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三 寄谕浙江巡抚三宝所有范懋柱等书籍解京抄毕仍发还令其领取收藏

乾隆三十八年五月十七日

协办大学士 尚书于<敏中>字寄浙江巡抚三<宝>,乾隆三十八年五月十七日奉上谕:

前经三宝奏,据鲍士恭等愿〔以〕家藏旧书上充秘府,并先缮书目进呈,曾传谕该抚以外省进到之书,大小长短不齐,留之无益,将来办竣后,仍给还各本家,自行收藏,无藉伊等恭进。今复据三宝续购遗书,开单具奏,并称天一阁后人范懋柱等,俱呈请抒诚愿献等语。该抚想尚未接奉前旨,是以复为此奏。现已明降谕旨,凡各省解到之书,抄录已竣,概令给还本家珍守。所有范懋柱等呈出各书,着三宝先行传谕伊等,将来解京抄毕,仍发回浙省,令其领取收藏。

再,该抚折内又称,范氏藏书中,有与前奏单内各书重复者破(颇)多,已经检除等语。此项检出书籍,自应先行给还。着传谕三宝,卽将检存各书,点明若干部,每部若干本,开列清单,派委妥员赍交范懋柱收领,并留心稽察,毋使承办之员从中扣留缺少,及胥吏等藉端需索。其余各家有似此者,并一体办理。将此通谕知之。钦此。遵旨寄信前来。

(军机处上谕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