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的伦理论文。指独立与合群;自由与制裁;自信与虚心;利己与利他;破坏与成立等十种德性的相互关系。原为在日本东京大同高等学校时的讲稿,经整理后载《清议报》第82、84册,1901年6月16日、7月6日出版,收入《饮冰室合集·文集》第2册第5卷。他认为独立就是要有人格、人权,不要做奴隶,但要关心群体;自由就是要充分享受人权,但要服从法律,“人人自由,而以不侵他人之自由为界”(《梁启超选集》)。自信是对自己人格、人权、能力的自我肯定,但不能自傲,“愈自重者愈不敢轻薄天下人”(同上书)。自私利己并非恶德,“天下之道德法律,未有不自利己而立者也”(同上书)。但利己时必须爱他,方能真正利己。“善能利己者,必先利其群,而后己之利亦从进焉。”(同上书)崇信西方资产阶级一贯提倡的“合理利己主义”。最后提出要在破坏旧道德过程中建立新道德。他详论个人与社会之相互关系的目的在于要使人们明白,“知有合群之独立,则独立而不轧轹;知有制裁之自由,则自由而不乱暴;知有虚心之自信,则自信而不骄盈;知有爱他之利己,则利己而不偏私;知有成立之破坏,则破坏而不危险”(同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