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希圣笔录中的“日支新关系

调整要纲”的阐释

为了使国人明了所谓“日支新关系调整要纲”的内容,有几点必须加以解释,解释最好以敌方谈判代表人在敌汪谈判中所下的解释和说明为准。记者获见陶希圣氏在这个谈判中记下来的笔录多纸,爰抽出几个要点,加以解释,披露于下:

【一】文件的名称:附件之里面包含汪逆伪组织与“维新”、“临时”、蒙疆、厦门、华南岛的关系,这个文件,在谈判完毕时,改称“秘密谅解事项”。

【二】全文的任务:所谓“中日新关系调整要纲”,为日汪协定的基础方案,相约永不发表,将来“汪逆伪组织”成立,始根据这个方案,作成各种协助及法令。条约及法令当然比较基础方案好看一点,其中“不大好看”的处所,则永为密约,不予发表。

【三】既成事实与原则:这个方案规定日本与汪之间的协定原则,在敌方眼光里面,这些原则与既成事实还有很远的距离,自从“汪逆伪组织”成立后,依据原则,逐渐把事实改变过来,换句话说,由现在的既成事实,变到这个方案所定的原则,还要敌方与“汪逆伪组织”种种的努力。

既成事实之中,还有许多是不可改变的,详言之,“要领”里面对于既成事实分为两种,一种是可以渐渐改变的,这种只是通常的事实,一种是不可以改变的,这种就是特殊事实,什么是特殊事实,这全靠敌方自由解释。

例如蒙疆的完全独立自治,是不变的特殊事实,华北政务委员会的特殊的存在,敌方亦希望其为永久的。

即令可以改变的既成事实,也要“汪逆伪组织”先行继承再加调整,并不是“汪逆伪组织”一朝成立,就可以依据原则而观感一新。

总之,所谓“中日新关系调整要纲”里面,敌方如有让步的处所,并不是即刻就让步,非经长时间的种种困扰,仍然不能实现。

【四】驻兵:光谈驻兵谈判,中日双方同意于和平恢复后,随治安之确立,两年以内撤兵。所指的军队,只是作战部队,作战部队的撤退,在条件上要治安完全确立,在时间上要两年,两种条件没有完成,作战部队仍然不撤,还有什么叫做和平恢复,这还要敌方自由解释。

作战部队可撤,“防共”驻兵不撤退,“防共”驻兵在内蒙华北的北部和胶济路可以说是半永久性的。

作战部队“防共”部队之外,还有“维持治安”驻兵,“维持治安”驻兵区域为华北及扬子江下游。

“作战”,“防共”,“维新治安”驻兵之外,扬子江舰队,东南沿海及特定岛屿的海军驻兵为永久性的,其任务在对抗英美,与华北驻兵之在对抗苏联相同。

【五】“防共”驻兵的说明:敌方说明日本对苏作战的战线,是针对苏联对中国出兵的三路而设计的,苏联的一路是从甘肃到陕西,一路是从外蒙到内蒙,一路是从西伯利亚到所谓“满洲国”。故敌方主张防共驻兵,以内蒙及长城线为第一线,以正太路为第二线,以陇海路为第三线,而以山东驻兵与所谓“满洲国”驻兵相呼应。在谈判中,敌方许以第二线以北及胶济路驻兵为平时的办法,如到战时,则陇海线也要驻兵。所以敌方力主陇海线划归华北的范围,汪方未予同意。

【六】强度结合:所谓“强度结合”,谈判中改为“紧密结合”,“紧密结合”地带有四类:第一个是国防的经济结合地带,再加军事上政治上特殊地位,即内蒙。第二类是国防的经济的紧密结合地带,即华北。第三类是经济的紧密结合地带,即华中之扬子江下游。第四类是军事上紧密结合地带,即华南沿海特定岛屿与厦门。

紧密结合的内容有几个成分,第一是驻兵,包含各种驻兵在内。第二是资源开发上特殊便利,第三是通讯的能力,第四是特别行政机构的存在。

【七】协力:“协力事项”,屡见于文件之中,汪方曾询问(协力)是权利的还是义务的。敌方的解释是说“协力”有的是权利的,有的是义务的,有关国防者是权利的,有关经济者有的是权利的有的是义务的。

权利的协力,即敌方无论中国同意与否,非协力不可,义务的协力,即敌方须应于中国的要求而后协力。

【八】特殊便利:“特殊便利”,指中国愿将一般的法令改定,使敌方不受其拘束,“特殊便利”与“便利”不同,单说“便利”,是说倭寇有优先权,“特殊便利”则指中国必须给与以“便利”与“协助”而言。

【九】军事上之要求权:军事上之要求权与监督权谈判中改为“军事之要求”,军事上要求,就是说敌方为了防共,或维持治安而驻兵于某地时,敌方如要求中国之济港铁路通讯等机关或设备之利用,中国不得不应允之。

【十】地域之解释:蒙疆原案为内长城线以北之内蒙与晋北,连内长城线在内,谈判中改为内长城线不在内。

华北谈判中改为河北山东山西三省,依原有省界。

华南沿海特定岛屿,指海南岛、三灶岛、东沙岛、西沙岛、南朋岛、大鹏湖岛,换言之,即控制广东及香港领海之各岛。

【十一】敌人顾问职员之种类:顾问有四种:一为政治顾问,蒙疆伪组织有之;二为财政经济顾问,“汪逆伪组织”有之,伪华北政务委员会,伪上海的政府,伪青岛厦门等市政府有之;三为自然科学之技术顾问,省级以上各级政府有之;四为军事顾问,汪逆伪组织有之,并由此分派驻在于华北军事机关。又华北伪绥靖军有之。

联络专员有两种:一为华北政务委员会之联络专员,二为青岛、厦门、上海各市府警察局社会局之联络专员。

职员:一为通常之日籍职员,县以上政府有之,二为海关吏、教官、技术师,特加注重,三为华北公路之会计、工务、车务各处职员,亦特为注重。(二十九年一月廿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