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札饬

第二 卖杜绝尽根田契字

第三 卖杜绝根田契字

第四 卖杜绝塭契字

第五 换塭地字

第六之一 调换田地字

第六之二 调换田地契字

第七 租田地契字

第八 执照

第九 执照

第一○ 札饬

第一一之一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一一之二 永远租约据字

第十二 札饬

第一三 札饬

第一四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一五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一六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一七 永远租契字

第一八 尽断根永远出租田园山埔地段字

第一九 给出地基字

第二○ 招税厝合约字

第二一之一 招税合约字

第二一之二 转税厝字

第二二 执照

第二三之一 永远租字

第二三之二 执照

第二四之一 永远租字

第二四之二 永远租地基字

第二五 招税字

第二六 租店合约字

第二七 税佃字

第二八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二九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三○ 永远租约字

第三一 执照

第三二 照会

第三三 永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三四 执照

第三五 执照

第三六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一札饬

钦加监运使衔、补用道署理台南府正堂、军功随带加三级宋,为转饬事。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九日,蒙县道宪陈札开,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三日,奏署抚宪唐案行,光绪二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准兵部火票递到钦命总理各国事务衙咨:照得各国教堂租买房地,建造教堂,向系照约办理;惟相沿日久,各省办理未能划一,或致滋生事端,自应申明旧章,以免民教讼累。溯查同治四年,本衙门与法国公使柏大臣议定天主堂买产章程内称:法国传教士如在内地置买田地房屋,其契据内写明立文契人某某,此系卖产人姓名,卖为本处天主堂公产字样,不得专列教士及奉教人之名。此议曾于是年函致江苏巡抚,并由江苏巡抚通饬各关在案。相应再为通行贵抚查照,转饬各关道及各处地方官申明旧章,遵照办理可也,等因,到本署部院。承准此,合就饬行。为此,仰该道即便转行,各属一体遵照办理,并行通商委员知照,毋违,须案,等因,到道。奉此,除分行外,合就札饬。为此,札府即便移行所属,一体遵照办理,并移通商委员知照,此札,等因。蒙此,除移饬外,合就转饬。为此,札仰该县立即一体遵照办理,毋违,此札。

光绪二十年日札。

第二卖杜绝尽根田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田契字人前金庄颜门谢氏并男颜旺、颜泰、颜下,有承父明买过吴门高氏田一甲五分,坐址前金西势洋。今兹氏等踏得田二坵,南北相连,受种一分五厘,在前金西势洋,东至黄家田为界,西至周家田为界,南至教堂田头为界,北至黄家田圳沟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带水堀水沟粟庭照配,历年带纳许家大租谷一斗二升五合一勺正,又带租银三钱五分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田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各不承受,外托中人引就招得前金教堂传教士郭德光出头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议,卖作本处教堂公产,并作起厝地基,时值价契面佛银三十大元六八正。其银、契即日同中两相交讫明白;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起耕造厝,开井纳租等事,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人等不敢言找言赎,阻当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氏等承祖父遗下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典挂他人为碍,并无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等情,系氏等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卖杜绝契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氏等执出红头契,批明抽出田一分五厘,卖过教堂郭德光掌管等语明白,再照。

批明:即日收过契面佛银三十大元六八正完足,再照。契内注「主」字、「契」字。

光绪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大竹里局验契给单讫郭德光领单。

为中人许仕

代书人蔡向

同立卖杜绝田契字人颜门谢氏

男颜旺、颜泰、颜下

第三卖杜绝根田契字

立卖杜绝根田契字人前金庄周趂,有承祖父明买过颜妈谅水田一段,趂得自己份田并风水地基大小共四坵,受种三分四厘二毫零一丝正。坐址前金港墘洋,带水分、树木、粟庭,各俱六分应得一分,东至蔡家田为界,南至蔡家田为界,北至周家田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历年带纳许永隆大租三石四斗二升零一勺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田等物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人引就招得前金天主教堂传教土郭德光出首承买此业,当日同中三面言议卖作本处教堂公产,并作起屋地基,时值价契面佛银六十大元六八正。其银、契即日同中两相交讫明白,并无分毫少欠等情;某田地等物,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造屋纳租等件,任从其便,永为己业。一卖终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阻当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趂趂承祖父遗下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并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趂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卖杜绝契一纸为照。

批明:即日执出上手契,同中批明周趂抽出应份田,卖教堂郭德光掌管等语分明,再照。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领过契面佛银六十大元六八正完足,再照。

咸丰十年正月日。

为中人颜下

代书人蔡向

知见人母亲黄氏

立卖杜绝尽根田契字人周趂

第四 卖杜绝塭契字

立卖杜绝塭契字人前金庄田寮黄振,有明买过铃仔寮庄林国祯鱼塭一口,内在杂树等物,坐落土名前金社尾庙后,东至颜家田为界,西至海港为界,南至许家塭为界,北至赵家田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历年带纳许永隆户内饷银二元正。振从前有求人预备多银出借交振,今因乏银还数,愿将此鱼塭等物出卖,出问房亲人等各不承受,外托中人引就招得前金庄教堂传教士郭德光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契面佛银一百大元六八正。其银即日同中两相交讫明白;其塭等物,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出起耕,饲鱼收息纳饷,永为己业。一卖终休,日后自己以及子孙人等不得言找言赎,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塭系振明买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并无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振出头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塭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二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领过契面佛银一百大元六八正完足,再照。

批明:昔年周义有上手老契二纸,交林国祯收执;嗣后追问老契情形,国祯明报老契二纸已失落,未知何方等人盗去,倘日后有人献出老契,不得应用,立批,再照。内注「寮」字、「掌」字、「管」字。

同治十一年三月 日。

为中人 马阿铁

代书人 蔡向高

知见 李秀

颜下

许合

林水连

立卖杜绝塭契字人 黄振

光绪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大竹里局验契给单讫。

第五 换塭地字

立换塭地字人大竹里前金塭寮庄许德利等,有承先人明买黄芳塭一口,现另筑塭外一所,周围数十丈,成三角形,址在本塭之北畔,东至教堂荒田,西至海,南至本塭岸外,北至教堂塭,四至明白为界。今愿与教堂黎铎德有承先人明买荒田一所,现作塭地,周围数十丈,成长方形,址在教堂墙外路西,其西、南、北俱至许家塭,四至明白为界对换,其有带配租项,各愿自己完纳。即日同中见踏明界址对换,各自掌管,永为己业。自此一换永休,日后不得异言生端。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换塭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二年十二月 日。

立换塭地字人 许德利

代书人 杨圃志

第六之一调换田地字

立调换田地字人前金庄塭寮许葛、许蕃,承父明买过蔡明等应份田地一所,土名坐址前金港墘洋。兹葛、蕃踏得田地一节,其长二丈,其阔五丈,东至教堂地为界,西至教堂地为界,南至墙外离墙一尺为界,北至教堂地基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历年带纳许永隆大租谷三斗正。今因要地安居,愿将此田地调换,托中引就前金教堂传教土梁明严出首承换,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愿换得教堂从前租买过蔡岐山、蔡定等应份田地一坵,坐址前金港墘洋,其长十四丈,其阔六丈五尺,东至教堂地的界址为界,西至许家厝为界,南至许家地为界,北至安多尔南畔窗前滴水地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历年带纳许永隆大租谷五斗正。其契、字两相交过明白;其田地随即踏明界址交换,付教堂掌管为厝地,以作本处教堂公产,永为己业,日后葛、蕃子孙人等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调换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调换契字两相交明;其地亦两相踏明界址,交过明白,再照。

光绪(丙戌)十二年荔月日。

为中人方士达

代书人王振南

立调换田地契字人前金庄塭寮许葛

许蕃

第六之二调换田地契字

立调换田地契字人前金庄教堂传教土梁明严,有承先辈传教土郭德光租买过蔡岐山,蔡定等应份田地一所以为厝地,坐址土名前金港墘洋。兹严踏得田地一坵,其长十四丈,其阔六丈五尺,东至教堂地的界址为界,西至许家厝为界,南至许家地为界,北至安多尔南畔窗前滴水地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历年带纳许永隆大租谷五斗正。今因要地安居,愿将田地调换,托中引就前金塭寮许葛、许藔出首承换,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愿换得葛、蕃等从前明买过蔡明等应份田地一节,坐址前金港墘洋,其长二丈,其阔五丈,东至教堂地为界,西至教堂地为界,南至墙外离墙一尺为界,北至教堂地基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历年带纳许永隆大租谷三斗正。其契、字两相交过明白;其田地随即踏明界址交换,付葛、蕃等掌管作厝地,永为己业,日后教堂教士人等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调换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调换契字两相交明;其地亦两相踏明界址,交过明白,再照。

光绪(丙戌)十二年荔月日。

为中人方士达

代书人王振南

立调换田地契字人前金庄教堂传教士梁明严

第七租田地契字

立租田地契字人大竹里前金庄周满云、周锥、周仁基等,有承祖父明买过颜玛谅田一所,其田甲租声,登载大契内明白。兹周满云、周锥、周仁基等踏得田地一块,受丈三分,坐落前金港墘洋,东至颜家并周家园田为界,西至许家塭为界,甫至蔡家田并周趂贃田租给教士作建堂地为界,北至陈家田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兼带水堀分树木、粟庭、圳沟照配。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田地出租于人,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人引就向与前金庄天主教堂传教士出首承租此业。当日凭中三面言议,租作本处教堂公产,作屋地,并议压地契面佛银六十三元六角八占正。其银与契即日同中两相交讫明白,并无分毫少欠等情;其田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起盖房屋等件,一听自便。上流下接,应为己业,日后子孙房亲人等不得言找阻挡,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田地系周满云、周锥、周仁基等承祖父遗下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并无上手老契交加不明为碍,亦无重张典挂他人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周满云、周锥、周仁基等出头抵挡理明,不干银主之事。限至四百九十八年终满以后,周家备出契面银齐足,取赎原业,银主不得刁难;如银未齐足,其业依旧听银主;如年限未满,不得取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租田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领过契面银六十三元六角八占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契内有改「北」字一个字,立批为照。

咸丰十一年八月日。

为中人许味、颜下

代书人蔡向

知见人弟周肥

立租田地契字人前金庄周满云、周锥、周仁基

批明:光绪三年十月,到永隆公馆恳请业主,将周家田租内控除租谷五斗正,配过天主堂传教士完纳,付执为照。

光绪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大竹里局验契给与记

田郭德光领单

光绪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大里局验契给与记

塭一口郭德光领单

前金庄周家同立总契满云、锥、仁基

第八执照

钦命盐运使司衔、署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张,为给发执照事。为照旗后炮台边旷地,拟盖满孙德福医院,当经凤山县暨旗后通商委员邓令,会同英国驻台署理领事官何,勘得该地形势斜方而带曲折,统计全段自东北海边至靠南驳台级路止,计八弓六分有奇,合英尺四十六尺零九寸;自级路至西北槺榔树止,计一十九弓五分有奇,合英一百零六尺;再自西北槺榔树至正北槺榔树止,计一十三弓,合英尺七十尺零五寸;自正北回旋,至东北海边止,计一十七弓五分有奇,合英尺九十四尺八寸,与驳台公路及附近居民均无妨碍等情,自可准予租给。但按约祗准起盖医院,不作别用,其该地东北海边,将来如有浮埔增长,应仍照现在勘定丈尺为限,不得永以海边为界。其医院在近地方,如有居民于已管屋者,祗准起盖瓦屋,不得搭盖草屋,以杜火患。仍议明前项地段作为永租,每年租银二元,于开印后照缴本辕收纳,须照给英国满孙德福医院收执。

光绪五年十月二十八日道行。

第九执照

大清钦加同知衔、署台北府淡水县正堂,为给发执照事。照得同治十三年八月间,经英国领事馆阿,请将沪尾炮台下西边官地一所,租给英商起盖行栈。量明四至,约租五十年,每年议纳库平洋银八十两,由英国领事馆移交中国地方官收入,业经会同议妥,立约交租在案。现准英国领事馆费,请将所租之地分租德记行、和记行、怡记英商贾士三家,径由地方官发给执照,交于各英商收执等因。兹将该地照原租丈数界内,大小划为三块,绘成地图,注明英商承租段落,附粘照尾,租给英商和记行自行起盖行屋,每年计纳租银二十五两,届期由英商和记行呈缴英国领事馆,转送沪尾口通商局代收。该地仍照前约,自同治十三年,即英历一千八百七十四年十月初一日起,租赁五十年为准,此后按年应纳租银。英商或因迟误缺租,或系无力完纳者,地方官于经年后,即可照会英国领事官查办,或将该地追还,或令英商租纳英领事官,作速酌办。五十年限内,地方官固不得以不租为词;五十年之后,英商若欲再租,自按和约,秉公办理。英商如不愿租,将地交还,所有起盖行栈、木石、物料,先期亦任从折取。除照会英国领事馆立案外,合行发给执照,给交英商和记行收执为据,须至执照者。

再议明:租地界址之前面大路外海滩,为英商起卸货物之要路,中国官民不得另筑别业,致阻出入;然英商亦不得在于海滩之上处起盖行栈,致碍港道。至于左右后面,不属英商所租者,将来官民另筑别业,英商自不得阻止,批照。

计粘图一纸。

大清光绪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给县正堂行。

右照给和记行准此。

第一○札饬

福建遇缺尽先候补道、前台湾府知府调补福宁府知府、代理台湾府正堂、加三级随带加五级周,为转饬事。光绪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蒙福建通商总局司道宪札开,据署侯官县程乏起鹗禀称:窃照华民将屋地租给洋人例约,应俟租据写定,知会该管地保,据内盖地保戳记,将据呈由领事官照送地方官查明并无来历不明及关碍民居庐墓方向,盖印分别移还附案。又毋论何人,将产租给洋人,应责成该处地保先行禀报,查无来历不明及关碍民居方向等事,方准收价盖戳。该处绅耆、族邻等如谓不应租赁,即可于地保禀报之时,先向业户剖说;若不遵从,禀官劝谕。倘业户瞒收价值,地保扶同滥戳,即分别惩革,罚半价入官等因,历经遵办在案。推原例义,再三慎重事前,无非杜后来枝节丛生,别遗祸患,正所以使中外久安无事。无如不肖业户,每有以来历不明及多关碍产业,经卖与洋人教士,照例窒碍难行,于是勾结奸中,贪价先卖于教民,以为华人与华人卖买较省周折,一切可以隐瞒,久之岁月少深,即由教民转租于洋人,取携甚便,祸机伏而有时必发。上年三月间,卑辖鸟不石文昌宫有谢姓民居一间,系奸中刘为团,即向春经手卖给古田教民林姓为业,该契于刘前令将交卸时,被其朦混投税。又于上年十月间,有乌石山麓林姓民屋一座,亦刘为团经手与古田县姚姓教民,亦朦混投税,业经由县将契扣留,饬传业主未到。兹查本月二十日,刘为团又勾串教民,欲将卑辖凯旋铺相离乌石山下林玉泰民房出卖教民。卑职查悉后,立即拘到刘为团管押,尚讳赖未认成契。卑职查其先卖姚姓各契内,并无声登租赁洋人教士字面,即日久转租洋人教士,应以私相授受论,与例约不符,洋人教士原不能出而相争。第会垣三公地,业在永禁租卖之例,况该教民籍隶古田,而远来省城,又必在乌石山一带地方吐弃重价购买屋地,其并不为寻常居住,而别有用心亦显然可知,若不预防,维恐旋施鬼蜮,别肇衅隙。卑职悉心审察,与其后多轇輵,不若先斩葛藤。拟请嗣后华民卖与教民产业,毋论房屋地基,一律责成买卖业户告知该处地保,于契内盖戳,并先责成该保禀报,查无来历不明及关碍民居方向等事,由县批准外,方听收价盖戳。倘业户瞒交价值,地保扶同滥戳及匿不禀报;或禀报未蒙批准,擅盖戳记;或于契内匿写教民字样,迨后以教民掌管者,均将房屋一律入官,追价一半充公,仍将卖买业户、地保分别拘究。似此量为箝制,较有堤防,奸民不能以含糊之业售欺,教民不致因谎骗之言受罚,似乎保全民教,再足相安。至刘为团身为裁缝手艺,节次勾结教民与华民卖买,自饱利壑,隐种祸端,实为不法莠民,若不从严究惩,何以昭烱戒而端趋向!除勒令刘为团将各出卖房屋分别赎回充公,并别文讯究详办外,是否有当?相应禀明察核,批示遵行,等情,到局。据此,查本盐道前署福州府任内,具详洋人租赁房屋地基,责成地邻知会绅耆公同查访,如无来历不明暨奸民冒认盗卖,以及关碍民居方向等事,方准由该地保报明,收价盖戳。倘系不应租赁,即先向业户剖说;如其不从,禀官劝谕。倘该业户串通地保滥盖戳记,私相授受,立提该保责革,并罚收半价入官,业经由局密饬各属一体遵办在案。唯教民虽然奉教,仍属平民,故与平民买卖房屋悉属照常,本无用其区别,祗以该教民一经承买,或开卖洋书店,或诵经礼拜,遇有滋事,该教士即挺身包揽,谓系由教会出钱承买,遂致轇轕不清,办理毋形棘手。兹据禀,嗣后华民卖与教民产业,毋论房屋地基,一律责成卖买业户告知该处地保于契内盖戳,并先责成该保禀报,查无来历不明及关碍民居方向等事,由县批准后,方准收价盖戳;倘业主瞒交价值,地保扶同滥戳,匿不禀报;或禀报未奉批准,擅盖戳记;或于契内匿写教民字样,迨后以教民掌管者,均将房屋一律入官,追契价一半充公,仍将卖买业户、地保分别拘究。系为预筹防范起见,应准照办。至于契内,仍应载明系由该教民买作住家,并非作为教堂,与教会毫无干涉字样,方免纠轕。相应由局密饬台内各属一体遵办,除详面院、将军宪外,合行密饬。为此,札仰该府立即转饬所属一体遵照办理,毋违,此札,等因。蒙此,除移饬遵照外,合就转饬。为此,仰县官吏立即遵照办理,毋违,此札。

光绪六年日札。

第一一之一永远租给约据字

领事馆登录第二十八号

立永远租给约据叶铺,今有同治三年间自己手置花园一所,大小三坵,坐址台湾县辖郡城内弥陀寺后永康里西竹围地方。其花园东至戴家水沟,西至冢埔竹围,南至公路,北至方家园岸,四至明白为界,自愿永远租给英国教师监物医师德顺,当日收足永远六八租银四百二十元。其花园地内所有,听凭教师监物等撤改,随便起盖礼拜堂医院居住。自收足永远租银之后,租主自应永不纳租铺,亦不得别生枝节。保此花园地系铺自己手置,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倘有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铺应出头承当,与教师监物等毫无干涉。至该业钱粮,每年应纳供谷一石五斗零九合六勺,既属永远租给教师监物等,自应归在教师监物等搬户完纳,以见划一。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约据一式三纸,并缴上手司单印契五纸,老契八纸,约字三纸,阄书一本,统付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永远六八银四百二十元完足。

光绪元年三月二十三日盖印。

中友高德耀

吴汶水、许溪水

在见叶占鳌

代书地保

立永远租给约据叶铺

第一一之二永远租约据字

立永远租约据字人吴应宜、吴永顺、吴成立等,有承祖父遗地一所,址在淡水县辖沪尾炮台埔地方,今因别用,愿披出一块出租,其地非四方之式,特画一图列后。其丈尺界址,量明载在下首地图之内,四至明白为界。托中将此地永远租与英商格勤士地、阿施征为业,三面议定价银七百六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足;随对界址踏明,交与租主前去掌管,任凭改造别业,抑或转租他人,悉从其便。自此永远租给之后,租主自应永不纳租,顺等亦不敢别生枝节。保此埔地系顺等自己之业,与别人无干,亦无重张典当以及来历不明等弊;嗣后设使有人争执言说,则顺等应即出头承当,与租主毫无干涉。至该山埔地应纳钱粮课税,约明业主自理,合并声明。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字一式三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即日同中收过契内洋银七百六十大元足,再照。

一、批明:此段地内所有栽种已成树木,毋庸砍伐,租主格外愿贴二十元,当日一并收讫。其余草房七间,约明限于三个月一律迁徙,不敢延缓;倘有逾限未迁,均唯永顺是问,合再声明,存照。

光绪十年二月日。

为中人吴面

在场知见人林恂臣、毕德森

立永远租约据字人吴永顺、应宜、成立

再此内地段,刻据业户英商格勤士地禀称;伊现与英民阿施征议明,作为二人合伙公业,一同掌管,为此批明,以凭考查,此批。

光绪十三年九月日。

第十二札饬

福建遇缺尽先候补道、前台湾府知府、调补福宁府知府、代理台湾府正堂、加三级随带加五级周,为转饬查复事。本年九月三十日,蒙福建通商总局司道宪札开:照得各国通商以来,每月教士、教民往本省各属设堂传教,或租屋卖书卖药;或在城市,或在乡镇,处处皆有所租房屋;或系永远租赁,契经地方官盖印者;或系暂时租住,或租住几年并未送官盖印者,不一而足,若不遍查明白,不免保护难周。现当整顿洋务之际,合亟飞饬。为此,札仰该府即便遵照,转饬所属各县县丞、巡检,务于文到五日内,对所辖界内无论城市乡镇,设立何国教堂几处,或教民卖书卖药店屋,按处列折。声明某处某国教屋一所,共有若干间,方围若干丈尺,向华民何人租赁,是否永远,抑或暂租,已未改造教堂讲经传教,或照旧民房居住卖书卖药,分晰声叙。并将租契照抄送府,汇造清册二份,星驰送局,以资考核,而备保护。事关中外,毋稍刻延,切速,切速,此札,等因。蒙此,除移饬遵照外,合就转饬。为此,仰县官吏立即一体移行各县丞、巡检遵照宪札事理,逐一查明分晰声叙,并照抄租契,于文到三日内,送由本府汇造清册,转送通商总局宪察。查事关中外,毋稍延刻,火速,火速,此札。

光绪五年十月十三日札。

第一三札饬

署理台南府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罗,为转饬事。光绪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蒙臬道宪唐札开,本年十二月初二日,准台藩司移,奉爵抚宪刘札开,案准英国班领事函开:基隆口近到洋船甚多,每有水手病故,请于法兵园左右空旷官地借给一块,俾便瘗埋等因。当经札饬基隆厅前往察查,妥为勘办详报去后。兹据该厅禀称:遵即驰赴大沙湾法兵坆墓处所细加查勘,其左右虽有隙地,均属窄小;惟法墓围墙外后依有空山地一片,颇为合式,四面无碍。会商基隆洋税关马帮办同往踏勘,亦称堪以借给营造坟墓。卑职以此地祗可借为造葬洋船水手坟冢,不得起建亭台及别作他用,以成善举,而省周折,绘图禀复前来。除批:据禀勘查法兵坆围后依山空地别图,标明东西四丈,南北六丈,应准借给洋船水手埋葬造坆,不得起造亭台、屋宇及别作他用。仰候照会英国班领事查照,饬知基隆关帮办洋人马定,按照四至丈尺,会同该厅设立界石,以免轇轕,仍由厅通报备案。此缴图存印发,并照会班领事查照办理外,札司即便移行查照,并饬台北府暨台北通商委员知照,毋延,等因,到司。奉此,除行台北府并台北通商委员查照外,合就移请饬属查照施行等由到道。准此,合就札饬。为此,札仰该府立即转饬所属并通商委员一体遵照,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转饬。为此,札仰该县立即遵照,毋违,此札。

光绪十五年二月初二日札。

第一四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潘进,今有同治三年间自己手置地基一所,坐址凤山县辖大竹里旗后庄顶头地方。其地基以英尺南至北长六丈五尺,东至西阔一丈四尺;东至林家厝地,西至刘家,南至本家厝,北至海墘,四至明白为界。自愿永远租给英商和记行,当日收足永远租银洋平一百九十元;其地基内所有,听凭英商撤改,随便起盖行屋,开张居住。自收足永远租银之后,和商自应永不纳租,进亦不得别生枝节。保此地基系进自己手置,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进应出头承当,与英商毫无干涉。至该业钱粮每年应纳若干,既属永远租给英商,自应归在英商搬户完纳,以见划一。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式三纸,统付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永远租银洋一百九十元足。

批明:上手老契原系厝屋地基总契,今分出厝后旷地,永远租给,祗立此契据。其上手总契已有批明,不用并缴,再照。

同治十年二月日。

中友王维德、张达明

在见妻林氏

代书地保□□□

立永远租给约据潘进

第一五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刘凤武、刘眼,今有咸丰十一年间自己手置地基一所,坐址凤山县辖大竹里旗后庄顶头地方。其地基以英尺南至北长六丈五尺,东至西阔二丈一尺,东至潘家,西至路,南至本家厝,北至海墘,四至明白为界。自愿永远租给英商和记行,当日收足永远租银洋平一百九十元;其地基内所有,听凭英商撤改,随便起盖行屋,开张居住。自收足永远租银之后,和商自应永不纳租,眼等亦不得别生枝节。保此地基系眼等自己手置,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眼等应出头承当,与英商毫无干涉。该业钱粮每年应纳若干,既属永远租给英商,自应归在英商搬户完纳,以见划一。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式三纸,统付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永远租银洋平一百九十元足。

租给祗立此契据,其上手总契已有批明。

同治十年三月日。

中友王维德、张达明

在见母白氏

代书地保□□□

立永远租给约据刘眼、刘凤武

第一六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卢天送,今有承祖上遗下旷地一所,坐址凤山县辖打狗山哨船山上地方。其旷地以华弓量,山顶东一十三丈,西一十三丈,南六丈五尺,北八丈,四至明白为界。自愿永远租给大英工部尚书,当日收足永远租银七十五元,系工部所派马委员经手料理;其旷地内所有,听凭租主撤改,随便起盖公署居住。自派足永远租银之后,租主自应永不纳租,送亦不得别生枝节。保此旷地系送承祖上遗下,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倘有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送应出头承当,与租主毫无干涉。至该业钱粮每年应纳若干,既属永远租给工部尚书,自应归在工部尚书搬户完纳,以见划一。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式三纸,统付为照。即日同中收过永远租银七十五元足。光绪二年十一月日。

中友、在见卢大度

代书□□□

立永远租给约据卢天送

第一七永远租契字

立永远租契字人淡水文禧堂,缘堂有买地段一所,并起盖楼屋契券,全址在淡水大稻埕,北并东有溪为界,计五一八尺,南至街路计四百五十四尺,西至旷地计四百六尺,绘成一图明白为界。兹堂愿将此业永远租与德记洋行,着下价银三千三百大元,即日领讫;其楼屋地段,一概均归德记洋行前去永远掌管,不得翻异。保此地系堂自置业产,委实可永远租与德记;倘有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堂自出头抵挡,或德记要另换妥善契字,以臻周至,堂亦当随时写给,不敢挨延。合立永远租契字一纸,并上手契字全宗,付执为照。

计缴:

(一)干隆二十九年周管叔佃批字一纸,

(二)干隆三十四年李安业司单一纸,

(三)干隆三十三年周士管卖李安业契一纸,

(四)干隆三十九年邱本锦官司单印契一纸,

(五)干隆三十九年李天禄卖邱本锦官契一纸,

(六)嘉庆二十四年林燕光司单印契一纸,

(七)道光六年翼腾清赋林陈氏阄书一纸,

(八)咸丰十一年林长,二、三、四房和顺、和益、和发、和胜分管定界约字一纸,

(九)光绪十五年丈单一纸,

(十)光绪二十一年王复益等卖文禧堂契字一纸。

光绪二十三年月日。

立永远租契字人文禧堂

第一八尽断根永远出租田园山埔地段字

立尽断根永远出租田园山埔地段字契人纪化三,今有承先父遗下自置田园山埔地段一所,合共二段,坵数不计,址在淡水沪尾,土名草寮庄外鼻仔头,东至王宅厝边竖沟透连稻埕并抽树过埤仔顶路为界,西至港仔沟海为界,南至海坪大港水为界,北至定光佛田水沟边并上透■〈艹〈束刂〉〉仔埒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愿将此界内之水田、园埔以及山地、埤仔、稻埕、牛路、大小石头地段,凡界内之物,并茅屋一座,一概在内,并配食圳水上流下接,灌溉充足,每年配纳旧缘天后宫香灯粟八石,又配纳圭北屯社番口粮粟一石,又配纳水租粟三斗。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业永远出租,先召房亲人等俱不欲承租,外托中人陈为王谢、纪扁王华引就向英商范嘉士出首承租,三面言明永远租受,该受该租价银二千四百大元。此业一次尽行交足永远租银二千四百大元,其银即日当中见交与纪化三亲手收讫,并无短缺分毫以及债折抑勒等事;其水田、山埔、园地,即日同中踏明四至界址,交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不敢异言。自此一租千休,不留寸土,异日不得藉端争论,并永远不敢言赎言找。保此业确系纪化三自置,与房亲及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数目交加等情;倘有来历不明,系纪化三出首抵挡理明,不干银主之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特立此断根永远出租字契一纸,并垦单一纸,清丈单一纸,上手契一纸,共计四纸,交与银主收执存据。

一、批明:纪化三同中陈为王谢、纪扁王华即日亲手收足契面永远租银二千四百大元,此照。

一、批明:此山埔地段内有风水坟墓,一概要迁往别处,不得留存。此地内所有迁移费用,并补贴银钱等情,乃纪化三支理,不干银主之事,此照。

中人陈为、王谢、纪扁、王华

秉笔人陆滇生

知见人母薛氏

一、批明:上手垦字乃许朝使经手给来所垦开耕之地,总名竽蓁林,内有别段田地,乃属许朝使,不在此段之数内。倘许朝使或其后人遇有要事,须看此垦字作证据者,如有殷实人经手,范嘉士务须交出此垦字与许姓人,或其人与许姓人承买此垦字内之田地者查看,不得异言推诿,此照。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日。

尽根永远租断田园山埔地段字契人纪化三

第一九给出地基字

文明税到张国榆兄弟等,即张怡记田地一座,坐落大稻埕奎府聚城隍庙后街维新街。此田地第一段在北边,东边阔二十五丈二尺,北边深四十一丈二尺,南边深三十七丈七尺,计共一百二十九丈一尺。毘连田地第二段在南边,东边阔一十三丈四尺,西边阔一十丈零一尺,南边深一十四丈四尺,北边深二十四丈正,计共六十一丈九尺二。合共一百九一丈,税与隆兴洋行起盖店屋,言明每阔十八尺、深十尺,价银六元算,共计价银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每年公历五月一号,应纳业主地基税二百零二元六角。此田地由经手人陈立士税与隆兴洋行,即将银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交经手人陈立士手交张国榆兄弟等,已收过隆兴洋行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隆兴洋行起盖,言明期限税二十五年为定期。二十五年满期之日,再可以税二十五年,连迭永远,税二十五年不断。如有民人各街费用,怡记出首理明,与隆兴洋行无干。今言明张国榆同经手人陈立士三面甘愿签字,盖印为据。

一、批明;每年应纳地基银二百零二元六角正,限至五月终完纳,不得拖缺,声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契字内银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月日。

代笔人吴衍庆

为中人吴阿升

知见张国华

立给出地基字人张怡记

业主张国榆

第二○招税厝合约字

立招税厝合约字人厝主陈联兴,有承父自置遗下大稻埕南街瓦厝一座,带双畔护厝及墙外旷地一段等项在内出税。前至小港水墘,后至大厝通巷,左至郑家,右至林家,四至明白,凭中引德记号前来承税,当日三面议定,全年该纳厝税银七百大元正。其税银明约于各年正月中先税后住,一齐交清,须年款年清,不得短欠,如有短欠,任兴别税。现年现经收来过洋银七百大元,以完本年份税银清楚;而每年份应照约字内所行,不得翻异。即日税银交清,随将瓦厝内外各项,并旷地一段踏明,交付德记号前去居住,经商采买茶叶囤栈等货。其旷地若起盖民式栈房,听从其便,议定不得增税。所有新盖栈房及成格各项,罢税之日,一概归兴掌管,所用工料银元均不得向兴言讨。倘旧厝被风雨损坏,当报明厝主修理。该厝限税十年为届,限满之后,如厝主不欲再税德记,议约所有起盖栈屋料工银,二比秉正,依时公估,应银元若干,备足清楚,不得短欠;德记即将栈屋一切搬移清楚,交还厝主,不得拖延。此系仁义交关,口恐无凭,合立招认税厝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照。

同治十一年二月日。

代书人陈瑞图

为中人陈星记

招税人买办黄连标

税厝德记号

立招税厝合约字人陈联兴

第二一之一招税合约字

立招税合约字人陈拔记,即拔卿,有愿盖瓦厝一座,带连护厝,前至庭路为界,后至滴水为界,长一十二丈,合共十一间,经于庚午年税过吴活官等起盖民式栈屋经商,于上年被风雨损坏。兹因茶叶多收,增广房屋,现水陆行买办刘长成要再税路下拔记旷地长六丈,阔七丈二尺,再起民式楼屋。前后议约每年该纳厝税银四百元,即日先交纳本年份税银四百元清楚,随将愿盖瓦厝并路下旷地踏明界址,交付成水陆行前来居住,开张生理,采买茶叶等货。其旷地任由成起盖民式楼屋栈房等,均从其便。至于所盖民式楼屋各项料工银元,罢税之日,应归厝主掌管,不得向拔记言讨。其每年税银四百元,约于年头完纳,不得短欠;如有短欠,该新旧楼屋等件概付厝主别税他人;若无短欠税银,仍付水陆行经商,不得翻异。倘旧厝被风雨损坏,须报明厝主倩工修葺,不得擅自修理改造控税。此系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合立招认税合约字二纸,各执为照。再约者:此次起盖楼屋,因地方官禁约不能起盖英人体式,若要起盖楼式,须当照候陈联兴税德记经有禀请地方官如何批示,方可举行,不得擅自主张,此约,照。

再批明:其所税等厝及旷地,限至十年为满之日,倘水陆行要再税者,依旧税银四百,不得加税,再照。

再批明:每年税银倘长成回唐,约就承接水陆行买办之人支取;如不承税,务要就新旧楼屋一概交还厝主别税,不得刁难,再照。

再批明:所税之地,前后原有通行之路及邻居之地各不得起盖塞绝,再照。

再批明:前合约不得行用,再照。

同治十一年三月日。

批明:带陈拔记字厝约字一纸,再照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刘子

在场知见人杨有佳

立招税字人陈拔卿

第二一之二转税厝字

立转税厝字人刘成,在水陆行当买办,有向陈拔记租瓦屋一座,计房十一间,门窗、户扇、内外砖石俱备。厝前带园地,透港边墘为界。每年议定厝税银四百大元正,议明税银年头交纳。因欲重起盖乏项,故转税本行头家出税起盖楼屋,以及历年厝税银系水陆行头家纳交与陈拔记收,与成无干;倘内旧屋有坏欲修整着,向陈拔记言明,不能擅自修理,扣抵税银。其条约概在陈拔记字纸批明,今欲有凭,故立转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带陈拔记字税厝约字一纸,再照。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日。

立转税字人买办刘成

第二二执照

钦命布政司衔、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夏,为给发执照事。为照和记英商在旗后本行地基面前,填筑海滩一地,经委员积佐领府及凤山县会勘得该地,南至该行门首,北至海港,东至小墙港墘,西至小船停泊所。横直丈量,自南至北八弓,英尺四丈五尺;自东至西一十四弓半,英尺八丈一尺,均系官地。惟西边原有公路一条,量宽一弓有零,英尺六尺,亦在其内。其余并无妨碍民居、庐舍、坟墓、水道方向,现经和记英商请租,自可准予租给,专为起盖行栈,不作别用。除公路一条仍留行走外,议租五十年,每年租银三元,于开印后照缴本辕收纳,将来或年限未满,该洋商要将此点换过别号商人,一律接租行用,即由该商禀请领事官照会,自应准办;或年限届满,该洋商仍欲行用,亦应禀请领事官照会,即准换照,如旧接租,均不得异议。如该商不禀请续租,即归还中国地方官管理,须至执照者。

同治十二年五月十三日给道行。

巡字第不列号

右照给英商和记行收执。

第二三之一永远租字

立永远租字人蒋应茂,自于光绪十七年十月间,在台北府基隆码头填筑海埔一所;该地经请基隆分府林勘丈,载在契照字内明白为界。又自盖栈房一座,带二攑头,历管无异。今因乏银别用,愿将此地归栈出租,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永远租与日斯国商瑞记行东吗咁保,出的七钱二分,平银三万八千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空地并栈房随即交付与瑞记行东吗咁保前去掌管,或自用,或招租,听从其便,不敢阻挡。限至九百九十九年终,听从赎回,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永远租字一纸,并缴执照一纸,共二纸,付执为据,此照。

即日同中收过永远租字内七钱二,平银三万八千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二年六月日。

代书人江汉东

为中人许绵龄、黄恭柱

立永远租字人蒋应茂

第二三之二执照

钦加同知衔、本任南靖县正堂、调署基隆分府林,为给照管业事。案据职员蒋应茂禀称:窃茂于光绪十六年八月间,遵守奉宫保前爵抚宪刘传谕,承招基隆码头海埔空地填筑成市,以资管业。茂遵谕措资,在于该处兴工填筑完竣,计阔一十二丈八尺,深九尺,并蒙亲诣覆勘在案。第茂所筑该处海埔,未蒙勘丈给照,无从管业,理合恳请察核,俯将填筑海埔处所勘明丈数立案,并乞给照管业。再茂填筑海埔空地,既蒙勘丈升科,应请量予减等纳税,合并声明,切禀等情前来。当经本分府带同丈首亲诣勘丈,该职员填筑海埔,丈明屋地,折实方围七十九丈五尺,每丈纳税银四点,共银三元一角八点;空地方围一百二十八丈五尺,每丈银二点尖,共银二元八角二点;总共合银六元,每年纳税,归于崇基书院收用,合行给照。为此,照给职员蒋应茂即便遵照,承领管业,给谕执凭,毋违,须至执照者。

光绪十七年十月初七日给。

第二四之一永远租字

立永远租字人蒋士柏,自于光绪十八年二月间,在基隆堡蚵亮港庄有向张火官给出山园一所,东西南北经载现销给字内明白为界。迨至光绪十九年春,自起盖瓦屋栈房一座,内一厅八房,历管无异。今因乏银别用,愿将此地栈房出租,先问房亲以及叔兄弟侄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向日斯国商瑞记洋行东吗咁保前去掌管,限至九百九十九年终,职从取赎,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永远租字一纸,并邀租字一纸,计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永远租银七二平银二千元正。

光绪二十二年六月五日。

中人蔡双喜、张湘洲

代书人康采南

立永远租字人蒋士柏

第二四之二永远租地基字

立永远租地基字人张火,有承先祖父遗下山园一所,址在基隆堡蚵壳港庄,东西南北四至计深十三丈,阔十一丈。兹有蒋士柏乏地起盖及种花,面议永远承租,愿销洋银十八元,付火收入,遂即量明丈数,给交蒋士柏前去掌管,任从起盖。其每年,柏应配纳地基租银六元,付地基主给单执凭清楚,各不得藉端滋事。恐口无凭,合立永远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十八年二月日。

立永远租地基业主。

第二五招税字

立招税字人陈友生、陈意生,有起盖小店三小坎。内友得两坎,西至意生店为界,东至王丁才店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拔记小巷为界。意得一坎,西至陈永顺小店为界,东至王丁才店为界,南至东路为界,北至拔记小巷为界。招税水陆行,三面言议,每年应纳税银四十二元。即日现交来壬申、癸酉两年份税银八十四元,余由甲戌年起,各年首应纳税银四十二元。约不招年限,随即踏明小店,交付水陆行前来修理起盖,任从其便,不敢阻止。其所重修起盖工料诸费,倘日后水陆行若要辞还,不得向友生、意生言讨。此系仁义交关,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招税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现收过壬申、癸酉两年份税银八十四大元,再照。

一、批明:友应得店二小坎,长二丈一尺,阔二丈三尺,每年应得税银二十四元,照。

一、批明:意应得店一小坎,长三丈,阔一丈六尺,每年应得税银十八元,再照。

同治十一年五月日。

在场知见水陆行买办刘长成

在场土目陈三传、总理陈玉记

立招税字人陈友生、陈意生

第二六租店合约字

同立租店合约字人黄合发号、德记洋行,缘合发有承祖父遗下瓦屋一座,内分连三进,坐落台北府大稻埕之南街,前至大街车路,后至后街亭仔脚,左至德记行,右至林家厝;四至明白为界。于本年公历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三月,即光绪十三年二月,租与英商德记洋行,当面议约,每年纳租银二百大元,经已立明合同约字。倘该厝如被风雨损坏以及水火不虞,应归黄合发出资起造修理,不干德记行之事。其厝如黄合发不欲租与德记行,务须预先一年之前通知;德记行不欲承租者,均须预先一年之前通知黄合发。此系两愿交接,各无抑勒,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存照,此据。

光绪十二年二月日。

知见人黄鼎元、黄神福

同立租店合约字人黄合发号、德记洋行

第二七税佃字

立税佃字人业主复源号、佃户恰记行,因复有瓦店一座,计四坎,各两进,址在奎府聚下中街后,左至义发,右至捷昌,后至公路,前至大港内,门窗、户扇俱各齐全,外一总埕税与英商怡记洋行,前去开设茶馆等件生理。言议全年租银五百大元,系先税后住,不敢逾期。其厝有毗连邻佑,交厝之后,佃户不得擅自改作高楼,以伤邻居内之厝屋。如被风雨损坏,报明业主修理,不得私行修理,扣除税项。若佃户再整顿,油漆诸费概自主理,与业主无涉。至于外埕翻起房屋及新起楼屋,言议细户备出无利碛地银一千五百元,交付业主收去;若起盖费项多少及修理,亦佃户支理,与业主无涉。其厝内外如佃户合意居住,业主不得藉端起税,亦不得迫迁;倘佃户不合意居住者,即将内外楼屋一切交还业主,而佃户不得转手别税他人。至佃户辞还交厝之日,应将字内无利碛地银一千五百大元备足交还,所有重新起盖楼屋及翻起房屋,除家器以外,当一尽交付业主掌管,不得藉词抑勒坐贴等情。此系共相妥议,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异言,今欲有凭,合立佃税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收过字内无利碛地银一千五百大元,批照。

再批明:碛地银限至交厝十日内,合应清还,不得迟延,照。

同治十年四月日。

同立税佃合约字人业主复源号

佃户怡记行

第二八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林银瓯,今有同治元年间承母手置楼房一座,坐址凤山县大竹里旗后庄汛防衙门口边地方。其楼屋东至陈家,西至潘家,南至汛防厅衙门口,北至潘家,四至明白为界。自愿永远归士典,当日收足永远租给布国人火租银三百五十元;其楼屋内所有,听凭布人撤改,随便起盖居住。自收足永远租银之后,租主自应不纳税,瓯亦不得别生枝节。保此楼屋系瓯承母手置,与房亲伯叔兄弟侄等无干;唯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瓯应出头承当,与布人毫无干涉。至该业钱粮每年应纳若干,既属永远租给布人,自应归在布人搬户完纳,以见划一。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式三纸,并缴上手老契一纸,统付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永远租银三百五十元足。

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友李吉

在见母谢氏

代书地保

立永远租给约据林银瓯

布国即德国人火士典,今将以上永远租给林银瓯楼屋一座,现转租与英国人庆记洋行掌管,标明为照。

一千八百八十九年十一月初二日。

光绪十五年十月初十日。

德国人火士典

第二九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吕魁,今有同治四年间,承父分遗厝屋一座两进,坐址在街仔内大竹里岐后地方。其厝屋前至街路,后至谢宅,左至蔡家,右至街路水沟,上至椽瓦,下至地,自愿永远租给英医生马雅各布代耶苏圣教。当日收足永远租银五百五十元六八平;其厝屋内所有,听凭英医生马雅各布撤改,随便起盖礼拜堂厝,传道理居住。自收足永远租银之后,医生马雅各布永不纳租,吕魁亦不得别生枝节;唯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吕魁当出头承当,与英医生马雅各布毫无干涉。至该业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纸,并上手老契三纸,统付为照。

同治四年十一月日。

中友叶仰号、叶心

在见母陈氏

代笔蔡仁

岐后汛官黄日升

立永远租给约据吕魁

第三○永远租约字

立永远租约字人林助,承祖父遗下瓦屋一座,坐落安平镇海头社,土名马仔头。坐北向南,内一厅、一庭、一厨房,并厝后有空地一所相连,东至陈家,西至杨家,南至大路墘,北至路墘,四至明白。计由东至西三丈七尺,由南至北七丈四尺,自愿永远租与希士顿为业,二面议定价银一百大元七二兑,即日收清,随将该屋交与掌管居住,永为己业。此系助承祖父所遗之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等无干,二面言说,日后并无反悔异言生端。恐口无凭,合立永远租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三年十月日。

知见人加兴

黄氏

代笔陈文

立永远租约字人林助

屋后相连余地之上,希士顿自己已经盖造新屋一间,合并注明。

光绪四年正月初六日。

第三一执照

钦命二品衔、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按察使衔霍伽春巴图鲁唐,为给发执照事。为照英商和记洋行请租旗后本行西边海坪填筑成地,起盖住屋,禀由英国驻台正领事官霍,照经陈前道暨本司道先后饬据凤山县及旗后通商委员会,勘得该处海埔官地,系民妇陈李氏契管之业,即经通融劝谕该民妇陈李氏,照其所请地段前后处所,共让一丈三尺,听民人出入,实租给洋商,横直各五丈八尺,并面约楼高一丈九尺,毋得加高。经于该洋商商妥,年完地租银二元,并以该地内有小码头一所,系该民妇出资填筑,由该洋商酌贴价银共四十元,已如数发给承领。其该地界址东至水■〈木函〉,西至路,南至陈李氏住屋竹离外,北至路为界。惟此外又于水■〈木函〉起,至东面路止,计留一丈六尺,以免壅塞该处水师防汛地出入之路。其原议年纳地租二元,自和记行填地之日起,按年照纳,该洋商均各悦从等情,绘图注说会详前来,自应准照所请,即以此次会勘丈尺界址,给予租用,但按约祗准起盖楼屋,不作别用。其楼高应即照议以一丈九尺为准,毋得加高,并应遵照所议该地段前后共让一丈三尺,听民人出入,又于水■〈木函〉起,至东面路止,计留一丈六尺,以免壅塞该处水师防汛地出入之路。以上各节,该洋商自当永远遵行,均不得借口翻异。前项地段,议明永租,所有每年应纳地租洋银二元,于开印后,照缴本辕兑收,如将来该洋商欲将该楼屋转租他商,应即照章禀由领事官照会,换照接租,须至照给英商和记洋行哈格收。

光绪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道行。

第三二照会

大清钦命布政使衔、署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裴陵阿巴图鲁、随带加三级陈,为照覆事。前准贵领事照会,请租安平沙滩地段起盖公所一事,前与台湾县通商金委员勘丈商定四至公路等事,照请发送执照。并续准照会,以台湾县欲于西边留一河道六丈之宽,照请准留该河道以四丈为准,依然船只可以往来,于造桥复能省费各等由到道,均经道以前项地段是否堪以租给,有无窒碍难行之处,先后札饬台湾县将会勘情形,绘图具复核办各在案。兹据台湾县沈令详称,会同通商提调金委员,并会贵领事先后履勘该处水坪官地,东边系瑞兴洋行请租地基并沙滩官地,南边系行台水坪,西边系哨船港,北边系德记提罗洋行。该地之东、西、北三面处所,商明每处填留公路二丈,以便行人,于中外官商士民均有裨益。逐一丈量,东自瑞兴洋行请租地基并沙滩官地起,西至哨船港止,五十一丈,除东、西两边各填留公路二丈,共四丈外,实计四十八丈。北自德记提罗洋行起,南至行台水坪止,近西者十八丈,除北边填留公路二丈外,实计十四丈。东、西、北各以公路为界,南面系界行台水坪。其哨船港原有木桥,港面计宽八丈,现请填筑之处,一派水坪非造桥之所,依照旧有之港面直进亦应留宽八丈,现留六丈,已经让填二丈,如再行加填,恐港面太窄,有碍船行,此外尚无窒碍,堪以租给。唯此处水坪系民人开挖,为通船运竹之用,虽系官地,似应酌给开挖之资,商由领事酌给等情,绘图具覆前来。查贵领事请租安平沙滩地段起盖公所,既据台湾县会勘尚无窒碍,堪以租给,自应准照此次会勘所定界址丈数租给起盖。唯前项港面原应留宽八丈,现既留六丈,已经让填二丈,此外自不得再行加填,以利船行。其该处水坪既系民人开挖,为通船运竹之用,应请贵领事酌给开挖之资,以昭公允。所有请租沙滩地段,经为起盖办公之所,应以此次覆文为凭,免给执照。至每年应纳地租,即照贵领事来文所定洋银五元,于开印后照送可也。为此照覆贵领事,请烦查照办理施行,须至照覆。

右照会

大英钦命驻札台湾署理通商事务正领事宜施。

光绪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照覆。

第三三永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李振旗,今因先父李察于同治四年及七年间,代英国人郇和建置地段一总所,坐址凤山县辖大竹里旗后庄内海墘地方;其地基东至德记栈房地界,西至闽海关地界,南至吴家地界,北至内海,四至明白为界。当时经由先父手承领英国人郇和发足永远租银五百二十元转给,尚未照式另立转永租字样,今英国人郇和虽已谢世,旗亦愿照式挂郇和名次,代立转永远租给英国人郇和仍旧管业。其地基内所有,听凭租主撤改,随便起盖楼屋居住。自前既收足永远租银之后,租主白应永不纳租,旗亦不得别生枝节。保此地基系旗先父察代为建置,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倘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旗应出头承当,与租主毫无干涉。至该业钱粮每年若干,既属永远租给,有应归在租主搬户完纳,以见划一。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式三纸,立缴上手老契五纸,统付为照。

当日经巳收发永远租银五百二十元足。

一千八百八十年(光绪六年)四月十七日。

立永远租约据李振旗

代书□□□

在见□□□

批明:此地段业主郇和早已谢世,现由伊家眷将此地段托人变价,经英商伊理士出价永还租赁,该业自应归伊理士名下承管为业,此照。

再批明:此地段前面照旧开门路,不用闭断,为商旅往来之便,此照。

一千八百八十年(光绪六年)四月十七日批。

第三四执照

钦命市政使司衔、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夏,为换给执照事。为照英商德记行自出工本,在安平近海关码头填筑海滩一地,经前道定札饬台湾府厅县委员会勘得该海滩地,以英尺量,长一十八丈,连东边提罗允让之二丈,共二十丈;阔一十二丈。东至英商提罗地界,南至沙滩,西至哨船港,北至安平港为界,经定前道核给执照,声明该地起盖行屋,至高只准以英尺二丈为止在案。兹经该商已将该地增建楼屋,尚无关碍,请即换给司单,照例完租等情。本司道衙门并无司单,应即照章仍旧由道换给执照,议明永租每年种银二元,于开印后,照缴本辕收纳;如日后该洋商将地转租别人,再行禀请领事馆照会,换照接租,须至执照者。

光绪五年闰三月二十八日道行。

照给英商德记行收。

第三五执照

兵备道执照

钦加监运使司衔、护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按察使衔唐,为发给执照事。为照德商瑞兴洋行前请在于安平沙滩地段起盖栈屋,当由刘前道饬据台湾县,会同前英国驻台兼办德国事务署领事官额,亲诣该处勘明,自西至东由旗昌洋行东畔墙脚起,自南至北量至水止,横直各计一二英尺,一十三丈。东至沙滩官地各船筏埠头,西至旗昌洋行东畔墙脚,南至沙滩官地,北至水,并无妨碍民居方向水道。惟该租地东界外为中国船埠,嗣后无论关署洋房均不得再请议租镶填,致碍舟筏等情,自应准照。此次会勘所定界址弓数,租给起盖栈屋,不作别用。至该地东界外既为中国船埠,嗣后不得再请租给填用。议明永租每年应纳地租洋银三元,于开印后,照缴本辕收纳;如将来该德商欲将该地转租他商,应即照章禀由领事官照会换照接租。经于光绪十年九月间,核填执照,给发该德商瑞兴行承领租用在案。兹准德国驻台副领事官梅,以该德商瑞兴行将所租地段永远转租与华商荣记号,照请换照接租等由前来,除将德商瑞兴行原领执照核销外,合填执照,给与该华商荣记号收执,永远接租。每年应纳地租洋银三元,务须照章缴呈本辕收纳。倘将来欲再转租他商,亦须赴辕禀明换照接租,须至执照者。

光绪十七年十月初五日给道。

右照给华商荣记号收执

第三六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王荖,今有同治十年间自己手置旷地一所,座址凤山县辖大竹里旗庄地方。其旷地由庆记洋行边起,以华弓量,东至南二丈五尺,南至西二丈八尺五寸,西至北二丈二尺五寸,北至东二丈五尺;斜角量,东至西三丈五尺,东至北三丈五尺,四至明白为界。除该水井一口租在内外,自愿永远组给德国引水人蚶玛。当日收足永远租银一百四十五元;其旷地内所有,听凭租主撤改,随便起盖行屋开张居住。自收足永远租银之后,租主自应永不纳租,荖亦不得别生枝节。保此旷地系荖自己手置,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倘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荖应出头承当,与租主毫无干涉。至该业钱粮每年应纳若干,既属永远租给德人,自应归在德人搬户完纳,以见划一。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式三纸,统付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永远租银一百四十五元足。

光绪三年正月三十日。

中人洪保

在见邱胜

代书胡辉

地保

立永远租约据王荖

德国人蚶玛今将以上永远租给王荖旷地一所,现转租与英国人庆记洋行掌管,标明为照。

一千八百八十九年十一月初二日。

光绪十五年一月初十日。

德国人蚶玛