實則其取二《傳》者十分之三四;其所不通、不敢引用,或立異求新、不肯因仍之條,有爲要例不可少者,今悉仿其例取之。九補史例。凡傳文與經異者,此爲筆削加損例;今悉取其異文,以補經、史不同之例。終爲《補例表》。凡不見《三傳同例表》,爲今所補者,統爲一表居後。志在以《左氏》言《左氏》,當不致有亂家法也。

一、漢儒舊説,臧氏、李氏、洪氏、馬氏、劉氏諸本久已刊行,今《補證》中採録漢説,其出處詳於疏中,其有新得者,亦同此例。一俟採録已齊,當别爲《左氏漢師遺説 注 考》,補證諸家,以爲定本。 師説於《史記》、鄭君採之尤詳。 又 注 ,漢師説間有誤解。 附録證之。

一、《傳》傳於劉氏,漢師因其晚出,歸入古學,説者遂以《左氏》與《周禮》同爲古學。今考傳文,禮制全同《王制》、博士,絶無《周禮》專條,今故歸還今學。所有舊説,以《戴記》爲宗,至漢師誤用《周禮》説者,隨文駁正之。别立《左氏與僞周禮不同表》。

一、三《傳》禮説不同,見於《異義》者三四十條。舊説立意求分,不知異同每爲起數,參差互見諸例,今考傳記,靡不通貫。所有舊以爲異而實同者,爲《三傳禮制相同表》。

一、《春秋》制作,但存大綱,所有細節,七十子之徒各有己意立説,所謂此其大略,尚待潤澤者也。《傳》中所爲三代之制,多爲三統例,蓋《春秋》百世不易,而易代興王,不能不改,故孔子别撰三統之例,以通其變。今立《禮制三統表》,凡諸經傳與《傳》參差者,則統歸之三統。務使同源共貫,不致紛歧,亦以賈、服原有三統説也。

一、近人以傳爲劉歆附益,劉申綬有《考證》一卷,今駁之。後人考《左氏》者,京山郝氏有《非左》二卷,亦駁之。凡本傳舊説之闕失,前人所諆詆者,務别求實義以説之。

一、舊撰《公》、《穀》二經皆不用舊注,别撰《商確》、《糾繆》二書駁正之。今倣其例,作《集解辨正》四卷、《釋例評》四卷、《馬氏左傳例評》一卷,所有誤承漢師説者,並爲正之。别爲《删例表》,凡舊説之誤者悉入此表,以便觀覽也。

一、舊撰《穀梁古義》,作《起起廢疾》一卷。今從其例,别爲《箴膏肓評》一卷,鄭君要義摘録之,以歸簡要。鄭説《春秋》多本《左氏》,故《起廢疾》、《三禮注》、《詩箋》及鄭氏佚書中凡説《春秋》者,悉採之。《左氏》爲今學,以《王制》爲歸,舊以爲古學者誤。今以《王制》爲主,取傳文注之,以明其義,作《左傳王制注》二卷。

一、《左氏》淵源,《史記》不詳,劉氏遺書 注 不舉先師,范升云師徒相傳,又無其人,古學弟子頗有異説,魏、晉以下,尤爲荒誕,劉申綬《左氏考證》下卷嘗攻僞説。今作《左氏淵流考》,以《史記》爲主,所有《釋文·序録》、《隋·經籍志》等僞誤,悉爲考證,以祛僞説。唐、宋以下,則不復論及焉。

一、説經取二《傳》,以補未足,然《傳》中所有真古師法、與經切合不可移易,而爲二《傳》所遺者,編入《左氏長義》,並於《公羊》、《穀梁》傳中補入此例,以見三《傳》同源。若有異同之條,則惟各存其實,不必淆亂也。

一、董子云:「撥亂反正,莫近《春秋》。」漢師皆主此義。《春秋》固爲萬世法,切要尤在救時弊。今據傳文作《反正表》,凡傳文時事與《春秋》相反者列於上方,以《春秋》禮制撥正之。如世卿不親迎、同姓昏、不討賊、諸侯再娶、不三年喪、喪中祭之類,悉録事實,以《春秋》救之。

一、近人於二《傳》皆有「禮徵」之作,《左氏》善禮,乃無專書。今於師説之前輯經、傳、《戴記》禮制之説,以爲《左氏禮徵》。其中詳於二伯、四岳、方伯及國器服、名號,以補江、秦諸家之闕。

一、六藝傳於孔子,同源一貫,董子所謂「《春秋》明三王之道」,《中庸》所謂「考三王而不繆」者也。今以《春秋》通群經,如二伯四岳方伯之制,群經皆同,在《詩》爲周、召,在《書》爲太保、畢公,在《曲禮》爲六官之長,是也。又如方伯之制,在《書》爲四岳,爲東方諸侯、西方諸侯,在《詩》爲邶、鄘、衛、鄭、齊、唐、魏、豳、秦、陳,在《禮》爲州牧、侯牧、九州之長,是也。《春秋》譏不親迎,而群經皆主親迎;譏不三年喪,群經皆主三年喪。《左氏》經傳以通群經,作《春秋法古表》,以通經學。

一、《春秋》上以法經,下以徵史,百世以俟聖人而不惑,繼周百世可知。《春秋》立一王之法,百世皆入其範圍而不能異。又,後世禍變,經、傳實已先設其防。今立《春秋俟後表》,一爲因法,見秦以下事故百變,不出《春秋》,以通經、史之聲氣;一爲鑒戒,見亂臣賊子 注 所依託之事,聖人皆已爲立防,此《春秋》成所以懼也。如開選舉、改郡縣,即本不世卿 注 之意;禮樂兵刑,固無不本於經傳也。

注  案:《群經凡例》原目作「左氏學外編凡例」。

注  案:序號原無,據前篇例加。

注  表裏:原作「毛裏」,據文意改。

注  經籍志:原作「籍志」,據《隋書》補。

注  器:此字原脱,據《左傳》隱公五年補。

注  當:此字原無,據文意文例擬補。

注  説:原無,據文意補。

注  又:原作「文」,據文意改。

注  遺書:似當作「移書」,謂劉歆移太常博士之書也。

注  亂臣賊子:原誤倒作「亂子賊臣」,今乙。

注  卿:原作「鄉」,據文意擬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