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撤兵吗?

“汪新政府”成立后,日本撤兵吗?这是日军占领区民众以及外国人士心里必然问到的问题。我依据日汪间关于日本兵撤驻兵的谈判,可以答覆这个问题道:

一、日本军人不打算撤退他侵入中国领土的军队,其目的在独占华北,控制华中,封锁华南。

二、“汪政府”不独承认日本军队在中国领土以内驻扎,并且要求日本军队长期驻扎,其目的在维持“政府”的存在。

现在我叙述汪日之间关于日军撤退与驻屯的谈判和讨论的经过。

◎二、近卫“声明”与“艳电”

日汪之间,最早涉及撤兵驻兵的文件,是民国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近卫声明”和同月汪方的“艳电”。“近卫声明”没有说撤兵,只是说驻兵。他说:

“日本认为缔结日支防共协定,实为调整日支邦交上所最为紧要者。且鉴于中国之现状,为获得此项防共目的之保障计,在该协定期间内,要求在特定地点,允许日军驻扎,并指定内蒙为特殊防共区域。”

“艳电”却说出撤兵,也说到驻兵,他说:

“其尤要者,日本军队全部由中国撤去,必须普遍而迅速。所谓在防共协定期间内,在特定地点允许驻兵,至多以内蒙附近之地点为限。”

这两件公开发表的文件,只说到日本要在内蒙及特定地点为“防共”而驻兵,并没有说到“防共驻屯”以外还要驻兵。但在当时,日汪之间有一个“协议“(所谓“日华协议”)。这个“协议”里面,除了“防共驻屯”而外,还有维持治安驻兵的根据,由此可知公开文件只发表了其中一部分。“日华协议”有关的条文是这样的三条:

一、日华缔结防共协定,且认许日本军之防共驻屯,以内蒙地方为防共特殊区域。

二、防共驻屯乃为确保内蒙及联络线而驻兵于平津地方,至驻兵期间,为日华防共协定有效期间。

三、条约以外之日本军,于日华两国和平恢复后,同时开始撤退,但与中国内地之治安恢复相共,于二年以内完全撤毕。中国在本期间内,保证治安之确立,至驻兵地点,由双方协议定之。

第一第二规定防共驻屯,第三说是撤兵。可是同时规定日本为维持治安,要在协定的地点驻兵,这就是所谓“维持治安驻兵”了。

◎三、日支“新关系调整要纲”

二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影佐机关向汪方提出所谓“日支新关系调整要纲”;其中将“防共驻屯”与“维持治安驻屯”合为一节,其条文如左:

一、(略)

二、日支实行共同防共。

为达此目的,日本将所要之军队驻屯于华北及蒙疆之要地。

三、另行缔结日支防共军事同盟。

四、第一项以外之军队,视全部及局部之情势如何,当尽量从速撤退。但现驻华北及长江下游之军队,当继续驻屯,至治安确立时为止。

五、为共同维持治安起见,承认日本舰船部队得在长江沿岸之特定地点,及华南特定岛屿驻屯停泊。

六、日本在大体上,对于驻兵区域内所存之铁道、航空、通讯、及主要港湾及水路,保留其军事上之要求权及监督权。

七、中国在日本军驻屯区域内之警察队及军队等武装团体之配置及军事设施,暂时以治安及国防上必要之最少限度为限(下略)。

在提出时,四五两项是口头传述的。其所谓长江下游驻屯军队之地点,注重于南京、上海、杭州,即所谓“吴越平原”。其华南特定岛屿指海南岛、三灶岛,南朋岛、西沙岛,东沙岛以及大鹏湾和厦门都在内。

十月卅日至十一月十四日之间,有四次讨论这个问题。在讨论中,将“防共驻屯”与“维持治安驻屯”分别为两节。又将所谓“日华协议”的“两年间撤毕”的原议加入,归纳起来,成为下列的结论:

一、日本在华“作战部队”,于“和平”恢复后两年间撤毕。

二、此两年间,中国保证治安之确立。日方认为治安未能确立的期间,在内蒙、华北,长江下游驻扎“维持治安的部队”。

三、长江及华南沿海岛屿港湾由日本海军舰船部队驻屯。

四、防共驻屯地域,日方要求扩大为内蒙及华北。华北的防共驻屯区域包含山西、河北、山东三省。汪方主张限于平津一带,并稍扩大及于正太线至德州以北。

十一月十四日以后,谈判停顿,此第四点未决问题,由周佛海与犬养健会外接洽,其结果,“防共驻屯地域”为内蒙,河北之北部,山西之正太线以北,山东之胶济线由青岛至张店。但又另加一条,即日本作战部队撤退期间虽为“和平”恢复后两年间,可是两年以后,“治安仍未确立”,日本军队仍然要驻扎下去。这意思是说,所谓“新中央”没有军队支持自己,日本军队撤退,这个“政府”势必相随倒塌。因此,日本军队仍须留驻。十二月三十日的决定如左:

甲、关于共同防共原则之事项:

日支“满”三国协同防共。

一、(略)

二、日支实行“共同防共”,为达此目的,日本将所要之军队驻屯于蒙疆及华北之要地。

华北之驻屯区域为河北之北部,山西之正太线以北、山东之胶济线(但济南附近除外)。

三、中国对于大体上在驻兵地域内所存之铁道、航空、通信、主要港湾及水路,应答允日本军事上之要求;但日本在乎时须尊重上记各项之行政权及管理权。

乙、关于撤兵及维持治安之协力事项:

一、日本在中国“和平”恢复后,开始撤退其在“防共驻兵地域”以外之军队,二年内撤完之。

在本期间内,中国须保证治安之确立,中国即在上记期间之后,必要时,得要求日军之协力。

在中国治安之确立得可靠保证以前,所应留驻之军队及舰船队之驻屯地点,由中日双方协议定之。

二、中国对于大体上在前项驻兵地域内所存之铁道、航空、通信、主要港湾及水路,应答允日本军事上之要求;但日本在乎时须尊重上记各项之行政权及管理权。

◎四、几句解释的话

“两年撤兵”这句话,在影佐机关认为日本最严重的让步,他们以为假如公布了,日本国民要刺杀他们。在周梅等认为最大的成功,如果公布,即“新政权”马上可以“统一中国”。殊不知日本所谓两年撤兵者,何时开始是一问题。而撤兵同时就是驻兵,日本撤了作战部队,同时驻屯所谓“防共”部队与“维持治安”部队,撤兵是“朝三暮四”,驻兵是“朝四暮三”。

这一群狙儿却以为“朝四暮三”可以欺哄中国国民,使之满意。其内心乃由于“新政府”非靠日本军驻屯,即刻不能存在,所以他们认为日本方面把作战部队改为维持治安部队,不独好看,而且十分必要。争来争去,只争执所谓防共驻屯的区域大小而已。

“汪新政府”成立以后,日本撤兵吗?依据上面的叙述,我可以作成下面两点答案:

一、日本军人不愿撤兵,其目的在独占华北,控制华中,封锁华南。

二、“新政府”不独承认日本军队在中国领土以内驻禁,并且要求其长期驻扎,以维持“新政府”本身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