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法

陈法
  • 姓名:陈法
  • 别名:字定斋
  • 性别:
  • 朝代:清代
  • 出生地:安平(今属贵州)人
  • 出生日期:1692
  • 逝世日期:1766
  • 民族族群:
  • 主要作品:

陈法(1692-1766),清学者。字定斋。安平(今属贵州)人。康熙五十二年(1713)进士,改翰林院庶吉士,散馆授检讨。历任顺天乡试同考官、会试同考官、刑部郎中、直隶顺德知府、山东登州知府、运河道、淮扬道、直隶大名道。后革职,发军台效力,归主贵山书院。居官为政,以教养为先。兴利除弊,力挽颓风。生平潜心性理,尤服膺朱子之学。不信其伯父在深山求道,以静坐达到心光明洞澈,与天地万物为一体的境界。后以忧归里,于山寺中遍观《楞严》、《圆觉》、《法华》诸经,乃知陆王之学,实类禅宗、因著《明辨录》,以辟其非。认为“象山心学,即释氏直指人心,以顿悟为道妙本。”又指出“象山独学无师,而于孟子所谓本心,所谓求放心者,有契合焉。然其言求放心则遗学问,言先立乎其大,则废思俱未暇深求其义。”又指出陆九渊的“此心本灵,比理本明”,“收拾精神,自作主宰”,“此心尽全乎仁义礼智,发之无不当”与孟子扩充“四端”相矛盾。认为圣贤所谓“复其本心”即“复其皆备之心”。陆王之“本心”是指“虚灵知觉之心”与孟子以“敬爱”而名的“良知”不同。王阳明云“良知即理”,又云“良知所知之天理”。又自相矛盾。指出心学家不主张“致”知,认为“不假推致之力,纯任自然,无往非道”。从而导致“任心废学之弊”(均引自《清史列传·儒林传上二)。主张“格致”,认为“夫子孙之精神即祖考之精神,当其未格,不能无幽明之异。格则精神泝合而无间矣。物之理即吾心之理,当其未格,不能无彼此之间。格则理皆浑合而无间矣”(同上)。


陈法一生著作颇丰,著有《易笺》、《明辩录》、《醒心集》、《犹存集》、《敬和堂文集》、《内心斋诗稿》、《河干问答》等。渠还善书画,其书法造诣尤高,有画作《玩易图》等。现贵州省博物馆存有手迹《监圣教序》和《塞外纪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